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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保險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7-20 23:29:3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畢業保險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畢業保險論文

篇1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或違章所載貨物;

4.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

(二)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上貨物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20%.

無過錯損失補償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第三者(僅限于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裁決,應由第三者自己承擔,而由被保險人墊付的合理的搶救醫療費,喪葬費,由于第三者確實無償還能力,裁決后一個月內第三者仍未能償還的,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限.

第三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條賠償處理

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償結案,但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三)裝卸貨物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自愿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保險車輛需進廠修理,造成保險車輛停駛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合同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罰沒,扣押,查封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90天.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期限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累計賠償的天數以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二)部分損失的,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并辦理交車手續之日起至修復并辦理完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全部損失的,按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計算賠償;(四)本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一天的賠償金額.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二)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新增加設備的新設備購置價確定.

第三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車輛損失險執行.

第四條其它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是指除保險車輛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的,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辦理本保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代步車費用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需進廠修理,在雙方約定的修復保險車輛期間內,被保險人需要租用代步車發生的費用,保險人按條款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及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執法機關扣押,查封期間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因保險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代步車費用;

(三)本保險不承擔其它附加險項下發生保險事故時需租車的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30天.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一日的賠償金額;

(二)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辦理交車手續起至修復辦理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發生全車損毀,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計算賠償;

(四)在保險期限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車上人員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受害方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依照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在下列情況下,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責任;

(二)保險車輛未發生碰撞事故,僅由驚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行為不當所引起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

(三)法院調解書中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按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他人惡意行為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因他人惡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車身人為劃痕,倒車鏡及燈具單獨損壞,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他人因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發生民事,經濟糾紛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三)車身表面自然老化,損壞;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全車盜搶附加高爾夫球具盜竊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存放于保險車輛之中的高爾夫球具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與保險車輛同時遭受盜竊,搶劫,搶奪以及車輛失竊尋回后的球具丟失,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置放于保險車輛中的高爾夫球具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高爾夫球具單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二)高爾夫球具發生部分損失;

(三)其它不屬于全車盜搶險責任范圍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丟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分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個檔次,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本保險實行20%的免賠率;

(二)本保險在保險期限內以賠償一次為限,且與全車盜搶險同時賠付.

第五條其它事項

本保險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車盜搶險的非營業類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車為承保對象.

第四部分釋義

1.保險車輛: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機動車輛,包括原汽車制造廠商固定裝置在車上且含在售價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廠后另外加裝或改裝的設備與設施.

2.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事先不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只訂明保險金額作為最高賠償限額的保險合同.

3.碰撞: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

4.傾覆:保險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險車輛翻倒,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5.外界物體倒塌:保險車輛自身以外的物體倒下或陷下.

6.行駛中平行墜落: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包括翻滾360度以上)后仍四輪著地.

7.自燃: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造成火災.

8.減值損失:指由于局部損壞導致財物修復后整體價值的減少.

9.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指保險車輛進入修理廠(站,店)并辦理完交車手續開始,到保養,修理結束并辦理完提車手續時止的時間.

10.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定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價格.

11.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汽車報廢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12.全部損失:指保險車輛整體損毀,或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達到或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保險人推定全損.

13.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者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包括此時在車下的駕駛員以及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

15.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指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行為發生之時起至公安部門將該車收繳之日止.

16.賠償結案: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或關系人簽章確認后即視為賠償結案.

17.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機動車輛保險指定駕駛員特約條款

第一條投保人可指定駕駛員或不指定駕駛員,并執行相應的費率.

第二條指定駕駛員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員姓名,性別,年齡,準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第三條指定駕駛員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員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保險人在核定總賠款的基礎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賠款,計算公式如下:

賠款=各險別賠款之和×(1-10%)

平安保險珠海市主要經營網點

經保監辦核準,廣州市共有省級分公司1個,4個市級支公司,18個營業機構,48個承保柜臺和遠程出單網點,兼業機構1018個.配備風險查勘,理賠定損人員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臺和遠程出單點四個.

市府公務用車保險服務小組通訊錄

成員名單

單位

聯系電話

傳真

連建勇

珠海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3360098

3344609

劉興

珠海中心支公司兩核總監

3360071

3360080

陳子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市場部經理

3360092

3344609

胡開榮

珠海中心支公司財務部經理

3360060

3344609

李紅衛

珠海中心支公司業務二部經理

3360037

3360037

穆立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業務一部經理

3360073

3360073

劉興

珠海中心支公司兩核總監

3360071

3360080

王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損員

3360029

3360080

陸國良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損員

3360029

3360080

蔡麗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賠執行人

3360803

3360080

曾薔蘭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賠執行人

3360803

3360080

丁志華

珠海中心支公司業務經理

3360073

李桂平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單中心

3344603

王波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單中心

3344603

報案電話

95512

急救拖車電話

95512;0756-3360803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服務要求響應表

條款號

條款題目

承諾方案

服務要求

1

提供電腦定損服務

事故受損車輛的定損核價將采用電腦報價系統,對不同車輛的零件及修復費用進行核定,保證準確,規范,統一,合理.

2

提供預付款服務

對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現人員傷亡的,在明確事故責任的前提下,可根據總賠款的50%進行預付.

3

提供異地出險,就地理賠服務

公務車輛在外地出險,可直接撥打報案電話(0756-3373991)我司將第一時間委托當地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服務.

4

提供委托索賠服務

我司與市內多家較有規模的修理廠簽定合作協議,對公務車的事故車輛提供委托索賠業務,只要資料齊全,客戶無需支付修理費用.

5

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案件較大且發生糾紛的,我司將提供必要的協助,幫助處理與交警,法院相關的事宜.

6

提供全天報案服務

我司將提供24小時全天候接報案服務(報案電話:0756-3373991),無論任何時間,都有專人為客戶接報案,指導處理,現場查勘,施救等服務.

7

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如有需要,客戶可隨時撥打報案電話,我司將提供各種緊急救援服務.

8

其他服務條款

在我司的協議修理廠可獲得各種優惠與服務,如承保期內全年免費洗車,四季定期免費檢測,正常保養維修費用優惠等.

理賠時間表

賠償金額

結案天數

5000元以下

1天

5000元至30,000元

1天

30000元至100,000元

7天

100,000元至200,000元

7天

200,000元至300,000元

7天

300,000元以上

10天

說明:在被保險單位按要求將所需的理賠單證提供齊全后,投標人的賠案時效按上述"結案天數".

車輛理賠代查勘網絡一覽表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支公司與下列汽車修理廠簽訂了合作協議.經我司授權,下列汽車維修企業可以為乙方查勘和客戶索賠.

網點名稱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等級

專修車型

匯利河汽車維修有限公司

香洲翠微東路28號

王力

黃華營

2288616

2288626

一類

各類車型

三聯汽車維修中心

吉大九洲大道1199號

梁永享

3332101

一類

各類車型

廣州本田特約維修站

新香洲梅華西路

陳亮榮

8630088

8630077

一類

廣州本田系列

南方汽車服務公司

廣珠西路界沖

周輝

8638440

二類

別克,帕薩特系列

益成汽車維修廠

吉大建業二路

周小姐

3358339

二類

風神,富康系列

珠光汽車工業公司

珠海大道廣生路段

馬海林

8682032

一類

一汽大眾系列

大昌汽車維修廠

新香洲紅山

劉貴明

2612533

一類

各種車型

卓鑫汽車維修廠

新香洲警民路1號

李向稠

8501966

二類

奇瑞系列

柏寧汽車維修廠

新香洲梅華西路

楊輝

8655029

8655031

一類

各種車型

安凱汽車維修中心

拱北桂花南路

沈志榮

8877299

二類

各種車型

興聯汽車維修廠

吉大園林路

劉貴平

3333398

二類

各種車型

恒昌汽車修理廠

夏灣港昌路

陳樹標

8883198

二類

各種車型

宏大汽車維修廠

西區三灶

王利

7611311

二類

各種車型

斗門外貿車隊

珠海斗門

張云

5592091

二類

各種車型

康雅汽車修理廠

夏灣

王光成

8899991

二類

各種車型

惠嘉汽車修理廠

香洲梅華東路302號

田代

2515009

二類

各種車型

保險條款及費率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務車保險條款

聲明

1,本條款分為基本險,總括條款和附加險三章,適用于公務車保險.在基本險中,根據責任范圍的不同,劃分為A式和B式兩種,投保人可根據需要自由選擇.在每種基本險條款中,主要內容都包括第三者責任險,駕駛員座位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將非公務車投保本險種,本公司仍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但在進行賠償處理時,在原條款規定的基礎上另外扣除損失的20%的絕對免賠率.

3,無論任何原因,投保人如發現保單內容有誤,請在收到保單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公司提出,并辦理相應的保單批改手續.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險費前提下,本公司將依照《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5,請仔細閱讀本條款中各項除外責任,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定義

1,"本公司"是指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公務車"是指:

篇2

保險畢業論文

保險畢業論文

財產保險是一種社會的經濟補償制度。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基礎,一是由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物質產品的豐富,社會財富的積累,有大量的剩余產品可保。如果社會產品只能維持人類最低限度的生活,人們兩手空空,一無所有,也就談不到財產保險。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即有險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毀,船舶遇風浪沉沒,汽車行駛中發生碰撞、傾復,地震、洪水等破壞性災害使億萬財富在頃刻之間損毀殆盡等。盡管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防災消害的能力不斷提高,但災害事故是無法絕對避免的。這不僅直接影響人們經濟生活的穩定,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將產生嚴重的影響。此外,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又會不斷增加新的危險因素。因此,為了保障社會生產過程不間斷地持續進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損及時得到恢復彌補,也就產生了對財產保險的需要。財產保險通過社會經濟互助方式,用分散繳納保險費的辦法來建立保險基金,專門用來補償國民經濟各個部門以及社會生活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經濟損失,從經濟上解決人們對財產在遭受意外損失后的補償問題,從而起到保障生產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財產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一般而言,職能是事物本質的體現,而作用是職能履行過程中的具體效果。財產保險具有積聚資金組織補償、防災防損等多種職能。但其基本職能就是用分散危險、分攤損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險基金,補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簡言之,即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籌集保險基金和組織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內在機制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單言籌集資金的職能,則儲蓄也有此職能,單言經濟補償職能,則財政、民政也有此職能。財產保險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險基金的辦法來組織經濟補償的,籌集保險基金是經濟補償的手段和條件。沒有保險基金的籌集,就無法進行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的目的和效果,兩者相依相存,是一個完整的整體。這正體現了財產保險的本質

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既然是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那么,在補償損失這點上,社會主義財產保險和醬主義財產保險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但是從經濟補償這一基點所引伸出來的財產保險的作用,則因社會制度、生產關系、經濟結構等不同而有所差別。1982年2月11日國務院國發(1982)27號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內保險業務恢復情況和今后發展意見的報告》的通知中指出“積極開展保險業務,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補償制度,對于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安定人民生活,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是有利的……是國民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這就充分說明了社會主義社會財產保險的作用。社會主義生產是有計劃指導、按比例協調發展的,各部門、各經濟單位之間有著有機的聯系。一個部門、一個單位遭災,不僅會造成局部的生產停頓,而且會造成連鎖反應,直接或間接影響其他部門的生產,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計劃的順利完成。通過財產保險對損失的及時補償,能保證社會生產、分配、流通、消費領域的正常運轉,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國實行以國營經濟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經濟制度,無論國營、集體還是個體經濟,生產和經營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由于災害事故的客觀存在,一旦遭受損失,不但生產經營不能及時恢復,而且對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稅金的上繳,銀行信貸資金的償還,職工工資獎金的發放,經濟合同的履生等都會帶來影響。通過財產保險,以支出較少的保險費而求得較大的經濟保障,能使企業的經濟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從而保證企業財務和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通過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可以經常研究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總結和研究損失發生的原因,協助投保單位搞好防災防損,消除發生事故的隱患,從而減少損失,預防和盡可能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通過財產保險,不斷積累雄厚的保險基金,在未作償付款之前可將其提供給國家用于信貸、用于投資,以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通過辦理涉外財產保險,還能為國家創造外匯資金來源,與國際保險市場建立聯系,分散危險、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

篇3

防災減損工作是保險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防災減損工作,對保險企業提高自身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減少自然災害對財產保險造成的損失,國內外不少保險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開展了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目標為:①根據保險業當前和未來財產保險防災減損的需要,建立管理系統模型,提高保險業在防災減損方面的科學決策能力;②綜合利用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和全球定位系統集成方法,提高災害預測與評估研究的科學性和可靠性;③結合不同地域自然環境的差異性和自然災害的特點,構建財產保險自然災害損失評估模型和自然災害預測和預報模型;④與其他相關部門或機構合作,逐步建立重點城市災害數據庫。

研究內容為:①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將基礎災害信息和空間信息分層表現在圖層上,并可以交互查詢和動態更新;②利用遙感衛星提供的多時相、全天候遙感圖像來獲取不同時期的洪澇災害的專題數據。在遙感圖像解譯系統下,通過對遙感圖像進行圖像增強、濾波、特征提取和分類、網格數據到矢量數據的變換、投影變換、坐標變換、幾何糾正、圖形并貼、比例尺統一等一系列的遙感圖像預處理過程,形成矢量數據庫,它轉換成地理信息系統數據輸出或者直接進入GIS空間和屬性數據庫;③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統)測量系統可獲取災情發生區域的大地測量的動態數據,經標準化后進入GIS系統;④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的空間分析功能,對不同時期的數據進行解析,建立監測與評估模型;⑤把遙感影像(遙感時空數據庫)、圖形圖像(地理空間數據和GPS獲取的動態觀測數據)以及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責任信息經過校正和標準化后疊加在一起,并利用這些復合信息進行災情監測與財產損失評估;⑥利用以上獲取的數據建立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決策支持模型。

二、技術方案

系統通過對致災因子和孕災環境的分析,采用一些預測或實測的方法,結合3S(GIS、GPS、RS)技術,將預測或實測結果以災害圖層的形式表現出來,同時,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也以保險責任圖層的形式體現出來,將兩個圖層相互疊加,采用損失評估模型,就可以對承災體由于災害產生的損失進行評估,最后得到財產損失評估結果,根據損失評估結果進行防災減損決策支持。

系統中包括7個數據源或數據模塊:GIS圖層、災害因子、災害圖層、保險責任數據、損失評估結果、保險理賠數據和決策支持。其中CIS圖層是基礎,災害圖層、保險責任數據和損失評估結果需要與GIS圖層相結合,以圖層的形式展現。

GIS圖層上包括點狀信息、線狀信息和面狀信息三種圖層,如城市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公檢法機構等圖層屬于點狀信息圖層;城市道路、等高線、河流等圖層屬于線狀信息圖層;行政區劃、綠地、湖泊等圖層屬于面狀信息圖層。將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圖層按照地理坐標系進行配準,然后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疊加,就形成了基礎地理信息圖層,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間屬性。

災害因子包括致災因子和環境因素。所謂致災因子是指導致災害發生的觸發因素。洪澇災害的致災因子是致澇水量,以及與致澇水量有關的致災因素如降水量、降水歷時、河流水情要素等。這里定義模型涉及的致災因子為降水量、災害持續時間等。環境因素又稱孕災環境,指災害作用的環境,包括地表特征(植被、建筑物分布)、地形指數(高度、寬度、坡度、坡向)和排水能力等。

災害圖層是致災因子作用于環境因素上產生的結果,包括洪水淹沒區域、洪水淹沒水深、洪水淹沒時間、災害強度和模式。模式是對災情的劃分,包括典型模式(5年一遇的降雨、10年一遇的降雨等)、暴雨模式、臺風模式、暴雨臺風復合模式4種。

保險責任數據包括保單數據和標的損失系數,其中保單數據來自保險公司業務庫中的承保數據,而標的損失系數則是通過對保險理賠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的結果。標的信息和標的損失系數構成了系統中的承災因子(承災因子就是當災害發生時在致災因子影響下發生明顯變化而表現出災害特征的人文或自然要素)。

保險理賠數據來自保險公司業務庫中的歷史理賠數據。

損失評估結果是災害圖層和保險責任數據相結合,通過一定數學方法運算得到的。對應災害區域中各受損標的的損失情況,有兩種展現形式:以保單為中心和以客戶為中心。

決策支持是根據損失評估結果確定的,包括風險等級、防洪預案或施救方案、費率建議等。

通過對系統結構框架的細化,可以進一步將系統分解成為靜態模型和動態模型兩個部分,分別執行不同的功能,下面將對靜態模型部分和動態模型部分進行闡述。

1.靜態模型

靜態模型反映財產保險防災減損系統的靜態結構,它是系統模型框架的基礎,是實施預測和評估的前提。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靜態模型主要包括三種圖層,對應一個數據庫。三種圖層是基礎圖層、責任圖層和災害圖層,對應的是保險公司防災減損中間數據庫。在靜態模型中,基礎圖層對應模型框架的第一層中的環境因素部分,它的主要來源是國家測繪機構提供的不同比例尺的基礎地理圖層,它為其他兩個圖層提供了基準信息。基礎地理圖層上包括點狀信息、線狀信息和面狀信息三種圖層,如城市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公檢法機構等圖層屬于點狀信息圖層;城市道路、等高線等圖層屬于線狀信息圖層;城市水系、行政區劃等圖層屬于面狀信息圖層。將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圖層按照地理坐標系進行配準,然后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疊加,就形成了基礎地理信息圖層。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間屬性。

責任圖層對應的是模型框架中的保險責任數據,它是保險責任信息與地理信息的關聯圖層,它反映保險責任和保險公司營業網點等與保險責任有關的地理信息分布情況。責任分布圖層主要是點狀信息圖層,如財產保險標的位置,客戶的分布情況等。圖層上的信息點與防災減損中間庫中的業務數據相聯接。

災害圖層對應的是模型框架的災害圖層,它是主要風險與地理信息的關聯圖層,主要反映水災、風災等災害的地理分布情況。災害圖層主要是面狀信息圖層,如各個歷史年度水災分布情況等。這個圖層主要根據預測的或實際的災情信息進行計算,經過處理形成面狀信息后,通過幾何校正和處理與基礎地理信息圖層進行匹配和校準后,與基礎地理圖層進行疊加。

防災減損中間數據庫中存放了客戶基本信息、業務基本信息、災害基本信息等,中間庫中的數據來源包括業務系統、客戶關系管理系統和可以得到的災害實時或歷史信息。

2.動態模型

動態模型反映財產保險防災減損系統的動態過程,體現了原型系統功能實現的過程。

動態模型包括災情預測、損失預評估、預案及應急方案三個部分。災情預測模型采用了基于DEM的災情預測模型,綜合考慮引發災情的各種因素,采用DEM模型進行初步預測,得到可能受災的地區、淹沒深度和持續時間,然后采用神經網絡模型進行修正,使得預測精度進一步提高。損失評估模型在預測災情或者實際災情的基礎上,將對理賠數據統計分析得到的承災體損失系數作為損失度計算的一個的因素,在此基礎上最終形成災害損失評估結果。

(1)災情預測模型

災情預測模型的基本方法就是根據GIS系統提供的地理圖層,以及通過各種途徑獲取的災情參數和其他災情信息,預測災害到來時的淹沒區域、淹沒水深和災害強度等。災情預測需要從外部項取得數據,這些外部項包括電子地圖供應商、氣象部門、水務部門和遙感數據提供部門等。在處理方法中,系統按照不同種類的災害模式進行分類研究,這樣的研究結果更有針對性,也更加準確。系統最后生成不同模式下的災害圖層,供保險公司防災減損工作參考,同時為損失評估輸入必要的參數。模型中采用了基于GIS和RS的預測方法,最終得出所需要的災害圖層。災情預測過程如圖1所示。

災情預測的步驟是:

①從電子地圖、氣象數據、水務數據和遙感數據中獲取基礎數據,對數據進行提取,并做預處理。提取出模型方法可以處理的數據。

②依據等高線數據和遙感影像數據建立DEM模型,按照各種模式,結合遙感得到的地形特征信息,承災體下墊面情況和植被截留情況,進行災情預測,得到可能被淹的區域、淹沒深度和持續時間,得到下一步運算所需的指標。

③將上步得到的結果和雨量信息等及從外部項得到的各指標輸入已經訓練成功的網絡,經運算得到預測的結果。

④對預測結果進行處理并反映到地理圖層中,使客戶可以了解災情預測的結果,并可以為進一步的損失評估所用。

(2)損失評估模型

財產損失評估模型有效利用收集到的信息(利用GIS技術、RS技術和GPS技術,把遙感影像、圖形圖像以及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責任信息經過校正和標準化后疊加在一起的復合信息),建立模型并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由于財產損失評估模型是針對保險企業建立的,所以其評估目的是根據投保標的的情況和實際發生的災害情況對標的所發生的直接損失進行評估,生成“財產損失評估表”,即對于每一個投保標的,給出其可能損失度,并計算出可能損失額,并給出所有投保標的可能的總損失額,以指導查勘小組的查勘定損工作。圖2顯示的是財產損失評估的過程。

財產損失評估模型的步驟如下:

①從災害圖層中提取災害數據,包括淹沒水深、淹沒時間、災害強度和淹沒區域。

②對歷史理賠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得到標的損失系數表。

③把在災害圖層中提取的淹沒區域與保險責任圖層進行疊加,得到受損標的信息,包括險種、標的類型和標的價值。根據險種和標的類型查找標的損失系數表,得到標的的損失系數。

④淹沒水深、淹沒時間、災害強度和標的損失系數共同組成財產損失評估模型的輸入因子,通過評估模型方法運算得到各災害區域中的標的的損失度。

(3)防洪澇預案和應急方案

保險系統防洪澇預案是為保障保險財產安全、避免或減少保險財產因洪澇災害帶來的損失,在現有水利工程設施條件下,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洪水災害而預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對策和措施,是各級公司在防汛期間實施指揮抗洪搶險的依據。

防洪澇預案的組成結構包括兩方面的內容:風險分析和主要對策。在災害發生前,保險公司按照防洪澇預案的有關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一旦發生災情,則立即啟動應急方案,確定責任人,確定受災區域,調度施救隊伍。

三、創新點及成果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從保險公司的實際需求出發,建立了防災減損原型系統。系統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緊密結合,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防災減損研究;根據保險公司全國歷史理賠數據,得到了保險標的的損失系數,為保險公司的防災、風險評估等工作提供了幫助,為今后與地理位置相關標的的保險費率厘定提供了依據。系統充分利用3S(遙感、地理信息和全球定位)技術,與社會相關部門緊密協作,建立了災情預測模型和損失評估模型,并給出了保險公司防災減損預案,為保險公司的防災減損工作提供了支持。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的創新點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研究

充分發揮保險公司業務數據方面的優勢,利用以往的業務數據,結合外部數據(如城管、水務、氣象等數據),得到了與災害有關的全面、客觀的資料。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研究,有效地解決了經濟統計資料不完備的問題。

(1)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研究,實現了防災減損研究與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的有機結合,充分利用GIS和GPS技術,使保險公司的業務信息具備了地理屬性,可以直觀地反映在地理信息平臺上。同時,系統將客戶與保單進行掛鉤,使得業務信息的管理更加清晰有效。

(2)提高服務水平是保險公司在越來越嚴峻的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的有效途徑,系統以此為出發點,充分體現了保險公司“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思想,保險公司利用系統的預測和評估結果,通過災害風險圖可以清晰地得到具有潛在水災風險的標的、客戶和保險人,使保險人能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3)保險公司積累了多年的保單數據和客戶數據,這些都是進行防災減損研究的寶貴財富。通過業務信息和GIS的結合,以專題圖的形式,清晰地看到保險客戶和保險責任的地理分布,從而為保險公司的業務拓展、機構設置、資源分配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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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險公司積累了多年的理賠數據,這是對災害損失的最客觀而又全面的記錄,解決了損失評估中經濟統計資料不完備的難題。系統提出了損失系數的概念,并根據保險公司全國2000年之后的理賠數據,按出險原因、險類、險種和標的類型的不同,對財產保險的標的理賠數據進行了統計分析,得到了損失系數的具體數值。損失系數體現了不同類型的標的在不同的出險原因下的損失程度,解決了損失評估中的關鍵問題,為保險財產損失評估的量化做了準備。

2.利用遙感技術和相應的數學方法對孕災環境進行全面分析

GIS具有數據采集及空間分析能力,尤其是地形表現、土地利用和土壤數據的獲取、坡面流路徑的確定、水文參數的提取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RS具有獲取大范圍信息的能力,遙感影像能夠直觀和完整地反映地表空間分布的各種物體和現象。通過遙感影像,可以了解城市布局、土地覆蓋狀況、土壤類型等情況,它可以作為GIS的一種主要的數據源。

利用GIS和RS技術,可以方便地生成模型參數(如DEM數據、降雨等值線數據等)并可視化顯示,這樣解決了傳統方法缺乏足夠的空間分析功能、不能動態顯示模擬結果的難題。綜合降雨模型、排水模型和產匯流模型,以RS作為模型數據源之一,結合GIS的分析方法和手段,建立一個基于GIS和RS的城市內澇災害分析模型,模擬內澇積水的淹沒深度、淹沒面積分布和淹沒時間,并以可視化的形式顯示模擬結果。

以大比例尺地形數據作為基礎數據集,使用高分辨率遙感影像數據和等高線相結合,準確真實地反映研究區域的地形特征和地物空間分布狀況,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基于RS和GIS的城市內澇災情預測模型,將該模型應用于財產保險防災減損領域,為指導保險公司采取防災減損措施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

3.采用以防災減損為中心的信息模型和集成方法

原型系統通過地理信息這個平臺上對各單位的信息進行有效集成,反映了他們之間的相互作用。

系統建立了數據導入的方法,包括從氣象部門得到的氣象數據,從城管部門得到的地下管網數據和從水務部門得到的水務信息以及電子地圖信息等等。系統利用了氣象部門提供的雨量信息作為災情預測的降雨量信息來源,利用城管部門得到的地下管網數據建立了排水模型,根據電子地圖信息建立了DEM,利用遙感圖像得到了建筑物分布、植被分布、承災體下墊面情況等對災情預測至關重要的因素。

4.建立了有針對性的防災減損模型系統

通過建立防災減損模型系統,為保險公司防災減損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平臺,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了過去防災減損工作中盲目性和缺乏針對性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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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在哪些地方易產生理賠糾紛?應如何避免這種“十賠九不足”的現象?本期將請來專業人士與讀者一起探討

【企業財產保險】

企業財險應足額投保

在發生火災、暴雨等情況致使企業財產受損時,要在第一時間報案,使保險公司能夠及時查勘現場

企業主在投保時一定要先摸清家底,除了為賬面資產投保外,還可為賬外資產、低值易耗品等投保

物流、倉儲公司庫存貨物流動性強、變化量大,投保時應盡量按年度最大庫存量計算保額

理賠證據搜集要齊全

不久前,上海本地一企業因車間發生火災導致部分機器設備被燒毀,企業主發現后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進入理賠程序。過了幾天,企業主又想到,同時被燒毀的還有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這也是可以索賠的,便再次向保險公司報案。但再次報案時,那些被燒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已經被處理掉,保險公司無法準確定損,由此引發糾紛。

專業人士提醒,客戶應注意理賠證據保全問題。在發生火災、暴雨等情況致使企業財產受損時,要在第一時間報案,使保險公司能夠及時查勘現場。除了電信、供電等特定單位,在發生事故時需要盡快恢復,在事先即與保險公司約定允許先行處理外,其他企業都不能在保險公司查勘前擅自處理,尤其是不能把保險公司當成報銷公司,把現場都處理好了之后再報案。

該人士還提醒,客戶填報損失時,要仔細確認損失的程度和損失的量,完整填報所有損失;如果事后又發現還有未報損失,要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不能在處理好未報損失后再告知保險公司,這樣保險公司難以定損,易發生扯皮現象。

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保險公司只能根據企業日常記錄的產量等數據推測火災中受損的物資。這種方法推算出的結果當然是不精確的,如果推算理賠額小于實際受損額,客戶則不得不自己承受相關損失。因此在保險公司精確定損前保全理賠證據顯得至關重要。

投保時宜足額投保

上海某服裝廠,在生產規模擴大時購入一批縫紉機。數月后,因車間發生火災,燒毀了部分新買的縫紉機。企業主想到自己曾買過保險,遂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誰知保險公司以受損縫紉機未入賬、而企業僅為賬面資產投保、未為賬外資產投保為由拒賠。

企業投保財產保險時,一般根據賬面資產原值計算保額。但是現在一些民營企業,賬面資產往往與實際資產相差很大,一家賬面資產只有幾百萬的小型企業,實際資產可能有幾千萬。如果企業主僅根據賬面資產投保,那么大量的賬外資產出險時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的。

專業人士建議,有類似情況的企業主在投保時一定要先摸清家底,除了為賬面資產投保外,還可為賬外資產、低值易耗品(價值在500元以下的,諸如信封、紙、筆等辦公用品也是不入賬的)等投保。當企業生產規模擴大、資產增加時,要及時為新增的資產投保,及時增加保額,以免出險時像上述案例中的企業主一樣不得不自己承擔損失。

注意庫存量變化、季節性生產、折舊等因素

某物流公司以1000萬保額為自己倉庫中的庫存貨物投保。因連降暴雨致倉庫進水,部分貨物被淹,損失總計約300萬元。該物流公司原以為投保了1000萬的保額,這300萬的損失應可獲得全部賠償。孰料保險公司以按比例賠付為由,認為該公司出險時全部庫存貨物價值1500萬,300萬的損失占20%,故僅賠付1000萬的20%,共計200萬元。其余100萬元損失由該公司自行承擔。

專業人士表示,保險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實行按比例賠付的原則,由于出險時實際財產總值大于投保時的保額而帶來的損失差值部分由客戶自己承擔。該人士建議,物流、倉儲公司庫存貨物流動性強、變化量大,投保時應盡量按年度最大庫存量計算保額,以免出險時發生賠付不足的情況。一些受季節性因素影響較大的生產廠家,也應當按照旺季時的最大庫存貨物量計算保額,不要為了少繳一點保費而估值不足,等到出險時又追悔莫及。

該人士提醒,企業主在投保時還應注意資產在運作過程中的變化形式。例如現在有許多小型私企從事來料加工業務,原材料是上家的,進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后再將產品返還給上家,從中收取一定的加工費。像這種情況,如果原材料或是加工后的產品出險了,保險公司是不賠的,因為這些資產并不屬于該企業所有。而即使上家為其原材料投保了,因為這時原材料不在上家的保險地址內,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因此建議類似的企業在投保時,不要忘了為這些代保管的資產也投一份保險。此外,從事租賃業務的公司也要注意及時將租賃資產的變更地址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以避免因保險資產不在保險地址內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此外,引起賠付不足的原因還有折舊等因素在里面。例如一把椅子新購入時價值500元,按8年折舊匡算,假如4年后這把椅子完全損壞不能使用,則保險公司計入折舊因素,僅賠付250元,如這把椅子修復后還可使用,則保險公司僅賠付維修費用。

【家庭財產保險】

家庭財險要分清起因

客戶需轉變那種只要為家庭財產投了保,出險后凡是受損的家庭財產保險公司都應該賠的觀念

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看清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財產范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出險后保險公司不賠,不屬于保險財產范圍內的,保險公司也不賠

火源本身不賠

柳先生去年為自家投保了保額為1萬元的家庭財產保險,年底因使用取暖器不慎引發火災,所幸及時撲滅,僅燒壞了客廳的一把椅子和組合沙發中的一個單人沙發。柳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1000元的賠償要求,其中包括取暖器價值100元、椅子價值100元、單人沙發價值800元。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后賠付900元,取暖器100元不賠。

專業人士表示,客戶需轉變那種只要為家庭財產投了保,出險后凡是受損的家庭財產保險公司都應該賠的觀念。在上述的案例中,經查驗證實所有由于火災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都賠,而導致火災發生的火源本身保險公司不賠,因此該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版權所有

該人士提醒,在客戶報案后,保險公司會根據家庭財產受損的各種原因決定賠付內容。以下兩種情況保險公司是不賠的,一是對事故原因舉證不明不賠,二是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賠。許多投保客戶往往因為對這些不了解,而在理賠時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

例如:同樣是冰箱、電視機等家電損壞了,如果是因為雷擊而導致的,保險公司就賠;如果是由于供電原因引起電壓不穩而導致的,則保險公司不賠;而如果是由于臺風導致380V電線碰上220V電線、引起居民家中家電損壞,則保險公司還是會賠。

防范不嚴不賠

胡女士投保了家庭財產險附加盜搶險,去年夏天因外出時未關窗戶導致家中財物失竊,共計損失約5000元,其中現金500元、手機一部2000元、衣物2000元、DVD一臺500元。胡女士報警后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5000元。保險公司查驗現場及參考警方資料后認為,胡女士家門鎖完好,失竊的主要原因是胡女士防范不嚴、忘記關好窗戶,這不在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內,因此拒賠。由胡女士自己承擔5000元損失。

專業人士表示,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看清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財產范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出險后保險公司不賠,不屬于保險財產范圍內的,保險公司也不賠。

在上述案例中,胡女士所丟失的現金和手機都不在家庭財產險附加盜搶險的保險財產范圍內,因此即使是胡女士關好門窗、家中由于門鎖被撬而導致財物遭竊,現金和手機總計2500元的損失保險公司還是不賠的,仍要由胡女士自己承擔。該人士建議,對于家中的現金和有價證券,如果客戶擔心失竊,可再投保附加現金有價證券險。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郵票、油畫、珠寶玉器等無法估值的收藏品或藝術品,保險公司一般不接受投保。這一方面是因為這些物品本身的價值難以準確估計;另一方面,萬一發生部分損壞,保險公司只按比例賠付或只賠付修復費用,而實際上物品價值已大打折扣;此外,難以防范道德風險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專業人士提醒,在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中,許多客戶都會犯保不全的錯誤。他們在投保時總以為交了保費就萬事大吉,以后家里財物受損了保險公司就都會賠,一旦出了險,再拿出保單仔細一看,才發現這也未保、那也未保,很多損失都要自己承擔。

現在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推出了家庭財產保險的套餐式服務,在主險之外附加電器責任險、水管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咨詢清楚,根據自身的家庭情況選擇合適的附加險種(例如家里是老公房的,就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這樣如果因自己家中漏水導致樓下鄰居受損時也可獲得相應賠付,而家里如果是別墅的就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無須投保該險種。),盡量保得全一點。

賠付標準有“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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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類高職畢業生就業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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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勞動法、行政復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的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單位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采用復查和行政復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

(二)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三)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四)認為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五)對經辦機構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六)認為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七)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

(八)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九)認為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屬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并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九條、申請人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與經辦機構之間發生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提出的,接到申請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其他工作機構接到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立即轉送本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

第十二條、申請人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的,該經辦機構應指定其內部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并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維持或者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查決定。決定改變的,應當重新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經辦機構作出的復查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經辦機構的復查決定不服,或者經辦機構逾期未作出復查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在經辦機構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期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經辦機構的復查程序終止。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復查期間,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中止,復查期限不計入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決定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

本條規定的期限,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計算;因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欠缺致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難以作出決定而要求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的,從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行政文書,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向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后,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行為確屬有正當理由,應當將審查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對已受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和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提交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及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條、申請人可以依法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有關人員的意見,并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依法向有關部門請示行政復議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應當如何處理期間,行政復議中止。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在30日內對該規定依法作出處理結論;

(二)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以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該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請其在6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論告知移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三)該規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該規定期間,行政復議中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有關中止情況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繼續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將恢復行政復議審查的時間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審理,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申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變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對其組織審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提出處理建議,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經本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后,由本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六)復議結論;

(七)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將復查決定和行政復議文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必須執行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拒不執行或者故意拖延不執行的,由直接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經辦機構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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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以及建設新農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和農村人口養老問題緊密相連。考慮到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加速發展的城鎮化進程,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數人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時期防范風險、防止農村老年貧困、調節農村人口年齡和性別結構,就必然持續成為經濟社會發展中至關重要的政策議題。

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法律法規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養老保險金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懲罰措施。目前農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違規行為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挫傷農民投保積極性,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

2.自給來源少,吸引力不足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少行政管理畢業論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再無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這些政策,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長慢,難以為繼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速,出現負增長。農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現負增長。

三、完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在中國城市化進程中,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制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中國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并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準、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行政管理畢業論文,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養老的優良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現階段,由于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從制度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

四、結語

從農村和整個國家現代化長遠角度看,建立農民養老制度是對農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護。嚴峻的人口發展現實、前所未有的復雜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學習的國外經驗, 都迫使中國不得不用創新的思路、戰略的眼光來審視和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乃至整個社會保障制度, 走出一條城鄉之間相對獨立而又良性互動的、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啟示并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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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俞仁龍.浙江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行性分析[J] .嘉興學院學報,2005 , (4) .

篇8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和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長期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傷害后,由國家或社會給予負傷、致殘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屬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它關系到維護千百萬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切身利益,關系到人民生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制度難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本文從以下幾方面對我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提出一些建議。

一、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

(一)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在覆蓋人員范圍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業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執行”。改革開放后,涌現出大量的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在這些企業中,有不少企業勞動條件較差,不重視安全管理,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率較高,而國家又沒有及時出臺相應的勞動保護法規,在“預防”上予以強制及約束,也沒有相應的工傷保險法規強制對職工進行工傷保險,甚至出現有些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只發工資、不管傷亡的“生死合同”現象。

工人為了賺錢與雇主簽訂“生死合同”,一旦發生傷亡事故,一切損失由工人自己負責。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此種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但是如果沒有強制的工傷保險作為后盾,賠償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勞動者沒有簽訂所謂的“生死合同”,用人單位也往往是在出現工傷事故后,草率處理或僅付給受傷害者醫療費用,或索性與受傷害者“解除合同”,將其踢出單位大門,對于死者的賠償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資、私營、鄉鎮企業中的職工中缺乏勞動保護,發生工傷后,以雙方“私了”方式對工傷職工只支付極低補償金的現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傷保險沒有立法,大部分外資、港澳臺及私營企業不愿參保,嚴重制約了工傷保險的發展速度。

(二)必須進行改革以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工傷保險是我國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國境內”實行的社會保險項目,范圍比較廣泛,但目前社會化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較低。工傷保險范圍的擴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條件。它保證社會公平原則的貫徹和社會成員的安全,并保證企業機會均等、效率優先的競爭原則得以實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傷保險制度要逐步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在我國,當務之急是通過立法盡快把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納入到工傷保險范圍中來。這些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差、設備陳舊,發生工傷事故的數量已占全國工傷事故的一半。只有實行工傷保險的“廣覆蓋”,才能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減輕企業的負擔,保證職工發生工傷時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險待遇。如果沒有一種社會統籌的工傷保險機制,一旦發生事故或意外,企業就要單獨承擔全部風險,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不利于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實行工傷保險就是要通過社會共濟,達到風險分擔的目的,免去企業的后顧之憂,從而改善整個投資環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圍內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受到了企業的歡迎,更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國外一些國家的工傷保險社會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職工和企業雙方面都得利。當然“廣覆蓋”是一個滾動發展逐步推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參加工傷保險,權利義務應該是對等的,不能少繳費甚至不繳費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傷的認定標準問題

(一)我國工傷認定的標準及其存在問題

1.現行制度中工傷的認定標準

在工傷保險中,最核心的問題是對于工傷的認定問題,因為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給予因工傷亡者優于非因工傷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國目前對于工傷的認定,立法主要采用列舉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明確、具體。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應當按照工傷處理的工傷傷亡被排斥在工傷范圍之外。

我國現行工傷認定的依據是勞動部1996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工傷的認定,規定了10條界定標準,對全國企業統一工傷標準和認定工傷,起到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傷得到工傷保險的認可和法律的保護。但實際中仍有一些工傷事件按10條標準難以界定,例如,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于深夜在辦公室被害可否認定為工傷?職工值班期間外出用餐突發疾病能否認定為工傷?

2.現行工傷認定的10條標準存在著詞匯界定不明晰的問題

《辦法》界定工傷的標準表達含混,很多詞匯的含義難以界定。例如,“履行職責”的范圍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職工正常上班從事本職工作的行為,為何上班時間遭人蓄意傷害卻得不到工傷認定;因“公”與因“工”又該作如何劃分?

筆者認為,可對“履行職責”作擴大理解,在正常生產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導致的人身傷、殘、亡,也應劃入工傷范圍。只要勞動者在工作生產的時間和區域內從事正常工作生產,遭遇來自他人的傷害,就應認定為工傷,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至于因“工”作為工傷,應該是無可非議的。目前難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與私相對,因“公”是為了區分因“私”,由于個人私事而造成的傷害不屬工傷范圍。這也許就是因工與因公這兩個詞同時出現在工傷保險法規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較難把握,因“公”與因“私”某些時候不能完全的區分。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2000]4號文件規定,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暫時缺乏證據,無法判定受傷害原因是因公還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負傷、死亡待遇處理,待傷害原因確定后,再按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筆者以為,從保護勞動者角度出發,此規定對受傷害的弱勢勞動者的保護不利。應當先認定為工傷,使受傷害的勞動者能盡快康復和恢復勞動能力,若確認不是工傷,則可向勞動者追償。

3.不認定為工傷的6種情況

《辦法》中還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況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1)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斗毆;(4)酗酒;(5)蓄意違章;(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中的一個主要原則就是“無過失責任”原則。所謂無過失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各種傷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對其作出傷害賠償。在這個原則中排除了受害的勞動者本人的故意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故意實施的行為導致自身的致傷、殘或致死,用人單位及雇主可免責。工傷保險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賠償制度。最初,勞動者只要存在過失或過錯,雇主即可免除責任。后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不斷加強,發展到現在,勞動者的嚴重故意才能構成雇主免責的要件。

我國的勞動法律規范中沒有明確限定雇主免責的要件,但基于對勞動者權利的傾斜保護,筆者以為也應該對用人單位及雇主的免責條件進行嚴格限制。而《辦法》中的6條內容規定不明確,存在著難界定、尺度難把握的問題。如果一概不認定為工傷,不利于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比如蓄意違章,蓄意與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過程中明知是違反工作紀律的,仍然故意違章,這是否算蓄意違章?目前還缺乏對蓄意違章的權威的解釋。有學者認為,蓄意違章,一般是指職工憑主觀臆斷,故意制造事故以達到個人目的;或因違章行為發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擴大;或經常違章作業屢教不改的。勞動者及其家人蒙受著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勞動者的方向傾斜。而且相對于受傷害的勞動者而言,單位取證要容易一些。但是,如果所有的舉證責任都由單位一方承擔,又會過度加重單位的責任,所以勞動者一方也應承擔部分舉證責任。在西方國家,沒有獨立的勞動法律部門,勞動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內,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也是平等的法律關系,勞動者雖然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但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還無法也不可能達到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單位單方面承擔所有的舉證責任。簡單地說,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的傷亡屬于工傷,舉證責任的分擔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用人單位主張不屬于工傷,就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

三、工傷保險的待遇問題

(一)我國目前工傷保險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國目前工傷保險的待遇構成還是比較合理的,但待遇標準和水平均偏低。現行的工傷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標準工資計發的,基本上還是五六十年代的標準。改革開放后職工收入提高了,工傷待遇標準與工資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沒有正常的調整機制,傷殘待遇及死亡撫恤就顯得更低。傷殘職工及死亡者遺屬本來就屬于社會最困難的群體,在此情況下,他們的基本生活難以得到保障。

篇9

內容提要:作為一名從事三年人壽理賠的核賠員,在理賠整個過程中牽涉到很多有關保險受益人的問題,這與受益人條款,受益人制度有緊密聯系。在理賠中通過審核決定,并計算出保險金給付額,然后賠案處理的最后一個步驟就是給付保險金。保險金如何準確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壽險業在我國的發展剛剛起步,與其有關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在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會遇到很多問題,產生很多糾紛,甚至是訴訟,如果處理不好的話,就會使賠案遲遲不能解決,就會給保險公司造成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

保單所有人是人壽保險中的一個新名詞。保險單所有人是保險單上該欄內所載明的人,或是其繼承人、受讓人。保險單所規定的所有權由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變更受益人,退保,轉讓保險單所有權,借款,領取紅利,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單所有人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局多數,然而,有時保險單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為了理順這種關系,增加使用保險單所有人這個名稱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個保險單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說我們研究談討一下受益人的有關問題在理賠中的應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將從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的分類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賠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諸多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保險受益人理賠被保險人繼承

一、受益人的定義:

在理賠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幾個名詞: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險保障的對象。

保險單所有人首先有權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應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們可以為自己選擇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而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據這種情況來分析受益人條款以及在理賠中遇到的有關受益人的問題。

二、關于受益人的變更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

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早期的人壽保險合同幾乎都規定受益人是不可變更的,而現代的人壽保險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有時也允許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種既得了一種既得權利,未經受益人本人同意,不準變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擁有保險單所有人的其他權利,諸如退保、取得保險單質押貸款、領取紅利等①。另一種觀點是,當影響受益人利益時,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權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險單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強迫投保人繼續繳付保險費。如果投保人不繼續繳付保險費,也不排除讓受益人來代其繳付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首先必須慎重仔細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在變更時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同時,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麻煩,保單簽發后,任何可能會影響風險程度的重要事頂的變更都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壽險實踐中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也較常見,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被保險人從事這一行為時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其次,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并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員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業也可以是一個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員受益人則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單位的成員為受益人,如被保險人的子女。當被保險人希望保險金在家庭成員中間平均分配,使用成員受益人是恰當的。由于識別成員存在困難,保險公司會限制成員的受益人的名稱。有時投保人在指定成員受益人時用詞含糊,只能根據意圖來解釋。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時間與給付保險金的時間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誰有權領取保險金?根據意圖解釋,“未成年子女”這個用語只能說明在指定受益人時他們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說明給付保險金時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這個用語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養子、養女以及他們所承認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應用清晰文字來指定成員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會比被保險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孫子孫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額,也應該予以說明。

四、有關受益權的轉讓

在保險中會涉及到轉讓問題,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權轉讓權。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除保險合同約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權利僅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至于保險金的返還請求權等權利原則上仍屬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認為受益權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能用以抵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并且可以免繳遺產稅。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③

受益權不是一種現實的權利,僅僅是一種期待權。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受益人。只有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權才能變為現實的財產權,受益人才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保單的轉讓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權,僅僅是受益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讓人。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合同列明允許轉讓的,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定

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該轉讓的結果實際上相當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保險公司在接到受益權轉讓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受益權轉讓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五、順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或者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時同時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則可以避免在出現上述情況下給付保險金的麻煩。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首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則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險人之前情況下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沒有領完分期給付的保險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險金向第二受益人給付。在許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為第一受益人,子女則被指定為第二受益人。為了便于處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數小時后死亡的問題,許多人壽保險單有一項“遺屬條款”,它規定,為了有權取得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必須生存一段時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象。在太平洋壽險開封中支的人身壽險的受益人一欄中有60%的保單填寫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

在人壽險保險公司理賠實際工作中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陷入被保險人財產繼承糾紛之中。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定”混同出現的問題:長期壽險保單在各家壽險公司的保單中占有相當的比重。隨著時間的變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結構很可能會發生變化。如不明確指定受益人,僅約定受益人“法定”,就會使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金領取人處于不確定狀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也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只有既無遺贈撫養協議,又無遺囑或遺贈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⑤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時才會有法定繼承人。

2、在保險金給付上的差別在理賠中帶來的問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定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給付。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被保險人生前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負有債務,則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據《繼承法》中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遺產提出先予清償要求。所以,增大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明確指明了受益人,發生理賠時,受益人仍生存,則受益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得到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只需核對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即可,處理起來會很簡單。如果看被保險人有無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和遺贈,然后才能按法定繼承進行給付,給付時還負有核對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的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會很謹慎,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就會遺漏繼承人,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補救措施不到位就會置身于被保險人的繼承糾紛之中。處理不好在理賠中就很難準確的給付保險金。

所以,保險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會導致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賠時不僅增加了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難度,而且有可能違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障設想。因此,投保人壽保險時,明確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個人未成年的受益人會產生一些獨特的問題。例如,指定一個未成年人為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變受益人就需經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沒有這樣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須有一個監護人,監護人有著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往往不會同意改變受益人。又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直接向未成年人給付保險金,這也需要指定一個監護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則會推遲保險金給付,并需要一筆法律費用。一種辦法是在遺囑中指定一個監護人;另一種辦法是向一個受托人給付保險金,該受托人有權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運用資金。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八、在理賠實踐中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

在理賠實踐中受益人的給付通常不難處理,但有幾種特殊情況不好處理,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該受益人的既得權利能否轉讓給其繼承人?如果有多個受益人,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分析。一種情況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允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單個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這種方式解決。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權取得全部保險金,還是僅取得原有的份額?換言之,那些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權益能否轉讓給繼承人。對于這個問題,有時候的裁決不一致。最好的辦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時對這種情況予以說明。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所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對此,我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繼承人享有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與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的義務是對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權源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衡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后順序的,若推定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經死亡,保險金就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種結果,使得保險金可能由與被保險人關系非常疏遠甚至沒有什么利益關系的人所得,違背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遺產處理更符合保險的精神。

3,離婚對受益人地位的影響

許多離婚訴訟的財產協議未提及人壽保險單,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情況下,往往忘記了把配偶指定為受益人這一件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判決不影響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因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條款的主要規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另規定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等。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對于婚后投保,離異后再婚者,如果將其所寫的“法定”理解為投保時法定,則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險金的權利;如果理解為出險時法定,則其現任夫(妻)有取得該保險金的權利。持不同觀點的人處理這個問題所得的結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說。但在壽險理賠實踐中是按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時自己的家庭狀況確定受益人,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保險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此時的“法定”會因被保險人家庭關系的變化而與投保時的“法定”不同,保險金的兌現可能與當初簽訂壽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③《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③從這一規定可見,只有在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況下,保險金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益仍應得到保護,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權請求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不能因一人或幾人的非法行為使得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全部動搖,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金的取得是不確定的,因為人的生命是不確定、不穩定的。

九、我國《保險法》中受益權規定在理賠中的完善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和中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保險公司也越來越多,保險業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保險中理賠的也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據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在理賠中的幾點完善:

1,在受益人的變更中保險法應該把遺囑和公正的效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

在理賠實際處理中找不到準確的依據。

2,“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而客戶常常

這樣填寫,而保險公司也默認這樣填寫。增強有關受益人方面的審核義務,不僅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條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險理賠糾紛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3,理賠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幾種特殊情況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在保險法中也無明確規定。所以,完善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險公司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是必要的,保險公司在

完善有關的條款同時也要提示客戶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必要的話應該詳細解釋有關問題,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戶在出險前已經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賠時產生糾紛。

隨著保險中理賠的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①《保險法原理》孫積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險》陳滔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

④《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許謹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學》李由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頁;

篇10

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開發促銷新產品,經歷了“儲蓄型——保障型——投資型”的演變。最初,將保險單的利率與銀行存款相比,渲染保險單的儲蓄回報功能。在銀行利率一再下調的壓力下,保險公司不得不放棄高利率的保單,重新回歸保障功能。而后開始大力引進國外投資型險種,如投資連結保險、分紅保險,曾一度紅火了沿海各大城市。

但是僅從防范利差損目的出發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進而要求拓寬投資渠道;或者,僅從繁榮股市目的出發,鼓勵保險資金入市及保險公司上市,都患了“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近視病,過多資金入市也可能引發股市過熱的危險。因此,強化保險業的金融功能需要從更宏觀的視角出發。筆者認為,強化保險業的金融功能還可以從貨幣政策體系入手。

貨幣政策的新發展

貨幣政策目標是通過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來實現的。但從中央銀行動用貨幣政策工具到實現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中間要經過許多環節。中央銀行為了隨時掌握經濟狀況的發展變化,必須利用一些能反映經濟發展變化的金融變量,作為觀察從貨幣政策工具到最終目標的實施過程和效果的指標。長期以來,美聯儲把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以公開市場業務作為調節貨幣供給量的主要手段。但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貨幣政策作用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第一,金融創新的發展,特別是各種衍生金融工具層出不窮,一方面使美聯儲的貨幣供應量統計越來越困難,貨幣供應量漸趨失控;另一方面使貨幣需求的穩定性大大下降。第二,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融資方式的創新,使中央銀行通過控制貨幣供應量以影響商業銀行信貸規模,進而影響企業投資行為的政策意圖難以見效,商業銀行對貨幣政策的傳導功能弱化。第三,經濟金融全球化及金融市場深化導致的大量資本在國際間的流動,使傳統的貨幣供應量與產出之間的聯系被打破。正是以上原因使得美聯儲以貨幣供應量為中介指標的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受到嚴重限制。

在我國也出現類似情況,中央銀行為了刺激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的增加,連續8次下調利率,希望通過利率機制對銀行儲蓄分流,鼓勵居民、企業貸款、消費,或進入證券市場進行投、融資,獲得更大的利益,發揮資本市場將儲蓄轉化為投資的重要功能,實現中央銀行刺激投資消費的貨幣政策的目標。然而,操作效果不盡如人意。利率政策的杠桿效應以及由此帶來的債券、股票市場上的財富效應均難以奏效。

影響貨幣政策傳導的不通暢或發生扭曲的因素較多,其他金融機構不受中央銀行的約束、貫徹落實貨幣政策的意識和動力不強是原因之一。由于在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在金融機構主體呈現多元化發展情況下,中央銀行能夠直接監督和調控的只有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對證券、保險、投資基金等機構則難以直接調控。這些機構的行為是否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意圖一致,中央銀行無力進行直接約束,從而削弱了貨幣政策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金融創新實踐證明,中央銀行只控制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而忽視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信用創造方面的作用,其結果是導致了大量的金融和信用失控現象,導致貨幣政策的失敗。為此,中央銀行必須擴大貨幣政策調節和作用的范圍,把控制的觸角逐步伸展到商業銀行體系以外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調控范圍擴大到全部金融資產,并注意政策的均衡性。

保險業對貨幣政策的作用

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業務綜合化和金融機構同質化趨勢,模糊了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混淆了這兩大類金融機構在創造存款貨幣功能上的本質區別。隨著融資證券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市場的日益發達、支票帳戶電子資金劃撥系統、可轉讓存單、電話存款、證券化貸款等業務的逐漸完善,使得存款貨幣的創造不再局限于商業銀行,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有創造貨幣的功能。金融創新以后,在開始混業經營的國家里,貨幣供給由過去的中央銀行提供通貨和商業銀行提供存款貨幣二類主體擴展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三類主體。貨幣供應主體增加,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成為貨幣供應主體。因此,有些學者認為多層次的貨幣應包括有些流動性好的金融工具,如短期政府債券、儲蓄債券、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互助基金股份等。由于在金融市場發達的情況下,這些金融工具可以隨時轉化為現實的貨幣,即貨幣化,因此,一些國家也把這些近似貨幣計算到貨幣供應量之中。

貨幣政策制定后廣泛地通過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傳導。保險業對貨幣政策的影響表現在:

對利率政策的反應

利率政策是中央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目標和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所制定的調整利率水平和利率結構的政策、措施,以此引導各微觀經濟主體向宏觀經濟需要的方向從事經濟活動。作為重要的經濟變量,利率一直是中央銀行調節干預經濟的工具之一。

在利率政策發生作用的過程中,保險,特別是長期壽險業務,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當中央銀行采用擴張貨幣政策,市場利率下調,在其他各因素不變的假設下,保險公司長期險(壽險)資金運用收益預期下降,壽險產品的預定利率下降,壽險產品價格上升,通過價格效應,居民的保險需求下降,實物消費可能增加,最終推動貨幣政策的預期目標實現。這在金融市場不發達的國家表現得尤其明顯,而在發達國家,保險公司可通過多渠道運用資金均衡收益,因此費率可不必依附于利率。

當然在這一過程中可能因為保險運行機制配套問題而發生扭曲。比較典型的例子是,為抑制通貨緊縮,我國央行連續8次降息。但在名義儲蓄利率大幅變動時,保險監管政策未能及時作出反應,加上壽險公司自身缺乏風險意識,假定的預定投資回報率高估,部分公司甚至渲染這種差價,造成居民對保險商品的搶購,將央行利用貨幣政策希望從銀行“分流”的儲蓄,部分重新流入了壽險公司,沒能實現擴大實物消費的作用,抵消了央行貨幣政策效果;而由于投資渠道狹窄、能力受限,壽險公司自身面臨嚴重的“利差損”風險。

保險業通過貨幣市場對貨幣政策傳導的作用

理論上,市場利率以資金供求為基礎,保險公司的同業拆借、債券買賣業務等資產業務表現的逐利性,為中央銀行利率杠桿作用的發展提供了微觀基礎。保險公司通過從事政府債券的買賣和同業拆借活動,可以直接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交易方,完成央行吞吐貨幣的重要過程;也可以與其它金融機構交易,間接影響央行的貨幣政策傳導。在這一過程中,保險公司廣泛參與了整個市場利率的變動過程,即保險公司的資金供求變化帶來的信貸、貨幣市場的資金流動,成為影響貨幣市場銀根松緊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最終影響長期國債收益率、同業拆借利率的形成。

根據西方金融理論,貨幣政策通過資本市場的財富效應、托賓Q效應傳導至實體經濟,因此保險資金的直接入市、間接入市,甚至保險公司上市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資本市場的資金量,并通過影響股票債券價格來影響企業居民的行為。

保險業還通過迂回的途徑,間接地影響企業和居民的貨幣需求。由于保險為企業和居民提供了保障,他們繳納保險費而得到預期財富效應,節省出更多的資金用于投資和消費。

影響貨幣乘數和貨幣流通速度

保險公司作為金融中介,其信用擴張不同于銀行體系。

與銀行貸款不同,保險公司的貸款在其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資產一增一減,并未產生派生存款。但在我國,保險公司的銀行存款并不像企業存款一樣計入貨幣供應量,因此,保險公司提供貸款時,保險公司存款的減少帶來的商業銀行負債方企業存款的增加就事實上增加了貨幣供應量,等同于派生存款。若此時中央銀行仍只調控商業銀行信貸,忽略了非銀行的信用擴張,就可能造成過多的貨幣供應。如1995年《保險法》出臺以前,我國的保險資金可用于流動資金貸款,1984-1989年,累計運用保險資金37億元,其中投資貸款占97%,1991年才開始有所調整,應該說這對當時的通貨膨脹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等,這又矯枉過正,杜絕了派生存款的同時卻在另一方面延長了資金的流轉,降低了貨幣流通速度。

雖然保單質押貸款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貸款,事實上它是在保單現金價值內預支,并未超出保單現金價值。但這意味著保單權益的支付期限縮短,體現了保單資產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因此,它雖并未非派生存款,但起到提高貨幣流通速度的作用。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廣泛地支付高比例的傭金通過人、經紀人推銷產品,保險公司自身的業務費用及層層機構的收入分流就形成了不容忽視的現金漏損,也即減小了保險公司的信用擴張能力。

將保險業的宏觀調控納入貨幣政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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