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以物抵債 代物清償 新債清償 新給付 原定給付
摘要: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的以物抵債協議達成之時,債務履行多已陷于遲延,債權人利益有予以特殊保護的必要,應賦予債權人特定條件下請求原定給付的權利。關于債權人請求原定給付的條件,可類推適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同時適度克減合同解除事由的嚴厲程度,確保債權人在新給付履行出現障礙時及時從原定給付受償。債權人請求原定給付不以解除以物抵債協議為前提。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的,債的關系不失同一性,原債的擔保不因此而消滅,但擔保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責任。債權人請求原定給付的,其所受領的有瑕疵的新給付標的物應予返還,此種返還不同于不當得利返還及合同解除恢復原狀之返還,可從《合同法》第111條關于更換之規定尋求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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