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鄉里 村落 地域單元 唐代
摘要:唐令規定以百家為一里。在具體的編排過程中,或由一個較大的村落(100戶上下)編為一里(亦可稱為“村”),或由幾個較小的村落合編為一個里,亦或由一個大型聚落(包括村落和城邑)編排為兩個或以上的里(或坊)。唐初沿用隋制,曾設鄉長(鄉正),得兼理民間詞訟,復增設鄉佐。貞觀十五年(641年)廢鄉長之後,鄉級行政管理遂由鄉所屬的各里里正共管。在縣衙中輪值的當鄉里正得稱為“鄉頭”或“鄉板頭”、“團頭”。唐代的鄉、里雖按戶口原則編排,而在實行過程中,必然要落實到具體的地域、村落中,故唐代的鄉、里不僅僅是戶籍與賦役管轄單元,同時也都有特定的地域范圍。唐代并不存在以戶口編排的里制與按居地、村落編排的村坊制并存的“二重構造”,所以也無所謂自漠未以來,鄉村基層管理組織存在著一個由以“里”為主、逐步向以“村”為土演變的歷史過程。唐中葉以後,北方地區的“村”方逐步取代“里”,成為鄉村社會控制的基本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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