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利用信息網絡 網絡犯罪 行為方式 情節嚴重
摘要:生效裁判文書反映出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罪質特征缺乏準確把握,主要表現為行為方式類別過度擴張,行為方式競合處置混亂,“情節嚴重”認定存在標準模糊化、考察數額化的傾向。應當從法益保護的抽象化、規制功能的基礎性、預備犯的可罰性對本罪進行合理解構,將網絡犯罪體系中基礎性罪名的立法定位作為本罪適用的價值基點。在堅持目的論限縮解釋的基本立場下,針對本罪的“行為方式”予以合理限定。本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需達到“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險”的相當程度,具體的定量標準應當考量新型網絡因素。“情節嚴重”認定標準中數額權重過高無法真實反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構建數額與情節雙向互動的二元標準,借助情節對數額標準進行有限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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