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28 0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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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單位要在去年“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綜治整治的基礎上,積極開展拉網式排查,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動態監控,防止反彈;嚴格源頭控制,杜絕新的隱患,防止新“三合一”現象產生,堅決遏制群死群傷等惡性事故的發生,確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區“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任務并通過省政府的驗收。
加強專業市場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一是我街道專業市場眾多,消防安全形勢嚴峻,特別是在提升改造過程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強化每日不間斷消防安全檢查,嚴禁無證上崗;嚴禁違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和擅自改變建筑結構用途,未經消防審批或驗收,不得投入使用或開業;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保證消防設備設施的完好使用;嚴禁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在市場和市場周邊經營或燃放煙花爆竹。二是加強市場電器線路的整治,及時更換老化線路,加強電扇、空調、插座等電器的管理和維修。三是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保持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切實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四是積極引導市場商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五是實行重大火災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特種設備事故一票否決制度,凡發生事故的單位一律不得評選先進,并與街道考核兌現制度掛鉤。
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治。要繼續深入開展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學校醫院、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隱患排查整治,嚴格按照“六個必查”、“六個一律”的要求,堅決杜絕違法違章行為;重點加強人員密集場所自動消防設施的檢查和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切實加強消防設施的有效保障和防范火災事故發生的能力,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營業,管理混亂的要限期整改或整體搬遷,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一個安全消費的良好環境。來源于:
二、加強領導,強化責任。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從街道、社區到各單位,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工作計劃,嚴肅責任追究制度,將安全生產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層層簽訂責任書,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良好工作體系。
強化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整治,加強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今年街道統一制定了“安全生產每日檢查記錄”、“消控中心值班
記錄”“消防設施設備檢查記錄”等工作臺帳,將日常工作列入考核內容,實行季度考核、全年考評制度。通過領導帶隊檢查、隨機抽查、明查暗訪、重點檢查等形式進行考核驗收,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對先進單位給予重獎,做到獎罰分明,著力推進消防安全的長效管理。來源于:
三、加強宣傳,強化氛圍。
各單位要緊緊抓住新《消防法》5月1日實施契機,大力推進消防安全工作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進場所等活動,積極開展消防法的宣傳教育。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宣傳櫥窗、黑板報、海報、刊物、講座等各種宣傳形式,加強新《消防法》的宣傳,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人重視消防、了解消防常識、遵守消防法規”的良好氛圍。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對每日巡查情況做詳細記錄,并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簽字。
四、巡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對巡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立即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并力爭做到當場妥善處置,本單位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在隱患未解決前,所屬單位要采取積極措施,不能使隱患釀成火災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崗位與值班人員的在位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制度
一、各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二、各單位要對防火檢查工作要列入本單位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組織、人員、內容、措施五落實。重點部位每日巡查一次,其它部位每月檢查一次。
三、各單位要建立防火檢查檔案,每次檢查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要在記錄上簽字。
四、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學校有關部門每年進行不少于2次的全校防火安全大檢查,并視情況做好重點抽查工作,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五、防火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有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八)防火巡查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園內動用明火要實行審批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擅自動用明火。
二、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在校園、學生宿舍區、禁火區內動用明火,施工單位應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到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并辦理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
三、申請的內容應該包括用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防火措施、現場監護人、責任人等內容。
四、因教學、科研、生產等活動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規定。
五、電工、焊工、鍋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地點應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內各基建工地動火、用火,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應對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確保工地安全,規劃處負責監督檢查。
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內輸變電設施必須嚴格按章管理,線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專門人員按規程作業。
二、電工人員安裝、改造、維修電器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誤、技術不熟練造成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在校內輸電線路上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四、教學、科研、生產用電設備要確定專人負責、按章管理,一般應堅持人走拉閘斷電。
五、公寓管理部門要嚴格學生宿舍用電管理,杜絕私拉亂拉電源線,嚴禁使用違章電器,公寓管理中心要堅持用電用火檢查和巡查制度,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管理制度
一、校園內嚴禁生產、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二、學校應建立危險品倉庫專門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并設專人進行管理,危險品倉庫的建立地點要遠離教學、生活區200米。
三、因教學、科研、生產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保管、領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人員,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各單位消防管理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所屬單位使用危險品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或抽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對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燃氣和電器設備檢查、管理制度
一、使用燃氣和電器設備的單位必須定期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嚴禁帶故障工作。
二、對重要設備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卡,有計劃地維修、保養和管理。
三、有關單位應定期檢測變壓器等設備及接地避雷器設施,注意防雷、防靜電。
四、安裝使用電器、煤氣、燃化氣設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把關。
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管理、維護保養制度
一、學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維修和管理由保衛處統一負責,要對全校消防設施、器材建立完整的電子檔案,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維修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學校新建樓體必須按消防安全設計要求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
三、各單位、部門所轄區域的消防器材、設施由各單位、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看護和管理,并應將其數量、狀況、位置記錄在冊,出現問題及時報告,保證其完好有效性。
四、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未經同意,嚴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五、各駐校經營單位、各建筑工地,必須按規定配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負責管理、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重點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明確校級消防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
二、被明確的消防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其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單獨制定各類消防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崗位安全員,并報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三、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在落實常規管理和措施的同時,所屬單位必須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檢查、設立檔案并保持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制定詳盡的可操作性的應急預案。
舉辦大型群體性活動消防安全申請制度
一、室內超過200人,室外超過500人的各類活動視為大型群體性活動。
二、舉辦大型群體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申請。
三、申請內容應明確活動內容、參加人數、人員結構、活動地點、消防器材設施情況消防安全負責人、滅火疏散應急預案等內容。
四、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單位提交的申請,現場進行勘察,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權責令其緩辦、停辦,火災隱患整改合格后方可舉辦。
校園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一、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的消防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工程項目設計、施工全過程要接受公安消防機關審核監督管理。
三、工程管理部門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簽訂工地防火安全責任書,明確甲乙方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和責任人,并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對施工人員及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工程竣工后,須由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消防驗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門應與消防主管部門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
六、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原防火設計。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況需要搭建的,必須書面報告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核準,或視情況轉報公安消防部門核準。
八、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樓群安全間距上違章搭建。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演習制度
一、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全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工作。各中層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并組織好本單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二、各單位各部門要通過校報、板報、櫥窗、校園網、主題班會、講座、演出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
三、消防重點單位、重點崗位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滅火技能演練。
四、各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五、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持證后方可上崗。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員。
(二)特殊工種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六、學校每年組織一次學生火場逃生大型演習。
消防疏散通道及設施管理制度
一、嚴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雜物、安裝鐵柵欄、將安全出口鎖死。
二、疏散通道、出口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安裝應急照明燈。
三、嚴禁各部門、個人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遮擋或挪作它用。
四、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的通道、安全門、樓梯等應當有明顯的消防標志,并保持暢通。
五、嚴禁在公用道路、建筑物門口停放自行車和其它物品。
六、嚴禁在校園建筑物內及校園內燃燒廢紙、雜物、垃圾和樹葉。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公安消防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巡查、檢查出的火災隱患有權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二、被下達火災隱患的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確定專人、落實有關資金,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上交火災隱患整改報告。
三、被檢查單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對不能盡快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制訂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隱患的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確保消防安全。
五、對于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造成火災事故的,應立即停止使用。
六、隱患單位確實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
七、學校鼓勵師生對身邊的火災隱患進行舉報,一經查實,對舉報人進行表揚和獎勵。
八、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公示,同時實行掛帳督辦。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各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嚴禁脫崗、替崗未經培訓的無證人員不得上崗。
二、值班人員應加強學習,掌握消防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三、值班人員要嚴密監視設備運行情況,遇有報警要按規定程序迅速、準確處理,做好各種記錄,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檔案,管理檔案應一式兩份,一份自用,一份送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存檔。
二、消防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消防重點崗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四)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五)消防安全制度。
(六)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七)與消防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九)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的記錄。超級秘書網
(十)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十一)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記錄。
(十二)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十三)火災情況記錄。
(十四)參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十五)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3、安全培訓題目:這次培訓的主要內容,如:交通安全培訓、校車安全培訓、滅火器的使用方法、怎樣安全用電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 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 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 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 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 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 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 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 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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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我局嚴格開展構筑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提高單位“四個能力”建設工作。使我局全體干部職工的消防意識有了普遍提高,消防安全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進一步增強。由于思想重視措施到位,我局多年來未發生任何消防事故,為全體干部職工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現將我局的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工作情況作簡要匯報如下:
“一完善”。主要是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我局嚴格要求各股室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和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等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以制度管人、管事、管行為,為全面實施標準化管理奠定基礎。
“二確定”。一是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依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我局的主要負責人局長鄭曉輝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同時,確定黨組書記何世斌、副局長許建林、科協副主席三基斯頭為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度的必要補充。二是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依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容易發生火災和一旦發生火災危及人身和財產的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設置禁煙禁火等各種文字、符號的警告標志,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并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三規范”。一是消防檔案規范。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等內容的消防檔案,現已能夠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基本概況、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情況等內容;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各種法律文書、防火檢查和巡查記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等內容。二是規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主要內容包括:組織機構,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災情設定,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三是規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改變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標志設置混亂,標識不清等現狀,從內容、式樣和懸掛張貼位置等諸多方面嚴格統一,同時加強對消防安全標識的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標識,確保安全標識完好有效。
“四落實”。一是落實防火檢查和巡查。這是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的重要手段。我局作為消防安全責任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二是落實消防設施定期檢修檢測。消防設施是單位消防安全的“防彈衣”,是單位自身預防和抗御火災的有效保障,其能否發揮預防火災、撲滅初期火災、控制火災蔓延以及保護人員疏散等作用,關鍵在日常的檢查和維修保養。縣科學局技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三是落實消防定期演練。諸多火災事故證明定期開展消防演練能夠有效降低火災損失,減少人員傷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四是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這是普及消防安全常識、提升消防安全素質的重要途徑。我局對每名員工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根據專家預測和有關部委的規劃,到2020年,核電在全國發電裝機容量中的比例要占到4%,核電投運規模將達到4000萬千瓦,需要在2004-2015年期間新開工建設30臺左右的百萬級核電機組。因此,隨著核電站的大批量開工建設,做好建設時期核電站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
建設時期的核電站主要以土建、混凝土澆灌、設備的安裝調試為主,施工現場包括核島區域、常規島區域、BOP區域等,這些區域具有施工人員聚集性強、廠房結構復雜、動火作業多、臨時消防系統不完善的特點,一旦發生火災不僅會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而且還極易釀成群死群傷,燒損重要設備,嚴重影響施工工期,基于核電廠的特殊性,其社會影響遠比一般火災更為巨大。
建設時期核電站施工現場火災的危險性和起火原因
1.1 施工現場火災的危險性
1.1.1 建筑毗連,上下貫通,空間超大,格局復雜
由于受施工現場場地大小的限制,許多施工現場內的辦公室職工宿舍農民工宿舍食堂倉庫等建筑相互毗鄰,并且這些建筑大多為臨時性建筑,結構簡易,耐火等級多為三四級另外,有些農民工宿舍與危險品庫房相互毗鄰,甚至臨時建筑物相互間隔僅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進行分隔,加之只設置一個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員難以疏散,極易造成火燒連營的局面有些施工單位為了降低施工成本或者因施工需要,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腳手架和易燃材料作為安全防護特別是在裝飾裝修施工階段時,臨時建筑內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裝飾裝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由于耐火等級低,一旦發生火災,火勢定會迅速蔓延,便會造成嚴重后果。[1]
1.1.2疏散、救援難度大
在核電站的施工現場,一般進入廠房,出入口是僅有的通道,滅火進攻路線少,同撲救地上建筑火災相比,需要內攻準備的時間長。起火后,內樓梯通常是主要疏散通道,但也是火勢向上蔓延的通道。據研究,煙氣的擴散速度為0.5m/s,人的水平疏散速度,正常條件下為1.0~1.2m/s,但人員密集時,在加上發生火災的照明條件不好,疏散速度一般只能達到0.5m/s;人上樓梯的速度最快為0.6m/s,而煙氣向上流動的速度可達3m/s,疏散人員通過充滿高溫煙氣的通道時,很容易在尚未通過時,就在樓梯轉向平臺處窒息。因此核電站的廠房結構復雜,施工現場搭置各種腳手架,鋪設各類管道以及多種大型設備的堆放,這些客觀因素,都有可能成為在火災情況下應急疏散的危險隱患,也不利于滅火戰斗的展開,會導致消防戰斗員無法進入火場的情況出現。
1.1.3 煙氣危害性大
核島、常規島現場施工區域地上、地下構建筑物較多,如隧道、電纜廊道等,其施工現場常會有塑料、木枋等材料,燃燒時會產生毒性氣體,加上地下供氧不足,燃燒不完全,煙霧濃,發煙量大;同時廠房的出入口少,大量煙霧只能從一兩個洞口向外涌,與地面空氣對流速度慢,地下洞口的“吸風”效應使向外擴散的部分煙霧又被洞口卷吸回來,容易令人窒息。由于部分廠房空間的相對封閉性,燃燒后,溫度升高,空氣體積膨脹,壓力增高,熱煙氣流積聚,極易產生“轟燃”。再加之施工現場大多為臨時消防系統,部分消防設施配置不完善,起火后地下沒有通風排煙作用,大量有毒煙霧和黑暗給疏散和救援工作造成困難。
1.2起火原因
1.2.1違規動火
動火人、監火人其受教育文化程度不同,個人業務技能不同,因此其工作方法、方式都可能存在不可控制的消防安全風險。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普遍存在動火前施工區域可燃物沒有得到清理,防火措施不到位,沒有配置滅火器,動火后沒有做到確認無火災隱患后離開等違規動火的現象。由于動火區域可燃物沒有得到有效清理,就易出現防火措施不到位導致焊渣飛濺至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發生火災后,現場就近沒有配置滅火器,進一步擴大了火勢的蔓延。
1.2.2可燃、易燃物的亂堆亂放
在施工階段的現場,因工程需要,會時常出現木枋、設備存放現場的情況。施工人員為了使用方便,一般也會將常用的易燃液體,如油漆、天那水等物品帶入施工現場過量存放。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垃圾的不及時清理。這些物品都會為在火災情況下的施工現場帶來巨大的消防隱患。
1.2.3施工人員隨處吸煙、亂丟煙頭的現象屢禁不止
施工現場設立了多處吸煙區,但是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存在亂丟煙頭、不在制定的吸煙區域吸煙的現象。因此由于煙頭引起的火災,在施工現場已經是多次發生,卻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2建設時期核電站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2.1現場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太過于形式
施工現場由于外來務工人員較多,存在人員流動性大,安全教育成果不易鞏固,而且各施工單位只是將消防知識培訓作為安全培訓的一個部分,很少進行專門的消防培訓,培訓效果不明顯,有對口的培訓教材,教員素質參差不齊,培訓內容針對性不強。這勢必給消防安全培訓工作帶來較多困難和挑戰。
2.2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建立的不完善
普遍存在的問題有崗位防火責任制不明確,無防火責任人;沒有安排專人負責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檢查、管理維護;沒有對動火作業和危險物品進行有效管理。(如相關程序和記錄,動火作業管理情況,動火票臺帳;危險品管理的相關程序和記錄;氧氣、乙炔、油漆等的出、入庫記錄。);沒有建立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如消防值班、巡檢記錄;火災隱患的情況及隱患整改記錄;火情事件處理記錄。);沒有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及響應計劃。
2.3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的管理較為混亂
施工現場多處于作業面多,交叉作業多,立體多空間動火多等實際情況,往往動火證的辦理太過于形式化,在簽批動火作業證前,沒有深入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區域是否具備動火條件,很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認為開出動火證,拿著這一張紙就萬事大吉。根本就沒有落實現場動火作業的實際動火環境、動火人員資質、動火防護等等一系列的動火風險。一方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員配備不足,不可能做到每開出一張動火證就去落實現場情況,也不可能做到在日常的消防巡檢中,對每一個動火點進行檢查,另一方面動火人員的安全行為,也是不受控制的。
2.4隱患整改不即時
從長期的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來看,發現隱患不難,難在隱患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整改。一個隱患累積到多個隱患,多個隱患導致火情事件的發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促進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逐級消防責任制度
第三條、逐級崗位消防責任制,由商場總經理向副總經理貫徹執行。
第四條、副總經理分別向各分管部門的負責人貫徹執行。
第五條、各部門負責人分別向本部門逐級負責人貫徹執行。
第六條、全體干部職工都要自覺遵守崗位消防責任制。
第七條、凡因領導未認真貫徹執行崗位消防責任制而造成事故的,除追究肇事者責任外,據情追究領導責任。
第八條、逐級崗位責任制應納入廣場年終評比的項目之中。
第九條、違反逐級崗位消防責任制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評獎資格、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者應給予獎勵。
第十條、安全防火,人人有責,每名干部職工都要學習消防知識。新職工進場必須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三章 易燃易爆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十一條、在商場內施工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符合《化學危險品安全條例》的規定。易燃易爆品包括:油漆、稀料、汽油、酒精、二甲苯、乙炔、可燃液化氣、甲烷、瀝青、氧氣等。
第十二條、使用前必須到安全保衛部進行申報,施工用料以當日施工用料總量為限,不得過量。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易燃、易爆品使用過程的監督、保管及發放,現場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并保證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十四條、施工所用稀料、油漆等物品,應隨用隨配,配料應在室外進行。施工現場嚴禁大量使用脫漆劑等極易揮發溶劑。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立禁煙標志和消防安全制度牌。
第十六條、嚴禁在商場內及施工現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當施工剩余易燃易爆品必須撤出商場自行保管,不得在商場區域存放。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十七條、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對全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訓工作,牢固樹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逐級消防宣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廣場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擬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計劃應包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形式、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第十九條、廣場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對每名員工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及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器性能、使用方法、火災報警及撲救、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利用廣場宣傳園地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
第二十三條、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由專業機構進行消防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作業人員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操作人員,應接受已發批準成立消防安全培訓機構的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五章 明火作業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凡進行電、氣焊接、切割、烘烤、熬煉及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項目,動工前必須向安全保衛部辦理動火申請,并認真填寫《明火作業申請表》,經安全保衛部查看現場后,簽發《明火作業動火證》,方可動用明火。
第二十五條、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施工人員需持有市、區勞動部門簽發的操作許可證,在動工前必須對焊接,切割的內部結構,性質了解清楚,不得盲目進行,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明火作業前,要仔細清理現場易燃雜物;高空焊接作業將火花濺落處易燃雜物清除干凈;進行管道焊接作業要將管道周圍的易燃雜物清理干凈。
第二十七條、明火作業時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施工,并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在明火作業期間不得私自離開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明火作業時要在作業現場準備至少兩具滅火器材及水桶;施工完畢后,仔細清理現場不留任何火種。
第二十九條、重大節日停止明火作業,非明火作業不能解決的需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進行。營業期間禁止動火。
第六章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第三十條、為了使本部門安全防火巡查制度化,要求做到周查、日查,每日巡查要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第三十一條、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二條、防火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
第三十三條、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如下: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1、違章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營業區違章使用汽油、可燃氣體作燃料;
3、違章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吸煙;
4、營業期間違章進行明火作業、油漆粉刷作業;
5、未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6、裝修施工現場動用明火違反有關規定等情況;
7、開關、插座安裝在易燃物上;
8、私接電器線路、增加用電負荷;
9、在營業期間違章進行設備檢修和電氣焊作業;
10、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
11、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設備違反有關規定等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1、生產、營業期間安全出口上鎖;
2、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
3、在疏散走道、樓梯間懸掛、擺放可燃物品,物品擺放妨礙人員安全疏散;
4、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欄柵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5、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損壞、遮擋、不能正常運行;
6、應急照明等損壞、遮擋、不能正常運行;
7、公共區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
8、消防車通道挖溝、堵塞或占用等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1、違章關閉消防設施;
2、消火栓被遮擋、擠占、埋壓;
3、消火栓箱內水槍、水帶等是否齊全;
4、滅火器被挪作他用,未按指定位置擺放;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灑水噴頭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7、防火卷簾控制按鈕上鎖;
8、消防安全標志缺少、損壞、遮擋;
9、消防設備是否清潔、銹蝕、腐蝕等情況;
(四)、防火分隔設施情況:
1、常閉式防火門未處于關閉狀態;
2、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1、脫崗;
2、違反消防值班制度;
3、未填寫值班記錄等情況;
第七章 消防監控室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消防控制室執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三十七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每班2人,一名負責值班時的報警部位的核實和緊急情況的處置,一名負責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
第三十八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按時上崗,并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脫崗、替崗、睡崗。
第三十九條、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由專業機構進行消防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報警聯動控制設備需要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第四十一條、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第四十二條、消防控制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堆放與設備運行無關的物品或雜物,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器線路和管道穿過。
第四十三條、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隨意觸動設備。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愛護消防控制室的設施,保持控制室內衛生。
第八章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五條、商場內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安全保衛部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十七條、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第四十八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證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河北省境內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及駐校(園)各單位,在校(園)內工作、學習、生產、生活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消防組織
第四條學校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各中層單位成立相應消防安全組織,科室、年級、樓宇內的樓層、班級設消防安全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部門,負責對學校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違規的單位及個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學校要確定消防重點部位、重點崗位,并在這些單位、部門設崗位消防安全員,并報學校保衛部門備案。
第六條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要在全校范圍內組建教職工義務消防隊,高等學校要組建學生義務消防隊,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火災情況和應急疏散。中小學校建立學生消防監督員,負責監督、反映消防情況。
第七條教職工義務消防隊的人員組成,以保衛部門人員為主體,各消防重點部位、重點崗位的崗位消防安全員為輔,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由保衛部門統一領導指揮。
第八條高校學生義務消防隊由學生管理部門負責組建和管理,保衛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學生義務消防隊員同時是學生宿舍各樓棟消防安全員。
第三章消防職責
第九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校內各部門、各單位及駐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學校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高度重視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服從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消防工作的管理,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
況,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生產、科研、經營、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統籌安排,將消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積極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知識和技能水平,組織師生員工開展滅火和應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練。
(六)制定消防應急預案,發生火情及時趕赴現場,指揮、協調救援工作,把損失降到最低。
(七)學校學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中層部門根據各自工作特點負責本部門管理范圍內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設施、器材、供水系統的監管,保證其正常工作。
第十條學校主管安全保衛的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領導保衛部門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學校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
入和組織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二)檢查和監督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開展消防
安全檢查,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種途徑、采取各種形式向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負責對崗位消防安全員的管理和培訓,使他們掌握基本消
防知識及相關的消防法規,熟悉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及各種消防器材的
使用。
(五)進行消防巡查和檢查,督促各單位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
(六)負責組建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訓練和滅火演練。
(七)制定學校的滅火、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八)負責配備消防器材,檢查督促全校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維護和更換工作。
(九)對違反消防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關的消防檢查工作和對火災事故的調查。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
全情況,及時報告火險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
題。對暫時無法整改的安全隱患采取確實可行的臨時措施,嚴防發生
事
故。
第十一條學校各單位出租房屋和租賃經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單位負責,承租單位應遵守出租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在校內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十二條學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內容,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防火巡查制度。學校應指派專人負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對巡查的情況要作詳細記錄,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簽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非重點單位的重點部位必須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及時糾正,妥善處置,當場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要立即報警并及時組織撲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崗位與值班人員的在位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四條防火檢查制度。校內各單位的防火檢查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重點部位的防火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單位的防火檢查每季度一次,年終進行全校消防檢查。防火檢查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要在記錄上簽名,并建立防火檢查檔案。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火災隱患,能當場改正的當場改正,無法當場改正的,應書面報告有關部門,并加強防范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學校有關部門對全校依法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防火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八)防火巡查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學校管轄范圍內不得擅自動用明
火,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在校園、學生宿舍區、禁火區內動火的,應按規定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辦理許可證,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防火措施、現場監護人、責任人,經審核批準后方能動火。因教學、科研、生產等活動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電工、焊工、鍋爐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地點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內各基建工地動火、用火,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應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確保工地安全。
第十六條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校內輸變電設施必須嚴格按章管理,線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專門人員按規程作業。電工人員安裝、改造、維修電器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誤、技術不熟練造成火災事故的發生。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在校內輸電線路上私自亂拉、亂接電線。教學、科研、生產用電設備要確定專人負責、按章管理,堅持人走拉閘斷電。要嚴格學生宿舍用電管理,規定學生在宿舍用電范圍。
第十七條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在校區不準生產、
經營、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因教學、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國家關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建立保管、領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人員,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學校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不得在師生員工居住、學習場所及周圍200米內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所屬單位使用危險物品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或抽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對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燃氣和電器設備檢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氣和電器設備的單位必須定期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嚴禁帶故障工作。對重要設備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卡,有計劃地維修、保養和管理。定期檢測變壓器等設備及接地避雷器設施,注意防雷、防靜
電。安裝使用電器、煤氣、液化氣設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學校供電、供氣及維修職能部門要嚴格把關。
第十九條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管理、維護保養制度。學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維修和管理由保衛或安全主管部門統一負責,配置、維修器材必
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學校建筑必須按消防安全設計要求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各單位、部門的消防器材由各單位、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應將其數量、狀況、位置記錄在冊,出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要經常對學校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失效的應及時更換、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未經同意,嚴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
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駐校經營單位、各建筑工地,必須
按規定配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負責管理、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條重點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內各消防重點部位,應結
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單獨制定各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員,并報保衛部門備案。重點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實常規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時必須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檢查、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必須完好、檔案詳細、有細致可操作的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申報制度。學校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向保衛部門申報,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衛部門有權責令其緩辦、停辦、并當場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二條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設計中,符合國家標準化或行業標準。工程項目的消防計劃,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法律和技術標準,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都必須接受公安消防機關審核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須由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原防火設計。與施工單位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簽訂工地防火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要負責對施工人員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況需要搭建的,必須書面報告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核準,或視情況轉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準。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樓群安全間距上違章搭建。
第二十三條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學校要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通過校報、板報、櫥窗、校園網、主題校會班會、講座、演出等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水平。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重點崗位人員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新上崗員工要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各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持證后方可上崗。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
員。
(二)特殊工種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消防疏散通道及設施管理制度。校內各單位、部門
任何時候都應當無條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雜物、安裝鐵柵欄、將安全出口鎖死。疏散通道、出口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安裝應急照明燈。嚴禁各部門、個人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遮擋或挪作它用。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的通道、安全門、樓梯等應當有明顯的消防標志,并保持暢通。嚴禁在公用走道、高層建筑的通道上堆放雜物。嚴禁在校園建筑物內及校園內燃燒廢紙、雜物、垃圾和樹葉。
第二十五條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對巡查、檢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盡快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對學校消防領導小組、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明確責任,落實整改資金,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報告。對不能盡快整改的火災隱患,被檢查單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關領導、部門、人員的責任。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確保消防安全。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造成火災事故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對本部門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鼓勵師生對身邊的火災隱患進行舉報,一經查實,要對舉報人進行表揚或獎勵。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公示,同時實行掛賬督辦。
第二十六條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制度。學校必須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及重點部位滅火和應急預案。其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指揮人員、行動組、通訊聯系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理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滅火和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實戰演練,并結合單位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責任部門、消防控制室必須24小時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嚴禁脫崗,未經專業培訓的無證人員不得上崗。值班人員應掌握消防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提高防火、滅火技能。值班人員要嚴密監視設備運行情況,遇有報警要按規定程序迅速、準確處理,做好各種記錄,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的管理工作,由保衛部門負責,各消防重點部位、崗位的各類檔案資料,都應一式兩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衛部門存檔。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消防重點崗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與消防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二)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的記錄。
(三)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四)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六)火災情況記錄。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從街道、社區到各單位,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工作排查整改計劃,嚴肅責任追究制度,將消防安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層層簽訂責任書,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良好工作體系。
為進一步強化消防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整治,提高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成立以街道辦事處主任張瑋為組長的消防安全綜合整治“百日行動”領導小組(附件1),組織領導轄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單位要建立消防安全整治領導小組,認真完成街道統一制定的“安全生產每日檢查記錄”、“消控中心值班記錄”、“消防設施設備檢查記錄”等工作臺帳,進一步明確將日常工作列入考核內容、實行季度考核、全年考評等工作制度。通過領導帶隊檢查、隨機抽查、明查暗訪、重點檢查等形式,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并對先進單位給予重獎,對整治不力的單位扣除考核成績或提請停業整頓,做到獎罰分明,有效推進消防安全的長效管理。來源于:
二、突出重點,強化整治。
這次專項整治分三個階段:動員部署階段(4月29-5月5日)、集中整治階段(5月6日-7月20日)、檢查驗收階段(7月21日-7月31日),要求各單位按照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及時成立整治領導小組,認真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迅速落實行動,確保按期消除隱患,通過上級部門的檢查驗收。重點是:
1、加強“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單位要在去年“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整治的基礎上,積極開展拉網式排查,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動態監控,防止反彈;嚴格源頭控制,杜絕新的隱患,防止新“三合一”現象產生,堅決遏制群死群傷等惡性事故的發生,確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街道“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任務并通過省政府的驗收。
2、加強專業市場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一是我街道專業市場眾多,其中市政府要求整治的市場2家(*同力新型裝飾市場、*服裝市場)及省級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佳好佳居飾商城,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在提升改造過程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強化每日不間斷消防安全檢查,嚴禁無證上崗;嚴禁違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和擅自改變建筑結構用途,未經消防審批或驗收,不得投入使用或開業;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保證消防設備設施的完好;嚴禁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在市場和市場周邊經營或燃放煙花爆竹。二是加強市場電器線路的整治,及時更換老化線路,加強電扇、空調、插座等電器的管理和維修。三是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落實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切實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四是積極引導市場商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五是實行重大火災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特種設備事故一票否決制度,凡發生事故的單位一律不得評選先進,并與街道考核兌現制度掛鉤。
3、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治。要繼續深入開展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學校醫院、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嚴格按照“六個必查”、“六個一律”的要求,堅決杜絕違法違章行為;重點加強人員密集場所自動消防設施的檢查和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切實加強消防設施的有效保障和防范火災事故發生的能力,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營業,管理混亂的要限期整改或整體搬遷,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一個安全消費的良好環境。來源于:
三、加強宣傳,強化氛圍。
各單位要緊緊抓住新《消防法》5月1日實施契機,大力推進消防安全工作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進場所等活動,積極開展消防法的宣傳教育,嚴格按新《消防法》規定執行。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宣傳櫥窗、黑板報、海報、刊物、講座等各種宣傳形式,加強新《消防法》的宣傳,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人重視消防、了解消防常識、遵守消防法規”的良好氛圍。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北省境內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及駐校(園)各單位,在校(園)內工作、學習、生產、生活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四條 學校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各中層單位成立相應消防安全組織,科室、年級、樓宇內的樓層、班級設消防安全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部門,負責對學校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違規的單位及個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學校要確定消防重點部位、重點崗位,并在這些單位、部門設崗位消防安全員,并報學校保衛部門備案。
第六條 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要在全校范圍內組建教職工義務消防隊,高等學校要組建學生義務消防隊,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火災情況和應急疏散。中小學校建立學生消防監督員,負責監督、反映消防情況。
第七條 教職工義務消防隊的人員組成,以保衛部門人員為主體,各消防重點部位、重點崗位的崗位消防安全員為輔,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由保衛部門統一領導指揮。
第八條 高校學生義務消防隊由學生管理部門負責組建和管理,保衛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學生義務消防隊員同時是學生宿舍各樓棟消防安全員。
第三章 消防職責
第九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校內各部門、各單位及駐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學校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高度重視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服從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消防工作的管理,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
況,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生產、科研、經營、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統籌安排,將消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積極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知識和技能水平,組織師生員工開展滅火和應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練。
(六)制定消防應急預案,發生火情及時趕赴現場,指揮、協調救援工作,把損失降到最低。
(七)學校學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中層部門根據各自工作特點負責本部門管理范圍內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設施、器材、供水系統的監管,保證其正常工作。
第十條 學校主管安全保衛的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領導保衛部門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學校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
入和組織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二)檢查和監督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開展消防
安全檢查,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種途徑、采取各種形式向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負責對崗位消防安全員的管理和培訓,使他們掌握基本消
防知識及相關的消防法規,熟悉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及各種消防器材的
使用。
(五)進行消防巡查和檢查,督促各單位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
(六)負責組建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訓練和滅火演練。
(七)制定學校的滅火、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八)負責配備消防器材,檢查督促全校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維護和更換工作。
(九)對違反消防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關的消防檢查工作和對火災事故的調查。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
全情況,及時報告火險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
題。對暫時無法整改的安全隱患采取確實可行的臨時措施,嚴防發生
事
故。
第十一條 學校各單位出租房屋和租賃經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單位負責,承租單位應遵守出租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在校內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十二條 學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內容,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防火巡查制度。學校應指派專人負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對巡查的情況要作詳細記錄,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簽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非重點單位的重點部位必須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及時糾正,妥善處置,當場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要立即報警并及時組織撲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崗位與值班人員的在位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四條 防火檢查制度。校內各單位的防火檢查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重點部位的防火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單位的防火檢查每季度一次,年終進行全校消防檢查。防火檢查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要在記錄上簽名,并建立防火檢查檔案。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火災隱患,能當場改正的當場改正,無法當場改正的,應書面報告有關部門,并加強防范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學校有關部門對全校依法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防火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八)防火巡查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學校管轄范圍內不得擅自動用明
火,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在校園、學生宿舍區、禁火區內動火的,應按規定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辦理許可證,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防火措施、現場監護人、責任人,經審核批準后方能動火。因教學、科研、生產等活動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電工、焊工、鍋爐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地點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內各基建工地動火、用火,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應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確保工地安全。
第十六條 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校內輸變電設施必須嚴格按章管理,線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專門人員按規程作業。電工人員安裝、改造、維修電器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誤、技術不熟練造成火災事故的發生。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在校內輸電線路上私自亂拉、亂接電線。教學、科研、生產用電設備要確定專人負責、按章管理,堅持人走拉閘斷電。要嚴格學生宿舍用電管理,規定學生在宿舍用電范圍。
第十七條 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在校區不準生產、
經營、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因教學、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國家關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建立保管、領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人員,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學校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不得在師生員工居住、學習場所及周圍200米內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所屬單位使用危險物品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或抽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對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燃氣和電器設備檢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氣和電器設備的單位必須定期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嚴禁帶故障工作。對重要設備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卡,有計劃地維修、保養和管理。定期檢測變壓器等設備及接地避雷器設施,注意防雷、防靜
電。安裝使用電器、煤氣、液化氣設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學校供電、供氣及維修職能部門要嚴格把關。
第十九條 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管理、維護保養制度。學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維修和管理由保衛或安全主管部門統一負責,配置、維修器材必
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學校建筑必須按消防安全設計要求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各單位、部門的消防器材由各單位、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應將其數量、狀況、位置記錄在冊,出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要經常對學校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失效的應及時更換、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未經同意,嚴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
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駐校經營單位、各建筑工地,必須
按規定配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負責管理、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條 重點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內各消防重點部位,應結
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單獨制定各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員,并報保衛部門備案。重點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實常規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時必須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檢查、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必須完好、檔案詳細、有細致可操作的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申報制度。學校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向保衛部門申報,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衛部門有權責令其緩辦、停辦、并當場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二條 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設計中,符合國家標準化或行業標準。工程項目的消防計劃,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法律和技術標準,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都必須接受公安消防機關審核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須由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原防火設計。與施工單位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簽訂工地防火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要負責對施工人員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況需要搭建的,必須書面報告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核準,或視情況轉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準。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樓群安全間距上違章搭建。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學校要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通過校報、板報、櫥窗、校園網、主題校會班會、講座、演出等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水平。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重點崗位人員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新上崗員工要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各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持證后方可上崗。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
員。
(二)特殊工種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消防疏散通道及設施管理制度。校內各單位、部門
任何時候都應當無條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雜物、安裝鐵柵欄、將安全出口鎖死。疏散通道、出口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安裝應急照明燈。嚴禁各部門、個人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遮擋或挪作它用。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的通道、安全門、樓梯等應當有明顯的消防標志,并保持暢通。嚴禁在公用走道、高層建筑的通道上堆放雜物。嚴禁在校園建筑物內及校園內燃燒廢紙、雜物、垃圾和樹葉。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對巡查、檢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盡快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對學校消防領導小組、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明確責任,落實整改資金,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報告。對不能盡快整改的火災隱患,被檢查單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關領導、部門、人員的責任。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確保消防安全。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造成火災事故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對本部門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鼓勵師生對身邊的火災隱患進行舉報,一經查實,要對舉報人進行表揚或獎勵。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公示,同時實行掛賬督辦。
第二十六條 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制度。學校必須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及重點部位滅火和應急預案。其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指揮人員、行動組、通訊聯系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理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滅火和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實戰演練,并結合單位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責任部門、消防控制室必須24小時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嚴禁脫崗,未經專業培訓的無證人員不得上崗。值班人員應掌握消防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提高防火、滅火技能。值班人員要嚴密監視設備運行情況,遇有報警要按規定程序迅速、準確處理,做好各種記錄,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的管理工作,由保衛部門負責,各消防重點部位、崗位的各類檔案資料,都應一式兩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衛部門存檔。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消防重點崗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與消防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二)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的記錄。
(三)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四)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六)火災情況記錄。
(七)參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二十九條 獎懲制度。學校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對做出成績的義務消防隊員要進行獎勵、表彰。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安全制度,造成責任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