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自然資源 主權原則 永久 21世紀 外資法
摘要:本文審視"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的若干內涵以及條約中的外國投資保護和例外條款之間的新關系。概括地說,本文反思發達資本輸出國和發展中資本輸入國關于外國人財產保護的國際法的意見分歧。從"炮艦外交"到殖民地時代形成的有偏見的習慣國際法,再到脫離殖民的國家在聯合國大會(UNGA)占據主導地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無疑塑造了外國投資法。本文主張,雙邊投資協定(BITs)誘使發展中國家放棄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的核心要素,而未認識到其后果。BITs以吸引外資為借口限制國家對本國自然資源的監管空間。在一定程度上,由于發達資本輸出國也面臨監管空間受限,目前BITs的敘事正在發生變化。隨著強國也受到BITs的沖擊,兩個制度產生了新的關系。這導致國家更加深入細微地理解BITs所造成的后果,尤其是對投資待遇標準的寬泛和演進的解釋,導致仲裁庭也借助解釋技術來緩解前述后果,為政策監管提供更大空間。本文主張,當前BITs遭遇的抵制,部分源自投資待遇標準日益廣泛的約束,從而出現晚近眾多投資協定納入措辭明確無疑的例外條款的政策趨勢。投資保護法凌駕于國家主權監管利益之上的過往歷程賦予自然資源永久主權新的含義,重新定義了自然資源永久主權與外國投資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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