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紐約公約 仲裁司法審查 中止執行 自由裁量 擔保
摘要:對于仲裁的司法審查,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模式,即向仲裁地法院提出撤銷之訴;向執行地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程序。當兩種程序同時出現時,便可能產生"雙重監督"現象,致使裁決的執行產生不確定性。《紐約公約》第6條明確規定兩種程序同時發生時執行地法院的處理方式,體現了仲裁地法院在管轄方面的優先性,但也賦予執行地法院在決定是否中止執行以及是否要求提供擔保上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目前在處理仲裁司法審查平行程序方面存在規則不完善、法院行使裁量水準有待提高、未規定擔保措施的問題,對此應當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規則及安排、引導法院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明確規定擔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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