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公共文化 公共圖書館 法律實施 文化執法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摘要:在包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公共圖書館法》在內的公共文化法律體系中,法律義務主體分為行政機關、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包括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同的義務主體,其法律義務的性質也不盡相同,其他組織和個人承擔的是消極不作為義務,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承擔的是具體給付義務,行政機關承擔的則是抽象給付義務。傳統的文化法律實施機制(即文化執法模式)建立在威懾理論基礎上,適用于文化市場監管領域的私權利主體。公共文化法律體系中的行政機關、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都是承擔公共服務、履行公共職能的公權力部門,傳統針對私權利主體的文化執法模式不能適用或不宜適用,公共文化法律體系中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也不能直接適用針對文化市場監管的文化執法模式。基于公共文化法律體系中法律義務主體和義務內容的性質,宜對承擔公權力職能的行政機關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適用公共文化法律實施的軟法機制,對屬于私權利主體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擴展適用公共文化法律的文化執法機制,進而構造出一種軟法機制和傳統機制交融的公共文化法律實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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