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教唆犯 教唆過失 交通肇事共犯
摘要:對于教唆犯,按照我國刑法的通說理論,教唆犯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的故意,理論上一般為雙重故意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的犯意和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完成犯罪[1]。而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教唆他人過失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罪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第7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這里就是暗含共同犯罪之意。理論上也將這種情況稱為教唆過失。對于教唆過失是否應當屬于共同犯罪的問題,應當肯定故意教唆他人過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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