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選擇法院協議 損害賠償 歐盟布魯塞爾體系 國際民商事訴訟
摘要:對違反選擇法院協議的情形適用損害賠償救濟的做法,萌芽并發展于以英國為代表的少數國家。這一救濟措施有利于保障選擇法院協議的有效性,符合現代國際民商事訴訟制度在協議管轄問題上的發展趨勢。然而,損害賠償救濟在國際范圍內的廣泛采納和適用也面臨著選擇法院協議性質界定上的法理障礙、解決經典國際私法問題和實體法技術性問題以及國際禮讓原則與既判力原則的挑戰。在歐盟布魯塞爾區域統一民商事訴訟體系中,這種依賴和強調多邊司法合作的制度框架所要求的各成員國法院相互信任原則,以及各成員國法院應承認與執行其他成員國法院判決的義務,也對損害賠償救濟在違反選擇法院協議上的適用構成了難以忽視的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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