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9 12:25:3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糕點產品包括以糧、油、糖、蛋等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輔料,并經調制、成型、熟制、包裝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如月餅、面包、蛋糕等。包括:烘烤類糕點(酥類、松酥類、松脆類、酥層類、酥皮類、松酥皮類、糖漿皮類、硬酥類、水油皮類、發酵類、烤蛋糕類、烘糕類等);油炸類糕點(酥皮類、水油皮類、松酥類、酥層類、水調類、發酵類、上糖漿類等);蒸煮類糕點(蒸蛋糕類、印模糕類、韌糕類、發糕類、松糕類、棕子類、糕團類、水油皮類等);熟粉類糕點(冷調韌糕類、熱調韌糕類、印模糕類、片糕類等)等。申證單元為1個,即糕點(烘烤類糕點、油炸類糕點、蒸煮類糕點、熟粉類糕點、月餅)。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糕點(烘烤類糕點、油炸類糕點、蒸煮類糕點、熟粉類糕點、月餅)。糕點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4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生產的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包括原輔料處理、調粉、發酵(如發酵類)、成型、熟制(烘烤、油炸、蒸制或水煮)、冷卻和包裝等過程。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等。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微生物指標超標。
2. 油脂酸敗(酸價、過氧化值超標等)。
3. 食品添加劑超量、超范圍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糕點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并具備防蠅、防蟲、防鼠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糕點生產企業應具備原料庫、生產車間和成品庫。須冷加工的產品應設專門加工車間,應為封閉式,室內裝有空調器、紫外線滅菌燈等滅菌消毒設施,并設有冷藏柜。生產發酵類產品的須設發酵間(或設施)。
用糕點進行再加工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冷加工車間。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糕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調粉設備(如和面機、打蛋機);
2. 成型設施(如月餅成型機、桃酥機、蛋糕成型機、酥皮機、印模等);
3. 熟制設備(如烤爐、油炸鍋、蒸鍋);
4. 包裝設施(如包裝機)。
生產發酵類產品還應具備發酵設施(如發酵箱、醒發箱)。
用糕點進行再加工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企業生產糕點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生產糕點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必備的產品出廠檢驗設備:
(一)天平(0.1g);
(二)分析天平(0.1mg);
(三)干燥箱;
(四)滅菌鍋;
(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
(六)微生物培養箱;
(七)生物顯微鏡。
七、檢驗項目
糕點的發證檢驗、定期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兩次。
八、抽樣方法
本細則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糧食、畜禽肉、水產品、果蔬等為主要原料,采用熱加工后快速冷卻工藝生產,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預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溫條件下貯存、運輸及銷售的提供給消費者的經加熱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
已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管理的盒飯不適用本細則。
冷鏈食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其產品類別編號按其他食品類別進行編制。生產許可要注明相應的產品品種,即其他食品[冷鏈食品(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生產許可證附頁須注明獲得許可生產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的具體品種明細。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
二、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一)管理制度審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對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產原料管理制度,原輔料采購制度,技術標準、工藝文件及記錄管理制度,過程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產品防護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人員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產品留樣制度、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制度、問題報告制度等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場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照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以下場所要求。
1. 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總使用面積應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原料處理車間(清洗區、解凍區、切配區、洗蛋間等)、原料貯存間、熱加工車間、冷卻車間、內包車間、外包車間、工器具清洗間(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等,輔助設施包括檢驗室、原輔料倉庫(冷凍庫、冷藏庫、常溫庫等)、包材倉庫、成品冷庫等,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使用面積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處理車間應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臺案,清洗槽和加工臺案的數量或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應明確標識。
3. 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冷卻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車間應有溫度控制及監控設施。
4. 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生產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油煙、排水等條件,有低溫要求的加工場所應配有降溫設施,生產區應配有排污、殺菌、防蠅、防蟲、防鼠等設施。
5. 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區域的劃分要明確,且應相互分隔,并有顯著標識加以區分。
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包括內包車間、冷卻車間等場所。準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次于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熱加工車間、工用具保潔車間等。一般作業區,即清潔度要求低于準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原料加工車間、外包裝間、工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原料貯存場所等。
6. 企業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每年應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查。清潔作業區內部隔斷、地面應采用符合生產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氣應進行殺菌消毒或凈化處理。日常運行中,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檢測和監測按照下表進行。
冷鏈食品生產清潔作業區動態標準控制表
7. 企業應保證全程冷鏈條件,包括冷藏貯存、冷藏運輸、冷藏銷售條件。
(三)設備核查
應核查《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申報生產能力和企業擁有的生產設備數量、參數的適應程度。
1.必備的生產設備(根據生產工藝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設備(如清洗槽、洗菜機、去皮機等)
(2) 解凍設施 (如化凍設施等)
(3)切配設備(如切菜機、切肉機、絞肉機、切絲機、切丁機等)
(4)熟制設備(如炊飯設備、炒鍋、蒸汽夾層鍋、焯燙機、油炸機、燒烤機、蒸箱等)
(5)速冷設備(如真空冷卻設備、速冷庫等,并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6)熱力消毒設備、滅菌設備(如針對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裝設備(包裝機、計量稱重設備、與包裝設備聯動的自動打碼機等)
(8)金屬探測器。
2. 必備的檢驗設備
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應審查企業提交的檢驗設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書面報告。配備與檢驗能力和工作量相適宜的儀器設備,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滅菌鍋;4、微生物培養箱;5、顯微鏡;6、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鍋等。
(四)設備布局、基本工藝流程、關鍵控制點
1. 設備布局
設備的布局應當符合工藝的需要。
2. 基本工藝流程
原料摘洗(解凍)切配熟制、調理(滅菌)速冷降溫包裝成品(金屬檢測)貯存冷鏈運輸及銷售
3. 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采購、處理:符合接收標準,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凍:溫度的控制;
(3)調理熱加工:加熱時間、中心溫度控制;
(4)快速冷卻:時間、溫度控制,確保食品燒熟后在短時間內將其中心溫度降至
(5)包裝、冷藏、運輸及銷售:溫度控制,確保食品在10℃的條件下進行貯存、運輸、陳列和銷售。
(6)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及添加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2760的規定。
速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三、產品相關標準
SB/T10648《冷藏調制食品》、SB/T10652《米飯、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關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四、標簽和標志、包裝、貯存、運輸、銷售
冷鏈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
冷鏈食品的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相關規定。
冷鏈食品的包裝容器及其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銷售的包裝應完整、不易散包。
冷鏈食品貯存冷藏庫庫溫應在0℃~10℃范圍內。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冷鏈運輸車應具有溫度監控設備,且溫度應保持在0℃~10℃。
冷鏈食品應在溫度0℃~10℃范圍內冷藏柜陳列,不應裸露銷售。
五、保質期
(一)冷鏈食品的保質期依企業標準執行,保質期限一般為24小時至48小時。企業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學的食品安全依據,以及第三方產品保質期測試實驗合格的基礎上,自行確定保質期。
(二)保質期限起始時間從產品包裝結束起計算,要求精確到小時、分鐘。
六、檢驗項目
冷鏈食品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致病菌、過氧化值、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
出廠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進行檢驗,至少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等。
企業應對每批產品進行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過氧化值(油炸類食品)等項目檢測;每日至少對1批次產品進行致病菌項目檢測;每月至少對2批次產品進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項目檢測。
冷鏈食品型式檢驗按該產品執行的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企業每年至少進行2次型式檢驗。
企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產品進行檢測,但應保持檢測結果準確。企業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檢(致病菌可委托檢驗)。
七、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每個品種均應抽取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單上按該產品的具體名稱填寫。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個最小包裝,隨機抽取20個最小包裝。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樣品應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不允許分裝,不允許實施委托加工行為。
速凍食品生產發展狀況速凍食品是指以米、面、雜糧等為主要原料,以肉類、蔬菜等為輔料,經加工制成各類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凍工藝制成并可以在凍結條件下運輸儲存及銷售的各類主食品,如速凍包子、速凍餃子、速凍湯圓、速凍饅頭、花卷、春卷等。
《20xx-20xx年中國速凍食品行業產銷需求與投資預測分析報告》數據顯示,目前,水餃、湯圓、面點、粽子、餛飩,是目前速凍市場的前五強,其中水餃約占整個速凍食品銷售額的50%以上,湯圓約占據20%的市場份額,面點、粽子、餛飩、春卷及地方特色小吃等約占的30%左右。
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節奏的加快,我國速凍行業迅速成長,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每年產量以超過20%的速度增長,成為食品行業中的新星。經過20xx年之前的價格戰洗牌,目前速凍食品行業已經形成以三全、思念、龍鳳和灣仔碼頭為領軍的品牌陣營,速凍食品市場將迎來新一輪的發展。
本細則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糧食、畜禽肉、水產品、果蔬等為主要原料,采用熱加工后快速冷卻工藝生產,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預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溫條件下貯存、運輸及銷售的提供給消費者的經加熱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
已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管理的盒飯不適用本細則。
冷鏈食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其產品類別編號按其他食品類別進行編制。生產許可要注明相應的產品品種,即其他食品[冷鏈食品(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生產許可證附頁須注明獲得許可生產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的具體品種明細。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
二、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一)管理制度審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對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產原料管理制度,原輔料采購制度,技術標準、工藝文件及記錄管理制度,過程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產品防護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人員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產品留樣制度、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制度、問題報告制度等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場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照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以下場所要求。
1. 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總使用面積應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原料處理車間(清洗區、解凍區、切配區、洗蛋間等)、原料貯存間、熱加工車間、冷卻車間、內包車間、外包車間、工器具清洗間(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等,輔助設施包括檢驗室、原輔料倉庫(冷凍庫、冷藏庫、常溫庫等)、包材倉庫、成品冷庫等,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使用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
原料處理車間應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臺案,清洗槽和加工臺案的數量或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應明確標識。
3. 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冷卻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車間應有溫度控制及監控設施。
4. 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生產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油煙、排水等條件,有低溫要求的加工場所應配有降溫設施,生產區應配有排污、殺菌、防蠅、防蟲、防鼠等設施。
5. 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區域的劃分要明確,且應相互分隔,并有顯著標識加以區分。
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包括內包車間、冷卻車間等場所。準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次于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熱加工車間、工用具保潔車間等。一般作業區,即清潔度要求低于準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原料加工車間、外包裝間、工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原料貯存場所等。
6. 企業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每年應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查。清潔作業區內部隔斷、地面應采用符合生產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氣應進行殺菌消毒或凈化處理。日常運行中,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檢測和監測按照下表進行。
冷鏈食品生產清潔作業區動態標準控制表
7. 企業應保證全程冷鏈條件,包括冷藏貯存、冷藏運輸、冷藏銷售條件。
(三)設備核查
應核查《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申報生產能力和企業擁有的生產設備數量、參數的適應程度。
1.必備的生產設備(根據生產工藝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設備(如清洗槽、洗菜機、去皮機等)
(2) 解凍設施 (如化凍設施等)
(3)切配設備(如切菜機、切肉機、絞肉機、切絲機、切丁機等)
(4)熟制設備(如炊飯設備、炒鍋、蒸汽夾層鍋、焯燙機、油炸機、燒烤機、蒸箱等)
(5)速冷設備(如真空冷卻設備、速冷庫等,并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6)熱力消毒設備、滅菌設備(如針對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裝設備(包裝機、計量稱重設備、與包裝設備聯動的自動打碼機等)
(8)金屬探測器。
2. 必備的檢驗設備
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應審查企業提交的檢驗設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書面報告。配備與檢驗能力和工作量相適宜的儀器設備,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滅菌鍋;4、微生物培養箱;5、顯微鏡;6、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鍋等。
(四)設備布局、基本工藝流程、關鍵控制點
1. 設備布局
設備的布局應當符合工藝的需要。
2. 基本工藝流程
原料摘洗(解凍)切配熟制、調理(滅菌)速冷降溫包裝成品(金屬檢測)貯存冷鏈運輸及銷售
3. 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采購、處理:符合接收標準,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凍:溫度的控制;
(3)調理熱加工:加熱時間、中心溫度控制;
(4)快速冷卻:時間、溫度控制,確保食品燒熟后在短時間內將其中心溫度降至
(5)包裝、冷藏、運輸及銷售:溫度控制,確保食品在10℃的條件下進行貯存、運輸、陳列和銷售。
(6)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及添加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2760的規定。
三、產品相關標準
SB/T10648《冷藏調制食品》、SB/T10652《米飯、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關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四、標簽和標志、包裝、貯存、運輸、銷售
冷鏈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
冷鏈食品的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相關規定。
冷鏈食品的包裝容器及其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銷售的包裝應完整、不易散包。
冷鏈食品貯存冷藏庫庫溫應在0℃~10℃范圍內。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冷鏈運輸車應具有溫度監控設備,且溫度應保持在0℃~10℃。
冷鏈食品應在溫度0℃~10℃范圍內冷藏柜陳列,不應裸露銷售。
五、保質期
(一)冷鏈食品的保質期依企業標準執行,保質期限一般為24小時至48小時。企業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學的食品安全依據,以及第三方產品保質期測試實驗合格的基礎上,自行確定保質期。
(二)保質期限起始時間從產品包裝結束起計算,要求精確到小時、分鐘。
六、檢驗項目
冷鏈食品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致病菌、過氧化值、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
出廠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進行檢驗,至少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等。
企業應對每批產品進行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過氧化值(油炸類食品)等項目檢測;每日至少對1批次產品進行致病菌項目檢測;每月至少對2批次產品進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項目檢測。
冷鏈食品型式檢驗按該產品執行的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企業每年至少進行2次型式檢驗。
企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產品進行檢測,但應保持檢測結果準確。企業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檢(致病菌可委托檢驗)。
七、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每個品種均應抽取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單上按該產品的具體名稱填寫。
第二條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內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審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指定承擔發證檢驗任務的產品檢驗機構,統一管理核查人員資質以及審批發證等工作。
第六條根據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負責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具體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承擔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承擔起草相關產品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實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員技術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恪盡職守、熱情服務、嚴格把關。
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
第二章生產許可程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二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根據相關產品的特點,行業發展狀況和國家有關政策,組織起草產品實施細則。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根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批準產品實施細則。對產品實施細則作特殊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和審查機構根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組織或者配合組織產品實施細則的宣貫工作。
第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的進度安排,以登報、上網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企業,并負責組織企業的申報工作。審查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企業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1)。
第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2)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
第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二節審查與決定
第十八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企業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其中一項不合格即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
第十九條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
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同時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條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第二十一條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并提前5日通知企業。
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應當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審查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四條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經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第二十五條檢驗機構應當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并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由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并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
第二十八條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判定企業審查不合格時,應當及時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相關產品的發證情況還要及時通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
第三十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
第三十一條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需要增加申請項目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增項手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二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而修訂實施細則時,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根據需要組織必要的補充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三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審查機構和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公眾有權查閱。企業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5年。
第三節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企業核查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審查機構實施抽查;審查機構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實施抽查。
第三十六條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制訂監督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組組成、具體檢查時間以及被檢查企業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檢查計劃應當提前通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檢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由檢查組寫出書面報告及處理建議,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三十九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節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第四十條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第四十一條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書面形式委托所屬單位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新增加的所屬單位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審查合格后,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四十三條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經審查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公告費按證書數量收取。
第四十四條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
第五節委托加工備案
第四十五條從事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
第四十六條委托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被委托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五)委托加工產品標注式樣。
第四十八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托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委托加工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承諾,不得隨意改變委托合同和產品標注方式。
第五十條委托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費。
第三章核查人員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核查人員需取得相應資質,方可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核查人員包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五十三條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
(二)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三)熟悉相關產品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
(四)從事質量工作滿5年。
第五十四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注冊,并批準后頒發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五十五條審查員注冊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應當按規定申請換證,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
(二)在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6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
(三)每年至少參加15小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
(四)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
高級審查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并每年至少擔任審查組長3次的,方可按規定換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僅滿足前款規定條件的,可換發審查員證書。
第五十六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員期滿換證申報工作,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為符合換證條件的人員換發證書。
第五十七條審查員申請晉升高級審查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10次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并擔任6次以上審查組長;
(二)每年參加20小時以上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
(三)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八條申請晉級人員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晉級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上報的申請晉級人員進行考核,符合晉級要求的,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頒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第五十九條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為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有關人員。
第六十條申請技術專家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學本科(含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技術職稱;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三)精通相關產品專業知識并屬于相關領域的技術權威。
第六十一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出技術專家備案申請,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可參加企業的實地核查工作。
第六十二條技術專家參加企業實地核查工作時,不作為審查組成員,不參與審查結論的決策。
第六十三條注冊證書持有者應當妥善保管證書,證書遺失或者損毀,應當及時申請補領。
第六十四條核查人員應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企業實地核查。進行核查時,需向被核查企業出示相關證件。
第六十五條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四章審查機構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審查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行機制;
(二)有與開展相關產品審查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三)有適宜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
(四)掌握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了解生產許可證的工作機制和程序;
(五)了解相關產品的行業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
(六)沒有從事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監制、監銷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符合第六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申請承擔相關產品的審查機構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擔相關產品審查機構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四)相關產品的行業發展水平、企業分布和產品檢驗機構的基本情況;
(五)從事產品質量監督和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經歷。
第六十八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派員實地考查核實,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擇優批準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承擔審查機構工作。
第六十九條審查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交審查機構負責人名單及崗位設置等基本情況。審查機構負責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變化情況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備案。
第七十條審查機構開展企業實地核查時,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
第七十一條審查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期限完成審查工作;
(二)出具虛假審查結論;
(三)擅自增加實施細則以外的其他條件;
(四)未向企業說明企業有權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送樣檢驗;
(五)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有償咨詢;
(六)向企業推銷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或者技術資料;
(七)聘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八)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檢驗機構的管理
第七十二條申請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實驗室認可,并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指定后,方可承擔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
第七十三條檢驗機構應當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書面申請。
第七十四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對提出申請的檢驗機構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審查并提出推薦意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檢驗機構的申請進行必要的核實。
第七十五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按照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適度競爭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范圍。
第七十六條被指定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需有檢驗人員、復核人員、檢驗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員簽字。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七十七條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產品檢驗收費標準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
第七十八條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技術檔案,并確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
第七十九條檢驗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要求和方法開展檢驗工作;
(二)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三)從事與其指定檢驗任務相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上述產品;
(四)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的有償咨詢;
(五)超標準收取檢驗費用;
(六)違反規定強行要求企業送樣檢驗;
(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證書和標志
第八十條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式樣見附件5-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
第八十一條生產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應當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
第八十二條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后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名稱變更申請。
第八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上報的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四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
第八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上報的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六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標志的式樣、尺寸及顏色要求見附件6。
QS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第八十七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八十八條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八十九條具有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條委托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注內容,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注。
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一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
第七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管理
第九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產品目錄并適時進行調整,統一制定并公布產品實施細則,統一規定證書式樣。
第九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發證產品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工作。
第九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參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辦證程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申請辦證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產品檢驗時間以實施細則規定為準,不計入上述規定時限。
第九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公布獲證企業名錄,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全國有效。
第九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采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發證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工作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十九條本辦法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發證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一百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本辦法對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根據舉報或者已經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一百零二條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
第一百零三條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第一百零四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一百零五條獲證企業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交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企業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五)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
(六)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要求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一百零六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對企業的自查報告進行實地抽查時,被抽查的企業數量應當控制在獲證企業總數的10%以內。
第九章罰則
第一百零七條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以及企業,違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生產許可證審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注銷其審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建議其行政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的;
(二)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資格證書的;
(三)從事生產許可有償咨詢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被注銷審查員資格的人員不得再申請注冊生產許可證審查員。
第一百零九條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開展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審查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審查機構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從事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資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在試生產期間,違反本辦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撤銷生產許可,但是撤銷生產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生產許可的;
(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撤回生產許可:
(一)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決定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二)被許可人不再生產被許可的產品的;
(三)生產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導致生產許可項目依法被終止的;
(四)依法應當撤回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吊銷生產許可:
(一)未依照規定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三)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注銷生產許可,并辦理有關手續:
(一)生產許可有效期滿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取證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生產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條對違法企業實施吊銷或者撤銷生產許可證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暫扣生產許可證。
暫扣生產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機構檢測時間除外)。違法行為屬實,依法應當吊銷或者撤銷許可的,許可審批機關對暫扣的證書予以收回;經調查取證決定不予吊銷或者撤銷許可的,對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退還企業。
第三條 凡生產發證產品的企業要按照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下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企業自查,考核評分;對發現的問題,要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完成整改,達到要求,填報許可證申請書。
企業在報送許可證申請書的同時,要按規定向局許可證辦公室繳納許可證的審查費和管理費。
第四條 企業自查整改工作,確因廠房,設備改造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須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醫藥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及建議審查時間。經其審核同意后報國家醫藥管理局許可證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審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以統一對“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理解和貫徹執行。
第六條 企業對在質量保證體系檢查和考核中存在的問題,必須認真組織整改,制訂計劃,落實措施;整改計劃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醫藥管理局,并由上述部門進行檢查,監督企業實施整改計劃。
第七條 國家醫藥管理局許可證辦公室委托產品檢測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醫藥管理局按規定組織抽樣封存,樣品由被抽企業寄送產品檢測單位。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負責高風險食品的生產許可;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及具體辦法,并對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依法組織本轄區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并對審查發證工作負責。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核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送達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層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根據各類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關標準,制定并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按照規定程序分批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如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發給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派觀察員監督核查工作質量。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除國家標準規定不允許復檢等客觀情況外,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
復檢應當采用核查組封存的樣品,按照原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判定。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
第三十條由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審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審核企業材料,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企業材料前,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組織許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條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可免于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已通過HACCP認證等國家推行的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可免于或者簡化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換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組織必要的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4年。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第三十九條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強制檢驗的頻次,并組織實施。
已通過HACCP認證等質量穩定的大型企業、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連續合格的企業,應當減少強制檢驗的頻次。
對尚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且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備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加大強制檢驗頻次。
第四十條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置或者依法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第四十四條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提出補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四十六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即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以“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其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見附件2,以下簡稱QS標志)。
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八條企業使用QS標志,表明企業承諾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使用QS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QS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五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撤回和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地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企業采購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并建立進貨臺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購貨單位名稱、銷貨數量、銷貨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重新現場核查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投產前由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識上還應當按照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加嚴檢驗、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實行巡查。巡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第六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六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的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實施回訪。回訪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第六十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報送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等構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然發生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立即組織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
第七十一條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召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七十四條國家對從事企業必備條件的核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七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定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統一培訓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師資,統一組織注冊審查員和高級審查員的考核注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檢驗人員考核發證。
第七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檢驗人員的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
第七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確定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核查結論的決策。
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經注冊或者批準備案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或者檢驗工作。
擔任核查組組長的審查員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經被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重新申請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注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八十六條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撤銷生產許可,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檢驗條件,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十一條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的。
第九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強制檢驗、比對檢驗或者加嚴檢驗的;
(二)無標或者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賬的;
(四)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五)無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第九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二)、(三)、(四)、(五)、(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認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應當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時間除外)。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發還企業。
第一百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承擔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科學、不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本細則規定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在決定吊銷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按規定程序報總局核準。決定吊銷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程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一、充分認識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審工作的重要性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審工作是國務院確認的重要行政許可制度,是強化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各獲證企業必須按照審查細則要求,持續保持生產條件和能力,確保符合生產許可證相關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
二、做好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審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行分級年審。
(二)年生產許可證年審的范圍是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
(三)年審時間為許可證發證日期前一個月。超過年審時間的,我局將不予受理,企業如無正當理由的,按不參加年審處理。企業沒有年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53條進行查處。
(四)年審時,企業必須提供年審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1、獲證企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正本及附件復印件各2份;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監督審查企業自查申報表》一式兩份;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5、獲證產品一年內有效的質量檢驗報告(包括各類監督抽查和企業自檢報告)復印件一式2份;
6、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性材料。復印件一式2份
(五)年審程序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對象是指生產列入的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精神要求,總結了20多年來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成功經驗,借簽了國外生產許可管理的有效做法,突出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的立法宗旨。體現了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地工作原則。《條例》及(實施細則)等一系列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具體工作機構職責,細化完善了相關工作制度,突出強調化了獲證后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核查人員指具備一定資質,從事審查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保證產品質量必備生產條件的人員。審查員的作用是以客觀公正的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現場采集信息,并做出評價。企業應按要求準備和提供相應的審查條件要素。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滿足生產許可證獲證條件的要素。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對象是指生產列入的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生產許可證的范圍1.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2.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3.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機、衛星電視接收設備、無線電發射設備。4.安全帽、安全網、建筑扣件。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5.其他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根據國務院440號令。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精神要求,總結了20多年來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成功經驗,借簽了國外生產許可管理的有效做法,突出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的立法宗旨。體現了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地工作原則。
核查人員指具備一定資質,從事審查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保證產品質量必備生產條件的人員。審查員的作用是以客觀公正的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現場采集信息,并做出評價。企業應按要求準備和提供相應的審查條件要素。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滿足生產許可證獲證條件的要素。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偽技術、防偽技術產品及防偽鑒別裝置(含儀器設備)的研制、生產、使用,應當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本細則。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產品防偽實施同意監督管理,全國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防偽辦)承擔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工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參與防偽技術產品標準制、修訂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承擔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實施工作;
(四)負責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和防偽檢測機構的資格確認,并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的注冊工作,并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境外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使用的注冊登記管理;
(七)參與組織防偽技術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
(八)負責管理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信息;
(九)協調處理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和防偽技術評審等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爭議事宜;
(十)對防偽行業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十一)處理與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防偽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防偽技術產品管理機構承擔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產品防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宣傳貫徹工作;
(二)協助受理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協助做好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查工作;
(三)負責防偽技術產品使用推廣機構備案及防偽技術產品使用的備案公告工作;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防偽行業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參與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防偽技術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
(六)承擔全國防偽辦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機構的確認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實行資格確認管理。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受全國防偽辦的委托,承擔資格確認范圍內的防偽技術產品防偽技術評審(以下簡稱防偽技術評審)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產品防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機構內部防偽技術評審管理制度;
(二)參與相關規定與制度的宣傳貫徹;
(三)組織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開展防偽技術評審工作、頒發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四)承擔全國防偽辦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熟悉防偽行業發展狀況,了解防偽技術發展趨勢;
(三)不從事防偽技術及防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活動;
(四)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及必要的辦公設施;
(五)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注冊資本應當在10萬元以上,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在500萬元以上;
(六)取得防偽技術專家注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七)機構內部有嚴格、規范和有效的工作制度,有能保證與被評審的防偽技術有關內容及資料安全保密的措;
(八)與國內外防偽技術專家有廣泛、密切的聯系,具有組織專家進行防偽技術評審的能力;
(九)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防偽技術評審資格確認程序如下:
(一)申請防偽技術評審資格的單位應當向全國防偽辦提交下列材料:
1、防偽技術評審資格申請書(見附表1);
2、機構法人證書(留下復印件存檔);
3、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章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紀律等評審工作制度;
4、專門從事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的人員名單(附人員建立及主要技術工作);
5、防偽技術評審責任保證書;
6、其他可以證明該機構具備防偽技術評審能力和條件的材料與說明。
(二)全國防偽辦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包括現場考察),并根據防偽技術發展現狀和需要擇優確認,頒發防偽技術評審資格證書(見附1),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承擔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任務的檢測機構,必須經全國防偽辦商國家認監委確認,方能從事防偽技術產品的檢測檢驗工作。
第九條承擔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任務的防偽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備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條件和能力,通過計量認證;
(三)不從事防偽技術及防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活動;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體系,有能保證被檢測的防偽技術產品有關內容及資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效運行;
(五)能公正、準確地提供檢驗結果;
(六)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符合防偽標準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防偽檢測機構確認程序:
(一)申請承擔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當向全國防偽辦提交下列材料:
1、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資格申請書(一式兩份)(見附表2);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兩份);
3、計量認證證書及附件(包括授權檢測檢驗范圍)復印件(一式兩份);
4、實驗室認可證書(如有)復印件(一式兩份);
5、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責任保證書;
6、其他可以證明該單位具備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能力和條件的材料與說明。
(二)全國防偽辦商國家認監委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包括現場考察),并根據防偽發展現狀和需要,以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的原則和需要,以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擇優確認,頒發防偽檢測檢驗資格證書(見附2)。
第三章生產許可證管理
第十一條防偽技術產品納入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范疇,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設在全國防偽辦,承擔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二)組織或配合組織向企業宣講《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指導各審查組按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審查;
(三)審查、匯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的企業申請;
(四)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五)對申請取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有關資料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六)承擔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含外資、合資企業)應當具備《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證申請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并遞交《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材料;
(二)獨立對外提供防偽技術產品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方可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
(三)防偽技術產品采用協作加工方式組織生產的,由最終對外提供防偽技術產品的企業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并將其協作加工單位的生產條件作為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條件一并申報。在協作加工過程中,如防偽技術有增值,則要求協作單位具有相應的防偽技術評審證書。防偽技術產品質量由取證企業負責。第十四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算起。不同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相應的防偽技術產品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五條其他有關生產許可證管理未盡事宜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防偽技術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防偽技術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對防偽技術產品的核心技術特點、防偽特征、主要技術指標及防偽功能的可信程度進行分析、檢測和評價;
(二)對防偽技術產品自身抗攻擊、防假冒的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進行分析、驗證和評價;
(三)對防偽技術產品防偽鑒別功能的可靠性進行分析、驗證。
第十七條防偽技術評審程序如下:
(一)單位或個人如需申請防偽技術評審應當經全國防偽辦資格確認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境外企業應當經全國防偽辦向指定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1、防偽技術評審申請書一式3份(見附表3);
2、防偽技術研究報告(含技術特點、主要技術指標、應用領域等);
3、防偽性能檢測報告;
4、防偽技術主要使用特征與功能、服務體系及安全保障能力與措施;
5、防偽技術權屬證明(留下復印件存檔)。
(二)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收到防偽技術評審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材料的審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評審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補報材料或退回,并說明理由。
(三)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對受理評審的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進行評審。專家應當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冊資格的專家不少于5人。
(四)評審通過的,報全國防偽辦備案后,頒發防偽技術評審證書(見附3)。評審未通過的,將材料退回申請單位,說明原因。第十八條申請防偽技術評審所提交的防偽性能檢測報告,原則上由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檢測機構出具。如遇高新前沿技術產品,而已確認的檢測機構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由全國防偽辦指定其他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九條防偽技術評審證書的全國防偽辦統一印制,由防偽技術評審機構頒發,有效期一般為3年。
第二十條國家對承擔防偽技術評審的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實行注冊管理,注冊條件如下:
(一)凡熟悉防偽及相關專業技術,具備防偽技術或防偽管理方面的專長;
(二)能較及時地了解和掌握本專業領域技術發展的新動態;
(三)取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規定的職務;
(四)堅持科學和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防偽技術評審及相關工作;
(五)身體健康,熱愛防偽事業,能積極參加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紀律和保密制度等規定;
(六)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防偽技術專家注冊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專家條件的人員,均可向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防偽技術專家注冊申請表(見附表4)一式兩份;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核實后,可向全國防偽辦推薦符合條件的專家,并報送相關材料;
(三)全國防偽辦收到報送材料后,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培訓考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注冊,并頒發防偽技術專家注冊證書(見附4)。
第二十二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及相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必須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實的原則,保守技術機密,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五章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與推廣
第二十三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實行備案公告制度。使用單位根據自愿原則持《辦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手續。第二十四條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程序如下:
(一)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條件審查,審查合格者填寫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表(一式3份)(見附表5),準予備案,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方加以整改。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的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材料后,統一向社會公告。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月末必須將使用備案公告及產品防偽特征資料報全國防偽辦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執法機構,納入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供社會查詢,避免重復備案,同時對使用備案單位給予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行業牽頭單位使用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對某類產品實施統一防偽管理時,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招標:
(一)由招標單位會同全國防偽辦,根據國家招標管理辦法制定使用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招標投標方案,向社會招標。
(二)全國防偽半協助招標方對參加投標的企業及評標委員會的防偽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參加投標單位必須是獲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境內)或者獲得防偽注冊登記證的企業(境外)。
(三)防偽技術產品中標并被采用后,由招標單位向全國防偽辦統一辦理使用備案公告手續。
第二十六條凡境外企業研制開發、生產的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推廣使用的,必須向全國防偽辦申請辦理防偽注冊登記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境外企業的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防偽注冊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境外企業必須在境內注冊或者委托響應的獨立法人機構(簡稱推廣機構);
(二)境外企業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與技術管理人員;
(三)境外企業與其在境內的推廣機構均應具有健全、有效的生產物流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四)防偽技術或防偽產品通過本細則規定的防偽技術評審,獲得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五)產品經全國防偽辦資格確認的防偽檢測機構檢驗,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八條境外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防偽注冊登記程序如下:
(一)境外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的推廣機構應當向全國防偽辦提交下列材料:
1、防偽注冊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見附表6);
2、推廣機構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3、境外企業防偽技術產品推廣授權書;
4、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5、相關的工作章程、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等管理文件;
6、經全國防偽辦資格確認的防偽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檢驗報告;
7、境外企業開業合法證書、資本信用證明書;
8、生產條件證明資料;
9、有防偽技術產品性能要求的產品標準或規范性技術文件。
(二)全國防偽辦接到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后,在40個工作日內按上述要求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工廠條件現場審查。
審核通過的,準予注冊登記,頒發防偽注冊登記證(見附5),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全國防偽辦負責統一公告獲防偽注冊登記的產品及企業的名單。
(三)審核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通知企業兩個月內補報,逾期未補報的,視為撤回申請,責任由企業自負。
第二十九條防偽注冊登記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頒發。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在防偽注冊登記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向全國防偽辦提出換證申請。因未按時提出申請,而延誤換證時間的,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異地設立使用推廣機構(含機構),必須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其備案程序如下:
(一)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如下備案材料:
1、防偽技術產品使用推廣機構備案申請表(一式兩份)(見附表7);
2、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的推廣應用授權書;
3、使用推廣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或者防偽注冊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
5、防偽技術產品使用推廣機構有關工作章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備案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下達準予備案通知書,并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審查不合格的,通知其整改。
第三十二條從事防偽技術服務的社會團體應當從維護防偽行業的整體利益出發,做好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推廣應用中的協調工作,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并監督執行,防止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三條從事防偽技術產品推廣工作的防偽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在向使用者推廣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時,必須堅持自愿和公正的原則,推廣的防偽技術產品必須是獲得生產許可證或注冊登記證的產品,并認真地做好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防偽注冊登記證獲證企業實行年度監督審查(以下簡稱年審)制度,對防偽技術產品實行監督抽查制度。所有獲證企業必須按規定接受年審和監督抽查工作。
(一)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年審;
(二)防偽注冊登記企業參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部門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年審;
(三)防偽技術產品監督抽查工作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有關管理規定開展。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發現防偽技術產品防偽功能不佳,防偽功能失效時,可報當地或者國家質檢部門。全國防偽辦可根據申報情況組織或者委托防偽技術評審機構進行防偽功能評估。
評估結果為失效的防偽技術產品,對社會公告,并收回相關證書,停止生產和推廣應用。
第三十六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撤消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一)超出全國防偽辦授權范圍開展工作的;
(二)違反工作章程開展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履行規定的職責、違法違規、、營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對專家評審意見弄虛作假、偽造防偽技術評審結論的;
(五)未經允許將防偽技術秘密泄漏他人或者非法占有的;
(六)從事防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的。
第三十七條防偽檢測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撤消確認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和機構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檢測檢驗數據或偽造檢測檢驗結論的;
(二)泄漏防偽技術秘密的;
(三)未依據有關規定開展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超標收取檢測檢驗費用的;
(五)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檢測檢驗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從事有償咨詢服務工作的;
(七)直接或間接強行要求企業取得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以外的各種資格或參加各種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國家對確認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和防偽檢測機構實行年度抽查監督管理。檢查其工作業績與效果是否與相應業務資格相符;是否存在違反《辦法》與本細則及有關規定的行為;是否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對于從事防偽技術推廣工作的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建議其主管部門作必要的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推廣無證(生產許可證、防偽注冊登記證)防偽技術產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