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物權編 知識產權質權 民法典
摘要:民法典編撰之際,如何處理知識產權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成為不可避免的熱點問題。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在內的知識產權,其客體之間差異性大,共性相對較少,客體之間公因式較難提取,一般性原則性的條款較難規定。就現階段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程度與狀況,知識產權單獨成編或單獨成典的時機還未成熟,完善分編中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條款,使之更加適應當下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似更為可取。合理分析知識產權之特殊性,明確知識經濟下知識產權出質人與質權人的權利義務,在物權編知識產權質權條款中肯定出質人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知識產權的權利,同時引入出質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以體現民法典的適時性,物權編的“知識化”。
焦作大學學報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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