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4 21:18:5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保險業務,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保險業務是郵政業務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轉存款政策調整后,保險業務在調整郵政金融結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保險業務發展上,局領導給予了高度重視,多次在全體管理人員會議上,站在全局的高度談保險,指出保險業務是全局業務發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使廣大干部職工正確認識到保險業務與儲蓄業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互為發展的關系,消除了部分職工認為發展保險業務會影響其它業務發展的模糊認識,堅定了廣大職工與專柜人員發展保險業務的信心。
二、專職營銷是手段
盡快實現全員營銷向專職營銷的轉變,是促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按照國家局《關于20****年加快發展保險業務的指導意見》,我局把專職營銷隊伍建設放在業務發展的首位,通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招聘廣告,廣招社會能人,加盟保險隊伍,局內成立了由人事、經營部等部門組成的考評小組,對報名考試人員進行素質考評,經過面試和筆試,最后有20名人員入選,從中又優中選優,選出一位團隊經理,負責對整個團隊的協調管理,通過組建營銷專柜,促進了保險業務發展。××支局第二季度保費一直為零,從第三季度開始,××支局設立了保險專柜,在縣局的幫助下,截止10月底完成業務收入××××元,占計劃的××%,一舉擺脫了落后局面,這充分體現了設立專職營銷的必要性。
三、強化宣傳是保障
為讓廣大客戶更好地了解保險,認識保險,我局對保險進行了全方位的宣傳。一是在每個網點的顯著位置擺放宣傳資料和保險獎品,吸引用戶主動咨詢。二是制作宣傳展報放到營業室前,詳細介紹各險種的特點。三是利用投遞員將宣傳單散發到各個鄉鎮和住宅小區,通過加大業務宣傳,提高了郵政保險的知名度,真正使“買保險到郵政”的觀念深入人心。
四、創新管理見成效
為加強專柜建設,促進專職營銷,我局保險公司在對專柜人員的管理上進行了創新,首先,由以前的每月下達任務計劃,改為每月下達個人收入計劃,我不說你每月要完成多少保費任務,我只強調你每月要掙到多少錢,讓專柜人員更加直觀地感受到了實現自我價值的途徑,激發了專柜人員發展業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真正實現了由“要”到“我要干”的轉變。其次,每周公布專柜人員的收入情況,從個人收益角度來激發專柜人員的積極性。第三,每月都要有一至二名業績較差的柜員到業績較好的專柜去學習,促進自己業績的提高。目前,發展較好的專柜營銷員每月收入都在2000元以上。通過專柜人員的營銷,也極大地調動了郵儲柜員的積極性,他們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積極開展多說一句話活動,特別是對于定期儲戶,積極建議他們買成保險,在增加自己收入的同時,也帶動了保險業務的發展。
1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
(1)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還是一種保證擔保。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保險人為被保險人的履約承保。①合同的主體不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涉及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則無需對價條件。②合同的內容不同。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③合同的性質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雙務有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則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④保證的范圍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還是獨立的合同。關于這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債權債務發生的合同,保證保險合同為該合同提供保證,就應當為該合同的從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對該問題的認識涉及到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等等問題,對案件的審理有重要影響。目前我國法學界通說的觀點是第二種觀點,即保證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狀態。
2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2.1何種情況視為保險事故的發生
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是以特定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承保標的的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則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其承保的不是實際的財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視為出險。如在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以借款人連續或者累計幾個月未還款為保險事故的發生。
在審理中常見的問題是當事人因基礎合同發生糾紛,造成債務人未履行,此時是否構成保險事故。因為保證保險不同于一般保險,形成保險理賠的情形也是千差萬別,若不加考慮無條件賠付,勢必加大保險人的風險,保護了不正當的利益。
對借款合同的履行的不同情況是否導致保險事故發生逐一進行分析:(1)借款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借款人按期還款或者偶爾有一、兩期未還尚不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連續幾個月未還款的情況,那么就不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自然無需理賠。(2)借款合同有效,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一般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還款)時引起的訴訟。這種訴訟又分為兩種情況:①銀行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訴訟過程中,借款人有可能還款,如還款則不發生保險事故。②銀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與銀行就解除合同達成協議,那么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對于這兩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處于不穩定狀態來進行抗辯。(3)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銷。如果借款人和銀行對借款合同發生訴訟,法院已做出終審裁決,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銷的,則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不是由于借款合同與保險合同的主從關系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而是保險標的消滅導致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終止。2.2法律的適用問題
確定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目前對于適用《保險法》還是《擔保法》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適用《保險法》,因為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保險法》與《擔保法》并用。保險法無具體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也是一種保證性質的保險。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保證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的索賠、理賠以及保險責任等方面應當適用《保險法》,按其性質對于保證關系可以適用《擔保法》,對于《保險法》和《擔保法》都沒有規定的涉及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解除、違約責任等應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關于規范保證保險業務的幾點建議
3.1完善立法
《保險法》第92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可見,《保險法》沒有把保證保險明文列入財產保險業務范圍,更沒有對其進行具體的規定。保監會《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出臺,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進行了一些規范,緩解了之前的很多保證保險合同不夠規范造成的問題,但還是存在如下幾點有待完善的地方:①該文件是保監會以“通知”的形式下發的,效力位階較低。②除汽車貸款保證保險外并沒有對其他保證保險業務做出規定,適用范圍較窄;③該文件大多是一些倡導性的規定,很少有具體的規范性條文。目前,個人消費貸款日趨發展成熟,法律卻相對滯后,因此盡快完善《保險法》及對保證保險的相關規定是當務之急。
3.2保證保險合同簽訂時保險人應當盡告知義務
在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以及消費借款案件中,很多借款人提出自己交了保險費,而受益人是銀行,這是顯失公平,但是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不得不應銀行的要求投保。還有的借款人稱,交了保險費為什么不保險公司?有的投保人提前還清全部貸款,但卻不知道可以退回相應的部分保險費。這些情況表明,借款人即投保人對保證保險合同是很不了解的,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才交了保費,而保險公司對于這類保險合同一般不會有專人進行講解,很多情況是投保人只向銀行交一定的保費,而根本看不到合同條款。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合同,要求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應盡到告知義務,保證保險合同也不能例外。
3.3保險公司以及銀行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應作詳細調查、評估,以減少保險風險
最近一次去國貿大廈是到1座二層的工商銀行提取理賠款。那還是我2007年在陌拜(拜訪陌生人)的時候遇到的一位摩托羅拉高管,后來成了我的客戶。今年7月份我突然接到她的電話:“小揭,你來一下,我生病了。”
我們約在她家樓下見面。因為她的兒子今年剛剛9歲,孩子太小了,她沒有讓孩子知道自己生病的事情。我記得今年年初我還見過她,非常精神的一個人,和其他高管一樣,侃侃而談,很有身份。但是這次見面,她頭發自了一半,沒有穿職業裝而是懶散的家居服。
她說醫院確診是乳腺癌,正在做化療。我想這和工作壓力太大肯定是有關系的。在北京腫瘤醫院做藥物敏感測試的時候,她對國產藥物沒有任何反應,只是對一種進口藥有反應,非常貴。但是至少這種藥物會抑制癌細胞的擴散。全程下來花了接近四十萬。
交上資料之后,我們公司在8個工作日內批下來22萬。后來她跟我說想續保,但是現在這種情況肯定是不行了,所以她給老公和孩子又買了保險。畢竟,大家的工作壓力都很大。她也不能繼續工作了,還在家中調養。
在國貿大廈里面工作的員工偏年輕,而且是人才密集。這里還是一個高消費的好地方,公司大,有錢人多。不過,他們壓力太大。而且很多公司內部人員調整也挺快。我有一個客戶是團隊,他們的前臺已經換第5個人了。高管之間也有一些調動。
他們這種朝九晚五、忙忙碌碌的生活方式不是我想要的。我喜歡從事保險行業,工作時間上高度自由,而且我憧憬有錢有閑的生活。他們那種過于規律的生活我不喜歡。
所以從2005年1月我來北京后,這第一份正式工作一直到現在。以前學的是金融管理,也有同學去做銀行、證券,但是我選擇了保險行業。來到發邦是一個偶然的機會,當時友邦是唯一一家外資獨資的保險公司,我覺得他們理賠率高、品牌好、文化好。在這里你所有的付出都可以得到同報,同時,你所得到的和你所付出的有直接關系,不受到其他任何人為因素的影響。
我相信這是一個值得一輩子去做的行業,而且在金融法規、處理人際關系等等方面都可以保持終身在學習。對我來說能夠做成總監是第一步,如果再隔六七年我能夠擁有自己的一片職場天地就是最好的了。
現在,我每天都要到公司簽到。一般情況都是早上六點半起床,做飯吃飯,七點半從家里出發,坐地鐵到公司也就是八點半左右。緊接著處理一些行政上的事務,九點半開早會。每一天約見的客戶都是提前一周左右安排好的,提前一天再做一次確認。如果有多余的時間,我會去做陌拜。
陌拜的對象可能是在電梯、大廳遇到的人,也可能是迎面走來的人,只要是能說上話的人我就去溝通。因為我們也是有時間成本的,我們選擇客戶以及陌拜的時候會集中一些,比如今天都是在國貿附近。
保險行業還有一個詞叫作“掃樓”。“掃樓”就是乘電梯到某一層,去和每家公司的前臺、其他的員工去聊天。這時候能夠和對方說上一會兒話、交換一張名片、看看有什么感興趣的內容就算是成功了。然后在非工作時間和他們聯系,再到下一層繼續做這樣的工作。
有一次在國貿大廈“掃樓”的經歷很尷尬,就是我正在一層一層陌拜的時候,被保安發現了,兩個保安架著我就從樓里出來了。當然,我也會和他們解釋,但是會有一種受挫感。人與人在財富積累上的差距讓你在做一些事情的時候缺乏啟動資金。也缺乏一些機會。
不過,最近這樣的經歷基本上不會發現了,有類似的情況也不會像那次那么直接。之前一說保險,大家不了解容易有排斥心理,現在大家都有保險的意識了。
最開始“掃樓”的時候來國貿的次數很多,遇到的人有的素質高、有的素質低一整體來看,這邊的人們素質比其他寫字樓要高很多。保險與個人相關度非常高,所以人們在這件事情上的觀念還是很認真的。也有一些不關心或者不想了解的員工,他們都自己忙自己的事情。
在和人溝通的時候,態度是冷漠還是熱情,這些都不會因寫字樓而異,主要還是因人而異,和個人性格關聯度是最大的。
就我的經驗來說,一般的職員不如高管容易說活,高管人都很好,他們非常禮貌,思想更開放,在你傳遞信息的過程中他們理解更快,接受更快。
我以前是個靦腆的人,但是保險行業讓我有機會和這些不同的人們打交道。有的人非常熱情,可能是自來熟;有的是公事公辦,不茍言笑;還有的是內向;不可一世的也有。剛剛入行的時候,國貿里的人,平均收入比其他地方都要高,當時的自己能感受到心理落差,但是后來經歷多了,交往多了,和人打交道也不發憷了。
有一次,看見一個人坐在大沙發上,雙手交叉,往后一躺。我一看,也學他那么坐著,他看了看我,反倒覺得不好意思,就坐好了。所以我想,與人為善和一個人的性格是有關系的,和經濟收入沒有什么直接關系。
財產保險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在之后的發展過程中又一直被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壟斷,這種壟斷局面直到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成立之后才打破。保險行業經過長期的發展,陸續成立許多保險公司,其中較為出名的就是中國太保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隨著保險公司的逐漸增多,保險市場的格局也逐漸從完全壟斷型模式轉向寡頭壟斷性模式,因此,保險市場的競爭也日益激烈。
(二)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競爭壓力大
我國的保險市場在初期形成過程中就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以人保為首的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擁有異常明顯的優勢,太保和平安也同樣如此,這三家保險公司所占的市場份額遠遠超過了其他財產保險公司。通過相關的調查,衡量比較下來,大型保險公司雖然在競爭優勢上朝著逐漸下降的趨勢發展,但是其擁有的優勢仍然十分明顯,這種明顯的競爭優勢將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種現狀是由于大型保險公司起步較早,發展歷史比較久,長期的發展也逐漸提高了其知名度,對社會各界的影響都比較大,加上他們所擁有的產品在種類上十分齊全,同時,不管是銷售人員還是服務人員數量都非常之多,并且網點布局十分廣泛,接近客戶的住所,為客戶帶來很多的便利條件。另外,大型的保險公司所包含的業務領域更為廣泛,能夠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保險業務,客戶可以在同一家保險公司購買各種不同需求的保險產品,不需要再跑到其他家保險公司進行咨詢。加上大型保險公司這些優勢所花費的成本也比較低廉,是剛進入保險市場的一些中小型保險公司難以模仿復制的。因此,對中小型保險公司來說,不僅難以開拓市場,而且需要承受較高的營運成本,導致他們面臨較大市場競爭壓力。
二、財產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策略
(一)密切關注國家宏觀經濟環境,選擇合適的時機開展財產保險業務
從本質上來說,財產保險業務不僅是一項保險業務,而且更是一項投資理財業務。大部分的客戶在購買財產保險時,主要是想利用閑置的金錢去獲得更多額外的投資收益。歸根究底,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保險業務其實就是從客戶手中籌集一部分資金,用來投資到相關國家項目中,等到項目結束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時,支付給客戶更高的投資收益,相當于一項成本較高的負債。保險公司通過這種途徑能夠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時又能提高公司的實力。然而,保險公司的投資與國家的宏觀經濟環境和資本市場的成熟情況息息相關,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時刻關注我國的宏觀經濟狀況,抓住好機遇進行投資,提高自身的投資收益。
(二)合理選擇市場發展策略,因地制宜選擇發展模式
根據經濟不同的發達程度選擇不同的保險發展模式,對于財產保險來說,至關重要的是選取好適合的發展策略,對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的不同因地制宜選擇發展模式。比如,在經濟相對來說發達的地區,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比較高,人們擁有的閑置金錢也隨著增多,因此,這些地區的居民對財產投資的需求也較強,所以,保險公司在該地區應該積極加大對理財型產品銷售的力度。另外,對于經濟不發達的地區,保險公司應該考慮到當地居民的人均收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當地居民經濟能力接受范圍內的保險產品,滿足客戶的相關需求,推動該地區的經濟發展。
(三)根據公司的戰略,選擇合適的財產保險產品
在我國目前的保險市場上,財產型保險主要分為兩大類型,一是固定利率型,二是浮動利率型,這兩種不同類型的保險產品也存在不同的差別。固定利率型產品是指同時兼具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產品,很大程度上與市場經濟的好壞直接掛鉤,當處于良好的資本市場時,在收益確定的情況下,能夠獲取超額的利潤;一旦資本市場較差,而利息承諾是固定的,導致保險公司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而浮動利率型產品的收入來源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費,客戶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收益,保險公司僅是收取穩定的管理費用,對于市場的變動所帶來的隨機風險是不需要保險公司來承擔的。
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打造一流的銀行保險業務網點”。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擁有50多年發展歷史的專業化商業壽險公司。在20****年公司的保費收入高達1287.19億元。占中國壽險市場份額的56.59%。同年成為中國內地唯一一家進入全球500強的保險企業。20****年12月,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國內首家在香港、紐約同時上市的金融企業。這些都充分顯示了中國人壽的輝煌。
我在今年5月初加入公司中介業務部,雖然參加工作時間較短,但是經過省公司的一系列培訓與學習,對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成已為人,成人達已”的核心理念,以及“誠信為本,穩健經營”的企業的宗旨,有了深刻的理解,同時也加深了我對銀行保險業務的了解。所謂的銀保業務就是: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開展的一系列業務交叉和合作。客戶進入銀行就可通過銀保業務獲得家庭的綜合理財建議,辦理保單遷移等手續。這樣客戶可以享受到各種優質的金融服務;保險公司則可以擴大產品銷售,同時減低經營成本;而銀行則提高了客戶忠誠度,增加了利潤來源。這就是所說的“三贏”,也是銀行保險產生的最主要原因。
我經營的銀行保險業務網點是××縣農行城關分理處,該分理處位于城關鎮解放街十字路口,位與商業區與居民區之間,東鄰縣委大院,北靠商業步行街,地理位置較好。該網點設有6個儲蓄窗口,共有員工21名,年青人占大部分,思維方式靈活,接受新鮮事物較快。
由于去年××農行城關分理處與保險公司有過銀保業務,有較好的合作基礎,那么如何充分發揮它已有的優勢,將國壽的產品很快的推銷出去,創造一流的銀行保險業績,打造一流的銀行保險業務網點呢?在工作實踐中,我深深認識到做好以下二個方面工作至關重要:
1.建立雙向服務理念。雖然銀行已經與保險公司合作多年,但是一些客觀方面的原因使一部分銀行員工對保險業務所能產生的預期效應仍缺乏足夠的認識,對保險業務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了雙方業務融洽度不高,相互促動性不強的狀況。有些銀行員工甚至錯誤的認為:“保險公司求銀行賣保險”。為此我采取各種不同的方式與銀行員工進行溝通,比如:打電話聊聊天、出來喝喝茶、一起逛逛街、一起吃飯等等,以此加深了解,建立信任,讓銀行員工充分認識到自身在業務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使銀行員工明白銀行保險業務不僅是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一個來源,而且也是銀行業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現代銀行多樣化經營的必由之路,關系到每一個員工的切實利益。這樣就使銀行員工更好的了解銀行保險業務,支持銀行保險工作,從而與銀行員工建立牢固的雙向服務理念。
一、商業銀行保險業務概述
(一)銀行保險業務的含義商業銀行的銀行保險業務是指銀行與保險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滲透的戰略,充分利用雙方的優勢資源,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為共同的客戶群體提供兼備銀行和保險特征的金融產品,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種綜合化的金融服務。銀行保險業務是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以及金融服務融合創新的產物。
(二)銀行保險業務的模式國外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主要歷經了三種模式:一是銀行保險模式;二是合資聯盟模式;三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的金融集團化模式。
銀保業務模式本質上是一種保險產品分銷模式,即保險公司開發銀保產品并提供給銀行,銀行銷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該模式主要參照以下程序運作:銀行作為兼業機構,通過柜面、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渠道,在授權范圍內為保險公司推銷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產品,并為銀行法人客戶和個人客戶提供保險業務咨詢、投保支持等服務的業務,簡稱銷售業務。這種業務模式目前仍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采用的銀保業務模式。
合資聯盟模式是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協議契約下,為達到共同占有目標市場、擴大自身規模等目標,通過入股、參股等方式在資本層面融合合作。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本著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相互提供金融服務、相互融通資金。
金融集團化模式是指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購,或通過銀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險公司等方式,實現銀行和保險公司更高程度的混業經營方式,這一模式是銀保合作的高級模式。
二、我國商業銀行保險業務創新的必要性
(一)銀保業務創新是解決目前商業銀行銀保業務發展存在問題的重要措施近年來,伴隨銀保產品合作規模的不斷擴大,許多潛在的問題逐步暴露出來,引起了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總體來看,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問題:
第一,現有銀保產品結構單一,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保險公司的產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躉交或期交分紅產品,各公司為搶奪客戶提高市場占用率,在銷售時常將客戶的注意力吸引在產品的收益率上,這使得銀行保險產品與債券、基金等投資理財產品在相同的領域競爭,銀行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銷售行為不規范,誤導銷售導致的客戶投訴時有發生。銀保銷售人員有時為了片面追求銷售業績,常出現一些誤導現象。例如將保險與定期儲蓄產品相比,甚至將保險直接說成“高利率的儲蓄產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紹保險產品。如果客戶中途兌付或者滿期贖回時發現收益比銀行存款低,就會產生上當受騙的感覺,極易誘發糾紛和投訴。
第三,銀保產品缺乏有效的監管。在我國現行金融體制中,銀行、保險實行分業經營,并分別由銀監會、保監會監管,銀行與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相對獨立,這使得金融一體化產物的銀保產品缺乏有效的監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與此同時,銀保產品的發展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也難免遇到瓶頸和障礙。
以上問題暴露出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還處于發展不成熟階段,對于產品和客戶的經營能力不強,需要在創新中不斷謀求發展,只有很好的解決了銀行保險業務的創新問題,才能推動商業銀行銀保產品較快的發展到具有成熟的產品體系、強大的經營能力的較高級階段。
(二)銀保業務創新是進一步拓寬商業銀行收入渠道,增強綜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徑據中國農業銀行年報批露,2010年末,農行共與44家保險公司簽訂了全面合作協議,全年共實現新單保費收入1024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3億元;2011年,上線農行銀保通系統的保險公司達32家,農行實現新單保費928.62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2.16億元;2012年,中國農業銀行與銀保通系統上線的38家保險公司合作,全年共實現新單保費900.3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38.32億元。
從以上數據分析可知,2012年與2013年農行保費收入均有所減少,分別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險收入與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來,中國農業銀行利潤一直保持快速增長的態勢,而保險業務收入卻呈現持續下降,這充分反映了傳統銀保業務對農行利潤的貢獻度在顯著下降。
來自銀行業協會公布的數據,2012年至2014年,中國農業銀行保險業務收入市場份額一直穩居四大行第一。這說明但受資本市場持續低迷、以及銀監會90號文嚴格監管銀保業務等因素影響,商業銀行的傳統銀保業務產品——保險業務同時受到了沖擊,此項業務收入在不斷減少,因此商業銀行亟需通過創新發展新的銀保產品來拓寬銀保合作渠道,以實現提高銀保業務收入的終極目的。
(三)銀保業務創新是我國商業銀行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金融集團競爭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對金融創新的需求是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外在動力。在經濟全球化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世界經濟格局中,我國金融市場已逐步加快對外開放,越來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機構陸續進入國內金融市場,同時我國商業銀行也加快了進軍國際金融市場的步伐。為了應對開放的金融市場,確保我國商業銀行的基礎性優勢地位,必須加強我國銀保業務創新力度,增強銀保業務的技術含量,從而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
三、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創新模式設想
(一)借鑒國外銀行先進經驗,建設新型銀保合作模式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目前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是金融界的共識,銀行保險業務的管理者也同樣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銀行保險業務還很年輕,從它誕生以來還沒經歷過一個完整的經濟周期,尤其是在現階段銀行保險業務開始出現萎縮的情況下,必須考慮主動調整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策略。
從世界主要國家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經驗來看,合資聯盟模式與金融集團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動銀行業與保險業深入發展,實現共贏。
也正是因為經營模式的不斷創新,才帶來了法國等國家銀行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而我國銀行保險受監管政策和歷史等因素的影響經營模式還處于初級階段,現階段的銀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夠深入、銀保產品售后服務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國商業銀行將建立銀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議事日程。實現我國商業銀行銀行保險的創新發展,必須轉變現有的銀行保險經營模式,逐步采取合資聯盟模式和金融集團化經營模式。
(二)細分市場開發創新,研究設計多元化的銀保產品銀行保險業務的創新,首先就是產品的創新。目前結構單一、同質性高的銀保產品已經不能滿足客戶的綜合保險需求,更不能滿足客戶多元化的理財需求,因此需要根據不同客戶群體的需求細分銀保市場,開發創新出多元化、滿足各個客戶階層的銀保產品。
銀保產品的創新應由商業銀行基于產品設計所契合的精算和風險承受能力,結合投資管理能力開發適合銀行渠道銷售的保險產品,提高銀保產品的吸引力。特別要加大銀保混合產品和綜合性金融產品的開發力度,以滿足客戶的多層次理財需求。商業銀行要將存款計劃、投資產品等因素融合于產品開發中,豐富產品類型,提升銀保產品的技術含量。結合銀行的信貸業務為貸款客戶開發出配套的保險產品,從而實現銀行傳統主流業務與保險的充分融合,豐富銀保產品的種類和適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銀行和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險公司聯合開發推出的科技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短期貸款業務,就是銀行業務與保險產品的積極創新成果。
(三)利用IT網絡技術,提高銀保產品運營效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建立深層次合作模式的基礎上,要積極加大對信息技術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現代IT網絡技術的最新成果,在保證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礎上,規劃實現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數據聯網,加快業務信息的處理速度,提高作業效率,為銀保產品的發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術支持。
借助信息技術成果,建設網上業務平臺。開發在線投保、在線賠付等快捷服務,讓客戶借助電腦或IPAD、手機等移動終端就能實現銀保產品交易。通過網上業務平臺的建立,確保不同的客戶群體便捷的實現各自的產品需求,完成個性化的保險產品定制,充分提高銀保產品的營運效率。
四、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創新中風險防范
1.各方對銀保缺乏正確的認識目前銀行保險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分銷協議模式、戰略聯盟模式、合資新設模式以及金融服務集團模式。基于對我國的政策、經濟、文化、發展戰略和監管等因素的多方面考慮,在我國的銀保新規頒布之前,我國主要采用以分銷協議模式為主,其它模式輔助的形式。此種銷售方式,隱藏了銀保業務,使其沒有成為銀行業務的一部分,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也只是銷售渠道。并且,銀行的銷售人員對銀保產品的了解不專業,銷售也不存在激勵機制。我國的銀保合作沒有發揮其巨大優勢和潛力,沒有形成利益共贏,制約其發展。2.產品單一,缺乏創新我國目前在銀保市場上的產品種類繁多,但是區別甚小,同質化突出,在產品設計上也缺乏創新。分紅險作為我國的主要銀保產品,沒有自己的特點,收益不高,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不夠,并且與銀行的理財產品有一定重合,與銀行利益存在沖突。至于其創新,也只是將原有銀保產品做簡單修改,無實質改變,也沒有根據客戶的需要設計出個性銀保產品,所以沒有達到增加銀保產品競爭力的目的。此外,開發設計的創新也需要高額成本。上述原因導致創新力度缺乏,銀保產品又陷入同質化。3.業務操作上存在誤導我國銀行保險銷售模式主要采取的是駐點銷售模式。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極易被銷售人員誤導,在產生糾紛后,消費者維權很難成功。而有的銀行為賺取中間業務手續費,會向儲戶推薦可能并不適合該儲戶的產品。不僅如此,一些保險業務人員素質不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業內人士指出,業務員單方面承諾保證本金同時夸大收益,而在風險方面卻提示不夠,尤其是退保風險。誤導銷售長期存在,制約著銀保業務的發展,這也是我國出臺“銀保新規”的原因之一。4.監管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各種法律法規是銀保業發展的依托。只有在監管部門做出明確規定之后,銀保業務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出臺的政策文件明顯不完善:部門規章的權威性與約束力較低,無制度體系,比較零散,最重要的是無比較權威的法律來規范和引導銀保業務。“銀保新規”前的駐點銷售主要在銀行網點,由保險人銷售,但其履行銷售義務,卻并不承擔相應責任,使得責任義務模糊不清。
(二)“銀保新規”出臺后存在的問題
為了整治銷售誤導,重塑行業形象,2010年11月8日,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7日,銀監會和保監會《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監管指引》;2014年1月8日,銀監會和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4〕3號)。這些銀保新規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推動著銀保業務的發展。2010年的文件中取消了駐點銷售,分清權責,強化責任追究,避免了消費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2014年出臺的《通知》繼續堅持取消駐點銷售的政策,并且強化了對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的保護,還對銀行保險產品的銷售全過程都進行了詳細的規范。然而,這些規定也為銀保產品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政策出臺降低了銀保產品的銷售增量。在2010年底,我國頒布新規,致使我國銀保業走入低谷。新規的出現,使得保險人不能在進入銀行營業點銷售保險產品,而由銀行工作人員代為銷售。但銀行工作人員在保險方面專業知識匱乏并且又無激勵機制,這樣使得他們在銷售該產品時積極性很低,銷售成果不佳。就此,新規的頒布就負面影響了我國銀保業。我國新頒布的政策條款,有利于在長期規范銀保渠道,保持銀保市場秩序的穩定、積極推動銀保業務的創新,但它的消極作用在短期對銀行保險的影響仍在持續。
1.2對外宣傳容易誤導客戶。有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故意模糊保險的概念和性質,打銀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戶的誤解,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
1.3保險業務培訓不到位。根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規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業務合作中的主要培訓職能,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個小時”。但部分行存在:一是培訓時間不足;二是沒有建立規范、系統的保險業務培訓記錄。
1.4保險業務處理操作不規范。如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業務交接手續簡單、要素不齊全,保險公司接交人員僅在保險業務臺帳上直接簽名,沒有其他相關記錄,無法識別接交人的身份,沒有填寫監交人簽字;辦理保險業務后留底備查憑證標準不一,部分行只留底自制憑證,未附“風險提示”和客戶身份證復印件,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1.5技術手段落后。各銀行機構保險全是手工操作,銀行網點受理客戶業務后,給客戶出具臨時單據,在保險公司簽署保單后,再轉交客戶。保單流轉緩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時間。營業網點辦理完業務,有的機構登記保險臺賬,有的機構自己沒有任何記錄,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賬務系統,不利于保險業務的發展和風險防范。
2.規范合作關系,加強資格管理
2.1商業銀行各網點應按照有關監管規定申請取得保險兼業資格方可銷售保險產品,并應在網點內顯著位置懸掛《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商業銀行應對合作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和定期合規評估,加強對合作方及自身銷售人員的管理。
2.2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保監會、銀監會有關規定簽署協議或合同,應在協議內明確規定手續費率、支付方式、培訓方式及費用標準、投訴處理機制等。
2.3保險公司應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其他費用貼補手續費,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2.4商業銀行保險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代收保費要專戶管理,手續費、保費采用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手續費。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2.5商業銀行不得以招標方式盲目抬高手續費率,不得簽訂或變相簽訂手續費的保底條款。手續費按已實際發生的業務進行結算,不得要求保險公司預支手續費。
2.6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優化銀保渠道業務結構,加大期繳型、保障型保險產品的銷售力度,控制躉繳型、投資型保險產品的銷售種類和規模。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在業務考核和績效評估中應將期繳型、保障型保險產品列入重點范疇,給予傾斜政策。
3.加強銷售人員的培訓及管理
3.1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熟悉所銷售產品的特性,全面客觀介紹產品的保險責任、投資風險、費用扣除、猶豫期等權利義務。銀行銷售人員應定期接受保險公司組織的產品培訓和銷售技術培訓。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制定標準合規的產品銷售話術,在銷售過程中主動告知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投資風險,不得片面強調保險產品的投資收益。
3.2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和銀行銷售人員應取得《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工作。從事投資連結保險業務的銀保專管員和銀行銷售人員應參加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的投資連結與萬能保險銷售資格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同時,銀行從事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的人員應接受不少于40個小時的專項培訓,至少擁有1年壽險銷售經驗,并且無不良記錄。不具備合格銷售人員的商業銀行網點不得銷售保險產品。
4.加強保險產品宣傳資料管理
4.1保險產品應使用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印制或授權省級分公司印制的宣傳資料,任何銷售人員或銀行銷售網點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變更。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建立對網點的定期巡查機制,對違規宣傳資料予以沒收、刪除,并對相關負責人予以嚴肅查處。宣傳資料包括銷售過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與保險產品內容相關的有形載體。
4.2各類保險單證的宣傳材料上不得出現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等字樣。宣傳資料不得將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證券基金等其他理財產品進行簡單比較,宣傳資料上必須在明顯位置以顯著字體對保險產品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標示規范的保險產品全稱。
5.加強銷售行為合規管理
5.1銀保專管員和銀行銷售人員應將載有姓名、照片、資格證書編號、所屬公司等內容的工作名牌佩戴于胸前顯著位置,并應主動明確告知投保人其所購買的產品為保險產品。
5.2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禁止銷售人員、銷售網點以書面或口頭任何形式私自承諾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收益。
5.3保險公司應根據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的產品特征、市場現狀等方面因素,制定相應的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標準應體現對投保年齡、經濟狀況、風險偏好、件均最低保費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保險公司應建立投資連結保險的風險測評制度。銀行銷售人員需與客戶共同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并將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如果客戶評估報告認為該客戶不適宜購買,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應以專門文件列明保險公司意見、客戶意愿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必要事項,雙方簽字認可。銀行銷售人員應在充分培訓的基礎上,根據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標準對客戶進行當面評估,并妥善保存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目前,歐洲是世界上銀行保險發展最快的地區,而法國尤為突出。經過30多年的發展,法國無論在經驗、管理、技術還是銀行保險的市場成熟度上都處于領先地位。有統計數字表明,1997年銀行保險占歐洲壽險市場的22%;在歐洲銀行保險壽險市場中,法國占46%.在美國,由于受《1916年國家銀行法》和《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響,銀行保險業務開展得比較緩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清除了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法律障礙,才使得銀行保險業務迅速發展。
與國外銀行保險相比,我國的銀行保險業務仍處于國外80年代以前的初級階段。除少部分業務外,銀行僅僅是簡單的兼業人,其所代售的產品也是保險公司的人可以銷售的;還未達到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單位所面對的不同顧客,設計有針對性的產品,也就是那種在國外被稱為“因人而異”的產品的階段。另外,由于我國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宏觀政策,更沒有形成銀行下設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下設銀行,同時提供保險和銀行的產品的模式。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和十幾家銀行簽訂了保險協議,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從各國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法國銀行保險的成功開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險產品的稅收優惠和國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國受本國立法的限制,銀行保險業務發展比較有限,而法國1988年“資本化契約”的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其銀行保險的增長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見,銀行保險與各國的立法、歷史或稅收因素有很大關系,其發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沒有統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對于我國來講,由于金融市場的秩序還沒有完全建立,金融監管的力量和技術也有待加強和提高,暫時不能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從而決定了銀行保險的發展不具備足夠的靈活性。
銀行保險業務效用分析
銀行保險業務之所以經過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是因為這種服務機制在最大限度上滿足了銀行、保險和客戶三方面的利益,實現了三贏原則。
(一)銀行方面:作為經營特殊商品——貨幣的企業,銀行也必然遵循這樣一條經濟法則: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最佳途徑就是在收入逐漸增加的同時,成本可以不斷降低,銀行保險正是為實現這一目標而產生的金融業務工具之一。一方面,銀行業具有其他行業無法比擬的分布廣泛的營業網點和高科技設備,而銀行保險業務是利用銀行已有的營業網點及員工開展業務,銀行不僅可以大量回收網點成本,提高高科技設備的利用率和員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獲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過保險業務的開展,可以擴大并穩固銀行自身的客戶群,增強客戶忠誠度,從而增加同業存款,增強銀行資金實力,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二)保險方面:保險業經過數百年的發展,傳統的營銷手段已經不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業務上的突飛猛進,必須開拓新的營銷渠道,而銀行龐大的客戶網絡無疑成為最好的業務資源。一方面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網點作為保險銷售渠道,較高效率地覆蓋市場與客戶,可以解決目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足的問題,使保險公司有機會接觸數量巨大的潛在客戶,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擴大營業規模。另一方面借助銀行與客戶之間已有的信任關系,保險公司將有效縮短其產品和廣大客戶之間的距離。銀行代收保費或銷售保險產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詐行為,提升客戶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銀行網點可把銀行儲戶作為準客戶進行主動聯系進行保險展業,不需要在社會上隨機去找潛在的客戶和準客戶。這樣,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的柜臺和職員,不僅可以使保險公司降低大量的產品營銷成本,還可以減少設立分支機構,避免新機構所需的房屋設備、辦公用品支出;同時減少投入于銷售人員管理的人力和財力,從而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三)客戶方面:客戶是保險創新的動力和源泉,更是保險創新的最大贏家。因為在銀保合作中,隨著銀行和保險公司雙贏局面的實現,客戶也必將得到越來越多的服務。一方面銀行和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降低、贏利水平的提高,客戶獲得價格更加低廉的服務。另一方面,銀行保險業務這種“一站式”服務模式,可以更好地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產品的需要以及對投資增殖的關注。保險產品可以幫助客戶解決退休金儲蓄、住房投資、子女教育投資等多種問題,使客戶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務。顯然,銀行保險業務在最大限度上可以達到銀行、保險和客戶三者的三贏原則,但隨著銀行與保險業務融合的進一步深入,有可能產生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有三個:
第一,金融風險蔓延,是指一筆業務或一家成員公司的損失可能會影響到整個金融服務集團。例如,一家銀行擁有一家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如果該保險公司損失嚴重,銀行則很可能將大量資本轉向保險進行財務救援,從而使整個集團面臨金融風險。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一家提供多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在提供一種產品時,很有可能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強制搭售別的產品,而這往往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權銷售保險的銀行,在向客戶提供一筆資金貸款時有可能會附加條件,如必須購買某種保險,也就是將購買保險作為提供其他產品的條件。這實際上是一種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行為。
第三,監管規避,也是銀行保險可能帶來的一個潛在問題。這里的監管規避指的是實現銀行保險之后的金融集團有可能通過內部的業務轉換,全部或部分地規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個集團認為政府的保險管制要比銀行管制寬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種儲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轉移到其保險子公司去,這樣,這方面的業務就可以避開嚴格的銀行管制了。因而,銀行保險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方向及對策
從世界金融服務市場的發展看,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的趨勢會進一步加強。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市場開放進程的加快,銀行保險在中國也將是大勢所趨。但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目前要求銀行、保險、證券三塊嚴格分業經營,加之我國的保險人體系已比較發達,人們已經接受了從人處買保險的概念,所以銀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在實踐中,銀行保險、金融服務一體化已經初現端倪。壽險公司與銀行合作,通過銀行網絡銷售保單已是普遍之舉,有的企業集團麾下更是銀行、保險、證券門類齊全,如光大集團,不僅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還有與外資保險公司合資組建的壽險公司;中信集團也是如此。這些有可能成為中國今后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的雛形。可以預見,中國今后在銀行保險及金融服務一體化方面也會有較大發展。為了保證銀行保險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銀保合作的監管。國內銀行保險的發展主要以推銷保險和代收代付保險金為主,為此,保險監管部門一方面要扶持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要制訂相關的管理規則,加強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團體保險已成為現代員工福利計劃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團體保險以團體為投保人,用同一張保單承保多個成員的風險,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簡便,能夠部分消除逆向選擇等特點,從而在成本上具有規模經濟效益,因此在高速發展的我國極具前景。
1我國團險業務的歷史演進
在上世紀80年代初恢復商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商業保險業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中國恢復商業保險業務至上世紀90年代初,保險產品主要以簡易人身保險為主,產品結構比較單一。而產品的銷售只能通過單位推銷人身保險,保費低保額小。從市場需求角度考慮,改革開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會保障較充分,對保險產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彈性。這一時期的團體保險多表現為團體,僅指團體投保,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團體保險。
第二階段:上世紀90年代前期,由于中國經濟持續多年的飛速發展,保險業也呈現井噴之勢。從保險的需求方分析,此階段居民雖已有一定積蓄,但鑒于社保和國企改革尚未啟動,對社保和養老方面的保險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專職人的引入使個保基本轉為人銷售為主,團險業務受到明顯擠壓。而保險公司為了迎合“雙高”時的市場而推出的各類儲蓄型產品和團體年金產品,因隨后的連續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損。在此階段,雖然團體保險的保費收入有了一定增長,但從其在行業的地位來看,處于下降階段。
第三階段: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對團體保險的需求激增,原因如下:一從企業角度,原來由國營企業承擔的養老和醫療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團體保險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從國家角度,中國特殊的人口結構,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會保障壓力使政府大力推進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其中企業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從消費者角度,由于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醫療、養老體系都不健全。出于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消費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強烈,大大激發了對此方面的保險需求。國內的保險主體也不斷增加,各種新型團體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壽險業進入產品轉型期。企事業單位對團體保險的認識日益加深,中國的團體保險業務開始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2我國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1)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2)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若嚴格按定義歸類,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另外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政策上的制約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3)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保險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由此可見,管理式醫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3團險業務銷售方式的分析
團體保險的銷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類,直銷、中介和交叉銷售。除了這三種渠道外,還存在其他的銷售模式.例如通過互聯網絡、國際共保組織進行銷售以及職團等。下表是對三種主要銷售渠道的對比分析
4銷售渠道組合策略
目前團體保險銷售最先進的模式是公司綜合運用各種渠道,采取多層次的分銷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險人采用各種不同的渠道銷售產品。同時,可以通過不同渠道的組合,達到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選擇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組合的策略就顯得尤為重要,組合中的渠道,必須是那些能夠為公司帶來某個目標市場的許多交易的渠道。
選擇分銷渠道組合的模式,需要根據市場的情況、產品生命周期的情況來進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這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特定的目標市場上所采用的分銷渠道的多少。保險公司可以同時采用盡可能多的分銷渠道來銷售團體保險產品,這種方式雖然能夠迅速占領市場份額.但由于團體保險客戶的有限性,渠道間的競爭導致成本增加。保險公司還可以挑選最為合適的渠道來銷售針對特定的團險產品,這種方式能夠充分挖掘細分市場潛力,提供更專業的客戶服務,但保險公司容易進入過度操縱的管理誤區。另外還可以采用獨家分銷策略,這里的獨家分銷策略不是指保險公司只選擇一種分銷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團體保險產品只能采取一種分銷渠道。這種策略能夠保證各種渠道之間避免競爭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約。
第二.團體保險產品生命周期分銷渠道策略。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組合策略必須與所銷售的產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對于投入期的產品,如果保險公司的產品不易模仿,可以選擇可控性較強的渠道組合,以避免大規模的資金風險。如果產品易模仿,就要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迅速占領市場。對于處于成長期的產品,保險公司應該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維持和擴大市場份額。對于處于成熟期的產品,在達到銷售目標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考慮放棄某些分銷渠道,以減少成本。對于處于衰退期的產品,保險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銷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數渠道。
第三.市場細分策略。在激烈競爭的保險市場中,任何保險公司都不可能占領全部市場,這就需要根據自身優勢對市場進行細分并且確定目標市場。市場細分就是依據保險購買者對保險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購買行為的差異性,把整個市場劃分為若干個需求與愿望各個相同的消費群。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保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營銷優劣選擇合適的目標市場。
總體而言,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選擇,需要考慮一些原則,主要有經濟性原則,即渠道的選擇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利潤最大化;有效性原則,即分銷渠道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優質業務并且能夠增加現有客戶忠誠度,吸引潛在客戶;控制性原則,即保險公司能夠控制分銷渠道,以使其能夠符合公司的發展策略;適應性原則,即選擇的分銷渠道必須能夠適應變化的營銷環境;匹配性原則,即分銷渠道的選擇能夠和團體保險產品的復雜性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