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獨立董事 異常應計 行政處罰 信號功能 威懾作用
摘要:本文以2004—2014年因財務報告虛假而被證監會處罰的獨立董事所兼職上市公司為對象,分別以修正的Jones模型和修正的DD模型估計的異常應計絕對值作為盈余質量的衡量指標,考察證監會對獨立董事的行政處罰是否具有信號功能和威懾作用。研究發現:在受處罰前,獨立董事所兼職公司的異常應計顯著高于其他公司,說明處罰具有信號功能;在處罰后,獨立董事所兼職公司的異常應計較處罰前有所下降,但不顯著;而在處罰后改聘未受罰獨立董事的公司的異常應計顯著低于處罰前,說明處罰對其他獨立董事具有一定的威懾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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