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10 15:33:5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宿管部申請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我是11級汽車檢測技術與維修班的___,現任學生會宿管部干事,借我院學生會干部換屆之際,我申請的是宿管部部長一職,以便更好的鍛煉自己,更好的為院系服務,為同學們服務。
進入大學后,便有幸加入了院學生會這個組織,一年來認認真真做著該做的事,因而對于學生會的工作我有著越來越深厚的感情。而現在,我愿意繼續留在這個大家庭中,把學生會建設得更加成熟完美。倘若我有幸擔任宿管部的部長,我認為在今后的工作中還是要重點管理宿舍衛生和宿舍安全:
宿舍衛生。
打掃宿舍衛生,不僅僅是為了積極迎接學院的每一次的衛生檢查,更重要的是,干凈的衛生環境能夠愉悅我們的心情保障我們的健康。總結工作經驗和檢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我認為還是要提高檢查標準和要求。另外,適時舉辦一次“寢室文明設計大賽”活動。通過活動使同學們能夠樂于去做并做好。
宿舍安全。
宿舍安全是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做好安全工作最重要的是使同學們自己提高安全防范意識,謹防那些上門推銷和私自違法賣東西的人。每周我們都要隨機抽查一次夜不歸宿,目的是為了讓同學們能夠正常的休息,另一方面也能保住同學們的人身安全,當然,除此之外,在院領導、老師的指導下,努力開展各方面的宿舍工作,使我系宿舍氛圍有一個質的提高,為同學服務,為老師分憂,在此基礎上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
1.認真總結上一年各項工作情況,做到客觀合理的綜合評價,從評價中發現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重點解決。對一些活動效果好、影響力大的活動要繼續開展下去,并大膽創新開展一些有意義的活動,使工作在保持以往特色的基礎上有新的突破。
2.加大衛生檢查力度,營造良好的宿舍環境,為我院爭光。
3.調整大家的心理狀況,促進宿舍和諧。
4.積極配合學生會其他部門的工作,讓學生會成為互幫互助的一個整體。 在學生會工作中,我學到了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堅持到底,只要堅持下去,你就是戰勝了自己,使自己得到了鍛煉提升。
今天能參加這次競選對我來說又是一次很好的鍛煉,我努力爭取這份責任,希望承擔這份責任,就是希望能與學生會與大家一起成長!希望院領導老師能批準我申請院學生會宿管部部長。
第1條 本細則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所為之各項申請,應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制之書表,備齊附件,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
申請書或其它對象應注明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注明其審定或注冊號數。 第3條 商標之各項申請違反有關法令所定之程序或程序而得補正者,商標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人于前項限期內補正者,其申請日仍以原申請日為準。
第4條 關于商標注冊之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或其它書件系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第5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得參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
二 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三 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四 具體營業計畫。
五 股東會決議。
六 其它相關事證。
依法令或事實無須為營利事業之登記者,得依其檢附之相關文件認定之。
第6條 主張優先權成立者,以其首次在他國提出申請注冊商標之日,視為在中華民國申請論冊商標之日;在他國之申請案審查結果,對已成立之優先權,不生影響。
第7條 商標注冊之申請人主張有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第8條 受任為商標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其權限。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委任之商標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委任人未另行委托他人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期限另行委任商標人,逾期未另行委任者,對其應送達之書件,得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通知申請人更換商標人時,并應通知原委任商標人。
本法第十條所稱之一切必要行為,包括代為收受商標主管機關送達之書件及通知。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書件無法送達,指向應受送達人在商標主管機關登載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而不能送達者。
第10條 商標注冊證應黏附商標圖樣,由商標主管機關蓋印發給。
第11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毀損,商標專用權人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申請補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注冊證時,舊注冊證應同時公告作廢。
第12條 凡由商標主管機關抄給之書件,摹繪之圖樣,應注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第13條 關于商標之證據及對象,檢附人預行聲明領回者,應于該案確定后三十日內領取。
第13-1條 申請商標審定、注冊或其它事項之變更登記者,除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外,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變更證明文件。
三 變更事項須于注冊證上加注者,并應檢附商標注冊證。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須守密者,由商標主管機關就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屬于營業機密或有關個人隱私者。
二 主管機關內部之簽注及批示。
第15條 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于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
類似商品,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商品之原材料、用途、功能、產制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買受人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類似服務,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服務之性質、內容、提供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對象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性質相關聯商品或服務,以在工商經營上,有無申請注冊防護商標或服務標章之必要關系判斷之。
第16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注冊,其正商標已審定或注冊者,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影印本。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之注冊證,應記載正商標之注冊號數。
申請防護商標注冊,主張其為著名商標者,應舉證證明之。
正商標撤銷或無效者,其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應一并撤銷。審定聯合商標或審定防護商標未與正商標一并移轉者,應撤銷其審定。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商標種類之變更,指左列情形:
一 正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
二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變更為正商標。
三 聯合商標變更為防護商標。
四 防護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
申請商標種類之變更,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
商標種類變動,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變更后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專用期間超過正商標專用期間者,以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7-1條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申請變更其正商標,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及注冊證。
前項變更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其專用期間超過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者,以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申請商標專用期間延展注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注冊證。
三 商標圖樣十張。
四 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申請者,申請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后申請者,專用期間屆滿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如有正當事由未使用者,應載明之。
五 其它必要書件。
前項第四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延展注冊經核準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延展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0條 申請登記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申請登記再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再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三 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商標注冊證,請求加注授權使用或再授權使用事項。
授權使用之商品及授權期間,以商標專用權范圍為限。所約定授權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授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授權登記。 再授權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權期間,不得逾原授權使用商品之范圍及授權期間。
第21條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終止授權使用登記:
一 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
二 一方表示終止,他方無異議者。
三 契約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終止,而為終止之表示者。
四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五 經商務仲裁判斷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第22條 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移轉,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四 注冊證。
前項移轉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移轉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3條 申請設定商標專用權質權之登記,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質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質權設定契約影印本,應載明商標名稱、注冊號數、債權額度及存續期間。
四 注冊證。
前項質權經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設定質權事項,發還申請人。
質權設定期間,以商標專用權期間為限。所約定質權設定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質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質權登記。
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應檢附商標注冊證及債權清償證明或雙方同意涂銷質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第24條 申請撤銷他人商標專用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含副本) 。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構成撤銷商標專用權之原因事實。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商標專用權人或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第25條 商標主管機關就申請撤銷案所為之處分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商標之注冊號數、名稱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二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三 商標專用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四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五 主文及理由。
六 處分之年、月、日。
第26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者,其消滅時日如左: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延展注冊者,商標專用期間屆滿之次日。
二 商標專用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其死亡時。
認定商標專用權是否當然消滅,適用事實發生時之規定。
第27條 凡依本法申請商標注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應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指定商品類別,并列舉商品名稱。
二 商標圖樣十五張,其為彩色者,并應附加黑白圖樣三張,以堅韌光潔之紙料為之,其長及寬不得超過五公分。
三 申請人營業之相關事證。
前項第三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商標注冊之申請,以備具商標圖樣及載明商品類別、商品名稱之申請書送達商標主管機關之日為申請日;如系交郵,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審定前申請變更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或商標圖樣,以申請變更之日為申請日。但縮減指定使用商品者,不影響其申請日。
第28條 商標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特別顯著性之文字或圖形者,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得以該圖樣申請注冊。
前項圖樣于審查有無與他人之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時,仍應以其整體圖樣為準。
第29條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或注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已審定或注冊者為準。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注冊而尚未審定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申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第30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相當期
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及
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簽決定之。
第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所稱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但書所稱授權人,指經商標或標章所有人同意得授權他人申請注冊之人。
第32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法人及其它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之名稱,指其特取部分而言。商號或法人營業范圍內之商品,以商號或法人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如登記之營業項目未載明具體商品者,參酌實際經營之項目認定之。
登記在先之法人,以其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圖樣申請注冊,而與登記在后之法人名稱特取部分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登記在后之法人所經營之商品為同一或類似者,仍應征得該登記在后之法人之承諾。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全國,指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效力所及之領域。
第33條 (刪除)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轉申請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第35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之核準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
四 申請案號:有正商標者,其號數。
五 審定主旨及說明。
六 審定之年、月、日。
第36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撤銷審定之申請者,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商標主管機關為撤銷審定之處分者,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核駁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圖樣及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四 申請案號。
五 核駁審定主旨及說明。
七 核駁審定號數及年、月、日。
一 異議書 (含副本) 。
二 異議人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異議書,應載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異議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有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于審定商標公告期間內,異議人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就前項之變更、追加或補正事項,應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
第39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評定者,準用前條規定。
異議審定書及評定書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40條 商標異議、評定及撤銷案件之處理,適用本法新舊規定之原則如左:
一 商標異議案件適用異議審定時之規定。
二 商標評定案件適用注冊時之規定。但其申請或提請評定之程序適用評決時之規定。
三 商標撤銷案件適用撤銷處分時之規定。
第41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評定商標專用權范圍,指請準注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專用權范圍不明,有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者。
第42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評定委員就書面審理之結果,認為尚不足據以評決,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以補強其心證者。
第43條 申請注冊證明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證明之商品或服務。
二 證明標章表彰之內容。
三 標示證明標章之條件。
四 申請人得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
五 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六 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制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證明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4條 證明標章之使用,指以證明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它事項之意思,于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上,標示該標章以為證明者。
第45條 申請注冊團體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組織及其成員之資格。
二 控制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
團體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6條 團體標章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或其成員身分,而由團體或其成員將標章示于相關物品或文書上。
第47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所稱不當使用,指左列情形:
一 證明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或專用權人于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該標章。
二 證明標章專用權人對于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或未經查驗或明知不合證明條件而同意標示證明標章者。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團體標章之使用造成社會公眾對于該團體性質之誤認。
四 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質。
五 違反控制標章使用方式。
六 意圖影射而使用標章。
七 其它不當方法之使用。
第48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商標專用權,其商標專用其間仍以原核準者為準。
第49條 申請注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并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附件: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商品:
第一類
用于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林業之化學品;未加工之人造樹脂,未加工之塑料;肥料;滅火制劑;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物品;鞣劑;工業用粘著劑。
第二類
油漆 (顏料) 、亮光漆、天然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之天然樹脂;涂漆用、裝潢用、印刷用及藝術用金屬箔與金屬粉。
第三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它洗衣用物品;清潔、亮光、洗擦 (去污) 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水 (香料) 、香精油;化妝品;美發水;潔齒劑。
第四類
工業用油及油脂;劑 (油) ;吸收、濕潤、凝聚灰塵用品;燃料 (包括馬達用) 及照明用油,蠟燭、燈心。
第五類
藥品、獸醫及衛生用制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消毒劑;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
第六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鐵器、小五金器材;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之普通金屬制品;礦沙。
第七類
機器及工具機;馬達及引擎 (陸上車輛用除外) ;機器用聯結器及傳動零件 (陸上車輛用除外) ;農具;孵卵器。
第八類
手工用具及器具 (手操作的) ;剪力及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
科學、航海、測量、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 (監督) 、救生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復制 (再生) 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盤;自動販賣機及貨幣操作 (管理) 器具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器及數據處理設備;滅火器械。
第一類
外科、內科、牙科和獸醫用器具及儀器,義肢、義眼、假牙;整形用品;傷口縫合材料。
第一一類
照明、加熱、產生蒸氣、烹飪、冷凍、干燥、通風、給水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一二類 車輛 (交通工具) ;陸運、空運或水運用器具。
第一三類
火器;火藥及發射體;爆炸物;煙火。
第一四類
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之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物品;珠寶、寶石;鐘表及計時儀器。
第一五類
樂器。
第一六類
不屬別類之紙、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裝訂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黏著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及辦公用品 (家具除外) ;教導及教學用品 (儀器除外) ;包裝用塑料品 (不屬別類者) ;紙牌;印免用鉛字;印刷板。
第一七類
不屬別類之橡膠、古塔波膠 (馬來樹膠) 、樹膠、石棉、云母以及該等材料之制品;生產時使用之射出成型塑料;包裝、填塞和絕緣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一八類
皮革與人造皮革 (仿皮革) 以及不屬別類之皮革及人造皮制品獸皮;皮箱旅行箱;傘、陽傘及手杖;鞭及馬具。
第一九類
建筑材料 (非金屬) ;建筑用非金屬硬管;柏油、瀝青;可移動之非金屬建筑物;非金屬紀念碑。
第二類
家具、鏡子、畫框;不屬別類之木、軟木、蘆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以及該等材料之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一類
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 (非貴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金屬者);梳子及海棉;刷子 (畫筆除外) 、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屬別類之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二類
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布、帆、袋 (不屬別類者) ;襯墊及填塞材料 (橡膠或塑料除外) ;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三類
紡織用紗、線。
第二四類
不屬別類之布料及紡織品;床單或桌布。
第二五類
衣服、靴鞋、帽子。
第二六類
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緶帶 (發辮) ;鈕扣、鉤扣、扣針及縫針;人造花。
第二七類
地毯、草墊、席類、油氈及其它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
第二八類
游戲器具及玩具;不屬別類之體育及運動器具;圣誕樹裝飾品。
第二九類
肉、魚、家禽及野味;肉精;腌漬,干制及烹調之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蛋、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
第三類
咖啡、茶、可可、糖、米、樹薯粉、西谷米、代用咖啡;面粉及榖類調制品、面包、糕餅及糖果、冰品;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調味用香料,冰。
第三一類
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之榖物;活得動物 (活禽獸及水產) ;鮮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二類
啤酒;礦泉水及汽水以及其它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它制飲料用之制劑。
第三三類
含酒精飲料 (啤酒除外) 。
第三四類
煙草;煙具;火柴。
服務:
第三五類
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事務處理。
第三六類
保險;財務;金融;不動產業務。
第三七類
營建;修繕;安裝服務。
第三八類
通訊。
第三九類
運輸;商品捆扎及倉儲;旅行安排。
第四類
材料處理。
第四一類
教育;訓練;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第四二類
感謝您于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閱讀我的申請材料。我是來自計算機與通信學院通信101班5棟603寢室的寢室長,我們寢室由來至通信101班的王進、劉旭、黃晶、王晶寶、陳明建、王龍禮、任珂鋒組成。求實的學風和厚德的室風使我相信我有實力申請優秀寢室長榮譽稱號。
從一進大學開始到現在,我們一直生活在一個充滿溫馨,充滿熱情,充滿笑聲,充滿關愛的屋子里,這就是由我們七個人組建起來的小家__5棟603寢室。在這里,我們團結一致,和睦相處,關系融洽;在這里,我們互相關心,互相幫助,齊心協力;在這里,我們有福一起享受,有難一起擔當。盡管我們來自不同的家庭,但我們親近的跟七兄弟一樣,做到了像愛家一樣的愛我們的小家。
在生活上,我們是親密無間的兄弟。我們最喜歡做的事是一起學習,逛街,吃東西,看電影。有好東西總是要和大家一起分享的。為了擁有更好的生活環境和生活質量,我們寢室經過多次的寢室會議,最終制定了自己的寢室規章。
繼續牢記我的崗位職責,努力拓展學校聯合培養研究生的培養規模,做好聯合培養研究生導師的遴選、推薦與考核等工作,培養和儲備優秀的聯合培養研究生導師隊伍,竭誠為導師們服好務。
2、具體工作:
(1)建立釘釘群,
疫情反復,時好時壞,讓老生返校和新生入學變得格外“困難”,為了安全的需要,為此我們建立一個釘釘群,專人負責,及時回復聯合培養研究生各種問題,發送最新消息通知,編制了溫馨的到校須知等,讓研究生們方便快捷地返校。
(3)完成2018級畢業生的材料收集工作和就業去向統計
我們根據研究生培養學位工作的要求,收集了包括開題報告,碩士學位申請書、盲審結果、畢業登記表、答辯記錄表等若干材料,每人一個檔案袋,規范了研究生管理工作。
二、研究生教育與管理工作方面
研究生處始終將同學們的所想所求放在心上,想同學們之所想,急同學們之所急,為他們在我校安心學習和搞好科研保駕護航。
(一)給研究生建立一個檔案
(1)為了進一步提升研究生教育水平,加強研究生管理,規范管理,本學習開始,每一個研究生一個檔案袋,里面將記錄從新入學的入學登記表、培養方案、課程表開始,到開題中期考核直至畢業全方位全過程記錄了研究生的在校學習情況。
(2)走訪學生宿舍,進行安全排查
冬季開展學生宿舍安全大檢查是研究生處學生管理的一項常規管理工作,有力地保證學生宿舍的安全,確保學生有一個安全舒適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今年著重排查學生是否違反校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宿舍防火防盜措施是否到位等一系列可能出現的問題。老師們認真細致地落實檢查工作,不放過每個死角,并給對同學們提出建議:應當注意宿舍水電安全,時時刻刻確保自身安全;防火防盜防毒防詐騙嚴記于心;離開宿舍要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攜帶好個人貴重物品。制定了新鄉學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規定。
(二)關愛學生生活,助力學生成才
(1)開展冬至包餃子迎新年活動
為了更好地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增強學生的文化自信,加強了相互之間的團結協作與交流互助,讓大家感受到大家庭的溫暖和關懷,研究生處策劃舉辦迎冬至包餃子迎新年活動主題活動。活動主題為“團圓一家親”,將邀請導師、宿管阿姨和研究生同學們一起包餃子過冬至
(三)愛國主義紅色基因教育
健全研究生管理體系,完善規章制度;聚焦關鍵指標逐項突破落實;積極爭取聯合培養研究生導師資格,提高聯合培養研究生工作質量。
開展長津湖觀影座談活動
在抗美援朝71周年的到來開展的之際,為了堅定同學們的愛國主義信念,研究生處組織研究生部分同學觀影活動,這次活動讓同學們更加堅定自身的理想信念,一定要更加努力,挑戰困難,爭做新時代的英雄,報效我們偉大的國家。
四:完成本部門本學年的政治理論學習和學校各級黨委布置的黨建工作
五: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協助同部門其他同事做好重點學科建設工作、協助發規處、教務處、國資處等其他部門完成本崗位的工職責范圍內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二、年滿16歲具有行為能力的暫住人口擬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辦理有關手續,年滿16歲以上沒有行為能力的暫住人口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由監護人帶領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備案,辦理有關手續。
三、探親、防友、旅游、就醫、公出等暫住人口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暫住人口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原登記部門申報注銷登記。
四、發現暫住人口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二1.目的
為加強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2.范圍
適用于進入公司生產區的所有外來人員。
3.責任者
安全部、保衛科、工程部、各施工單位。
4.程序
4.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4.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4.3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4.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4.5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
4.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4.7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4.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志,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4.9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4.10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4.11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4.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4.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4.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報經安全部批準后,方可入內工作。
4.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全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4.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本公司安全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4.20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4.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4.22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煙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4.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4.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4.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4.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4.27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三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來人口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來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員,以及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跨縣(市)、鄉(鎮)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蘇州市外來人口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指導、檢查和協調全市外來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外來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外來人口的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居(村)民委員會及外來人口較多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外來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外來人口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管理。
第二章 登記
第六條 外來人口擬在暫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須在到達之日起三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年滿十六周歲擬在暫住地從事各種職業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須同時申領《暫住證》。
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當地鄉鎮、街道、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育齡婦女必須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第七條 外來人口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持戶口簿,陪同外來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外來人員,由所在單位統一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三)個體工商戶雇用的,由業主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四)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雇用的,由用人單位統一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帶領外來人員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六)投宿賓館、旅社、招待所的外來人員,設立《旅館住宿登記簿》進行登記,并按有關規定管理。其中投宿超過一個月的,須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七)勞改、勞教人員因事、因病等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二十四小時內,持勞改、勞教機關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探親、投靠親友、寄養寄讀、就醫等外來人口,由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登記管理,不發《暫住證》。
第八條 《暫住證》是外來人口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證明。
《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暫住期滿須繼續暫住的,應當到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暫住證》遺失、損壞的,應及時報告發證機關,辦理補領、換領手續。離開暫住地不再返回的,應當申報注銷暫住登記并繳銷《暫住證》。
第九條 外來人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守當地政府和所在單位的管理規定;
(二)在規定時間內主動申報或者注銷暫住登記,申領或者繳銷《暫住證》,不得偽造、冒領、涂改、轉借或者過期使用《暫住證》;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員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四)不得讓未辦理暫住登記的外來人口留宿;
(五)不得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應當主動檢舉揭發。
第十條 領取《暫住證》或者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的,應當按規定交納有關管理費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進行登記、發證管理,做到及時、準確、規范管理,方便群眾;
(二)組織指導戶口協管員、治安保衛人員和單位戶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三)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管理組織及責任人對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處外來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糾紛和其他治安問題;
(五)協助民政等部門對滯留城鎮的無業人員進行勸返遣送;
(六)定期統計外來人口數據,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外來人口管理實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的負責人和個體工商戶業主是外來人口管理的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管理責任書,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對外來人口進行經常性的法制、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教育,及時調處矛盾糾紛,落實對違法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二)宣傳和貫徹外來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得雇用無身份證件、未申報暫住登記和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三)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外來人口增減及管理情況,做好申領、核對、繳銷《暫住證》等工作;
(四)制止違法行為,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
第十三條 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房屋出租戶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請,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準許,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戶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責任人,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不辦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的外來人口,禁止無婚姻證明的男女混居;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 獎罰
第十四條 執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管理機構與管理人員及制度措施落實,防范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
(四)在外來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管理不落實、治安秩序混亂,經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外來人口到達暫住地在規定時間內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涂改、轉借、過期使用《暫住證》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凡雇用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未申領《暫住證》,以及無身份證件、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口,經教育不改的,對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個體工商戶業主,按照外來人口數每人處以五十元罰款;
(三)房屋出租戶違反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規定處罰;
(四)為非本單位的外來人口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臨時戶口的,對直接責任人按外來人口數每人處一百元罰款;
(五)留宿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無《暫住證》的外來人口,按留宿人數每人處以五十元罰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無《暫住證》在本市居住滿三個月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暫住證》或者臨時戶口的,給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和線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包庇犯罪、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對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和外來成建制單位負責人、個體工商戶業主和房屋出租戶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公安機關查實后處以罰款,而無正當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納罰款的,按日增加罰款一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處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第十八條 罰款憑證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取,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對公安機關以及外來人口管理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以及外來人口管理人員對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拖延不辦、故意刁難、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求學生:出好每日早操,做好每日內務,上好每日課程,積極參加活動,爭做文明學生,珍惜美好時光,刻苦學習知識,錘煉意志品質,陶冶道德情操,健康成長成才,立志報效祖國。
【基本方法】深化“四個”教育。深化安全紀律教育,深化適應養成教育,深化心理健康教育,深化學涯規劃教育。
加強“四個”建設。加強班團組織建設,加強文明宿舍建設,加強五不學風班建設,加強先進班集體建設。
發揮“四個”作用。發揮黨小組作用,發揮學生黨員作用,發揮各類學生組織作用,發揮廣大學生“三自”作用。
【基本抓手】加強隊伍建設,加強工作的規范化建設,狠抓工作的基本環節,學風班風舍風黨建及心健工作凸顯特色,充分發揮網絡思想教育作用。
【考核重點】各班英語、數學期末平均成績及不及格率;早操和宿舍內務情況;學風和文明宿舍建設工作;黨團學工作。
一、 加強隊伍建設
以“培養什么樣的人,怎樣培養人”為核心,以研究工作對象和工作的有效途徑為重點,恪盡職守,科學規劃,溝通協調,有效落實,深化“四心工程”,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廉潔自律意識和安全穩定意識,構建學習型、團結、和諧的工作隊伍,提升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水平。
依據“合法、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強”的原則,認真總結經驗,積極查找問題,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辦事流程,促進工作科學發展。
二、 狠抓基本環節
堅持“教育與自我教育、教育與管理、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一個中心、三個著眼于”的要求,狠抓早操、內務、課堂、自習、晚點名、周點名等基本環節,廣泛開展先進班集體、優良學風班、文明宿舍等創建活動,適時開展安全、紀律、愛國、責任、進取、榮譽、感恩等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引導、激勵、服務、約束作用,發揮黨小組作用,發揮學生黨員作用,發揮各類學生組織作用,發揮廣大學生“三自”作用,促進新生全面成長成才。
三、重點工作凸顯特色
以專業思想、學習方法、學習紀律為抓手,通過開展系列活動,強化專業教育,培養專業興趣,引導學涯規劃,明確學習目標,激發學習動力,提高學習能力,凝練創建優良學風的有效途徑。
以互相團結、共同努力為基礎,以營造快樂學習、健康成長之優良氛圍為目標,優化創建文明宿舍活動方案,形成創建文明宿舍活動的特色。
以黨建為龍頭,以黨小組為核心,以“一個黨員,一面旗幟”為重點,加強教育培養,強化服務關愛,創新組織活動的有效途徑,增強支部活力。
以在宿舍、教室加強日常關注為抓手,以“咨詢室”面詢和網絡、電話咨詢為主要咨詢平臺,以情緒管理、人際交往、學習壓力、理想信念為主要咨詢內容,強化宣傳教育服務功能,及時發現、處理學生的心理困擾或心理健康問題,探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徑。
四、探索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有效途徑
由黨團學辦公室負責,強化網管指導,以輔導員老師和學習導師工作博客為重點,豐富網站內容,通過班級網絡教育聯絡員的宣傳溝通,使新生及其家長在上網時愿瀏覽我們的網站內容,充分發揮網絡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011級第二學期主要工作安排
1、開學工作
1) 注冊(周一上午十點前報告報到情況);
2) 開學第一次點名安排(紀律周、感恩、安全、學風、文明宿舍等);
3) “我與家庭共成長”主題班會(前二周內完成);
4) 返校后思想狀況調查分析及心理健康普查(第一周四上午上報);
5) 假期作業批改,社會實踐表彰(第一月中表彰);
6) 綜合測評工作(第一月內表彰);
7) 分析考試成績,交流學習經驗,引導學涯規劃,培養專業興趣,嚴格學習紀律,創建優良學風;
8) 調整骨干;
9) 堅持早操、內務、例會、沙龍、月普查、月黨小組會及聯系教師等制度;
10) 提高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動性。
2、期中工作
1) 增強校園安全意識,檢查夜不歸宿和違章用電,清明節游玩安全等;
2) 適時開展理想、責任、榮譽、感恩、安全、紀律、適應、養成、愛情觀、心理健康等主題教育活動和校園文化活動;
3) 加強教育培養,強化服務關愛,創新組織活動,充分發揮黨小組及學生黨員作用;
4) 轉正工作;
5) 文明宿舍建設及表彰工作;
6) 紀律處理,考風考紀、誠實守信教育,考前動員和心理輔導;
7) 分析期中考試成績,交流學習經驗,完善學涯規劃,培養專業興趣,加強學習紀律,創建優良學風,加強心理輔導;
8) 總結前半學期工作,完善下半學期計劃;
9) 五一假安排。
3、期末工作
1) 學風整頓月;
2) 安全教育;
3) 資助育人,助學貸款;
4) 院部工作考核;
5) 黨員發展;
6) 假期作業及假期安全教育;
7) 留校學生的登記、教育和管理;
8) 落實與家長聯系制度,介紹學生在校情況和學習成績;
9) 工作總結、考核、評優、結果上報(學期倒數第三周,全體工作人員上交本學期工作總結和下學期工作構想);
10) 工作交接(組織關系等資料提前準備好,放假前交給各輔導員); [1] 2010年學生會工作計劃范文
2010年團總支學生會工作計劃
2010年第二學期學生會工作計劃
高中學生會工作計劃
數學學院學生會學習部工作計劃
學生會青年志愿者協會工作計劃
2010年大學學生會宿管部工作計劃
2010年學生會春季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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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迎接下學年新生輔導員和學習導師及崗前培訓工作;
12) 辦公室搬遷、網頁更新等。
附:工作總結提綱(需有支持材料和各類數據統計分析)
1) 入學教育工作;
2) 團學骨干教育、培養及作用發揮情況;
3) 黨小組及馬列自學小組活動開展情況;
4) 黨員教育培養及作用發揮情況;
5) 開展公德、紀律、理想、適應、責任等日常教育的途徑及效果;
6) 適應養成教育管理工作;
7) 專業教育工作;
8) 引導學涯規劃工作;
9) 心理健康主題教育活動開展情況;
10) 先進班集體、優良學風班、文明宿舍建設的措施及效果;
11) 早晚檢查及周點名情況;
12) 隨班聽課情況;
13) 各班交入黨申請書和發展比例,英語、數學平均成績及不及格率;
14) 理論研究情況;
15) 特色工作;
16) 其他。
2011級第一學期主要工作安排
1、崗前培訓
1) 開班,校領導講話;學工處領導主題報告(半天);
2) 新生部解讀學期工作安排,強調接待工作注意事項等(半天);
3) 輔導員黨建、心健、學涯規劃、骨干作用、軍訓及日常工作交流(一天);
4) 思政室心健工作輔導培訓(半天);
5) 信息處數字迎新輔導培訓(半天);
6) 教務處、武裝部、計財處、醫院培訓(半天);
7) 學習交流,制定個人工作構想(一天);
8) 黨建、心健、網建工作交接(一天);
9) 更新網頁內容(輔導員、學習導師有關信息上網);
10) 宿舍、信箱分配及新生接待方案。
2、新生接待
1) 接收關系,溫馨提示,明確要求,對新生及其家長做好宣傳、咨詢、服務等工作(印發“新生寶典、給家長的信等告知內容”);
2) 做好新生黨員登記工作,明確“一個黨員,一面旗幟”在黨小組、馬列自學小組、文明宿舍、先進班集體、優良學風班、“雙做”等活動中的作用和對新生黨員的要求(印發黨建材料)。
3、組織軍訓、組建隊伍
1) 做好第一次點名(告知安全、校紀校規、適應等。介紹西電精神和三大條令等),使新生初步了解學校、軍訓、大學生活和專業;
2) 與新生同吃同住同軍訓,加強責任、榮譽、適應、養成教育,爭取思想政治教育與軍事技能訓練雙豐收;
3) 做好新生黨員及入黨積極分子的情況調查、黨團組織關系的接收工作;
4) 完成小班化、團學組織、黨小組、馬列自學小組的組建(黨務流程宣傳),培養、關心、使用、指導黨團學骨干開展工作;
5) 適時安排“適應大學生活、校紀校規和初級業余黨校”的專題教育;
6) 了解學生基本信息、心理狀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掌握學費繳納情況;
7) 協調體檢、戶口、服裝、賽歌、照相等工作;
8) 西電精神及“三觀”教育;
9) 廣泛開展“理想、責任、榮譽” 主題活動或“‘軍訓杯’——軍訓感悟”有獎征文活動等。
4、加強適應性教育,促進學風班風文明宿舍建設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 堅持早操、內務、例會、沙龍、月普查、月黨小組會、聽課、聯系教師等制度;
2) 及時廣泛做好安全教育、紀律教育、學生手冊學習及解讀工作;
3) 及時廣泛開展專業教育、學習方法教育,引導學涯規劃;
4) 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況(問卷等),加強適應期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工作;
5) 狠抓早操、內務、自習、課堂、晚查寢、周點名環節,強化一日生活制度;
6) 以互相團結、共同努力為基礎,營造快樂學習、健康成長氛圍為基礎,加強優良班風和文明宿舍建設;
7) 節假日安排。
5、加強安全紀律教育和資助育人
1) 適時開展感恩教育(每個班都要開展感恩主題教育活動,學生工作處將在學期末進行優評選表彰);
2) 及時開展法制意識、安全意識教育(協助保衛處“11.9活動”);學校安全工作檢查;
3) 學風建設月;
4) 導員考核、學年總評、院部工作檢查、技能展示工作;
5) 掌握困難學生情況,做好評薦校貸、國家獎學金的準備工作;
6) 及時開展考風考紀、誠實守信教育;
7) 以期中考試成績為抓手,以班會、家長會、骨干會、學困生座談會、經驗交流會、談心、聯系家長、辦宣傳板報等為著力點,幫助同學們明確學習目標,培養專業興趣,激發學習動力,完善學涯規劃,創建優良學風;
8) 全員認真總結前半學期工作,及時完善下半學期工作計劃。
6、期末工作
1) 上報高級黨校名單(5%);
2) 文明宿舍創建活動階段總結(團學牽頭);
3) 新生(含暫時離校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數據錄入;
4) 掌握學生欠費及其心理等情況;
5) 做好元旦、平安夜節日值班及安全等教育工作。
6) 強化團結、和諧、誠信、愛心、處世能力等的教育培養,做好資助育人工作(11月貧困生資助,冬寒補助10%,“國助金”11月底評選);
7) 加強考風考紀及誠信教育,做好考前后心理輔導;
8) 寒假作業、社會實踐(招生宣傳)及假期安全教育安排;
9) 留校學生的登記、教育和管理;
10) 落實與家長聯系制度,介紹學生在校情況和學習成績,溝通欠費問題;
11) 學期倒數第三周,全體工作人員上交本學期工作總結和下學期工作構想。
附:工作總結提綱(需有支持材料和各類數據統計分析)
1) 軍訓工作;
2) 入學教育工作;
3) 團學骨干教育、培養及作用發揮情況;
4) 黨小組及馬列自學小組活動開展情況; (2) 2010年學生會工作計劃范文
2010年團總支學生會工作計劃
2010年第二學期學生會工作計劃
高中學生會工作計劃
數學學院學生會學習部工作計劃
學生會青年志愿者協會工作計劃
2010年大學學生會宿管部工作計劃
2010年學生會春季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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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黨員教育培養及作用發揮情況;
6) 開展公德、紀律、理想、適應、責任等日常教育的途徑及效果;
7) 適應養成教育管理工作;
8) 專業教育工作;
9) 引導學涯規劃工作;
10) 心理健康主題教育活動開展情況;
11) 先進班集體、優良學風班、文明宿舍建設的措施及效果;
12) 早晚檢查及周點名情況;
13) 隨班聽課情況;
14) 各班交入黨申請書比例,英語、數學平均成績及不及格率;
15) 理論研究情況;
16) 特色工作;
17) 其他。
3 2010年學生會工作計劃范文
2010年團總支學生會工作計劃
2010年第二學期學生會工作計劃
高中學生會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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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青年志愿者協會工作計劃
初春的清晨,一個戴眼鏡的年輕人肩上斜跨著黑包,一邊聽著MP3,一邊騎著一輛舊自行車行走在鄉村小路上。
“周董,上班了?吃早飯了嗎?”
“哎!王嬸,早上好,我吃過了!你和鄰居張嬸一家和好了吧?”
“我們早就又像親戚似的了,哈哈。你說得對,遠親不如近鄰,不能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影響了鄰里間的和氣啊!”
……
可能是因為對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懂得多一些,他被村民稱為“周董”;因為幫助村民打贏了官司,他被稱為“農民律師”。作為北京市首批“大學生村官”,北京市門頭溝區壩房子村黨支部書記助理周倍良說,“在村里這一年多,我的皮膚變黑了,說話聲音變大了,還能喝一點白酒了,學會了腳步匆匆,習慣了沒有雙休日……我已經割舍不下這份工作。”
“在理想主義的驅動下,我來到了農村”
從小在湖南省岳陽縣長大的周倍良,2006年7月畢業于清華大學法學院。“臨近畢業時,我與很多同學一樣希望能就任于律師事務所,也確實有幾家單位愿意高薪聘請我去任職。”然而,隨著北京市“村村有大學生”計劃的實施,“大學生村官”這一名詞讓周倍良一下子熱血沸騰。
在他眼中,這是一個鍛煉自己的好機會。“青春應該在祖國最需要的地方閃光。清華大學一直鼓勵學生們關注社會,為國家、為民族做一些事情。很多清華學子畢業后都選擇支援西部、去重工業基地等等,我也決心踏踏實實地從基層做起。”
帶著“上大舞臺干大事業”的夢想,周倍良成為北京市第一批“大學生村官”。“最初,清華學生報名的有30多人。經筆試、面試,筆試類似于公務員考試,最終僅有五人被錄取。當年,北京市共錄取了2016名‘大學生村官’,我有幸成為其中的一員。”
然而,當年那五名“清華籍”“大學生村官”中,有兩名在剛上任不久就以各種理由辭職了,而周倍良卻至今仍堅守在壩房子村。
也許有人認為清華學子當“村官”有些屈才,甚至也有人認為這些大學生就是抱著鍍金的態度下基層的……
然而,周倍良坦陳,“在理想主義的驅動下,我來到了農村。三年的合同期限過后,我仍然有可能留下,當然也有可能考公務員、考研。”
但他說當“村官”真的需要理想主義精神。“每天騎自行車,當幾十噸的卡車從你身邊呼嘯而過,揚起高高的塵土;一到雨天渾身是泥;西服、皮鞋基本不上身,偶爾有正式場合的時候才翻出來穿一次;沒有書店,更沒有圖書館……但是,選擇農村就意味著選擇了艱苦和挑戰,選擇‘村官’就意味著選擇了責任。”
理想與現實的碰撞
“畢業時,母校特地為我們舉行了歡送儀式,我們五個‘大學生村官’身披緞帶,手捧鮮花。母校的領導一一與我們握手,送我們上車時還不忘為我們鼓勁兒。”至今,一提起這事兒,周倍良仍激動不已。
然而,一到目的地壩房子村,周倍良還是難掩內心的失落:沒有空調的辦公室,低矮的平房,坑坑洼洼的土路……住的仍然是幾人一間的宿舍,吃的仍然是食堂的大鍋飯。“說實在的,還沒有在清華園的日子舒適。每月2000元的薪水,扣除各項保險,到手里也就1000多元,而當時我的有些同學一畢業就拿近萬元的月薪了。對于那時的我,惟一值得欣慰的是終于把戶口落在首都了。”
“然而,令我苦惱的不是環境的簡陋,而是剛參加工作的我對農村工作的方式、方法都不甚了解,四處碰釘子。”周倍良記得剛來村里不久,一次村黨支部安書記讓他就外來人口的管理辦法擬一封公開信。“我熬了半宿,洋洋灑灑地寫了幾頁稿紙,一共四五千字,從國家宏觀政策到目的、意義、措施等,闡述得相當詳細。”
結果,當他興沖沖地交給安書記時,書記瞄了一眼說:“不行,得重新寫,這么多字,這么深奧,村民根本看不懂,也不愿意看。”周倍良恍然大悟,立刻重擬,用兩句話闡述了具體的管理辦法,字體變粗、變大,簡潔明了。“農民需要的就是簡單、實用。只有能為他們做實事,才能真正讓農民接受。”
2006年10月,壩房子村決定修建一個公園。當施工到村民王大姐家門口時,遇到了這一家人的強烈反對,施工被迫停止。王大姐找到周倍良,委屈地說:“大姐不是故意刁難村里,但斷水10多天,叫我們一家人怎么過啊!樹苗和花都是買來的,現在要挖掉,好歹也得給個說法呀!”
周倍良立刻向安書記匯報了情況,并提出建議。書記看了看他,沉默了一會兒說:“這事兒不用你管,一邊兒涼快去。”話音未落,周倍良的臉唰地一下就紅了。“當時我郁悶極了。但轉念一想,為了村民的利益,這事兒我必須管。”
于是,他繼續做安書記的工作,進一步說明情況。沒想到,這次領導不但沒生氣,還把這件事交給他全權處理。經過與施工方協商,問題最終得到了妥善解決。事后,安書記笑著對他說:“小周,這次你做得對。以后有事情要多提醒我。”
提起安書記,周倍良坦言:“在我心中,他更像父親。無論工作中,還是生活上,他都耐心地教導我,關心我,全力地支持我。他教我農村工作方法,帶我到村民家中處理矛盾,教我怎么與村民打交道……”
“村黨支部書記助理,說白了就是打雜兒的。農村工作很龐雜,看似都是些平常小事,但卻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在這段時間里,我看到了自己的不成熟。如今,我不會再沖動了。工作要按照程序辦,急不得。有了新想法,我會先查資料、實地考察,深思熟慮后,認為切實可行,再向領導匯報。”周倍良稱這兩年自己的收獲頗豐。
每天晚上,當村民們歇息的時候,卻正是周倍良“充電”的時候,上網看新聞、查資料、看書……“雖然身處農村,但我仍要時刻與外界保持聯系。我的同學們一有空也會來這邊郊游,從他們的話語間,我也可以了解很多最新的資訊。”
“這里就是我的家,我創業的‘根據地’”
當了近兩年“村官”,周倍良幫村民打贏了三場官司。這三場官司好比“三把火”,燃起了村民對他的信任。
2006年9月,就在周倍良剛上任不久,壩房子村與一家私營企業發生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糾紛。村里土地收不回,土地用途被更改。村民們急得不行,想用土辦法找對方談判。村委會主任也試探著向周倍良打聽,能否強制收回土地。
周倍良一聽,當即建議:“我們應該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并毛遂自薦當案件的訴訟人。
為了收集證據,從未獨立辦過案子的周倍良懷揣相機守在企業門口,最后謊稱安全檢查,才拍下了重要照片;為了寫好訴訟書、詞,他通宵達旦地找法律法規條文……“那段時間,我真是著了迷,吃飯在想、睡覺也在想。像參加辯論賽似的,我必須考慮到他們可能提出的每一個問題,想好對策,逐條駁回。為此,我還特地請母校的老師幫我分析。”
終于,贏了官司,贏回了土地!庭審結束后,對方的證人還專門跑過來對他說:“你這小子不賴!不愧是‘大學生村官’。”
而周倍良也因此成了壩房子村,乃至永定鎮的明星,獲得了“農民律師”的雅號。
談起“農民律師”的艱辛,周倍良笑了,說:“被威脅、恐嚇、咒罵,這些我都遇到過。有時為了保障人身安全,我不得不騎車繞路走,或者錯過上下班的時間……不過這些都是過眼云煙。畢竟我也沒有受過任何身體上的傷害。”
此后,周倍良又先后了一起村集體與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案和一位村民的相鄰權關系糾紛案。這三場官司,讓越來越多的村民開始信服這個“大學生村官”,“有問題找律師”、“法院怎么判,我們就怎么做”成了村民們的口頭禪,更有不少外村人也慕名而來。
在開展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周倍良逐漸認識到,一個人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于是,他想到了母校。很快,壩房子村與清華大學法學院合作建立起了一個專門面向農村、為農民提供公益服務的法律援助站。“我希望可以聯合更多‘村官’,讓全市農民都能享受到法制的實惠。”
隨著對農村工作的深入了解,作為“大學生村官”,周倍良的思想也日趨成熟。“知識改變命運,新農村建設關鍵在于培養新型農民。”
為了使村民掌握更多的農業技能、科技知識和就業信息,周倍良開辦起了壩房子村新農民學校,成為北京市10個試點村之一。同時,新農民學校還利用廣播和宣傳窗,向村民各種勞動就業、培訓信息,積極為村民就業、創業搭建平臺。“經過爭取,今年市教工委將給新農民學校配備20臺電腦、投影儀等將近10萬元的教學設備。”周倍良興奮地說。
“當然,新農村建設的重點還在于產業的發展。帶領村民致富是每位村領導的責任,更是村民們的真實愿望。”今年,北京市六環路即將建成,并且穿過壩房子村。看到這有利條件,周倍良立即建議大力發展物流產業,確立起村新的主導產業,拉動經濟發展,解決村民就業。目前,《壩房子村農副產品集散中心》項目申請書已經獲得了上級有關部門的批準,并開始進入實施階段。
隨著工作的不斷深入,他發現,村里經常有一些不和諧的因素。經過調查了解,這主要還是村民法律意識不強而造成的。在村領導的大力支持下,法律學習班紅紅火火地開班了。說到這,周倍良的眼睛不禁有些濕潤,“起初,村領導為了給我提建議,大冬天,他們裹著棉襖、拿著紙筆與村民們擠在一起聽課。是他們使我盡快地進入角色、融入到農村工作中。”
一年前,周倍良作為“大學生村官”代表,參加“青春的選擇”――大學生農村創業全國巡回報告團,在全國做巡回演講。臨行前,安書記親自帶他到鎮上買西裝、領帶,為了方便工作,還給他配備了一臺筆記本電腦,村民們也自發地趕到車站送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