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檢察機關 前置程序 實質化建構 法律監督
摘要:從我國立法規定的實然狀態,以及相關制度創新的應然向度來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與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存在本質差別,而檢察機關在兩種公益訴訟制度中的地位與作用同樣迥異。通過對行政公益訴訟前置程序進行制度建構,實現從形式前置到實質前置的轉換,可以使其成為檢察機關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的創新落實機制,扭轉將行政公益訴訟本身視為法律監督手段甚至單純法律救濟手段的誤讀,讓訴訟回歸常態,成為檢察機關行政監督權的一種保證方式。唯如此,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對目前的行政公益訴訟活動提供最大化的合理性解說;才能讓發動行政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從"我像誰"的制度茫然中,找回"我是誰"的制度自信;才能厘清圍繞公益訴訟制度出現的種種迷思,讓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步入理性發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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