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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管理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3-03 04: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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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管理論文

篇1

安居樂業,安居才能樂業。

自從詩圣杜甫發出“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的感慨至今,有多少中國人為圓這個期盼已久的夢而苦苦追求著……以上海市為例:1979年人均住房面積僅4.2m2,住房困難的就達80萬戶,占市區總戶數的28%.直至1987年,上海居民中還有1.6萬戶居住在人均不足兩平方米的環境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住宅建設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1949年—1978年,城鎮年均住房竣工面積僅為1800萬m2,1980年突破了1億m2,1998年為4.75億m2,城鎮人均居住面積達到9.3m2,比1978年增加5.7m2.到20世紀末,市場機制已經在住房資源配置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以個人產權為主體的住房產權結構,從新建住房看,個人購買商品房住宅的比例已經接近94%.現在,擁有一個舒適、優美的“安樂窩”已成為現代人迫切而現實的愿望。

商品房銷售分為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期房銷售即商品房預售,它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簡稱“出賣人”)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發育滯后,市場體系不完善,房地產法制不健全,針對現房銷售而言,商品房預售,使得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只取得該商品房的期待權,而非實際上的所有權,只有待開發商將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才能享有現實的所有權及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受人承擔了比現房銷售合同更大的風險。近幾年來,隨著購買商品房的增多,消費者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廣告不實、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隱患嚴重等方面的投訴越來越多,已成為廣大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3月24日通過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6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優于法定、懲罰性賠償等原則,買受人可依法行使買賣合同的撤銷權、解除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承擔違約、修復及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等,從而凸顯了對廣大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下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二、“五證”與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

預售合同不同于委建合同。所謂“委建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建筑房屋,并負擔費用的合同。關于委建合同的性質有“買賣契約說”、“制作物供給說”、“承攬契約說”、“承攬與買賣混同契約說”、“承攬、委托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說”。而預售合同有關付款、標的物交付、權利擔保、瑕疵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多與一般買賣合同相同,在性質上屬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可以加快房地產融資,搞活房地產市場。但在房屋預售中,交易標的有許多不確定因素,使預購人所面臨的風險要比一般現房買賣大得多。例如:有的開發商預收了購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種原因,致使所建項目不能繼續進行,甚至停工,給購房人造成巨大損失。有時因為種種原因,個別開發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購房人無法按時進住或出租。有時購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價款后,個別開發商會以種種借口提出后期房價款要漲,甚至要求首期已經交付的房價款要重新加價等,使購房人無所適從。因此,這種形式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由此可知,房地產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具備“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查驗開發商是否齊備上述證件及批準文件。有無完備的證件,表明商品房買賣是否屬于合法交易的范疇。因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都規定了“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由于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存在的問題較多,也較復雜,盡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布實施后,房地產市場相對比較規范,但開發商在預售房屋時手續尚不完善的情況仍然存在。如尚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交土地出讓金。由于出現上述情況,既有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有的也同政府主管部門的行為不規范,對房地產市場調控不力有關。如果不考慮除外情況,一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既不利于穩定交易秩序,保護買受人實現合同目的,同時也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悖。因此,對此類問題應事實求是的處理,不能輕易地認定為無效合同。只要時已經取得了相關證書,具備預售條件或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均不因此影響銷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3月通過的《解釋》在規定了“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之后,也規定了一個“但書”:“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同時第八條還規定: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樣規定,既有利于穩定交易秩序,也利于買受人實現合同目的,從而保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三、“樓花”許諾與合同義務

現在,有人將房地產開發經營商為即將開發經營的商品房所作預售廣告的“許諾”稱之為“樓花”許諾。這些廣告或宣傳材料全都圖文并茂,對所售房屋及其周邊環境構畫得猶如人間天堂,對購房者頗富吸引力。但是不乏某些開發商為了銷售其商品房,會用夸大其實的廣告內容來吸引甚至是誤導消費。如××花園稱其“環境幽雅,空氣清新”,其實那里連綠地建設也不完善;××小區稱其地點距某車站只有十幾分鐘的距離,其實那只是地圖上虛設的直線距離,根本沒考慮實際線路;許諾的汽車車庫卻變成了自行車車庫;什么比鄰的學校、醫院、郵局等,更是多少年的遠景規劃……許多購房者實際入住后大呼上當,卻又感到木已成舟,無可奈何。在人們日益呼喚誠信的今天,如何依法解決開發商隨意允諾,任意違反,欺騙購房者,從而有效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呢?對此問題,應首先弄清預售廣告具有何種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規定,商業廣告包括商品房預售廣告,其性質只屬于一種要約邀請或稱要約引誘,即希望購房者向自己發出要約購買其物業的意思表示,而并非是向購房者作出的承諾。因而不構成要約,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義務。購房者只能在購房前先針對廣告內容詳細咨詢、翻閱房屋設計圖紙、看其構建格局等,確認廣告是否真實可信,然后再決定是否購買。如決定購買,應盡量將“樓花”許諾在簽訂書面合同時重新約定為合同條款,才能使其具有拘束力;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預售廣告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之外的廣告及其宣傳材料中,對其所售房屋的公用部分的設施及裝修標準、小區配套設施、綠化及社區公益等問題的具體承諾,應屬于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或屬于合同的隨負義務,開發商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一,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做的空泛的,不能具體確定的說明、允諾,為要約邀請,不作為合同義務,購房者需與開發商重新約定,簽訂規范、詳備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而使其成為合同條款。合同樣式可參照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其二,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如公用部分的設施及裝修標準、小區配套設施、綠化及社區公益建設等問題的具體承諾,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作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或合同的附負義務,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外,不少開發商的銷售廣告或圖片資料都在不顯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文字“本廣告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相關數據以政府最終批準文件為準”。依據法律規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開發商的誠信責任,只要其圖片的內容符合解釋中規定的要約條件,開發商違反時,仍應承擔違約責任。這些規定為購房者權益的保護及誠信社會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

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備受人關注的當屬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通常所說的“雙倍賠償”。商品房銷售案件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較大爭議。主張適用消法的觀點認為:商品房本身就是典型的商品,不適用消法沒有依據,且適用消法可以充分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另一種觀點認為:消法制定時,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才剛剛啟動,當時并沒有將房屋這種不動產考慮在內,且由于商品房價值較大,適用消法可能存在雙倍賠償問題,不僅開發商無法承受,對欺詐的界定也存在難度。2003年通過的司法《解釋》在第八、第九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力求最大限度的保護購房者的權益。其目的在于對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交易行為,予以超出違約責任范圍的民事責任追究。對此,《解釋》第八、第九條規定了五種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九條)。凡屬上述五種情形,從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導致合同無效、撤銷、解除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五、計量規定與商品房面積“縮水”

商品房面積“缺斤短兩”一直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為此建設部制定了《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也制定了《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對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及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銷售面積的測量方法,計算及測量偏差都作了相應規定。最新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均規定商品房可以按照套內建筑面積或建筑面積計價。商品房建筑面積是指層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外墻水平投影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一)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不論其高度均算一層,按其外墻勒腳以上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2.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大廳、門廳,不論其高度,均按一層計算。3.樓梯間、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的自然層計算。4.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未封閉的架空通廊和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站臺等永久性建筑,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3.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三)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1.凸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挑檐、半園柱、勒腳、臺階等。2.半園柱的雨篷。3.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游泳池。

(四)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1.各產權戶共有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房屋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均作為共有部位計算建筑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為共有建筑面積。

(五)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1.從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

現在,有不少房產開發商在房屋面積上做文章,往往會有實測面積少于圖紙上住房面積的情況出現。由于購房金額巨大,這樣會使買受人造成不少的損失。因此,購房時應在合同中寫明銷售房屋包括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在內的暫測總建筑面積,并明確約定:“預售時根據甲方暫測面積付款,最終以房地局認定的實測面積為準”。以及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誤差比及其處理原則。如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處理原則:(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如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給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解釋》將面積誤差比界定為3%,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議稿)規定的5%提高了二個百分點,既增強了當事人的合同意識,也突出體現了對買受人這一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

六、質量缺陷與司法救濟

商品房的質量關系到買受人今后的生活環境優劣甚至生命財產安全。對于渴望安居樂業的平民百姓來說,傾其積蓄甚至多方借款買套住房如果遇上屋漏墻裂、墻倒樓塌的厄運,無異于晴天霹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針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要求;建筑物在合理的使用壽命年限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施工企業應當修復;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等。建設部規定,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檢驗的質量等級、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的承諾;用戶報修的單位、答復和處理的時限;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的最低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住宅質量保證書?fontcolor=red>房勺魑唐?fontcolor=red>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內容,實際是商品房的保險書。其中質量保證書中應當標明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和保修期。商品房整體工程及其內部設施的保修期限各有不同,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從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日期算起。具體期限如下:

(一)基礎設備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器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內容有: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件(部位)的類型、性能、標準等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裝修、裝飾注意事項,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門窗類型、結構類型、配電負荷、承重墻、保溫墻、防水層、陽臺部位的注意事項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同時指出,如因用戶使用不當,裝修等造成質量問題,開發商不承擔保修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如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其他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但對“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圍”等,該解釋過于規范,不利于操作,仍需要進一步明確。

七、結語

黨的十六大已明確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買房在成為頗受人們關注的日常生活中第一件大事的同時,住房的地理位置、樓層、朝向、綠化以及周邊環境的好壞已成為現代家庭居住追求的新時尚。但是,蘊涵著巨大商機的房地產業同時也因為法律、法規等制度性缺陷而潛伏著陷阱與危機,加之購房的環節又紛繁復雜,在商品房預售法律關系中,買受人將始終處于弱者地位。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理念要求給予購房者特殊的法律保護。本文僅從上述幾個側面澄清了一些模糊認識,以期為購房者提供醒示,作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但由于商品房預售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多而復雜,還應從行政管理、合同法保護措施、物權法保護措施等不同方面給予特殊保護。希望能拋磚引玉,喚起學界給予更多的討論和關注,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買受人預購商品房的法律風險!

主要參考資料葉金良:《WTO與房地產營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王海、劉元:《王海忠告-打假專家傳授消費者維權訣竅》,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

殷勇:《商品房買賣中的法律問題與案例評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版。

仲俊生、張維民、孟俊、李艷濤:《巧置居室》,中信出版社,1999年7月版。

楊玉齡:《房屋之買賣、委建與承攬》,正中法律出版社。

陳文、朱茂元:《購置房地產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北京律師》1995年第6期。

米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看-物權變動原則的司法創制》,2003年5月23日人民法院報第3版。

張桂剛、孫傳霞:《“樓花”許諾的法律拘束力》,2003年6月18日人民法院報B4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起草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議稿)。

錢明星、姜曉春:《房屋預售制度若干理論問題研究》,2003年12月3日北大法律信息網。

胡黎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2003年11月24日中國法院網。

篇2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缺少經驗,辨別能力差,容易受到犯罪行為侵害。2014年3月,全國發生多起幼兒園為提高出勤率,在未征得家長同意的情況下,長期給幼兒服用“病毒靈”事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反響。事件發生后,昌邑區檢察院預防局聯合區教育、食藥監、公安部門,對轄區內35所中小學和12所幼兒園飲食安全進行了檢查,重點檢查民辦幼兒園辦園情況,分析校園安全現狀,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24項,確保了學生、兒童飲食安全。“管理和監督乏力是‘病毒靈’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預防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深入分析侵犯未成年人權益事件的原因:“當前,我國學前教育現在沒有納入義務教育范疇,多以民辦為主,許多地方學前教育行政部門監管人員很少。幼兒園往往是園方‘一家獨大’,孩子入園后,似乎進入另外一個世界,家長未經許可,不能入園,接送也只能在門外。家長即便對于幼兒園教授的課程、提供的服務有質疑,也因擔心自己的小孩可能會被園方另眼看待而選擇沉默和服從。”預防局建議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幼兒園的監督與監管,明確職責,做好預防,增強工作主動性;嚴格執行辦園標準和資格期限,定期檢查驗收;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其繼續辦園資格;讓家長更廣泛地參與到幼兒園的運行與管理當中,對園內的飲食、教學等進行考察并提出意見,督促園方改進。預防局結合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利用3個月的時間,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進行警示教育11次,懸掛宣傳條幅32幅,舉行圖片展覽8次。在此基礎上,預防局協助區教育局制定并嚴格執行了辦學資格審查制度、幼兒教師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制度、中小學和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全區教職員工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不斷增強,校園環境明顯改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

篇3

器官移植是指通過手術等方法,替換體內已損傷的、病態的或者衰竭的器官。器官移植是20世紀以來醫學領域的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新技術,它為人類醫學救死扶傷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伴隨著新世紀的來臨,器官移植也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期。據全球移植中心名錄(WTCD)的統計,迄今已有60余萬名身患不治之癥者通過器官移植獲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們身心健康,過著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育齡婦女能懷孕生育,少年兒童能健康成長。在我國,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開始,70年代開始應用于臨床。目前已開展了10多種臨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術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腎臟移植、小腸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較大的突破,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贊譽和良好的療效。但與此同時,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也引發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侵害問題便是其中之一。生命權益即圍繞人的生命而產生的各種生命權益,具體包括人的生命權、健康權、長壽權以及與健康權密切相關的身體權等。由于“人的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礎,是人維持其生活的基本物質活動能力”,因此,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保護人們的生命權益就成為維持人生存和發展的必需。當前,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當代社會主旋律的情勢下,探討如何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對于豐富和發展我國的法制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器官移植及其可能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造成的損害

從科學哲學的角度上來說,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器官移植作為一項具有相當難度的生命科學技術,其發展為許多具有器官移植疾病或器官功能的患者帶來重獲健康希望。但與此同時,器官移植作為一種實驗性的治療行為,也潛藏著種種風險。盡管現有的器官移植手術是建立在長期總結治療經驗或反復科學實踐的基礎上的,已經具有了相當的適應性,但由于醫方的失誤、供體器官的衛生狀況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自身的狀況等原因,依舊極有可能引發一些嚴重的諸如身體傷害甚或死亡等侵害生命權益的事件。而在這些生命權益侵害的事件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侵害顯然也在其中。在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既可能會作為供體捐獻或提供身體器官,也可能會作為受體而接受他人捐獻的器官。而無論是在前一種情況下還是在后一種情況下,客觀上都存在著其生命權益被侵害的可能。具體說來:

(1)無論作為供體還是作為受體,器官移植手術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一定的創傷及痛苦,并有可能引發某些并發癥,導致其健康狀況下降。

(2)器官移植有可能會使作為供體的未成年人的器官儲備功能受到一定貶損,導致其疾病防御能力下降。

(3)在供體器官的衛生狀況等存在隱患時,器官移植手術可能會導致作為受體的未成年人術后的健康狀況比先前更為下降。例如,在供體患有遺傳性傳染病的情況下,接受移植的未成年人會因為接受了供體的器官而染上與供體同樣的疾病。

(4)由于醫方在診斷時存在嚴重過失,致使不需要和不應當接受器官移植的未成年人接受了器官移植,導致其健康的器官被切除。

(5)由于其他醫療事故也可能會導致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在捐獻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時受到損害。例如,未成年人自愿捐獻的是自己的左肝,但由于醫方的失誤而將其右肝摘取;再如,在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過程中,醫生誤將手術器具、藥棉等遺留在未成年人體內,造成其痛苦;等等。

不僅如此,在未成年人尚不具備足夠的判斷能力,對器官移植的后果還難以清醒認識的情況下,其他人慫恿或欺騙他們誘使其捐獻自己的器官,或者未經其允許而偷摘其身體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行為,無疑也將構成對其生命權益的侵害。此外,在器官移植技術已經相當發達的今天,可供移植的器官仍然主要來自人類自身,多數情況下依舊需要犧牲一個個體去挽救另一個個體,由于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眾多而器官來源又嚴重不足,導致人體器官成為一種具有高利潤性的物。為此,某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通過綁架、麻醉等手段強制摘取未成年人身體器官用于販賣的情況也會發生。這類情況無疑都會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構成嚴重的威脅或造成現實的損害。

二、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法律保護

器官移植中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損害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醫生責任感的缺失、器官移植技術負面效應的不明顯性以及法律保障的失利等,都是導致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但筆者以為,其中最為主要的原因則是法律保障的失利。由于當前我國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步伐相對滯后,還沒有制定專門規制器官移植的《器官移植法》,因而導致醫療實踐中的器官移植操作極不規范,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未予充分重視和保護。事實上,未成年人作為一類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之黃金時期、生命還相對脆弱的特殊群體,其生命權益應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這是現代法制文明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進步的客觀需要。為此,筆者以為,針對器官移植中出現的上述各種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現象,我國應當加快器官移植立法的步伐,制定一部專門的《器官移植法》,通過《器官移植法》及于之相配套的民事及刑事制度來保障器官移植各方權利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為此,首先需要我國未來《器官移植法》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

器官捐獻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對這種行為的提倡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養。所以,對于公民自愿捐獻其身體器官的行為,立法應予以積極的倡導。然而,立法所倡導的這種自愿捐獻器官的前提條件應當是其不會對捐獻者造成生命安全方面的威脅和健康方面的損抑,而且,也不會產生或者可能產生其他負面效應。當前,活體器官移植的理論前提是其不會對供體的生命健康帶來損害,而事實上,這一理論前提還是存在一定的可證偽性的,就是說,“器官移植并不是絕對不會對供體身體健康造成任何損害的。”這是因為,器官移植主要是通過手術的方式來進行的,這其中必然會存在一定的生命風險和健康損害,至少會在短期內給供體帶來一些肉體上的痛苦。未成年人作為正處于生理發育最佳時期的一類特殊社會群體,在如對摘除器官后的承受能力、對被摘除器官的未來健康需求等許多方面都還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容易引發損害其生命權益的事件發生;加之未成年人一般都缺乏足夠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斷能力和情緒控制能力,對器官移植的后果等都難以具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和理解,容易出現糾紛。因此,對于未成年人自愿捐獻器官的行為,未來《器官移植法》應當仔細權衡、謹慎考慮。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在此問題上的態度來看,基本上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而轉而以“成年”作為捐獻器官的主體要件之一,如美國的《統一組織提供法》就規定,自愿捐獻器官者須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身體健康;法國的《關于器官摘取之法律》以及臺灣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也都有類似的規定。這表明,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是當前各國立法所普遍采取的立法傾向。我國是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相對滯后的國家,在基本上還沒有什么立法經驗可言的情況下,顯然應當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身體健康等作為未來《器官移植法》允許并提倡自愿捐獻器官的前提條件,拒絕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這是保護未成年人在器官移植中的合法生命權益的需要。

(二)建立供受體健康狀況調查制度及器官移植對供受體健康的影響評估制度

設立供受體健康狀況調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醫方對器官移植前后供受體的健康狀況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以此為受體的健康狀況是否已經惡化到必須接受器官移植的程度和供體的健康狀況能夠允許其捐獻器官提供現實依據,提高進行器官移植的安全系數。同時,通過對供受體術后健康狀況的了解和調查,可及時發現那些隱匿的手術并發癥或后遺癥,了解器官移植對供受體生命健康狀況的影響,以便及時采取適宜的補救措施,切實保障供受體的生命與健康。而建立器官移植對供受體健康的影響評估制度的主要作用則在于保障醫方對將要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進行科學的評估,以提出影響或可能影響器官移植安全進行的因素的分析報告以及消除這種影響的醫療方案設計,保證器官移植手術安全進行,不會對供受體的生命健康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在《器官移植法》中設立這兩項制度,對于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器官移植供受體的生命權益顯然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義。

(三)建立器官移植手術許可證制度

器官移植是一項高難度的醫療手術,并非任何醫療單位都具備實施這類手術的能力,也并不是每個醫師都有能力和水平進行這種手術。所以,出于對手術安全性的考慮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需要,應當在《器官移植法》中確立器官移植手術的許可證制度,對申請從事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療單位和醫師個人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就審查的內容來說,應當包括:醫療單位是否具備進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醫療設備;實施器官移植手術的醫師是否具有相關的臨床經驗、實際水平和能力等等。這也是防止因醫療單位和醫師不具有進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資質而擅自進行器官移植以致損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生命權益以保障器官移植手術安全進行的需要。

(四)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嚴厲打擊販賣人體器官的活動

在當前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人數眾多而可供移植的器官又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器官的高利潤性使得器官買賣成為器官移植中所面臨的一類嚴峻社會問題,它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良好形象。現實生活中,我國已發生了許多買賣人體器官的事件,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分子受人體器官買賣高利潤性的誘惑,不惜鋌而走險,通過拐賣、誘騙、麻醉等犯罪手段偷偷摘取或強制摘取他人的身體器官加以販賣,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防護能力,經常會成為這些不法分子獵取的目標。這不僅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和損害,且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而當前我國現行立法對人體器官買賣問題的立法空位,則客觀上為人體器官買賣在現實世界中的自流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隙。為此,立法應當明令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對買賣特別是販賣人體器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體器官的行為予以嚴厲和有效的打擊。這是在器官移植中保護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一項前瞻性工作,也是使我國器官移植保持向公益性方向健康發展的一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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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權益是每個社會公民在接受公共服務方面所享有的權益。社會權益系統強調的是農民作為社會成員、國家公民在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系統中應享有的各種社會主體權益,就業、教育、遷移及社會保障權益具有這一共同的公共權利屬性。教育、就業、遷移是發展權益,社會保障權更關注農民的基本生存權益。社會保障權益是農民社會權益系統的有機組成,是其它社會權益的基本保障。1.農民社會保障的權益缺失制約平等就業權的實現在社會權益系統研究視角下,勞動就業權關系到人的生存和發展,社會成員應享有平等的就業、擇業權益。工作權是勞動就業權的核心權利,而社會保障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勞動就業權的非核心權利,即勞動者在獲得工作權利、從事各種職業勞動時,也有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障權與就業權形成良性循環,將有利于個人和社會財富的創造。目前,我國從戶籍上界定的農民包括了仍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離農務工的農民工。在分割的二元體系之中,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與城市非農職業勞動者之間存在著制度的系統性差別,目前仍游離在基于職業勞動的勞動就業權保障體系之外;而離農務工的農民,已成為城鄉一體化進程中中國社會的新型群體,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份,但目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缺失問題仍較突出。〔1〕從表1可以看到,2006年以前,農民工基本被排斥在城鎮養老體系之外,盡管近年來農民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有所上升,但與城鎮職工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反映了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在就業權益上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2.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制度障礙限制了農民的自由遷徙權遷移自由是市場經濟優化配置勞動資源的內在要求,也是個體實現勞動價值最大化的主要途徑。本文研究的遷移主要針對的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以及農村勞動力在不同城市間的遷移。任何經濟主體在進行遷移決策時,都會對遷移的經濟社會收益與成本進行比較。解決好遷移勞動力的社會保障以及異地接續問題,有利于形成理想的遷移環境,提高遷移收益,節約遷移成本,消除勞動力轉移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從而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影響農民遷移自由權的諸多因素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位、戶籍身份及地區差異的保障制度,被認為是阻礙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動、阻礙遷移自由權獲得的重要制度原因。3.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低水平影響農民教育權益的獲得社會保障權與教育權相互作用,能夠共同提升農民的人力資本水平。智力的形成是通過各級教育來實現的,而投資教育不僅是個人和社會資金的投入,也包含了受教育者自身的身體、精力和時間的投入。圖1顯示的是城市與農村在社會保險項目與基金支出總水平的顯著差異。¹在低收入、低社會保障的條件下,教育和健康投入具有較強的替代性,導致農民家庭在子女和自身教育、培訓上的“短視”和低投入,陷入“低素質”的惡性循環。圖1城鄉社會保險支出水平的差異完善的醫療、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更多地將自有資源用于長期人力資本積累;另一方面使智力投入和健康投入轉化為互補、相互促進的關系,讓健康的生存和生活成為智力以及更好發展的體能保障。同時,農民受教育的水平也影響其文化素質,進而影響社會養老觀念的形成和轉變,以及對養老制度的理解和參與。

農民社會保障權益與農民作為經濟主體的權益保障系統密切相關

在整個農民權益系統中,經濟權益系統強調的是農民在經濟生活中的發展權益,側重研究農民如何在城鄉資源配置中,通過生產要素的合法取得與自由運用,獲得合法的經濟利益,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從經濟主體角度劃分的農民經濟權益子系統包括農民作為生產主體、投資和經營主體、消費主體等方面的權益,而這些權益都不同程度地與社會保障權益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聯性。1.社會保障權益與農民勞動主體權益的相互影響與社會權益系統關注社會成員平等的就業權不同,在經濟權益系統研究視角下,勞動權益是農民作為生產勞動主體的一種權益,也是對勞動這一生產要素使用而獲取收益的權益。一方面,勞動作為除土地外農民獲取家庭經濟收入的重要途徑,勞動權益與勞動收入的獲得直接相關,而勞動收入是農民家庭基本消費、生產性投資以及教育和健康投資的主要來源,不僅影響其生活和發展水平,而且也影響獲得社會保障權益的能力;另一方面,勞動權益的重要方面是健康的權益,而健康是人力資源質量的重要體現。目前普遍存在著農村醫療設施和人員等軟硬件的匱乏,農民工工傷、醫療和失業保險缺失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影響了農民作為勞動主體獲取勞動收益的權益。以醫療保障為例,由于我國醫療機構主要分布在城市,2009年,每千人口醫療機構床位為3.31張,每千農業人口鄉鎮衛生院床位數為1.05張;萬元以上設備的臺數,鄉鎮衛生院僅占0.99%,從價值方面看還不足0.005%,醫療設備條件顯然落后于城市太多。鄉村醫療技術、人力資源存在數量和質量上的差距。2009年,我國每千人口擁有的衛生技術人員為4.15人,而每千農業人口擁有的鄉村醫生和衛生員僅為1.19人,在學歷和職稱層次上也存在明顯差距。因此,必須構建完善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民工醫療、失業保險制度,保障農民享有獲得健康身體的基本社會權益,從而保障農民通過自身人力資源的投入獲取經濟收益的權益。另外,城鄉勞動力市場的一體化不僅是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的要求,也是勞動主體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但在目前分割的勞動力市場條件下,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通道不暢,加上戶籍制度和城鎮住房障礙等因素,導致農民工頻繁退保,損害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也損害了勞動力的主體權益。因此,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社保銜接,將成為充分保障農村勞動力社會保障權益的重要制度建設和創新重點。2.農民土地經營主體權益與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直接相關土地收益是農民區別于其他社會職業的重要收入來源,土地權益是農民作為經營主體使用土地這一重要生產要素的經濟權益。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保障體制,中國農村長期缺乏真正的社會保障體系,造成了農民對土地的嚴重依賴,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保障的功能。土地,不僅意味著是一種農業生產資料,同時也意味著農村勞動要素最基本的就業崗位、農村人口低水平但穩定的生活保障。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一旦土地被征收,土地收益權喪失,實際上造成了農民沒有能力承擔社會保障支出,即使提高補償金額,還不足以支付他們重新購買商品房所需資金,更別說就業、子女教育等諸多方面,他們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養老保障也成了他們的后顧之憂,這客觀上造成了社會保障權益的損失。社會保障體系缺失會進一步惡化失地農民權益問題。失地后大多數農民處于無保障或低保障狀態,這已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巨大隱患。〔2〕3.農民投資主體的權益是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重要保證農業資本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要素,農業資本的形成一方面靠自身儲蓄、投資,另一方面需要金融財政政策的支持。在二元經濟背景下,由于金融政策的城市偏向,農民很難獲得發展農業生產的金融支持,農業保險制度也很不健全,金融主體權益實際缺失。因此,農民作為投資主體,通過擴大生產經營性投資、采用先進農業技術、形成農業物質資本,從而拓寬收入來源、獲取自我保障的能力也非常弱小。同時,農民作為投資主體的權益也體現在對自身的健康、知識投資,從而形成農業人力資本。社會保障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農民健康投資權益的保障。城市和農村在享受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支持方面存在的權益差異,也是造成城鄉社會保障權益不平等的重要原因。隨著統籌城鄉發展實踐的展開,科學發展觀、和諧發展觀的提出,向農村傾斜的財政金融政策的出臺,使農民整體福利水平逐步提高,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農村社會保障事業逐步發展起來,農民與城市居民在經濟和社會權益上的差距在逐漸縮小。以成都為例,截止2009年底,全年有15.74萬農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資金投入農村1.3億元,增長26.3%。º成都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304.67萬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326.32萬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672.03萬人,農民工綜合社會保險108.51萬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70.85萬人,失地農民社會保險65.15萬人,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險基本實現應保盡保。»4.農民社會保障權益是農民消費主體權益的保障條件農民消費主體權益的保障,從微觀上看有利于農民生產和生活質量的改善,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繁榮;從宏觀上看更有利于非農產業市場拓展,有利于拉動內需,促進充分就業。農民消費水平低實際上意味著消費主體權益受損,而社會保障權益是農民消費主體權益得以改善的重要保障條件。從理論邏輯上講,一個適度的社會保障體系,能一定程度消除未來不確定的預期,有利于緩解積累與消費的矛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費支出,進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受到不符合經濟發展狀況的制度束縛,使農民消費水平無法提高,消費權益無法得到實質性的實現。這些制度因素中包括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和低保障水平,迫使農民只有靠壓縮消費、增加儲蓄來預防未來的不確定性。一項實證研究結果也顯示,從社會保障對經濟的貢獻角度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不適度的,因為其并沒有促進消費的增加,因而沒有對GDP產生應有的貢獻。因此,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通過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落實,才能保障農民的消費主體權益,從而提高農村消費水平,實現宏觀經濟的目標。〔3〕

政治文化權益的系統性缺失導致農民維護社會保障權益的能力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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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簡介

(1)進行危害分析(HA)。然后確定這些潛在危害中可能發生的顯著危害,并對每種顯著危害制訂預防措施;(2)確定加工中的關鍵控制點(CCP)。對每個顯著危害確定適當的關鍵控制點;(3)確定關鍵限值。對確定的關鍵控制點的每一個預防措施確定關鍵限值;(4)建立HACCP監控程序。建立包括監控什么、如何監控、監控頻率和誰來監控等內容的程序,以確保關鍵限值得以完全符合;(5)確定當發生關鍵限值偏離時,可采取的糾偏行動,以確保恢復對加工的控制,并確保沒有不安全的產品銷售出去;(6)建立驗證程序,證明HACCP系統是否正常運轉;(7)建立有效的記錄保持程序。目前HACCP體系制度接受和推廣較好的國家有:加拿大、英國、法國、澳大利亞、新西蘭、丹麥等國,這些國家大部分頒布了相應的法規,強制性推行HACCP體系制度。我國HACCP的發展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而在我國的全面推廣應用是在近幾年展開的。當前,在全球HACCP已被越來越多地應用于其他行業,如:汽車工業、航空和化工等。在我國自2005-07-01起正式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3]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首次將保健食品GMP認證制度納入強制性規定。而專家認為,與GMP認證緊密相關、被納入推薦性認證范圍的HACCP認證不久將被劃入強制性范疇,在《保健食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試行)》第三部分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其他有助于產品評審的資料,包括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文件(GMP、HACCP)證明”等。

3HACCP體系的應用指導原則

(1)擬應用HACCP的部分應在按照良好的規范(即GMP)和遵守相關法律的原則下運轉;(2)如要實施有效的HACCP體系,有必要做出管理承諾;(3)HACCP應單獨地應用于各具體操作;(4)在任何參考文件給出的任何例子(包括GMP指南)中所確定的CCPs不一定是對這一特定應用中所確定的CCPs或者可能具有不同的特性;(5)當對產品、工藝或任一步驟進行了改進時,應對HACCP的應用進行復查并做出必要的改變;(6)當應用HACCP時,考慮操作的特點和規模很重要;(7)應該有HACCP計劃。計劃的格式也許有所不同,但其應更好的適用于特定的產品、工藝過程或操作。通用的HACCP計劃在制定產品和工藝的HACCP計劃時提供有用的指導,但是,在制定HACCP計劃所有組成部分時,考慮各種設施之內的具體情況是很必要的。

4HACCP的實施

HACCP原則的實施包括下列12個步驟。(1)組建HACCP小組:制藥企業應確保在建立有效的HACCP方案時具有足夠的與其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專業經驗,為此最好建立多學科的HACCP小組,其成員應具有所有相關的學科知識,例如:研發、生產、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微生物學、工程學、銷售等。HACCP小組成員應具有關于藥品及其生產工藝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如果現場的小組成員也不具備某方面的專業經驗時應咨詢其他專家的意見。HACCP小組成員應該做到以下幾方面:①能夠進行危害分析;②能夠確認潛在危害;③能夠確認應控制的危害;④能夠提出關鍵控制和關鍵限值;⑤能夠建立監控和核查程序;⑥能夠提出在出現偏差時的糾正措施;⑦能夠審核HACCP方案。應明確規定HACCP計劃的適用范圍,要具體到整個過程的每個階段,并確認出現危害的種類。(2)對產品及生產工藝的說明:應對產品及生產過程進行完整的描述和說明,包括相關質量信息。例如:組成、物理/化學性質、結構、pH值、溫度、清潔方法、滅菌方法、烘干、過篩、混合、包裝以及貯藏條件。此外,對銷售及運輸方法也應進行說明,尤其對于熱不穩定的產品更應如此。(3)確定產品的預期用途:產品預期用途的確定應基于最終使用者或消費者所期望的用途。在特殊情況下,必須要考慮到弱勢群體,如:老年患者嬰幼兒及免疫缺陷病人。(4)繪制流程圖:流程圖由HACCP小組繪制,流程圖應覆蓋工藝過程的所有操作步驟及決策。當繪制某一特定的操作時,其前后步驟均應考慮到,通常用矩形圖來繪制流程圖。(5)現場確認流程圖:流程圖中列出的每一個步驟必須在生產現場進行確認。HACCP小組必須通過現場觀察操作,來確認他們繪制的流程圖與實際生產是否一致。必要時可對流程圖進行修改,且應進行記錄。(6)列出和每一生產步驟相關的潛在危害,進行危害分析,考慮各種可以控制危害的措施(原則1)。進行危害分析時,安全方面與質量方面必須有所區分。HACCP小組應當列出整個生產、檢驗銷售直至使用過程中所有可能出現的危害。然后應進行危害分析以確認HACCP計劃可將危害消除或將其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要進行完整的危害分析以確保有效的控制點,建議采取兩個階段進行危害分析。在第一階段,HACCP小組應核查產品的原料、活性、生產設備、貯藏、銷售以及預期用途等,應列出每一環節中可能引入、增加或能夠控制的潛在危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學性危害)。在危害分析中,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危害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對健康的危害程度;②對存在危害的質和/或量的評估;③相關微生物殘留或微生物繁殖;④毒素類藥品、化學或物理制劑的生產及保存;⑤導致以上幾方面情況出現的條件。在第二階段,進行危害評估,即應對潛在危害的嚴重性及其發生的可能性進行評估。而且,HACCP小組應確定哪些潛在危害要列入HACCP計劃中以及對于每個危害的監控措施。一種危害可能需要多種控制措施,一種控制措施也可以控制多種危害。至少應考慮到下列幾個方面相關的潛在危害:①物料和有效成分;②物理性質及產品組成;③生產工藝;④微生物限度(如適用);⑤設施;⑥設備;⑦包裝;⑧衛生;⑨人員;⑩易燃易爆危險性;混和。(7)確定關鍵控制點(原則2):應用邏輯方法的決策樹可以更容易的確定HACCP系統中的關鍵控制點。決策樹方法[4]的使用視生產、包裝、再加工、貯藏、銷售等領域的操作而定。如果為確保安全,有必要對某一步驟進行監控卻沒有相應的監控措施而確認在此步驟存在危害時,則應對該步驟的產品或工藝過程進行調整,或在其前后的步驟中建立相應的監控措施。(8)對每個關鍵控制點CCP建立關鍵限值(原則3):必須盡可能對每一個CCP的關鍵限值進行規定并經過驗證。有時,有的特定步驟可能有多個關鍵限值。常用的參數包括對溫度、時間、濕度、pH值以及外觀參數的測量,關鍵限值的規定應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目前,HACCP方法已應用于注射劑車間、危險化學品倉儲及生物制劑等的安全評價等,如將配液時的pH值、滅菌溫度、危險化學品的貨損率、作業準確率、潔凈車間的換氣次數等作為關鍵控制點進行評價。(9)對每個關鍵控制點(CCP)建立監測系統(原則4):監測是按照預定的計劃進行測量或觀察來判定一個CCP是否在其關鍵限值之內,并應準確記錄。監測程序必須能夠及時檢測出CCP的失控之處,并及時準確的獲得該信息以對其進行調整,以保證對工藝過程的控制并防止超越關鍵限值。當監控結果顯示一個CCP有失控傾向時,應在偏差發生前對生產過程進行調整。監測結果的評價須指定專人負責,該人員應有能力和權力根據監測結果采取糾正措施。如果監測是非連續性的,那么,監測的數量和頻率必須足以保證對關鍵控制點CCP的控制。大多數CCPs監控程序與在線生產緊密相關,因而沒有時間滿足長時間的分析檢驗,這些程序需要能夠快速實施。故微生物學檢驗通常使用快捷的物理、化學方法。進行CCPs監測及實施監控措施的人員應為從事生產的人員(如:生產線上的監督員,維修人員),也可以是質量控制人員。如有可能進行連續監控,需確定可靠的監控程序及監控周期,應用統計學的原理進行數據收集或抽樣體系的設計。所有有關CCPs監測的記錄及文件均須由實施監測的人員和公司的核查負責人簽名,并注明日期。(10)建立糾正措施(原則5):HACCP體系中,應針對每一個CCP建立特定的糾正措施,以處理偏差的發生。這些措施應當確保CCP處于受控狀態之下。糾正措施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①確定和糾正引起偏差的原因;②確定如何處理在偏離期間生產的產品;③記錄實施的糾正措施。應事先建立針對每一個CCP的糾正措施并將其列入到HACCP計劃中,HACCP計劃至少應詳細說明偏差發生時應如何糾正、由誰來負責實施糾正措施,并且糾正措施的實施應當詳盡記錄并保存。指派能夠完全熟悉生產工藝、產品以及HACCP計劃的人員負責對糾正措施的監督。可以通過咨詢專家對監控信息進行評估以幫助確定如何處理偏離期間生產的產品,同時,也要包括處理這些產品所采取的措施。偏差和產品處置的程序應制訂文件并列入到HACCP記錄中。(11)建立校驗程序(原則6):應建立校驗程序。對方法、程序和試驗進行校驗和審核,包括隨機抽樣和分析,可以用來確認HACCP體系是否正常運行。校驗的頻率應足以確保HACCP體系的正常功能。校驗的內容應包括:①HACCP體系及其記錄的審查;②偏差以及產品處置的審查;③確認CCP處于受控狀態之下。HACCP計劃的首次校驗對于確認其是否具有科學性和技術性十分重要,此時可以確認全部危害,而且,如果HACCP計劃能夠正確執行,這些危害就可以被有效的控制。對HACCP計劃進行校驗時需要審查的資料應包括:①專家意見及科學研究的資料;②在生產中進行觀察、檢測和評估的資料。例如,對無菌注射劑的濕熱滅菌工藝的校驗應包括:為達到適當殺死病原微生物(如:腸道病原體)對加熱時間、壓力和溫度的科學認證和可保證全部樣品在所需時間下維持所需溫度的滅菌條件的確證研究。根據需要,后續的校驗需要由HACCP小組或其他獨立的專家來執行并記錄。例如:當出現無法解釋的系統故障,產品、生產工藝或包裝發生顯著改變,或者出現新危害時進行的校驗。另外,由公正、獨立的第三方定期對HACCP體系進行全面的評估是很有好處的,應包括危害分析的技術評估,HACCP計劃的每一個環節、整個流程圖的現場審核以及計劃實施的完整記錄。這種完整的校驗必須獨立于其他校驗程序而實施,以保證通過HACCP計劃而使危害得以控制。如果校驗結果證明HACCP體系存在缺陷,那么HACCP計劃小組應當對HACCP進行必要的調整。實施校驗的人員應具有履行這一職責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如有可能,校驗過程應包括對HACCP計劃的所有環節的有效性的確證。(12)建立文件并保存記錄(原則7):正確、有效的文件和記錄保存對于HACCP體系的應用是必須的,文件和記錄的要求應適應于操作的特性和規模。例如,要求建立文件的活動應包括:①危害分析;②CCP的確定;③HACCP計劃;④關鍵限值確定。要求保存記錄的活動應包括:①CCP監測活動;②工藝步驟;③相關危害;④關鍵限值;⑤校驗程序和時間表;⑥偏離;⑦相關的糾正措施;⑧HACCP體系的調整。

5可能成為HACCP計劃一部分的主要工業危險物質示例

(一)醫藥工業的生產、控制、分配相關的主要有害物質

1、爆炸與火災

爆炸會導致建筑物的破壞,人員的傷亡和產品的損壞。應考慮爆炸的類型,包括爆然,氣體爆炸和粉塵爆炸,有限的和無限的氣云爆炸。因為爆炸與火災的可能性,要求工業上采取控制措施以阻止此類危害。因此,應在每一個危險物質點使用恰當的危險控制系統。

2.工作人員的安全

3.外部環境

3.1有害廢棄物

3.2溢出物

(二)一般失效示例應鑒別一般失效模式和運用適當的控制方法。

1.部件失效

此類失效的原因包括:差的設計,壓力,腐蝕性介質,高溫,泵、風機和攪拌器的機械失效,控制系統的失效(如:傳感器),焊接和法蘭的失效,以及安全系統(如:閥門)的失效。

2.常規運行狀態的偏差

常規運行狀態的偏差包括:關鍵工藝參數的監控失效(如:壓力、溫度),公用工程的失效,如:蒸汽、冷卻介質、電氣和壓縮空氣,工藝過程的開啟、關閉的失效,副產物的形成,殘留和雜質。

3.人員與組織的錯誤

操作人員可能會犯各種錯誤。常見的錯誤包括:操作人員錯誤,錯誤啟動按鍵,警報器斷連接,物質錯混,交流錯誤和不正確的維護和維修。4.自然因素自然因素由自然力量引起,如:風、水、陽光和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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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員成本管理要求醫院上下每一個員工都積極參與到成本控制之中去。因此,加強對每個員工的教育工作,轉變員工的思想觀念,是提高醫院成本管理可操作性的重要前提。醫院員工有較強的市場觀念以及成本意識是全員成本管理的基礎。因此,醫院可以采用定時召開員工大會、專題會議宣講、醫院內部報刊等形式向醫院全體員工進行培訓和宣傳,讓員工了解到醫院在行業所在的地位、醫院現階段經營情況、醫院當下所面臨的市場形式以及作為醫院一員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員工了解全員成本管理的重要性,理解到醫院發展和個人利益息息相關,讓醫院員工明白成本控制既是醫院提供更好的醫技服務的重要前提,醫療服務機構之間客觀上也存在著競爭,更是醫院每一個員工需要參與的一場競技,增強醫院員工的責任感和危機感,提高員工參與全員管理的積極性,提高醫院成本管理的水平,降低醫院的經營成本,提高醫院的成本效益。

(二)保障醫院成本指標的落實在制度上可以實現

為了保障全員成本管理在實施的過程中,各個指標能夠具體化量化操作,提高醫院全員成本管理的可操作性,必須要將醫院的各項成本指標層層分解,層層落實,最終達到醫院成本管理核算的要求。首先,建立醫院成本核算管理系統。醫院可以建立自上而下的指標制定系統,有醫院領導親自參與到成本指標的設置上來,按醫院的部門管理則將指標進行分解,并且將各個指標落實到具體的員工手上。其次,將醫院下達給各個科室的任務、成本和利潤等指標也需要分解落實,將醫院的成本、費用分解細化,并且成為一個金字塔責任體系,每一個員工都有具體的指標,并且將個人的指標完成情況和成本責任掛鉤,將醫院全員成本管理的操作落實下去。在成本指標的確定過程中,前提是需要完善成本的計量、核算的方式,并且確定采用系統輔助成本指標核算的方式,保障制定的成本指標具有可操作性。

(三)對現有的成本管理制度細化可以使全員成本管理盡快落地

為了確保醫院全員成本管理能夠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落實醫院全體人員的全面成本管理意識之后,首當其沖就需要有一個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來規范醫院的成本管理活動。當前,管理健全的醫院都建立了成本管理、物資管理以及相關的考核制度。而對這些制度經過修訂或細化,是可以保障全員成本管理盡快落地的。醫院可以根據會計準則以及財務制度,更要考慮到全員成本在醫院的落地對已有的成本管理制度進行篩選,摒棄不好的制度,完善好的制度。按照醫院經營實際的需求來對不符合管理要求或者明顯滯后于市場經濟大眾的成本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對某些不完善,沒有細化到全員成本管控的管理制度要進行進一步完善。具體來說,從流程建設、考核設置、崗位職責等方面按照全員成本管理的需求來進行成本管理制度的完善,確保醫院的成本管理制度能夠明確醫院的每一項成本費用的來源、去向以及每一項成本費用在使用的過程中的審批流程等等各個方面,提高成本全員成本管理的可操作性。

(四)保障醫院全員成本管理的考核指標的可操作性

為了提高醫院的全體人員參與全員成本管理的積極性,醫院可以將醫院員工的績效情況與醫院成本管理的指標完成情況聯系起來。在制定績效考核的指標的過程中,要注意保障考核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及考核指標的可操作性。首先,為了確保考核工作的可實施性,應該采用多層次的考核方式,同時要考慮相關指標與崗位指標的結合,也有利于全員成本管理的實施。其次,員工個人對自身的成本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也是較為直觀的一種考核方式,這樣更能夠提升全員成本管理的積極性與參與度。此外,還需要保障考核指標的可量化性,保證所有的考核結果可以用數據來體現。以數據考核的方式對于員工來說是有一定說服力的,這樣才能提高全員成本管理的考核具有可操作性。

二、保障醫院全員成本可操作性與有效性的建議

(一)加強部門以及個人之間全員成本管理的溝通

一般情況下,將成本指標分解之后,單位成本方案并不是最適合醫院運營的成本方案,因此,有效的溝通是保障醫院全員成本有效性的重要基礎。例如,某綜合醫院的采購部門為了節約成本完成部門成本指標,找了一家小型的價格較低的醫療器械供應商,結果,醫院的采購部門完成了年度成本下降的目標,但是其他部門——物控部門、醫院各個科室等,卻因為醫療器械供應商交貨不準時、醫療器械質量不好、醫療器械數量不夠等原因,成本額外大幅增加。以至于該綜合醫院的總成本不降反升。針對這一情況該綜合醫院采用了“對話機制”,建立多層次的責任中心體制,加強對成本控制單位的溝通,最終該綜合醫院整體的成本直接下降了25%。因此,醫院各個單位各個部門在制定自身單位的成本控制方案的過程中需要積極溝通,并且由成本部門根據醫院的發展戰略來核定批準之后方能實施。

(二)建立完善的全面成本管理監督體系

為了提高醫院全員成本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須要加強監督,對成本控制的過程進行嚴格的考核,成本控制中心必須要實行利潤否決制度。為了保證全員成本管理的實施,醫院必須要做各項管理工作,保障醫院成本指標的標準化的實施。從全員成本管理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流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在每個部門收到分配的成本管理指標之后,就必須要嚴格按照分配到的成本指標來進行日常的工作分解,并通過長期的經驗與人員分工,確定每個員工的責任成本指標。醫院應該定時進行成本指標完成的審核,在監督的過程中應該不講情面,不弄虛作假,以嚴格的監督來保障醫院全員成本管理的可靠性。

(三)加強成本數據的提取提高成本分析的有效性

首先,醫院的各個部門的所有成本相關的記錄都需要有完整、清晰的原始憑證以及按照醫院的統一要求來進行原始賬目的登記。其次,醫院的藥品和醫療器材都應該有嚴格的盤點的制度,醫院的藥品和醫療器材等庫存都要嚴格按照醫院的需求來控制。醫院的各個科室可以配備專職的核算員,所有的科室的成本消耗都需要每日清點登記。為醫院全員成本管理分析提供科學準確的數據,提高醫院全員成本管理的有效性。醫院每個部門需要定時對核算員清算的賬目進行分析,確認每個科室全員成本管理指標完成情況。醫院需要按照誰使用、誰核定的原則,應將每個科室的成本支出在成本管理部門進行歸集。在成本分析中,特別注意崗位成本指標分解的科學性與崗位成本指標完成的準確性,以便為下個考核周期設定科學的成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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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軟件針對大型綜合性醫院的醫療安全管理問題,主要包括五大主題:一是醫療投訴受理;二是醫療爭議處理;三是投訴評審;四是醫療安全檢查與預警;五是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這五大主題密切聯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醫療安全管理系統,實現了醫療安全的網絡化和流程化的管理。

2.醫療投訴管理

投訴管理主要接受患者或家屬、上級部門等來電、來信、來訪、轉辦和市長熱線等投訴請求,由投訴科填寫投訴受理單,根據投訴事件的性質分為簡單投訴、普通投訴和重大投訴。對一些事實清楚、無需深入調查,一次溝通解釋后患方能理解接受的,包括情節簡單的差錯缺陷、患者的建議或誤解誤會等簡單投訴受理后,通過系統進入簡易程序處理,直接在受理平臺上處理,處理完成后辦結。普通投訴指患者反映的一般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不能直接答復,或院方答復后患方不能理解接受,多次(來訪)的。重大投訴指發生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或至少有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停尸、設靈堂、侮辱、威脅、恐嚇、圍攻、毆打醫務人員或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損壞公共財物、聚眾鬧事等嚴重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的醫療糾紛,則提交醫療事故爭議的立案程序,通過系統發送投訴通知給當事人,當事人經客戶端查看后回復,投訴管理科進行調查核實,再回復患者,進行調解或建議醫療鑒定和法律程序處理。對同一投訴件的多次或多人投訴的相關信息記錄于信息中。對于簡單投訴和普通投訴一周內有初步答復意見并與患者或家屬溝通,重大投訴一月內給予回復。

3.醫療爭議處理

醫療投訴經過受理、初步調查,被認為案件時,提交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才能正式被確認為立案,進入案件處理程序,會產生一系列處理流程,包括受理、立案、通知、回復、調查、協商、協議、醫療(司法)鑒定、民事訴訟、辦結等流程環節。醫院投訴管理科工作人員按照投訴人敘述的情況填寫并生成投訴受理單,通過醫院網絡系統提交醫療投訴通知單到醫院內部當事人所在科室科主任、診療組長和當事人,一旦瀏覽過后,計算機自動記錄已瀏覽,同一醫療事故爭議可以多次通知。當事人可在科室通過醫院內部網絡登陸系統,填寫回復單并反饋給投訴科,形成反饋意見。投訴科對被投訴人進行調查形成調查筆錄,與投訴通知的回復作綜合分析形成調查報告,一個案件形成一份報告,不足部分可以補充。調查結論后與患者進行協商,協商成功雙方簽訂協議,案件進入辦結程序,若協商不成功,轉入行政處理、醫學鑒定和司法訴訟程序。在醫療爭議處理流程中,上述環節可以循環反復或跳躍進行,具體案例可以對照相應流程環節處理信息,形成文書形式的流程日志記錄。

4.缺陷評審

根據立案受理的醫療爭議,醫院醫療缺陷評審委員會定期召開投訴缺陷評審會,對案件進行分析、評判,評審意見作為認定醫療缺陷的院級結論,生成醫療投訴評審結果和整改通知單,提交醫院內部當事人所在科室科主任、診療組長和當事人,科室科主任、診療組長和當事人登陸系統中可查看投訴評審結果和整改通知,若對評審結果不接受,通過系統填寫申訴理由,形成投訴缺陷復審申請單,若接受則填寫回復單,超過規定時間默認為接受。

5.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科室每月召開醫療安全會議的記錄、科室醫療安全報告、醫療事故爭議登記,投訴科對科室的醫療安全檢查登記,醫療安全教育培訓登記等功能。各科室每月定期組織醫療安全會議,每月底至次月5號前填寫醫療安全報告表、醫療事故爭議(糾紛)報告表和醫療缺陷(差錯)報告表,通過科室子系統提交到投訴科,投訴科對報告進行相應的審核。如為重大投訴科室或當事人需立即口頭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醫療事故爭議(糾紛)報告表。職能部門定期對各科室進行相應的安全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同時根據醫院目前情況,按照醫療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一系列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有計劃組織醫務人員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安全醫療意識和法律意識,在工作中自覺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少事故發生。系統記錄參加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科室和人員,以及考試考核的成績,記錄每位醫務人員“教學培訓檔案”,定期輪換。

6.醫療安全檢查與預警

建立實時(事前)安全預警和事后安全預警兩種方式的醫療安全預警,制定醫療安全的應急預案。前者實現:

(1)對檢驗、B超、心電圖、放射等醫技科室高危檢驗值和危急異常結果實時短信自動發送至主診醫生,醫務人員能在第一時間內捕捉到高危病人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緊急處理,最大程度挽救病人生命,提高醫院救治率;

(2)醫院內感染和傳染病的實時監測預警,及時捕捉相關信息,提高醫院快速反應能力;

(3)藥物咨詢及用藥安全事先監測預警;

(4)根據歷史數據推薦藥敏抗生素,合理選用抗菌藥物;

(5)電子病歷預警,對醫技科室高危檢驗值、危急異常結果和在規定時間內必須完成的記錄、操作進行事前和事后預警[3]。后者是一種面向醫院管理部門的多目標醫療安全預警系統,在積累大量的醫療事故爭議、投訴舉報、醫療糾紛、醫療檢查評分結果、醫療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以及醫療賠款占業務收入比例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立醫院、科室醫療安全評價模型,對醫院和各個科室的醫療安全的狀態做出相對客觀科學評價,指導醫院的醫療安全工作。根據歷年來醫療安全投訴(爭議)和醫療事故的統計和對構成安全要素的大量數據分析,依據統計學原理分析、提出一種安全預警的方法,建立醫療安全預警指標,設定警戒線,對越界和重復越界的安全事件,對所在科室和當事人進行預警。

7.醫療安全檔案管理

對產生的大量醫療事故爭議,結案后進行歸檔,建立檔案號、登記檢索關鍵字、日期、證據材料目錄、存放地點和處理結果等信息。還提供了借檔歸檔功能,以便對檔案進行管理。

8.綜合查詢

通過各種條件組合查詢,可以快速找到系統中存在的數據,并瀏覽相關信息。主要包括未結案查詢,結案查詢,投訴清單,評審查詢,卷案查詢等功能。

9.統計報表

大量醫療投訴爭議事件可形成圖文并茂的月度、季度、年度統計報表,具有統一性、全面性、周期性、可靠性等特點。目前系統已有投訴月報、年報,科室統計報表,投訴類別統計,醫療事故報告表,評審報表,醫療安全統計,安全檢查統計等一系列報表,還可根據醫院實際需求增加其他報表。

10.系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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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我國醫院的醫療體制改革力度正在不斷加大,醫院在自主經營中的競爭壓力也越來越大。醫院屬于社會醫療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其社會公共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平衡發展是實現醫院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而且醫院財務管理部門也越發重視這個問題。因此,醫院需要以全面預算管理的方式來促進“轉方式、調結構、轉機制”的醫改方針,實現醫院社會公共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平衡,給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醫療服務。

一、醫院全面預算管理的含義

醫院預算就是醫院按照自身的發展規劃和任務編制所做出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主要是預計醫院當年的財務收支規模、結構、資金渠道,具體體現了計劃年度中醫院發展計劃與工作任務的財務收支情況,醫院財務活動則以此為參考。全面預算管理則是根據預算的分配作用,科學控制醫院各部門的財務、非財務資源,從而對醫院的經濟活動進行有效地協調,確保實現醫院的既定經營目標。作為醫院經營管理的方法、工具,預算管理并非是一種萬能藥,它需要充分結合其它的管理方式,并且要及時糾正預算過程中工作差錯與疏漏,才能讓全面預算管理真正促進醫院健康發展。

二、醫院全面預算管理要求

加強預算的限制性、嚴肅性才能避免醫院預算被隨意調整。新制度要求醫院進一步加強全面預算管理。具體來說,豐富預算管理內容,將醫院的所有收支都明確納入預算管理中,通過預算管理對整體的收支活動進行全面反映,而不是只反映部分收支問題。另外,預算管理的過程也必須全面。通過對預算管理制度的完善,全面監督醫院預算編制、審核、執行、調整、決算、考核,讓醫院的經濟運行充分發揮預算管理的主要作用。還有就是預算管理主體也必須全面。醫院本身、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一起參與,通過各自的責任履行來形成有效的管理合力。醫院在強化預算過程中必須對預算的整個實施過程進行規范,提高其經濟管理效率。醫院必須保持預算嚴肅性,對預算編制進行規范、調整,堅決做好預算執行和預算考核。醫院不能將預算收入私自挪用,也不能將預算支出的作用隨便更改。醫院的預算必須保持內外一致,防止預算和執行不一致。對收支的測定應該科學、準確,不能夸大其詞,也不能毫無根據、沒有標準地進行預算編制。

三、醫院全面預算管理問題

(一)全面預算管理機制不完善

對于全面預算管理,很多醫院對此的認識都不科學,并且全面預算管理機制不完善,致使其執行大多流于形式。事實上,不少醫院把全面預算表看做是“財務人員的工作”,這種思想導致醫院把預算管理交給財務人員,而財務人員卻不熟悉醫院的運營情況,全面預算工作難以正確有效地開展。有的醫院有預算負責人,卻讓相關負責人獨自管理全部的全面預算工作,身邊沒有輔助人員,由此造成預算負責人難以對信息進行及時收集、分析,信息時效性欠缺。而且,醫院的預算管理制度不成體系,通常預算只針對部分經營情況,未能進行全面預算,預算效果很差,而且只在醫院的部分部門及環節起到規范作用。

(二)全面預算管理認識不全

醫院的所有經營活動、資源配置與使用、財務管理規范、醫院經營發展目標都是通過全面預算管理來預測安排。然而,很多管理者并不能很好地認識全面預算管理,將之當作醫院財務管理的一個環節,還有的甚至根本不重視全面預算管理,自認為醫院的經營最重要,預算制度是其次的,對醫院全面預算的管理作用認識不深刻,不知道全面預算管理對醫院發展戰略的重要影響。這使得很多醫院都沒有完善的預算管理制度,在醫院成本、經營、采購環節沒有合理的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沒有充分了解醫院的整體經營情況,缺乏規范的預算編制,最終阻礙了醫院在經營中的可持續發展。

(三)缺乏考核和獎懲機制

如果醫院建立考核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就能夠更深入地了解醫院工作人員在全面預算管理執行中的執行效果,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優化措施。可是,醫院的考核機制通常效果有限。部分醫院只把預算標準當作考核指標,而如此考核一般會有很大的主觀因素,難以科學考核、評估醫院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考核指標也存在隨意性,考核結果因為沒有科學性而使得預算管理的執行情況沒有被真實地反映出來。醫院全面預算管理中的獎懲機制的嚴肅性不強,在一些工作業績出色、工作態度怠慢的人當中待遇區別并不突出,這就使得醫院工作人員在全面預算管理中沒有太大的積極性,在全面預算管理中那些重要的數據、信息傳遞不斷延遲或者失真,這對醫院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很不利。

四、加強醫院全面預算管理的方法

(一)完善全面預算管理機制

作為醫院經營管理中的系統工程,全面預算管理必須依托完善的管理體系才能發揮出它的作用。要完善全面預算管理機制,必須先改革醫院的全面預算管理機構。醫院需要按照自身的發展情況設置全面預算管理部門,該部門直接對醫院負責人負責,確保全面預算管理部門在工作中有獨立性,也避免別的部門及領導干涉。全面預算管理部門對醫院的預算管理負責執行,這其中也包括醫院各環節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評估監督及預算反饋,協調預算管理中醫院各部門及各環節出現的矛盾,給出解決方案,從而加大對醫院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效果的考核評估力度。另外,必須建立完善的全面預算管理機制,根據醫院本身的各經營環節、流程以及各部門,制定出各部門的詳細工作要求和規定。全面預算管理部門將各部門的信息匯總,然后分析、預測這些信息,然后再把最終結果反饋給醫院各部門,以確保信息流通更準確、時效性更強。

(二)深化全面預算管理認識

現代醫院發展過程中,如果不能科學認識全面預算管理,那么最終將嚴重影響全面預算管理的執行力度,而要想讓全面預算管理機制順利運行,則一定要深化對全面預算管理的認識。那么,要如何提高認識呢?醫院的高層管理首先就必須要有正確的預算管理認識,要根據全面預算管理的作用認識到它不但是醫院財務管理的重點,是醫院運行能力提升的重點,更是醫院自身提高綜合競爭力的重點。在醫院的日常運營中,高層管理者必須堅定不移地執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通過做表率來激勵其他員工積極配合醫院的全面預算管理工作。與此同時,醫院還應該通過宣傳手段讓更多的員工認識到全面預算管理的作用,也制造更多機會讓員工們不斷熟悉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要作用。醫院各部門不斷運用考核、評估的方法讓相關工作人員高度重視全面預算管理,并且把它和員工的獎勵聯系起來,進一步增強醫院員工對全面預算管理工作的配合效果。

(三)構建完善的考核獎懲機制

考核醫院員工,不但要涉及到員工們對預算目標的執行力度,更應該聯系員工的工作素養和對待病人的反映等方面,對員工進行多層次的評價,防止出現主觀偏差。制定醫院員工預算考核機制,不止是為了激勵員工更好地工作,更是為了讓他們對預算管理的執行情況有深入了解,讓醫院上下一心搞好全面預算管理工作。利用獎懲機制促進全面預算管理發展,重點集中在員工的獎勵和激勵制度上。醫院員工的激勵機制以預算管理指標的實現為重要依據,按照員工工作情況、部門發展態勢制定相應指標,如果員工達到了指標,則會得到相應獎勵。制定該機制是為了讓員工在配合做好醫院全面預算管理工作時有更多的熱情,部門及員工之間保持良好、有序的競爭與合作,增強醫院的發展合力。制定的獎懲機制不但要有效,而且還應該符合醫院的發展情況,公開透明地執行,讓考核激勵機制能夠真正發揮出制約和激勵的作用,為全面預算管理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五、結語

總的來說,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發展也促進了醫療衛生事業的可持續化,醫院對于全面預算管理的認識必須進一步深化。醫院要實事求是地強化內部控制,因地制宜地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科學有效的全面預算管理機制,讓醫院每個員工都分工明確,以科學化的全面預算管理措施提高醫院的經營管理水平。

作者:張宓 單位:上海市嘉定區中心醫院

參考文獻:

[1]王舜娟.預算環境對醫院全面預算管理的影響[J].中國醫院,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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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傳統上,交易所的組織形式為會員制的商業互助組織。這種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是:(1)組織的所有權、控制權與其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權相聯系;(2)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3)會員集體決策機制,一般為每個會員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業務份額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結構的另一種形式是以營利為目的、由分散股東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業控制者和決策者可以不購買或使用企業產品,所有權、控制權與交易權不掛鉤。交易所允許客戶之外的市場參與者和非市場參與者對企業有投票權,也允許非會員成為其客戶。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潤于企業之內,絕大部分利潤通常是分配給股東的。公司制的目標理想是股東利益最大化。

從內容上看,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層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權,除向原有會員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將發售給新投資者,包括金融機構、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和投資大眾,使交易所的所有權和治理結構能充分反映更廣泛的市場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離所有權和交易權,任何符合資金和能力標準要求的國內外機構均能直接進入交易系統,從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場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正式分離。

最后是掛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權進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資本市場的資源,便利籌集資金,同時提高交易所運營的透明性。

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交易所紛紛放棄傳統的互助組織形式,轉而改組為公司制,并迅速成為一股勢不可擋的浪潮。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許多原來采取會員制的交易所已經或計劃

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證券交易所紛紛改制并上市(見表一),而處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也幾度考慮改制方案。

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務機構都采取了營利性的股份公司結構,如“自營交易系統運作機構”(PTS)和“另類交易系統”(ATS)。

可以預見,今后將有更多的交易所進行公司化改造,以適應證券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

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的原因從根本上說,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的原因是近十

多年來在技術進步的推動下,交易所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結果。

傳統的交易所在成立時普遍采取非營利的互助組織形式,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在交易所經營處于壟斷地位下,會員制的組織方式對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成本最小,會員可通過互助組織控制服務價格;二是會員制交易所適應了交易非自動化的需要,

由于交易大廳空間有限,不可能將交易權給予所有投資者,因此,須對進入市場的資格加以限制,將交易資格分配給固定的會員或席位。

近十多年來,交易所之間的競爭白熱化,競爭使傳統的互助組織失去存在基礎,最終導致交易所的治理結構向公司制轉變。具體來說,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有如下幾個原因:

1、競爭挑戰會員制存在的壟斷基礎。證券市場的激烈競爭表現在以下三個層面:

(1)資本市場全球化加劇了傳統交易所之間的競爭,交易所的壟斷地位受到嚴重挑戰;

(2)由于技術進步,另類交易系統對傳統交易所構成巨大威脅;

(3)監管體制變化鼓勵競爭,如美國證監會1999年作出兩個決定,允許在紐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不滿紐交所服務的情況下可轉到紐交所的競爭對手納斯達克上市,并允許電子交易系統申請成為交易所,并自由交易在紐交所上市的股票。

激烈的競爭對交易所治理結構產生的影響是深遠和重大的:其一,會員制存在的壟斷基礎不復存在,證券市場上交易所之間不斷激烈的競爭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務價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二,激烈的競爭迫使交易所采取以獲得競爭優勢為導向的商業治理結構,否則就會面臨失敗的危險。

2、交易自動化使交易所失去采取會員制的必要。會員制是技術不發達的產物,適應了交易大廳的需要。在自動化的市場,進入市場沒有任何技術障礙,投資者可在任何地方買賣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投資者直接交易的成本較低,從而減少了對金融中介的需求。也就是說,交易自動化使得交易所的產權可同會員資格分離,交易所無須采取互質的會員制。

3、會員制交易所籌資成本高,不適應交易所發展需要。隨著技術的發展,為對抗另類交易系統的競爭,交易所對技術設備的投入越來越大,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在過去10年中對技術投資20億美元,納斯達克計劃在今后6年中對技術投資6億美元。因此,交易所需要進行再融資。會員制不能通過發行普通股,進行股權與交易權脫鉤的股票融資。相比之下,公司制交易所有較大的優勢,它可以發行股票并上市,通過引進外部股東進行融資,其籌資成本較低。

4、會員日益多元化,導致利益沖突與集體決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對市場環境變化反應遲鈍,競爭能力下降。

公司化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角色的挑戰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是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環節。證券交易所以其對交易環境和市場的專業化知識及對市場異常現象的快速反應,為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優質監管服務。

交易所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確立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相關監管問題,最重要的是轉制后以營利為目標的交易所能否較好地處理利益沖突,以較高標準履行自律監管職能和維護公眾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劇原來交易所固有的商業角色和監管角色之間的利益沖突。在非營利的目標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僅關注滿足預算,但在營利目標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滿足預算要求之外,還要為投資者提供較高的回報率。

在交易所對利潤的追求中,利益沖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激化:(1)減少投入監管的資源;(2)交叉補貼,即當交易所的監管和商業運作都能產生收入,且收益率存在差距時,監管的資金可能再投資到交易所的商業活動中;而且,一些客戶(如提供交易服務的另類交易系統)僅使用交易所的監管服務,但交易所將對這些客戶的收費投入到交易服務中,加強同它們的競爭,這樣,這種交叉補貼就扭曲了競爭;(3)非經濟定價,即在交易所試圖擴大其新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時,可能會將價格定在較低水平,從而不能產生足夠的收入來開展監管活動;(4)導致執法不嚴,如當某些客戶對交易所的收入貢獻很大時,或當暫停并調查一些交易非常活躍的證券的交易可能會影響交易費收入時,交易所可能不愿意對這些客戶或異常證券交易行為采取嚴厲措施;(5)加劇交易所與其被監管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特別是當交易所監管對象恰好是交易所在某些業務方面的競爭對手時,在交易所營利目標下,利益沖突會更明顯。

第二,交易所上市帶來新的利益沖突。當轉為公司制的交易所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籌集資金等目的而上市時,會出現新的利益沖突。這種沖突的嚴重性可能會超過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沖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對其他上市公司的監管更加復雜,歧視性的監管待遇更可能出現。在交易所對自己進行上市監管時,需重新審視其監管行為。

第三,影響交易所的公益性質。一個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證券市場對公眾利益至關重要,一個良好運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質。而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則可能會有損于交易所的這一公益性質。

公司化證券交易所監管利益沖突的化解機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就

有可能會產生利益沖突。但必須指出,這種利益沖突并非必然的,相反,外部競爭的壓力、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及合理的自律監管模式將有效化解監管沖突。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有提供優質監管服務的動機和能力。從動機上看,公司制交易所像普通商業企業一樣,只有提供優質服務才能吸引業務。也就是說,交易所只有有效監管市場,使市場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上市企業和投資者。再者,由于對違規行為進行貨幣化處罰可構成交易所的收入來源,將強化以利潤為導向的交易所進行處罰尤其是貨幣處罰的動機,從而使監管更能夠落到實處。最后,交易所股東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維護交易所聲譽,也將對有利于會員但卻不利于市場發展的行為形成有力的約束。

從能力上看,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愿意也能夠投入更大的財力和人力更新監管的硬件設備,如計算機系統,從而能夠提高監管水平,并設法平衡監管成本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另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市場反應迅速,能夠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而及時修改監管規則,更新監管標準。

第二,交易所間的競爭可形成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促使公司制交易所加強監管。進一步,如果交易所上市而變成公眾公司,就必須嚴格符合一些標準,尤其是信息披露標準,這將使其運作更透明、更規范。

第三,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消除潛在的目標沖突。一般地,為化解利益沖突,公司制交易所的治理結構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1)設立有公共董事,以增加董事會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可能性;(2)對持股比例予以適當限制,如在澳大利亞交易所曾規定個人所擁有的交易所股份不得超過5%(2000年10月擴大到15%),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規定,除非獲得安大略證券委員會的批準,所有持有的未償付股份不得超過5%;(3)加強交易所決策的透明度,如要求公布有關規則、行動和決策等;(4)交易所的商業活動和監管職能相互獨立,如在交易所內部設立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和監督交易所的監管職能,或直接擔起監管職能。如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成立了一個新公司--ASX監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加強交易所監管活動的透明性和可解釋性;倫敦證券交易所設立有獨立的紀律委員會、紀律上訴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等。

第四,選擇合適的自律監管模式有助于消除利益沖突。在交易所公司化后,可供選擇的自律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4種:

(1)內部分離模式,即交易所設立一家控股公司,下設兩個分支機構,一個負責市場運作,另一個是非營利的監管機構,如那斯達克改制上市方案中就將其監管部門NASDR分拆組成一個專門的機構;

(2)監管分工模式,如Euronext,將監管分為會員監管和交易監管兩部分,把與市場無關的所有自律功能集中到一個單一的機構,而各個市場則負責本市場的運作監管;

(3)分拆模式,即將交易所監管職能分拆出去,成立一個全國性的、獨立的自律監管機構;

(4)部分自律監管功能轉移模式,即將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監管權限,或將對上市交易所的監管權限移交給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如英國將其上市審核權轉移到金融服務局,香港證監會設立專門的部門把香港交易所作為一個上市公司來監管,同時在香港交易所面臨利益沖突時,監管其他上市公司。

以上4種模式各有利弊,交易所需要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調整自律監管模式,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交易所自律監管過程中的利益沖突。

啟示與借鑒前已述及,會員制在交易所發展初期促進了交易所的成長,但競爭的加劇、技術進步和會員利益的沖突已威脅到會員制交易所的生存,導致全球交易所出現了一股強勁的公司化浪潮。公司制交易所反應更迅速,服務成本更低,技術更先進,且在決策時不必擔心有利益沖突的會員的抵制,不拘于現狀,并能有效化解監管沖突,是交易所未來發展的趨勢。

篇10

基層醫院在推行全程護理教育期間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將專業技術訓練與基本功訓練相結合,普通培養與特殊培養相結合,目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相結合。

1.2涉及內容

內容方面主要包括:職業道德培養;專科護理;管理、教學以及科研能力;新技術、新業務;護士禮儀;人性化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等。

1.3訓練要求

基層醫院主要是根據護理人員在職稱與學歷上存在的差異進行針對性的訓練。

2.基層醫院推行全程護理教育管理模式的方法策略

2.1院內培訓

2.1.1新護士培訓:針對新護士的培訓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第一,在其上崗之前要經過護士禮儀、職業道德、人性化服務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等方面的培訓。第二,各科護士都要經過一年內的科室輪轉,護士長根據每位護士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培訓計劃。

2.1.2專題講座:基層醫院的護理部門要使用高科技技術手段(如計算機、多媒體技術等)定期組織護理知識專題講座,一般是每個月進行一次這種學習活動,以加強自身專業素養。

2.1.3護理業務培訓:護理部每兩個月安排一次護理業務教學,與實際病房情況相結合,進行實際操作,提升個人工作能力。另外,此種學習各個科室在實踐安排上要安排的更加緊湊,可以每個月進行一次護理業務查房。

2.1.4開展舒適護理討論會:護理單元應當每周進行組織專門性的舒適護理討論會,或者是開展三級護理查房。

2.1.5召開護理疑難病例研討會:創建護理專家會診數據庫,針對性的設立疑難病例信息檔案,對專家會診做好專門記錄。

2.1.6短期護理培訓班:基層醫院護理部根據醫院的具體情況,每季度開展一期短期護理培訓班,其主要內容包括護理的新業務、新進展以及新技術等方面的知識。

2.1.7護理專業學術交流會:護理專業的人員進行定期的學術交流,對自身所具備的專業認識、工作體會進行充分的交流,通過交流使自身的專業能力不斷得到提升,進而推動實際工作。

2.1.8三級訓練與考試:基層醫院的相關部門要按計劃對實習生與進修生進行一次三基層訓練與專業考試;對于三十五歲以下的護士每年進行一次三基強化訓練;對四十歲以下的各科室各級護理單元進行一次閉卷考試;對醫院中四十五歲以下的護理人員要進行每月一次的護理操作考試。此外,在年終時基層醫院要將全體護理人員分為六個層次進行閉卷統考,主要有護士長、護師、主管護師、護士、護生以及對四十五歲以上的護理人員進行相關理論考核,考核同樣也是采取閉卷的形式,最后還要進行年度考核比賽。

2.1.9臨床實踐指導:在基層醫院推行全程護理教育中臨床實踐指導是一項重要部分,各科護士長需分別到病房進行臨床指導護理工作,與病人的病情相結合,討論解決方案和示范操作相關知識

2.1.10健康教育:基層醫院應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活動的形式可以采取與病人主動交流與溝通,建立良好的醫院溝通記錄,病人可以對醫院提出建設性的意見。著重強調護士對病人的飲食、用藥、休息、檢查、手術、睡眠等工作要到位。可采用錄像帶、錄音帶等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形式要豐富多樣。

2.1.11注重推行護理新模式

為了使護理工作開展效果更明顯,護理職責更明確,使病人能夠更多的受益,基層醫院應積極努力探索新模式,比如說將"全而舒適護理"作為醫院護理的新模式,努力使醫院護理工作做的更加完美,最終取得良好的護理效果。

2.2院外培訓

基層醫院要進行引進來、走出去的方式對護理人才進行培養。

2.2.1外出進修:基層醫院可以每年選派10名優秀護士到省級大醫院進行進修學習

2.2.2參觀考察,護理部門每年組織各科室護士長到全國各大醫院進行參觀與考察,以增長其自身工作經驗與業務素質。

2.2.3學術交流:基層醫院每年可以選出數名優秀護理工作者參與到省市級學術交流會,但是要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因為參與在內的護理人員必須形成交流會書面報告,并且基層醫院應對其報告進行討論學習后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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