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監察委員會 管轄 犯罪調查 檢察機關
摘要:2018年《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規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管轄制度,迫切需要規范解讀、完善,將之改造成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刑事管轄的法律規范。監察刑事管轄的案件必須具備主體為公職人員、行為為職務犯罪兩個方面的要素,以分案管轄為原則,體現權威高效的特點。刑事訴訟法修改保留了檢察機關的部分偵查權,首創了監察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共同管轄制度,應當建立相應銜接制度。監察刑事管轄應當規定并案管轄制度,明確監察機關擁有單向并案權與強制并案權,但應當規范并案管轄的案件范圍、適用條件、審批程序。監察委員會與其他機關的分案管轄中,一般采取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的規則。主從配合中也應當完善程序銜接,明確不能同時采取留置措施和強制措施,適當打破調查范圍的界限,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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