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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03-29 04:18:5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停業申請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你們好!我是格爾木市第一中學的將畢業的學生,因父親多年前突患病重,美好的家庭不再美好。在給父親治病的過程中,家庭已經負債累累。因難以負擔醫藥費用,多年前哥哥不得已輟學,常年在外打工為父親治病及供我讀書。家中的一切農活均由母親一人承擔,每每念及這些,我總是心存深深的愧疚,惟有以加倍的努力學習來報答他們,我多么渴望能夠重新得到那美好的家庭!若能得到困難補助,也可以減輕些家里的負擔。鑒于我家的實際情況特此提出申請,衷心的感謝各位領導,望領導予以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黃鵬貴

特困家庭畢業生申請書二:

尊敬的校領導 老師:

你們好!

我是XX級xxx學校計算機信息管理2班即將畢業的的xxx,因家庭經濟困難,特申請特困生。

我來自棗莊一個偏遠的小農村,家中有五口人,父親,母親,我和弟弟,妹妹。父母都是農民,他們既沒有多少文化,也沒有本錢,又無一技之長,因此只能以種地來維持生計,可以說是靠天吃飯。所有的家庭收入幾乎都來自田地。而弟弟也因此早已輟學多年,妹妹正在上高中,為了供我上大學家中已經有了不少的借債,而且我也申請了助學貸款。

在校期間,我在學習上認真刻苦努力,使自己的學業取得好的成績。平時生活習慣良好,無不良嗜好,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積極參加各種集體活動,并且生活節儉,銳意進取,虛心向別人學習。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優秀的大學生。

進入大學以后,家中的生活負擔進一步加重,因此在閑暇及假期時間,我積極的利用這些時間做一些兼職和假期工工作。既減輕了家中的經濟壓力,又充實了自己的社會經驗,同時也鍛煉了自我。貧困能夠磨練我們的意志,作為一名貧困生,對于自己的經歷,我有這樣的認識:貧困不能給我們帶來什么阻礙,我們最大的阻礙在我們心中, 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貧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

我貧窮但是我并不懼怕貧窮,也信自己不會被貧困所擊倒,我會更加努力,來改變自己和家庭的現狀。貧困不是我們的絆腳石,相反而是我們的動力。 我會更加的努力!

故備此文向領導,老師證明本人家庭貧困,希望可以得到學校的補助,特此申請,望批準。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11。03

特困家庭畢業生申請書三: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叫于思佳,今年12歲,是五年級的學生。家里有5口人,有奶奶、爸爸、媽媽、妹妹和我。家中的勞力只有媽媽,并且腿有殘疾,只能參加輕體力勞動,我奶奶身體一直都不好,每天都吃藥。家庭收入不多,僅夠維持日常生活。

我學習刻苦,成績優異,一直名列班級前三名。我擔任學習委員,平時團結同學,主動幫助學習困難的學生輔導功課。關心集體,帶頭參加學校及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

今后我會更加努力地學習,在社會好心人的關心和幫助下完成學業,努力實現自己的夢想。謝謝你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于思佳

XX年9月

特困家庭畢業生申請書四: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是xx縣孟壩中學即將畢業的高三級學生。現在因家庭出現困難特向政府申請貧困助學金。

我家在x縣x渠鄉x大隊。我家3口人,爺爺、爸爸和我。我的爸爸視力不好,無勞動能力,媽媽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家出走;因此現在這個家靠年邁的爺爺支撐,爺爺現在的身體一年不如一年,根本無勞動能力,全家就靠爺爺那點五保經費在維持基本生活。高中的生活讓我的那個原本就困難的家更加困難,無力支付我的學費,我的入學學費都是父親跑遍了親戚之后湊齊的。

我自知家中的困難,因此決定要靠讀書來擺脫現在的生活狀況,我知道單憑我的力量是不夠的,我要靠自己的行動來證明,也希望得到政府的幫助。

在校期間,我會以奉獻學院,服務同學為宗旨,真正做到為同學服務,代表同學們行使合法權益,為校園建設盡心盡力,工作中大膽創新,銳意進取,虛心向別人學習,做到有錯就改,有好的意見就接受,同時堅持自己的原則;在學生利益的面前,我堅持以學校、大多數同學的利益為重,決不以公謀私。在班級,積極參與院里的各項活動。

篇2

第三條境外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廣播電視機構或編輯部。

第四條國家對境外機構設立駐華廣播電視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駐華辦事機構)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許可,不得擅自設立駐華辦事機構。

第五條境外機構申請設立駐華辦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機構在所在國(地)為合法存續的機構;

(二)申請機構對中國友好,具有良好信譽;

(三)業務范圍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申請設立的目的。

第六條申請設立駐華辦事機構,需向廣電總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該機構簡況、設立駐華辦事機構的目的、駐華辦事機構的名稱、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范圍、駐在期限、辦公地址等;

(二)申請機構在所在國(地)合法存續的證明;

(三)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由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任駐華辦事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簡歷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七條駐華辦事機構的首席代表或代表,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持合法普通護照的外國公民(不含外國在中國的留學生);

(二)在境外已經獲得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內地公民;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的香港、澳門、臺灣人員。

聘請除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外的中國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當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中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申報手續。

第八條駐華辦事機構名稱應以申請機構國別(地區)+申請機構名稱+在華所駐城市名+辦事處的方式確定。

第九條廣電總局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應征求意見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批準同意的,由辦事機構的首席代表向廣電總局領取批準文件,持批準文件等材料到工商、公安等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等相關手續后,方可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條駐華辦事機構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如需延期,應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廣電總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一條境外機構申請駐華辦事機構延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境外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延期申請書;

(二)該駐華辦事機構在前一個駐在期內的業務活動情況;

(三)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境外機構在所在國(地)合法存續的證明;

(五)第九條所規定的該駐華辦事機構的批準文件及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境外機構要求變更駐華辦事機構的名稱,更換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變更辦事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或辦公地址,需由境外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申請書(變更辦公地址的申請書可由辦事機構首席代表簽署)報廣電總局批準。

第十三條駐華辦事機構的延期、變更申請獲得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到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辦理延期、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駐華辦事機構期限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或境外機構申請撤銷駐華辦事機構的,應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辦理其他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所有申報材料,應以中文書寫。如用其他文字書寫,應當附中文譯本。

中文譯本與原文理解不一致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審批機關在必要時有權要求境外機構就其全部或部分申報材料提交經所在國(地區)公證的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中央政府駐香港、駐澳門機構認證。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對其駐華辦事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一切業務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駐華辦事機構及成員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按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駐華辦事機構應按要求每年向廣電總局書面報告業務活動情況。

篇3

1、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3、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頒發許可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核準有關事項,各市(縣)區旅游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5、對各市(縣)區旅游局關于具體事項作出的決定或者批復不服的;

6、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市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處罰決定、核準批復事項或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程序按照*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備法定資格;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申請事項屬于行政復議申請范圍;

4、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有正當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的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與理由、提交的復議機關、日期及簽字或蓋章等。

2、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的證明。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同意該組織成立的相關證明材料、負責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他人代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提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處罰決定書、確權決定書等)。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6、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復印件必須帶原件現場核對。

四、辦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訓指導科)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2、市旅游局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除此之外,復議申請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市旅游局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各市縣區旅游局),由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10日)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市旅游局根據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等材料,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5、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查閱文件和資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方式送達有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五、行政復議申請人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

(一)權利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

3、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4、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前,經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5、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審查申請;

6、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7、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義務

1、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提交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明材料;

2、復議期間,申請人應當執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申請人協助調查取證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4、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后,申請人應當履行。

六、法律責任

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或者不按規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行政復議監督方式

監督部門:市旅游局機關黨支部

篇4

辭職申請書1尊敬的領導:

首先,我想感謝__公司給我的工作機會,感謝在__公司工作的時光。我對這寶貴的時光充滿著感情。

進入__公司是我第一份正式的工作,從20__年__月進入公司,到現在已經x年有余,一直還記得最初面試,復試,實習的點點滴滴。正是這x年的時間,讓我完成了從一個學生到一個社會人的轉變,正是這是你年多的時間,讓我學到了太多終身受益的知識,鍛煉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也正是在這幾年的時間里,我真正成長和成熟起來。同時,也正是因為這是成長的幾年,整個過程有成績也有遺憾,這些遺憾,才是我真正學東西的地方,但是這些遺憾不可避免地阻礙了我的發展,對此,我深感惋惜。

繼續下去,我怕自己會丟掉原有的激情和責任感,這對于公司和我個人的發展都是不利的。因此,我決定離開,雖然我依然懷念著這個團隊。但我堅信,沒有了我,會有更優秀的人才補充上來,這個團隊依然是充滿了活力與拼搏。

我也愿意把這種離開看做是一次失敗,失敗并不完全是一件壞事,因為只有失敗才能夠讓人學到足夠的東西,也只有失敗,才有能力把人最終引向成功。我會重新調整自己,繼續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我會用我的青春和熱血去追求每一縷屬于理想的陽光。

最后,我想感謝同事們的關心和幫助,感謝領導的提攜和照顧。沒有你們,我不可能有這么豐富和美好的一個回憶。

祝愿公司在以后的日子里穩步發展,祝領導和同事在以后的日子里工作順利。

此致

敬禮!

辭職人:__x

20__年__月__日

辭職申請書2尊敬的__總:

此刻,我帶著復雜而沉重的心情寫這封辭職信。您對我的關愛猶如父輩對子女的關愛,讓我在這個寒冷的冬季感覺到無限溫暖。您期望我能留下來與您一起完成未盡的事業,但昨日與父親通過電話促膝長聊后,父親依然堅持自己的意見,認為我奔波在外沒有太多的意義,更況家中老人年事已高,期望兒孫能在身邊,能有個穩定的工作,最終命我于本周六返家。

這里,沒有太多讓我留念的地方,除了您。是您把我親手招聘到公司,讓我有機會在一個熟悉的行業中繼續追逐著自己的理想,即使工作中犯了點小錯,您總是寬容地面對和耐心地指導,從不責備與抱怨;在生活中,您總是以父親般的關愛對我,讓我這個在外的游子深感父親般的溫暖。正是這些,讓我在淚水與心痛中下定決心離開和向你遞出一封辭職申請,這需要多大的勇氣。

公司里從來不缺乏人才,而缺乏善于發現人才的眼睛,我想我的離開,公司很快就會找到更優秀的人才替代我,且我的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新的工作還沒有開始,正是發現和啟用公司已有人才的時候。

您過去是我的領導,現在依然是我的領導,將來即使我不在這里工作,您依然是我的領導!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和不明白的,還期待著您依然以父親般的長者和領導指導我的工作。

尊敬的劉總,我去意已定,請勿相勸。

祝__總身體健康,家庭美滿幸福。

辭職人:__x

20__年x月x日

辭職申請書3尊敬的x總:

您好!

很抱歉在這個時候提出辭職,不過,這個想法其實已經在我心里醞釀了很久,只是到現在才做出決定。

由于x總和公司對我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原本是期待全力以赴和公司一起成長、發展,可長久以來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讓自己很彷徨,否定自己很痛苦,但總是要面對現實,自己的興趣是什么,自已適合做什么,這些問題一直讓我很沮喪,也讓我萌發了辭職的念頭。今年媽媽身體明顯不好,一再生病住院,我希望通過換個環境,能夠照顧到家人,有更多的時間和家人在一起,這些最終讓我確定了辭職的念頭。

在公司的這段時間我得到了很多的機會和挑戰,在專業和管理領域上都學到了很多,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此我非常感謝!在公司工作的日子是我一生中寶貴的經驗財富!

而由此為公司造成的不便,真的很抱歉。同時也希望公司和領導能體恤我的個人實際情況,對我的辭職申請予以批準。

如無問題的話,我離職的時間定在元旦,在離職前的這一個月時間里,我會盡力完成好各項工作,并且會配合公司協助新入員工盡快熟悉崗位的工作內容。謝謝!

申請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辭職申請書4尊敬的院領導,人事科:

首先感謝兩年來醫院及科室的培養,使我在這里得到了很大的磨練及提高,讓我在這里度過了一生中美好的兩年,在這兩年里學習到的知識將使我受益終生!

但是,由于愛人在外地工作,考慮到我們都還年輕,以后的路還有很長,我們不能長期這樣兩地分居,所以我不得不向醫院提出辭去目前的工作,對此為醫院造成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也為我即將離開這樣的工作場所,這樣的好領導好同事而感到遺憾。

望院領導能夠理解我的難處及做法,同時也希望醫院能夠找到合適的人選來接替我目前的工作,使科室能夠正常運行下去以更好地為醫院創造效益,最后祝愿醫院能夠發展得越來越好,更上新臺階!

申請人:__x

辭職申請書5尊敬的某主管:

您好!作為一位在酒店工作了5年多的員工,我對酒店有著一種格外親切的感覺。每個人在他年輕的時候,都有很多第一次,我固然也不例外。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在酒店,我最青春的5年也是在酒店度過的。在這里,我學會了很多東西,能夠跟同事們在一起工作,我覺得很開心,而且更學到了如作甚人、如何處事、如何工作…

在酒店里,領導們也對我十分的關心,從剛進進酒店開始,我就感遭到從上至下的暖和。由于我是酒店里年齡最小的,也歷來沒有在這么大的集體里生活過,自然而然的,心里面就會產生一種被庇護的感覺。這是一種之前在集體里未曾有過的感覺,很溫馨,很自豪,而且它一直陪伴著我,直到我離開……但這類感覺不會隨著我的離開而走遠,我想我永久也不會忘記,究竟我曾生活在一個暖和而又溫馨的集體里。

隨著時間的流逝,斗轉星移,您多年積累的工作經驗與個人才華也得到充分的發揮。這時候的您已成為我們酒店的總經理。您在上任以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與方針,重新定位了酒店的經營策略,不斷地嘗試新的機制與嘉獎、分配辦法,力爭讓酒店的經濟效益不斷邁上新高,也讓酒店員工的福利待遇如芝麻開花一般節節高樊。更讓人敬佩的是,在今年的非典時期,同行中大多數都以停業減薪的方式來躲避這場災難時,您卻以審時度勢的眼光,作出在做好預防工作的同時繼續經營的決定,酒店也因此沒有為客源的減少而遭到大的損失,職工的正常收進與福利也未遭到任何的影響。可能這一切的一切在您眼里看來或許只是為員工辦了一點實事而已,可在我們眼里,在我們心里都以為這才是一件大事,這才是為員工謀利益的舉動,這才是一名被員工在心里面所認可的老總!而我,作為這個集體的一分子,更加感覺到您對員工的關心與培養。

您肯定想到,酒店要想在競爭劇烈的社會中立于不敗之地,人才的培養與發展是不可忽視的環節之一;對酒店里為數未幾的年輕人來講,要想在酒店里得到長足的發展,就必須得到管理的崗位上往鍛煉不可。恰正是在酒店飛速發展的時刻,您也成心識的讓我走到了管理的崗上來,希看我從中能夠學到一些管理的經驗和處理各種關系的辦法,為酒店的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這是我人生中的又一個“第一”次,即第一次在工作中得到升職,對一個初涉社會沒多久的年輕人來講,它是一種鼓勵,一種鞭策,一種鍛煉,對我而言,這正是您對我工作的一種肯定,給我的一種鼓舞。在這里,我非常感謝您給我的這次機會,也想借此在這里向您說一聲:“謝謝”!

人往高處走,這句千古不變的名言仿佛在甚么時候都非常適用,但是對我來講,講這句話時,聲音是梗咽的,由于我馬上就要離開我工作了5年多的酒店,離開與我并肩工作了5年多時間的同事和關心我的領導們。當我做出這個決定的時候,心中的波濤久久不能停息。而在我把這個決定告知您的時候,您又是那樣的通情達理,不但苦口婆心地替我權衡利弊,分析情況,提示我要做好家人的解釋工作,而且又在辦理手續方面給予我各種便利和一定的補償,我真的不知該說甚么才好。或許,千言萬語也抵不過一句感謝,我想再對您說一聲“謝謝您”!萬水千山多變換,人生如同戲一場。人的一生可能都要扮演很多角色,也可能要走過很多的路才能到達一定高度,獲得一些成績,得到眾人的認可,成為主演。

篇5

辭職申請書員工1尊敬的領導:

首先,我想感謝__公司給我的工作機會,感謝在__公司工作的時光。我對這寶貴的時光充滿著感情。

進入__公司是我第一份正式的工作,從20__年__月進入公司,到現在已經x年有余,一直還記得最初面試,復試,實習的點點滴滴。正是這x年的時間,讓我完成了從一個學生到一個社會人的轉變,正是這是你年多的時間,讓我學到了太多終身受益的知識,鍛煉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也正是在這幾年的時間里,我真正成長和成熟起來。同時,也正是因為這是成長的幾年,整個過程有成績也有遺憾,這些遺憾,才是我真正學東西的地方,但是這些遺憾不可避免地阻礙了我的發展,對此,我深感惋惜。

繼續下去,我怕自己會丟掉原有的激情和責任感,這對于公司和我個人的發展都是不利的。因此,我決定離開,雖然我依然懷念著這個團隊。但我堅信,沒有了我,會有更優秀的人才補充上來,這個團隊依然是充滿了活力與拼搏。

我也愿意把這種離開看做是一次失敗,失敗并不完全是一件壞事,因為只有失敗才能夠讓人學到足夠的東西,也只有失敗,才有能力把人最終引向成功。我會重新調整自己,繼續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我會用我的青春和熱血去追求每一縷屬于理想的陽光。

最后,我想感謝同事們的關心和幫助,感謝領導的提攜和照顧。沒有你們,我不可能有這么豐富和美好的一個回憶。

祝愿公司在以后的日子里穩步發展,祝領導和同事在以后的日子里工作順利。

此致

敬禮!

辭職人:__x

20__年__月__日

辭職申請書員工2尊敬的__總:

此刻,我帶著復雜而沉重的心情寫這封辭職信。您對我的關愛猶如父輩對子女的關愛,讓我在這個寒冷的冬季感覺到無限溫暖。您期望我能留下來與您一起完成未盡的事業,但昨日與父親通過電話促膝長聊后,父親依然堅持自己的意見,認為我奔波在外沒有太多的意義,更況家中老人年事已高,期望兒孫能在身邊,能有個穩定的工作,最終命我于本周六返家。

這里,沒有太多讓我留念的地方,除了您。是您把我親手招聘到公司,讓我有機會在一個熟悉的行業中繼續追逐著自己的理想,即使工作中犯了點小錯,您總是寬容地面對和耐心地指導,從不責備與抱怨;在生活中,您總是以父親般的關愛對我,讓我這個在外的游子深感父親般的溫暖。正是這些,讓我在淚水與心痛中下定決心離開和向你遞出一封辭職申請,這需要多大的勇氣。

公司里從來不缺乏人才,而缺乏善于發現人才的眼睛,我想我的離開,公司很快就會找到更優秀的人才替代我,且我的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新的工作還沒有開始,正是發現和啟用公司已有人才的時候。

您過去是我的領導,現在依然是我的領導,將來即使我不在這里工作,您依然是我的領導!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和不明白的,還期待著您依然以父親般的長者和領導指導我的工作。

尊敬的劉總,我去意已定,請勿相勸。

祝__總身體健康,家庭美滿幸福。

辭職人:__x

20__年x月x日

辭職申請書員工3尊敬的x總:

您好!

很抱歉在這個時候提出辭職,不過,這個想法其實已經在我心里醞釀了很久,只是到現在才做出決定。

由于x總和公司對我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原本是期待全力以赴和公司一起成長、發展,可長久以來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讓自己很彷徨,否定自己很痛苦,但總是要面對現實,自己的興趣是什么,自已適合做什么,這些問題一直讓我很沮喪,也讓我萌發了辭職的念頭。今年媽媽身體明顯不好,一再生病住院,我希望通過換個環境,能夠照顧到家人,有更多的時間和家人在一起,這些最終讓我確定了辭職的念頭。

在公司的這段時間我得到了很多的機會和挑戰,在專業和管理領域上都學到了很多,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此我非常感謝!在公司工作的日子是我一生中寶貴的經驗財富!

而由此為公司造成的不便,真的很抱歉。同時也希望公司和領導能體恤我的個人實際情況,對我的辭職申請予以批準。

如無問題的話,我離職的時間定在元旦,在離職前的這一個月時間里,我會盡力完成好各項工作,并且會配合公司協助新入員工盡快熟悉崗位的工作內容。謝謝!

申請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辭職申請書員工4尊敬的院領導,人事科:

首先感謝兩年來醫院及科室的培養,使我在這里得到了很大的磨練及提高,讓我在這里度過了一生中美好的兩年,在這兩年里學習到的知識將使我受益終生!

但是,由于愛人在外地工作,考慮到我們都還年輕,以后的路還有很長,我們不能長期這樣兩地分居,所以我不得不向醫院提出辭去目前的工作,對此為醫院造成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也為我即將離開這樣的工作場所,這樣的好領導好同事而感到遺憾。

望院領導能夠理解我的難處及做法,同時也希望醫院能夠找到合適的人選來接替我目前的工作,使科室能夠正常運行下去以更好地為醫院創造效益,最后祝愿醫院能夠發展得越來越好,更上新臺階!

申請人:__x

辭職申請書員工5尊敬的某主管:

您好!作為一位在酒店工作了5年多的員工,我對酒店有著一種格外親切的感覺。每個人在他年輕的時候,都有很多第一次,我固然也不例外。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在酒店,我最青春的5年也是在酒店度過的。在這里,我學會了很多東西,能夠跟同事們在一起工作,我覺得很開心,而且更學到了如作甚人、如何處事、如何工作…

在酒店里,領導們也對我十分的關心,從剛進進酒店開始,我就感遭到從上至下的暖和。由于我是酒店里年齡最小的,也歷來沒有在這么大的集體里生活過,自然而然的,心里面就會產生一種被庇護的感覺。這是一種之前在集體里未曾有過的感覺,很溫馨,很自豪,而且它一直陪伴著我,直到我離開……但這類感覺不會隨著我的離開而走遠,我想我永久也不會忘記,究竟我曾生活在一個暖和而又溫馨的集體里。

隨著時間的流逝,斗轉星移,您多年積累的工作經驗與個人才華也得到充分的發揮。這時候的您已成為我們酒店的總經理。您在上任以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與方針,重新定位了酒店的經營策略,不斷地嘗試新的機制與嘉獎、分配辦法,力爭讓酒店的經濟效益不斷邁上新高,也讓酒店員工的福利待遇如芝麻開花一般節節高樊。更讓人敬佩的是,在今年的非典時期,同行中大多數都以停業減薪的方式來躲避這場災難時,您卻以審時度勢的眼光,作出在做好預防工作的同時繼續經營的決定,酒店也因此沒有為客源的減少而遭到大的損失,職工的正常收進與福利也未遭到任何的影響。可能這一切的一切在您眼里看來或許只是為員工辦了一點實事而已,可在我們眼里,在我們心里都以為這才是一件大事,這才是為員工謀利益的舉動,這才是一名被員工在心里面所認可的老總!而我,作為這個集體的一分子,更加感覺到您對員工的關心與培養。

您肯定想到,酒店要想在競爭劇烈的社會中立于不敗之地,人才的培養與發展是不可忽視的環節之一;對酒店里為數未幾的年輕人來講,要想在酒店里得到長足的發展,就必須得到管理的崗位上往鍛煉不可。恰正是在酒店飛速發展的時刻,您也成心識的讓我走到了管理的崗上來,希看我從中能夠學到一些管理的經驗和處理各種關系的辦法,為酒店的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這是我人生中的又一個“第一”次,即第一次在工作中得到升職,對一個初涉社會沒多久的年輕人來講,它是一種鼓勵,一種鞭策,一種鍛煉,對我而言,這正是您對我工作的一種肯定,給我的一種鼓舞。在這里,我非常感謝您給我的這次機會,也想借此在這里向您說一聲:“謝謝”!

人往高處走,這句千古不變的名言仿佛在甚么時候都非常適用,但是對我來講,講這句話時,聲音是梗咽的,由于我馬上就要離開我工作了5年多的酒店,離開與我并肩工作了5年多時間的同事和關心我的領導們。當我做出這個決定的時候,心中的波濤久久不能停息。而在我把這個決定告知您的時候,您又是那樣的通情達理,不但苦口婆心地替我權衡利弊,分析情況,提示我要做好家人的解釋工作,而且又在辦理手續方面給予我各種便利和一定的補償,我真的不知該說甚么才好。或許,千言萬語也抵不過一句感謝,我想再對您說一聲“謝謝您”!萬水千山多變換,人生如同戲一場。人的一生可能都要扮演很多角色,也可能要走過很多的路才能到達一定高度,獲得一些成績,得到眾人的認可,成為主演。

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資法人機構是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

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外資金融機構下列事項應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增加業務品種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第五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以中文或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報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六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如要求由授權簽字人簽署,應一并提交該授權簽字人的授權書。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授權書、外國銀行對其中國境內分支機構承擔稅務和債務責任的擔保書、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的意見書(函),應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除外。

第二章機構設立

第一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

第七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銀監會根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不需先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四)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

(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六)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九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符合法律法規對金融業投資人的其他相關要求;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籌建申請書(函),籌建獨資銀行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獨資銀行的名稱、注冊資本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籌建合資銀行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合資銀行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擬設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的章程;

(四)擬設合資銀行合資經營合同;

(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合資各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六)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七)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八)初次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九)申請人的章程;

(十)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十一)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十四條擬設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節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設立

第十七條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銀監會根據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八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應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則不需先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四)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

(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六)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十九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還應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二十一條籌建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籌建申請書(函),籌建獨資財務公司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獨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籌建合資財務公司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擬設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章程;

(四)擬設合資財務公司合資經營合同;

(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合資各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六)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七)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八)初次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九)申請人的章程;

(十)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十一)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二十四條擬設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節外國銀行分行設立

第二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由其總行無償撥付)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根據外國銀行分行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二)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請人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二十九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還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穩定,金融監管當局與銀監會已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條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四)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六)資產質量良好;

(七)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三十二條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外國銀行分行名稱包括中、外文名稱,中文名稱應當標明該外國銀行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分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初次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七)申請人的章程;

(八)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九)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外國銀行分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三十五條擬設外國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行長(總經理)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行長(總經理)的授權書;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外國銀行總行對該擬設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國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節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設立

第三十八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

(二)提出申請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每增設一個分行,申請人應撥付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擬設分行的營運資金;包括擬設分行在內,申請人對其所有境內分行累計撥付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60%。

第三十九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還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七)資產質量良好;

(八)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九)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四十一條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的申請,由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向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分行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董事會同意申請設立分行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分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申請人的章程;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三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四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四十四條擬設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分行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行長(總經理)的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行長(總經理)的授權書;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六條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節同城營業網點設立

第四十七條設立同城支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擬設支行當地設有分行(含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本節下同)或分行以上的機構且正式營業1年以上,且該機構資產質量良好;

(二)擬設支行當地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無因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由外資金融機構總行或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由獨資或合資銀行總行撥付營運資金的,撥付金額應在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之內;由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累計不得超過分行營運資金的60%;由外國銀行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累計不得超過分行可運用營運資金的60%,可運用營運資金是指扣除30%的生息資產之后剩余的營運資金;

(五)具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申請人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一個同城支行;在該申請獲得不同意籌建的批復或獲得開業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再行申請;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八條設立同城支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開業兩個階段。

第四十九條籌建同城支行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同城支行,申請人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籌建申請。

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條申請籌建同城支行,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同城支行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數額和業務范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的發展規劃和組織管理架構;

(三)申請人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五)最近1年新設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一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開業申請表。同城支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開業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籌建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五十二條同城支行開業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同城支行開業,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籌建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申請同城支行開業,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開業的同城支行的名稱、地址、營運資金數額和業務范圍;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背景資料及從業人員情況一覽表;

(五)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的復印件;

(六)營業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的合格證明及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四條同城支行經批準開業的,應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同城支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同城支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設立自助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擬設地設有分行或分行以上的機構,且該機構的資產質量良好;

(二)在擬設地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無因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四)申請人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3個自助銀行。在該申請獲得不同意設立的批復或獲得設立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再行申請;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六條設立自助銀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自助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七條申請設立自助銀行,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的服務種類;

(三)擬設地點的市場分析,內容至少包括目標市場、服務需求和競爭狀況;

(四)擬負責自助銀行日常管理的機構或人員;

(五)安全監控方案及維護措施;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八條設置只提供取款、轉賬和查詢服務的自動取款機(ATM),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備案,并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

第五十九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或者是金融性行業協會會員;

(三)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總代表機構的,應在中國境內已設立5個或5個以上分支機構(含代表機構);

(四)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機構,申請人僅應具備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條件。

第六十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應當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一條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二)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的章程;

(五)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六)申請前3年的年報;

(七)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對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意見書(函),或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

(八)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簡歷、以及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九)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的授權書;

(十)申請人的反洗錢措施;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提交的申請資料不包括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三章機構變更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

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

第六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新入股的股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于股東條件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四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關于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股東的董事會決議;

(三)變動投資額或股權比例的投資各方的董事會決議或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意見書(函),擬受讓方是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認可的意見書(函);

(四)相關股東簽署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五)擬受讓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六)擬受讓方章程、組織結構、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七)擬受讓方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八)擬受讓方最近3年的年報;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

第六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申請變更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第三節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

第六十七條外資法人機構應在其章程所列內容發生變動后一年內提出修改章程的申請。

第六十八條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修改章程,應向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九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修改章程,應向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四)原章程與新章程變動對照表;

(五)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修改章程的法律意見書(函);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節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

第七十條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分為外資金融機構營業性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同城內變更地址兩種情形。

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對新營業場所進行驗收,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在審查過程中,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要求復驗。

第七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營業性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由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外國銀行分行行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擬遷入營業場所的租賃或購買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地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簽署的變更地址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份。

第五節外資金融機構更名

第七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更名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更名,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銀監會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更名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更名;

(二)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更名。

第七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擬更名的,可以申請分兩步或直接辦理更名手續。

第七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請分兩步辦理更名手續的,申請人應在更名前將外國銀行(公司)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外國銀行(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合并(分立)的認可函(批準書)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抄送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的初步申請資料后1個月內以簽署信函的形式確認其擬更名申請。

第七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請分兩步辦理更名手續的,申請人應在更名后30日內提交下列正式申請資料:

(一)新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由新機構填寫的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新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正式批準書;

(四)新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五)新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新機構對中國境內分行的稅務、債務責任擔保書;

(六)新機構的合并財務報表;

(七)新機構的章程;

(八)新機構的董事會名單;

(九)新機構的最大十家股東或主要合伙人名單;

(十)新機構的組織結構圖;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更名時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同時提交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需要的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七十八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直接辦理更名手續的,應提交的申請資料適用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更名的,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外國銀行(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更名的正式批準書;

(三)更名后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或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轉入信貸資產

第八十條外資金融機構轉入信貸資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入信貸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入信貸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該外資金融機構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人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份。

第七節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

第八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動用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三條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動用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書(函)一份。

第四章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第一節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

第八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分為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和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兩種情形。

第八十五條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其中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的內地分行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二)擬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的盈利性指標按內地分行合并考核。

前款第一項所稱開業3年是指自外資金融機構獲準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滿3年,第二項所稱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是指外資金融機構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財務報告顯示盈利。

第八十六條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還應具備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七條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盈利性指標按照其內地分行合并考核;

(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前款第一項所稱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是指外資金融機構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財務報告顯示盈利。

第八十八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申請,由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向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九條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申請人應向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具體內容、擬增加的資本金或撥付的營運資金;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修改的章程(僅限外資法人機構);

(四)擬開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品種

第九十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利用互聯網等開放性網絡或無線網絡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利用掌上電腦等個人數據輔助設備開辦的電子銀行,應經審批。

第九十一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營業性機構;

(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正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在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前一年內,金融機構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

(三)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總體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電子銀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

(四)按照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基礎設施和系統,并對相關設施和系統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

(五)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情況和業務運營設施與系統等,進行了符合監管要求的安全評估;

(六)建立了明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配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七)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具備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八)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二條開辦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網上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業務等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十一條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電子銀行基礎設施設備能夠保障電子銀行的正常運行;

(二)電子銀行系統具備必要的業務處理能力,能夠滿足客戶適時業務處理的需要;

(三)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擊偵測機制;

(四)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服務器可以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置在境外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可以記錄和保存境內業務交易數據的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要求,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滿足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獲準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后,增加或者變更以下電子銀行業務種類,應經審批: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需要審批但金融機構尚未申請批準,并準備利用電子銀行開辦的;

(二)金融機構將已獲批準的業務應用于電子銀行時,需要與證券業、保險業相關機構進行直接實時數據交換才能實施的;

(三)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互聯電子銀行平合開展的;

(四)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種類。

第九十四條開辦、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材料,并向擬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材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提交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申請的電子銀行類型及其擬開展的業務種類;

(三)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

(四)電子銀行業務運營設施與技術系統介紹;

(五)電子銀行業務系統測試報告;

(六)電子銀行安全評估報告;

(七)電子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八)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及相應的規章制度;

(九)電子銀行的管理部門、管理職責,以及主要負責人介紹;

(十)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十六條申請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種類,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提交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增加或變更業務種類的定義和操作流程;

(三)擬增加或變更業務種類的風險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五)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第九十七條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擁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若不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條件的,應具備前款第六項、第七項和以下條件:

(一)應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衍生產品交易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九十八條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九條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開辦的衍生產品品種及性質(代客還是自營、最終用戶還是交易商);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母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基本情況,在華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前景、目標客戶分析,申請人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特長;

(三)業務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衍生產品交易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擬開辦衍生產品的業務模式和發展規劃,境內各分行在擬開辦業務中的職責分工以及交易權限,開辦衍生產品業務后3年的業務規模與盈利預測;

(四)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內容至少包括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指導原則、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體現交易前、中、后臺分離原則)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交易品種及其風險控制制度,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研究與開發的管理制度及后評價制度,交易員守則,交易主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對各級主管人員與交易員的問責制度和激勵約束制度,對前、中、后臺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五)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內容至少包括總行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會計制度,擬開辦的業務品種的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的具體說明;

(六)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以及在衍生產品交易中的職責;

(七)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內容至少包括總行關于交易限額設定以及授權管理制度,對境內各分行的風險敞口限額、止損限額的設定和管理;

(八)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九)銀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不具備本辦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衍生產品交易系統實時進行,由其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外資金融機構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行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第四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

第一百條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記錄;

(八)外國銀行只能由其在中國境內的一個分行開辦,獨資銀行及合資銀行只能由其總部開辦。

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請人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為從事該項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申請人最近1年的年報;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三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經審批: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零五條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個人理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零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由其總行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由其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開辦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

第一百零七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開辦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包括:

(一)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

(二)申請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

第一百零八條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或者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的申請、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的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備案回復,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

第一百零九條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或者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外資金融機構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從事該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金融機構擬申請在中國境內兩家或兩家以上分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提交申請資料。

第五章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一十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有10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5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包括本科,下同)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外資法人機構章程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

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外資法人機構章程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

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

第一百一十八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二十條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一百二十一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

(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二十二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分為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和更換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兩種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條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隨機構設立申請一并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分行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申請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應向分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

(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二十八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4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6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三十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應向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

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

第一百三十二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一百三十五條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6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七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至銀監會;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三十九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3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四十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分為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和更換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兩種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條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隨機構設立申請一并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換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三)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機構終止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

第一百四十四條外資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準后自行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百四十五條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應在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的,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解散決議;

(三)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同意該機構自行解散的確認函;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關閉

第一百四十七條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關閉中國境內分行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至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董事會關閉分行的決議;

(三)外國銀行應提交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后申請提取生息資產,由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提取生息資產,應向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條申請提取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的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清算組組長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關于清算情況的報告;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關閉

第一百五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關閉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關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申請關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第四節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

第一百五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銀監會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停業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銀監會提出復業申請;未能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復業的申請,由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應向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的,應向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篇7

第三條資格審查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機構,下同)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條資格審查活動應當接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投標申請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提倡實行資格后審,具體審查方式由招標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第六條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專門的章節,明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資格后審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其中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應當清晰明確,易于準確判定。

采用資格后審的,評標報告中應當增加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內容。

第七條采用預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的性質和特點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須知;

(二)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

(三)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資料的目錄。

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須知內容包括:工程概況、資金來源落實情況以及招標人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等;招標人允許投標申請人選擇招標標段的規定(如有標段劃分);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確定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合格且被確定為參加投標的投標申請人)的方式、方法;資格預審申請書的遞交及資格預審的時間安排、預審結果的通知與確認等。

第八條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包括必選條件和可選條件,招標人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置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

資格預審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條件應與招標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條資格預審文件一經發出,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將更改的內容通知所有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更改涉及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的,還應當重新招標公告,并將更改的內容在重新的招標公告中明確。

招標人按照前款規定重新招標公告的,已經獲取了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應當重新報名、重新獲取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出售的,已經獲取了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應當免費獲得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條投標申請人應當根據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書。資格預審申請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的企業概況;

(二)企業及項目經理完成的類似及以上工程情況;

(三)在建工程一覽表;

(四)擬派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情況;

(五)擬分包企業情況;

(六)滿足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所需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對所提供的資料無弄虛作假內容的聲明(格式由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

(八)招標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投標的,還應當提供聯合體的情況。

第十一條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截止至投標申請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時間應視工程情況及資審內容多少確定,應當給投標申請人準備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留出合理的時間。

第十二條在資格預審過程中,招標人有權要求投標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澄清,并可對重要的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合格必須滿足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所有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以下條件屬于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必選條件(即招標人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必選的,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合格至少應當滿足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三)企業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

(四)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滿足招標公告要求;

(五)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六)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重要內容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七)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項目經理無在建工程,或者雖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全部施工任務已臨近竣工階段,并已經向原發包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原發包人同意其參加其他工程項目的投標競爭;

(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等級許可的從事建筑活動范圍的規定,合理設置企業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要求以及企業的資質類別要求。若因工程技術原因,需要對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提高一個等級要求的,必須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是指: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招標人必選的必要合格條件外,招標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選擇、作為資格預審合格的必要條件的條件。

小型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業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或省優工程;

(四)項目經理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或省優工程;

(五)企業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六)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七)項目經理獲得過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較大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業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省優工程;

(四)項目經理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省優工程;

(五)企業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六)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得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七)項目經理獲得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各項可選條件中,只要企業或項目經理承擔過、獲得過即可,不應當增加個數要求;上述條件中的獲獎條件還應當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優工程的有效期為二年,市優工程的有效期為一年;省級“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的有效期為二年,省轄市級的為一年;部級“優秀項目經理”的有效期為三年,省級的為二年,省轄市級的為一年。

第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只選擇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必選必要合格條件而不選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選必要合格條件。在該種情況下,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9家,則招標人可以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也可以通過隨機抽簽方式從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于9家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允許招標人再增加可選必要合格條件以達到減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數量的目的。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慎重選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選必要合格條件。

如果因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設置過多、過高,導致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重新招標公告,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直至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少于9家為止。

招標人按照前款規定,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后,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9家,則招標人可以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也可以通過隨機抽簽方式從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于9家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若招標人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直至將原來設定的全部可選必要合格條件全部取消后,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仍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資格預審工作終止。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重新招標公告、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已經遞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書的投標申請人。已經參加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應當重新報名、重新獲取資格預審文件、重新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資格預審文件出售的,已經參加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應當免費獲得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第二十條對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標人邀請全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采用“隨機抽簽法”確定規定數量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舉行隨機抽簽活動的時間和地點(隨機抽簽活動的時間和地點也可以在招標公告中明確),并將資格預審不合格的具體原因告知資格預審不合格的單位。

隨機抽簽活動應當按照預定的時間和規定的程序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并邀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隨機抽簽的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第二十二條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隨機抽簽法”確定潛在投標人的,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可以采用“評分排名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

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的,投標申請人首先必須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必選條件,除上述條件外招標人應當制定具體的“評分排名辦法”,在招標公告之前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

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以及將要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辦法規定的“評分排名法”的適用范圍和評審內容進行細化,出臺“評分排名法”的實施細則。

“評分排名法”的評審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業績:包括企業承擔類似工程情況,企業承擔類似工程獲獎情況,企業承擔的工程獲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情況;

(二)項目經理業績:包括項目經理承擔類似工程情況,項目經理承擔類似工程獲獎情況,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情況;

(三)企業信譽:企業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獲得過“重合同、守信用”稱號等;

(四)項目經理信譽:項目經理獲得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第二十四條資格預審結束、潛在投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確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地點;向非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中應當寫明具體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五條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寫出資格預審報告,與招標文件一并報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

資格預審報告應當載明工程概況、資格預審工作情況、評審結果、潛在投標人確定的方法及過程,投標申請人未被確定為潛在投標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投標申請人有權了解本單位的資格預審情況,招標人應對投標申請人提出的疑問給予答復。投標申請人如認為招標人的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投訴。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后,應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11號令)進行處理。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可能存在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招標人下達行政監督意見書,通知招標人暫停招標事宜。

第二十七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若潛在投標人的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涉及到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的應征得招標人同意,并須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更新,以證明其仍能滿足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若達不到相應的資格條件,其投標將被拒絕。

若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已經確定個別潛在投標人無法滿足相應條件,或者個別潛在投標人確認將不參加投標,招標人不能以此為由補充名額,允許其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1000萬元之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400萬元之間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較大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上述小型、一般和較大工程的規模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有關項目經理與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有關問題按建設部建市[2003]86號《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類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規模、面積、造價、層次、跨度、結構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藝、特殊施工技術等方面與招標工程相類似。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部分指標,對“類似工程”加以明確界定,并在招標公告以及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第十六條所稱的有效期,從發證或發文之日起算起。若發證、發文時間不一致,以發文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二條資格預審過程中的有關證書、文件等業績證明材料,投標申請人必須提供原件核實。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原件的,復印件必須經原發證部門蓋章確認。

篇8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相關醫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保健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急救站,以及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護理院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駐軍、武警部隊對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建審批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衛生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籌建醫療機構,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  申請籌建醫療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選址報告;

(三)資信證明。

個人(含坐堂醫)申請籌建醫療機構,還應提交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證明及本市常住戶籍證明。

兩個以上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共同申請籌建醫療機構的,還應提交由各方簽署的協議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籌建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在職、停薪留職、因病退職退休人員,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者以及被吊銷執業證書、被開除公職或除名的醫務人員;

(三)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患傳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籌建醫療機構,按下列規定申請和審批:

(一)3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院、療養院,200張床位以上的中醫院和三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金港新區籌建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各類醫療機構,或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上不滿30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院、療養院,以及100張以上床位不滿200張床位的中醫院、二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下床位的各類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經審查批準籌建醫療機構的,由批準機關頒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三章  執業登記與校驗

    第十條  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下列材料,按籌建申請批準程序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一)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二)建筑設計及供電、上下水等公共設施平面圖;

(三)驗資證明;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單、有關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健康證明。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醫務室和保健所申辦執業登記手續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申請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及數量清單。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無菌操作和業務技術等基本知識、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符合執業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賣、出借、轉讓。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數量的,應填寫《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個體醫療機構不允許變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因故停業7日以上的,應經原登記機關批準。其中,停業30日以上1年以內的,應交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停業超過1年的,由登記機關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行校驗制度。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每3年校驗一次;其他醫療機構每年校驗一次。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持校驗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評審合格證書、校驗期內年度工作報告等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登記機關應自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延緩校驗期:

(一)評審不合格或未參加評審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內的;

(三)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的;

(四)違反毒藥、麻藥藥品管理規定或購置、使用假、劣、過期藥品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發生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責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責任事故尚未妥善處理的;

(七)發生嚴重的院內感染事故的;

(八)醫德醫風惡劣,社會反應強烈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省、市醫療機構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經教育不改正的。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延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醫療機構延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醫療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緊急情況時,應在當地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組織救護、醫療工作。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并按要求參加醫療機構等級評審。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外單位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

(二)推銷藥品、保健品或醫療、保健器械;

(三)將醫療場所對外出租或承包經營;

(四)利用不正當手段招徠患者就醫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經批準、假冒偽劣、過期、失效的診療試劑和藥品;

(六)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社會性體檢、傳染病診治、中止妊娠、節育、助產手術等專項技術服務;

(七)不具備搶救條件從事靜脈輸液和青霉素類藥物注射;

(八)針灸、推拿、醫療咨詢等單項服務的機構銷售藥品;

(九)不按本單位處方箋提供藥品;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無批準文號的醫療設備與器械;

(十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分支機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牌匾、印章、銀行帳戶、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各種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同;核準登記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使用第一名稱。

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本(冊)、處方箋、各種檢查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等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冒用。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屬對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按規定出具診療記錄;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消毒和隔離制度,污水和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條  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地組織義診活動,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刊登、播發、張貼醫療廣告,應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與外地進行醫療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外地衛生技術人員來本市醫療機構從事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省、市物價、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為社會服務的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出具大連市醫療機構統一醫療費收據。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從事診療活動,應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其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應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有關病歷和資料應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偽造、隱藏和銷毀;因注射、服藥、輸液、輸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9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指導全國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

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對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每年應將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情況及時向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上報。

第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等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終止、撤銷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或者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文件的審查申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不含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在障礙消除后,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證明。

第十條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人須向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書面申請,如確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行政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書上應有申請人的簽字或簽章。

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上述情況,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與其他同級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凡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必須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或者其他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送交本單位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

第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形式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不屬于法定行政復議范圍的;

(二)超過法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且無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一經受理,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的日期,屬直接從郵遞渠道收到或者從復議機關其他部門、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轉來的,由復議機構的簽收章確認;屬申請人當面遞交的,由復議機構經辦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遞交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決定停止執行的,應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對依法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復議決定。審查前,復議機構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確定行政復議工作人員;

(二)明確復議參加人;

(三)按規定發送復議法律文書。

復議機構審查復議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機關內相關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一)申請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四)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

復議機構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時,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和依據。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應注明相應的證據材料和出處;

(三)對申請人的復議要求、所述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和必要的舉證;

(四)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查閱有關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復議機構提出申請,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

(二)查閱時,應有復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場;

(三)查閱時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增添、取走查閱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況;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復;

(五)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依據;

(六)復議機關的復議結論;

(七)不服復議結論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日期和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對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審查終結作出復議決定后,復議機構應對有關復議的所有法律文書和材料進行認真清理、鑒別和編號,及時歸檔。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三十日內,將復議情況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人員必須精通法律和廣播電影電視業務,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復議工作的資金和工作條件,保持復議人員的相對穩定。

篇10

您好!

祝公司項目順利推進創造輝煌,祝公司的領導和同事們前程似錦鵬程萬里!

您好!作為一名在酒店工作了5年多的員工,我對酒店有著一種格外親切的感覺。每一個人在他年輕的時候,都有很多第一次,我當然也不例外。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在酒店,我最青春的5年也是在酒店度過的。在這里,我學會了很多東西,能夠跟同事們在一起工作,我覺得很開心,而且更學到了如何為人、如何處事、如何工作…

在酒店里,領導們也對我十分的關心,從剛進入酒店開始,我就感受到從上至下的溫暖。因為我是酒店里年齡最小的,也從來沒有在這么大的集體里生活過,自然而然的,心里面就會產生一種被呵護的感覺。這是一種以前在集體里未曾有過的感覺,很溫馨,很自豪,而且它一直陪伴著我,直到我離開……但這種感覺不會隨著我的離開而走遠,我想我永遠也不會忘記,畢竟我曾經生活在一個溫暖而又溫馨的集體里。

隨著時間的流逝,斗轉星移,您多年積累的工作經驗與個人才華也得到充分的施展。這時的您已成為我們酒店的總經理。您在上任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與方針,重新定位了酒店的經營策略,不斷地嘗試新的機制與獎勵、分配辦法,力爭讓酒店的經濟效益不斷邁上新高,也讓酒店員工的福利待遇如芝麻開花一般節節高樊。更讓人欽佩的是,在今年的非典時期,同行中大多數都以停業減薪的方式來躲避這場災難時,您卻以審時度勢的目光,作出在做好預防工作的同時繼續經營的決定,酒店也因此沒有為客源的減少而受到大的損失,職工的正常收入與福利也未受到任何的影響。可能這一切的一切在您眼里看來也許只是為員工辦了一點實事而已,可在我們眼里,在我們心里都認為這才是一件大事,這才是為員工謀利益的舉動,這才是一位被員工在心里面所認可的老總!而我,作為這個集體的一份子,更加感覺到您對員工的關心與培養。

您肯定想到,酒店要想在競爭激烈的社會中立于不敗之地,人才的培養與發展是不可忽視的環節之一;對于酒店里為數不多的年輕人來說,要想在酒店里得到長足的發展,就必須得到管理的崗位上去鍛煉不可。恰恰是在酒店飛速發展的時刻,您也有意識的讓我走到了管理的崗上來,希望我從中能夠學到一些管理的經驗和處理各種關系的辦法,為酒店的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這是我人生中的又一個“第一”次,即第一次在工作中得到升職,對于一個初涉社會沒多久的年輕人來說,它是一種激勵,一種鞭策,一種鍛煉,對我而言,這正是您對我工作的一種肯定,給我的一種鼓舞。在這里,我非常感謝您給我的這次機會,也想借此在這里向您說一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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