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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投資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6-22 07:35:3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體育投資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體育投資論文

篇1

風險投資對于中國人來說,已經不是一個新鮮事物。眾多的創業者利用風險資本開創出了自己的一片廣闊天空。例如我們眾所周知的新浪網、阿里巴巴網站的成功。風險投資無疑為力圖創業者或者小規模企業提供了一條便捷有效的融資渠道。然而,在許多次的創業大賽中,鮮有體育投資項目中的。個中原因,除了體育投資項目選取了其他的融資方式外,在爭取風險投資的進入時忽視了應該注意的事項也是其中原因之一。體育產業投入水平較低,存在資金短缺問題;體育領域內存在許多具有發展潛力的好項目,迫于資金壓力而無法上馬。風險投資是企業融資的渠道之一,在我國存在大量的資金沉淀,資金短缺的體育投資項目可以向風險投資尋求融資機會。

1體育產業投入水平低

1.1體育產業在經濟結構中比重小

據有關統計數據表明,1997年,我國體育產業的增加值為156.37億元,1998年為183.56億元,占GDP比重的0.2%,而發達國家同時期的這一比例在1%~3%之間。從這一角度看,我國的體育產業在經濟結構中的比重偏低。

1.2相對于不斷增長的體育消費需求水平而言,體育產業的投入水平低

依據配第一克拉克定律,一個經濟地區的經濟將從第一產業向第二產業、第三產業順次發展。我國目前整體國民經濟處于工業化的中期階段。由于地區的不均衡發展,有的地區如京津唐、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區,已經步入工業化的后期階段。隨著經濟的日趨發展,人們對體育消費的需求也將增加。從目前的狀況看,體育投入的規模遠遠滿足不了人們對體育消費的需求。

1.3在競技體育舉國體制下,相對于重點項目而言,非重點項目和群眾體育投入水平低

舉國體制是以國家利益為最高目標,動員和調配全國有關的力量,攻克某一項世界尖端領域或國家級特別重大項目的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舉國體制有利于集中力量辦大事。但是對于一些非重點項目、偏冷項目、觀賞性不強的項目,資金不足現象尤為突出。群眾體育是體育事業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政府主導的投資體制中,群眾體育相對于體育行政部門而言,則是不屬于本部門份內該管的事。體育行政部門在精神上支持群眾體育的發展,但是要把本已緊張的資金投入到跨部門、跨系統、收效慢的群眾體育上,是不大可能的。所以,資金短缺對群眾體育投資而言是任何時候都存在的。

隨著體育改革的深入和體育市場的逐步完善,一些體育投資項目應抨棄“等靠要”這種計劃經濟下的殘留思想,主動到資本市場中尋求機會,以緩解資金短缺問題。

2體育投資項目通過風險投資進行融資的作用

2.1風險投資存在大量的資金沉淀

風險投資是指專業資產管理組織將籌集到的資金投入到創建時間不長、但成長很快,且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企業,以期獲得高額投資收益,或對未上市的具有潛在增值機會的中小型企業的一種中長期投資。

目前,我國風險資本在總量上已經達到100億元人民幣,但真正發揮作用的資金僅有12億左右。在100億的風險資本中,具有政府背景的風險投資資金占90%,私人資金占2%,外來風險投資資金占8%,所以,大量的私人資金(如居民存款)、基金(如養老保險基金)未能加入到風險投資行列中來。

在我國,對于風險投資的認識上存在一個誤區:認為風險投資是從屬于高新技術產業的,是只為高新技術產業化服務的。如風險投資公司的業務主要集中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有89%的風險投資公司選投了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創業服務中心的高新技術項目。這種認識背離了風險投資的本性。誠然,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通常具有較高的產品附加值,利潤空間較大,理所當然,高新技術產業是風險投資活動的主舞臺。然而,風險投資的最終目的是以其富裕的資金和專業化的管理參股被投企業,通過被投企業的培育成功,獲取高額資本回報(而不是穩定獲取成長利潤),然后功成身退。所以,應該說,哪里有發展空間,哪里就有風險投資的影子。

目前,風險投資在我國存在著大量的資金沉淀。

2.2引入風險投資對體育產業的影響

2.2.1風險投資的進入可以加速體育資產證券化步伐

體育產業資產的證券化有利于增加我國體育產業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的可選擇性,可以使籌資者通過資本市場直接籌資而無須向銀行貸款和透支,同時降低了籌資成本,有利于提高我國體育產業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

如果風險投資進駐體育產業,必定會迫使體育產業走資產證券化的道路并加快其步伐。

2.2.2風險投資的進入有利于體育產業內部理順產權關系

我國體育產業尚處于由計劃向市場轉變的階段,產權不明晰是處于這一階段中的企業的通病。

風險投資以其提供的資金入股,被投資企業以其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入股。這種無形資產包括范圍極廣,可以是專利、技術訣竅,也可以是一個創新的點子,甚至包括創業者的個人能力。風險投資在一開始就要求被投資企業有清晰的產權關系,否則,后面的合作將難以為繼。

2.2.3風險投資的進入有利于加強體育產業內部管理的科學化

市場機制下現代化企業的基本特點之一是管理科學。體育要走產業化的道路,必須堅持科學管理的原則。

風險投資給被投資企業帶來的附加價值之一是參與管理。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者(也稱為風險投資家)都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據調查,有2/3的風險投資家有大型企業高層管理背景,另有1/3的風險投資家有金融背景。被投資企業可以利用風險投資的直接參與管理來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還可以有效利用風險投資家的專長、經驗和網絡關系來克服不同階段的困難而不斷順利發展。

3體育投資項目贏得風險投資應注意的事項

體育投資項目是指通過向體育領域投資獲取利潤回報的項目,如體育休閑項目、體育競賽項目。

成功獲得風險投資并能使項目順利實施的注意事項可以從三個階段來分析,即策劃階段、撰寫商業計劃書階段和簽約階段。

3.1策劃階段,注意理順產權關系

篇2

二、加強學校體育教育,增強我國青少年體質

1.充分發揮體育考試的導向作用,促進學校體育工作全面開展探索在高中畢業的學業考試中增加體育考試,推動學生的體育成績作為綜合考評學生綜合能力的要求,把體育考試成績看成高考選拔學生的標準之一。通過這些年的中招體育考試,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這個中考體育考試能夠有效地加強學生的綜合素質教育,推動了學校體育教育事業的發展,極大地增強了學生的身體健康素質。所以,要把這個經驗推廣到學生的高考中,迫使學校、家庭和學生對體育教育的重視度,增強學生進行體育鍛煉的熱情。

2.培養造就一批高素質體育教師人才隊伍教師是學校教育的關鍵力量。只有建設一支具備優良素質的體育教師隊伍,才能有效地推動學校體育教育事業的發展。所以應當增強學校體育教師隊伍的科學規劃和管理。所以,一方面要努力改善體育教師待遇,尤其是學校校長,應當端正自身的人才理念以及教育思想,應當尊重體育教師的教學工作,嚴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處理好學校體育教師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宣傳鼓勵熱血青年體育教師投身偏遠落后地區,增強人才流動,推動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依據教師和學生的比例分配相當數量的體育教師;除此之外,構建培訓體育教師的體制,更新體育教師的理論水平,改善教學質量。

3.增加對學校體育教育資金投入力度各級地方政府以及教育部門要制定相關的體育經費條例,明確地提出各類學校體育經費在學校教育總經費的比重,確保學校體育經費資金的落實。在學校體育教育的經費問題上,不斷開拓資金投入思路,堅持以政府主導,全面統籌相關的社會資助,鼓勵泥土和綠草的場地組合;完善對學生的配套設施。例如在體育場地周圍種植一定數量的樹木,添置飲水設施,置辦必需體育用品。構建相關的激勵體制,每年從素質教育配套經費中單列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建設的獎勵經費,對學校建設體育場館設施提供補貼。

篇3

國民待遇也指平等待遇,主要指任何國家里無論是本國的還是他國的,其承擔的義務與享有的權益都是平等的、等同的,法律地位也同等享有。國民待遇的這種特性,利于他國經濟主權。主要具有三方面特點:第一,其在特定范圍內進行給予。第二,其把互惠、對等作為一般原則。第三,其運用于各領域雙邊、多邊條約中,向國際化邁進。

2.國民待遇的標準

國民待遇對于外資的最低和最高相關優惠都有一個標準。發達國家認為,一般外國的投資企業理應享有國民待遇,并符合最低的標準。發展中國家認為,出于對本國發展的要求,應脫離最低的標準,適當限制外資。在如今的大背景下,我國應該對某些待遇問題進行柔性處理,以便于達到提高我國經濟水平,實現我國利益目的。只要我國實質性的取消對外資的特殊對待,與對待內資一樣平等對待外資,就是實現了國民待遇。

3.國民待遇的誤區

3.1國民待遇在主體上有誤區 作為待遇標準的一部分,國民待遇本身就是一項基準。而由于其主體的選擇來源于其所作用的方面,這些方面尤其廣泛,就容易使得人們對國民待遇主體產生誤解,存在誤區。因此,是否可以享受國民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為外國的企業或者個人。國民待遇主體無論作用在哪方面,其一定要是給予外國企業、個人的待遇,內國企業、個人根本不會出現這類國民待遇問題。例如,在國際投資中,其國民待遇是外國企業或投資者才可以享有的。3.2國民待遇主體誤區探討 第一,其把國民待遇進行了區別,使國民待遇的標準愈加繁冗復雜。第二,在法律上,我國對于他國法人國籍的規定比較復雜。

4.國民待遇的對象

國民待遇的對象,主要指在各國法律范圍內的外國企業及其投資者所投資的活動。在我國,為了吸引資金,將港澳臺地區同胞也當作國民待遇的對象,鼓勵其投資。目前,享有國民待遇的活動主要有兩類:第一,外國的投資者在投資所在國法律容許的范圍內進行投資的財務。其主要分為:所有物權、債權、行為請求權、公司股份、收益特許權、工業版權、商譽等。第二,和投資相關聯的項目、活動。其主要為:簽訂、履行合同,公司組織、經營、處置,獲取、處理財產,購買股票等活動。

5.國民待遇的范圍

國民待遇涉及外資準入與經營兩個方面。外資準入上,各國沒有進行全方位國民待遇。各國都對關乎國家根基的重要行業進行嚴格控制,抵制、排斥外資。抵制外資主要表現為:第一,對外來公司擴大、吞并東道國公司進行抵制。第二,對特定的經濟領域進行抵制。第三,對外來企業負責人國籍的抵制。第四,產品內、外銷比例抵制。之所以采取上述抵制對策,主要是出于宏觀調控以及對本國利益與安全的考慮。外資經營上,各國一般都能夠對外資給予普遍國民待遇。但是,由于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的普遍低下,其會有部分額外要求。這種額外的要求其實不屬于國民待遇內容,只是被投資國的一廂情愿。但被投資國一般對外來投資者投資給本國能否帶來高效經濟利益的期望值過高,這使得外資經營成本與難度增加,究其根本是歧視外資。

6.國民待遇面臨的問題及措施

6.1面臨的問題 我國的國民待遇法主要為程序法、實體法。程序法上,國民待遇我國已經給予,并且相關法律也規定。實體法上,分為民商法與外商法。民商法領域上,外來公司不可以進行國內活動;外商法上,我國還未有國民待遇相關方面的規定,有兩個原因: 第一,我國經濟水平沒有有效提升,發展緩慢。發展中國家的本國企業在財力、管理、技術等方面相較于外來企業沒有明顯的優勢。本國企業只有依靠特殊法律保護以及差別待遇,才能在現實意義上達到競爭的公平性。第二,我國的經濟體制還沒有改革完全。目前,在特殊的大背景下,我國的國民待遇有一個特定的范圍。本國企業能夠在價格、供應、補貼方面得到優惠與支持,外來企業也會享有部分優惠。由于這兩個原因,我國實施國民待遇在外商法上只能一步一個腳印,穩扎穩打,不能心急。

篇4

一、國際投資法中國民待遇概念及適用范圍

國際投資法中國民待遇,是指在一定范圍的事項上,東道國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權利義務,在相同情況下應等同于已經或將要給予本國投資者或投資的權利義務。國民待遇制度主要涉及兩個領域,即外資準入和外資經營方面。

在外資準入方面,特別是在設立范圍上,各國基本上尚未完全實行國民待遇。幾乎每個國家都會基于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及宏觀調控的需要將一些有關國計民生的關鍵行業控制在本國國民手中,而排除外資的進入。國際法上對于這種行為也給與了充分的肯定。

在外資的經營方面,一般而言,各國基本上都能給與外資以國民待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來管理外資企業的活動。當然,發展中國家出于經濟發展水平和保護民族產業的考慮,在經營上除了某些方面給外資以優待外,還會施加一些額外的履行要求。比如當地成分要求、出口實績要求、外匯平衡要求、利潤匯出與再投資的要求等。發達國家為維護本國海外投資者的利益,往往要求發展中國家逐步減少乃至取消類似的履行要求。

從理論上講,這種履行要求并不符合國民待遇。其實施目的是出于本國經濟利益的需要,試圖使外資在經營過程中東道國以有益的幫助,而排除其不利的影響。但是,東道國對外資賦予了比國內資本更高的期望值,這實質上加重了外資的經營難度和成本,是對外資的歧視。

二、國民待遇的適用對象

各國的外資立法及相關的國際條約均將能夠享有東道國所提供的國民待遇的人,界定為依據東道國法律在東道國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外國人及其在東道國所從事的經東道國允許的投資經營活動。

外國投資者如果是自然人,主要依據東道國國籍法確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主要由投資國和東道國在投資保護協定中予以明確。

同時,許多國際投資條約明確規定國民待遇的適用對象為“投資”及“與投資有關的活動”。也就是說,東道國除了授予外國人本身國民待遇之外,還授予外國人的活動及其相關資產以國民待遇。

需要明確的是,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在本國境內的投資活動和財產是否給予國民待遇是其范圍內的事,如果不是有相關條約明確,國家對此不承擔任何義務。但實踐表明,只要沒有根本危機,各國為了吸引外國資本參與本國經濟發展,都愿意給予外國人及其在本國的活動以國民待遇,有時甚至給予更高的優惠待遇。

三、“超國民待遇”問題

現在有的人認為,國民待遇本身是排斥給予外資優惠待遇的,也就是說,要改變對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縱觀各國的外資立法和國際投資條約,對國民待遇的定義主要有兩種:即國民待遇是指東道國給予外國投資的待遇“不低于”和“等同于”其給予本國投資的待遇。按照前者的提法,給予外資某些優惠待遇并不排斥國民待遇,也就不存在“超國民待遇”的問題。而根據后者,給予外資優惠待遇和國民待遇之間似有矛盾之處。其實不然,在國際投資條約中,國民待遇并不是一項孤立的標準,與之相配套的,還有諸如“最惠國待遇”和“公正和公平待遇”。如果東道國對國內投資待遇很低的情況下,對一些國家的投資實行國民待遇,而不能給予更高的待遇,則該待遇水平就有可能達不到“最惠國待遇”和“公正和公平待遇”,從而導致各項待遇之間的沖突。在大多數投資保護協定中,“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往往一并加以規定,并以兩種待遇中對投資者更為優惠者為準。我們能說,一個國家實施了最惠國待遇,就是對國民待遇的違反嗎?

另一方面,一個國家給予外資一些優惠待遇,其目的也是為了實現其國家利益,或引進更多的外資,或將外資吸引到東道國更想引資的領域,加強其政策導向性。東道國實行國民待遇的目的是為了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意圖引進更多、更好的外資,而實行所謂的“超國民待遇”也是此目的。

在如今各發展中國家都在加緊吸引外資的大環境下,我國宜對“超國民待遇”問題采取柔性處理的辦法,不應該過多地強調。總而言之,實現國家利益,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才是我們的最高目的。只要我國實質性的取消對外資的特殊限制,就是實現了國民待遇。

四、我國對外資實施國民待遇的現狀及策略

我國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個方面。在程序法上,我國早已給外資以國民待遇。《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有對于外商及其投資企業與我國公民同等訴訟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實體法方面,又可以劃分為私法上的國民待遇和公法上的國民待遇。在私法上,也就是民商法領域,外資企業無論從事國內經濟活動,還是涉外經濟活動,都具有與內資企業同等的法律地位,這表明我國在這一領域對外資已實行了國民待遇。

而在公法領域,也就是對外資的管理立法領域,我國至今尚未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這主要受以下兩個方面因素的制約:

第一、經濟體制改革尚未徹底完成。我們都知道,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或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的國家,很難實行真正意義上的國民待遇,即使有,也只是很狹窄且特定范圍內的國民待遇。對于內資企業來說,尤其是對于國有企業,一方面在價格、物資供應、政府補貼等獲得國家的某些特殊支持和保護,另一方面在諸如生產、流通、分配等各個領域對國家則負有特殊的義務。而這些義務是不可能施加給外資企業的。而對于外資企業,它在受限制的同時也會得到一些譬如稅收政策的優惠等。由此可見,在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確立之時,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被扭曲了,這樣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差別待遇。只有一方面不斷地深入經濟體制改革,使內資企業真正做到政企分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同時逐步取消對外資的種種限制,雙管齊下,才能完全確立起對外資的國民待遇。

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一些發達國家在要求發展中國家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時,片面要求東道國將給與內資企業的特殊待遇也擴大至外資企業,而對于東道國內資企業所擔負的特殊義務,發達國家又依“公正與公平”原則,即違反了所謂的“最低待遇標準”而反對施加于外資企業。倘若如此,外資企業將在各個方面享受了“超國民待遇”,從而使內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我國應當對這種“趨利避害”的行為保持足夠的警惕。

第二,我國經濟的發展水平尚且不高。我國仍然屬于發展中國家,水平還比較落后,對于內資企業來說,外資企業在財力、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還具有較大優勢。只有對內資企業給予某些特殊的法律保護,同時對外資加以限制,也就是采取一定的差別待遇,才能最終實現內外資企業真正意義上的公平競爭。

這兩個方面的因素的長期存在決定了我國在公法領域實行國民待遇只能循序漸進,而非一蹴而就。

另外,國際投資領域實行國民待遇尚未成為一項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國際習慣法規則,不存在絕對的,無限制的國民待遇。各國在投資領域國民待遇的實施條件、方法和步驟等問題上尚存在分歧。所以,國民待遇的推行,應遵循“有條件和逐步推進”的原則。“有條件”是指各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國民待遇條款,以及接受國民待遇條款的方式、方法和合理例外。“逐步推進”是指在國民待遇還不能保障各國投資者真正公平競爭的情況下,各國應當兼顧經濟全球化和東道國經濟承受能力,采用循序漸進的方法推行國民待遇。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今后的投資條約談判過程中,我國應注意以下策略:1、謹慎對待外資準入階段適用國民待遇問題,同時在國內市場經濟體制較為成熟的前提下,在某些已經具備一定競爭力的領域,逐步推行國民待遇。在具體談判中,盡量采用肯定清單法,將準入自由化的程度控制在自己手中。2、爭取國民待遇的合理例外,避免國內產業受到外來資本的過度沖擊。3、在投資條約中訂入“發展條款”。也就是說只有在國內企業和跨國公司屬于同一類型企業且處于類似的環境下,才給予跨國公司國民待遇。這種“發展條款”可以遏制發達國家對國民待遇進行擴大解釋,也使發展中國家在制定外資政策時有了一定的靈活度。4、把握條約用語的準確,確保國民待遇的適用對自己有利。比如:保證適用國民待遇的前提條件是外國投資者和本國投資者處于“相同”或“一樣”的情況,而非“相似”和“類似”的情況。

參考文獻:

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專論》(分論),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劉筍著:《國際投資保護的國際法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丁偉主編:《國際私法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頁。

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問題專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篇5

風險投資體系通常涉及投資者(Investor)、風險資本家(VentureCapitalist)、創業者(Inventor)三方參與者,他們是相互獨立的財務主體,通過風險資本這一樞紐,構成了雙重委托的關系。如圖1所示。

風險資本從資本供應者——投資者,流向資金運作者——風險資本家(風險投資公司),經過后者的篩選決策,再流向資金使用者——風險企業(創業者)。通過風險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風險資本得到價值增值,再流至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將收益回饋給投資者。風險資本周而復始的循環,形成了風險資本的周轉。

一、風險資本家對投資者的首重及其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風險投資體系中的投資者,往往是擁有長期資金的機構投資者,如養老退休基金、保險公司、銀行信托基金、投資基金等,此外還有少數富有的個人和家庭。在美國,養老退休基金是最大的風險資本的來源。投資于這一行業需要非同尋常的勇氣、耐心和專業投資經驗,廣大中小散戶由于認識上的原因,而且缺乏承受高風險的能力,一般只投資于證券,而不會冒險涉足風險投資領域。

風險資本家大都來自工商企業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擁有良好的業界關系網絡,他們最大的本錢莫過于自己的行業信譽和資歷,這與他們所能募集的資金數額是正相關的。“對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經通過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們來說,當他們想擴張其經營時,會較少地受到個人財富稟賦的制約”(張維迎,1995)。同時,風險資本家還具備相當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從而,在選擇和評估投資項目、組建風險企業、物色職業經理人時游刃有余。通過預期的研究和背景審核的幫助,風險資本家利用其專業人員來評估投資的前景,但是,與成功投資項目相關的因素太復雜,而且多為主觀上的判斷,這些判斷包括所提供的經營管理隊伍的質量,再加上風險資本家先前對此行業的個人經驗,有時甚至只是“勇敢的直覺”。因此,風險投資更多的像是一門藝術,而不是科學。

投資者與風險資本家形成了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一重委托關系。這種關系的契約化載體就是風險投資公司。隨之而來的便是由于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交易費用而引起的人問題。不論是事前的逆向選擇,還是事后的道德風險,其外在表現最終都歸結為財務目標的沖突。投資者的財務目標是預期投資回報最大化,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最終獲得最大化聲譽和個人收益。那么,風險投資公司采取什么樣的產權組織形式,如何構造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才能有效地克服人問題,降低成本呢?

“一種能夠提供個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使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道格拉斯。諾斯,1989)。在風險投資體系中的制度安排和產權設計,其效率性集中表現為各財務主體的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也就是“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微觀表現過程。換言之,需要建立能夠促使各財務主體的財務目標趨同的風險投資機制。

西方發達國家的風險投資實踐經驗表明,有限合伙人公司(VentureCapitallimitedPartnership)是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美國風險投資產業組織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公司占80%以上。在這個制度下設立風險投資基金(風險資本),投資者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風險資本家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雙方通過簽訂契約來組建風險投資公司。

有限合伙人只對所投入資金負有限責任,不能參與風險資本的具體運作,但對一些重要事項亦有表決權,如合伙人契約的修改,在期滿前解散有限合伙組織,或延長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資項目的資產評估。一般要求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內容變更才會有效。

一般合伙人負有無限責任,他們投入占風險資本1%左右的自有資金,但一般不用現金,主要是作為一種管理承諾和稅務優惠上的考慮。一般合伙人參與投資收益的分配,一般可拿到所有投資收益的20%,另外80%屬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資回報。通常要在風險資本產生了最低的投資收益率(至少是保本)之后,一般合伙人才能兌現這20%的投資回報。

一般合伙人必須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報告所投資企業的業務進展和資產價值變化,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風險企業管理層的三方聯席會議。由有限合伙人或他們的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主要提供技術評估服務,如風險企業的資產評估,因為這是影響到最后投資者所獲利潤的關鍵。

契約同時還規定一般合伙人不能在風險基金之外用自己的資金去投資該基金所投資的風險企業,或從企業獲得股票;追加募集的同名基金不能投放于一般合伙人先前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以防止他們為解決已投資企業的虧損而盲目追加投資;一般合伙人必須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基金(如5%左右),才能再次募集下一輪基金。

上述契約條款所構造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既分散了投資風險,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風險資本家作為資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問題,誘使人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使雙方福利同時趨于最大化。

二、風險企業對風險資本家的第二重與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創業者以其新點子、新思想、新項目,形成對風險資本家的資金和管理經驗的需求,兩者結合的產物就是風險企業,并且形成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二重委托關系。風險資本家(及其風險投資公司)作為投資中介,按照能否帶來高投資回報這一根本標準,選擇具有高成長性(良好市場前景)的項目進行融資、投資,組建風險企業。這些項目多為高新技術,也可能是滿足市場需求的更新換代的產品和技術、新開放的行業、新的經營服務方式等等。在信息社會,推動知識型企業發展的基本力量既不是產品,也不是市場,而是個性化的客戶需求。就連IBM這樣的跨國大企業也宣稱自己不屬于制造業,而是提供全面服務的公司。從出售產品,到出售服務,最后爭取成為規則制定者,是大企業集團夢寐以求的目標。

前面已經提到,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創業者的財務目標是追求貨幣收入的最大化,在風險企業中往往通過經理股票期權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sPlan)來實現。同時,創業者也追求一種領導自己企業的成就感,體現了雙因素(經濟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勵效應。風險投資就是把寶押在創業者及經理人身上,對打算介入的“種子公司”的經理人和管理隊伍素質反復打量、嚴格遵選,“一個公司最大的資產不是它的經營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絡在內的現代技術永遠是一種工具,而管理永遠是一切工具的駕馭者”(Amadeus投資公司AutonRichard),風險資本家如果擁有一支優秀的管理隊伍,投資者甚至愿意給他下跪,而沒有這些條件,他轉身就走。

美國IDG國際數據集團總裁麥戈文在《國際資本眼中的因特網投資》報告中,提出風險資本選擇投資項目的三條標準:成長速度快、有望成為行業排頭兵、有一個好的管理團隊。最重要的是第三條,同時,他認為當前國外風險投資進入中國有四大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法制風險、政策風險。其中,管理風險就是指中國缺乏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創業管理滯后。

風險企業仍然存在人問題,風險資本家(委托人)和創業者(人)雙方利益的平衡機制同樣是通過簽訂契約來構造的。在投資契約中,確定可轉換優先股這一類復合式證券作為融資工具。風險資本家名義上是一個非執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響力的董事,他注重與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他的專長和經驗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業,對企業的發展過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人風險。

長期持有可轉換代先股的風險資本家也可以擁有普通股表決權,相當于優先股已經提前轉換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綁,不會出現“用腳投票”的退出現象。這是風險企業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區別。“混合經濟”概念的使用與擴散,是二十世紀對經濟思想史的巨大貢獻,風險企業實際上是一種混合式或邊緣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合同確保風險資本家參與風險企業管理,并分享風險企業的成長。風險資本家與創業者通過對風險企業未來盈利的預測,來決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據轉換比例來調整雙方所持有的股份,還與風險企業經營業績掛鉤。這個轉換比例是動態的,可以隨風險企業盈利目標的實現程度而調整,這是對不完全契約的一種修正,是協調雙方財務目標是一個關鍵的環節,起到了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和激勵管理層等作用。事實上,這種對未來成長性的預期將比已經明晰的股權更具有激勵作用。在受讓資本權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資產增量基礎上的“經營者基金”模式,利用經營者自身創造的效益,通過再投入生產的價值來激勵分配。經營者基金不是簡單的股權量化,而是一種動態的股權分配與管理方式,經營者為公司創造更多效益才能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讓經營者永不滿足。經營者基金突破了傳統的產權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資產量化,建立存量基礎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礎上,也就是在保證公司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將增量部分資產按比例分成,并以此來達到持久地激勵經營者、凝聚人力資源的目的。

三、風險投資及其啟示

現代商業社會中,個人價值最終是通過對財產的占有來體現的。風險投資基金的資金注入有99%來自投資者,風險資本家僅以1%的資金承諾便可獲得20%的收益分配權,這付高比例利潤分成的“金手銬”,表明風險資本家在風險投資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經濟利益。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風險資本家參與收益分配所憑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權化的智力資本,從“資本雇傭勞動”到“智力勞動雇傭資本”,既是人類社會物質文明發展的一個巨大進步,也是人類精神自由發展的歷史性突破。實際上,風險投資產業是投資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資于證券(Paper)。在新經濟時代,公司價值的創造主要體現在知識及其創新方面,傳統的資本運作時代將逐步成為歷史。如果說知識代表了過去和現在,創新則意味著未來。盡管契約中有苛刻的約束條件,優秀而充滿自信的風險資本家,還是愿意接受這種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與投資業績掛鉤的高額利潤分成措施。

企業組織結構的創新是產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風險投資機構中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完美結合,從而提高投資效率的重要途徑。但是,目前在我國,有限合伙制企業尚不具有法人資格,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企業組織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從世界立法趨勢來看,為了適應高效快捷的市場經濟運作節奏,降低民事主體的交易成本,很多國家都盡可能多地賦予民事主體以法人資格。英美法系國家在法人與非法人的民事權利認定上,更是沒有太大差異。

從監管的角度看,風險投資公司一般資本金較普通合伙制企業要大,業務復雜,對社會經濟影響也較大,各國通常將其作為金融機構來對待,由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監管。正因為法律對法人的監管比對非法人的監管要嚴格和有效,所以也應適時賦予有限合伙人的風險投資機構以法人資格。只有當具備法人資格的有限合伙制成為風險投資市場的主流形式,各類資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下規范運作,民間資金才能真正進入風險資本市場。

風險投資并不僅僅局限于高科技領域,在成熟產業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務化經營方面,在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換代方面,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這一認識對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西部大開發產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具有現實指導意義。朱總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報告”中指出:要“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通過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加快對推動結構升級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的開發”,“通過上市、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在主要行業形成若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調整結構、促進升級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紀科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資有限公司、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國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港機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開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東投資3.35億元人民幣組建的。鑒于目前中國的《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有限合伙制這一公司組織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請職業經理人來處理投資業務,依然要控制這一層面上的道德風險并進行有效的激勵,以避免創業投資中的心態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該公司從成立伊始,就考慮了如何控制人風險,采取了準合伙制(項目合伙制或內部募集制)的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項目經過必要的審查和評估程序準備投資時進行內部募集,這個環節有四個必要條件,必須同時滿足項目才能獲得通過。

(1)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必須承諾,公司如果投資,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也必須投資,而且根據項目的規模公司有一個基本投資額的要求;

(2)在投資決策通過后,決策人員中投贊成票者要有一個基本投資額;

(3)向全公司進行公開募集,對投資的總人數有一個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個人或三人以上;

(4)內部募集投資總額必須達到一個基本投資額下限。

內部募集后,員工與公司簽訂委托協議,說明各自承擔的風險和享有的權益,確認投資自愿的原則。同時,公司將按照項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為公司獎金,其中的50%發給項目人員,體現提成業績向項目人員傾斜。

項目合伙制實際上是一種內部控制和激勵制度,對于解決人問題是有效的。在我國目前有限合伙制沒有被法律認可的情況下,試行項目合伙制,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現階段我國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發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意義。

上述分析表明,在風險企業中產權關系的發展出現了有趣的現象。風險資本家持有可轉換優先股并參與管理,使得所有者管理者化;創業者(代表管理層)從事經營并擁有經理股票期權計劃,使得管理者所有者化。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投票權)應當盡可能對應,即擁有剩余索取權和承擔風險的人應當擁有控制權;或者反之,擁有控制權的人應當承擔風險。“廉價的投票權”會使得不稱職的經理更有可能控制企業。在風險企業的治理結構中,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得到恰當的匹配,各獨立經濟利益主體的財務目標呈現趨同效應。如同橋牌比賽中的交叉將吃局面,極大地提高了雙方協同作戰的效率。

以長期持股、股權集中、智力資本股權化為特征的風險投資財務機制,在推動多元財務主體利益目標趨同的進程中發揮著重大作用,在一定意義上代表了資本市場的變革方向。

[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投資對于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主要分析風險投資體系中的雙重關系,探討投資者、風險資本家與創業者之間財務目標的協調方法,研究西方風險投資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關鍵詞]風險投資;;財務目標風險投資體系通常涉及投資者(Investor)、風險資本家(VentureCapitalist)、創業者(Inventor)三方參與者,他們是相互獨立的財務主體,通過風險資本這一樞紐,構成了雙重委托的關系。如圖1所示。

風險資本從資本供應者——投資者,流向資金運作者——風險資本家(風險投資公司),經過后者的篩選決策,再流向資金使用者——風險企業(創業者)。通過風險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風險資本得到價值增值,再流至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將收益回饋給投資者。風險資本周而復始的循環,形成了風險資本的周轉。

一、風險資本家對投資者的首重及其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風險投資體系中的投資者,往往是擁有長期資金的機構投資者,如養老退休基金、保險公司、銀行信托基金、投資基金等,此外還有少數富有的個人和家庭。在美國,養老退休基金是最大的風險資本的來源。投資于這一行業需要非同尋常的勇氣、耐心和專業投資經驗,廣大中小散戶由于認識上的原因,而且缺乏承受高風險的能力,一般只投資于證券,而不會冒險涉足風險投資領域。

風險資本家大都來自工商企業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擁有良好的業界關系網絡,他們最大的本錢莫過于自己的行業信譽和資歷,這與他們所能募集的資金數額是正相關的。“對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經通過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們來說,當他們想擴張其經營時,會較少地受到個人財富稟賦的制約”(張維迎,1995)。同時,風險資本家還具備相當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從而,在選擇和評估投資項目、組建風險企業、物色職業經理人時游刃有余。通過預期的研究和背景審核的幫助,風險資本家利用其專業人員來評估投資的前景,但是,與成功投資項目相關的因素太復雜,而且多為主觀上的判斷,這些判斷包括所提供的經營管理隊伍的質量,再加上風險資本家先前對此行業的個人經驗,有時甚至只是“勇敢的直覺”。因此,風險投資更多的像是一門藝術,而不是科學。

投資者與風險資本家形成了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一重委托關系。這種關系的契約化載體就是風險投資公司。隨之而來的便是由于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交易費用而引起的人問題。不論是事前的逆向選擇,還是事后的道德風險,其外在表現最終都歸結為財務目標的沖突。投資者的財務目標是預期投資回報最大化,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最終獲得最大化聲譽和個人收益。那么,風險投資公司采取什么樣的產權組織形式,如何構造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才能有效地克服人問題,降低成本呢?

“一種能夠提供個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使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道格拉斯。諾斯,1989)。在風險投資體系中的制度安排和產權設計,其效率性集中表現為各財務主體的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也就是“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微觀表現過程。換言之,需要建立能夠促使各財務主體的財務目標趨同的風險投資機制。

西方發達國家的風險投資實踐經驗表明,有限合伙人公司(VentureCapitallimitedPartnership)是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美國風險投資產業組織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公司占80%以上。在這個制度下設立風險投資基金(風險資本),投資者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風險資本家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雙方通過簽訂契約來組建風險投資公司。

有限合伙人只對所投入資金負有限責任,不能參與風險資本的具體運作,但對一些重要事項亦有表決權,如合伙人契約的修改,在期滿前解散有限合伙組織,或延長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資項目的資產評估。一般要求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內容變更才會有效。

一般合伙人負有無限責任,他們投入占風險資本1%左右的自有資金,但一般不用現金,主要是作為一種管理承諾和稅務優惠上的考慮。一般合伙人參與投資收益的分配,一般可拿到所有投資收益的20%,另外80%屬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資回報。通常要在風險資本產生了最低的投資收益率(至少是保本)之后,一般合伙人才能兌現這20%的投資回報。

一般合伙人必須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報告所投資企業的業務進展和資產價值變化,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風險企業管理層的三方聯席會議。由有限合伙人或他們的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主要提供技術評估服務,如風險企業的資產評估,因為這是影響到最后投資者所獲利潤的關鍵。

契約同時還規定一般合伙人不能在風險基金之外用自己的資金去投資該基金所投資的風險企業,或從企業獲得股票;追加募集的同名基金不能投放于一般合伙人先前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以防止他們為解決已投資企業的虧損而盲目追加投資;一般合伙人必須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基金(如5%左右),才能再次募集下一輪基金。

上述契約條款所構造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既分散了投資風險,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風險資本家作為資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問題,誘使人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使雙方福利同時趨于最大化。

二、風險企業對風險資本家的第二重與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創業者以其新點子、新思想、新項目,形成對風險資本家的資金和管理經驗的需求,兩者結合的產物就是風險企業,并且形成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二重委托關系。風險資本家(及其風險投資公司)作為投資中介,按照能否帶來高投資回報這一根本標準,選擇具有高成長性(良好市場前景)的項目進行融資、投資,組建風險企業。這些項目多為高新技術,也可能是滿足市場需求的更新換代的產品和技術、新開放的行業、新的經營服務方式等等。在信息社會,推動知識型企業發展的基本力量既不是產品,也不是市場,而是個性化的客戶需求。就連IBM這樣的跨國大企業也宣稱自己不屬于制造業,而是提供全面服務的公司。從出售產品,到出售服務,最后爭取成為規則制定者,是大企業集團夢寐以求的目標。

前面已經提到,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創業者的財務目標是追求貨幣收入的最大化,在風險企業中往往通過經理股票期權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sPlan)來實現。同時,創業者也追求一種領導自己企業的成就感,體現了雙因素(經濟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勵效應。風險投資就是把寶押在創業者及經理人身上,對打算介入的“種子公司”的經理人和管理隊伍素質反復打量、嚴格遵選,“一個公司最大的資產不是它的經營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絡在內的現代技術永遠是一種工具,而管理永遠是一切工具的駕馭者”(Amadeus投資公司AutonRichard),風險資本家如果擁有一支優秀的管理隊伍,投資者甚至愿意給他下跪,而沒有這些條件,他轉身就走。

美國IDG國際數據集團總裁麥戈文在《國際資本眼中的因特網投資》報告中,提出風險資本選擇投資項目的三條標準:成長速度快、有望成為行業排頭兵、有一個好的管理團隊。最重要的是第三條,同時,他認為當前國外風險投資進入中國有四大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法制風險、政策風險。其中,管理風險就是指中國缺乏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創業管理滯后。

風險企業仍然存在人問題,風險資本家(委托人)和創業者(人)雙方利益的平衡機制同樣是通過簽訂契約來構造的。在投資契約中,確定可轉換優先股這一類復合式證券作為融資工具。風險資本家名義上是一個非執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響力的董事,他注重與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他的專長和經驗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業,對企業的發展過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人風險。

長期持有可轉換代先股的風險資本家也可以擁有普通股表決權,相當于優先股已經提前轉換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綁,不會出現“用腳投票”的退出現象。這是風險企業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區別。“混合經濟”概念的使用與擴散,是二十世紀對經濟思想史的巨大貢獻,風險企業實際上是一種混合式或邊緣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合同確保風險資本家參與風險企業管理,并分享風險企業的成長。風險資本家與創業者通過對風險企業未來盈利的預測,來決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據轉換比例來調整雙方所持有的股份,還與風險企業經營業績掛鉤。這個轉換比例是動態的,可以隨風險企業盈利目標的實現程度而調整,這是對不完全契約的一種修正,是協調雙方財務目標是一個關鍵的環節,起到了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和激勵管理層等作用。事實上,這種對未來成長性的預期將比已經明晰的股權更具有激勵作用。在受讓資本權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資產增量基礎上的“經營者基金”模式,利用經營者自身創造的效益,通過再投入生產的價值來激勵分配。經營者基金不是簡單的股權量化,而是一種動態的股權分配與管理方式,經營者為公司創造更多效益才能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讓經營者永不滿足。經營者基金突破了傳統的產權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資產量化,建立存量基礎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礎上,也就是在保證公司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將增量部分資產按比例分成,并以此來達到持久地激勵經營者、凝聚人力資源的目的。

三、風險投資及其啟示

現代商業社會中,個人價值最終是通過對財產的占有來體現的。風險投資基金的資金注入有99%來自投資者,風險資本家僅以1%的資金承諾便可獲得20%的收益分配權,這付高比例利潤分成的“金手銬”,表明風險資本家在風險投資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經濟利益。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風險資本家參與收益分配所憑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權化的智力資本,從“資本雇傭勞動”到“智力勞動雇傭資本”,既是人類社會物質文明發展的一個巨大進步,也是人類精神自由發展的歷史性突破。實際上,風險投資產業是投資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資于證券(Paper)。在新經濟時代,公司價值的創造主要體現在知識及其創新方面,傳統的資本運作時代將逐步成為歷史。如果說知識代表了過去和現在,創新則意味著未來。盡管契約中有苛刻的約束條件,優秀而充滿自信的風險資本家,還是愿意接受這種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與投資業績掛鉤的高額利潤分成措施。

企業組織結構的創新是產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風險投資機構中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完美結合,從而提高投資效率的重要途徑。但是,目前在我國,有限合伙制企業尚不具有法人資格,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企業組織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從世界立法趨勢來看,為了適應高效快捷的市場經濟運作節奏,降低民事主體的交易成本,很多國家都盡可能多地賦予民事主體以法人資格。英美法系國家在法人與非法人的民事權利認定上,更是沒有太大差異。

從監管的角度看,風險投資公司一般資本金較普通合伙制企業要大,業務復雜,對社會經濟影響也較大,各國通常將其作為金融機構來對待,由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監管。正因為法律對法人的監管比對非法人的監管要嚴格和有效,所以也應適時賦予有限合伙人的風險投資機構以法人資格。只有當具備法人資格的有限合伙制成為風險投資市場的主流形式,各類資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下規范運作,民間資金才能真正進入風險資本市場。

風險投資并不僅僅局限于高科技領域,在成熟產業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務化經營方面,在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換代方面,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這一認識對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西部大開發產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具有現實指導意義。朱總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報告”中指出:要“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通過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加快對推動結構升級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的開發”,“通過上市、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在主要行業形成若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調整結構、促進升級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紀科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資有限公司、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國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港機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開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東投資3.35億元人民幣組建的。鑒于目前中國的《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有限合伙制這一公司組織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請職業經理人來處理投資業務,依然要控制這一層面上的道德風險并進行有效的激勵,以避免創業投資中的心態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該公司從成立伊始,就考慮了如何控制人風險,采取了準合伙制(項目合伙制或內部募集制)的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項目經過必要的審查和評估程序準備投資時進行內部募集,這個環節有四個必要條件,必須同時滿足項目才能獲得通過。

(1)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必須承諾,公司如果投資,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也必須投資,而且根據項目的規模公司有一個基本投資額的要求;

(2)在投資決策通過后,決策人員中投贊成票者要有一個基本投資額;

(3)向全公司進行公開募集,對投資的總人數有一個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個人或三人以上;

(4)內部募集投資總額必須達到一個基本投資額下限。

內部募集后,員工與公司簽訂委托協議,說明各自承擔的風險和享有的權益,確認投資自愿的原則。同時,公司將按照項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為公司獎金,其中的50%發給項目人員,體現提成業績向項目人員傾斜。

篇6

在烏拉圭回合協定中,包含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IMs協定)等涉及投資的規范。隨著WTO體制“與貿易有關”領域的不斷發展,繼投資成為“新加坡議題”之后,①發達國家進一步力主在WTO體制下開展多邊投資協定(MAI)的談判。在國際實踐中,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連結點亦悄然發展。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究竟如何,這個看似不言自明的問題變得模糊不清,值得國際法學界認真關注和探討。

一、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在體制上的分立

(一)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是分立的兩種經濟活動

眾所周知,WTO體制調整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法調整國際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國際投資”)關系。在這個意義上,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取決于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關系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一般認為,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兩種主要方式。兩者的基本區別在于:首先,從經濟活動內容看,國際投資指資本的跨國流動,通常表現為一國私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在外國投資經營企業,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投資企業的經營活動;國際貿易指貨物、服務或技術的跨國交易,通常表現為不同國家私人之間的貨物、服務或技術的交易。其次,從經營或交易時間看,國際投資一般是長期的經營項目,在投資合同中規定經營期限(如20年)或未規定經營期限,意味著永續經營;而國際貿易則一般是短期或一次性的交易行為,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交易期限,取決于交易的標的、環節等因素,在數日或數月內完成交易。再次,從東道國的管制方式看,國際投資活動經歷準入和經營兩個階段,涉及外資審批和投資措施等管制方式;而國際貿易活動通常只經歷交易一個階段,一般涉及關稅和非關稅措施。

另一方面,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又是緊密聯系的,有時甚至是相互交融的。從歷史上看,國際投資活動是國際貿易活動的發展和延伸。在國際經濟實踐中,實物投資本身也是一種變相的國際貿易活動,而作為國際服務貿易形式之一的“商業存在”方式本身就是國際投資活動。《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認為,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都是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對于提高各國的經濟業績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日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相互作用,互為因果,促進了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深化。作為向國外市場交付商品和勞務的主要方式和國際化生產的主要因素,國際投資及有關政策日益影響國際貿易的規模與構成,與此同時,國際貿易及有關政策也對國際投資的規模、流向和構成產生重要的影響。傳統理論認為,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既存在替代性的關系,也具有互補性的關系。《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對不同行業的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具體的分析,結論是,國際貿易最終必然導致國際投資,而國際投資將會帶來更多的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政策與國際投資政策的相互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高關稅的國際貿易政策可能促進國際投資,而出口要求、外匯平衡的國際投資政策可能促進國際貿易。國際貿易自由化政策必然推動國際投資自由化政策的發展。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的融合和相互聯系要求進行國家之間的政策協調以增強國際投資政策與國際貿易政策的一致性,避免政策效應的相互抵觸或抵消,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反映在法律上,調整國際投資關系和調整國際貿易關系的一些國內法或國際法規范是相互滲透、相互作用的。

由上述可見,無論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如何緊密聯系,國際貿易政策與國際投資政策如何相互影響,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畢竟是分立的兩種主要經濟活動,國際貿易政策與國際投資政策畢竟是分立的兩種主要經濟政策。這似可作為考察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的基本出發點。

(二)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是分立的兩個體制

在國際經濟法體系中,以“顯著的經濟特征”為標準,主要有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法等。所謂國際貿易法,指調整跨國貨物、服務和技術貿易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其淵源首先是國際貿易協定,而WTO體制是當前影響最大的國際貿易協定群。WTO體制屬于國際貿易法范疇,應當是沒有疑義的。

歷史上,GATY/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各自循其特定的方式發展。雖然,試圖調整國際投資的努力可追溯到1947年GATT成立之初和流產的國際貿易組織(ITO),GATT作為《哈瓦那》和ITO的遺產繼承人,顯然與國際投資無關。或者更準確地說,GATT的管轄范圍并未擴及東道國對外資準入和外資經營所規定的條件。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分立,對脆弱的GATT是有益的。長期以來,在東方國家與西方國家之間、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之間許多最基本的爭議問題,諸如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的責任、征收的法律后果、國際經濟新秩序以及起草《跨國公司行為守則》等,GATT均置身事外。這些問題曾在聯合國大會及其下屬機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及旨在簽訂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和雙邊投資條約(BITs)的談判中辯論,但從未發生于GATT。[1]94

就國際經濟法體系而言,WTO體制屬國際貿易法,而國際貿易法與國際投資法分立,同樣作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分支。兩者雖然不是涇渭分明,但具有基本的分界,互不隸屬。當前,由于發達國家的強力推動,WTO已涵蓋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領域,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涵蓋內容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連結、重疊或交叉。然而,這并不能改變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兩種分立體制的基本分野。

二、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在內容上的聯系

經濟全球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作為可獲得的投資和金融資產競爭集中的結果,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可選擇的范圍日益縮小。另一個重要特征是各國受外部力量驅動作出其經濟決策。得益于全球自由貿易的發達國家,控制了充足的政治和經濟力量以確保推行其有關自由化、私有化和外國投資的政策。它們通過創設WTO等國際組織及其體制和有關投資的雙邊或區域性條約來達到其目的。[2]83

發達國家將投資議題納入GATT/WTO體制的企圖由來已久。早在1982年12月GATT部長級會議上,美國作為主要倡議者,首次提出了將投資議題納入GATT體制的建議。由于歐共體成員和發展中國家反對,該提議被取消。在烏拉圭回合中,在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強力推動下,產生了TRIMs協定等涉及投資的規范。隨著WTO體制“與貿易有關”領域的不斷擴張,投資已然成為WTO體制下多邊貿易談判的議題之一。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涵蓋內容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連結、重疊或交叉。

烏拉圭回合的成果涉及投資的主要規范包括TRIMs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其中,GATS和TRIPS協定只是部分內容涉及國際投資。GATS中涉及國際投資的主要內容是,“商業存在”作為服務提供方式,本身也是一種投資方式。而TRIPS協定通過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與國際投資密切相關。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問題,則直接涉及各國外資法的“履行要求”。TRIMs協定專門調整各成員的TRIMs,是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重疊的最典型實例。顧名思義,TRIMs協定是規范TRIMs的協定,不是一個有關投資的綜合性多邊法律框架,比之OECD主導的《多邊投資協定》(MAI)和各國普遍接受的BITs,其適用范圍極為有限,只能視為朝向有關投資的多邊管制框架邁出的一小步。[3]116-117

WTO成立之后,WTO體制有關投資議題有兩個重要的發展。其一是根據1996年WTO《新加坡部長理事會宣言》第20節設立了“貿易與投資關系工作組”(WGTI),專門研討貿易與投資的關系。在該會議上達成的決議是,WTO應研究貿易與投資之間的關系,由WGTI開展專門研究。其研討范圍限于WTO成員提出的同“貿易與投資的關系”相關的議題。其研討工作雖然不具有立法或立法建議的性質,只是一種啟發性、指導性工作,但反映了WTO體制內對“貿易與投資的關系”的持續關注。[4]98-105同時,也反映了WTO力圖將投資議題納入其制度性安排的趨向。

第二個重要發展體現于WTO《多哈部長理事會宣言》有關投資的內容。WTO成員同意多哈回合有關貿易與投資關系的討論集中于澄清范圍與定義、透明度、非歧視、基于GATS型“積極清單”(positivelist)的設立前承諾、發展的規定、例外與收支平衡的保障以及協商與成員之間爭議的解決。在該框架中沒有BITs等傳統國際投資條約包含的重要問題,如給予外國投資者的保護性待遇、貨幣轉移、針對征收的保護以及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爭議的解決。該宣言未規定傳統國際投資條約有關投資保護、促進和自由化的宗旨,而是強調其他新目標,即“任何框架應以平衡的方式反映母國和東道國利益,并適當考慮東道國政府的發展政策和目標以及它們為公共利益的管制權利”。上述新目標涉及的三個因素值得注意:一是促進的利益限于國家利益,而未提及私人投資者的利益;二是適當考慮的國家利益主要是東道國的利益,而不是投資者母國的利益;三是堅持“管制權利”意味著界定外資財產權利與東道國管制外資的權利是WTO多哈回合有關投資議題談判的爭議焦點。[5]86

顯然,目前WTO體制的投資議題仍然限于“與貿易有關”的領域,不能等同于BITs等傳統國際投資條約或MAI,兩者不能混淆。需要特別引起警惕的是,在WTO體制中,發達國家看來是采取“步步為營”和“得隴望蜀”的策略,從投資議題的談判談起,一俟時機成熟即轉為NAI談判。

應當指出,在貿易談判中涉及投資,并非GATT/WTO的獨創。一些涉及投資的多邊經濟協定,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NAFTA)和《能源條約》等都是在多邊貿易談判中產生的。其原因是,在多邊經濟談判中將貿易與投資問題相聯系,提供了支撐條約談判的寬廣的交易基礎,這是單純的多邊投資談判無法企及的談判方式。這是基于貿易的投資談判方式。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增加其在發達國家市場的貿易量,將導致它們對外資采取更自由的保護性政策。不僅如此,從談判理論的觀點看,在多邊談判中涉及的問題越多,當事方就可能設計越多的協調點(trade-offs)。而當事方擁有越多的協調點,就越可能發現達成協議的基礎。[5]87

三、WTO體制連結國際投資及其規范的新動向

近年來,在發達國家的推動下,WTO體制的基本原則、規則及其相關案例與國際投資活動和國際投資法各種淵源正在形成新的連結點,將對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這一新的發展動向值得密切關注和跟蹤研究。

(一)WTO基本原則對國際投資活動的適用問題

WTO基本原則指WTO成員普遍接受的調整相互之間貿易關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則。WTO基本原則是在GATT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來自歷次多邊貿易談判,特別是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一系列協定。關于WTO基本原則,學界有不同的見解。多數學者基于WTO是GATT的繼承和發展的認識,將GATT基本原則作為WTO基本原則。②少數學者強調WTO基本原則的普遍適用性,認為在《WTO協定》中明文規定并普遍適用于WTO各個領域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透明度原則是WTO體制的三項最基本原則。[6]19盡管對WTO基本原則見仁見智,貿易自由化原則、非歧視原則是學者普遍認同的。

WTO貿易自由化原則包含了市場準入、關稅減讓和取消數量限制等內容。鑒于前述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的基本區別,不能簡單地援引WTO的貿易自由化原則,推而廣之,主張國際投資自由化。國際投資因涉及國家的經濟要害或敏感部門,加之長期性質,可能在更大程度上涉及國家問題。鑒此,各國對外國投資的準入,一般保持和行使充分的管轄權。對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對西方國家的投資自由化的要求不能無原則地遷就,更不宜作為多邊投資談判的“首要目標”。②有西方學者指出,OECD的MAI試圖對國際投資提供與國際貿易和國際服務相同的自由環境,其失敗原因是未能充分考慮不同的非生產商的利益,部分地是由于OECD國家的環境和勞工權利倡導者的極力反對。[7]57

由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構成的WTO非歧視原則也不能完全適用于國際投資領域。其理由首先是,在WTO體制中,除了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之外,非歧視原則主要適用于國際貿易的“產品”和“服務”,兩者均為“物”,而在國際投資領域,非歧視原則主要適用于“投資”和“投資者”,即包括了“物”和“人”。其次,國際貿易一般是一次易,而國際投資包含外資準入和外資經營兩個階段,在外資準入階段,可能牽涉國家問題,各國對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一般尚無法實行國民待遇原則。

(二)WTO體制下啟動MAI談判問題

制訂一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綜合性、實體性的多邊投資協定,是發達國家長期追求而迄今未能實現的目標。OECD的MAI談判失敗后,隨之產生了WTO能否接此重任的問題。日本和歐共體極力推動在1999年11月召開的WTO西雅圖部長理事會會議上啟動MAI議題的談判,這一企圖因受到一些發展中國家代表團和非政府組織的反對而偃旗息鼓。2001年12月召開的WTO多哈部長理事會會議仍未達成明確啟動多邊投資規則框架談判的最后決議,只是提及正式決議留待坎昆部長理事會會議決定。在2003年9月召開的WTO坎昆部長理事會會議上,多數發展中國家表示尚未做好MAI談判的準備。[8]316由于各成員在農產品議題和新加坡議題的尖銳矛盾無法調和,坎昆會議重蹈西雅圖會議無果而終之覆轍。[9]1332005年12月,在WTO香港部長理事會會議上,投資議題仍未能取得進展。[10]盡管發達國家一再強調MAI對于促進國際貿易的重要性,在WTO體制中是否需要MAI,尚未達成共識。[3]122

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在WTO體制中提出投資議題,只是“投石問路”,其更重要的目標是將MAI納入WTO體制。早在1998年,時值OECD的MAI談判陷入困境,法國政府委托進行的一項有關MAI的研究結果認為,OECD不是MAI的適當談判場所,不能在已有基礎上繼續該談判。法國總理進一步指出,MAI的適當談判場所不是OECD,而“很自然地是WTO”。[5]84面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反對的情況,一些主要發達國家提出了看來較具彈性的兩項建議:一是將MAI定位為“復邊協定”(PlurilateralAgreement)。④依此定位,對WTO投資議題談判感興趣的WTO成員可啟動并持續進行MAI談判,達成協議后,由希望成為MAI當事方的WTO成員簽署并加入。這樣,未參與談判的其他成員不會受到損害,因為它們可自主決定選擇保留在MAI之外,甚至是MAI談判之外。二是MAI采用CATS“積極清單”的承諾方式。該方式意味著,MAI的約束力不會自動延伸到締約方所有行業和所有投資領域。相反,各締約方可規定承擔義務的行業和承擔義務的種類。[11]94-95

有西方學者在預見MAI談判的前景時指出,MAI或類似的條約,最終將在WTO體制下占有一席之地;如果在WTO受阻,則會在其他現有的或未來新設立的體制結構中達成。[12]243還有西方學者更為樂觀地預測,很有可能甚至可以肯定,有關投資議題的談判最終將在WTO體制中完成。[7]58顯然,一旦發達成員的主張占上風,發展中國家被迫接受,WTO將成為催生MAI的溫床。

應當指出,GATT/WTO體制是發達國家主導的體制。在對GATT/WTO體制作歷史考察之后,印度WTO專家哈吉拉·勞·達斯指出,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歐共體一直在GATT/WTO體制中追求其自身的發展利益和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已獲得了成功。歷史表明,GATT體制是由發達國家主導和創建的,②發達國家無論何時意識到某些對其有重要利益的議題,都會將其納入GATT/WTO談判議程。因此,GATT/WTO體制一直以來幾乎都承載著發達國家的利益主題,而GATT/WTO體制的主要特點是依據主要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的法律和慣例模式而形成。[11]16-19將MAI納入WTO體制,同樣反映了發達國家的利益。其主要目的是,通過WTO的貿易自由化機制擴大投資的自由化,確保其海外投資者能在發展中國家自由進入和經營,從而消除或削弱發展中國家調整外資準入和外資經營的權力。如果在WTO體制中形成MAI,其義務將如同WTO其他協定一樣約束各成員。對發展中國家而言,這是十分困難的局面,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將喪失其在發展過程中調整外國投資政策的所有靈活性。此外,將MAI納入WTO體制所產生的嚴重后果之一是,使發展中國家因外國投資問題而面臨交叉報復的風險。⑥

筆者以為,能否在WTO體制中啟動MAI談判的基本問題在于,該談判有否WTO法上的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下簡稱《WTO協定》)第2條題為“WTO的范圍”,第1款明確規定:“WTO在與本協定附件所含協定和相關法律文件有關的事項方面,為處理其成員間的貿易關系提供共同的組織機構。”該基本規定表明,WTO的管轄范圍是“其成員間的貿易關系”。顯然,WTO是調整其成員間貿易關系的國際組織,而不是富有夸張意味的所謂“經濟聯合國”。⑦《WTO協定》第3條進一步規定了WTO的職能,指出WTO“應為其成員間就多邊貿易關系進行的談判提供場所”。關于未來的談判議題和協定,“WTO還可按部長級會議可能作出的決定,為其成員間的多邊貿易關系的進一步談判提供場所,并提供實施此類談判結果的體制”。顯然,無論是當前或未來的談判議題,都必須在“多邊貿易關系”的涵蓋范圍之內。由于MAI并非“多邊貿易關系”的一部分,MAI談判顯然不屬WTO的職能范圍。

(三)區域貿易協定中的“WTO適用條款”

早期的區域貿易協定(RTAs)一般只調整締約方之間的貿易關系。隨著RTAs在世界范圍的發展,已包含了廣泛的經濟領域,特別是有關國際投資的規定。有的RTAs甚至專章規定外國投資問題,如NAFTA第11章。

在WTO體制中,有關規范RTAs的規定,主要是GATT第24條、《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和授權條款、GATS第5條等。WTO通過對RTAs的規范,進一步直接或間接影響了由WTO成員組成的RTAs中的投資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的RTAs中,出現了涉及WTO的條款,同時對成員之間的貿易和投資產生影響。如2003年7月生效的《東南亞國家聯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FACEC)第1條規定的宗旨是:(1)加強和促進締約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2)逐步促進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并創設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資體制;(3)開辟新領域和發展締約方之間的更緊密經濟合作的適當措施。由上述宗旨可見,“投資合作”、“投資體制”表明了投資在FACEC中的重要性。FACEC第5條進一步專門規定投資體制、投資合作與投資保護事項。⑧

在FACEC中,許多條款受WTO規則調整,涉及GATT的傳統領域,如貨物貿易,或涉及烏拉圭回合的新領域,如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FACEC第6(3)(d)條題為“WTO規定的適用”,明確反映了FACEC將某些WTO規則作為締約雙方直接適用的第一選擇。不僅如此,FACEC締約方還同意根據WTO有關規則談判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可見,FACEC的一些條款與WTO規則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在一定程度上,FACEC的一些條款是以WTO規則作為依據、基礎或補充。鑒于“投資合作”是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重要內容及貿易與投資的相關性,WTO規則對FACEC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知識產權問題的適用也必然直接或間接影響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有關投資規范的形成和發展。

在RTAs實踐中,對WTO成員而言,需要區分“WTO調整范圍之內”和“WTO調整范圍之外”的概念。毋庸置疑,在WTO規則調整范圍之內,各成員應嚴格遵循規則,履行承諾,在RTAs中重申或強化WTO規則。另一方面,由于各成員的履約責任以其承擔的WTO義務為限,在WTO規則調整范圍之外,如投資領域,各成員可根據一般國際法,通過RTAs調整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

(四)BITs中的“WTO相符性條款”

在近年的BITs中,也出現了涉及WTO的條款。如加拿大2004年6月提出的《某國與加拿大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草案》(NewtextproposedbyCanadaasofJune2004,Agreementbetween……andCanadaforthePromotionandProtectionofInvestments)第5條第2款涉及“間接征收”條款的適用范圍。該款特別規定:“本條規定不適用于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授予的強制許可的頒布,或知識產權的撤銷、限制或創設,以此種頒布、撤銷、限制或創設符合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簽訂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為限。”

該條款規定的重要意義首先是,雖然表面上排除了該條款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授予的強制許可的頒布或知識產權的撤銷、限制或創設”的適用,但實際上表明了該條款仍具有適用的可能性。換言之,締約方“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授予的強制許可的頒布或知識產權的撤銷、限制或創設”如不符合《WTO協定》,特別是TRIPS協定的有關規定,可能被認定為“間接征收”。更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的征收認定直接與“WTO相符性”相聯系,反映了BITs實踐與WTO體制掛鉤的新動向。

應當指出,BITs是傳統的雙邊條約安排,是締約雙方平等協商談判的產物。締約雙方如同為WTO成員,愿意在BITs引入“WTO相符性”要求,無可厚非,但締約雙方必須接受者,當以“WTO調整范圍之內”為限。而在“WTO調整范圍之外”的投資領域,是否規定“WTO相符性”要求,則完全取決于締約雙方的真實意愿,不可強求。

(五)WTO案例對國際投資案的“先例”價值問題

有學者認為,在近五年的實踐中,有關法律語境意義的最具爭議的問題是,WTO體制的相關性及WTO有關“同類產品”(likeproducts)的案例對BITs的解釋。近年國際仲裁實踐反映了這方面的新發展。

在S.D.Myers,Popev.TalbotandFeldman案中,NAFTA仲裁庭的裁決看來是主張WTO有關案例確實是適于指導NAFFA仲裁庭。與此同時,有關國民待遇的理解也有了重要的發展,趨向于反對在BITs的解釋和適用中考慮WTO有關案例。其主要理由是,WTO爭議解決實踐是朝一個要求有特定目標的具體方向發展,各成員政府承擔了對其政策合法性的舉證責任。2004年,仲裁庭在OECPv.Ecuador案中駁回了有關WTO爭議解決實踐應適用于厄瓜多爾與美國之間BIT爭議的主張。該仲裁庭注意到,與WTO有關的是“同類產品”,而BITs的相關規定是“同類情況”(alikesituation),認為WTO有關競爭和替代性產品的政策與BITs有關“同類情況”的政策不能同等對待,WTO規則適用于受來源國措施影響的進口產品,而BITs是用于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地位的保護。2005年8月,在Methanex案中,仲裁庭對NAFTA條款與WTO條款進行了詳細的比較分析,認為NAFTA當事方認識到WTO體制中“同類產品”與NAFTA有關外國投資的“同類情勢”(likecircumstances)用語的不同。根據傳統的國際法解釋規則,仲裁庭裁決,外國投資語境中的“同類情勢”不能視為與WTO體制的“同類產品”概念相同,因此,BITs應以自主的方式解釋,獨立于WTO爭議解決實踐。[13]

上述國際仲裁實踐否定WTO案例對國際投資案的“先例”價值的基本立場是值得肯定的。由于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是分立的兩個體制,WTO爭議解決機制與國際投資爭議解決機制是分立的兩種機制,主張WTO案例對國際投資案的“先例”價值實屬牽強附會。

四、結語

誠然,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關系密切,甚至在某些方面相互融合,相互影響。反映在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上,兩者在內容上也出現了某種程度的連結、重疊或交叉。然而,由于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是分立的體制,分別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兩者不能相互取代。兩者在內容上某種程度的連結、重疊或交叉并不足以否定兩者在體制上的分立。正如國際貿易不能取代國際投資一樣,WTO體制也不能取代國際投資法。反之亦然。鑒于WTO體制連結國際投資法的種種新動向,WTO各成員應依據《WTO協定》的有關規定,堅持將WTO體制的投資規范嚴格限于“與貿易有關”的范圍,并避免WTO體制“與貿易有關”領域的過度擴張。在當前的相關國際實踐中,特別要審視將MAI納入WTO體制的法律依據問題,同時關注WTO體制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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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新興媒體泛指那些采用新的傳播技術、新的傳播方式或者開辟了新的盈利模式的媒體,如網絡雜志、視頻分享網站、商業樓宇媒體、移動電視、3G手機媒體、IPTV、觸摸媒體、網絡綜合平臺等。當下正處于一個媒介內爆與融合加劇的時代,任何一種創新的傳媒科技馬上會得到普及,任何一種新的傳播方式也會在短時間內得到推廣,任何一種新的盈利模式馬上會被克隆。但媒體由萌芽、發育到成熟的階段,資本運營問題往往成為其壯大發展的瓶頸。同時中國傳媒業具有嚴格的資本準入制度,一般的資本形態難于進入傳媒資本市場。而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以其運作靈活、政策壁壘寬松等特點很快進入中國新興媒體市場并取得了巨大成功:IDG成功注資百度、騰訊、當當網、土豆網,軟銀成功孵化分眾傳媒、淘寶、阿里巴巴、共合網……學會與風險投資打交道,擅長與風投共舞成為新興媒體的一門必須課。

一、新興媒體的資本渴求

首先,在發展初期新興媒體的傳播樣式還不為人知,Blog和SNS的發展都證明了這一點。人們對于新興媒體還沒有建立基本的認知和使用體驗,更談不到用戶的粘性,作為新生事物其“創新一擴散”過程需要集聚一定的市場勢能和用戶人氣。其次,新興媒體的發展市場尚不明朗。其市場預期處于一時間難以評估的狀態。而新興媒體要發展就必然需要大量的傳媒資源的卷入,對于資本的渴求異常的強烈。一般情況之下在發展的初期。新興媒體一般都是資本投入期,處于“燒錢”的階段。新興媒體創業者往往是有技術、有想法、有創新、有激情,而無資本、無經驗、無業績。在這樣巧婦無米的困境之下,新興媒體遭遇融資的困境。

一般的融資渠道難于適用于新興媒體的創業與發展。傳統媒體的出資人和創辦者一般是各級政府、國有企業,而新興媒體完全是市場化的產物,很難獲得傳統資金來源垂青。商業銀行的首要投資原則是信貸的安全。新興媒體由于其市場前景、媒介環境等一系列的不確定性,難以獲得銀行的信貸信任。同時銀行的貸款一般需要按期支付利息和可靠的擔保,對于尚且處于事業草創階段的新興媒體,資金的流動性本來就是個難題。對于高額的貸款利息更是難于及時償還的。上市并且以創業板的形式進入股市大規模融資是新興媒體夢寐以求的事,但是股票市場一樣有著嚴格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只有像“華誼兄弟”這樣成功的創業媒體才能獲得股市的認可。較之其他的融資方式,風險投資不回避風險,并且力圖駕馭風險,不需要嚴格的信貸擔保,不要求在短期內償還本息,甚至不需要傳媒馬上進入盈利的狀態,風險投資能夠滿足新興媒體創業的資金需求。

二、風險投資的注資意愿

風險投資具有敏銳的市場嗅覺。目前,在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仍然有數十億計的風投資本瞄準中國傳媒業。在互聯網高漲時期,網絡媒體被其青睞;現在影視制作更加被風投垂青,三個月內就有一家電視制作公司得到風投機構資助。風險投資之所以對中國的新興媒體偏愛有加,表現出強烈的注資意愿一般出于以下兩個原因:一是出于中國傳媒業的迅猛發展和巨大潛力。自2001年起,中國傳媒業利稅總額已經超過煙草業,成為利稅總額第四支柱產業。與此同時中國的新興媒體更是呈現了井噴式的發展,僅以互聯網為例,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的統計,截至2009年7月17日中國的網民數量已經達到3.38億人,其中寬帶網民3.2億人,網站數306.1萬個,中國已經成為互聯網大國。廣大的市場意昧巨大的商業價值,沒有人會在市場面前踟躇,沒有人會對巨大商機猶豫不決,注資中國新興傳媒領域的市場回報巨大。二是中國的傳媒市場逐漸向非公有資本有限開放。長期以來中國傳媒產業存在嚴格的政策壁壘,限制了非公有資本的進人,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風險投資在傳媒領域內的作為,也給風險投資注資我國傳媒業帶來了政策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2005年起中國政府相繼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和《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這些政策的出臺改變了傳媒行業資本構成的單一局面,為外資和民間資本進入傳媒行業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風投資本注資傳媒業具有了基本的合法性。這樣的背景之下,風險投資在中國的新興媒體領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IDG、軟銀、凱雷、鼎暉等風險投資紛紛注資孵化新媒體行業。受益于風險投資,搜狐、百度、騰訊、易趣、3721、當當網、土豆網、分眾傳媒、共合網、PPLive等一批新興媒體已經成長為中國乃至世界知名媒體公司。

三、挑戰與策略

在使用風險投資的過程中,媒體的經營某種程度上處于被監管的狀態。自身獨特理念難免受人左右,獨立的媒體品格難以形成,同時更要防止資本對于媒體內容的侵蝕。一個新興媒體的公信力最終要靠市場、靠受眾的承認而不是風投。所以新興媒體一定堅守自身的傳媒品格的底線,在使用風投的同時秉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內容傳播品質,不為資本劫持,不為一時小利而飲鴆止渴。在風險投資引入、使用和退出期應該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則策略。

1.風投引入期

適時原則。風險投資的引入應該以促進媒體事業的擴大為前提,而不是在傳媒經營運轉出現困難時引入風投。很明顯在傳媒經營捉襟見肘之際,能夠對風險投資有多大的吸引力這本身就是個問題,即使成功引資也難免在談判的環節因為無牌可打陷入被動的局面,為日后媒體與風投的合作埋下隱患。

坦誠原則。和風險投資打交道,要坦誠的與對方推心置腹,不僅把傳媒未來的美好前途描繪給風險投資商,同時也要把傳媒經營中可能出現的一系列風險坦誠的告訴給風險投資商。因為對于風險投資而言,有風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風險不可控。坦誠的交往能與風投建立起雙方合作的信任感。

平等原則。在資本的引入期,新興媒體往往由于對資本的巨大渴求,而饑不擇食。媒體創業者需要始終明確與風投之間是一種對等的合作關系,媒體以其獨特創新傳播理念和明晰的盈利模式作為創業成本,保證未來可預期獲得報償。很明顯只有在引資階段就確定平等關系才能為日后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適度原則。在引入風險投資時,引入多少是傳媒不得不認真思考的問題。當你提出的要求一旦被滿足之后,到底能不能消化好利用好引入資本,能不能將引入的資本通過市場運作的方式實現傳媒價值的保值增值。所以把握一個適度的原則就非常必要,適合傳媒發展的中短期需求,適合傳媒的現實消化能力是傳媒的引入風險投資的適度原則。

多家引資原則。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也盡可能不要從一家風投引資。單一風投的引入容易使傳媒公司處于受制于人的被動局面。與多家風險投資展開合作,可以使媒體在風險控制方面有更多可以周旋的余地。如果一家風險投資撤出資金,也不至于使資金的流動性受到毀滅性威脅。

2.運作期

獲得風投的管理扶助。風險投資并不是單純提供資金的金主,與其他募資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對于新興媒體的全程培育。風險投資通常有一整套科學的企業治理經驗,可以為新興媒體提供傳媒戰略決策制定、傳媒市場的分析、相關技術市場應用前景評估、潛在風險分析、成本控制及其回收等一系列的管理支持,此外還可以幫助傳媒企業進行招募和人力資源的管理。可以說一個成熟的風險投資是傳媒企業的創業孵化器。通過與風投的合作,傳媒企業可以避免走彎路、錯路,盡早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應對壓力,增加動力。引進風投之后只是傳媒企業走向成功的第一步。一般風險投資在注資之后都會要求傳媒企業達到更高的層次,這在無形中給傳媒企業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比如,2004年3月鼎暉國際等6家機構為分眾傳媒注資1250萬美元,要求分眾傳媒當年必須實現860萬美元的利潤,如果完不成,股權就要被稀釋。2007年lO月蘭馨亞洲投資基金等4家VC注資炎黃傳媒3500萬美元之后,給炎黃傳媒的任務是2008年營業收入達到3.5億元,利潤率為50%。可見,在風險投資運作期,傳媒企業會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這種壓力來源于風險投資對利潤的渴望與追逐。傳媒企業唯有積極運作,與風投展開合作才能夠實現盈利的目標。要實現盈利目標,除了上文所說的借助于風投的管理扶助之外,傳媒自身能力的提升也是無從回避的。傳媒企業必須始終思考如何將現有的強大的資金優勢轉化為自身的市場核心競爭力,如何實現既定的盈利模式,如何掌握新媒體發展過程中的核心資源。

確保信息對稱,規避道德風險。道德風險(MoralHazard)即“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在風險投資與新興媒體合作的過程之中,雙方在一定程度上處于信息不對稱的狀態,新興媒體在創業的初期主要依靠一些創新性的關鍵傳播技術和模式等無形資產,一般會被視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一般會被少數的媒體創業者所掌握;新興媒體一般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機構和財務數據,沒有完整的信譽記錄。在這種情況之下,新興媒體與風險投資之間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局面,雙方的合作潛在著道德風險。風險投資家擔心風投資本被以做假賬、過度投資、濫用資本等方式侵吞。新興媒體企業應該根據風險投資運作的特點,及時、對等的公布自己的業績和對于資金的使用情況。新興媒體在發展的初期處于“燒錢”的階段,但是應該明明白白把怎么燒錢告訴風險投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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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U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3-0084-01

引言

在電網結構日益復雜化的當下,廣大用電用戶用電需求不斷增加。此種情況下,供電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有效性受到嚴重的威脅,如若控制不佳將會導致供電系統故障,這可能造成大面積的停電現象,導致財產損失嚴重。避免此種情況發生的有效措施是實施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促使其在供電系統故障時有效應用,保證供電正常進行。當然,變電站備自投裝置在長期應用的過程中也可能受到某些因素的影響而出現一些問題,降低其應用性。對此,本文將重點分析和研究變電站備自投裝置應用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并探究解決問題的處理措施,提高被自動裝置的應用性,為保證供電系統安全、穩定的運作創造條件。

一、備自投裝置

限于我國當前經濟水平、科技水平,目前電網中所應用的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具有多種,其中以母聯或橋開關備自投、進線備自投、線路開關備自投、變壓器備自投等為主,其在具體應用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電網接線形式、電網保護整定、電網設定場合需求,來科學、合理的裝設,使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可以有效的應用,為保證電網長期有效的應用創造條件。之所以說,備用電源自動備用裝置可以保證供電系統安全、穩定,主要是此裝置能夠配試出與電網接線相符的接線方式,有效的與電網連接,進而通過開關輔助接點開入量的判斷,得出變電站的具體運行方式,從而按照變電站運行方式進行智能切換,使備用電源投入使用,為用于供電。

當然,要想實現變電站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有效應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合理的進行備投。

原則一,主電源切斷后投入備用電源。在進行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裝設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設置此種裝置,保證其在應用一定是在主電源切斷后才備投的,這樣才能夠保證供電系統依舊安全、穩定、有效的傳輸電壓。

原則二,根據變電站電源分布情況,合理備自投。為了避免變電站在應用備自投裝置后出現電網非同期并列事故發生,所設置的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一定要結合變電站電源分布情況,確定適合的備自投裝置位置,再切除發電機的并網開關,進行備自投裝置安設。

原則三,保證備自投裝置只動作一次。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的應用是在短時間內延時充電,促使整個供電電路不會瞬間斷電。而備自投充電條件均滿足后經延時充電,有閉鎖條件或退出備自投的條件開入時應立即放電。這就使得備自投裝置只能動作一次。

原則四,對備自投裝置進行動作限時整定。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運作時動作延時的目的是躲過工作電源引出線路故障造成的母線電壓下降。而要想實現這一目的,就需要對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進行動作限時整定,使其在外部故障切除之前能夠進行縮短負荷的供電,降低停電時間。

二、變電站備自投裝置應用中相關問題及處理措施分析

(一)備自投與相關設備的整定配合不佳

為了是備自投裝置在電網故障時充分發揮作用,確保備自投裝置與線路、變壓器、以及其他自動裝置合理配合是非常必要的。但實際應用中,備自投裝置與這些設備整定配合效果并不是非常好,常出現配合效果不佳的情況。

(1)備自投裝置與線路配合

按照常規整定方法的要求,備自投裝置投動時間應當大于線路重合閘時間。因為在電網故障時,延長備自投動作時間,可以使電網設備處于斷電狀態的時間較短,這可以降低電網設備供電繼續進行。但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備自投裝置動作時間與線路重合閘時間重合,這使得線路重合閘動作時間較差,促使電網設備斷電狀態持續時間長,影響電網設備的有效應用。

對于以上備自投裝置與線路重合閘配合不佳的情況,從縮短停電時間、快速恢復供電的角度出發,合理設置備自投動作時間和線路重合閘動作時間。也就是當線路故障時,備自投裝置應當自動切斷主電源線路,并將備用線路與供電線路重合,快速實現供電線路供電。基于此點,在對備自投裝置進行設置時應當盡量優化備自投運行動作。

(2)備自投與電容器配合

10KV電容器低電壓保護動作時間小等于主變備自投合備用電源時間。也就是說帶電電容器再應用的過程中應當盡可能的避免造成系統諧振,致使母線失壓。但若如備自投與電容器配合不佳,就回導致此種情況發生。對此,應當在電網故障,母線失壓時,將備用變壓器及時應用于供電線路中,使備用電源傳輸的電壓轉化為符合供電線路需要的電壓,促使母線供電正常進行。

(二)母線永久性故障導致備自投誤動

由于目前所應用的備自投裝置都不具有母線故障閉鎖備自投的功能,這使得供電系統中如若母線出現永久性故障,備自投裝置就會出現誤動的情況,備自投裝置將無法發揮作用,保證供電系統繼續供電。

為了避免此種嚴重情況出現,應當對此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提出行之有效的解決對對策,有效的處理此問題,確保備自投裝置不會出現誤動的情況。基于以上說明的情況,筆者認為解決此問題的方法是根據供電系統的實際情況,按照供電系統供電需求,設計一個不影響供電系統供電的備自投閉鎖回路,一旦母線出現永久性故障,將開備自投閉鎖回路,促使備自投裝置不受母線故障的影響。具體的實施原理是在:當母線故障時,主供線路向故障點輸送短路電流,電流繼電器和方向繼電器均動作,經適當延時后發信號,同時使備自投放電,起到閉鎖作用。

結束語

變電站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的有效應用,可以有效的保證備自投與其相配合的設備有效運作,促使供電工作繼續進行。當然,在我國電網結構越來越復雜的情況下,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與其他設備的配合也越來越復雜,容易產生一些問題,影響備自投裝置的應用。對此,根據電網實際結構,分析變電站備自投裝置應用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而制定出優化方案,不斷優化備自投裝置的運用,使備自投動作準確、快速,為保證供電安全、穩定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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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來,在國際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趨勢下,投資銀行業完全跳開了傳統證券承銷和證券經紀狹窄的業務框架,躋身于金融業務的國際化、多樣化、專業化和集中化之中,努力開拓各種市場空間。這些變化不斷改變著投資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對世界經濟和金融體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并已形成鮮明而強大的發展趨勢。現達的市場經濟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資本市場的發展水平,而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和推動者的投資銀行則在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投資銀行在現實經濟中的作用

投資銀行是充當資本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中介,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交易和企業并購等資本市場業務的金融機構。

投資銀行的實質是資本市場上的金融中介,或者說,是使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與籌資者相互連接促成資本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資本市場的金融中介,投資銀行幫助證券發行人(資金需求者)設計和發行金融工具,將從發行人處購買的這些金融工具出售給社會投資者,從而將資本需求者與供給者連接起來。它既為投資者推薦、尋找適合的投資機會,又為資本需求者籌措到所需的資本,是促成資本交易的中介人。

二、投資銀行發展的理論依據及應對策略

1.交易費用理論在投資銀行產生及存在過程中的影響

交易費用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概念。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交易費用是制度的源泉。其創始人科斯把它定義為“運用市場機制的費用”,其中包括了人們在市場上搜尋有關價格的信息、為了達成交易進行談判和簽約,以及監督合約執行等活動所花費的費用。

交易費用理論說明了投資銀行產生和發展的原因,即投資銀行正是為了降低資本市場中交易主體的費用而應運而生的。作為資本市場中介的投資銀行,其業務集中于資本擅長的總量增加和存量調整方面,其角色是在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買方和賣方之間、企業與資本市場之間的中介人。作為資本市場中的專業機構,其為委托人在資本市場中籌資、投資、并購的業務提供專業服務,從而降低委托人的交易費用。

2.產業組織理論在投資銀行經營規模構建過程中的作用

產業組織理論是研究產業內企業間競爭與壟斷的應用性經濟理論,其核心問題是在市場機制下保護競爭活力的同時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從而尋求資源最合理分配的市場秩序。對市場集中影響較大的是賣者的集中,而決定賣者集中程度高低的最基本因素是該產業的市場規模和規模經濟的關系。規模經濟是指由于生產規模的擴大而導致長期平均成本下降的情況,其主要原因在于勞動分工、專業化以及技術因素。

根據產業組織理論的規模經濟原理,任何投資銀行組織在競爭的壓力下,都力求把自己的經營規模擴展到最佳水平,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生產成本和流通費用。這已經為世界各國投資銀行發展現實所證實:現資銀行主要從市場規模、企業規模和業務范圍三個角度入手,有效的擴大經營規模,實現規模經濟。

3.委托―理論在投資銀行組織結構模式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委托―理論認為,如果人能夠完全為委托人利益行事,則這種關系不會產生額外的成本,也不存在所謂的問題。然而,人與委托人畢竟是不同人,且他們之間存在著兩方面的不對稱:利益不對稱和信息不對稱。委托人為了防止人損害自己的利益,需要通過嚴密的契約關系和對人活動的嚴密監督來限制人的行為,但這樣做必然會付出成本,即委托人為限制和監督人行為所付出的費用;二是約束成本,是指人引起行為受到限制或約束,不能及時做出正確的決策,而導致的損失或投資機會的喪失;三是凈損失,即在委托人監督不了而人又不能自律的情況下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這樣就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能有效的約束人的行為,又能激勵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目標而努力工作從而大大降低成本的企業制度安排。委托―理論說明了現資銀行對其組織形式的理性選擇。投資銀行的組織形式從最初的無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發展到現代的股份制,走過的正是一條降低成本、約束與激勵相結合的追求高效的道路。

4.競爭力理論在投資銀行核心競爭力上的運用

競爭的實質是對資源的爭奪,競爭力就是競爭主體爭奪資源的能力。根據競爭主體的不同,可以把競爭力分為以下三個層次:一是企業層面上的核心競爭力,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核心產品、核心技術和核心能力;二是產業層面上競爭力,包括國家之間同一產業的競爭力和一國之內不同產業之間的競爭力;三是國家層面上的競爭力,包括經濟、軍事、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綜合實力。這三個競爭力層次緊密銜接,前一種構成后一種的基礎。

從而,競爭力理論說明了首先我國投資銀行應從自身的核心產品或核心業務出發,加強金融產品的創新,提高在核心產品或核心業務上的核心能力;其次應加強我國投資銀行業與其他產業的聯動效應和協同效應,充分分享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利益,并提高與國外相同產業競爭時的整體競爭力;最后應在國家層面上,建立健全我國投資銀行業發展的經濟、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1](美)赫伯特.E.杜格爾,弗朗西斯.J.科里根著:《投資學》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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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體育產業化,就是改革體育體制,使體育具有自我發展能力、充滿活力的新機制,使體育由事業型、公益型向經營型轉變,使其能夠向社會提供體育產品和勞務。其實質是體育思想觀念的革命和制度的創新,是要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符合現代體育運動規律的基礎上,開發體育的經濟功能,把體育與經濟結合起來,通過一系列經濟行為,刺激體育產品(勞務)的需求,拓展體育市場,加快體育的產業化進程,為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注人新的活力,體育產業的發展有賴于一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國外體育產業的發展現狀

在美國體育產業80年代的總產值就超過600億美元,占其GNP的1.3%,居國民經濟各產業部門的第22位,90年代中期的超過3000億美元。英國80年代末的體育產值為68.5億英鎊,政府從體育產業中得到的稅收有24億英鎊,相當于政府用于體育投資的5倍。其他發達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體育產業都有相當龐大的規模。

現代體育是一項意義深遠、影響重大的社會活動,它吸引了眾多行業部門的參與。世界許多著名的跨國公司如可口可樂公司、飛利浦公司都和體育結下了不解之緣。大型的綜合運動會是一項龐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交通通訊、電視廣告、場館建設等許多環節。科技論文,現狀發展對策。科技論文,現狀發展對策。1964年的東京奧運會和1988年的漢城奧運會為日本和韓國帶來了經濟發展的良好機遇,成為其經濟起飛的標志。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現代體育產業正越來越多地走向國際化經營,形成了許多像阿迪達斯和耐克等著名的跨國公司。我國足球甲A聯賽的冠名權被萬寶路集團買下,足協杯比賽由飛利浦公司贊助,這對于我國球市的快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二、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現狀及對策

1.產業發展不平衡首先是地域間的不平衡。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各地區的產業發展規模和水平有很大差距。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省市發展迅猛而且達到一定的質量,西部地區發展則比較滯后,個別地區的絕對差距甚至在擴大。其次是各運動項目間的產業開發不平衡。由于各項目的技術水平和在國際上取得的成績有差別,項目的觀賞性也不同,因此其產業資源價值、市場容量和效益有很大差異。例如,球類項目市場目前開發較好,而非對抗性項目和部分室內項目的市場只是有了適度開發甚至沒有市場。其三,單位間由于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土地、房屋、設施等資產資源配置方面的差別,也造成了產業收益上的差距。在地域間如何實現體育產業的共同發展,在項目間如何實現體育市場的共同繁榮,在單位間如何實現國有資源的共享,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很大的課題。

2.產業結構存在缺陷,產業質量有待提高 體育產業結構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本體產業發展還不夠大,沒有形成支柱性優勢。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體育的支柱性本體產業應該定位于競賽表演業、健身娛樂業和無形資產開發經營業。三大支柱性本體產業的定位主要是三大產業的巨大市場潛力所決定的。但是三大支柱性本體產業規模還有限,其市場運作也不夠十分規范。另外體育產業結構的缺陷還表現在還有缺位的本體產業市場,如體育勞務市場和體育技術市場,雖然目前也存在一些交換交易,但真正意義上的體育勞務市場和體育技術市場并未形成,少有的一些市場行為,如運動員轉會也不夠十分規范。

產業質量有待于進一步提高,主要是體育企業規模普遍偏小,發展缺少可持續性活力,市場競爭力不強。科技論文,現狀發展對策。已經建立的規模較大,但數量很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實現了資產重組,擴充資本,包裝上市后,如果不抓住抓好生產和經營這個企業賴以生存的支撐環節并切實降低成本提高利潤,那將會遭受到很大的風險。

3.產業的發展缺乏扶持政策在拉動國民經濟增長的消費、投資、凈出口三大因素中,消費需求是主要因素,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根據1997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在對國民生產總值(GDP)的貢獻率中消費占58 %,投資占20 %,凈出口占22%。而在消費中,居民消費占81%,政府公共消費占19%,據此推算,居民最終消費對GDP的貢獻率為46. 98 %。體育消費屬第三產業范圍內的消費。增加體育消費就會加速第三產業的發展。這對優化國民經濟結構,改善經濟發展質量,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和經濟意義。但是,如何增加體育消費,運用什么政策手段鼓勵社會興辦體育產業和引導、擴大體育消費并無政策可循。

4.市場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程度還不高 目前關于體育市場的管理尚缺乏高層次立法,雖然一半左右的省、市、區等大多數省會城市均了地方性體育市場管理法規或政府規章,但管理中的一些重大問題,仍需要通過高層次立法予以明確,如管理權限的明確劃分,執法程序的完善和統一,法律責任的界定。在體育市場管理的實際中,部分體育經營項目存在著權限交叉,也就是說有的部門在越位,同時在不同的地區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管理,甚至在同一地區由不同的部門同時管理,比如保齡球、臺球。不到位的情況主要是指一些新興的體育經營項目尚未實行有效的規范的管理,甚至沒有人管理,對消費者的權益帶來損害。科技論文,現狀發展對策。因此,全國范圍內對體育市場管理高層次立法的期望較高。另一個問題是尚未普遍建立行業管理標準。可以說,制定標準是行業管理的重要切入點,但目前除個別地區在進行嘗試外,全國范圍內尚未啟動,很多地區的管理停留在簡單審查、許可階段,未實現積極的行業管理。科技論文,現狀發展對策。進一步實現體育市場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效益化,建立行業服務標準是當務之急。

三、結論

國家今后在制定產業政策時,適當考慮對體育部門有所傾斜,給予稅收和其他方面的支持,以鼓勵體育生產經營部門的發展;在投資體制方面,應變單純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為體育部門自身創收、社會集資并舉,同時注意引進外資,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資體制;推行運動項目的行業協會制和俱樂部制,建立社會化的群眾體育組織網絡,形成全方位的社會共辦體育的格局,同時培育和完善體育市場,逐步建立體育商品勞務和信息市場,形成全方位市場體系;要加強體育經濟理論的研究,培養一批既懂體育、又懂經營管理的人才,滿足體育產業經營不斷發展的需要。

加快體育的職業化進程,這是體育產業化的必經之路。其重要特征,一是組織者必須是企業法人,如俱樂部等;二是運動員是商品,即運動員可以像其他生產要素一樣自由流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提高運動員技術水平,提高體育部門的經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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