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國際環境法 民用核活動 規制 規范功能
摘要:核能軍用給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核能民用則可以極大地造福人類,國際社會對核活動的規制也因此區分為控制核能軍用和促使核能民用兩條路徑。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的發生,促進核能民用的國際法規則由最初的國際核安全法逐步向國際環境法規制為主的方式靠攏,二者開始形成一種日益共生的關系。國際環境法對民用核活動的規制是打造全球核安全命運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環境法為保護個人、社會和環境免受核活動中電離輻射的有害影響,其規范功能主要體現在為公眾賦權和護權兩個方面,依介入程度可由淺入深分為四個層次。從賦權上看,國際環境法確認公眾有權獲取民用核活動信息,并確保公眾能夠參與相應的民用核活動決策。從護權上看,國際環境法通過三道防線防止民用核活動發生危害環境的結果,以及在預防措施失效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規范核活動引起的環境損害賠償。這些核心內容構成締約國國際義務的淵源,進而影響締約國國內立法和實踐。2019年9月3日我國發表了首部核安全白皮書,樹立了“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希望打造全球核安全命運共同體。在此背景下審視國際環境法對民用核活動的規制,更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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