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行政犯 理性立法 限縮適用
摘要:刑法早期介入互聯網金融領域,使金融犯罪圈不斷擴大,也帶來了諸如金融行政法律規范與刑法規范的結構性失衡、金融風險的不確定性與刑事立法的確定性之間發生價值沖突、司法解釋對刑法規范文本的僭越、司法適用中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的界限難以把握等難題。刑法介入互聯網金融應當保持合理限度,從而在保障金融安全與促進金融效益中尋求平衡。在立法方面,應當以行政違法性為前提并堅持刑法謙抑性,合理確定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入罪邊界;在司法適用方面,應當以罪刑法定原則為制約,合理并準確把握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的界限,從而確保立法擴張下的限縮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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