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業主制企業 公司制企業 公司法 稅收制度
摘要:公司法只是企業法家族中重要但非唯一的一支,同理,公司也只是企業家族中重要但非唯一的成員。雖然“非公司制企業”的發展不斷受到公司的影響,從而呈現出公司化傾向,但無論公司法如何擴張,企業和企業法家族仍保持著多元結構。公司法的發展并未使得“非公司制企業”消亡,相反,其不僅在數量上不斷增長,而且在制度形式上還不斷推動著公司的進化,甚至形成“公司企業的非公司化”。當民法典的編纂不斷降低、打擊著商法學者對商法典的預期時,一些學者主張通過改造公司法典的方式——增設公司法總則,同時以公司法統領全部企業類型,從而間接推動商法典出臺。這雖是一種“潤物細無聲”的技術路線,但就“業主制企業”的立法調整而言,卻是成本極高的方式。以公司法統轄全部企業類型,不僅打破了企業制度的進化路徑,導致“業主制企業”失去其設立便利、運營便利、稅收便利的優勢,而且還產生了不必要的“制度轉換成本”。因此,企業制度并非僅僅是理性設計的結果,還是商業實踐的產物,更需要稅收制度引導形成。中國的公司法王國不需要重建——在企業類型改造方面,不宜走以公司法統領全部企業類型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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