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 國籍 紐約公約 非內國裁決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國籍標志著其法律效力的來源。從理論界和各國實踐來看,以地域標準作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國籍已經成為主流。而我國長期的實踐和理論中都以仲裁機構為標準來判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國籍;但同時,我國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公約主要采取地域標準。因此,無論我國的學術界還是司法實踐中,由于雙重標準的存在都引起了很多問題和爭論。本文主要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議來試圖解決國籍認定上的困境。
中山大學法律評論雜志要求:
{1}同一注釋里如需羅列多條同類文獻的,一般按時間順序排列,用分號隔開(但依論證重要程度排列的文獻次序除外)。同一注釋里中外文文獻混合排列的,結尾所使用的句號以最后文獻的語種所對應的格式為準。
{2}中文摘要(200字以內)與英文摘要應反映文章的主要內容,簡要闡明研究的目的、方法、結果和結論。
{3}作者簡介(姓名、性別、職稱、學歷、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研究方向)。
{4}國家及省部級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論文、國家及省部級獲獎項目論文優先錄用。
{5}引文引完整的一段話,引號的句號在引號內;引不完整的一段話,即文字前面不是句號或文字從句中引,句號在引號外。引文最后如是感嘆號、問號,一般放在后面一個引號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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