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藥房托管 既有模式 法律性質 法律風險 對策建議
摘要:以2001年廣西柳州中醫院與"三九"醫藥集團簽訂協議為起點,公立醫院藥房托管與"醫藥分開"改革同步展開并不斷發展演變,直至全面取消公立醫院"藥品加成"和藥品流通實行"兩票制"政策的當下,被衛健委聯合發文明令禁止。作為相當數量的公立醫院近二十年來的一種選擇,有必要對藥房托管做一法律反思,以鑒往知今。在簡要回顧藥房托管發展歷史的基礎上,從權利義務的角度歸納其既有模式,明確藥房托管是一種以藥品買賣關系為基礎并結合了委托、服務等法律關系的綜合性社會關系,其根本目的在于向醫院輸送經濟性利益,實踐中已形成諸多法律風險,對此除明令禁止之外,還應從源頭上進一步完善取消藥品加成的配套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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