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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54條規定:"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二)專項維修基金的規定
1、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1999年1月1日實行)第4條規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2、《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第3條規定:"代管基金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存車庫等。
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共用設施和共用設備大修理的資金。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天線、供電干線、共用照明、暖氣干線、消防設施、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室外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
3、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第11條第4款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二、“專項維修資金”與"專項維修基金"的比較
兩者的區別
1、前者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概念;后者則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概念。
2、《物業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因此,前者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因此,后者是部門規章規定的概念。
3、前者適用于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而后者則主要適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業,也適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
4、前者交納的主體是業主;后者則又區分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納主體是購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納主體有二,其一是售房單位,其二是購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5、前者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后者則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6、前者屬于業主所有;后者則根據適用范圍的不同具體區分為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由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于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時售房單位提取的基金屬于屬售房單位所有,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于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物業管理條例》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而至今兩部門沒有制定具體的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后者則是由建設部制定的,由具體收取、使用、管理的規定。
由此可見,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因此,不能得出"專項維修基金"就是"專項維修資金"的結論。
(二)兩者的相同之處
另外,兩者之間也有一些相似之處,如適用的范圍、交納的主體、權屬等方面。
三、關于兩者之間的適用關系
對此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自2003年9月1日《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后只能收取"專項維修資金",不能收取"專項維修基金"。而"專項維修資金"只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而至今沒有國家有關規定,因此,業主勿須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此其一。其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在其上位法《物業管理條例》沒有具體規定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情況下,規定了專項維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規定,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7條第1款的規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制定機關發現與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因此,在《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后,應適用《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而不能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施行在先,《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在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與《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不沖突。在不沖突的情況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可以制定具體的適用規則。因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并沒有違反《立法法》的規定。此其一。其二,前一種觀點只適用《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7條第1款的規定,但卻忽視了該條第2款的規定,即修改、廢止規章的程序,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試行辦法》的制定機關在沒有修改、廢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情形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仍是有效的。因此,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沒有問題。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但須對第一種意見的理由進行兩點補充,其一是"專項維修資金"與"專項維修基金會"存在著重大的區別。其二是在實務中對"專項維修基金"還沒有建立起符合《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要求的機制,更不用說"專項維修資金"這種機制了。
四、對當前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的解決辦法
在實務中,有些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出售住宅商品房時收取"專項維修資金",具體又有不同的方式:
有些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作出了約定,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收取,比例一般為商品房出售價格的2-3%。如果業主不交納,。可以以違約來追究業主的責任;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這項制度實施至今已經整整十六年了,應該看到這項制度的實施對于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對于保障住房所有者合法權益,推動人民群眾住房安全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由于這項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不透明、申請使用困難、資金沉淀、資金被非法占用等問題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住房人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問題已經引起有識之士的共鳴,因此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審計工作,嚴格管理制度,確保這項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制度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一、公共維修基金制度概要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繳納、征收、管理、使用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執行新標準辦法。以北京為例,以前是以總房款的2%交納公共維修基金。更新后的標準為:多層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層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建立維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的保障機制。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保修期滿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由房管部門監管,所有權歸購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金管理使用面臨的困局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實際工作中好多民宅建設項目從出售到入住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尤其是商品房預售制度造成的購房者從繳納購房款到入戶至少要等待一到兩年,有的時間更長,業主入住到業主委員會成立耗費的時間更漫長,甚至許多小區根本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這就造成這筆巨額資金實際上被房屋管理部門長期把持,公共部分維修需要資金也很難申請。據我所知,吉林省四平市到目前為止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寥寥無幾,幾乎為零,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幾乎成為空頭支票。國家統計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的2009年全國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表明2009年,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93713萬平方米,比上年增長42.1%。2009年,商品房銷售額43995億元,按照2%的收費標準應收879.9億元公共維修基金,每年如此巨額資金躺在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賬戶里睡大覺,對國民經濟究竟有何促進作用?
三、加強住宅維修基金管理使用的改革迫在眉睫
在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不斷摸索前進,也屬于摸著石頭過河式的改革,在在改革中不斷發展,調整中逐步展開,在深化改革中前進。建國以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重要階段,一是1978-1988年的探索試階;二是1988-1998年在全國逐步推開和深化階段;三是1998年至今實行的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階段。每個改革階段都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遺留問題,改革的銜接問題在房地產改革領域也顯得尤為突出。國家1998年底試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制度。1998年以前國家、企業出資建設分配給職工的住房改革后低價出售給員工,當時沒有考慮公共維修基金問題,如今這部分住宅已經年久失修,公共維修問題日顯突出,尤其是改革中的遺留問題,有的員工至今沒有參加公房出售改革,盡管這屬于極少數,這個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還有業主大會制度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建議,加強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當務之急是推進所有小區盡快成立業主大會。然而這話說起來容易,做起來真難。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西苑花園新區是2007年竣工入住的小區,小區僅有298戶人家,2008年入住率已經達到100%,幾個熱心的退休人員積極串聯成立業主委員會,組建了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起草了業主委員會章程,甚至連請有關部門領導到會的講話稿都替他們寫好了,結果到街道辦事處咨詢,人家說這事得商量商量,商量好幾天后告知這事兒歸城鄉建設局管。幾個老同志到城鄉建設局遞交申請材料,門衛保安連大門都不讓進,非讓到接待室。申請材料遞交后至今泥牛入海沒有消息,可見成立業主委員會有多么艱難。
加強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事關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事關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必須認真做好,做出成效來。
在我國,隨著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確立,住宅的生產、交換、取得均已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大量的商品住宅成為城鎮居民重要的消費或投資需求,人們通過購買行為取得商品住宅樓之一部分(或居住單元)產權而成為房屋所有權人后,其在對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享有專有所有權的同時,也與其它所有權人就同一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形成了共有法律關系,即房屋所有權人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共有所有權。但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作為建筑物整體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其具有不可分割性,每一名房屋所有權人不能根據自身的目的(如維修、使用)對共用部分進行分割,以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且每一名房屋所有權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與共有性質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同構成了物理形態的建筑物結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使用直接關系著對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利用程度。因此,如何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實施及時有效的維修養護,以延長建筑物的使用壽命,保障自有房產的保值、增值,成為每一名房屋所有權人面對的一個現實問題。其中這就涉及各產權人如何公平合理地承擔維修養護費用。對此,國家建設部先后頒布了《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住宅維修養護范圍、責任及費用承擔等做了相對原則的規定。1998年11月9日建設部、財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基金管理辦法》則意味著我國針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建立維修基金制度。該辦法主要對維修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等做了明確的規定,操作性比較強,但對于該辦法中的一些細節,筆者認為欠缺有關法律、技術層面的考慮,故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問題。以下筆者加以分析,并提出相應建議,以供參考:
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計取基數不合理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商品住房銷售時,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交納維修基金。可見,購房者繳納維修基金是以購房款為基數計取的,但筆者認為以此做為計取基數有失公平。
1、根據《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外墻面、門廳、樓梯間等,共用設施設備則指建設費用攤入住房銷售價格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電梯......以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房屋等。商品住房開發單位在進行商品住房價格核算時,已將上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費用攤入成本,這些成本與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前期費用等相關費用構成開發成本。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了商品住房的基準價格,但銷售單位在實際出售中,還根據每一名購房者購買的居住單套住房的區位差別(如樓層、朝向、采光等因素)進行基準價格調整,即銷售價格并不等于基準價格,而造成兩種價格不同的是由于每一名購房者享有專有所有權的自用部位處于同一建筑物的不同樓層、不同朝向等區位因素差異造成的。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做為購房人共有所有權的對象,對于每一名購房人而言無區位差異。另外,根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購房人均對具有共用部分性質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共同使用的權利,而這種權利也發生非因區位因素而差別。因此,購房人在對無差異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并行使權利時,其因維修義務而產生的維修基金的計取基數也應是一致的,例如:基準價格為1000元/m2的商品住房,二樓一名購房人的購房款為1000元/㎡(即上下浮動為零),則提取維修基金為20-30元/m2,但如果三樓一住戶銷售價格為1150元/m2(即上浮15%),則須提取維修基金23-34.50元/m2,二戶維修基金相差3-4.50元/㎡。顯然,二者對無權利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擔了有差別的維修義務,這明顯有悖于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2、購房款對銷售單位而言,屬銷售價格,而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屬市場定價,銷售單位可根據不同情勢制定相應的銷售價格,如商品住房預售和現售、分期付款及一次性付清房款都會造成最終實際成交的銷售價格不同。另外,社會關系因素(如親朋好友等利害關系人)亦可造成此類現象的發生。再者,有些銷售單位為促銷其商品住房,與購房人共同隱瞞真實成交的購房價格,以達到少交維修基金的目的。這樣就產生了因購房人所支付的購房款不一致,從而提取的維修基金不一致,從而損害了依規繳納維修基金的購房人的部分權益。
3、維修基金做為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之資金,其設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在未建立維修基金制度前,根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對房屋共有部位的修繕,由房屋所有權人按份額比例分擔,但《管理辦法》實施后,維修基金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是按購房款比例計取的,如果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又該如何籌集呢?根據《管理辦法》第11條2款規定,應按業主(即購房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在這里,可明顯看到,按建筑面積續籌則完全排除了始建維修基金計取基數(購房款)所包含的可變因素。在購房人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均不變的情況下,購房人在繳納維修費用的標準卻出現了不一致(即含可變因素的購房款與建筑面積兩種標準),這是不合理的。
二、在現行條件下,維修基金繳存方式不合理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之規定,維修基金由銷售單位在商品住房銷售時收取,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銷售單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但筆者認為這種繳存方式容易出現監控不力,且基金繳存失控。
1、銷售單位做為商品住房開發單位,在對一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
過程中,將需要和使用大量的資金。在開發資金緊張的情況下,銷售單位很容易將其代收的維修基金挪作他用,以解燃眉之急。甚至,在實踐中,有些銷售單位惡意占有維修基金,而用滯銷的商品住宅折價抵付維修基金,形成變相銷售商品住房現象,造成了維修基金不能有效地繳存。
2、將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時間做為銷售單位向房地產行政主
管部門移交維修基金的時界點,不利于維修基金的及時移交。在我國,由于銷售單位的原因造成產權證書遲遲未能辦理的現象屢有發生,那么,根據《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就造成購房人在入住前已經繳納的維修基金卻長時間地由銷售單位占有或使用,更有甚者,有的銷售單位在購房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就已解散不存在了,其代收的維修基金也更無從談及移交。
有些地區為了加強維修基金的移交管理,規定銷售單位不移交維修
基金,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但這樣業主就不能及時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權利處于為穩定狀態,容易產生社會矛盾,再者,如此管理缺乏合法性,故此方法不為治本之策。
三、維修基金使用尚須完善
根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共用部分之范圍,共用部分可區分全體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兩類,全體共用部分是指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部位。一部共用部分則指部分業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否則,基于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全體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由全體房屋所有權人分擔,而一部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則由對該部分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權的房屋所有權人分擔,這一原則已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有所體現,但在《管理辦法》中,就維修基金的使用未作詳細的規定,如建筑物基礎需大修,這時使用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維修基金,無異議而言,因為這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但如果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需大修時,是否也可使用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維修基金呢?《管理辦法》未對此做出相應的使用規定,筆者認為,此時應使用維修基金中屬專用樓梯的房屋所有權人繳納的那部分資金,否則,將會使專用樓梯的非受益者分擔專用樓梯受益者的修繕義務,這是不公平的。因此,明確全體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范圍,對于規范維修基金的使用是很重要的。
四、建議
1、根據以上對維修基金提取基數的分析論述,在向購房人收取維
修基金時,應力爭客觀、公正、真實,減少或杜絕可變因素,故維修基金應按商品住房的基準價格的比例收取。
2、維修基金的繳存應脫離銷售單位這一環節,從而減少維修基金
的繳存風險,考慮我國的物業管理尚處于規范階段,維修基金應直接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取并代管。
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維修基金制度已具有法律地位,其使用
的是否公平、合理,將直接影響每一名業主的切身利益,故應完善維修基金使用管理,尤其是明確全體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分類及其范圍和相對應的維修基金使用原則等。
一、我國物業維修基金的相關概念
為了業主全體利益,在住房出售之后,為了能夠在保修期過后對物業范圍內房屋的公共部分、公共設施等更新、維修、改造提供資金的基金就是所謂的物業維修基金。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重建輕管思想嚴重,使得大多房地產開發商只為將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房屋建造時粗制濫造偷工減料,更甚至許多隱患在業主入住時無法檢查到,這樣的房屋一經使用,業主不僅需要面對難以承擔的維修費,更無法找到出現故障的問題在那里,因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制度,在保修期之后的維修則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進行維修,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均對物業維修基金的設立做出強制性規定。可以說物業的“養老金”就是物業維修基金,其在營造和諧生活環境以及完善物業管理體制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與運作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物業維修基金歸集出現的法律問題
第一,歸集主體不夠明確。由于我國物業管理制度建立時間較短,各地區管理制度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導致各地立法不一。例如廣州地區規定物業維修管理基金以開發商作為繳費主體,以求降低業主壓力,但是俗話說羊毛出在羊身上,開發商尋找規定的漏洞,將這筆錢又重新轉嫁到了購房者的身上。雖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繳費主體應該是購房者,但是根據法理,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并不分高低,一旦歸集主體出現矛盾的時候,法官將無所適從。
第二,歸集不到位。雖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有指出,若業主沒有繳納基金,開發商就不能夠給予業主入住鑰匙,但是目前部分業主購買房子并非自己入住而是為了”炒房”,這樣就使得維修基金歸集不到位,影響到小區物業的維修保養。
(二)物業維修基金管理運作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物業管理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遵照法律法規程序以及條件所建立的民事主體。目前由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維修基金進行代收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物業管理企業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經營利潤最大化,其所提供的維修服務也是為了獲取利潤。然而由于目前物業市場不夠規范,使得很少有物業管理企業以樹立企業形象為目標。由于物業維修基金巨大的數目,并且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物業管理企業需要對物業維修基金收費以及標準進行公開的義務,因此挪用其不僅能夠給企業帶來巨額利潤,更是在短期內無法被業主所察覺,因此在利潤的誘惑下,多數物業管理企業鋌而走險,出現挪用、私吞等犯罪違法行為。
三、關于完善物業維修基金管理運作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物業維修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一樣,均是群眾能夠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國目前物業管理以及業主資質等立法體系存在問題,使得物業維修基金法律制度無法健全完整。因此我國首先需要定制起能夠作為直接物業維修基金制度依據的法律。其次需要以基礎立法為根本,建立起物業維修基金使用以及管理的行政法規或是單行法,以促進我國物業維修基金制度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健全完善。
另外,立法需要對物業維修基金中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進行明確規定,在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商存在物業故障不及時維修,或是業主舉報維修基金被侵占的時候,相關部門不能夠及時采取管理措施,對被侵犯的權利進行救濟。再者,物業行業需要被立法賦予一定監督權力,讓其有權利用宣傳欄,報紙以及網絡將關于物業維修基金的重要信息向全體業主公布,使得全體業主能夠對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商以及業主自主機構等行為進行監督,一旦出現不良行為能夠進行及時有效的反饋。
(二)規范物業維修基金管理運作
第一,對于每一筆所動用的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管理企業均需要定期對其用途、動用數額等進行公布,并且規定業主具有隨時查閱物業維修基金運作情況的權利。第二,相關法律法規需要對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業主委員會之間的關系進行明確,使得其權利能夠受到多方制約。當物業管理企業權利被業主委員會所侵犯時,需要有強制性法律對其進行制裁。第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引進法律顧問作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援助,引入基金管理公司、會計事務所以及保險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務,這樣才能夠從根本確保物業維修基金的安全與收益。
(三)規范施工單位的保修義務
開發商需要謹遵建筑法律法規需要以及標準,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遞交合格的房屋,物業管理公司在承接建筑時,需要對公用設施以及物業公共部分進行檢驗。移交之后,若是發生故障,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對其進行維修,若是在保修期內,則需要由施工單位進行保修,并且賠償損失。法律可以對施工單位進一步規定其需要為所建物業進行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期限則是該建筑物的保修期限,受益人則為全體業主。這樣能夠有效杜絕一旦保修期內房屋出現問題,開發商“卷鋪蓋走人”,導致業主無法找到開發商承擔責任,而物業管理公司也由于無法追償維修費用而拒絕接受保修期內的維修。
(四)建立具有投資收益功能的信托機構
第一,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物業維修基金保值增值方法。例如法國許多物業管理企業同時監管多棟大樓,所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以及物業維修基金總數驚人,這筆數額巨大的資金通常被用來投資低收益但是小風險的行業以求達成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有學者提出利用社會分工理論進行對物業維修基金的保值增值,即成立專業信托機構對物業維修基金保值增值工作進行承擔,風險自負,按照比例對增值部分進行分成。由于物業維修基金是業主對業主自治機構的信任,以改造、維護以及更新小區公共設施為目的所成立的基金,因此可以利用信托法對其進行調整,并且在此基礎上成立具體的信托法律制度用以對物業維修基金進行管理。
結束語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新建小區也日益增多,人們對物業維修基金越來越關注,其使用、籌集以及保值增值等相關問題與全體業主的自身利益聯系緊密,并且物業維修基金制度對房屋的安全使用以及公共區域的使用功能等有著重要意義,因此成為關注焦點。因此,需要對物業維修管理基金的監督機制,管理方式等立法不斷加強完善,明確其性質,不斷健全其歸集、管理、運作等流程中的法律法規,從而促使物業維修基金逐漸規范。
參考文獻
《北京市城鎮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中規定,大修工程是指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或設備,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大修費并不是每年必須交納的項目,所以沒列在《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收費標準表格內。產權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大修的,應每年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大修費;產權人未委托而發生大修項目的,可按修繕定額結算。一棟樓如住宅面積過半數的產權單位愿意每年交大修費,該樓其他產權單位也應該交納。
中、小修費適用范圍如何?交納時有何注意事項?
《北京市城鎮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中規定,中修工程是指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但保持原房屋規模和結構的工程;中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是指及時修復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其構、部件小的損壞,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損等級的日常養護工程。
小、中修費都是每年必須交付的收費項目。不同之處僅在于,中修費一棟樓屬一家產權的,可每年交付,也可在發生時按修繕定額結算。按《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規定,小、中修費的38.7%用于房屋公共部分的維修,即如果產權人不愿將其戶門以內的維修項目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僅交小、中修費的38.7%即可。小修費中人工費、材料費所占比例分別為30%、30%,其他費用占40%;中修費中人工費、材料費所占比例分別為18%、44%,其他費用占38%。
小區共用設施維修費包含哪些維修項目?
收費標準中產權人交費項目第6項,小區共用設施維修費的服務范圍僅限于小區紅線內甬路、道路(已交市政管理除外)、小區護欄、雨污水等地下管網、散水、臺階、化糞池蓋及其他共用設施。
1.收繳依據
杭州市蕭山區的物業維修基金從1993年開始收繳,當時根據《蕭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在公房出售時,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10%繳交,個人按購房款的1%繳交。2001年12月1日后公房出售時,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20%繳交,個人按購房款的2%繳交。而商品房的物業維修基金收繳是從1997年12月1日開始,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7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根據《蕭山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15元/平方米繳費,購房人在辦理房產證時再繳交房價款的1%;第二階段是2001年12月1日后新建的住宅小區,根據蕭財綜〔2001〕247號、蕭價〔2001〕161號、蕭建設房〔2001〕238號的規定,統一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預繳。收繳的標準為多層30元/平方米,高層、別墅為60元/平方米;第三階段是2008年1月1日以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不再預繳物業維修基金,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由建設單位向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預繳,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
2.收繳情況
多年來,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采取強有力的措施,確保物業維修基金歸集到位。至2015年底,全區共有500余個住宅小區繳交物業維修基金,累計繳交物業維修基金本金12億元,增值收入1.6億元,增值部分支取共計6500萬元。物業維修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無截留、挪用、侵占物業維修基金現象。
二、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途徑及繳交標準
1.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途徑
新建住宅物業,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前,向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預繳,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公有住房出售時,由售房單位向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繳交;分戶對外銷售的公寓式辦公樓等非住宅類物業維修基金比照商品住宅標準執行;對以前按規定應繳而未繳的房屋,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向物業所有權人收取。
2.物業維修基金的繳交標準
現行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繳交標準及政策依據(見表1)。
三、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強化信息管理,促進公開透明
一是已實現物業維修基金的年度自動計息。當年繳存物業維修基金以繳存次日為結息起始日,以每年12月31日為結息終止日。當年繳存或使用的部分按結息起始日對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繳存和使用部分以外的物業維修基金,每年按一年期定期存款計息,存款利率以當年1月1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為準。
二是已實現物業維修基金的實時查詢。業主憑產權證明及身份證明可電話或書面查詢個人基金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查詢小區物業維修基金信息。
三是采用媒體公告和進小區公告兩種形式,公開物業維修基金信息。每年的物業維修基金的收繳、使用等信息以小區為單位在相應小區開展公告工作,同時在《蕭山日報》和杭州市蕭山區政府網站上公布上一年度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情況,以更多渠道落實業主的知情權,進一步增強物業維修基金管理工作透明度。
2.完善內控機制,保障資金安全
一是建立聯系單制度。為了加強物業維修基金繳交工作,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管理中心與杭州市蕭山區房產登記管理中心、測繪所之間建立了物業維修基金繳交聯系單,新建商品房必須在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后才能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確保了及時、足額繳交。
二是保障資金安全。根據《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杭州市政府令第209號)第十條的規定是,物業維修基金閑置期間,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將其存放于銀行,嚴禁挪作他用。杭州市審計局和杭州市蕭山區審計局多次對蕭山區的物業維修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了審計,審計肯定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規范,符合相關規定。
3.業主決策,建立監督網絡
本著“基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對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由業主委員會審批物業維修基金要明確“本次物業維修基金使用計劃為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已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未建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原則上不動用物業維修基金,如確實需要動用,則由物業項目所持投票權2/3以上的業主簽署書面同意意見(書面同意意見上要明確表示維修內容和動用物業維修基金數額),并經屬地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
房改房和零星商品房的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由相應業主或所屬社區提出申請,并在小區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最后申請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在業主決策基礎上,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監督,切實維護住宅區業主合法權益,使用好物業維修基金。
四、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率偏低
雖然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申請的相關材料均由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審核蓋章,尤其是業主意見是否過雙2/3是由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審核同意后提出申請時,雖然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在申請表上已書面承諾“征求業主意見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書面征求業主意見仍存在業主身份難以確認、參與投票意愿低、表決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耗費比較大等問題,極大地制約了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效率。
2.物業維修基金續籌工作難度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物業維修基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時應續籌。業主委員會在資金續籌過程中困難較大,很難續籌成功。資金續籌不到位,勢必會影響后續維修費用的申請。
五、物業維修基金管理工作的建議
1.加強宣傳,普及物業維修基金知識
物業維修基金是小區業主的一個物權,業主作為決策者應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編制了大量的《基金知識問答》小冊子印發至各物業服務企業、社區、業主委員會,開展政策解讀、業務培訓交流等多種形式宣傳物業維修基金政策法規及業務知識。讓廣大業主進一步了解小區的物業狀況,自主地參與到小區的物業管理中去,推動了小區的物業管理更上一個新臺階。
2.擴大公告范圍,增加物業維修基金管理透明度
為了增進物業維修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在《蕭山日報》和區政府網站上公布基金使用情況的基礎上,結合蕭山區各小區物業管理實際情況,向小區業主委員會郵寄送達物業維修基金年度帳單,并以電話回訪的形式,了解收集業主委員會、業主對郵寄帳單送達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便更好地落實業主的知情權。
3.優化審批流程,提高物業維修基金申領服務效率
進一步優化維修基金使用流程,即服務前移至征求業主意見之前,提前察看現場,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規范填寫申請材料,提前審核要件,避免申請單位多次返往,提高申領業務的服務效率。
4.啟動物業維修基金簡易申請程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8-0198-01
前言
社會經濟和科技的快速發展,相關產業和經濟也隨之發展起來,近幾年來,房產經濟發展速度較為突出,但是在發展的同時,人們在居住和使用的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困擾著人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完善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模式,健全房屋維修管理制度體系勢在必行。
1 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不足
我國房屋實行商品化是在最近幾年開始實施的,正是由于實施的時間還不夠長,所以在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模式中存在這一系列的問題。
1.1 房屋維修基金管理力度比較弱
造成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主要是顯現的房屋維修管理模式下機構不健全,相應的管理手段也不夠先進,導致矛盾、糾紛的出現。房屋維修基金在沒有業主大會之前主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進行管理。該部門通常情況下會選擇當地銀行來對房屋維修基金進行專項管理,同時在該銀行設立一個專戶。自從有了業主大會,房屋基金也被存放在當地銀行,但是進行基金賬目管理的部門則要由業主會選取,從這一點上可以看出,有三個管理者參與了維修基金管理,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基金管理的力度,甚至導致部分地區出現侵吞、挪用現象,加之有些基金管理賬目本就混亂,管理不嚴,損害了業主利益,從而導致矛盾發生。
1.2 資金運用不到位
業主繳納維修基金的最根本目的是讓基金真正用到維修工作上,包括維修小區公用部位和設備。此外,房屋維修基金在、投資工作中的運行也是基于維修目的的。維修基金如果沒拿來進行房屋維護與建設,那么它的收繳也就沒有了意義。但是,盡管絕大多數人知道這一道理,但是實際使用維修基金的過程中還存在維修不足的問題,即資金在維修工作中沒有落實到位。
1.3 資金管理成本耗費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曾指出,如果在銀行開設一個專戶進行基金管理,那么需要做好設帳工作,首先要先以小區為單位,在此基礎之上根據房屋設置分戶賬。對于沒有物業管理的,則設帳的時候按樓來進行。這樣做增大了基金管理信息量,使管理程序變得復雜,各環節工作量很多導致管理工作既耗時又費力,增加了資金管理成本。
2 完善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模式
2.1 完善法規建設
針對現階段房屋基金管理力度弱,管理機構不健全的情況,可以采用完善法律法規建設的方式來進行解決。這主要是因為資金管理力度差是缺乏上層指導。關于房屋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規或是相互存有沖突,或是在某一領域內涉及不全面。這也稱為了完善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模式的一個阻礙。因此,為了優化管理模式,國務院或其它權利部門應該就房屋維修基金相關問題進行完善,比如對維修基金的收取數量及收取范圍做好明確規定,同時對于歸集、監管等環節進行立法管理,保證房屋維修管理工作在何時何地都能有法可依。另外,在執行期間,政府及相關部門也應據此制定關于基金管理的具體細則,保證上方制度和下方執行的統一,以完善和規范基金的歸集、管理工作。
2.2 加強基金監管
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是一項長期工作,它所涉及到的基金收繳、歸集或投資等方面聯系性較強且比較復雜,此外基金管理工作有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因此在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一定要加大監管力度,避免出現錯誤。特別是要確保收繳上來的資金安全,因此要做好基金監管,保證基金應用到位,防止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有違法亂紀情況出現。
2.3 規范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歸集和使用是進行基金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想要保證基金管理工作的的落實,首先要先做好基金的歸集工作,這一點上可以先從地方政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入手,由它們建立一個專門機構來進行資金的歸集和使用。對于已經收繳到的維修基金,應盡快交到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已經被挪用的基金一定要進行追繳和補足。其次,還應該加強對基金使用的管理,保證基金真的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 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模式創新
為解決上述房屋維修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確保房屋維修資金的最優化利用,對于現階段房屋維修資金管理模式的創新變得十分必要。為了讓基金避免投入風險,提高基金利用率,可以采用一種政府主導模式來加強對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
3.1 創新原則
這種新型管理模式下主要由當地政府負責來支配維修基金運作,同時也有政府進行日常基金的管理。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政府在物業公司等涉及到房屋維修工作的組織部門面前是具有公信力的,而且政府本身就具有統籌資金的能力,相比較其它部門而言也有著更高的抗風險力。在這一模式中,業主繳納的房屋維修資金和資金運作下的經濟收益是維修基金的主要來源,由政府統一進行支配和操縱可以將房屋資金運作規劃到國家融資計之中,這樣既有利于資金安全,同時也能達到其增值性要求。
3.2 理論設計
首先,政府主導下的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模式實行基金的統一運作和管理。應盡量選擇高等級的行政單位來進行統籌基金運作,如省政府。可以選擇在政府的支持之下開設一個國有制公司,該公司為獨資性質,主要進行房屋維修基金信托,它應用于其它公司一樣正常管理,但是其性質卻為非營利性。在這個公司中,設有專職人員進行基金理財工作、審計或風險管理等。而基金歸集、賬戶管理等工作則由公司交付房地產管理部門來進行。在公司進行理財的過程中,所得到的收益有一些會轉進業主賬戶,其它的一些則留下支持機構日常運轉。
其次,在基金歸集方面,政府則是使用強制性的方式來進行確保的。例如:在給業主辦理產權證的時候,會提出以繳納維修基金為辦理的前提條件。這種方式可以促使業主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如個人基金余額過低,相關部門需要負責同時繳納維修費,業主如不配合,則可以選擇讓水利部門代收的方式來收繳。
最后。基層房管所具有管理職能,主要負責對維修基金的統計管理,在這一模式之下,政府應負責強化房管所這一職能,當其管理職能大到一定范圍之后,如果業主在物業方面存在問題便可以直接同房管所交涉,這樣業主不需要在多個行政主管方之間處理問題。
4 總結
綜上所述,房屋基金的收繳和使用切實關系到每一位業主的利益,因此做好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現階段,我國的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模式還存在不足,因此,對于已經存在的問題相關部門一定要由足夠的重視并及時制定出相關政策去改進和完善,同時可以嘗試去創造新型管理模式。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其最終目的都在于保證房屋維修基金的收繳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參考文獻
復雜的政策規定
“我們業主在與開發商發生的各種協議、文件中均未能體現出有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我們是在維權的過程中偶然看相關文件才知道的。”剛剛經歷敗訴的健翔園業委會主任任晨光對記者說這些話時透著辛酸。
2005年1月,健翔園業委會成立,在維權的過程中,業委會代表發現有一筆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當業委會向健翔物業追討這筆經費的下落時,得到的答復卻是“花光了”。
任晨光說:“我們在提出要求的時候,開發商說是根據政府文件來定的。”于是業委會要求開發商出示其所稱的政府相關文件,“但開發商說沒有,讓我們自己去找。開發商就不想讓我們知道這個事。”
經過查閱從1995年到2002年的多個文件中,任晨光對“經費”的認識逐漸清晰起來。其中,北京市在2002年公布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561號文),其中第十三條規定,產權人已繳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于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賬。
“看到這個文件的時候,我們對大中修費已經了解了,但是我們以前不知道還有‘經費’,看了另外兩個文件才明白是怎么回事。”
1995年北京市政府第21號令《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立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安費2%的比例,一次費給物業管理委員會(今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1999年北京市政府的1088號文《關于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已按21號令收取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或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單位必須將維修基金交至市小區辦代管。
經過復雜的梳理過程,任晨光認為,“政府文件對這筆錢的規定已經很明確,這筆錢應該由業主共同所有,并且要和公共維修基金并在起,交到小區辦,接受政府監管。”
在健翔園小區業委會訴小區原物業公司追討小區物業啟動性經費一案一審開庭之后,又有新天地等4家小區業委會表示要向開發商及前期物業公司追討業主應得的物業啟動性經費。但是和健翔園小區很相似,他們往往會從物業管理公司那里得到兩個答復:“沒有”,或者“花光了”。
數十億“經費”失蹤
如果說健翔園“經費”的被發現是漏出了“經費”的冰山一角,而當全市其他小區的經費全部浮出水面后,人們才發現,這座巨大的冰山已經殘缺不全了。
位于西三環紫竹橋附近的豪柏公寓的“經費”的問題也是從業主與前物業公司對服務質量的糾紛上牽扯出來的。2005年4月23日,通過豪柏公寓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把該物業就解聘。
“在解聘老物業的時候我們才發現有‘經費’這筆錢,我們按建安成本算出共230萬左右,和新物業公司交接時,老物業也承認有這筆費用。“于是業委會就向物業公司要這筆費用,但物業又說開發商沒給它,業委會交涉說,“如果開發商沒給你這筆錢,你給我們出具證明,那我們就不找你要了,但他還不出證明。”之后,包括豪柏公寓開發商、老物業、新物業和業委會之間簽了一個四方協議。協議中,開發商和老物業都承認有這筆錢,而且開發商和老物業承諾按政府相關規定執行,“但是我們找過幾趟要這筆錢,也給他們發過信函,但是到現在他們仍然置之不理。我們也找過開發商,但開發商不予回答。”王國英無奈地說。
6月20日,孟憲生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北京市目前商品房每平方米1500-2000元的建安費標準,一個大型社區的物業啟動性費大約為千萬元.而從北京市政府1995年頒布第21號令至今的這10余年間,北京4000余家小區的物業公司沒有一家公示過這筆費用。在21號令被漠視的10年,有數十億物業啟動經費神秘失蹤。
“經費”權屬不清
業委會敗訴,判決書中表示,對物業啟動經費問題,健翔園業委會自主解釋的行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特別是對于該項費用的定性以及引用相關規定涉及的相應制度及具體執行情況,由于尚無具體、翔實的實施方案和明文規定,缺乏法律依據,法院無法給予支持。”
6月20日,任晨光告訴記者,健翔園業委會表示不能接受法院此判決,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但孟憲生告訴記者,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健翔園業委會在此訴訟勝算的機會仍不大。孟憲生說,在追討主體方面,目前法律規定有些混亂。
1.1設立實驗室開放基金的背景1984年,清華大學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為學校的分析中心和材料中心實驗室添置了一批精密貴重儀器設備,使學校的分析儀器得到了更新和水平的提升。兩個中心是當時為全校師生提供公共分析測試服務的單位,必然要有一定的費用來保持中心的平穩運行,如水電、試劑、儀器設備的維修和部件更換、儀器設備功能的二次開發、新測試方法的研究和輔助裝置的研制等,都需要資金的支持。當時的情況是兩個中心都沒有這方面的經費來源,只能通過收取測試費用來平衡支出。盡管當時對校內用戶的收費給予了很大的優惠[1],但是對一些基礎研究工作和經費不足的學生論文工作仍是不小的負擔。1986年,由原設備實驗室處(現為實驗室與設備處)牽頭,聯合財務處、研究生院、教務處和科技處共同出資建立了分析測試基金。學校也撥出一些經費支持分析測試基金,對使用這兩個中心的儀器設備的課題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學校為了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行和維修,還設立了大型儀器設備維修基金[2-3]。這兩項基金后來合并為“實驗室開放基金”。
1.2設立實驗室開放基金的目的實驗室開放基金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充分發揮大型儀器設備的作用,實現資源共享,促進校內跨系、跨學科的科研教學工作,加強學術交流”[4]。儀器設備使用效益的高低取決于需求和服務,當需求客觀存在且服務條件具備時,就需要通過一種共贏的方式使供需雙方都得到滿足。實驗室開放基金就是撬動雙方積極性的杠桿,在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更多科研工作的同時,還很好地調動了機組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不但解決了機組測試費不足的問題,還提高了機組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此外,實驗室開放基金也發揮了管理部門聯系機組和用戶的紐帶與橋梁作用。開放基金的設立,從根本上改變了大型儀器設備以傳統的撥款方式補充運行費的做法,同時調動了機組和使用者的積極性,又為管理部門找到了一個工作的有力抓手,實現了多方面的效益。
1.3設立實驗室開放基金的主要工作實驗室開放基金的設立是一項有益的制度創新,為了保證基金的良好運作,清華大學主要完成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建章立制,規范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規范基金的申請、受理和評審流程。通過通知、印發“實驗室開放基金使用手冊”等多種方式宣傳開放基金的使用情況,讓更多的人清楚地了解實驗室開放基金和開放設備;通過設計合理的申請表,收集必要、完整的信息,認真組織專家評審,保證基金審批和使用的公開、公正和公平。(2)加強管理和協調,保證基金的順利實施。實驗室開放基金的實施,得到了學校領導和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特別是財務處、研究生院、教務處和科技處等部處給予密切合作。實驗室與設備處具體負責經費的管理、申請審批和考核工作,每年對基金使用成效進行總結,并向主管領導匯報,積極與相關部處溝通基金的使用情況和效益情況。實驗室與設備處還及時調整開放共享儀器設備,將所購置的新型、有需求的設備納入基金管理系統中,及時淘汰開放不好或者沒有需求的設備,始終保持開放設備的先進性和通用性。學校設立了大型儀器設備使用效益獎,以鼓勵機組積極工作,充分發掘設備的潛力。
2實驗室開放基金的完善與發展
實驗室開放基金設立以來,伴隨著學校的發展和機構改革,主管部處也幾經變化[5]。但是,20多年來,基金主管單位不斷改進工作,努力探索適合清華大學發展的實驗室開放基金管理方式,使開放基金日益發揮重要的作用。
2.1實驗室開放基金管理制度的修訂與完善清華大學不斷完善實驗室開放基金管理制度,使開放基金得以高效地持續發展。1989年5月,經主管校長批準實施了“清華大學開放基金管理辦法”,1997—1998年度第四次校務會通過了“清華大學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基金實施辦法”[6],進一步明確了實驗室開放基金設立的目的、資助范圍、資助儀器標準、實施程序、申報評審時間和財務管理、獎懲辦法等。隨之了“清華大學實驗室開放基金使用辦法”實施細則,細化了開放基金的申請、審批、財務管理以及獎懲措施。2005年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將“清華大學實驗室開放基金使用辦法”及實施細則合并為“清華大學實驗室開放基金管理辦法”。2012年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對基金管理辦法做了較大修改。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為清華大學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體系建設的制度保障。
2.2實驗室開放基金的歷史變化實驗室開放基金運行26年來,在基金的內涵、資助方式、資助額度、資助比例、管理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1)基金內涵的變化。開放基金設立之初的設想包括所有鼓勵實驗室開放的資助基金。1986年基金設立之初設置了測試基金和維修基金;1997年撤銷了維修基金,大幅度增加了測試基金的數額,機組的維修資金主要來源于開放服務收入;2008年新設置了實驗室創新基金,鼓勵實驗技術研發。近幾年儀器設備的價值增加,維修費用較高,機組反映測試服務收入不能支持設備的大修。學校在“985工程”三期的支持下,2012年重新啟動了維修基金。
(2)基金資助方式變化———變先撥款為后付費。實驗室測試基金最初的資助方式是在測試開始前就直接撥款給用戶申請的儀器機組,但學校很快就將“先撥款”調整為“后付費”方式并一直延續至今。“學校不是向實驗室撥款,而是支持用戶,只有用戶使用資助設備后,管理部門統計服務情況后,將測試服務費撥付機組,機組才能得到相應的運行維護費和人員勞務費用”[7]。現階段實驗室與設備處每年兩次集中辦理測試服務的匯總和返款。
(3)基金資助總額的變化。基金剛設立時總額只有20萬元,開放基金設立之初的8年,學校撥款累計277萬元,平均每年34.6萬元。由于運行良好,效果顯著,1997年學校進一步加大對基金的支持力度,將大型儀器分析測試基金和維修基金合并,設立實驗室開放基金,同時將基金資助總額提高到600萬元/年[8],并且一直實施到2011年。近幾年由于國家項目的申請中降低設備購置費而加大測試費的比例,使科研項目負責人的可支配測試服務費增加。為此,學校計劃將資助總額適當進行調整,同時在“985工程”三期恢復了維修基金,總額為1500萬元。
(4)基金資助比例的變化。開放基金設立之初,學校科研項目經費普遍比較緊張。為了有效幫助課題組開展分析測試工作,測試基金最初對課題的支持比例為50%~70%。對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和重大基金項目、“973項目”等基礎研究課題資助70%。隨著學校科研事業的不斷發展,測試基金資助的比例逐漸降低,2012年將資助比例統一為30%[9]。資助比例的調整反映了學校科研事業的發展。同時,通過資助比例的調整,在年度資助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通過開放基金的杠桿作用撬動了更多的自籌資金,使測試基金的總額有了大幅度增加,更好地支持了獲得資助的儀器設備及其所在的公共測試平臺的建設和發展,鼓勵開放共享。
(5)基金管理方式的變化———紙質文檔流轉變電子化、網絡化管理。2001年之前,基金的管理(如基金的申請、總結、數據匯總等)都使用紙質文件流轉,基金的使用也采用基金卡,機組人員在基金卡上記錄使用金額和余額。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進步,2001年,在摩擦學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幫助下,一部分儀器設備實現了基金的網上申請和評審。網絡化管理效率高、信息透明度高、查詢統計方便等優點得到了機組和用戶的普遍認同。2006年,全校開始統一使用實驗室與設備處聯合計算中心開發的網絡版實驗室開放基金管理系統,實現了基金管理全過程的電子化。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開放基金運行管理的網絡化、數字化,實現了基金申請、審批、使用、匯總等各環節的過程管理和信息化管理[10]。
(6)基金資助設備變化。隨著學校購置儀器設備的增加,基金資助設備也不斷更新和增加。為了保證服務質量,基金資助的設備從最初需要動員加入到現在需要競爭擇優。基金設立初期主要依靠分析中心、材料中心的儀器為全校服務,如今不僅分析中心、材料中心的儀器設備數量增添較多,還增加了生物醫學測試中心、高性能計算平臺、生物醫學影像實驗室等校級科研條件平臺,一些院系級分析測試和實驗研究平臺也發展起來。
(7)服務獎金和酬金的比例提高。實驗室開放基金從制度上保證機組能夠從服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酬金,學校規定從儀器設備用戶自籌經費中30%作為酬金。現在用戶在自籌經費比例為70%的情況下,服務收入的21%作為酬金。
3實驗室開放基金的效果
清華大學實驗室開放基金在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清華大學通過實驗室開放基金的實施成為高校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先行者和倡導者,這一做法后來被不少國內高校所借鑒,促進了高校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工作。
3.1清華大學內部效果1986年4月至1987年9月的1年多時間,全校有21個系的377個項目使用了開放基金[11]。開放基金設立的前8年共資助課題2500項,培養人員近8000人次,約2400篇。在開放基金的支持下,SCI數量、人才培養數量均呈遞增趨勢,且得到基金資助的SCI論文數每年都在1000篇以上,實驗室開放基金的需求也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
4月9日,記者從烏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辦公室了解到,認證人員包括:在烏市定居,由烏市社保管理局按月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離退休人員、靈活就業退休人員、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員及其他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同時也包含神華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原六道灣煤礦、葦湖梁煤礦移交烏市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屆時,由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或社保卡原件到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進行年審。沒做過居住信息備案的異地退休本地居住人員,到居住地社區交相關證件即可。
無法親自到社區辦理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請,社區提供上門認證服務。
烏魯木齊退休金調整:烏魯木齊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提至180元烏魯木齊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180元,上調幅度達56.5%。新的標準將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17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貫徹落實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和市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切實改善民生,推動首府社保惠民工程,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市級財政每年投入資金近3000萬元,提高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此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政策調整,將直接惠及全市11.5萬城鄉居民。
據悉,20xx年,烏魯木齊市在全疆率先啟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20xx年,又啟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上的全覆蓋;20xx年,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前,首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居民達11.5萬人,其中,年齡在60歲以上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有3.7萬人。
首府將逐步建立起城鄉居民養老金正常增長機制,結合社會經濟發展,及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金,讓首府城鄉居民共享社會經濟發展和改革成果。
烏魯木齊退休金調整:房屋養老金遭遇動力不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俗稱房屋養老金大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舉行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聽證會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緊急狀況下維修資金如何使用等問題,成為與會人士關注的焦點之一。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對烏魯木齊市大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很多市民對大修資金存在不同程度誤讀,政府層面也還有不少難題需要抓緊研究探索。
新疆烏魯木齊市西山路雅山新天地小區竣工近8年,不少外墻已經有些斑駁,業主李明起了用維修基金粉刷墻面的想法。
然而,李明的提議雖然得到不少業主支持,卻被物業公司以不夠條件為由拒絕。他很不解,基金放在那里也沒人用,為何又不讓我們用?
對此,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王剛介紹,基金具有公益含意,一般歸政府或慈善機構統籌。中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開始于1999年,原建設部、財政部當時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20xx年,該辦法更名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修基金已更名為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