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非法人組織 主體資格 認定標準
摘要:非法人組織作為第三類民事主體,為因應現實需求而生。在《民法總則》頒布之前的各單行法律和司法判例中,往往將依法成立、具有組織機構與擁有獨立財產三項條件作為非法人組織的認定標準,對于企業類非法人組織,其主體資格的取得往往還需以領取營業執照為條件。實際上,這些認定標準過于嚴格,從操作結果上看也并不合理,導致大量合同歸于無效。主體資格之有無與組織體是否具備獨立財產無關,將領取營業執照作為條件實際上拔高了民事主體資格的取得門檻。從非法人組織的制度功能上看,非法人組織應發揮兜底性功能,其認定標準以合法性與組織性兩項條件即為已足,登記和是否具有獨立財產均非非法人組織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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