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17 22: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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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國有企業行政機構都非常龐大,在進行幾次改革之后仍然沒有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而且在有的國有企業還出現了增加行政機構的現象,國有企業在實際的運行中并不需要如此多的行政管理部門,增加的管理部門也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工作,這無疑會增加國有企業的經濟負擔,使得國有企業很難盈利。
2.權力集中缺乏制約
國有企業部分員工存在嚴重的思想,這種思想對于國有企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而且國有企業的權利也掌握在少數管理層手中,管理人員根本沒有切實的了解下屬工作人員的實際情況,對于企業所做出的任何判斷或者管理都不切合實際,那么國有企業的員工在工作中就會喪失積極性,從而導致國有企業的行政管理缺乏效率。這對于國有企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企業無法得到更大更好的發展,而且還會加重國有企業的負擔,使國有企業存在著虧本運行的情況。
3.國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相對落后,人力資源浪費比較嚴重
任何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優秀的人才,所以各個企業都非常重視人才的培養工作。但是在我國的部分壟斷行業的國企中卻存在著人才浪費的情況,因為是壟斷行業的國企所以在工作中不需要進行創新就可以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這樣就會使得企業人才缺乏競爭力。而且國有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也比較落后,沒有將企業員工有效的調動起來,那么就會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就是國有企業將人力資源管理權力賦予人事管理部門,但是人事管理部門主要從事的工作并不是將員工進行有效的安排,而是對企業員工進行考勤并進行相關的檔案管理工作,這樣的話人事管理部門就失去了其應有的職責,而且還會降低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創新性。
二、深化國有企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和內容
1.實行和完善行政首長負責制
行政首長負責制主要是建立以經理為首的指揮系統并對企業進行科學化的行政管理,那么為了達到這個管理目的就需要明確行政首長的職責與權力,讓其在規定的范圍內,合理的行使管理權力,另外行政首長還需要一個具有較高水平的咨詢部門,主要是為了防止行政首長做出失誤判斷而影響企業的發展。
2.合理設計行政組織機構
國有企業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來執行的,在行政命令下各部門就會迅速執行并且流通貫徹。行政管理工作最忌諱的就是機構雜亂、信息流通較差,因為這樣會導致公文的履行效率下降。針對這種情況就要設計合理的行政管理機構,以此來達到科學化、高效化的管理企業員工。
3.選拔優秀的行政管理人才
優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所需具備的素質主要包括良好的個性和心理特征、政治素養、創新意識、身體素質這些一般素質,此外還需要高效的信息處理能力、分析綜合能力、協調統籌全局的能力以及擇優決斷能力,另外就是需要廣闊的知識結構,知識結構包含管理知識和技術知識。只有具備高素質、能力和知識結構的行政管理人才才能夠促使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從兩者相較看來,旅游管理專業最重要的能力卻是學生目前最欠缺的能力,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反思。三是課程改革問題。有54.3%的學生認為應該增強語文與專業的融合度,47.9%的學生贊同教學方法多樣化,44.7%的學生認為教材的實用性應增強。在旅游管理專業語文課程內容方面,79.8%的學生認為應該增加旅游口語交流訓練,54.3%的學生認為應該增加旅游文學常識。對于語文和專業教學,前者有61.7%的學生認為要增加訓練機會,后者則有69.1%的學生認為專業學習要增加更多的實踐環節,這與麥可思調查報告提出的存在問題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不管語文還是專業教學,實踐環節都是弱項,從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出發,實踐環節必須大大加強。
二、高職語文和旅游管理專業的有機整合
高職旅游管理專業與語文的聯系最為緊密,很多核心能力培養都離不開語文的支撐。但是,就高職語文的現狀來說,通用型的教材、傳統的教學模式、茫然低迷的語文教師等,把高職語文漸漸地推入了死胡同。要想改變尷尬的處境,在高職教育的課程體系中占得一席之地,就必須主動融入高職教育課程體系,充分體現自身的價值。以就業為導向,為專業服務是高職語文改革與發展的新思路和新趨勢。基于麥可思的調查報告以及校內對旅游管理專業語文教學情況的調查分析,筆者認為,高職語文課程改革必須抓住兩個關鍵點:一是與專業相融合;二是增加實踐訓練。本文擬從旅游管理專業入手,以提高學生職業能力為目標,就語文課程與專業整合提供一些思路。
(一)課程整合陶行知先生認為:“職業課程之配置,須以充分生利為標準。事之可附者附教之,事之可兼者兼教之,根據此旨以聯絡各課。是為充分生利之課程。”對于高職教育來說,“充分生利”即要樹立“生利”之理念,以學生就業為導向,以職業能力培養為主導構建專業課程體系,根據社會發展和社會需求的改變不斷調整課程結構和內容,完善和提升學生的職業能力,使學生所學、所知、所能與社會環境尤其是崗位需求實現最大限度的對接。因此,高職語文和旅游管理專業整合的基本思路可以作如下概括:緊緊圍繞旅游管理專業崗位職業能力培養,通過將語文教學和專業能力培養相結合,與專業考證相結合,寓語文課程于專業課程體系之中,寓職業能力培養于語文課程教學之中,開發符合現代職教理念的具有旅游管理專業特色的以行動為導向、項目為載體的項目式課程,注重實踐訓練,強化旅游人文滲透,使語文課成為旅游管理專業的崗位平臺課程,發揮類似于專業基礎課的作用,從而不斷提升學生的綜合職業能力。
(二)教材整合統觀高職現用的語文教材,主要以經典文學作品選讀為主,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人文熏陶、陶冶情操的作用,但對于高職學生來說,一無針對性,二無實用性。本校旅游管理專業問卷調查中一項關于“不喜歡上語文課的原因”,有31.9%的學生認為教材沒有新意,52.1%的學生認為教學方法陳舊,18.1%的學生認為對專業沒有幫助。再看旅游管理專業的《導游基礎知識》《導游服務技能》以及導游考證實訓等課程內容,其中涉及很多的語文知識和語文能力訓練,這些可以成為教材整合的基礎。
教材整合可以挖掘語文現有教材的職業元素、專業因子,找準與旅游管理專業知識相關度高的教學內容,巧妙地將學生的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訓練納入到語文能力培養的軌道上來,實現語文教學與旅游管理專業職業能力培養的有效對接。根據旅游管理專業的需要,把語文內容以及上述的專業課程相關內容化整為零,打破傳統模式的課程組織方式,將縱向的學科體系變為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橫向課程結構,從崗位需求和學生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選擇、提煉、重組后,再適當糅以地方旅游資源文化等內容,按照認知規律編排內容體例,形成集旅游文學、旅游考證、旅游能力訓練、旅游應用寫作等于一身的內容實際,實踐性強的旅游管理專業語文教材。語文課程與專業合二為一,充分體現旅游專業語文課程的專業化和唯一性,貼近崗位需要,強化能力訓練,突出職業特色。
(三)實踐整合高職語文與旅游管理專業進行課程整合,除了教學內容的相互融合之外,最大的特點就是增強課程的實踐性。無論從麥可思公司的跟蹤調查情況來看,還是從我們校內旅游管理專業的問卷調查結果來看,加強實踐環節是首要任務。旅游管理專業的實踐分校內和校外兩部分,校內實踐主要以考導游資格證書為重點進行一系列的能力訓練,校外實踐則重崗位適應和職業能力提升。旅游管理的職業能力,例如景點講解能力、導游能力、旅游審美能力、旅游應用文寫作能力、旅游產品的整合、開發、銷售能力等幾乎都是語文能力的綜合表現,因此加強語文課程的實踐訓練能有效提升旅游管理專業學生的職業能力。因此,在實踐環節的設計上,高職語文可根據旅游管理專業的能力培養目標和崗位情境,按照技能訓練的特點構建項目式課程,設置如景點導游講解、崗位臨時語境的交流和溝通、旅游產品的推銷等等著重口語交際的訓練,尤其在項目設計上,完全可以與上崗證書融合,與崗位實際融合,努力使學歷教育與終身教育相銜接,把語文課上到實訓室、上到景點景區,上到企業單位,讓學生們體會到學好語文就是學好專業,這樣能極大地提升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四)師資整合語文課程改革的推動者和實施者是教師。讓語文教師了解專業、深入專業,并結合專業需要以及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來開展語文教學是高職語文課程改革的重要環節。語文教師要深入研究新的職教理念,了解職教改革的趨勢,明確職教改革的方向,積極融入到專業建設和改革中去,使語文在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過程發揮作用。語文教師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規劃,選擇自己感興趣或是適合的專業進行“轉型”,在通識語文的基礎上,開展專業語文的研究與實踐,把自己塑造成“專業型”的語文老師,既懂得專業,又擅長語文,并能將語文知識與能力和專業有機地整合起來,通過項目式課程的實施,推動學生語文能力向職業能力的快速轉化。同時,旅游管理專業的教師,應當看到語文教學在專業教學中所起的不可估量的作用,主動加強與語文教師溝通與交流,同時邀請語文老師參與到課程體系、教材開發、實訓開展等各個環節中,充分發揮語文教師的作用,不斷完善專業課程體系建設,增強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是實現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環。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追求是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共同協調發展,而政治文明中作為制度的層面,更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可現實生活中,局部范圍內存在的經濟社會生產力發展與道德風尚的淪喪這一二律悖反的現象的存在,給我們帶來了諸多困惑,雖然各界人士見仁見智,作了大量的探索,但效果并不明顯。為此,對政治文明的呼聲已越來越高。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已正式將這一問題擺在全黨、全國人民面前。可以說這些年,我們在推行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做了大量的努力,特別是作為首當其沖的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方面邁出了前期步伐。但如何真正從實現政治文明的高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切實做到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責任政府,仍有大量而艱巨的工作需要做。
實現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也是適應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世界政治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需要。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及世界政治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良好的機遇,它可以使我國與許多先進國家在比較融合中吸取進步有益的成份,豐富和發展自己,促進我國與文明進步的文化接軌,從而帶動其它方面的發展。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因基礎弱、起步晚,與文明發達的國家相比,存在著較多的不足和空白點,而當今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科學技術和政治競爭日趨激烈,要想在競爭中贏得有利地位,政府的行政管理的改革特別是提高有效性已經刻不容緩。因為我們很難設想一個置身于全球化過程之外的閉關自守的國家能夠成為多極化中的一極。為此,將著眼點放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上,推進行政發展,銳意進行政府職能創新、行政體制創新、運行機制創新、行政價值觀念創新,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多極化、全球化的形勢發展要求,確實是當前和今后面臨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二
當前我國行政管理的理論和實踐存在的諸多問題和困惑,對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提出了現實挑戰,這些挑戰及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機構改革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步履艱難。多次機構改革雖然帶來一些變化,但總體而言這一改革仍然沒有觸及深層和本質問題。這可從整個行政成本的逐年攀升及環節、程序的增多、復雜化看出。比如某市一個單位20世紀80年代中期全體職工不到20人,只有1個正職領導,1個副職,4個科室,1部小車。而目前該單位職工人數40多人,卻有1個正職、4個副職,內設近10個科室,3-4部小車,行政成本呈幾何級上升。類似這種單位不在少數,尤其是一些權力部門,每改革一次,人員都增加一批,環節、程序也越來越復雜。長此以往,我們的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實現談何容易。而且我們不得不正視,這種現象在局部范圍內愈演愈烈。如某地一企業從征地、辦證、建廠,前后兩年多,跑了幾十個單位,蓋了100多個公章,最終還是無功而返。個別私營企業因無法承受來自我們服務職能部門繁雜程序的困擾,不得已走為上,異地遷廠。我們一些政府行政部門權力錯位,越位,缺位問題一直無法理順,政務不透明,審批改革授權不到位或“三亂”“四難”等人為障礙仍在一定范圍存在,這些都極其嚴重地阻礙了行政管理有效性的發揮。
第二,公務員隊伍管理缺乏規范,人員素質的缺陷較為明顯。1993年國家推行公務員制度以來,應該說我們在改革上邁出了一些步伐,整個公務員隊伍的文化結構發生較大變化。但不可諱言,我們推行的這一制度仍然存在不少亟待克服的缺憾。主要是:因受傳統計劃經濟及封建家長制作風的影響,我們公務員進人的控制上難以行之有效地建立科學、統一、嚴格的規范。或即使有這些規范,實踐中也往往因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以致好的人進不來,進得來的不好用。加上已進的部分人因有某種權力作背景,又不及時完善和提高自己,素質上一直沒有提高。再加上目前機關內部,一些原本素質較好的公務員因其能力貢獻與其待遇不匹配,干好干壞差別不大,這樣其積極性在逐步消減,對工作也構成了負面影響。當前來自現實生產中的一句順口溜: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亂的。它充分暴露了我們當前公務員隊伍在管理上的不良狀況。這一問題必然直接影響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解決此問題已成刻不容緩之勢。
第三,文山會海的泛濫已成為革除不斷的頑疾。我們相當多的部門終年陷于文山會海之中。現在雖電腦普及,電子政務逐步推開,但是人們仍然無法擺脫文山會海的困境(據說有的領導一個月開40多場會)。從材料到材料,從會議到會議,真不知何時能騰出時間抓工作落實,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不知何時能實現。這一問題喊了多年,該到解決的時候了。
第四,依法行政工作相對滯后,影響了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依法行政從理論上應該是不成問題,但實踐中仍相對滯后。之所以如此,我以為根本在于我們的一些部門或領導對權力缺乏正確認識。由于個人利益、單位小團體利益的思想作崇,一些部門領導不是將權力用來更科學、規范地服務于人民群眾利益,而是視為私有產物,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在實際工作中置法律法規于不顧。加上當前整個制衡機制不健全,對不依法行政的人和事沒有真正從深層次上傷筋動骨,因此導致部分部門、單位及人員更加有恃無恐。這些問題不解決,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便無從談起。
三
提高行政管理的有效性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當前各地也探索了一些新的模式,如深圳、重慶、青島、上海等地近年來逐步從某一局部和層面進行探索和創新,都取得了一些經驗,也給我們較多的啟發。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及國家宏觀上相關制度的改革,可以預見,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必將進一步顯示其應有的空間和活力。筆者以為,要提高行政管理有效性必須抓好以下幾個環節和步驟。
第一,要著力探尋行政管理的規律和方法,樹立科學的效率觀。行政管理不能囿于傳統的理論或外地模式,必須探尋適合自身特點的規律和方法,注重效率優先。我們知道,凡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取得最大的成果,效率就高,反之則低。但講效率,必須尊重規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為實現某一行政目標,不顧政府機關的信譽,不顧干部群眾的承受能力,脫離當地人力、物力、財力狀況,一味盲干,那不僅實現不了“高效”,反而會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
第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降低組織與管理成本。一是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繼續推進政府機構改革,科學規范部門職能,合理設置機構,優化人員結構,實現機構和編制法定化,切實解決層次過多,職能交叉,人員臃腫,權責脫節和多頭執法問題。二是要健全行政管理法規和日常工作制度。要降低行政成本,必須依法行政,強化行政管理法規,使一切行政活動都具有基本的規范和程序。三是要提高領導者的素質和領導藝術。四是要改善行政環境和工作條件,逐步實現管理手段現代化,降低行政成本,少花錢多辦事,少用人多辦事。
第三,嚴格控制行政經費,降低費用成本。合理、及時地安排行政經費,是完成各項任務不可少的條件。行政經費總的原則是從嚴從緊安排,使財政支出不超出增長速度。為了控制、壓縮和節減行政經費開支,一是必須堅決清理和精簡機構,控制人員編制,并防止膨脹;二是嚴格控制設備購置,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三是嚴格控制黨政機關人員出國出境考察,嚴禁公款旅游,堅決壓縮會議開支;四是大力推行政府采購制,節省一切不必要的開支;五是堅持“一支筆”審批,改進和完善經費管理辦法;六是全面實行定期審計,嚴肅查處違紀者。
第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降低執行成本。行政人員是行政管理的執行者,是行政管理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行政人員素質如何,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有效性具有決定性意義。為此,當前要大力推進公務員考試錄用、競爭上崗制度,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建立并完善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進一步探索考試錄用、競爭上崗的新思路、新辦法,不斷擴大選人渠道,拓寬選人視野,積極探索公務員任期制、試用制、辭退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務員能上能下、輪崗交流和培訓教育機制。對公務員的政治表現、工作實績和社會公論等,要客觀、公正地予以考查,并將考查結果作為晉升、交流、培訓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要經常組織公務員學政治、學業務、學現代科技知識,著重幫助他們加強黨性修養,理論素質,促進其素質全面提高。
第五,要進一步強化政府的服務職能。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內在地要求政府公職人員首先要在主觀上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把權力運作的基點和著眼點建立在服務上,深化擴大服務內容,講求和完善服務方法,提高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樹立良好的形象,保證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特別是要從“三個代表”要求的高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其服務職能,切實使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能從深層次上取得突破。
全面質量管理(簡稱為TQM)是二戰后在西方企業中廣泛采用的一種管理模式,是繼“質量檢驗管理”和“統計質量管理”理論后出現的先進質量管理理論。國際標準化組織在其IS08402標準中對TQM的定義是:一個組織以質量為中心,以全員參與為基礎,目的在于通過讓顧客滿意和本組織所有成員及社會受益而達到長期成功的管理途徑。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在用企業精神改造政府的呼聲推動下,許多國家的政府開始將企業中推行的TQM理念運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質量管理模式應運而生。
這種模式可以表述為:將產品生產全面質量管理的基本觀念、工作原則、運籌模式應用于政府行政機構之中,以達到行政機構工作的全面優質、高效:各級政府及其全體公務員通力配合,綜合運用現代管理技術、專業技術和科學方法,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最優地實現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系統管理活動。通過對基層稅務機關的實地調研,結合全面質量管理的質量控制理念,本文認為應對稅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質量職能、過程、不合格控制等諸多質量環節予以嚴密監控,以確保在稅收行政管理領域實現最優服務。
二、稅收行政管理工作質量分析依據TOM理論,可以將稅收征收管理的質量問題分為以下三方面:
1、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質量.指稅收征收管理業務滿足明確和隱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總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時間性、文明性。
2、稅收征收管理過程的質量.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完成都必須經歷一個過程,而過程的每一階段又可看做是過程的子過程。如稅務行政處罰就要經過調查取證、審理、告知、做出處罰決定的過程。所以過程質量問題存在于任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證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質量就必須對稅收征收管理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3、與稅收征收管理有關的工作質量。除直接參與稅收征收管理過程的工作外,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完成還需要一些與稅收征收管理過程間接相關的工作的支持,如資源配備、人員培訓等,由于這些工作之間的整體性,一項工作的失誤可能破壞其他工作,從而影響到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最終質量。所以,對每一項工作,無論是直接相關還是間接相關,都必須認真對待,保證工作的質量。
三、基于TOM的稅收管理質量模式框架設計
一般而言,稅收行政管理質量模式的框架應包括如下幾部分:
1、質量目標.質量目標是根據質量方針的要求,稅務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在質量方面所要達到的預期成果。質量目標必須是可以測量的,要清楚明確,要有時間要求。稅務征收管理工作的質量目標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間內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變更、撤銷數(率)、服務承諾兌現率、納稅人滿意率等指標來表示,這些指標反映稅收征收管理滿足依法治稅或優質服務要求的程度。
2、組織結構.組織結構是稅務機關為行使其職能而建立的內部組織機構及組織機構的職責、權限及其相互關系。稅務機關普遍有一套現存的較為完善的開展稅務征收管理工作的組織結構。但為提高質量體系的有效性,應按現代質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對現行的組織結構進行優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質量活動的計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監督工作。確實無條件成立質量管理部門的單位,可將上述綜合性質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關的綜合性管理部門。
(2)合理分解質量職能。質量職能除上述綜合性職能外,還包括策劃、控制、改進等職能,對這些職能應進行合理的分解,明確各部門及部門工作人員的質量職責。其中,策劃應由最高管理者負責,以質量管理部門為主,負責編制質量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和實施計劃。控制一般由質量管理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分工合作,即發現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訂改進措施,該項職能應落實到各個部門。
(3)理順各項質量活動的相互關系,明確各部門之間和工作環節之間的接口,確保質量活動的恰當銜接。
3、程序.程序是為進行某項活動所規定的途徑。只有對直接或間接影響質量的主要活動程序做出規定,才能使各項質量活動能按正確的方法組織實施,并得到適當的控制和驗證。典型的程序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目的和范圍:即開展此項活動的目的及活動所覆蓋的領域:
②職責:為達到上述目的,由誰來實施此項程序:
③實施步驟:按邏輯順序把實施流程和細節排列出來;
④文件:即實施此程序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
⑤記錄:實施此程序所應制作的質量記錄。
一般來說,稅務機關應對以下質量活動規定程序:內部溝通、質量體系文件控制、質量記錄控制、管理評審、資源管理、過程實現的策劃、納稅人要求識別、稅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評審、與納稅人溝通、采購控制、稅收征收管理運作控制、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內部質量審核、不合格控制、數據分析、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4、過程.過程是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一組彼此相關的資源和活動。質量體系是通過過程來實施的。為了建立和實施一個有效的質量體系,稅務機關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有哪些過程。過程和程序是密切相關的。質量活動是通過程序規定的途徑和方法來進行的,而過程又是通過這些質量活動加上投入的資源來實現的,因此,程序是確保過程得以實現的前提。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過程涉及到納稅人要求識別、評審、標識、質量記錄控制等多項質量活動,這些活動都是通過程序規定的途徑和方法來開展的。稅務機關現有的稅收征收管理過程可以分為稅務登記、資格認定、減免稅管理、發票管理、證明單管理、其他稅務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行政處罰、稅務稽查等1O大類,其中每一大類還可以細分若干個小類。
四、稅收管理TOM模式要素確定
(一)內部審核.根據此要素的要求,稅務機關應定期進行內部審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確定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實施和保持。為此,應制定內部審核程序,規定實施審核、確保審核獨立性、記錄結果并向管理層報告的職責和要求,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二)過程的測量和監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適當的方法對滿足顧客要求所必需的實現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稅務機關可采取不定期現場抽查的方法對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的過程進行現場抽查,管理層負責對整個單位的過程進行現場抽查。另外,稅收執法檢查,也不失為一種監控過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好方法。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中權力交叉和職能重疊,使得對國有資產流失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造成資產管理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加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沒有實行責任制,無人對這些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1、國有資產產權模糊
目前我國國有資產采取的是條塊并行,分級管理的模式,國有資產的監管權力分布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房地產部門等,這些部門的職責劃分不規范,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處置權脫節,要進行跨單位,跨部門的調配很困難,造成產權虛置、管理缺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后所有權關系不清,出現賬面資產與實物資產不相符,出現沒有人向經營者追索所有者權益的現象。國有資產使用部門沒能如實申報和登記資產,進行暗中招租,將房屋、車輛、設備、資金等國有資產無償提供給經濟實體使用,沒有嚴格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對轉讓方和接受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明確規定,致使資產關系不清,產權邊界模糊。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核算標準執行,把不應由成本列支的費用計入成本,把應由成本列支的費用計入行政事業經費,把大部分創收收入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福利。行政事業單位產權意識淡薄,資產處置缺乏監督機制,造成國有資產歸屬混亂,使國有資產在處置過程中流失。
2、國有資產管理混亂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混亂表現為: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制度執行不到位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失控、資產帳實不符,大量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主要來源于上級撥款購置和配發,資產形成后由單位和部門無償占有使用,至于使用效果如何,資產保管和效益發揮缺乏有效的考核制度。部分單位和部門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不顧本單位客觀需求,拼命爭經費,盲目購置,由于缺乏統一與合理的資源配置標準或標準并未被嚴格執行,結果造成資產的重復購置和閑置,國有資產在部門與單位之間配置不當,資產利用率低。有的單位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隨意出租、出借資產,報廢或達不到標準的固定資產不及時進行處理,對實物資產管理缺乏嚴格的審批、驗收、使用保管制度,責任不落實,造成財產損壞、丟失無人追究的問題。此外,也存在“行政事業單位投入的資產,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資產投入未經批準,造成產權關系不明,甚至由集體或個人無償使用,改變了資產本身固有的性質等問題。
3、國有資產配置不公
傳統的計劃經濟配置管理方式導致國有資產產權分散,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缺乏嚴格規范的資產形成機制和資產配置標準,造成“問題”工程多、資產形成隨意性強、資產配置不公平。非經營轉經營資產處置隨意性,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在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業務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處置大部分由各單位自行掌握,基本上是誰建設誰使用,誰使用誰管理,并在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抵押、改變使用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有的單位隨意將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獲取收入,用以發放獎金、津貼等,造成單位之間和同職級人員之間辦公條件苦樂不均和分配不公,有的單位利用行政劃撥用地和各種規費收入自行開發建設辦公樓、培訓中心和房地產項目,容易產生腐敗現象。財政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對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權僅限于價值管理,對資產的產權、使用、處置等缺乏有效監管,難以對資產的形成和配置實施宏觀調控。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1、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犯,制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必須按照現有的人力、物力、財力和行政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合理配置資產,優化資產結構,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措施,理順產權關系,管好用好資產,加快資產的合理流動,既有利于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燃眉之急,又可以為資產原擁有單位換來一些經濟上的收益,同時對國家來說也可以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與浪費,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2、規范國有資產購置
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預算制度和采購制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這是解決資產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根本措施%財政部門要提出科學合理的資產購置、配置和處置方案,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配置標準,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預算,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的制定和管理,以此為依據進行經費預算,避免資金浪費現象、應當引入市場機制下規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購制度為主的資產購置方式,建立嚴密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供應商、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在招投標過程中分工負責、相互合作、各司其責,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各個環節的管理與監督,實現財政資源的優化配置,保證政府采購資金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規使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科學配置"有效管理和高效使用。
3、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建立有效地監督管理機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國有資產管理、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責任制,將資產使用責任落實到資產使用部門和人員,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卡,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制度"保管制度和損失賠償制度,嚴格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序及權限,規范國有資產的調劑和拍賣制度,加大資產調劑使用力度,促使資產合理流動,提高使用效率,對造成資產閑置浪費和化公為私的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建立堅持資產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圍繞財政工作中心,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分類管理”的要求,強化財務監督,努力實現管理體制創新、加快制定《國有資產法》,界定各種資產的性質、范圍和分類,明確資產的管理者和職責,建立資產審計、登記制度,使得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有規可循、有法可依。
綜上所述,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國家經濟建設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資產價值與實物管理脫節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必須采取相應對策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有效地使用,發揮國有資產最大使用效益。
一、晉商文化的形成晉商,稱雄于亞洲數百年,在世界經濟學史上可與意大利商人相媲美。晉商最早出現于古代晉國時期,是中國最早的商人,發跡于15 世紀末的明初,在 16 世紀 70 年代的明仁宗年間進入鼎盛時期,形成了一個地域性的商幫,到 19 世紀 70 年代清朝光緒年間達到輝煌,貿易做到了歐洲,他們是當時國內勢力最大的商幫,在國際貿易中也是實力雄厚的商業集團。晉商的商品經營(如綢緞莊、茶莊、顏料莊、布莊等)和貨幣經營(如票號、賬莊、錢莊、當鋪等)相互滲透,相得益彰。晉商的興衰歷經了五百多年,在這五百多年的時間里,晉商既是一個歷史時期的代名詞,也形成了自身獨特的文化內涵,對山西商人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文化財富。
晉商文化是晉商在特定的發展過程及經營實踐中凝結起來的獨特的經營理念和價值觀念,它是山西商人在從事商業活動中將山西黃土文化與塞外文化相融合所創造的經營經驗、商行制度、商業道德、商會組織等精神財富的綜合。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和個性,對外是一面旗幟,對內是一種向心力。
晉商之所以稱雄于世,就在于他們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自覺或不自覺地將晉商文化貫穿到經營和組織管理之中,使晉商文化成為其實踐活動中最活躍的內在靈魂。晉商文化把傳統的儒家文化精髓仁、義、禮、智、信滲透到整個晉商的精神世界,成為他們的靈魂,指導晉商經營管理活動。晉商文化可以主要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在道德上,義利誠信。晉商挾信義而經商,不畏艱難,輾轉千里,輸萬貨以為人,贏百利而利己,逐漸形成義利并重、義利統一的商業價值觀。他們崇尚信義,在其重商立業的創業思想指導下,在義和利的問題上,有其獨特的理解和行為規范,主張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古代中國,幾乎每個城市都有孔廟、關廟,而很多關廟由山西商人所建。關廟作為祀奉關云長的地方,之所以被山西人百般信崇,均在于信義二字。晉商反對采取卑劣手段騙取錢財,寧可折本虧賠,也要保證企業信譽,使得各地百姓購買晉商商品,只認商標,不還價格。
(二)在管理上,競合相融。他們在競爭中合作,在合作中競爭;眼光敏銳,審時度勢;積極主動,適機而上;協調關系,增強友誼;既能與人寬容共處,和平共事,又能讓利經營,薄利取信。博大寬厚是晉商文化的底蘊所在和晉商群體賴以興旺發展的精神支柱。胸懷寬廣,眼光遠大,使晉商具有在商海中游刃自如、審時度勢、洞察機遇的銳利眼光;敏于觀察商情,捕捉戰機,采取主動,適機而上,乘勢獲取戰果的機智頭腦;寬厚待人,以義取財,以利厚人,增強友誼,在化解業務糾紛和協調師徒關系方面展現出大家風度。
(三)在思想上,和諧兼容。晉商信奉和氣生財,重視與社會各方的和諧,在內部,相互信賴與忠誠,體現了擇人委任唯賢是舉的導向性和激勵人、凝聚人、用好人的思想,注重發揮經理、掌柜的潛能和智慧,使經理、掌柜在工作中自我塑造,發揮垂范效應,把自己的行動與票號經營目標有機聯系起來;在外部,尤其在同業往來中既保持平等競爭,又相互支持和關照,既能與人寬容共處,和平共事,又能讓利經營,薄利取信。晉商精心選擇各幫商人自己比較固定的商路和經營地域,各行其道,分區貿易,各幫絕不一哄而上。晉商還互相指定同行為相與,相與間都是經過了解,認為可以與之金錢往來的同行。同是相與,必須盡量互助,即使無利可圖,也要善始善終,不中途絕交。
(四)在經營上,勇于創新。勇于創新是晉商獲得可持續競爭優勢的源泉。晉商首創人身股分配制度,員工沒有資本,可以憑人力資本入股享有人身股,與東家的資本股銀股同等分紅。人身股從二厘開始,頂二厘的員工只能管點雜事。頂三四厘者可在柜臺上應酬買賣,但重大事宜尚難做主。頂到五厘以上者行情一聽就明,生意能否成交一語定奪。頂到七八厘者便成了行家里手,或來往于總號、分號之間,盤點貨物,核算虧盈;或奔波于天南海北,拍板大宗交易。
頂到九厘者,已是花甲白領,日常營業一概不管,專事重大決斷。若決策有誤,不僅給商號造成經濟損失,也影響到這些元老個人的聲譽和利益。這一制度營造出外有壓力、內有動力的良好氛圍,營造出尊重人性、尊重個性的氛圍,充分激發出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培養了員工愛票號如家的責任感和歸屬感。同時這種制度將個人的名利與企業機制結合起來,責權利相統一,使得票號內部各方面的人員都能夠恪盡職守,盡心盡力。
一、證券公司具有流程優化的內生性需求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企業外部生存環境(顧客、競爭、變化的3C變化)的不確定性和企業生存的壓力日益加大(邁克爾•波特,2002)。傳統企業中規則化甚至于僵化的業務流程顯得復雜、笨拙、并且易于出錯,同時由于傳統企業中的業務流程往往使工人或管理層囿于規則,過于注重本部門或本人的工作和業績,程序化的辦事,而對整個流程不甚了解,無法意識到企業的真正需要,忽視了過程最后達到的總目標,從而產生大量的重復性工作,導致本位主義和內訌。(張硯,2005)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邁克爾•哈默(2002)提出了業務流程再造地理念,他認為業務流程是有組織的活動,相互聯系,為客戶創造價值。他還強調了該定義的不可更改性。從這一簡潔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其中蘊涵的深刻含義:首先企業的業務流程不是雜亂無章的活動,而是有組織的,是跨部門、跨職能的,從起點到終點包括多個業務活動;其次,企業的業務流程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的,并且能夠形成一個體系;再次,企業的業務流程是要實現企業的目標,能夠為客戶創造價值。在企業中,任何產品或服務都不可能脫離流程而存在,同時,任何流程也不應脫離產品或服務,企業的業務流程構成了企業的價值鏈,它決定了企業的運行效率和效果。走過十多年風雨歷程的中國證券業現狀堪憂,“問題券商”的層出不窮,由券商問題的表象透視出:1•券商虧損已經成為一種全行業的持續性現象;2•“問題”券商已蔓延到全行業,成為帶有行業體征的問題;3•“問題”券商的暴露與重組已成為每隔一段時間就集中爆發的行業性“痼疾”。(張偉,2005)證券業的種種問題不僅僅是經營環境等外部原因造成的,更重要的是我國證券公司體制僵化、流程復雜、內控缺失等內部原因所致。證券公司管理當局應樹立創造性經營理念,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創新機制,增強自身創造能力,如服務創新、業務創新等,在持續不斷的創新中發展和壯大自己。(孟焰,2004)對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資金管理、會計系統等方面加以嚴格有效的控制。通過不斷發展優秀的業務流程保持企業的競爭優勢,打造證券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二、證券公司流程優化的路徑分析
(一)流程優化的模式
盡管邁克爾•哈默并沒有系統地總結歸納流程再造的方法步驟問題,但是有學者通過對他著作的研讀,基于對邁克爾•哈默觀念的深入理解,替他總結出了一個四階段模式。第一階段,確定再造隊伍;第二階段,尋求再造機會;本論文由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第三階段,重新設計流程;第四階段,著手實施再造。喬•佩帕德和菲利普•羅蘭(2003)認為,第一階段為營造環境;第二階段為流程的分析、診斷和重新設計;第三階段為組織架構的重新設計;第四階段為試點與轉換階段;第五階段為實現愿景。威廉姆•J•凱丁格等人(1996)在調查33家咨詢公司在企業推行流程再造的實踐經驗以后,歸納出了流程再造的六個階段21項任務。此六階段按先后順序包括:構思設想、項目啟動、分析診斷、流程設計、流程重建、監測評估。在國內,芮明杰、袁安照較早對流程再造的步驟進行了研究,他們認為業務優化應該包含七個階段31個子步驟。包括:設定基本方向、現狀分析、確定再造方案、解決問題計劃、制訂詳細再造工作計劃、實施再造流程方案、繼續改善的行為。在國內,具有代表性的觀點還有潘國友的四階段模式,包括:再造策劃(Plan)、重新設計流程(Reengineering/Rede-sign)、流程規范化(Systematize)、再造實施(Do)。雖然以上的優化再造模式并非完全針對證券公司,但這些模式對于證券公司的流程優化具有很好的指導作用。證券公司可以結合自身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模式來規劃實施流程優化。
(二)證券公司流程優化的內容
1•流程優化的一般內容。消除流程中的不增值環節只是流程再造的手段而已,推動生意模式的轉型,以適應客戶不斷變化的需求,已經成為流程再造的主要目標。在此目標下,邁克爾•哈默(2002)進一步提出流程再造似乎讓人感覺到信息技術和流程再造之間并無緊密地聯系,但是信息技術是流程再造的有效工具。Davenport和Short同樣認為,信息技術是流程再造的有效工具和基本條件。信息技術將帶來組織層級的減少,有助于決策過程的強化。(Chamry,2003)因此,信息技術的改進是流程優化的重要保障。對企業信息系統的持續關注是流程優化的重要內容。流程優化與再造還是企業再造工程的核心領域。企業再造是從顧客需求出發,以企業流程為改造對象,對企業流程進行根本的思考和分析,通過對業務流程徹底的重新設計,從而獲得企業績效的改善。企業再造工程由兩種必要的活動組成,一是根據企業正式的活動來確定它的運作方式;二是分析評價每一個流程,包括度量和給出流程的各方面標準流程再造包括企業觀念、企業流程重建和企業組織重建三部分。因此流程再造強調的是顧客至上、以人為本與徹底改造。
2•證券公司的業務流程優化的內容。證券公司的核心部門營業部、技術支持部門以及客戶服務部門的最優化需要通過流程的整合來完成。因為三大部門領域中每個領域的行動對于其他兩個領域都有直接的影響。營業部系統的差錯會很大程度上影響流程的耗時及成本以及增加客戶服務部門的工作量,增加客戶服務的非增值服務量。低效的技術支持流程會導致后臺活動耗時增加從而減少了銷售、客戶服務的時間;交易和頭寸處理差錯會導致客戶對帳單差錯從而增加客戶服務處及營業部的客戶查詢量;客戶服務處理的低效率會導致營業部的客戶查詢量增加從而增加營業部去后臺詢問量(降低了后臺作業的效率)。只有通過上述三個部門領域的同時改造才能獲得巨大的盈利性和客戶服務水平的提高。證券公司業務流程優化主要涉及營業部經營、技術支持以及客戶服務三大功能。
以往的觀念不重視三大功能的協調,將其視為各自獨立的成本中心,每個功能的優化也只是從自身出發,缺乏系統思考。成本的削減與業績的改善只是短期的,不能從根本上削減公司成本,提高公司效益。在營銷視角下,證券公司的業務流程優化是將經營組織的功能性(成本中心)觀念轉變成業務流程觀念,更加關注顧客和業務的需要,強化營銷意識。從分割地看待各個成本中心的業務,轉變成視其為一組業務活動,最后將其整合為一組業務流程。盡管對證券公司流程再造的研究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作為一種基于信息技術的、為更好滿足顧客需要服務的、系統化的、企業組織工作流程的改進哲學及相關活動的業務流程再造,為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提出了一個全新的思路。
三、證券公司的業務流程控制
(一)對業務流程進行控制的必要性按照COSO于1992年的《內部控制整體框架》的定義,內部控制是一個過程(Process),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五個組成部分(Components),隨后,其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將風險評估擴展為目標設定、風險識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應對,五要素擴展為八要素,強化了風險意識在內部控制中的重要意義,《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確定的內控目標增加了戰略目標(朱榮恩,2003)。現代企業所面臨的外部環境已經發生了改變,提出了對企業流程進行柔性化的要求(張硯,2005),這時企業進行強制性控制會影響企業對外部環境的反應速度和員工的積極性,降低員工的學習能力,因而,在既要保證企業的反應速度,又要實現決策有效性的要求下,企業進行內部控制對流程的作用只能是引導性的,就是通過各種政策和程序提高流程執行員工的自我控制程度,引導其行為符合企業價值去向,防止其發生違反企業利益的行為。
如有發生,能夠及時發現并制止。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可以實現內部控制功能的飛躍,從“防治”型的內部控制走向“免疫型”的內部控制,促進基層員工融入自主化的行為優化過程。我們可以把內部控制視為“管理系統內部的控制子系統”,這一系統主要解決組織優化、職權制衡、流程規范、信息通暢、檢查監督等方面的有機整合問題。傳統的內部控制包括崗位分設互相制約,業務活動的有效性,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及資產運作的安全性等內容,自然包含其中而得到解決。(方紅星,2002)企業的發展是依賴于對流程長期持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對于不增值流程的適時改進,不能容忍流程的不完善積少成多,生成痼疾,達到需要再造的時候再推倒重來。
(二)流程優化與內部控制目標的統一性在前文,我們論述了流程優化的最終目標,即實現組織價值增值(邁克爾•哈默,2002)或者說組織價值的最大化(邁克爾•波特,2002)。由于企業組織是許多主體契約的聯結(JensonandMechling,1976),因而組織的目標實際上是一組目標所構成的目標體系,可以概括為“利益相關主體的利益最大化”(楊瑞龍,1999),它是一個典型的多目標最優化模型(方紅星,2002)。另外,組織的目標本身也是動態的,隨著環境的變化和組織自身的演進,其目標也會不斷演變。針對目前主流的看法而言,企業組織的基本目標向量可以解釋為組織價值(或經營成果)的最大化、財務報告與會計披露的真實性和公允性、財產和債務的安全性、持續經營和長期實現價值增值的能力等。對于一個組織而言,追求其目標、實現其使命的過程便是提高組織效率的過程。而提高組織效率和實現組織增值實際上具有同樣的涵義(IIA,1999)。從內部控制的三項目標看(COSO,1992),顯然它是提高組織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組織效率的重要內生變量,而且,它主要屬于管理當局———實際對組織的財產及其經營行使控制權的利益關系主體———的職權范圍之內。(方紅星,2002)事實上,對組織的業務流程進行優化和對組織實施內部控制,以及二者自身的產生,演進和彼此之間的互動,耦合,都是追求組織效率的必然結果。
20世紀以來,在現代化進程中,尤其是二戰后公民創制和復決等直接民主制的發展,政府與公民之間逐漸改變過去的二元對應關系,開始走向一體。公民不再像過去那樣只在事后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而是要直接參與行政權的運作,向行政機關充分有效陳述自己的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利,影響行政決定的形成。
但我國“傳統的行政法理論在主體上只限于對行政主體的研究,相對人被冷落一旁”[1](P371)。不管是行政實踐中,還是行政法理論研究中,只見行政主體權力之矛的揮舞,不見行政相對人權利之盾的抵抗。現代行政法將保障人權與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隨著我國加入WTO和依法治國目標的確立,加強對行政相對人監督權利的研究,已刻不容緩。
一、行政相對人監督權的概念
行政相對人作為一個學理概念在我國行政法律規范中并沒有使用,而是根據不同的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使用特定的稱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則使用“被處罰人”稱謂,等等。綜觀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英美國家沒有行政相對人一詞,而有“私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等稱謂,其含義不同于我國行政相對人。法、德、日等國則稱為“行政相對人” 或“相對人”,其涵義為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對象,即“行政行為的受領人”[2]。
在我國,學者們對“行政相對人”的涵義也有多種觀點,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幾種:“在具體的行政管理關系中處于被管理一方的當事人”[1](P190);“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3];認為行政相對人是構成行政法律關系的,與行政主體相對的另一方當事人;“參與行政法律關系,對行政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4]等等,還有很多觀點。筆者比較同意最后一種觀點。
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權則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政,而享有的監察和督導的權利,具體包括批評、建議權,檢舉、申訴權,申請復議權及行政訴權。
二、行政相對人監督權存在的理論基礎
(一)基礎
“法治”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圖的名篇《法律篇》。“服從法律的統治,是他法治觀的核心。”[5](P10)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論》中指出:“政府權力源于個人權力,政府權力應以個人自由權力為宗旨,因此,政府權力首先必須是通過既定的、公開的、有效的法律行使的。”[6]其法治論的核心是保護個人自由權利。我國憲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憲法同時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將公民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監督權利載入憲法之中,成為重要的憲法權利。美國憲法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從而確認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韓國憲法規定了國民有參政權、請求權、請愿權和國家賠償權。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也規定了公民有知情權、選舉權、請愿權和民眾訴訟權[7]。“我們今天所講的‘法治國家’,簡單地說,就是指主要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政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5](P19)權利與權力的源流關系決定,在我們國家人民是權利的所有者,同時又是權利運行的監督者,監督權利為人民服務,體現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權利行使者意志。人民是一個高度抽象的集合體,人民只能把權利交由人民中的一部分成員組成國家機構來代表人民行使。從行政法來說,就是人民將國家行政權力交由國家行政機關代表人民來行使,但這并不意味著人民中的廣大個體成員對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就毫無關系,人民用法律規定廣大公民也有權以各種方式和途徑來協助、約束行政權力的行使,甚至使某些協助和約束成為行政權力運用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在這種情況下,協助和約束就成為國家行政權力正確、有效運用的內在組成部分。這種權力就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法律關系,作為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監督權利。只有相對人的這些權利真正落到實處,廣大公民才真正會有“當家作主”的感覺,增加公民對政府的信賴,促進政府成為理性的政府。人們也終于認識到,現代法治社會的真諦,不僅也不再局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根本也是最迫切的,消除不受制約的權力,以確保行政權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愿、要求并達到其應有的目的。
(二)行政法理論基礎
行政法的理論基礎長期以來存在較大爭議。依據對行政權力與行政相對人權利這一行政法核心問題的出發點的不同,形成了三種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論、控權論和平衡論。
管理論是建立在對政府行為高度信任基礎之上的,相信行政權的運作可以實現行政法的目標,即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諧一致。這實質是與義務本位、專制體制下的政府特權相適應的行政法理念,是對管理論擴大化理解,即行政法不僅是行政機關進行管理的法,也是管理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法,只是從管理層面上對行政法的概括,回避了行政法的性質,“似有行政法為管理技術之嫌,也給人以行政管理學之附屬學科的感覺。”[8]
控權論肇始于19世紀,以假定行政權的武斷專橫為前提,以公民個人權利為本位,以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基礎的系統認識。其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個人自由權利,控制行政機關權力。在消極國家、有限政府的理念下強調嚴格的法律統治,排斥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入20世紀,盡管傳統行政法控權理論由于其時代背景時過境遷,局限性日益顯現。如不重視行政效率,忽視現代國家中積極行政的現實要求等。但控權理論仍有其深遠的影響,一些著名的英美學者并未放棄傳統,他們有著“對行政權力增長的焦慮,對控制和正在受到侵蝕的古典自由的強調以及對政府可能兇暴地橫沖直撞的恐懼”[9]。正是基于此合理內核,或者說受英美法系國家這一主流學說影響,有學者認為基于我國國情應當以控權論為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或解釋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監督、控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平衡論為羅豪才教授所首倡,基本含義是:“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關系中,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當是平衡的。它既表現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平衡,也表現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義務的平衡;既表現為行政主體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也表現為行政相對人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10]但平衡論被提出之后,令其倡導者始料未及的是學界中對于“平衡”這一范疇的理解大相徑庭。為了進一步修正完善該理論,以至其追隨者們不得不大量撰文進一步明示:平衡論即權利義務平衡論,亦稱兼顧論。
一方面,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權力,并維護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以達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須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重視行政民主、權利補救以及對行政權的監督。平衡并非控權的反面,平衡論以平衡為表,以控權為實。控權是方法,平衡是目的。有的還嘗試提出“作為一種平衡手段的控權”之范疇,認為控權是實現行政法中權利義務平衡的多種手段之一[11]。
但不論是控權論、平衡論,或是廣義的管理論,都不否認行政權恣意妄為的現實可能性,在對行政權進行監督、控制上可以說存在著“共識”。“行政權利本身具有擴張性、侵犯性、任意性的內在基因,行政管理活動又具有行政主體居高臨下,發號施令之方式特點,這使得行政權對于行政相對方權利的擠逼吸納既有主觀動力、又有條件便利。”[12]從行政相對方權利與行政主體權利之間的力量對比關系來看,行政相對方權利要弱得多,必須注重對行政權利的控制,必須賦予行政相對人相應的權利以抗衡行政權力。具體來說,就是增強行政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公開度,擴大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的力度,加大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否則,行政權力就會變成一種專橫的權力,權力就會被濫用,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行政權力和行政相對方權利之間就會出現失衡狀態,導致相對人權利比重過小,行政權力比重過大,相對人權利無法有效約束行政權力,反而被行政權力扼制,形成某種程度上的專制,有悖行政法基本理念。
總而言之,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權作為一種程序性權利,它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是一種全面的、從“起點”到“終點”的監督。行政權力觸角伸到何處,行政相對人的監督之劍就應指到何處。從抽象行政行為到具體行政行為,從外部行政行為到內部行政行為,從行政機關到公務員無一例外,行政相對人都有監督的權利。這種監督權利的范圍之廣是立法監督權、司法監督權等監督權利種類遠不能企及的。
此外,由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其監督權利與其自身利益沒有直接的關系,因而其對行政的監督就可能會打折扣。而行政相對人監督權利對行政權的監督則是為了自身利益,并且在具體的行政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權利與行政主體權力之間往往有利益沖突,如果行政主體的處理決定涉及他們的個人利益,并由此使行政相對人進入規定的行政程序,他們將有很大的積極性,在其中詳盡知悉行政主體對行政權力行使所要說明的理由,并充分地行使他們的監督權。這就決定了行政相對人權利對行政權的監督將是最直接、最盡力、最徹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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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現狀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即行政主體在實現國家行政職能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有學者作三大類概括:行政權力的創設、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監督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并將其稱為“行政關系”,其性質屬于事實關系。行政法對此類事實關系予以調整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認識是對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范圍最廣義的理解。有學者作兩大類概括: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并將其統稱為“行政關系”,其性質屬于事實關系。行政法對這種事實關系加以調整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對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理解窄于第一種,因為它沒有涉及由于行政權創設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有學者另作兩大類概括: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二者均屬事實關系,但對行政關系作了很窄范圍的限定,只相當于上述第二種理解中的“行政管理關系”,而且強調行政法律關系僅指由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受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政關系。而對監督行政關系調整后形成的是“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二)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中的問題
據此,對行政法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學術界已有了三種不同的理解和兩種術語表達:其一,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在對行政權創設、行使以及對其監督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二,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的關系,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三,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的關系,但不是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中只有前者即行政管理關系稱為行政關系,后者則稱為監督行政關系。以上觀點從不同的范圍角度出發,闡釋了行政法特定的調整對象,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足之處:其一,對行政關系的研究不能跳過對行政權力設定的研究。行政法學研究的核心是行政權力,對行政權力的研究分為權力設定和權力運行兩個層面,其中對行政權力設定的研究又是整個研究的起點。其二,即使認為行政關系是行政權力運行的產物,也不能得出行政關系一定是事實關系的結論。行政關系與行政權力密切聯系,而行政權力本身即是一種法律權力。作為該種法律權力產物的行政關系其本身不可能是一種純粹的事實關系。
二、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新視角
法學界關于行政法的理論基礎主要有三種觀點:管理論、控權論和平衡論。大多數學者認為,管理論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時代已無用武之地;控權論和平衡論目前仍是學者們爭論的話題。事實上,無論是管理論、控權論還是平衡論,在行政法學領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只是各自發揮作用的階段不同而已。
(一)行政權力:行政法的研究對象——行政法的生命力
行政權力是行政的基本依據,是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憲法、法律的賦予或授權,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權力,無法律依據即不得做出行政行為。近代意義上行政權產生的理論基礎是國家權力的劃分學說。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學說,成為近代意義上行政權力產生的理論依據。
(二)行政關系:基于管理目的的行政法對公民全體與行政權力之間關系調整的結果——靜態的、授權性質的、行政權力信托法律關系
行政關系是公民社會為實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授予行政主體行政權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某種意義上說屬于一種憲法關系)。理解和掌握其涵義,須把握三個特點:第一,行政關系是一種靜態法律關系。因為在這一過程中,公民社會只是將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轉移給行政主體,權力本身并未發生實際的運行。第二,行政關系是一種授權法律關系。權力的轉移即是一種授權。第三,行政關系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行政權力在本源上屬于公民全體,但其作為一種資源所具有的稀缺性決定了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模式。
(三)行政法律關系:基于控權目的的行政法對公民個體與行政權力之間關系調整的,結果——動態的、控權性質的、行政權力運行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公民社會為實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進行監督而產生的法律關系。要理解和掌握其涵義,須把握三個特點:第一,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動態的法律關系。因為在這一過程中行政主體開始了行政權力的運行。第二,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控權性質的法律關系。行政權力的強制性、自我擴張性和易腐性,致使行政權力極易走出合法的界限。因此,必須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狀況進行監督。第三,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行政權力運行法律關系。這一點前文已述,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的“行政權力的運行”是相對于行政關系中行政權力所處的狀態而言的。超級秘書網
(四)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基于平衡目的的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平衡器——實現行政法秩序的強大思想武器
對比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可發現:前者是公民全體基于信任將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利授予行政主體,以確保公民社會的正常運行;后者是公民個體基于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不信任,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這深刻地揭示出行政法產生于公民社會的矛盾心理。解決這一矛盾心理的方法就是通過先授予行政主體行政權力,再控制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從而達到公民社會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和諧、平衡發展。
三、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確證
(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
法律規則從功能上可分為調整性法律規則和構成性法律規則。前者是對已有行為方式進行調整的規則,在邏輯上講,該規則所調整的行為先于規則本身。后者是組織人們按規則規定的行為去活動的規則,在邏輯上講,規則所指定的行為在邏輯上依賴規則本身。行政關系的生成是行政法中構成性法律規則調整行政權設定關系的結果,而行政法律關系的生成則是行政法中調整性法律規則調整行政關系的結果。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同屬法律關系范疇:行政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前身,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繼續調整行政關系的結果,是一種“法律關系”的法律關系。
(一)調整對象方面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行政法一般分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總稱,如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現在的行政法教科書主要論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內容,把它作為行政法學總論的部分;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為行政法學分論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衛生、外交等。所以說行政法不調整經濟關系是不正確的。并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生在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關系會日益增多,這是一個不容否定的事實。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我們需要解決的是使用什么樣的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經濟行政管理的“度”應是怎樣,我們不能由一種“對經濟全抓全管的政府”的這一極端走向“對經濟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極端,從而把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把確認和規范行政權作為主要調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經濟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對于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與經濟關系沒有直接聯系的組織經濟關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并以此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分開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需要問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經濟內容”,什么又是“間接的經濟內容”?直接和間接本身就是對一事物或一種社會關系而言的,如果說經濟法調整具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而行政法調整具有間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至少說明一點,這些學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調整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直接和間接的區別是什么呢?這里所講的“直接”或“間接”主要是從法律調整的手段而言的。隨著現代國家行政法功能的擴展,“秩序國家”向“給付國家”轉型,傳統秩序國家觀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適合現代行政法功能的變革趨勢,行政法一貫奉行的單方意志性在現代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上都已發生動搖。
(二)調整手段方面
用傳統的觀點看待行政法的調整手段,基本上都將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與服從式的,強制性的和單方意志性的。而現實中,民主思想的激蕩,福利國家的出現,使得現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傳統的保護國家安全和獨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確保財政收入的消極行政作用,而向積極整備環境、經濟、地域空間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會保障、公共義務的供給,資金補助行政等給付行政的方面擴展。行政調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協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事實行為等現象。這些非直接權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現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調節失靈和政府干預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是傳統意義上行政職權行為無法替代的。這些行政行為引起的法律關系將成為現代行政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內容。同時,這些調整手段也是國家調整各種經濟管理關系時無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現象,而簡單的認為行政法制調整手段是命令與服從,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從而把行政法與經濟法簡單的區分開來,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們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具備獨特的調整方法是否應是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一個標準?從法律層面上來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的法律實踐還未催生出其他的調整方法。因此用調整方法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科學的,即便是以此為標準,也不能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完全區分開來。
(三)主體方面
對于經濟法主體是否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人為地賦予國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經濟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據,毫無實際意義,且更易造成權力膨脹和權力運作的矛盾。法理學認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集體主體、國家和其他的社會構成。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機關等,它們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能構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此可見,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行政法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是缺少法理學支撐的判斷。同時,我們還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構成,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部分。在區分行政法和經濟法主體時,必須在同一層面上進行討論,即對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進行區分,而不是經濟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區分。如果只進行經濟法主體和行政主體的區分,勢必將縮小行政法主體的范圍。
(四)本質屬性方面
從現代意義行政法的起源來看,它產生于資產階級國家權能劃分之后行政職權獨立的基礎之上。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掌握國家政權的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擺脫封建專制勢力的束縛,他們提出“民主”與“法治”的口號,以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用法律來控制政府的權力。資本主義行政法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為它在當時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充分保護公民權利。資本主義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被歸結為“控權論”。
與“控權論”對應的另一種理論是“管理論”。“管理論”產生于社會主義國家,它是在無產階級政權徹底粉碎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國家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鞏固革命成果,恢復國民經濟,建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問題,強調和加強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當然的。在這個時期,人們顯然不會和不可能過多地考慮控制和制約行政權的問題,相反,人們主要關注的是如何運用行政權去進行管理,去高效地實現鞏固政權和建設國家的目標。由此來看,單純的認為行政法即控權之法是不科學的。我們必須用辨證的方法歷史地來看行政法的作用。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控權論”和“管理論”都不能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需要。在資本主義國家,當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自身的缺陷暴露無遺,其盲目性、滯后性的經濟問題的出現又引致一系列的社會危害,如高失業率、環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時代的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得不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日益尖銳的各種社會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權得以擴張。與此同時,由政府主持的經濟立法現象也日益增多,這種立法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效益和整體利益。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鞏固后,各方面發展步入正軌,特別是經濟的復蘇要求政府改變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風,要在行政法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比如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由計劃向市場轉型,政治上也加強完善社會主義民義制度。在行政法上體現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與實施。由此可見“控權論”和“管理論”相互滲透,借鑒對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論得以完善和發展。于是,一種新的行政法理論基礎應運而生并得以實踐,這就是“平衡論”。“平衡論”認為:行政權與公民權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權既要受到保護,又要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也應相互制約,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論”彌補了“控權論”與“管理論”的缺陷,又吸收了兩者的長處。該理論貫徹于行政法的全過程,是行政立法、執法、審判的指針,也是評價行政法的根本標準。目前,“平衡論”為大多行政法學者所贊成,并且在客觀上被各國法律實踐所證實。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區分的誤區及其關系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的誤區
為什么經濟法與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區分開?這里面的癥結在哪里,作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傳統與現實的交叉論證。傳統法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應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并以此為標準建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設,經濟立法日益增多,經濟立法理念逐漸得到發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觀念受到人們的青睞并被公法所吸收(當然也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學者們為論證這些現象的重要性、劃時代性,千方百計要給它們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謀求一席之地。為此,學者們千方百計地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殊不知這已是不同語境下的法律現象。首先是經濟法與民法進行論戰,但隨著《民法通則》的出臺,經濟法學者們不戰而退,縮小自己調整對象的范圍,把它定位于經濟管理關系,這樣又引發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論爭。為了給自己的論證增加法理支持,人們開始對法律調整的對象進行改造,如有學者提出“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來劃分法律部門”。那么我們要問:如果提出一種新的標準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我們可以說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種獨立的法律部門與行政法的獨立是兩種性質的獨立,在此基礎上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
2.對現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經濟法學者在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時,明顯地表現是對行政法了解的缺乏,當然這也有行政法學者的原因。經濟法學者對行政法理論的了解還是停留在傳統的理論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行政法理論的發展。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也在發生著變化,已從傳統的以命令、強制為主轉變為間接調整方法的運用。由于我國現代行政法研究較晚,因此行政法學者大多只注重對總論部分的研究和論證,表現在我國現有的行政法教科書中幾乎只涉及到總論部分的闡述,對分論部分的研究極為薄弱,部門行政法學與一般行政法學相比極不發達。的確,部門行政法的研究比較弱,但這與狹義的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無關。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狹義的經濟法應屬于經濟行政法。我們看到,現在所說的狹義的經濟法在法律性質上即是經濟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大多是無償、不等價的經濟關系,并且通過特殊的意識活動如行政命令、指示、調控、計劃、指揮及監督等方式形成,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日益注重對被管理者權利的考慮和把握,這反映了行政關系是由兩方面構成的:一是經濟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經濟活動的管理;二是相對人對經濟行政機關行政權行使的監督,經濟行政法從法律屬性上應是部門行政法,即為行政法的亞部門。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相對落后,以至有的學者稱:我們可以把經濟法劃歸于行政法范疇,但是行政法學者對這些經濟行政法的理解僅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層面的,因為從客觀上說,行政法學者與經濟法學者相比,在對經濟及經濟學的了解方面應該相對欠缺,故而影響其對國家調控經濟活動形成深刻認識,自然也影響經濟立法、執法等活動的效能。筆者并不想否認經濟法學者的貢獻,也不想否認經濟法的作用,我們想說的是經濟法學者不必要把經濟法的研究領域限制在狹義的范圍內,它應有更為廣闊的研究領域。
2.廣義的經濟法應是對整個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法律。我們認為:經濟法規范不可以由任何一個部門法所囊括,而是散見在各個法律部門的規范中,形成了經濟法規范的法域,這才是經濟法的本來面目。經濟法原本沒有必要與民法、行政法進行區別,經濟法應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應該從國民經濟整體、系統的高度研究我國的經濟現象,以期待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進行理論的指導。而這種廣義的經濟法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它包括經濟憲法、經濟民法、經濟刑法、經濟行政法等,認識到這一點對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結束語
明確經濟法地位的確立不一定非要求證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于經濟法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現行法律規范的概括,是屬于理論范疇的主觀意識,法律的創制和實用從來都是對現實中利益的沖突而為之。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應成為各家的“圈地運動”,況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現象日益復雜。我們需要對經濟現象進行總體、綜合的考慮,由此可見,經濟法學的任務是極為重要的。
在當今的學術界,對于經濟法學科的獨立性問題,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這種學科獨立性的確立工作還遠未完成,這寄希望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方面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這種學科的建設時,我們一定不要囿于傳統的部門法的理論構架,而應按照經濟法自身的特點來進行理論的建設,否則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就如同走沼澤地,越陷越深。此外,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綜合運用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各學科的研究方法,關注時代的要求,回答時代的課題,為市場經濟建設立章建制,促進經濟法立法的修改、完善,從而推動經濟法的實施,以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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