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2 03: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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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及污染危害性等特點,對人和環境會帶來危險或潛在危險的貨物。
1、內河危險貨物運輸的主要品種
長江水系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主要品種有: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丁醇、液堿、冰醋酸、硝酸、苯乙烯、醋酸乙烯、乙酸乙酯、苯酚、苯胺、醋酸、甲醛、硫酸、液體硫磺、二氮甲烷、四氯化碳、環已酮、丙烯酸、異丙醇、異辛酸等,品種總數超過6個。
珠江水系危險貨物運輸品種主要有:硫酸、鹽酸、燒堿、甲醇等。
2、我國內河危險貨物運輸呈現的特點
危險貨物運量逐年上升,化學品船舶的運力逐年增加,但大量船體結構不合理,技術狀況落后的老舊危險品船舶仍然從事危險品貨物運輸。
載運貨品的種類日益繁多:隨著重慶、四川化工基地和鎮江、南通、武漢等化工基地的建設,內河化學品運輸種類從常見的柴油、汽油等貨品逐漸向純堿、氯化銨、燒堿、甲烷氯化物、苯類、酵類等多種類化學品運輸轉變。
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呈大型化趨勢:隨著長江沿江各大中城市石化工業的快速發展,化學品運輸船舶呈現大型化發展趨勢,目前,長江最大化學品運輸船舶載貨量已達3T。
危險貨物載運的流域面積越來越廣: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持續推進,我國西南地區已成為我國重要的化工基地,形成巨大的化學品生產和外銷基地,使得危險貨物運輸的水域從中東部向中西部擴大。
降低內河危險貨物運輸風險的對策和建議
修改現行危險貨物運輸船舶規范法規的建議
1.1建立健全醫院各項財務制度
財務制度是根本,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個醫院沒有財務制度,那它的財務管理將是一盤散沙。財務制度要根據《會計準則》及《財務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制定,在此基礎上,要符合專科醫院的實際情況,體現出其自身特點。制度的制定要進行充分的討論,一旦確定下來就不容易改變,可以說,制度的確定為進行財務風險的管理提供了主要依據;貫徹執行是關鍵。只有在實際活動中嚴格按照制度辦事,才能發現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從而進行調整,使之積極符合現實需要,真正做到了與時俱進。目前,有相當一部分醫院沒有完整的財務制度,這極大地影響力財務工作的開展,將不利于醫院財務管理。
1.2加強財務人員綜合素質的教育和培訓
以人為本,財務人員綜合素質越好越能較好的適應改革發展的新要求,從而醫院財務管理能得到更好的實現。筆者認為應建立財務人員考評體系,對于一名財務人員上崗之前應進行專業知識測試和崗位技能培訓,通過培訓考核后,方能上崗。在崗人員應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以適應新時期新要求,對沒有能夠通過考核的人員應再集中進行培訓,同時要實行薪金與考核成績、工作業績掛鉤。
1.3加強財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教育
隨著國家各種法律法規的健全,熟悉掌握法律知識,加強法律規范意識成為財務人員新時期的新要求。在財務制度中嚴格實行“一支筆”簽字制度,責任明確,杜絕財務人員的隨意性,使財務管理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
1.4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不僅要獨立、客觀、全面、公證審查醫院各項經濟業務,了解、監督、測試、評估醫院內部財力控制系統是否健全有效,確定有關經濟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業務活動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評價醫院財務目標是否達到,而且要及時向管理層揭示、反饋醫院當前經營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風險、薄弱環節與制度缺陷,并提出相應改進建議,以便進一步完善財務控制系統,改善醫院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綜合效益。財務控制系統融于醫院財務活動各方面和全過程,關系到財務工作的成敗,上述各項財務控制制度絕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作用和影響的有機整體。因此,在實踐中醫院不能僅強調某一方面,忽視其它方面,而應在財務控制目標統籌下加以綜合設計,通過有效控制,使醫院財務活動按預期方向和目標有序進行。而一套設計科學的財務控制系統,無疑能為醫院財務管理目標乃至醫院整體目標的實現提供卓有成效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2醫院財務風險的控制
2.1建立財務風險預警控制系統
財務風險預警控制系統是對醫院各項經濟活動中潛在的財務風險和財務管理指標進行實時監控的系統,它貫穿于醫院經濟活動全過程,通過對管理對象分別制定相應的財務風險控制指標,以財務報表、預算指標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為依據,采用數學模型、比例分析等一般方法,達到整體控制風險的目的。醫院應建立以動態監控資產負債率和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流量等指標為主的風險預警控制系統。資產負債率制約著醫院的發展規模與結構,同時醫院的生存與發展也離不開一定的現金流量,要提高醫院的醫療服務質量和在醫療市場中的競爭力,就必須在改善自身資產負債結構、優化現金流量兩方面下功夫[3]。
風險預警控制系統的建立對醫院確定長期發展思路意義重大。醫院在確定其自身發展規模時應重視其規模的質量,即規模結構的合理性。其中,資產結構的合理性主要指:保持合理的現金儲備;重視資金的時間價值,加速資金周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保持合理的比例。負債結構的合理性主要指:能動態地根據自身實際,考慮現有資金以及未來的財務收支狀況,確定銀行融資規模與結構;動態地平衡短期、中期和長期的負債比率;動態監控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財務指標。權益結構的合理性主要指:精心設計權益架構,重視投入產出率,增加自身的資本積累。此外,還要優化現金流,也就是主要通過建立有效的財務信息系統,強化財務預算管理,合理調度資金,加快資金周轉,提高投入產出率,動態平衡自有資金、借貸資金和預收資金的規模和結構,確保資金的邊際效用最大化。
2.2規范債務管理控制
醫院舉債規模是防范財務風險的關鍵。醫院舉債規模涉及國家的有關政策和發展規劃,涉及舉債醫院的發展方向、醫院規模、醫療水平、服務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醫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2]。醫院應立足自身條件,綜合多方面的因素,進一步規范債務管理,有效防范債務風險。
2.2.1建立貸款監督機制。監督內容包括貸款額度、使用方向、使用效益等。醫院對貸款項目的論證必須實行“三公開”,即立項公開、論證公開、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群眾、銀行、社會有關部門的監督,形成由主管部門牽頭,社會、銀行和廣大員工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
2.2.2加強貸款資金使用和管理。醫院必須加強貸款資金管理,形成一套“嚴格審批、專款專用、封閉運行、跟蹤監督、考核效益”的貸款資金使用機制,通過對貸款項目實行“目標分解、責任落實、日常檢查、驗收考核”的辦法,形成對貸款資金的使用管理機制。
2.2.3制定嚴格的還款計劃。貸款醫院在安排年度收支預算時要考慮償債因素,將還款計劃納入單位的年度預算收支,保證還款資金來源。
2.2.4加強貸款管理與財務分析,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應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建立貸款資金項目管理責任制。
2.2.5建立有償備用金制度,通過有償備用金的設立和籌措,有效防范資金風險。
3加強預算管理
醫院預算是根據當地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醫院應當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準,規定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采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1]。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以此保障資金支出有預算可依,避免盲目投資,但也要避免過繁過細,如果醫院預算對極瑣碎的支出也作細微的規定,就會使各職能部門缺乏應有的自由,不可避免地會影響醫院經營管理的效率。要一方面要使預算更好地體現醫院整體目標規劃,另一方面應適當掌握預算控制的度,使預算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通過加強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計劃性[1]。
4健全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保障管理目標實現的管理手段。健全完善的財務內部控制系統將有助于營造安全、高效的資金運行環境,有效實施資金安全防范,確保資金效益的發揮[1]。
營造良好的財務內部控制環境。醫院管理層應充分重視財務內部控制環境建設,將資金的安全作為控制的主要目標,確保財務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時還要使全體職工特別是中層以上的干部認識到財務內部控制的重要性,積極支持和參與財務內部控制。
構建安全高效的會計系統,從會計業務流程中涉及資金業務的重點環節著手,通過建立會計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加強資金內部控制,認真執行國家頒布的《醫院會計制度》、《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及醫院內部的財經規章制度。各類收費票據要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向財政部門領取下發到收費處,收費處開具后經審核款、據相符無誤后,將收據存根、收款日報表及繳款單一并上交財務部門進行二次審核進行登記入賬,以此增加收費管理的透明度[2]。
著力構建規范的控制程序。控制程序是為合理地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實施管理指令、化解財務風險而采取的財經政策和程序。控制程序的關鍵控制點主要在機構設置、授權批準、職務分工、財務預算、財產安全以及風險控制等方面。應堅持不相容崗位相分離的基本原則,明確涉及資金支付和流動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制定財務收支審批管理辦法和重大費用支出審批與授權制度;建立嚴格的資金收付授權批準制度;建立財務重大事項(包括大額資金收支)報告制度等等[3-5]。
5結論
現代醫院的財務管理應當從過去僅有收入支出管理轉變為資本運用的管理,從被動的風險處理到主動的財務風險控制與防范,醫院要生存并發展壯大,就要求財務管理部門敏感應對醫院財務風險,做出及時診斷,減少財務風險的損失,確保醫院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規劃財務司,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講座[N].企業管理出版社,2007.
[2]成文東,談非營利性醫院財務風險及預警指標體系的建立[J],商業會2008(7.14):34-35.
收入風險。現階段,高速公路經營過程中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是收取車輛通行費,同時高速公路經營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還有服務區收入與經營開發收入。其中,車輛通行費收入是受國家價格管制部門控制的,經營公司無法將其改變,而根據貨幣實際購買力,車輛通行費存在不斷降低的可能性,車流量又由運輸的實際需求及公路連接地段的交通情況來決定,這樣就導致經營公司面臨著巨大的風險。服務區的主要收入來源靠著往來的車流量,這也是經營公司無法有效控制的因素之一。從經營公司的角度出發,控制能力高的要屬經營開發收入,不過,該收入會被高速公路沿線的客觀條件所限制,無法進一步的拓展。所以,高速公路運營過程中,收入風險是其瓶頸。舞弊風險。財務舞弊現象屢見不鮮,由于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有著十分復雜的收入來源,并且,成本支出項目比較多,因此,存在著一系列的舞弊現象。當前,高速公路公司中新加入的投資者與管理者均不具備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管理漏洞多,而部分不法人員會借著這些漏洞干違法的事情,致使公司發生嚴重的損失。
在高速公路財務管理中,一個核心環節就是成本費用的管理,其直接的反映了財務管理水平的高低。從成本的經濟性質角度上看,可將營運成本劃分為兩種,一種是管理費用,一種是維修養護費用。成本費用控制的關鍵在于預算,關于成本的測算以及費用預算計劃應詳細和準確,同時,將其落實到各部門中,明確各自的職責,將預算執行情況與獎懲制度聯系起來。具體做法是:財務部門在每年的年末把制定的統一表格分發到相關的業務部門中,然后,業務部門再結合實際情況對第二年的成本費用開支進行一番預算,并如實的填入表格中,最后交給財務管理部門。財務人員在將各部門提交上來的數據匯總后,根據第二年的經營狀況、歷年的經驗數據等諸多因素進行認真全面的分析及合理的調整,最后編制一套行之有效的預算方案,在確立預算方案之后進入到具體的實施階段。應嚴格實行預算方案,對預算的執行過程加以有效的監督與控制,對實際執行和預算方案兩者間存在的差異進行詳細的分析并制定有效的解決措施;預算方案必須按照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變動情況加以必要的動態調整,以確保其切實可行。要想使預算方案具有較高的準確度和順利的實施,就必須健全預算制度。一套健全的預算制度具體涵蓋了預算編制流程的規定、獎懲措施的規定等等內容。
公司資本在公司的成立、存續過程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其不僅是公司法人的財產基礎,也是公司開展有效經營活動的物質保障,還是公司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保證。在學界通說中,一般將公司出資形式分為現金出資與現物出資。現金出資是指發起人或新股認購人直接以法定貨幣單位出資換取公司股份的出資形式,是公司資本構成中的最主要形式。現物出資是發起人或者新股認購人,提供金錢以外的可轉讓財產,作為認購股份的對價的出資形式。本文所要討論的債權出資正隸屬于現物出資范疇。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據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出資規定認同了現物出資的形式,但是要求具備三個條件,即可以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并且法律法規未進行排除或限制。而關于債權出資,公司法以及相關法規與司法解釋并未給予明確界定,而是給了很大的理論探討的空間。所謂債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對公司或第三人的債權向公司出資,抵繳股款。[1]筆者認為,債權出資并未被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所限制,具有合法性;但是由于債權的特殊屬性,因此,可作為出資的債權必須要符合一定的適格性要求;并且,基于債權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性,還要設置相關防范風險機制,只有具備了一定抗風險性的債權才是合格的出資。
1債權出資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基礎
1.1理論基礎:資產信用論與資本“增值”價值論
資產信用論的觀點是:“決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資本,相反,公司資產對公司的信用起著更重要的作用,與其說公司的信用以公司的資本為基礎,不如說是以公司的資產做基礎。”[2]
就法律意義而言,資產與資本各有內涵。資產有總資產與凈資產之分,前者是凈資產與負債之和,即所有者的投入與和債權人融資的總和;后者指所有者權益,根據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具體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其中的實收資本就是企業設立時出資人的原始投入,即公司的資本。[3]因此,從概念的外延來看,資產包括了資本。此外,資本是一個靜態的量,而凈資產是個變量。在公司成立伊始,兩者是一致的,而在隨后的經營過程中,如果公司經營妥善,財富增加,則凈資產數額會不斷增加,高于資本;若公司出現虧損且盈余或利潤不足彌補虧損則會出現凈資產減少,小于資本。可以說,公司資本只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一個抽象數額,而絕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實際擁有的資產。
“資產信用論”認為,資本不過是公司資產演變的一個起點。而公司賴以對外承擔財產責任的恰是公司的資產,而不是公司的資本。公司資產的數額就是公司財產責任和清償能力的范圍,公司的資本再大,也不能擴大公司的責任范圍;公司的資本再小,也不能縮小公司的責任范圍。因此,從實際的清償能力而言,公司資本幾乎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參數,以資本為核心所構筑的整個公司信用體系根本不可能勝任對債權人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保護的使命。[4]
“資本信用論”還認為,資本自始具有兩方面功能:一是增值的功能,即通過經營使得資產不斷擴大,財富增加;二是債權擔保功能,即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財產責任的保證。但是在資本的該二者功能中,增值功能應當是基本的、主要的,因此,只要是有益于公司發展的,具有經營價值的財產都可以作為出資標的,不應受太多限制。而“資本信用論”則過分強調債權擔保功能,因此,要求資本形式必須具有比較強的償債性(如金錢的償債性明顯強于現物出資),因而否認了一些在實務中具有可操作性的現物出資形式。而實際上,最終公司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是資產而非資本,這反而使得許多富有價值的投資資源無法得到開發,從而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投資資源的浪費。
目前,學界也多持“資產信用論”,表示公司的信用基礎應進行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轉化。這也就意味著,過去立法對出資形式做出的刻板、強制、局限的規定缺乏了理論支撐,并與實際所需格格不入,可以放寬直至徹底解除了。既然資本不再擔負債權擔保的使命,股東的出資也就具有比較大的自由性,各類有價值的財產都具有了出資的可行性,這也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1.2債權出資的現實基礎:財富的債權化
一個社會的財產權基本可以分為兩類,即物權和債權;一個社會經濟運動的過程也可以概括為物權和債權之間的相互轉換。[5]這是指,從社會的發展來看,在物資貧瘠、發展緩慢的歷史年代,其社會財富主要表現形態為物權,尤其是不動產物權,如農業社會以土地為最基本最重要的財富,而債權僅僅是實現物權的手段;而在物資豐富、發展日新月異的年代,交易不再是以直接消費為目的,社會財富的主要表現形態成為債權,如近代以來金錢債權成為財富的最主要表現形式。“債權原本不過是物權的手段,但在近代經濟組織中債權本身已成為法律生活的內容。債權已不是達到物權的手段,其自身已成為獨立的經濟力量。在資本主義經濟中,財產與其說是依物權而成立,毋寧說是以債權作為其要素,出現了財產債權化的現象。”[6]再看現代社會財產權多表現為有形財產的合同流轉、無形財產的合同許可等形式,請求權對所有權進行了限制,所有與控制進行分離,多表現為合同之債的權利。我們完全可以說,當今整個社會財富的表現形式就是無數債權的交織,整個社會財富的創造就是一個個債權的生滅過程。[7]
既然債權已經成為社會財富的主要表現形態,具有價值性,而且債權讓與已經是被各國民事立法所予以承認,具有操作可行性,這便給債權出資提供了可能。同時從方便交易的角度考慮,由于債權的財產性表現為一種預期的利益,如不可直接轉化為資本,這意味著必須要等到債權實現轉化成實物或現金才可以出資,這著實不利于社會財富的充分有效利用,且難免會增加時間成本與環節成本。而且在上文論述的前提下,即資產信用對債權出資已予以了肯定,現實的需求不正又是一個強有力的論據嗎?
2可出資債權的適格性要求
過去對債權出資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一方面,債權代表的是一種請求權,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給付行為,而不可以直接支配債務人財產,由于主客觀原因,債務人可能不履行、不能履行或瑕疵履行,因此,債權是否最終得以實現具有不確定性,這將直接危害到公司的資本利益。另一方面,債權出資更容易出現虛假出資的情況。例如,發起人以假債權抵繳股款,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筆者認為,上述反對意見都言之在理,所遇到的問題是基于債權屬性而所不可避免遇到的一些弊端,但是這些并不足以讓我們否認債權出資的合理性,而是給我們在為債權出資進行立法設計時提供了一些警示。在適格性條件的限制下,并非所有債權都可以用來作為出資,只有切實符合適格性要求的債權,才可以用作為出資。
2.1債權出資的立法實踐
2.1.1英國
英國公司法區分了兩種情況。免除公司流動性債務的責任,被視為是以貨幣支付股份或者以貨幣配售股份。然而,如果股份是股東通過向公司轉移其對第三人的債權而配售的,那么它被認為是以非貨幣對價的配售,并且要求法定評估。此外,如果公司對投資者負有債務,他不能通過抵銷債務而取得股份,除非債務已經到期、是流動性的,并且公司同意抵銷。[8]
2.1.2美國
1984年《美國示范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以認可發行股票,而收受的價金,包括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這一發行股票的價金中,利益應做廣義的解釋,涵蓋了責任的減少和請求權的放棄。[9]也就是說,債權出資若是為了減少公司責任,使公司受益的話,即可被允許。另外,《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第409條規定可以將債務的免除作為對價發行股份;《特拉華州公司法》第152條規定,公司可以接受股票購買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債務,該債務是他們應當償付的,至今尚未付清的股票價金。而且,在判例Frankowskiv.Paleimo案中,美國法院確認了“在以消滅公司債務而換發股票的情況下,只須該債權人對其債權金額,與其所換取的股份面值相當者,則該項交易即得認為已有足夠的對價”。[10]
2.1.3日本
日本法沒有明確對實物出資做出明確的定義,僅僅將金錢以外的財產統稱為實物出資財產,也沒有相關法條明確指出債權出資是否屬于實物出資的一種。盡管如此,日本《2005年公司法》中反映了對公司的到期債權可以作為對公司的出資。[11]在股份公司募集股份發行或股份公司新股預約權行使時,對該股份公司的金錢債權,且清償期已屆滿,該債權做股的價額未超過該金錢債權的相關負債的賬簿價額的,則可以作為出資。此外,在股東以對第三人的債權為出資標的,該債權的債務人在清償期屆滿仍未清償時,該股東承擔其清償責任,并且需支付相應利息,并賠償損害。[12]
2.1.4中國
我國在債權出資的立法上并不明確,但是公司法對于出資形式的規定也給債權出資留有了一定的余地。此外,中國公司實務中存在了債轉股的運作。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不僅將債轉股視為國務院為解決國有企業銀行債務而采取的一項特別措施,而且將之擴大到商事領域的出資行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資源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該規定確立了中國債權出資的兩種情形:一種是金融資產管理機構轉化為改制后企業的股東;一種是將企業原有的債權人轉換為改制后企業的股東。[13]但需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企業都能夠進行債權轉股權,該實踐僅僅適用于改制的企業。
2.2可出資債權的適格性規制
縱觀國內外相關于債權出資的一些規定,我們也可以得出一些共性,這是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利益之間相博弈的結果,是根據當前的社會實際與法律需求所得出的。根據這些立法經驗,來進行債權出資的適格性規制,設計出適合我國且合理的債權出資規定已是當務之急。
適格的債權出資的首要要求是,符合關于現物出資的標的物的適格要求。現物出資必須具備4個要件:確定性、現存的價值物、評價可能性以及獨立轉讓可能性。[14]確定性意味著用于出資的標的物必須客觀明確,且加以記載不得隨意變更;現存的價值物要求標的物必須具有價值性,能夠給公司帶來實際利益,且現實存在并不附條件或附期限等限制;評價可能性則是指,對該出資標的物給予客觀的評價是其成為出資的必要條件,該物應當具有可以進行價值評價的可能;獨立轉讓可能性是出資標的物最首要的要求,否則股東無法履行出資義務,這要求股東對出資標的物享有相應的支配權才可以。
其次,基于債權的特性,債權出資仍需要符合相應的債權層面的規制。第一,債權應當到期且可以得到清償,只有到期債權才可以主張還款履行,并且具有其他相關的法律權利;清償可能性則要求債權出資人提供相關債權證明、擔保情況與債務人資信說明。第二,債權應當具有流動性,即非人身性債權,具有可轉讓性;第三,債權出資必須經得公司同意,且必須以公司名義做出,單個股東或股東聯名或董事會名義均不可以成為法律上承認的債權出資。第四,該債權出資對于公司來說,是獲益的。
3債權出資的風險防范
即使對可出資債權作了適格的限制要求,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措施來保障實施,仍然會出現操作層面的風險。債權出資對公司的利益與否,關鍵不是債權出資的可適用性,而是需要保障公司作為受讓人的安全地位,因為債權出資的立法目的旨在于促進公司發展,創造更多社會財富。
債權出資可能導致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債權的真實性問題,即如何防止以假債權出資;二是債權的交付問題;三是債權履行瑕疵問題。
對債權的真實性進行考察,筆者認為,應當在出資標的物的資產評估環節中進行把關。我國公司法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轉為出資的債權應當經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和資產評估應當采用同一基準日。債權轉股權的作價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經審計確認的帳面值,也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15]此外,公司債權轉股權,債權人應當與被投資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在協議中,應當載明雙方名稱、住所;債權的形成依據、時間;債權總金額、擬轉為出資的債權數額;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等必要事項,并將協議文本進行相關工商登記備案。另外,在出資人使用對第三人的債權進行出資時,除了簽署上述協議外,被投資公司可以要求出資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最后,若在完備了先前的評估防范但之后,仍然出現了出資不實的情形,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相應追究責任人的民事、刑事責任。
債權的交付在債權出資中尤顯重要,而在實務中,卻可能會存在雙重讓與的“一女二嫁”情形,如何防范。筆者認為,債權出資,其實是個債權轉讓的法律行為,而債權轉讓可以分為交付行為與結果行為,其中交付行為才是債權轉讓的標準,明確這一點有助于防范雙重讓與的風險。具體到公司制度上,當出資的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將以該債權用于出資,并且將債權債務憑證交付于設立中的公司應當說出資人在形式上已履行了出資義務。[16]債權的交付應當是通知債務人并完成權利憑證的占有轉移,至于債權最終能否依債的本旨得以實現,那屬于履行上的責任,債權無法履行時,其出資人應承擔瑕疵履行的責任,而債權的真正歸屬應已屬于公司。
在出資的債權在履行時出現瑕疵時,筆者認為,出資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之所以強調債權出資股東的責任是基于債權的特殊性,債權擁有價值毋庸置疑,但債權屬于一種期待利益,在債權尚未實現前,即使交付了債權憑證實現了債權轉移,但由于債務人的原因以及其他客觀原因,可能會出現落空。債權出資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性,為避免或然的不利,要求將對第三人債權進行出資的股東承擔擔保責任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換言之,債權出資的最根本問題便是債權能否最終得以實現,而債權出資人無疑是最佳的義務承擔人,這也是與其通過債權出資享有的權利相對應的,就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在以債權為出資標的,該債權的債務人在清償期為清償時,該股東承擔其清償責任,并且需支付遲延利息,以及賠償相應損失。”此外,本救濟措施是以上兩種風險防范措施的最后一道防線,能夠解決前二者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在債權出資的立法規制中要求為出資債權設置擔保勢在必行。
4結語
能否以債權出資,一是取決于債權出資自身的可行性,二是社會對其的觀念認識。筆者認為,根據前文分析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基礎、適格性規制,以及相配套的風險防范措施可以做出結論:債權出資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但債權出資至今在我國立法上屬于模糊狀態,乃是國內對該種制度觀念上還尚陌生,而隨著債權在社會上的地位與作用越來越重要與社會對資本功能的重新認識,社會將會逐漸接受,并且只要在促進交易發展與保護公司利益兩個利益之間獲得平衡,則債權出資的立法條件便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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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參見日本《2005年公司法》第207、284、582條
13傅燕娜.股東出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8:176
一供應鏈管理
供應鏈概念最早出現在1982年,管理大師Oliver&Webber(1982)對商業戰略中流行趨勢的變化做出回應,對商業活動的重新定義和合并,特別是物流和以制造業為基礎的運營管理的整合,從而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為股東創造更多的財富。具體來講,供應鏈管理(SCM)是基于最終客戶需求,對圍繞提供某種共同產品或服務的相關企業信息資源,以基于互聯網技術的軟件產品為工具進行管理,實現整個渠道商業流程優化的一個平臺。此過程需要掌握信息資源并認為渠道是關鍵,而平臺則是指能使不同企業進行商業活動的共同軟件系統。其作為一種新的管理模式,從本質來看,供應鏈管理的核心在于,在滿足顧客需求的前提下,追求從原料采購、產品制造、分銷直至產品送達顧客手中各個環節綜合成本的最小化。
經濟全球化趨勢日益增強,顧客消費理念多樣易變,以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市場表現為高度不確定、變化迅速和難以預測。為了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也在不斷調整和發展,從最初的追求規模經濟到現在的供應鏈管理,更多地利用信息技術,更加注重企業間的合作而不是惡性競爭,把各企業集合成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追求整體成本最低和快速響應顧客需求的總目標。
二供應鏈風險分析論文
伴隨供應鏈管理出現的是供應鏈風險,廣義來講,風險是企業暴露在不確定事件中的程度,具體到供應鏈管理中,供應鏈風險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如JohnsonME(2001)將供應鏈風險分為需求風險和供應風險,丁偉東(2003)將供應鏈風險分為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兩大類,而朱懷意(2006)將供應鏈風險分為供應風險、制造過程風險和需求風險等。還可以將供應鏈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其本身還具有結構性風險,例如由于供應鏈變動帶來的風險和供應鏈松散性、動態性帶來的風險。
構建供應鏈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供應鏈中企業的共同利益需求,以提高供應鏈整體的競爭優勢,為此企業都進行了業務流程改造使得資源和信息共享,此時如果供應鏈發生變動,即某個企業違背契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供應鏈,那么整條供應鏈將無法正常運轉,其他企業的商業機密還面臨被泄露的風險。此外,一般供應鏈的結構比較松散,缺少統一的權威部門管理,風險協調機制也缺失,這會造成管理不能持續進行或前后不一致,從而降低供應鏈運行的效率。供應鏈本身的風險程度取決于鏈中企業結合的緊密程度、各企業文化、相互信任程度、對價值的認同、企業的信譽度結合方式、彼此的依賴程度等多種因素。
本文認為供應鏈風險主要分為內部風險、合作風險和系統風險。內部風險更多是由于供應鏈管理運作過程中制度缺失、內部控制不健全等產生。例如由于采購過程不科學導致無法及時滿足客戶的需求,由于需求預測不可靠造成存貨積壓,由于無法有效應對技術進步導致的生產率低于市場平均水平等而產生的風險;合作風險是供應鏈系統中的各關聯企業在運行過程中,由于相互獨立決策、企業文化差異、信息不對等、利益分配等與合作有關的不確定性所產生的風險。供應鏈管理研究的主體不再是單獨的一個企業,而是整條供應鏈,這勢必會產生不同企業之間的磨合問題,只有供應鏈上的企業意識到積極合作才能實現共贏,合作風險才能降低;系統風險是指由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對整個供應鏈系統產生的不利影響,主要是指宏觀環境對供應鏈管理的影響,此類風險一般是企業無法控制的,但是卻可以用預警系統進行適當地規避。
不管是哪種分類方法,供應鏈風險的性質一致。首先供應鏈風險具有客觀性和必然性,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例如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經濟周期波動造成的系統風險;其次供應鏈風險具有傳遞性,不同于以企業為主體的管理,供應鏈管理關注整條供應鏈,從原材料的生產、產品的制造、產品的分銷到零售,鏈條上任何一個企業的風險都不再只影響其自身,而是會通過網鏈結構傳遞給鏈條上的其他企業,造成整個供應鏈的風險加大。再次供應鏈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控性,這主要是指內部風險和合作風險兩類,它可以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有效的內控執行以及合作的加強來控制,從而降低不確定事件發生的概率,提高供應鏈的效率。供應鏈管理對企業的內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供應鏈合作風險是供應鏈管理所特有的,所以本文將研究重點聚焦于這類風險。具體來看,供應鏈的合作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企業文化不一致帶來的風險,每個企業都具有自己獨特的企業文化,這就導致企業的處事方法和原則有較大差異,而供應鏈管理使不同文化的企業處于同一流程中,有時候需要協調一致才能達到目標。此時文化沖突對供應鏈管理的沖擊是很大的,如果處理不好則有可能造成供應鏈效率低下,最終導致供應鏈的破裂;第二是彼此依賴過度帶來的風險,供應鏈形成后企業在上游有固定的供應商,在下游有固定的分銷商,這在大大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帶來另一個問題,即對供應鏈上的企業過分依賴從而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這樣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整個鏈條就會受到影響,甚至崩潰;第三是企業發展不平衡的風險,供應鏈上的企業在發展規模、發展潛力、管理水平等方面往往是存在很大差異的,這就導致整個鏈條有非常強勢的部分,也有非常薄弱的環節。根據木桶效應原理,供應鏈整體控制風險能力取決于最薄弱環節控制風險的能力,企業發展不平衡的風險增大了供應鏈整體風險;第四是業務流程優化的風險,業務流程重組和優化的過程必然影響到既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所以勢必會遭到阻撓,一旦不能再一次成功地達到利益平衡,就會造成業務流程重組的失敗,從而影響整個供應鏈的運行;第五是供應鏈自身管理的風險,如前所述,供應鏈的結構具有松散性和動態性等特點,這就要求加強供應鏈自身的管理,這樣才能達到共同的目標,實現共贏。例如可以設置專門的機構來管理供應鏈本身并制定供應鏈的整體目標并監督每個企業執行。
三供應鏈風險控制措施
(一)建立企業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而非一般性合作關系
企業既然要加入供應鏈管理,必然已經做好長期合作的準備,因為業務流程重組和優化不僅要花費大量的成本,而且其慣性很強,一旦決定了改變的成本很大。如果達不到長期合作的目的,那么企業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與供應鏈中的其他成員企業建立緊密的合作伙伴關系,成為供應鏈成功運作、風險防范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先決條件。而建立長期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要求企業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一是供應鏈成員要加強信任,信任是合作的前提;二是加強成員間信息的交流與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降低不確定性,優化決策過程;三是建立正式的合作機制,以期在供應鏈成員間實現利益分享和風險分擔。
(二)建立供應鏈風險管理系統,全面應對供應鏈風險
風險管理系統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處理以及反饋等環節。供應鏈風險識別是指供應鏈風險管理者,通過對大量的供應鏈信息、資料、數據現象等進行系統了解分析,認清供應鏈中存在的各種風險因素,進而確定供應鏈所面臨的風險及其性質。供應鏈風險既有明顯的風險,也有潛在的風險。供應鏈風險評估是對某一特定供應鏈風險的測量。一般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供應鏈風險發生的概率,二是一旦供應鏈風險發生,造成損失的程度。供應鏈風險處理是供應鏈風險管理的核心,識別供應鏈風險、評估供應鏈風險,都是為了有效地處理供應鏈風險,減少供應鏈風險發生的概率和造成的損失。對于供應鏈風險處理的結果,風險管理者要進行評價,檢查處理方法的效果,以及需要待進一步改進和提高的地方,評價結果可以作為后續風險處理的借鑒。為了更好地控制處理風險,需要對風險因素的發展變化情況進行跟蹤,且對風險處理建立反饋機制,進而有效地對風險進行控制,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減少風險發生的損失。
(三)關注供應鏈風險中的關鍵控制點,重點控制供應鏈風險
一是關注人的因素和人的可靠度。風險管理中人是極其重要的角色,風險管理中要堅持以人為本,通過改變業務流程,溝通、了解人員的風險認知與行為,提高人員的道德水平等改善人為因素對風險的影響。二是要優化選擇合作伙伴,并加強伙伴間的溝通和信任。企業要按照公平價值判斷流程選擇合作伙伴,以確保選擇最符合企業利益的供應商、獲得最公平的采購價值,同時應該給予所有供應商平等機會,確保公平、公開和誠信,并制定一定的機制做保證。三是合理分攤和控制風險成本,提高風險管理績效。風險成本的構成主要有承擔的損失、保險費、損失控制成本和風險管理行政費用幾項內容。在構建供應鏈風險分析系統之初就應該考慮成本因素,制定成本分攤機制,并堅持成本效益原則,提高風險管理績效。四是防止對伙伴企業的過度依賴。要整合供應鏈流程,提高供應鏈效率的同時應該保持供應鏈的彈性。一旦發現某個供應商出現問題,能夠及時調整供應鏈戰略。五是完善管理制度,真正落實風險管理機制。各企業應該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并切實按照管理機制的要求開展企業的各項活動,而且整個鏈條都應該采用統一的安全策略和風險防范政策。六是積極防范突發事件、意外事件。對于一些偶發但破壞性大的事件,可預先制訂應變措施,以減少甚至避免損失。七是通過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等方式,防范可能的風險,保護各企業自身利益。
參考文獻:
(1)業務程序控制:要定制業務運作流程,讓全體員工均了解個人在辦理業務的時侯所處的責任與地位,了解前后相關崗位與作業環節不但相互制約且相互配合。
(2)內部報告控制:應成立企業內部管轄報告體系,按時給予企業經濟業務運作方面的主要信息材料,講究針對性與時效性,表現出經管人員的責任,適應例外管理條件。
(3)風險規范控制:企業應針對稅務風險控制點,成立有效的稅務風險控制體系,實行規避財務風險與經營風險全的面防范。
(4)財產保全控制:企業內部控制的方式都均有維護資產安全的效果,對企業固定實物資產直接維護。包括財產保險,定期盤點以及賬實核對。
(5)電子信息技術控制:必須采用現代電子信息技術方法成立企業內部會計的控制體系統,消除與減少人為控制因素,辦好信息數據處理、保管控制和文件儲存、網絡安全控制和系統設備、開發控制和維護等。
(6)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由個人擔任,可能導致舞弊與錯誤便于遮蓋其錯弊舉止的職務就是相容職務。采取不相容職務的分離控制,主要避免不相容職務的混亂。例如,稽核檢查工作、財產保管工作和會計記錄工作應當分開。
企業的業務主要包括籌資與投資在內的企業制造運作。因企業內部業務的更改,以致原來符合某些稅務體制(表現形式為條文)的經濟業務更換了適宜要求,要從頭順應其他種稅收體制。因此企業稅務就產生不穩定性,而出現稅務風險。企業經濟業務的更改是出現企業內部稅務風險的實際要求。企業經濟業務更換與稅務體制改變兩樣。“改變”的相同效果,讓企業出現了稅務風險。與此同時兩種“改變”之間互相制約。稅無體制改變經過影響更換社會資金運作流向和企業財務內部成果,企業經常經過更改企業經濟業務來順應稅務體制的改,以此實現贏利的目的;然而企業經濟業務的改變,稅務體制又經過改變來調整社會分配,確保國家財政收支狀況。
稅務是業務運作過程出現的,是企業財務部上繳的,但稅務出現的重要根源在企業經營策略。企業要發展,規避風險,強化控制內部的稅務管理制度,擬定些相關的管理方式施來制約各種經營運作,讓之適應稅法部門的規定。
1.強化財務工作者的培訓。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訓練的價值,是“上兵伐謀”的策略思維,而并非水來土淹、兵來將擋的危機處理技能,則培訓工作對企業經營運作的久遠發展意義重大。當代國家稅務政策持續更換,財務工作者要不斷學習才不至被剔除。因此只有加強自身的企業業務水平,才能勝任企業經營管理策中經濟顧問的職位,才能對業務流程中的稅務風險實行把控,以致更好地向企業的經營發展服務。企業應為財務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學習空間與更多的培訓機會,財務工作者也應應用各種方式與渠道,強化學習,勤奮強化自身工作的業務素質。
金融創新(FinancialInnovation)理論是在創新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之后,西方經濟學界在這一理論框架上進行了補充和延伸。嚴格意義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創新,而廣義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機構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創造新的金融市場、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調節方式等。
金融創新與銀行角色轉變
過去銀行業務一向偏于靜態與穩定,但受到金融創新的影響,新的金融投資和風險管理策略陸續開發,金融機構也跟著調整其運營模式,不僅借由發行或投資新種金融商品創造收入,也利用新種金融商品從事風險管理。在上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以前,金融中介機構主要是銀行,而銀行所從事的業務種類也非常有限,除了經營存款、貸款、匯兌等傳統業務外,很少經營其它金融業務,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一直很少。
60年代末,國際資本流動速度的加快對布雷頓森林體系所規定的固定匯率制提出了挑戰,各國政府對外匯市場實行資本控制。這一階段銀行的金融創新目的在于逃避各國的金融控制和資本監管,主要有歐洲貨幣、歐洲債券、平行貸款等。在歐洲貨幣市場建立后,金融創新活動層出不窮,其結果是加強了經濟體對金融體系的深化,在原有的金融體系專業分工的基礎上,加速了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的設置,如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住宅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信用合作社和互助基金等。
7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各國開始逐漸放松管制,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這一階段市場創新活動主要有浮動利率票據、中期票據、可轉讓存單、貨幣遠期交易、浮動利率債券、貨幣市場存款賬戶等,其目的在于防范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80年代,能源市場供應過剩、債務危機等使得轉移信用風險、改善銀行信貸質量、降低籌資成本成為當務之急。這一階段的主要創新活動有票據發行便利、零息票債券、互換、期權、期貨、遠期利率、協議等。進入90年代,隨著世界經濟區域化和一體化趨勢,各國金融管制大大放松,金融機構為增強資產之流動性,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隨著金融衍生商品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的角色從以往單純的間接金融轉變為商品的發行者、商、管理發行者、信托者、增強信用或流動性者、至證券化資產的投資者。例如投資銀行等各種各樣的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它們從事著資本市場的業務,包括證券的發行、承銷與交易,提供企業并購與資產重組、基金管理以及為企業投資融資進行咨詢、顧問等業務,顯然的,為直接融資提供金融服務的正是這些非銀行的金融中介。
因此,商業銀行不僅繼續是貨幣市場、間接融資的主體,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中的作用也在加強,這也使得銀行金融中介和非銀行金融中介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商業銀行正在不斷地改變以往的經營模式,它們一改由原來只經營傳統的存、匯、貸、放,變成經營幾乎無所不包的金融百貨公司。
對創新業務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無論是從金融創新的誘因還是從金融創新的應用來看,最直接的體現是在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即西方所指的表外業務上。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除傳統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以外,不直接承擔或形成債權債務,不動用或極少動用自身資產,為社會提供的各類金融服務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銀行在辦理這類業務時既不是債務人也不是債權人,而是處于受委托的地位,以中間人的身份進行各項業務活動,它既滿足了經濟社會對商業銀行的需求,又能吸引更多顧客,增加商業銀行的利潤。
從事金融商品創新會為金融機構帶來更多的利潤,但也讓金融機構在承銷和交易過程中承擔了巨大的風險,因此金融機構在從事此些業務時必須了解這些業務的風險,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金融衍生商品的構成相當復雜,創新或復制后金融商品的風險可能與原產品不一樣,不僅受標的資產的報酬率和風險所決定,同一金融商品對發行者和使用者的風險也不同,并且也依這些商品如何被使用而有所分別。
隨著各國對市場利率、外匯管制的放松,企業為了轉移或消除價格風險、信用風險及擺脫政府的金融管制,金融機構創造了種類繁多的新金融工具進行表外融資,金融創新活動愈演愈烈。以目前的金融創新活動而言,主要集中在資產證券化和新型衍生性金融商品開發上。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它是近30年來全球范圍內被廣泛應用的有效融資和投資工具,是衍生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資產證券化的好處除了增加發行金融機構流動性外,最大的好處即是將證券化之資產的風險加以分割,移轉給愿意承擔風險的其它投資者。
在金融市場上,有些金融資產是缺乏流動性的,如零售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賬款和住宅貸款等,而有的金融資產是富有流動性的,如證券,投資者可以隨時在證券市場上把證券賣出去。對于銀行來說,為了提高資金的效率,有必要將沒有流動性的資產轉變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資產擔保證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它是以貸款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擔保發行的證券,通過資產擔保證券,銀行將難以流動的資產轉變為可以流動的證券。
創新業務的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關系常常是互為因果的。經濟學家凱恩(Kane)認為,嚴格的管制會促使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來規避監管,而金融創新又進一步促使監管部門通過制定新的法規來將新產品納入監管范圍,于是又有新一輪的創新。據此也可以認為,管制和創新會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過程,嚴格的金融管制實際上是金融創新的一種動力。
國際清算銀行下之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1988年7月提出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CapitalAccord),該資本協議之目的在確保各國銀行持有相同水準的適足資本,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提升以金融機構償債能力為主軸的風險監理標準,進而強化國際金融市場之健全與穩定。自此巴賽爾資本協議的優點廣泛地被認可,成為全球金融業界公認的準則。
惟近幾年來,隨著金融環境瞬息萬變,金融國際化與自由化使得金融業務區隔日漸模糊,在金融創新、科技進步與全球競爭力提升下,銀行除傳統存放款業務外,也積極開發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內之各項新種業務,以增加收益來源,但伴隨而來經營風險的管理也就日益重要。有鑒于此,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廣征十國集團及開發中國家之各方意見、并進行銀行量化影響評估后,于2004年6月定稿“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作為舊版的修正。
與舊版相比較,新資本協議除舊版的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外,增加了操作風險之資本計提,即支柱一之最低資本需求,定義銀行資本對風險性資產最低比率仍維持在8%的原則外,將銀行所承受的風險有系統的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操作風險,并允許銀行使用本身發展之風險評估模型或使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所提供的評等方式。此外,舊資本協議僅承認少數具有高可信度及可辨識等特色之擔保品與保證,而新資本協議為鼓勵銀行妥適運用信用風險沖銷技術以降低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將承認更廣泛之沖銷技術,包括擔保品、保證、凈額結算、信用衍生性商品等,另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以降低風險性資產,也能達到降低信用風險之目的。
支柱二是監理審查程序要求監理機關對銀行資本分配技術與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量化及非量化評估。作為支柱三的市場約束要求銀行披露其資本比率計算適用范圍、資本內容、風險評估與信息管理、資本適足比率等四類信息,透過市場紀律來督促銀行穩健經營。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不但有助于準確評價金融機構的穩健程度和控制系統風險,而且能夠使風險管理較好的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較低的籌資成本和較高的授信額度,從而有助于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舊資本協議之適用對象為銀行業,而新資本協議延伸至金融集團之控股公司。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大幅提升銀行監理機能的動力,旨在鼓勵銀行改善風險管理系統,而非僅遵守一個狹義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然而,新協定的復雜性、對銀行資本水平的影響與將監理審查程序及市場紀律機能納入基本架構,對監理機關與銀行都將是一大挑戰。概括而言,新版資本協議是銀行提升經營策略的契機,透過正確的衡量與管理風險,塑造出一套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如此銀行將易獲得市場認同、有利股價提高、信用評等升級,并使銀行除現有以資產報酬率及股東權益報酬率衡量整體財務績效外,尚可衡量各項業務的風險調整報酬率,將使績效評估及資本配置更合理化,新資本協議對銀行的運營應會產生重大的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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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依照規定的費率向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進行投保,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面臨破產時,由該專門保險機構提供資金援助或者直接向儲戶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護小額存款者的利益,同時也是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補充,是構成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三項重要制度之一。
存款保險制度增強了人們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但是該制度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往往會影響其運行成效,減弱其基本作用。所以應認真研究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產生和存在的根源,從而找到防范道德風險的辦法,進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道德風險的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
(一)存款保險制度和道德風險
1.存款保險制度
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該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往往通過法律形式在金融體制中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
該制度規定有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或自愿按照法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存款保險機構對其投保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將其財務狀況限定在相應的范圍之內,當投保的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或倒閉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險源于美國。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危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所以,1933年美國銀行法就明文規定在聯邦層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旨在重振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保護儲戶利益的同時監督銀行的經營。
我國迄今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公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中曾對此作了闡述并肯定了其積極意義。該報告將存款保險制度定義為: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并繳納保費,當某個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或破產時,由管理保費的存款類保險機構按規定向存款人予以賠付。
存款保險制度功能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保護功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首要的最初的目的就是保護小額儲戶的利益,在銀行破產時免遭損失或減少損失。其次是穩定功能。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在某一銀行破產倒閉的情況下,由于信息不對稱,儲戶不僅對該銀行喪失信心而且還會對其他銀行也產生疑慮,進而容易出現擠兌,導致危機蔓延。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儲戶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付,很大程度上就截斷了危機的傳導。再次是救助功能。當銀行面臨支付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向投保銀行提供支持,幫助投保行度過危機。另外是監管功能。存款保險機構時刻關注投保銀行的經營和安全,對銀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督。
盡管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明顯,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存款保險制度也不例外,它在發揮作用的同時也會帶來道德風險。
2.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的概念源自保險學的研究。它最早是由Arrow(1962)在研究醫療保險問題是提出的。他認為道德風險是指在保險關系中,被保險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優勢,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做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或是在保險關系中,人利用信息優勢做出損害被人的行為。
簡單的來理解就是從事經濟活動的理性人在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為。道德風險生成的原因在于不恰當的激勵機制。
(二)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體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是指由于信息不對稱,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提供保護和救助時,改變了存款者、投保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甚至金融監管機構所面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得各方都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在沒有存款制度的情況下,存款的安全性缺乏保證,因此存款人需要慎重選擇銀行同時積極的對銀行的風險和經營狀況進行了解和分析,甚至還會對銀行進行適當的監督。但當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后,在銀行無法支付時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支付存款人的存款,這就導致存款人的監督責任放松,存款人則不在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只是關注哪家銀行的利率更高,得到的收益更多。
第二,銀行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銀行倒閉時存款人可能獲得來自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這樣就解除了銀行的顧慮,放松自我風險控制,增大了其經營的風險。
第三,存款保險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宗旨是維護中小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但是它的非營利性質也可能會存在管理上不盡責的情況。比如對投保銀行的監督審查不到位,形成失誤沒最后動用保險基金來賠付存款人。
第四,金融監管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可能使得監管機構對該制度過度依賴,放松自身監管職責,為銀行危機的產生埋下隱患。
綜合上面四個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下相關各方都會產生道德風險。所以,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控制其中的道德風險顯得尤為必要。
二、存款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國際經驗
世界上有近百個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來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也都采取了相關措施和辦法來防范控制道德風險。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最為成功的國家是美國和德國,它們對于道德風險的控制封面的成功經驗值得其他國家借鑒和思考。
(一)美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控制
1.關于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
當今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最早、運行機制最為完善,當數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產生的直接原因。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確立了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2.道德風險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FDIC是政府存款保險的典型模式。良好的法律制度設計是道德風險控制的前提保障。
第一,確定建立該制度的目標。FDIC的第一要務是保護小額存款人切身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從而增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第二,監管有針對性。FDIC是美國銀行業的忠言監管者,它監管所有被保險的銀行。在對參保機構實施非現場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就在第一時間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強制措施。
第三,法律法規的完善。FDIC自成立以來以及后來實施的改革,這一過程都有法律法規提供強大的支持。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對FDIC的職能和組織結構做了詳盡的規定;到了1950年,《聯邦存款保險法案》更是賦予了FDIC前所未有的權力;為了加強應付倒閉銀行的權力,1982年通過了《加恩-圣-杰爾曼存款機構法》來提供法律支持。
(二)德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控制
1.關于德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
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由政府強制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和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險體系構成,以后者為主,其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那時最初出現了一些地區性的存款保險組織。1974年,當時德國最大的私人商業銀行赫斯塔特銀行由于清償力不足而被迫關閉,引起了社會大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危機,于是其他德國銀行集團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險體系從而形成了現行的自愿存款保險制度體系。
2.德國對于道德風險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其法律制度環境尤為精良。德國存款保險制度下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特點尤為鮮明,表現如下:
首先,反破產法和所有權結構形成的法律環境。在德國企業破產被認為是經營者個人的失敗,甚至還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反破產法與存款保險結合起來能防止金融機構冒險,因而降低了金融機構道德風險。
其次,銀行部門的所有權結構在降低道德風險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德國因為很多銀行是在管理者而非股東的控制之下,并且不以股權價值最大化為目標,這就降低了銀行從事高風險業務的可能。
再次,建立了存款風險公示制度。根據德國相關法律的要求,金融機構需讓客戶了解該機構加入了何種存款保險機制,以供存戶了解存款風險。
最后,金融安全網中各監管部門的密切有效配合也是德國對道德風險控制有效的原因。
三、我國建立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議
若我國將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話,必然也面臨道德風險的問題。因此,德國和美國等先進的國家經驗是值得我們參考借鑒的。筆者認為這些經驗和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立有效降低道德風險的外部環境,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最大限度的降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不僅要求合理的設計存款保險體系,同時還要求建立能使存款保險制度高效運行的外部環境。只有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所處的大環境得到改善,保障存款人利益、構建國家金融安全網、建立有效的銀行市場退出機制的作用才能更有效的發揮。
第二,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推進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完善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將其改造成經營目標明確、運行機制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治理結構完善、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對防范道德風險十分重要。
第三,完善銀行風險評級制度。我國也可以成立一家國家級信用評級機構,評估金融機構的信用級別,為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同時,還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投保銀行依據風險監測的結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財務問題并監督采取相應措施,將風險盡可能消除在萌芽狀態,以降低整個金融系統風險。
第四,提高公眾風險意識,加強金融安全網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強化銀行審慎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不能因此而削弱銀行監管,更不能代替銀行監管。審慎的金融監管以及金融安全網的協調配合,會使得監管更加有效,也就會使存款保險制度真正的發揮作用效,同時也有利于克服了道德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實質上也就維護了存款者的利益。
注釋:
構成金融安全網三項制度的另外兩項分別是銀行監管制度和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第八章.
一、前言
中國當前的嚴峻環境形勢表明,少數專業部門的污染減排手段有限,必須與更多宏觀經濟部門聯合起來,進行制度創新。國際經驗表明,越來越多的政府和國際組織傾向于運用經濟杠桿來引導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它實質上就是政府利用稅收、價格、信貸等經濟手段來迫使排污企業將污染成本內部化,從而達到事前自愿減少污染,而不是事后再對污染進行治理。在新形勢下,環境經濟手段如綠色信貸、綠色財政、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都將會陸續加以運用。從2007年4月1日起,國家環保總局將把環境執法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與人民銀行形成信息聯動,借助金融等部門力量加強環境監管。在此基礎上,2007年7月12日,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環發[2007]108號)(以下簡稱《意見》)。此前,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共享企業環保信息”,主要是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形成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而此次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環保信息,其范圍得到擴大,形成了更為完整的環境信息系統。為了保障該項制度能夠貫徹落實,《意見》還明確提出了部門合作的工作機制,即建立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協調會交換信息。盡管《意見》出臺的大背景主要是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但是,由環保部門提供的權威企業環境信息,對于銀行信貸安全同樣也會發揮重要的影響。
二、銀企環境信息不對稱對信貸安全的消極影響
(一)環境問題的嚴重與企業環境風險的產生
目前,中國正處于環境問題最嚴峻時期,而通常正是在這個時期,企業的環境風險也將更加顯著。這里所說的企業環境風險是指:企業因為其內外環境因素變化直接或間接使企業承擔的風險。這種環境風險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因為違反環境法律,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而受到嚴厲的環境行政處罰,或者高額的環境損害民事賠償。對于嚴重違反環境法律的行為,環保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整頓,而政府可以責令企業停業或關閉。另外,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帶來的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賠償往往足以導致一個企業消亡。
第二,區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帶來的環境風險。企業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惡化,一方面會限制企業的生存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會導致區域環保法律法規及政策日趨嚴厲。例如,為了遏制區域嚴重環境污染,國家環保總局自2006年開始,實行“區域限批”和“流域限批”措施,這對于在限批區域內的企業無疑加大了其環境風險。另外,中國政府重點治理的“三湖”、“四江”區域,隨著環境治理力度的進一步加強,一些企業將可能面臨被關、停、并、轉的命運。
第三,環境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政策拓寬、趨嚴帶來的風險。環境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每一次變動,都可能會對某一區域或某一行業的企業帶來較大沖擊。如1991年,《全面禁止象牙國際交易公約》在中國生效,一百多家象牙雕刻廠全部倒閉,被工藝界稱為“黑色星期五”。1993年,國務院發出的《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同樣給中成藥行業帶來沉重的打擊。另外,我國環境法律對于企業環境行為的規范也日趨嚴厲。例如,江蘇省將在太湖流域制定實施更加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新增氮磷排放的項目。同時,在太湖流域實行更高水平、更加嚴格的水污染防治標準,以提高排放標準倒逼企業完善治污設施,降低排放強度,從總量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在2008年年底前依法淘汰2150家小化工企業。
第四,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給企業帶來的環境風險。綠色貿易壁壘是一國以保護有限的資源、環境和人體健康為名,通過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標準,對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服務直接或間接加以限制的貿易手段和措施。如2003年1月27日,歐盟通過了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該指令規定:從2006年7月1日開始,進人歐盟市場的電子產品中含有的鉛、汞、鎘等6種有害物質不得超出指定標準。我國將有3000多家整機生產廠和上萬家的機電零部件的生產廠會受到這個指令的影響,涉及出口企業約2000家,產品20多萬種,涉及的機電產品總值達317億美元。
(二)銀企環境風險信息的不對稱對信貸安全的影響
眾所周知,以上企業存在的各類環境風險對于一個企業的生存發展將不可避免地帶來重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樣影響到一個企業清償債務的能力。現代企業的生產經營離不開商業銀行,沒有銀行的信貸支持,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開展。但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嚴重威脅著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特別是企業面臨的日益加大的環境風險,也直接威脅著商業銀行信貸安全。
常識告訴人們,如果銀行知道企業面臨著不利的環境風險就不可能冒很大風險進行貸款。但事實上,盡管銀行在主觀上并不想將資金借貸給存在嚴重環境風險的企業,然而致命的問題是,銀行并不能在現實中準確地區分哪些企業環境風險小,哪些企業環境風險大,這主要取決于銀行能否真實而準確地獲知企業與環境風險等有關的企業環境信息。問題是,目前在制度框架下,我國商業銀行具有這方面的能力嗎?
在銀企信貸關系中,企業由于環境風險而承擔的不利益將可能轉嫁給銀行,從而導致銀行的信貸安全受到極大威脅,而這種風險的轉嫁恰恰是建立在銀行與企業之間環境信息不對稱的基礎之上。根據信息經濟學原理,在市場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難以擁有等量同質的信息,信息不對稱由此產生。這種信息不對稱從發生的時間上看,可能發生在銀行與企業借貸關系形成之前,也可能存在于借貸關系形成之后。但無論是發生在何時,對于銀行來說,都面臨著企業由于存在環境風險而產生的道德風險。這至少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借款企業為了取得貸款,可能會刻意隱瞞甚至偽造企業相關環境信息,從而誘使銀行發放貸款,即使銀行在貸款后了解到借款企業的真實環境信息,但所能采取的措施最多也就是亡羊補牢。第二,當企業獲得銀行貸款之后,銀行只能觀測到企業的行動結果,而不能觀測到企業行動本身,或者說,只能觀測到企業的行為,但不能觀測到企業的行動效果,或不能準確評價企業的行動效果,從而使得企業有機會利用信息優勢來損害銀行的利益。如由于銀行對企業的經營行為無法完全徹底了解,企業通過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資金挪用于環境風險非常高的高污染類項目,從而把經營風險轉嫁給銀行。
(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缺失
很顯然,對于這種銀行與企業在環境信息上的不對稱狀態,由于直接對銀行信貸安全構成威脅,消除這種不對稱也是銀行之所求。但靠銀行一己之力無法消除這種不對稱。如果要改變這種狀況至少需要企業和銀行兩方面的努力。客觀地說,銀行與企業信貸關系中的環境信息不對稱可以通過作為借款人的企業誠實行為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努力調查獲得改善,但是不可能根本消除。對于企業來說,在環境信息的收集、處理以及披露上都存在一定的成本;同時,對于某些環境信息,尤其是環境風險信息,從企業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并不希望讓銀行獲得,因為那樣可能導致銀行對其環境行為的監督和制約,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企業需要披露其環境信息。對于銀行來說,加強對借貸企業的信息收集是克服信息不對稱的重要舉措。但是,由于銀行信息收集能力不高,尤其是我國銀行長期缺乏企業信貸環境風險意識,因此往往難以獲取需要的企業環境信息。
事實上,近幾年來,我國環境法律也開始注意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問題,而且這種公開往往是強制性的,構成了企業的一項環境義務。從法律規定看,對于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公開的主體范圍也不好作統一界定,因為環境問題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的企業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同時,企業的環境狀況對不同的公眾也存在不同的影響,導致不同的法律可能基于不同的目的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會有不同的要求。目前以下幾類企業負有強制公開相關環境信息的義務:
第一,需要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企業。2006年2月,國家環保總局出臺《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時候,采用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公眾公開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時都需要公開環境信息,只有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此,對于那些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輕度環境影響或產生很小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就沒有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的義務。
第二,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或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實踐中,往往都是那些平時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對周圍的環境危害最大,也是直接威脅周圍公眾生命健康安全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強制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中它們理所當然地成為主要對象。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出臺規范性文件《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環發[2003]156號)(以下簡稱《公告》)。這是我國目前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專門進行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公告》規定,對于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其相關的環境信息必須在當地主要媒體以及環保部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開。
對污染嚴重企業強制性公開環境信息,主要是想通過公眾的壓力和監督迫使企業治理污染。因為公眾可以通過選用企業產品來體現對一個企業環境行為好壞的認可,這將直接影響企業在市場上的形象。投資者也將根據企業環境信息,審慎決策投資方向。
第三,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現代公司需要承擔環境和社會受托責任,其中環境受托責任要求公司必須對環境資源承擔保護責任,如增加對環境保護的投入,治理環境污染,為社會提供無污染的食品等,并將履行情況全面及時地向委托人報告。我國證券市場建立時間不長,但是在證監會的證券信息公開的監管規范中也很注重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1997年,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要求上市公司闡述投資項目環保方面的風險。2001年在《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中明確要求,股票發行人對其業務及募股資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進行說明,如三年內是否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等。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了《關于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情況核查工作的通知》,2003年將其修改為《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在規定中要求,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的環境保護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進行公示。比如,在1993年到2003年間,江蘇省在深、滬上市的78家上市公司中,對環境信息進行披露的具體情況是: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披露的有50家,占64.1%;在2001年年報中進行披露的有15家,占25%;在2002年年報中進行披露的有24家,占35%;在2003年年報中進行披露的有30家,占38%。
盡管,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企業也存在強制性環境信息的主動公開,但是,對于銀行來說,其不足是很明顯的,因為在前面提及的幾類企業范圍極其有限,而且其披露的環境信息也并不是涉及企業整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所有環境信息,其環境信息公開的目的同樣也并不是直接針對銀行信貸安全的。當然,這并不是說,這些環境信息對于銀行沒有任何價值。事實上,無論是企業環境影響評價信息,還是企業嚴重超標、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信息往往都構成企業的環境風險信息,銀行積極而主動地收集并加以運用,對于防范信貸風險將產生積極影響。
三、公權力的干預與銀企信息不對稱的克服
(一)銀企環境信息的不對稱克服與公權力的干預
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環境信息不對稱,無論是對于銀行信貸安全,還是對于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都不利。那么,如何克服銀行與企業之間環境信息不對稱困境就不僅僅是銀行一方面要考慮解決的問題,它也是環境保護行政機關要關注的對象。正如筆者在前面分析所得出的結論,對于環境信息不對稱的克服,單純依靠企業自主的環境信息公開,或者是銀行的獨自收集都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通過環境公權力的干預就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其理由如下:
第一,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環境信息不對稱問題不可能在市場框架內通過私力自身得到解決。之所以如此認為,是因為在銀行與企業信貸交易過程中,占環境信息優勢的企業不會主動提供環境信息給銀行,這種信息的提供對其而言不僅無利可圖,反而會使其喪失因為信息優勢而可能獲取的超額利益。對于環境信息劣勢者而言,既然不能通過環境信息優勢者的告知而獲取環境信息,其就會自行收集環境信息,但這種環境信息的收集不僅會使其承受過多的信息成本,還會存在信息能力不足的問題,所以環境信息劣勢者自己收集環境信息的行為不可能普遍成功。因此,我們不難看到,現實生活中,在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貸交易前和信貸交易過程中,企業往往能夠主動提供環境信息,銀行也可能主動收集企業的環境信息,但這種環境信息的提供行為和環境信息的收集行為都是以促成信貸關系形成為目的的,只要信貸關系已經形成,環境信息優勢方的企業就可能會減少甚至停止環境信息的提供,而銀行受到信息收集能力以及成本的約束也可能會停止環境信息的進一步收集行為。
第二,政府在解決銀企環境信息不對稱問題中具有先天的優勢。首先,政府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其公權的強制力可以強制性地賦予企業對自身環境信息的說明義務,而銀行作為私權主體是不能夠強迫企業告知環境信息的。其次,一般來說,政府作為一種超越于私人主體之上的公共組織對于環境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處理能力要強于銀行,這使得政府向銀行提供企業環境信息成為可能。特別是與私人主體往往注重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不同,政府作為一種代表公共利益的組織,使其無償提供環境信息成為可能。再次,政府具有組織優勢,其直接向銀行提供企業環境信息,使得銀行無需再去收集、處理環境信息,因而極大地降低了環境信息成本。最后,政府權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環境信息具有公信力。
(二)銀行獲取企業環境信息的現實路徑與信貸安全的保障
也正是政府在環境信息公開上具有的先天優勢,使得從2007年上半年開始,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確立的基礎上,由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聯合發文,通過環保部門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達到建立綠色信貸機制,既有利于環境保護,又有利于銀行信貸安全。那么,銀行又如何獲取企業相關環境信息以及如何能夠實現其信貸安全目標呢?
1.環保部門對企業環境信息的收集與提供
環境問題大多是由于企業的排污及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活動帶來的,因此,環境信息主要包括這些污染源的排污情況的信息。根據各國現有的環境立法,大多規定排污單位要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另外,環境保護部門還可以通過現場檢查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等方式主動收集排污企事業單位的環境信息。因此,對于企業的環境信息,當地的環境保護部門一般都已擁有,只要環境保護部門承擔環境信息的公開義務,銀行可以通過環境信息的公開而獲得其需要的某一企業的環境信息。
根據《意見》規定,環保部門在收集企業環境信息時,盡管基于環境保護需要應全面完整收集企業所有環境信息,但是對于向銀行提供的企業環境信息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包括八個方面的環境信息:(1)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2)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3)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4)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5)掛牌督辦企業、限期治理企業、關停企業的名單;(6)環境友好企業名單;(7)企業環境行為評價信息;(8)其他有必要通報金融機構的環境監管信息。
從總體上看,這些環境信息可以分為兩大類:企業環境風險信息與非環境風險信息。對于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已經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限期治理、關停企業的等環境信息,這些明顯屬于環境風險信息。對于環境信息表明該企業為環境友好型的,則說明該企業環境風險很小。至于涉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以及企業環境行為的評價信息,是否屬于環境風險信息,則要看其環境信息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如企業新建項目由于存在很大的環境污染的可能性,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通過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信息,就應該列為企業環境風險信息。企業環境行為評價信息,主要揭示不同企業的環境信譽等級,通常用不同色彩表示,是一個企業環境信息的綜合指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指標、污染行為指標、環境一項指標、環境管理指標、清潔生產指標以及信任度指標。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可以根據其等級來判斷該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環境風險。
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于2008年5月1日實施,環保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定程序將依法收集到的企業相關環境信息提供給金融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
2.企業環境信息對銀行信貸安全的促進
環保部門對于企業環境信息的提供,使得銀行對于貸款企業的環境信息能夠真實、準確和全面地掌握,從而大大緩解了銀行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矛盾,其對銀行信貸安全的促進作用也很明顯。
通常情況下,預征政策是調控非市場情況低價獲取土地和非理性房地產市場價格情況下房地產暴利的有效措施。但隨著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出臺和房地產土地市場和消費市場的越來越規范和理性,房企的實際盈利能力愈來愈趨于合理水平。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預征政策對房企造成兩方面影響,一方面是可能導致預征的土增稅和企業所得稅超出企業實際應繳稅款,在現行征管體制下,實際操作中多繳稅款難以退還或根本無法退還使得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預征與過去納稅方式相比,房企必須提前付現,在從緊的房地產信貸政策下,進一步加大房企的現金流風險。稅收清算政策是存在許多局限性和針對性,比如土增稅,既要求房企及時清算,又不允許提前合理計提未完工配套設施;既限制房地產企業信貸,又不允許房企按實際扣除資金成本等;此外,土地增值稅清算相較企業所得稅清算時點的先后也會給企業稅負帶來較大影響。
房地產企業進行稅務風險控制的可行性
稅務風險控制,即稅務籌劃之所以具有可行性,主要原因如下。比如土地增值稅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利用這個優惠政策對土增稅進行籌劃,可以利用銷售定價臨界點籌劃法,就是建立一個計算模型,計算出房屋定價,使得增值率控制在上述20%以內。舉個例子來看,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為C,根據稅法扣除項目規定,項目開發期間費用按照C的10%扣除,財政部加計扣除為C的20%,設項目銷售收入定價為P,營業稅金及附加為5.6%,建立一個不等式:[p-(C+0.2C+0.1C+5.6%P)]/(C+0.2C+0.1C+5.6%P)≤20%解出不等式方程,得到P與C的關系為:P≤1.67C也就是說企業銷售定價小于其土地費用及開發成本的1.67倍時,可享受到普通標準住宅的稅收優惠免稅政策。當然這只是一種數量關系,實際中企業不可能僅為了減少稅額而降價,當項目市場行情很好時,企業可以通過提高售價賺取超額利潤來彌補稅額的損失。那么就需要計算出企業應提價到什么水平時才能抵消稅額增加的成本。再設提價額為A,提價后增加的收益為:A-0.56A,而隨之增加的土地增值稅為:[P+A-(1.3C+5.6%P+5.6%A)]*30%建立不等式:A-5.6%A≥[P+A-(1.3C+5.6%P+5.6%A)]*30%,由之前P=1.67C帶入上式,得A和C的關系為:A≥0.15C。則可見,企業提價的范圍應當在成本的1.82倍以上(1.67+0.15=1.82)。這樣計算可以看出,企業定價時可以借助于稅務籌劃來減少稅負,這個范圍就是定價避免在土地費用和開發成本之和的1.67—1.82倍之間。我們把1.67倍稱為免稅臨界點最高定價系數,1.82倍稱為較高收益臨界點最低定價系數。如果企業缺乏相關人員和稅務籌劃,定價范圍在1.67—1.82區間內了,就會多繳納土增稅,無謂的加大稅務成本。
房地產企業在對項目開發成本進行會計核算時,成本核算對象劃分是否恰當,成本費用歸集科目是否準確,成本分攤方法是否合理等,均會對其最終稅負產生影響。仍以土增稅籌劃為例:一個房產公司開發一個項目,土地價款19.85億元,其中政府土地收益為8.38億元,土地開發補償款為11.47億元,開發成本發生了13億元。項目共有24萬平米,其中有12萬的政府回購房,12萬商品房,少量商業。由于稅法相關規定,政策性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政策性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土增稅應當分別核算。所以該房企的財務人員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后,希望政策性用房最少的分攤到成本,由商品房多分攤成本。怎樣既可以有效減少稅負,又不違反稅法精神呢?財務人員采取了如下核算方法:政策性用房不分攤政府土地收益,只分攤土地開發補償款(前提是還需要得到主管稅務機構的認可);此外,分攤土地成本按照占地面積法而非可售面積法進行。整個項目占地99000平米,政策性房的占地面積為25000平米,商品房及其他為74000平米。開發成本按照可售面積進行分攤。這樣核算的結果是土地增值稅免稅。如果按照一般核算方法,即政策性用房和商品房對土地成本平均分攤并且采用可售面積法分攤土地成本,則需要繳納土增稅3億元。可見核算方法的選取對于土增稅的影響空間有多大了。
房地產公司進行稅務風險控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