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立法 行政 法律保留 行政保留
摘要:傳統上,"立法"和"行政"的概念因界定行政的"除外說"而被捆綁在一起。從制憲者在國家權力橫向配置上的目的考量出發,1982年憲法按照"國家權力分工原則"對國家權力進行了橫向配置,主要目的在于國家作用的實現。在法治層面,該目的主要體現為"法的秩序"和"法的效率"之價值訴求。傳統上針對憲法中"立法"和"行政"概念的憲法解釋,主要有"立法事項解釋"和"位階關系解釋"兩種不同的解釋方法。這兩種解釋方法的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于法的效率價值和職能定位,后者側重于法的秩序價值和性質定位。基于對國家法治發展的歷時性和成長性考慮,這兩種解釋方法都具有一定的正當性,應當反對全面法律保留以及動輒以性質定位代替職能定位的觀念和做法,以便為科學劃分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權限范圍提供理論依據。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