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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模板(10篇)

時間:2022-03-18 2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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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篇1

[中圖分類號] F830.5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簡介] 賈春光,農行宜春市分行經濟師、廈門大學在職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信貸風險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擔保作為一項重要的融資條件,在間接融資中一直被廣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協議)對作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擔保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盡管新協議中相當一部分具體規定對國內銀行目前并不適用,我國銀監會也已經明確表態暫不實行新協議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協議中具體規定背后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方法,對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擔保在信貸風險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資擔保理論研究認為,信貸擔保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解決借貸雙方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委托問題。處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擔保對借款人的價值高于對貸款銀行的價值,因此擔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違約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最終降低信貸風險;二是擔保質量是確定信貸定價的重要因素,并實現銀行對信貸客戶的篩選。對銀行而言,擔保價值比借款人預期的項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觀識別,因此銀行可將擔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來設計一套信貸合約,低風險的借款人選擇低利率、高擔保合約,而高風險的借款人選擇高利率、低擔保合約,從而使銀行根據借款人的風險類型對其進行分離和篩選,良好的擔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貸風險處置時借貸雙方談判成本。在沒有債務擔保的情況下,借款人一旦違約,其所對應的各債權人在協議分割借款人剩余資產的談判中將耗費很高的成本,而在債務擔保情況下,由于擔保條款事先已經決定了擔保資產的歸屬,這將不僅降低借貸雙方事后的談判成本,而且將剔除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的“免費搭車”問題;四是擔保質量是銀行進行信貸風險分類和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重要依據。

二、新協議對擔保的相關要求

1.擔保的確認。一是對擔保主體的原則性規定。標準法規定,有資格的抵押品應該具有法律地位明確、能客觀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場價值、良好的流動性、價值波動較小、和交易對象的信用相關性較低等特征;保證人的風險評級必須高于借款人,否則不予認可。二是認可的擔保主體的具體范圍。標準法認可的抵押品包括現金類、黃金、債券類、股票類、證券和基金類等五類,全部為變現能力強的金融產品,而變現能力稍差的實物抵押品沒有得到認可;保證人為履約能力容易得到認可的實體,主要包括國家、公共部門實體、銀行和風險權重低于交易對象的證券公司、評級為A-以上的其他實體等,范圍非常有限。

2.擔保的接收與管理。銀行使用擔保作為風險緩釋工具的政策,包括對擔保的接收、管理和會計上處理的各項具體規定,都必須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在接收擔保時,銀行必須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驟履行法律要求,確保在借款人違約、無力償還或破產時銀行能夠及時處置擔保并獲得擔保權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貸款發放后,銀行應該連續考察貸款的信用狀況;經常對擔保人重估;連續追蹤抵押品價值,經常盯住市場,對抵押品的種類、位置和質量進行考察;保守地估計抵押品的市場價值。

3.擔保的處置。銀行應該建立清晰和穩健的程序及時處置擔保,以保證能夠有效遵守違約條款的規定,一旦借款人違約迅速處置擔保;對擔保進行最終處置時,違約損失的估計應該建立在歷史清償率統計數據的基礎上,而不應該只建立在估計的抵押品市場價值基礎上。為了建立合理的違約損失率模型,銀行應該建立健全的歷史數據積累機制,這種健全的歷史數據至少要覆蓋兩個以上的經濟周期,才能得出比較可靠的結論。有專家認為,我國兩個經濟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國信貸擔保存在的主要風險

新協議認為,盡管使用擔保等風險緩釋工具可降低或轉移信用風險,但它同時可能使銀行承擔其他的風險,這種情況在具有注重擔保傳統的我國銀行系統表現得非常明顯。

1.擔保法律風險。與新協議要求不同的是,我國金融實踐中采用的擔保主體更加多樣化;與此同時,目前我國涉及信貸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既龐雜又分散,導致銀行在現實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煩。以目前很多銀行辦理的各種收費權質押貸款為例,《擔保法》中所列明的權利質押中并沒有明確包括收費權質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中第九十七條確認了“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質押的地位,但是對于類似學校、醫院等收費權質押還是沒有涉及,也就是沒有明確承認其法律地位。類似的情況還有關聯公司之間互相擔保或循環擔保、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借款人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抵押貸款等,這些貸款一旦涉及擔保處置,很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法院判決為擔保無效,或者銀行即使勝訴也根本無法執行,最終造成信貸資金損失。

2.擔保操作風險。新協議對擔保作為風險緩釋工具在接收、管理與處置各環節有非常嚴格的要求,但是這些環節在銀行的實際運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風險。接收環節的操作風險主要表現為未核實擔保人對抵押品所有權及處分權的真實性、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擔保登記手續、相關擔保權屬憑證未轉移銀行占有、信貸檔案管理混亂導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環節的操作風險主要表現為缺乏對抵押品保管狀況的后續監測、缺乏對保證人擔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場價值的重新評估、貸款展期重組時未征得擔保人同意并重新簽訂擔保合同并辦理登記手續等;處置環節的操作風險主要表現為擔保權訴訟時效維護不力、對擔保處置不及時以及處置方式不恰當、不注重對擔保處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數據積累等。

3.擔保價值風險。一是擔保與借款人信用度相關,違背了保證人與債務人在法律人格上應當相互獨立、第二還款來源應具有補償性的擔保原理。二是保證人保證能力不充分,如擔保人與借款人同屬一個行業,具有相同的行業風險,或者保證人的銀行內部信用評級低于借款人,這種不被認可的擔保卻往往成為銀行考慮的第二還款來源。三是高估抵押品價值。為了增加融資能力,有的借款人會通過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評估增加抵押品價值,如果銀行調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價值認定政策存在偏差,將導致抵押品價值被高估。

4.擔保流動性風險。一旦發生借款人違約,擔保能否被及時處置變現就成為銀行降低信貸風險的重要因素。《商業銀行法》要求銀行非自用不動產必須在一年之內處置完畢,各銀行同時進行大量抵押品處置導致市場成交價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交易秩序不夠規范、交易法規不夠完善、交易手續十分煩瑣而且交易費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變現費時費力且損失慘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個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環境,也是決定擔保流動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據調查,銀行執行擔保債權的司法費用平均占請求金額的4.7%,稅費占擔保物金額的17%,如果加上法庭費用,則整個司法費用基本要占到銀行訴訟標的金額的22%以上,有的金融機構此類案件的費用最高達到34%以上。

四、加強我國信貸擔保管理的建議

1.樹立科學擔保理念。銀行信貸人員長期以來一直都在爭論放款時是應該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擔保的價值,還是關注整個借款人的財務實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擔保可以解決信貸業務中多種經濟問題,但是由于在估價和處置變現上存在諸多困難,其為銀行帶來的好處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實踐中,擔保不能代替對借款人的全面評估,銀行必須將借款人自主還款能力(第一還款來源),特別是借款人未來產生穩定、足額現金流量的能力作為最主要的貸款條件,不應該過度依賴信貸擔保。對銀行而言,通過法律手續處置擔保以彌補貸款損失的成本很高,事實上銀行已經在擔保處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因此,擔保作為對借款人違約的防備,最好是備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則必須確保擔保合法、足額、有效。另外,我國近期的金融實踐表明,銀行對不同規模的貸款提出的擔保要求賦予了不同的功能,對較大規模貸款的擔保要求主要用以解決逆向選擇,降低信貸風險處置時的談判成本;而對小額貸款的擔保要求則主要用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信貸運營成本。

2.加強擔保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間,新的法律法規不斷頒布,現有的法律法規不斷被修訂,這些變化可能對信貸擔保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銀行必須加強擔保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一是銀行各級信貸人員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熟練掌握與信貸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并在信貸實踐中靈活運用。二是銀行要提高法律風險意識,糾正政策法律無風險的錯誤觀念,把防范政策法規變動風險放在重要位置。對國家涉及銀行貸款債務存在和處理的法律規定調整變化,要認真學習、及時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對貸款可能造成的影響,如可能造成貸款風險的,要及時研究對策,落實風險防范措施。三是謹慎對待“另類擔保”。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學校、醫院收費權質押等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或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的擔保方式很可能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3.規范擔保接收處置操作。基于擔保的信貸業務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需要準備復雜的法律文件、公開登記等,實施過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錯誤,這些錯誤的成本極為昂貴,因此有必要對擔保接收處置操作進一步予以規范。一是科學界定認可的擔保種類及對象,所確定的擔保種類和對象必須被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認可,并具備與借款人信用相關性低、可客觀估值、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等特點,盡量向新協議文本的要求靠攏,嚴格控制擔保準入關;二是合理確定抵押品的擔保價值。銀行一般通過歷史成本價、市場評估價來確定抵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方式確定的抵押品價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實際操作中銀行必須在充分考慮抵押品價值市場波動、處置變現所需的估計成本費用的基礎上最終確定抵押品的擔保價值;三是嚴格規定擔保接收程序,擔保法律文件的簽訂、擔保法定登記應該有銀行法律部門(人員)的全程參與,相關檔案必須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確的擔保處置政策,一旦出現信貸違約,應該立即進行風險評估,符合擔保處置標準的應盡快選擇合理方式進行處置,處置的時間越長管理成本越高、處置難度越大,久拖不決將導致風險擴大。

4.連續追蹤擔保市場價值。擔保在接收時所確定的價值即使是準確的,也僅僅是當時的靜態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價值可能會發生波動,其風險緩釋的效能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導致風險敞口擴大,因此銀行有必要對擔保的市場價值進行連續追蹤。對保證人的價值追蹤主要包括保證人的重大發展戰略、經營狀況、凈資產價值、資產構成以及或有負債等方面的變化。對抵押品價值的追蹤主要采用盯住市場的方式進行。抵押品價值盯住市場,客觀上要求抵押品具備高度的流動性,每天能夠獲得市場交易的成交價格,但是由于我國目前還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場,盯住市場存在較大難度,頻繁價值重估則存在操作成本過高及評估結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現實的解決方案是,跟蹤當地金融系統抵押品拍賣實例,以同類型抵押品拍賣成交價格剔除相關費用,如律師費、交易稅金、傭金、抵押品過戶費用等,作為本行抵押品的當前市場價值。在追蹤市場價值時應該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慮抵押品折舊損耗的影響以及估價和處置中的各種限制。

5.重視擔保歷史數據的積累。目前各銀行對擔保的折扣率、處置的完全成本、對違約損失挽回率一直依靠歷史經驗主觀確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與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確定為例,由于未建立統一規范的評估市場,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機構的評估結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因此既定的抵押品價值折扣率很難發揮作用。銀行應該認識到擔保歷史數據的重要性,盡快建立擔保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歷史數據的積累,并在此基礎上開發合適的定量模型,分析擔保的不同特征,包括價值波動、變現難易程度、處置成本、違約損失挽回率等,為規范擔保管理、精確量化和控制信用風險提供決策依據。據金融時報報導,最近工商銀行在擔保歷史數據積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該行抵押品價值評估管理系統2006年1月已經正式投產,標志著該行風險管控能力正在進一步向國際標準靠攏。

6.將擔保質量作為信貸定價的重要依據。風險和利率是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首要關心的兩件事,每一筆貸款所確定的利率必須覆蓋其風險及成本,否則,銀行就難以控制其所面臨的各種風險,盈利性也無從談起。擔保程度直接影響著信貸風險大小,風險大小影響了利率的高低,而風險水平又取決于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質量,因此擔保質量與信貸利率水平存在較高的相關性。根據風險與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則,銀行應該制定明確的信貸產品定價政策,將擔保質量作為信貸產品定價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風險范圍內,對高質量的擔保提供優惠利率合約,而對低質量的擔保要求高利率合約。將擔保質量與信貸產品定價直接掛鉤,一方面可以增強銀行的自主定價能力,提高信貸風險管理水平,提升信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導借款人自主提高擔保質量。

參考文獻:

[1]馬亞軍.西方融資擔保理論綜述[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5,(1).

篇2

協議的確立,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協議在廣泛的征求意見過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員會規定從2006年底開始在成員國開始推行。新協議由三大主題組成,分別從資金管理人和風險管理人角度、監管人角度以及投資人角度對銀行風險的內涵、計量方法以及風險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議和規范方法的要求。

2、協議中的三大主題含義

第一主題: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資金管理者和風險管理者角度)。新協議將銀行風險的進行了劃分,確定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方面,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多種備選方案。

第二主題: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管者角度)。這部分內容是第一次納人協議框架。新協議認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適應,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能力、風險管理能力、所面對市場的性質、收益的穩定性與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應對市場風險的要求,在商業銀行的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進行必要的干預。

篇3

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正式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國將于2006年12月底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以國際活躍銀行為基礎,詳細地闡述了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的風險監管思想,同時新資本協議通過對商業銀行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規范,來約束商業銀行內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以達到保證全球銀行體系穩健經營的目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反映了國際大銀行風險管理的最新經驗,因此,許多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也紛紛表示將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然而,我國卻面臨著雙重挑戰。

挑戰之一:我國缺乏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目前,我國缺乏全面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條件。

我國缺乏實施第一支柱的條件

第一支柱是資本充足率要求。新資本協議在第一支柱中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例如,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IRB)。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其中最簡單的是標準法。標準法下那些僅具備基本風險管理系統的銀行,要依靠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來計算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然而我國具有外部評級的企業非常少。如果監管當局認為不宜采取外部評級,可以規定所有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都為100%,而對和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可以根據出口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來確定。這樣就可消除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因此,銀行必須不斷提高對風險的理解和改進對風險暴露的管理措施。我國的商業銀行目前不具備實施標準法的能力及客觀條件。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內部評級法不僅要求銀行具備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而且要求監管機構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就目前情況來看,國際上只有一部分國際活躍銀行和發達國家有實施這一方法的能力。我國的銀行和監管機構距實施內部評級法的要求還相差甚遠。同時國內各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許多商業銀行的貸款評級體系僅是套用了監管當局規定的貸款五級分類,或者是在此基礎上簡單做了一些細化。這樣的評級系統遠不能用來評估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對信用風險量化的精確度和準確性遠不能達到新資本協議規定的標準。總的看來,中國的銀行要實施IRB法,難度較大。為了改進評級體系以達到采用IRB法標準法的要求,我國銀行面臨的挑戰是收集數據、建立必備的內部控制系統、強化信息技術支持和員工培訓。

我國缺乏實施第二支柱的條件

第二支柱是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新資本協議引入了監督檢查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性操作。但是,實施第二支柱存在如下一些問題:一是第二支柱所涉及的范圍較廣,問題復雜,而各國監管當局暫時得不到詳細的指導,也不具備相應的監管資源。二是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要求各國的監管方法逐步趨同。三是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相應有必要提高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過程的透明度。

世界銀行認為,對發展中國家的大多數銀行而言,貫徹實施第二支柱比改進第一支柱可能更加重要。目前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監管當局還沒有能力貫徹實施第二支柱。各國監管當局改進監管工具,提高判斷能力的過程將是非常困難和富有挑戰性。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沒有形成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金融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導致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風險得以積聚和擴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處置。

沒有將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作為監管重心。至今為止,我們對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仍重視不夠,監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監管。而實踐證明,外部監管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內控的補充。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監管,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金融監管缺乏嚴肅性。對于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標準的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使金融風險不斷累積。金融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亟待提高。

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健全。雖然我國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銷(關閉)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機金融機構順利退出的市場配套機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關閉破產程序,以防范風險的蔓延和擴大,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表現在: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監管組織系統;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操作性較差;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缺乏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統;沒有實行審慎會計制度,不能真實反映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盈虧狀況;社會中介機構的金融監管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沒有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

監管方法和監管手段落后。首先,我國金融監管的監管手段仍以直接監管和外部監管為主。其次,監管方式比較落后。再次,監管手段陳舊,科技水平低,與被監管機構未實現電腦聯網,無法實現實時監控,使監管人員忙于監管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我國缺乏實施第三支柱的條件

第三支柱是市場約束。市場約束主要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規則,使市場參與者掌握有關銀行的風險輪廓和資本水平的信息。市場約束作用得以發揮的前提是提高銀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即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和準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合理的判斷。市場約束的主要作用是提高透明度,強化監管、穩健性。

在我國,直到《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頒布以前,銀行業一向被作為嚴守商業秘密的行業加以保護,報表的秘密性是保護商業銀行和客戶利益的重要基礎。當然,其中也有不良貸款比例較高而不宜公開方面的原因。

鑒于此,多數人認為我國金融機構經營與監管透明度比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差,公眾應享有的金融信息權力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特別是國有銀行領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實際上,我國金融機構信息封閉,虛假報告與統計信息盛行,系統性金融風險深埋于中國金融業缺少透明度的“灰箱”運作中,當金融業開放達到一定程度時,原來沒有外來競爭者沒有透明度尚可隱藏的一些風險與矛盾就會大量地暴露出來影響金融運行,因此迫切需要構建國際標準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5月頒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但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與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

挑戰之二:不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不利影響

從表面上看,實施新資本協議是自覺自愿的,而事實卻并非如此。新資本協議和老協議一樣,一旦形成,就將被視作“神圣條約”,各國就要認真遵守,并將成為評價各國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和銀行監管當局監管能力的國際標準。但由于目前中國還缺乏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中國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將不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這將給我國金融業和金融監管帶來諸多的不利影響,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影響國際社會對我國金融業的評價

盡管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各國(包括協議的成員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由于它代表了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向,代表了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金融市場規則的最新詮釋。是否接受新資本協議,是否按照新資本協議指出的方向(風險管理和風險監管)去發展本國金融體系無疑將成為由西方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社會評判一國市場經濟發展方向和程度的重要依據和影響因素。我國目前正在爭取西方國家對我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認同,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最重要的游戲規則的變化,我國不實施新資本協議,這無疑將會影響到西方國家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評價。

帶來金融服務貿易的新技術壁壘

客觀地說,新資本協議確實反映了現代金融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國際金融活動的游戲規則,例如,審慎合理的風險承擔、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科學合理的資本配置和風險敏感的資本監管框架。但另一方面,它也是發達國家在國際金融活動中給發展中國家設置的新技術壁壘,有利于西方大國和大銀行。

新資本協議宣稱的宗旨是通過提高監管資本要求對風險的敏感性來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并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公平競爭。但是,由于發展中國家銀行業無論是資本金還是風險管理水平都大大落后于發達國家,并且很難在短時間內通過政策或法規的調整趕上來,風險敏感的監管資本要求無疑將增大發展中國家的融資難度和限制發展中國家銀行的業務拓展能力,因此,實際上新資本協議為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銀行在國際金融大舞臺上設置了更高的技術壁壘。而且,無論是新資本協議還是老協議都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發起并制訂的,對發展中國家的現實考慮得太少,這將拉大發展中國家銀行與發達國家銀行競爭力的差距,也使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在實施新資本協議問題上面臨兩難的選擇。

對我國經濟和金融運行產生不利影響

新資本協議作為國際金融市場上重要的游戲規則,如果我國不實施新資本協議,它將對我國銀行的業務、評級、海外上市以及我國的利用外資和國際合作等多個方面產生不利影響。

一是影響我國利用外資。由于跨國銀行對發展中國家的貸款和投資的風險水平被認為高于對發達國家的貸款和投資,新資本協議對前者將給予較高的風險權重,從而將限制跨國銀行向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流動。

二是影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對我國的經濟援助和貸款。IMF和世界銀行一向支持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IMF通常將巴塞爾委員會確立的監管原則作為評估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各國金融體系及其監管體制的參照基準,并可以通過IMF第四款協商過程促使成員國實施這些原則。世界銀行也可以通過技術援助項目迫使受惠國實施這些原則。

三是影響我國銀行國際融資的成本和海外上市。新資本協議確立的銀行風險管理和資本金規則將成為國際信用評級公司評估各國銀行的參考標準。這樣,新資本協議通過影響信用評級公司的銀行評級標準來影響到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對我國銀行的信用等級,進而影響到我國銀行國際融資的成本,甚至影響到我國銀行的海外上市。中國若不能達到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就難以在發達國家開展業務或開辦新機構。

四是直接影響到我國銀行在國際和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力。在競爭激烈且西方發達國家主導游戲規則的國際金融市場上,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資本金實力和風險管理水平上,新資本協議無疑將會使這一國際金融規則得到強化,使我國銀行在國際競爭中處于更加不利地位。不僅如此,由于新資本協議代表了國際大銀行風險管理的最新經驗和發展方向,如果我們不能盡快實施新資本協議,我們將失去一次學習西方發達國家銀行先進管理經驗和縮小差距的機會。西方發達國家銀行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理念,只能在實踐中學習,作為旁觀者是無法學到手的。

我國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挑戰的對策

筆者認為,面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給我們帶來的嚴峻挑戰,中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采取的對策只能是:盡快借鑒新資本協議所代表的資本監管的成熟經驗,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本國國情的資本監管框架,并努力創造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條件,爭取在幾年之內讓我國各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作為過渡期的做法為:資本監管的總體框架與1988年的老資本協議保持一致,吸收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即除規定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外,明確提出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對資本不足的銀行所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定期披露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有關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嚴格的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僅是在參考1988年資本協議的基礎上提出了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并原則性地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8%。考慮到短期內我國商業銀行按照新資本協議第一支柱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無論是采取標準法還是內部評級法客觀上都存在許多困難,根據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現狀,現階段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借鑒第二支柱的內容,完善資本監管制度,提升資本監管水平:

第一,商業銀行應對本行持有超過最低標準的資本負主要責任,建立明確的資本發展戰略,健全資產擴張的資本約束機制,防止資產(特別是高風險資產)的膨脹造成資本充足率的快速下降。

第二,監管當局建立明確的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程序,包括檢查的方式、檢查的內容、檢查頻率和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三,基于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判斷,商業銀行應有權要求其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金。

第四、監管當局應建立明確的觸發比率,及時對資本充足率接近或低于觸發比率的商業銀行采取干預措施或糾正措施,提高監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為了推動我國商業銀行逐步向新資本協議過渡,我們應該要求和鼓勵我國商業銀行開發使用IRB法或部分借鑒IRB法的有關內容,強調從現在開始積累相關數據。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香港金管局新的貸款五級分類法。新的分類方法同樣將銀行的各類資產分為六大類,即公司貸款、銀行同業、國家貸款、零售貸款、項目融資和股本投資,分類的重點放在信用風險暴露(exposure)上,從而使監管當局要求的貸款分類盡量接近銀行內部自己的信用風險管理方式。新的分類方法將貸款分為n級,主要變化之一是把正常貸款細化為7級,不良貸款分為4級(在此包括特別關注類貸款)。每一級別與標準普爾的評級體系相對應,如AAA、BBB等,并與違約概率(PD)掛鉤。能夠計算違約概率(PD)的銀行,采用自己的計算指標。不能計算違約概率(PD)的銀行,則采用監管當局確定的指標。

新的貸款分類制度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優勢: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要求和大型國際銀行所采用的評級方法基本一致;通過PD/EL進行的評級標準比現有的貸款五級分類更客觀,并使貸款分類具有可比性;不能夠完全滿足各項要求的小型銀行可采用簡化框架;便于監管當局檢查銀行的資產質量和資本充足率(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的內容),使銀行能夠將自己的風險程度與整個銀行業的標準進行比較;通過提供銀行業資產質量趨勢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幫助銀行進行信貸策劃和分析;推動銀行為信用風險管理開發和增強內部評級制度;為銀行業匯集違約數據提供行業指標;使銀行能夠以行業違約數據為基礎進行違約概率(PD)的審查。

為了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水平和監管效率,使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夠適應新資本協議的要求,我國的監管當局應該做好以下工作:對金融機構進行全過程、多方位監管。金融監管當局要通過完善各種監管手段和方式,最終實現對各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面管理。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方式。一是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二是加強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管理;三是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加強當前各金融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防止監管失真或重復監管。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

總之,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盡快制訂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戰略措施和時間安排,把實施新資本協議與我國的金融改革結合起來,盡可能縮短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過渡期,通過實施新資本協議,達到提高我國銀行特別是開展國際業務的大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羅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文獻及評述[M]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篇4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770(2007)03-032-05

一、概述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協議)的根本目的是要求銀行持有充足的經濟資源(包括:準備金、資本和核銷)來抵御銀行在經營活動中的風險和可能遇到的損失。其中,準備金用來覆蓋銀行的預期損失(Expected Loss, EL),這是可以通過歷史的長期數據來估計的;而資本則被要求用來覆蓋非預期損失(Unexpected Loss, UL),即實際損失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見圖1)。由于銀行無法預先知道非預期損失發生的時間和大小,而且有些巨額損失的發生對于銀行經營和生存的影響是致命的,因此持有充足比例的資本來保證銀行的長期穩健經營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銀監會用于對中國銀行業資本監管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是按照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版(以下簡稱老協議)制定的,該辦法要求商業銀行統一按照風險加權資產的8%來計提每筆敞口的資本要求,該方法簡便易行,但對于風險的區分能力和敏感度明顯不足。新協議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針對各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水平差異較大的狀況,增加了內部評級法,鼓勵有能力的銀行自行開發信用風險評估模型,計算相應的信用風險參數:違約概率(PD,初級法的要求)、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時的敞口(EAD,后兩者為高級法的要求),在此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給出了覆蓋每一筆貸款非預期損失的資本計提公式,著重于將銀行資本無法覆蓋巨額損失的概率控制在監管當局能夠接受的水平內(公式中為0.1%),同時提高資本要求對于風險的敏感度和精確度。

計提資本的公式基于隨機信用組合模型的研究成果,公式設定了具體的分布狀態、貸款風險關聯度和統計精確度,并針對不同的資產類別設定了不同的權重參數。根據該公式,銀行對于每筆信貸資產所需的資本大小主要取決于客戶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時的敞口(EAD)、敞口的期限、資產違約的相關性和資本覆蓋損失的置信水平等參數。對于實施高級法的銀行來說,不僅應該有能力按照新協議的要求估算PD、LGD、EAD等參數,輸入公式計算所需資本,還必須了解這些公式背后所蘊含的含義和委員會的真正用意。

筆者基于對新協議的研究,總結了新協議對于資本計提要求的三個原則,并通過對資本計提公式的理論基礎和公式含義的解讀和探討,以期讓讀者了解委員會在設計資本計提公式時所考慮的因素和用意,在此基礎上對國內銀行業使用新協議資本計提公式提出三點建議,希望對國內銀行風險管理人員實施新協議能有所幫助。

新協議中資本計提的具體公式詳見文章的第五部分。

二、資本計提的原則和理論基礎

根據筆者對于新協議的研究和理解,認為新協議資本計提公式最主要體現了三個風險管理原則:

1)資本計提要求的理論基礎應當盡可能在簡單和精確之間取得平衡,可操作性強,能夠為盡可能多的國家銀行業所接受;

2)銀行對于風險的計量應當基于謹慎保守的原則,充分考慮經濟蕭條等惡劣環境的影響,確保銀行在任何情況下的穩健經營;

3)不同信貸資產的風險特征和水平差異很大,銀行應當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合適的業務發展方向,找到最適合自己的風險和收益配比點。

基于以上原則,委員會在設計資本計提公式時遵循了“抓大放小”的思想,既考慮到關鍵的風險影響因素,保證計量結果的精確度,又盡可能使公式理論簡單、易操作,達到“精確――簡單”之間的平衡。委員會考慮的主要影響因素包括:資產組合之間的相關性、經濟周期的影響、貸款的期限長短和資產價值的分布規律等。

針對資產相關性,委員會考慮過兩種不同的信用風險體系,一種體系在模型中考慮到資產組合之間的相關性,典型的如:J.P. Morgan的CreditMetrics模型,該模型有專門的模塊來計算資產組合的相關系數,并以此來計算整個組合的風險價值;另一種體系在模型中不考慮資產組合之間的相關性,因此只能通過別的途徑來對模型的結果進行調整,典型的如:瑞士信貸金融產品公司的CreditRisk+模型,該模型將保險精算技術引入信用風險評估,把客戶的違約事件看作被保險人的死亡,通過建立借款人違約“死亡表”來對信用風險進行預測,由于沒有關于違約原因的任何假設,因此該模型無法計算組合之間的違約相關性,解決的辦法是通過分析信用風險與宏觀經濟因素之間的相關性,估算出各項資產之間的違約相關性。

委員會最終采納了后一種體系的方法,因為前一類諸如CreditMetrics的高級信用風險模型雖然更符合實際情況,但是這種模型由于考慮了各組合之間的相關性,結構往往非常復雜,對于絕大多數的監管當局和銀行來說是難以實施的。委員會希望新協議框架能夠在盡可能多的國家和金融機構中被實施,因此新協議所采用的模型的理論框架應該盡可能的簡單、容易實施。

因此,委員會對模型作出了重要的限制:假設模型具有資產組合不相關性,即對于一筆特定貸款所需計提的資本應當僅依賴于該貸款本身的風險大小,而與該貸款所屬的貸款組合風險性質無關。也就是說,在這種方法的框架下,資本的計提僅僅與反映該筆貸款本身的風險因素EL和UL有關(也就是PD、LGD、EAD),這種滿足資產組合不相關性的資本分配方法也稱為是“基于評級的資本計提方法”。

當然,委員會也意識到“資產組合不相關性”的限制使得資產組合分散化的效果無法體現。因此,新協議框架以分散化程度較好的銀行作為基準,對模型的結果進行了校驗,確保模型的結果較好地體現組合分散化的效果,同時,新協議還在第二支柱中針對貸款集中度要求各國監管當局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風險和問題。

數學上可以嚴格證明,只有一種叫做漸近單風險因素(ASRF)模型才是滿足“資產組合不相關性”假設要求的,該模型假設整個貸款組合是由許多相對較小額的暴露組成,每個單項暴露所特有的風險之間往往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只有那些系統性風險(諸如行業和地區等風險因素)才會對整個組合的損失分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這樣一來,模型就能夠比較簡單地加總各貸款的EL和UL之和作為整個組合的EL和UL。但是,由于在ASRF模型框架中沒有考慮組合的分散化和集中度方面的信息,委員會采用了設置轉換函數的方法,將各銀行自行估計的反映在一個一般的經濟環境下的平均違約率PD轉換為能夠反映宏觀經濟較差時期的系統風險因素值下的條件違約概率CPD(對于LGD,新協議并沒有提供轉換函數,而是直接要求銀行基于保守原則,自行估計能夠反映經濟衰退情況下的LGD,后面將介紹委員會的具體考慮),從而將模型的結果校驗到組合分散化效果較好的水平上,同時也反映出經濟周期對于資本要求的影響作用。

針對貸款期限的影響,事實上,幾乎所有銀行的經驗和研究結果都表明,期限越長的貸款違約風險也越高,因此也就需要越多的資本,委員會也認可了這一觀點,在其資本計提公式中考慮了貸款期限的影響,對公式基于一年期貸款計算出的資本結果進行了修正。

另外,資本計提公式中還對資產價值的分布做了正態的假設。這實際上來源于Merton的信貸組合單資產模型。Merton(1973)將借款人的資產的市場價值看作為一個隨時間變化的隨機變量,并假設借款人的資產的市場價值服從正態分布,他將借款人的違約定義為其資產的市場價值低于其負債總額。Vasicek在2002年證明了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Merton的模型可以滿足“資產組合不相關性”的條件。因此,委員會采納了Merton和Vasicek的研究結果,決定采用正態分布的假設。

三、資本計提公式的解讀

我們以一般公司貸款的資本計提公式為例,來具體解讀體現以上原則和風險因素的資本計提公式的具體構成(其它貸款類型的公式類同)。

資本計提公式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體現圖1思想的UL計算公式(基于一年期貸款計算),第二部分是貸款期限的調整公式。

上述公式中,就是委員會提供的條件違約概率轉換函數。該轉換函數要求兩個輸入變量:一個就是要求銀行自行估計的平均違約概率PD,另一個是委員會確定的風險抵御置信水平99.9%。新協議采用正態分布函數的逆函數將平均違約概率PD和置信水平99.9%分別轉換為“違約臨界值”G(PD)和反映系統風險因素的保守估計值G(0.999),并以資產相關系數R的函數為權重將兩者加權求和得到所謂的“條件違約臨界值”。隨后再用正態分布函數N(x)將這個“條件違約臨界值”轉化為條件違約概率CPD。因此,LGD×CPD就是前面圖1中的VaR,扣除預期損失PD×LGD,就得到了覆蓋非預期損失的資本要求(詳見圖2),這個資本要求總額能夠抵御給定的概率水平下(99.9%)整個組合的可能損失。

正如前一節所述,對于LGD,新協議并沒有提供類似于PD的轉換函數,而是直接要求銀行基于保守原則,自行估計能夠反映經濟衰退情況下的LGD(一般來說,這個LGD要比銀行基于整個經濟周期歷史數據估計的平均LGD來得高,詳見[1],468段 -471段)。因為委員會意識到,各國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對于LGD的估計能力和水平總體來說不論是數據積累和建模方法,遠沒有達到開發PD那么成熟的地步。因此,簡單地給出一個轉換公式,并不是一個好辦法,因為轉換公式所需的輸入變量并不是每個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準確估計的(例如:LGD、業務品種、抵押品類型和價值等),所以委員會最終決定要求銀行基于內部數據直接估計能夠反映經濟衰退時期下的LGD,所以最終在資本計提的公式里,LGD就不像計算PD那么的復雜,而直接選取銀行自行估計的LGD。

資本計提公式中,采用了資產相關系數R的函數作為和的加權權重,對于不同資產類別,相關系數R的計算公式有所差異,這體現了委員會的觀點:不同資產的相關性和分散化效果是不一樣的,因此需要做不同的校驗,以體現他們各自不同的風險特征,見圖3。

從圖3可以看出,高波動性的商用房地產敞口之間的相關性最高;公司、和金融同業敞口次之;中小企業和零售敞口之間的相關性最低。這種規律也是與我們的主觀經驗相吻合的,通常房地產之類的價值往往與整個市場的景氣有很大的關系,相互間的關聯性很強;大企業和、金融同業組合中的客戶數量往往較少,因此相關性也會比較高;而中小企業和零售之類的敞口往往數量很大,更多地取決于借款人本身的質量好壞,相互間的關聯性就比較弱。同時,相關系數R與PD是呈遞減關系的,即:當前違約概率越低的客戶,相互之間的違約相關性越高;對于那些當前已經是較差的客戶來說,其自身違約概率已經較高,因此相互間的違約關聯性就比較低了。

另外,中小企業的相關系數還與銷售額的大小有關,見圖4的三維圖。圖中,x軸是違約概率PD,y軸是銷售額,中小企業的相關系數就是PD和銷售額的二維函數關系。委員會用銷售額來衡量企業的規模,規模越小的企業,相互間的違約相關性也就越小。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老協議而言,新協議對零售信用資產的資本計提給與了優惠措施,結果是導致零售信用資產所需資本的下降,從而鼓勵銀行開發零售模型,發展優質零售信貸業務。

公式的第二部分是一個期限調整公式:[1+(M-2.5)×b(PD)/[1-1.5×b(PD)。該公式同時考慮了貸款期限和違約概率PD的雙重影響,這體現了委員會的兩個基本觀點:

1) 貸款的時間越長風險就越高,貸款的資本需求隨著貸款期限的增加而線性增加;

2) PD較低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對于資本需求的影響程度要大于PD較高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對于資本需求的影響(實際上這個觀點來源于KMV模型所做的違約概率遷移矩陣分析,因為長期的歷史數據表明,評級較好的公司,其降級的可能性往往較高;而那些評級較低的公司,其降級的可能性相對前者來說反而比較小,因為他們往往一年期的違約概率就已經比較高了,下降的空間有限)。

期限調整的基準定為2.5年(這樣可以和實施初級法的銀行保持一致,初級法中的貸款期限統一定為2.5年),最少一年(某些特殊的短期貸款可以例外),最高5年,318段-325段)。期限調整公式中的b(PD)=(0.11852-0.05478×ln(PD))2實際上就是基于2年期貸款和3年期貸款的遷移數據對2.5年的基準期限所做的平滑回歸估計。

四、資本計提公式在國內實施的若干建議

新資本協議是西方十國集團的監管當局制定的用于十國集團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綱領,其資本計提公式的分析基礎和數據來源也是基于十國集團金融業所積累的數據,這些國家的監管當局已經建立起自己的評級體系和歷史數據,他們用這些數據對資本計提公式進行校驗和測算,得到相應的權重系數,應該說這些數字是適合于十國集團的,特別是資產相關系數,非十國集團的國家與十國集團的標準差別會非常大,統一按照十國集團的標準實施對于新興市場的金融機構是有失公允的,因此建議我們的監管當局應當對這些參數進行調整和校驗。

1、盡快研究和探討建立國內銀行業統一數據庫的可能性,由監管當局匯總各家銀行數據,為監管當局校驗和調整新資本協議公式提供國內統一數據支持。筆者認為目前更可行有效的方法是監管當局提出需要修改的參數,由各家大銀行根據各自的數據測算這些參數值,上報監管當局;監管當局可以根據這些參數采取某種方法的加權平均,得到國內統一的參數值。

2、基于國內銀行業的數據,盡快研究和建立我們自己的違約概率遷移矩陣表,用于資本計提公式有關期限調整的校驗和修正。

3、對于資產相關系數R計算公式應當做適當調整,以反映國內的真實情況。資本計提公式中針對不同類型資產設定了不同的權重,比如:大企業的相關系數公式:

公式中權重系數分別是0.12和0.24,根據公式的含義,當PD=0(無風險資產)時,R=0.24;當PD=100%(違約客戶)時,R=0.12。因此,需要測算違約客戶和無風險資產的相關性,作為對資產相關系數公式權重的修正值。而對于像住房抵押貸款和合格循環零售貸款給定固定的相關系數R,就需要針對國內實際情況進行測算,并作調整。

另外,對于中小企業的相關系數R計算公式:

其中還考慮了企業銷售額S的影響因素(公式最后一部分),委員會基于十國集團所制定的標準是小于5000萬歐元年銷售額的企業稱為中小企業,并且設定了下限500萬歐元,小于這個規模的,統一按照500萬歐元來考慮,公式中對于銷售額S的調整是基于這個標準的,其中S的單位是百萬歐元,因此公式中的5代表500萬歐元,45其實代表了上限5000萬歐元和下限500萬歐元的差。建議監管當局制定適合中國情況的統一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在此基礎上對此公式作必要的修正(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對此公式的調整是港幣5億到5000萬之間)。

五、新協議資本計提公式羅列

新協議中對于資本計提的公式區分不同的資產類別,針對各自不同的風險特征和相關性,給出不同的參數調整,具體如下:

參考文獻:

1.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M], 省略, 2004

2. Merton, R. C, On the pricing of corporate debt: The risk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J], Journal of Finance 29, 449-470, 1974

3. Gordy, M. B, A risk-factor model foundation for ratings-based bank capital rules[J], 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12, 199-232, 2003

篇5

巴林銀行的倒閉,大和銀行紐約支行的不慎交易,諸多事件為全球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金融理論界和實業界開始研究影響日益巨大的操作風險問題。國際銀行業普遍認識到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賽爾資本協議把操作風險也納入資本監管的范圍。因此,操作風險的管理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操作風險的管理來實現資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根據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變化,從1998年開始關注對銀行業操作風險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第一次征詢稿中,提出應考慮對操作風險進行資本覆蓋。2003年4月29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巴塞爾資本協議》(稱“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進行第3次征求意見,以對新的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做出最后的修訂。委員會的目標在2003年末最后一個季度完成修訂,并于2006年末在成員國家開始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有3個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在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時,需要考慮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新資本協議在不斷改進中反映著風險測量和管理技術的提高。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使最低風險資本要求和每項信貸風險面的規范評估結合在一起,特別是第一次將操作風險和最低資本要求結合起來。相對于舊協議而言,其風險衡量的方式更加靈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單一框架,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風險衡量方法,以促使銀行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水平。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操作風險的涵義及衡量

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的定義是比較權威的一個,也就是巴賽爾新資本協議中的定義。根據此定義,操作風險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同時指出,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風險,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風險和聲譽風險。

從廣義來說,操作風險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指由于內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包括程序風險、技術風險和人員風險。程序風險又分為流程設計不合理和流程執行不嚴格兩種情況;技術風險包括系統失靈和系統漏洞兩種情況;人員風險包括操作失誤、違法行為(員工內部欺詐或內外勾結)、違反用工法、關鍵人員流失等情況。外部風險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這些外部沖擊包括稅制和政治方面的變動、監管和社會環境的調整、競爭者的行為和特性的變化等。內部風險主要與內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質量有關,而外部風險與外部欺詐、突發事件以及銀行經營環境的不利變化等有關。

操作風險也存在量化困難,新協議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計量方法。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巴賽爾新資本協議,對于操作風險的衡量大致有三種方法:基本指數法,指以銀行過去3年內的平均年總收入的一個固定比例來確定應對操作風險的必需資本量;標準法,把銀行的業務分為8個不同領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銀行,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服務,資產管理和零售經紀,然后分別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資本量;高級測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銀行必須取得監管層的同意,由銀行內部操作風險測量系統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確定。高級測量方法的使用則需要一些特別的標準。如果銀行采用較高級的方法在沒有監管層同意前不得轉為較簡單的方法。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第二次征詢稿中,對高級計量法中內部衡量法、損失分布法有比較詳細的描述,但在最終只是在“資格條款”中對使用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的銀行提出了嚴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監管當局的批準。目前國際上只有少數跨國大銀行在使用或開發該計算方法。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策略

政府應加強操作風險監管的力度,使其與最低資本要求相結合

為了使操作風險的控制更具實際意義,就需要進一步研究出金融機構具體的行為準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公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資本應抵御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雖然暫時未將操作風險納入計算的范圍,在制度上減輕了商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覆蓋壓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管理。建議對不同的商業銀行實行不同的操作風險要求。 探索操作風險控制與緩釋的方式

銀行在控制操作風險發生的同時,還可以采用各種方式控制和緩釋風險。包括避免、緩釋、保險和承擔四種方式。其中保險是目前國際活躍銀行使用最為普遍的操作風險緩釋方式,針對不同的操作風險會有不同的保險產品與之相對應。傳統保險產品中的銀行一攬子保險、錯誤與遺漏保險和經理與高級職員責任險等已經被實踐證明是比較成熟的保險產品,而且得到了廣泛的運用。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又開發了諸多新的保險保障產品,諸如未授權交易保險、電子網絡技術風險的保險等。銀行操作風險保險承保范圍將進一步擴大,新的操作風險將不斷被納入保險的范疇,保險將作為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經常性工具。目前國際上除了保險以外,還有互惠資保險基金、證券化、優先風險計劃也可作為操作風險保險的替代品。

完善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根據風險管理基本流程與組織設計原則,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應采用分權化職能型的組織結構,在總分行制的基礎上(以“總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結構的銀行為例),總行應以操作風險戰略決策的制定和管理為主,同時負責對操作風險的總體控制。總行管理操作風險的組織機構應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制度管理委員會、稽核總局、操作風險的計量分析與評估部門、科技信息部門、教育培訓部門、內部授權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以及所有業務部門,其中稽核總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分行的機構與總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會,分行設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總局負責。支行主要從操作層面控制操作風險,因此支行只設立業務部門,執行總行和分行所制訂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設稽核部門,只接受稽核總局或分局的檢查。

篇6

關鍵詞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商業銀行 金融危機

一、巴塞爾協議歷史

英國于1980年公布的“資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資本比風險資產比率來衡量的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管指標;1981 年澳大利亞要求新建銀行的資本與資產比例不得少于6.15%;美國從 1981 年起要求銀行總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銀行條例》中規定銀行風險資產比率不得低于5 %。成立于 1975 年,來自于“十國集團”成員國和盧森堡、瑞士中央銀行的總裁成立了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理委員會,通過十二年的運作,于 1987 年 12 月終于完成了巴塞爾協議。

1988 年的《巴塞爾協議》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商業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二是根據資產的風險大小粗線條地確定資產風險權重;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四是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協議還制定了十國執行協議的時間表,確立了一個五年過渡期,將1987年末到1992年為止的五年分為三個階段,最終于1992 年末達到協議的要求。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經濟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業飛速發展,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特別是資本證券化趨勢迅猛擴張以及多種資本工具的出現,使得巴塞爾協議中的規定越來越無法涵蓋現代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同時,經濟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機有蔓延之勢。巴塞爾委員會根據這些變化,最終于2001年1月頒布了“新巴塞爾協議”(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見稿,并擬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新巴塞爾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突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新協議框架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對銀行提出最低資本要求,即最低資本充足率達8%;二是加大對銀行監管力度,監管者通過檢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夠合理運行,并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三是對銀行實行更嚴格的市場約束。

在全球金融危機余波未了,歐美經濟仍在衰退邊緣掙扎的時候,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9個月的磋商,最終在9月12日就全球銀行業的監管達成了新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Ⅲ》。

新的巴塞爾協議無論在銀行資本構成、資產質量還是在資本充足率以及其他流動性指標方面都大幅度甚至成倍地提升了監管要求,從協議的內容看,這絕對可以稱之為最近30年來全球銀行業在監管方面進行的最大規模的改革。比如,要求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同時,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則提高得更為明顯,將達到7%,其中要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

二、我國商業銀行實行巴塞爾資本充足率情況

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成員行,1993 年人民銀行第一次公布了資本充足率的測算標準,將資本充足率納入了監測范圍。由于當時對巴塞爾協議缺乏全面的理解,加之國有專業銀行色彩較濃,同時經濟程度市場化較低,因此測算標準僅僅流于文件的形式。1995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商業銀行法》,其中第39條提出商業銀行應當遵循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的比率。1996 年又參考“資本充足性協議”的總體框架制定了《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在規范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時,對計算信用風險資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1997年7 月1日起執行 《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內項目的風險權數》,用以計算風險資產總額;但由于各種原因,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都還不足8%。1998 年人民銀行改革了多年對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控制辦法,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2004年3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借鑒“資本充足性協議”和即將出臺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資本監管制度;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并予施行。

三、新資本協議的施行對經濟的影響

一些學者認為,在年巴塞爾協議提出之前,經濟學家就已經開始了資本充足率對貸款和經濟的影響的研究,隨著巴塞爾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的逐步推廣,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大量出現,其中最為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資本約束會導致信貸收縮,從而對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另外一些學者認為,巴塞爾協議3對國內銀行無明顯壓力。中國銀監會目前對銀行的核心資本和資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銀行)11%(大銀行)。根據銀監會2009年報,截止去年底商業銀行整體的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在11.4%;16家上市銀行經過本輪融資潮后已能滿足監管要求并支持2-3年內的業務拓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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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9)02-0020-03

近日,銀監會在中國銀行業新資本協議實施高層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明確,新資本協議實施的制度將在2008年、2009年準備和測試,2010年起監管部門開始接受商業銀行的實施申請,銀行推行基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正當其時。

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987年12月10日,國際清算銀行(BIS)在瑞士巴塞爾召開了包括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瑞典(十國集團)以及里斯本和瑞士在內的12國中央銀行行長會議,其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the Basel Committee nnBanking Supervision)于1988年提出以規范信用風險為主的“統一計量資本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對銀行的資本比率、資本結構、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等方面作了統一規定。然而,此協議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粗線條的風險權重不能精確地把資本與銀行面臨的風險密切地結合在一起,未能從監管上為銀行改善自己的風險管理水平提供激勵;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對所有的企業,無論其信用如何,風險權重均為100%;沒有充分認可風險緩解技術的作用,例如抵押和保證。有鑒于此,巴塞爾委員會不斷修改完善協議,于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簡稱新協議);其后,在廣泛征求各國銀行業和監管當局意見的基礎上,新協議又經過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計劃從2006年底開始在成員國推廣實施。

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分別從資金管理者和風險管理者角度、監管者角度以及投資者角度對銀行風險的內涵、計量方法以及風險防范方式等做出了更加全面系統的闡述。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資金管理者和風險管理者角度)。新協議將銀行風險的范圍確定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方面,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

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便銀行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管者角度)。這部分內容是第一次納入協議框架。新協議認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匹配,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情況、風險管理情況、所在市場的性質、收益的可靠性與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要求,在其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進行必要的干預。

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投資者角度)。它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研究重大進展的體現,其作用在于進一步強化資本監管和促進銀行體系運作中的安全與穩健。新協議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合理地分配資金及控制風險的作用,市場獎懲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為了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須要建立和完善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新巴塞爾協議對風險考察更廣泛、全面、靈活。它摒棄舊協議“一刀切”式的監管框架,為銀行提供了更多的風險計量方式,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等靈活地進行選擇。同時,新協議提供的衡量風險的方法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準確性,從而能夠更為有效地確保監管目標的實現。此外,新協議重點強調市場約束,這使銀行經營更加透明。隨著銀行一系列敏感信息被定期、強制地披露,公眾能夠更為準確地了解銀行的清償能力,充分發揮外部監管的作用,保證銀行經營的合法、高效、透明,同時也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對稱給客戶造成的損失。為達到新協議的要求,銀行必須將構建自身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作為今后的工作重點。

二、全面風險管理

通常情況下,風險管理是指銀行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各類風險的全過程。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20世紀80年代,由于信用風險導致金融機構大量倒閉,結果是產生了“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性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第二,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發展,市場風險日益突顯,其結果是出現了市場風險測量新方法VAR(風險價值方法)。第三,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后,銀行風險管理理念、方法與模式需要重新設計,于是全面風險管理應運而生。

全面風險管理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其內在推動力主要有二:其一是金融風險機構面臨的風險因素多樣化,各銀行都會因風險控制措施不當而發生損失,有的案例損失金額巨大;其二是銀行風險管理模型和風險度量技術日趨成熟,尤其是信用風險和操作性風險量化取得了較大突破,全面風險管理具備可行性。

全面風險管理是指統一集中管理整個機構的各種風險。這是一種思想或理論,而不是具體的風險管理方法或技術,是基于風險一體化的基礎,采用一致的標準測量并加總這些風險。對于銀行而言,全面風險管理就是銀行為了達到經營目標,由董事會推動和參與,由具體業務和管理部門實施的風險管理程序。該程序貫徹于戰略制定和業務經營各個環節,覆蓋各風險類別和業務單元,目的在于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并實現銀行利潤目標。其內涵包括:一要覆蓋全面的風險因素,這些因素來自不同風險種類(信用、市場、操作、流動性及其他風險)、不同地理區域、不同業務部門和不同的管理層面;二是強調從銀行整體的角度對這些風險因素進行全面的匯總和整合,但不是簡單羅列和匯總。

三、基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從2007年起,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將開始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因此有許多銀行已經開始全面風險管理的實踐。盡管全面風險管理不存在統一的模式,但由于其覆蓋面廣,技術復雜,整合程度高,信息傳遞頻繁,因此要求銀行合理設計組織架構,優化職能配置。具體而言,應該包括如下若干要素:

1 構建全員化的風險管理文化

風險管理文化決定銀行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管理理念和經營模式,它影響著銀行業務的各個環節。要建立風險管理文化就是要倡導和強化風險意識,樹立囊括各個部門、各項業務、各種產品的全員化的風險管理理念。一些金融機構發展的歷史和經驗表明,風險管理文化是內部控制體系中的“軟因素”,在銀行經營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落后的企業文化尤其是風險管理文化往往是金融業在風險管理上出現問題甚至失敗根源。因此,銀行應當針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建立學習型團隊,重點加強學習、提倡和培育風險管理文化、鼓勵銀行各部門對全面風險管理與新巴塞爾協議進行研究,逐漸形成一種全員化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積極推行涵蓋事前預測、事中管理、事后處置的全過程風險管理行為,為防范金融風險打下良好基礎。

2 構建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

行為組織學告訴我們:組織結構是企業的“經脈”,是保證企業經營正常運轉的基礎性制度因素。為了提高風險管理的準確性和針對性,職能配置往往要與業務單元緊密結合;為了增強管理的有效性,又必須在整個銀行層面上進行快速整合,這就需要管理架構存在強大的綜合和集中能力,這種集中包括風險基礎數據的集中、風險報告的集中、限額管理的集中等等,因此就需要構建一套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

結合我國銀行的風險管理實踐,全面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應將高級管理層、首席風險官、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團隊及風險經理等全面囊括進去,實現上下聯動,保證風險管理實施效果。具體組織模式不一而足,下面所示組織模式僅供參考。

3 應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

新資本協議中包含了三種方法: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

(1)標準法(Standard Approach)。新資本協議對不同的信用風險標的加以區分,主要有國家、銀行、公司風險等。同時按照不同信用等級,給予了不同的風險權重。例如,對公司風險不再一視同仁皆為100%的風險權重,而是依據信用評級機構給予的評級,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此外,新協議要求進行國家信用評級,并鼓勵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但在使用外部信用評級時,不允許使用者僅將信用評級結果納入風險權重的計算,而是要深入了解并復核外部評級的方法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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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資本協議中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解析

新資本協議資本的定義與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規定相同,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資本充足率仍要求不低于8%,核心資本不低于4%。對風險的定義,除保留了1988年協議中信用風險的規定外,還把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納入風險資產計量范疇,并分別規定了以內部評級為主的不同的計量方法。新資本協議的關鍵是,通過資本優惠,鼓勵商業銀行采取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以達到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的目的。

資本充足率的公式為:

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

=(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操作風險所需資本)×12.5]

對資本充足率的分子部分,即資本的計量非常簡單,只要弄清楚資本的定義即可。而分母的計量相當復雜,需要分別計算各種風險資產,并采取不同的風險計量方法。

(一)信用風險計量

新資本協議將銀行資產分為公司貸款、國家(又譯稱)貸款、銀行同業、零售貸款、專項貸款、股權投資等6類。

對商業銀行影響最大的公司貸款、國家貸款、銀行同業等,新資本協議規定了標準法、內部評級(IRB)初級法和內部評級(IRB)高級法等由低到高3種不同的風險計量方法,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自主選擇不同的計量方法,但采取高一級方法的商業銀行比采取低一級方法的商業銀行能夠獲得更大的自和更多的資本優惠。而對零售貸款,則只允許采取內部評級高級法,商業銀行不必計算單筆的風險敞口,但需要計算一攬子同類風險敞口的估計值。

一是標準法。標準法的特點是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資產風險權重,適用于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標準法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等于信用風險敞口(EAD)

與外部評級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權重乘積。風險敞口是指由于債務人的違約所導致的可能承受風險的信貸業務余額。風險權重由外部評級機構(如穆迪、標準普爾公司等)根據客戶的相關信息評定,分為0%、10%、20%、50%、100%和150%六級。

二是內部評級(IRB)初級法和高級法。內部評級法的特點在于資產風險權重主要由商業銀行根據自己對客戶的信用評級確定。在內部評級(IRB)法中,風險加權資產等于風險敞口(EAD)與風險權重的乘積。風險權重由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期限(M)3個因素確定。違約概率是指未來一段時間內借款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違約損失率指預期違約損失占風險資產敞口的百分比,與資產的交易特征有關,如是否有抵押品。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與期限M參數調整一起計算出風險敞口的風險權重。如果違約概率由商業銀行確定,其他參數由監管部門確定,則該內部評級方法稱為初級法或基礎法,如果參數均由商業銀行確定,則該內部評級方法稱為高級法。

(二)市場風險計量

市場風險是指在一段時期內由于匯率和利率的變化所造成金融工具的市場價格下降的風險。新資本協議包括債務衍生產品、股權衍生產品和外匯衍生產品等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商業銀行要運用金融工程技術把股權、利率和匯率三大類衍生產品轉化成相應的基礎工具即股票、債券和貨幣,然后將轉換的基礎工具分別按照三套不同計算規則計量,另外鼓勵銀行采用自己的內部風險管理模型。

(三)操作風險計量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新資本協議要求商業銀行考慮操作風險并相應配置資本,規定了三種不同的操作風險計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標法,所需資本等于商業銀行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數。二是標準法,銀行根據每一產品線總收入乘以委員會規定的幾項特定系數計算出各產品線的資本要求,然后加總即等于需要抵御操作風險總資本。三是高級計量法,銀行可以運用自己的風險模型計量操作風險。

二、新資本協議實施對國內商業銀行的影響評估

從資本充足率計算和風險資產計量的純技術角度分析,嚴格實施新資本協議將使國內商業銀行面臨巨大的壓力和考驗。

首先,國內商業銀行缺少短期內實施先進風險計量方法的必要支撐。新資本協議通過資本優惠鼓勵銀行采取更為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允許銀行通過內部評級確定風險函數計量加權風險資產。與該協議規定的內部評級法必須達到的九個最低標準相比,國內商業銀行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一是資產尚未進行公司、國家、銀行、零售貸款、專項貸款、股權投資等方面的細分;二是評級體系仍實行一逾雙呆四級分類法和五級分類法,離先進銀行十級以上分類方法有較大差距;三是沒有成熟的風險計量模型,信用評價仍以定性分析為主,且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客戶風險評價的準確性較差;四是MIS信息系統不能滿足復雜的風險計量要求(這一點顯得尤為關鍵);五是內部評級尚未應用于信貸決策、資本配置、貸款定價、經營績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風險為導向的資本資源配置機制。因此,國內商業銀行缺乏盡快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必要基礎,再加上缺少市場風險的基礎工程技術和操作風險的風險計量模型,實施新資本協議將使國內商業銀行不能享受與國外先進銀行同樣的資本優惠。

其次,資本充足率的倒逼效應將對國內商業銀行業務發展形成壓力。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商業銀行應當為不同的風險敞口配置相應的最低資本,但國內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普遍較低,不能為風險敞口提供足夠的資本支撐,風險敞口規模與資本匹配失衡。同時,由于短期內不能實施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國內商業銀行享受不到更多的資本優惠,資本充足率水平與國外先進銀行相比差距會進一步拉大。根據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要提高資本充足率,一是要提高資本的數量,二是要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當前情形下,商業銀行補充資本的渠道相當有限,短期內不可能通過注入資本大幅度提高資本充足水平。在分子(資本)已定的情況下,就必須在分母上做文章,主要是降低信貸資產的風險敞口規模。資本充足率的這種逆向配置幾乎意味著國內商業銀行降低風險敞口規模的途徑就是降低信貸規模,甚至是減少和放棄一些優質客戶的信貸規模,造成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相對劣勢。

再次,新資本協議實施將考驗國內商業銀行的收益質量。新資本協議吸收了“風險價值”的概念,主要是RAROC方法(即風險調整資本收益),其計算公式是RAROC=(收益—經營成本—預期損失)/經濟資本,其中預期損失是根據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不同風險類型計算出的損失預期值。RAROC與當前收益的計算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將未來可預計的風險損失量化為當期成本,直接對當期收益進行調整,使銀行的收益與所承擔的風險直接掛鉤。在加權風險資產數量較大的情況下,按照RAROC方法評價將會降低國內商業銀行的收益水平。

最后,風險管理理念的落后和專業人才的匱乏。國內商業銀行缺失風險管理文化,缺乏系統完整的風險管理戰略和全面風險管

理理念,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垂直性、獨立性不夠,效率不高,風險管理人員不足,實施IRB法必須的宏觀經濟專家、產業經濟專家、金融工程師、財務分析師、計量經濟學家等專家隊伍匱乏。

三、國內商業銀行的應對策略

盡管新資本協議給國內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但必須引起我們注意的是,資本充足率是衡量商業銀行安全性的一個重要標準而不是惟一標準,國內商業銀行不能惟“資本充足率論”,產生恐慌心理和“泛危險”思想,單純為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而降低資產規模,或者放棄正常的有質量的業務拓展,而要結合國內金融的現實環境,對新資本協議的影響做出整體判斷。國內銀行由于大多屬國有銀行,有國家信用作為隱性支撐,相對提高了銀行的安全性。同時由于新資本協議過多體現出對西方發達國家的利益,未經評級的企業即使是優質企業其風險權重系數也較高,因此國內銀行應當以積極的心態應對挑戰,把新資本協議的實施作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好業務拓展,為提高資本充足率贏得更多的機會和空間。

(一)積極吸收新資本協議倡導的風險管理理念

一是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全面風險管理在宏觀管理層面上要求有統一的風險管理戰略、統一的風險管理政策、統一的風險管理制度、統一的風險管理文化。在微觀操作層面上不但要重視對傳統的信用風險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慮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因素的管理。風險管理必須逐步應用于信貸決策、資本配置、貸款定價、經營績效考核等方面,貫穿于業務經營管理的全過程。

二是“經營風險”的理念。風險伴隨著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現代商業銀行與其說是在經營貨幣,不如說是在經營風險。近年來國際上發生的一系列震驚世界的金融機構風險事件,表明銀行若不顧風險管理而一味追求資產規模擴張和短期盈利增加,即使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超過8%的指標,最終也難以避免破產倒閉的命運。只有重視風險管理并成功控制風險,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并發展。

三是“風險管理是銀行核心競爭力”的觀念。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由業務開拓能力、產品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構成。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風險管理水平越高意味著識別和抓住機會的能力越強,越能增加盈利并更具市場競爭力。

四是“風險調整收益”的經營價值觀念。將“風險價值”引入盈利水平管理,即銀行的當期收益扣除經計量的預期損失,據以測算各種收益率,促進其長期持續盈利能力的增強。

(二)解析資本充足率的核心定義,為新資本協議的實施早做準備

資本充足率和資本數量、加權風險資產規模屬對應函數關系,提高資本充足水平無外乎增加資本、降低加權風險資產規模這兩種途徑。由于增加資本的途徑如擴大注資規模、改制上市、發行債券等受制因素較多,本文不予重點討論。

1.加快風險權重較低業務的拓展。一是對銀行同業的資產業務,如金融同業資金頭寸拆借等,這類客戶一般信用評級較高,風險權重較低;二是積極關注國內企業外部評級狀況,對獲得外部評級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積極營銷;三是加快重點優質客戶的營銷力度。這類企業即使未經過外部評級,但由于其理念的先進性更加容易接受外部評級,而其管理的規范性也將使其獲得較高的信用等級。四是加大對私人銀行業務(零售業務)的營銷,這類業務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采取內部評級高級法,銀行對參數的確定有更大的主動性,且通過QIS3對其風險權重參數調低的情況看,巴塞爾委員會更多地鼓勵銀行開展零售業務。

2.盡早實施以內部評級為主的風險計量方法。實施內部評級法不僅可以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而且風險參數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既降低了客戶的評級成本,有利于市場拓展,又使商業銀行能夠更充分地了解客戶信息,合理確定營銷策略。

3.注重風險緩釋技術的應用。風險緩釋技術是指銀行采取如抵押、擔保、風險凈值、信用衍生物等風險緩釋工具,或者采取保險等手段所實施的風險分散技術。商業銀行應對現有的各種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進行全面的評估,建立完整清晰的操作框架和流程,對抵押物范圍的拓展進行研究,同時考慮抵押物價值波動、潛在敞口波動和貨幣錯配等因素,積極爭取擴大風險權重為0的交易。超級秘書網

4.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置步伐。新資本協議標準法下逾期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50%,即使采取內部評級法,不良貸款的權重仍舊相當高。因此要降低加權風險資產規模,就應當從現在入手,進一步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使不良資產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

(三)為實施內部評級等高級方法構建必要的技術平臺

一方面,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創建適合于國內商業銀行的風險計量方法和模型。另一方面,重視基礎數據庫建設。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風險信息分析加工功能較弱,尤其是客戶的信息很少,因此必須加快建立體現客戶信息和內部信息管理要求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為IRB系統的全面推行奠定基礎。

(四)強化風險管理的組織建設

一是擴大風險管理范圍,減少風險管理層次,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強化風險管理的權威性,賦予風險管理部門在信貸政策制訂、信貸決策審批、資本配置、業務敞口限額管理等方面更多的職能。

二是建立專業隊伍。加大專業隊伍的培養力度,培養、建立和及時儲備一支擅長風險分析的專業化人才隊伍,以滿足未來風險管理的需要。

三是引入風險經理制。在經營部門設立風險經理,與客戶經理平行作業,實現風險管理關口的前移。

參考文獻:

[1]中國銀監會譯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概述.(征求意見稿),200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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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交易是現代銀行風險管理中不可替代的金融手段,也是現代銀行業的重要利潤來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金融自由化、投資全球化和技術創新的推動,金融衍生交易市場日新月異,也對銀行業的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6月份正式公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以下簡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作出了積極的回應。

一、金融衍生交易的特點及其監管難題

金融衍生產品是原生性金融工具的衍生物。金融衍生交易就是通過預測貨幣、債券、股票等原生性金融工具的利率、匯率、股價、指數等的未來市場行情,在支付少量保證金的前提下,借助于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等合約形式,進行套期保值或投機獲利的行為。金融衍生交易合約的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的價值或相關指數,除了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等基本合約形式之外,具有以上任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也稱為衍生工具。金融衍生交易主要有交易所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OTC)兩種形式,由于金融衍生交易與銀行的傳統業務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對銀行衍生交易業務的監管也面臨諸多難題。

首先,金融衍生交易是一種具有高杠桿作用的保證金交易,風險的突發性強,監管難度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杠桿效應”,一旦預測有誤,杠桿的回調作用則可能使投資者遭受巨額虧損,一夜之間足可以使其倒閉。

其次,金融衍生合約的價值具有不確定性,確定資本監管的量化指標極為困難。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種尚未履行的交易契約,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其風險敞口和合約的價值隨時都處在變動之中。為了控制風險,往往需要借助復雜的數學模型和相關交易的歷史統計數據。但是這些數學模型和統計數據通常是基于一種假設,即衍生產品價格變動的歷史分布能夠很好地說明金融衍生工具未來的價格走勢。而且衍生產品的定價是以連續、平滑的價格變動為預設的。一旦產生大范圍的、快速的價格變動,衍生工具敞口頭寸價值就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使得市場參與者隨時都面臨著巨大的潛在風險,也使得監管當局很難采取有效的預防性措施。

第三,金融衍生交易作為或有事項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信息披露不充分,監管的會計信息基礎薄弱。現行的財務會計報表是建立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之上的,要求財務報表所確認的事項必須是已實現的事項,而對于可能發生于未來的交易和事項則不予確認,也無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披露。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對金融機構財務變動的影響發生在未來,無法在當前的資產負債表上得到反映,因此,無法通過資產負債表來了解衍生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這是近年來衍生交易風波頻頻發生、難以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四,金融衍生交易創新速度快,法律關系復雜,缺乏有效的監管技術和規制手段。金融衍生產品在設計和創新上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既可以通過對原生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組合進行創新,也可以對各種衍生工具進行再組合,還可以根據各種參與者所要求的時間、杠桿比率、風險等級、價格等參數進行量身定做,法律關系極其復雜。此外,由于衍生產品總是處在不斷的創新之中,法規制定者對衍生工具的了解與熟悉程度可能不及市場參與者,因此各國的法律條文難以及時跟上。值得注意的是,規避法律和監管往往是部分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動因,因此這些衍生產品可能會故意地游離于法規和監管之外。由于上述這些原因,導致某些金融衍生交易無法可依,從而極大地增加了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風險和監管難度。

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關金融衍生交易的主要規定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于金融衍生交易的基本立場可以概括為:金融衍生交易可以降低和轉移信用風險,但它同時也可以給銀行帶來其他風險,比如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因此,銀行應采取嚴格的程序和步驟控制這些風險,并需要把金融衍生交易納入資本監管的框架。新資本協議突出強調了監管資本對衍生交易的風險敏感性,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考慮到金融衍生交易特有的風險對沖功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來降低銀行資產的風險。允許其獲得資本減讓。

其次,新資本協議規定,金融衍生交易作為表外業務,在按照標準法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應當通過信用風險轉換系數將其轉換成等額的表內信用風險敞口,納入資本監管的范圍,并按照信用風險的監管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新資本協議還在附錄中明確規定,與金融衍生交易相關的金融創新工具在一級資本中的上限為15%,而且,在計算衍生交易敞口的風險加權資產時,對衍生產品場外交易(OTC)的交易對手風險權重不設定最高限額,以便降低銀行面臨的高風險金融衍生產品可能帶來的突發性風險。

第三,考慮到金融衍生交易等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雖然可以在總體上降低銀行資產的風險度,但它們同時也可以帶來其他風險,因此,新資本協議規定,通過金融衍生產品進行風險緩釋后的銀行資產,在轉換成信用風險敞口時如果需要獲得資本減讓的話,還必須符合第二支柱有關加強監管者監管的相關規定和第三支柱對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比如說,在監管方面,監管當局應當評估銀行的內部控制目標和程序是否涵蓋了銀行所面臨的所有實質性風險,包括評估銀行機構所制定的衍生交易限額、業績考核和獎勵方式等與風險控制相關的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銀行披露其所采用的緩釋風險政策、衍生交易風險敞口以及監測緩釋工具持續有效性的策略和過程。如果監管當局對銀行所制定的金融衍生交易政策的作用、適用性及其實施不滿意時,可要求銀行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要求銀行針對剩余風險增持額外的資本,直到銀行所制定的衍生交易規程及其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得到糾正,并達到監管當局的要求時為止。

第四,如果銀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緩釋,在套期保值時產生幣種錯配或者期限錯配[1],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則對相關的資本減讓采取非常嚴格的限制措施。比如說,在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對套期保值中未予覆蓋的風險敞口而言,其風險權重采用的是其交易對手的風險權重,而不是采用衍生工具的風險權重,這會導致風險加權資產的提高和資本充足率的下降。另外,在計算場外衍生交易的風險加權資產時,也需要用場外衍生交易的風險敞口乘以交易對象的風險權重來進行計算。

第五,為了確保銀行進行風險管理時采用的金融衍生交易與信用風險的降低具有正相關性,并增強監管資本的風險敏感度,在采用信用風險的IRB法(內部評級法)計算特定風險敞口的資本要求時,銀行可以通過調整對金融衍生產品合約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的估價值,來反映金融衍生交易對降低單筆債務或銀行資產風險敞口的作用,但是這種對估價值的調整,必須考慮衍生交易風險緩釋工具的付款結構、清償水平和清償時間等重要因素。

第六,為了防止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按照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對1988年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修訂案的有關規定,對銀行的普通貸款賬戶和交易賬戶實行不同的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在處理交易賬戶對手的信用風險時,規定監管當局應當在要求銀行按照一般市場風險和特定風險計算資本要求以外,還要對交易賬上反映的場外衍生交易工具計算風險資本,在計算時采用的風險權重應與計算普通銀行賬戶資本要求時采用的風險權重保持一致,并且明確取消了原來規定的交易對手風險權重50%的上限。

第七,新資本協議還對銀行采用衍生工具做套期保值時的交易頭寸提出了專項資本要求。如果套期保值時,兩筆交易(多頭和空頭)的價值變化方向完全相反,而變化程度基本相等,銀行可以不必提取專項資本;如果兩筆交易的價值變化方向完全相反,但程度基本不一致,銀行可以只提取20%的專項資本。但對投機交易,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第八,為了降低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風險,新資本協議還對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法律文件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最低的要求,即相關的法律文件用語必須規范,含義明確,而且必須對參與衍生交易的所有交易當事人具有有效的約束力,以確保這些文件的效力能夠得到相關國家國內法的認可。

新資本協議雖然不是國際法規范,也不屬于國際公約,對各國政府、銀行監管當局及商業銀行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但該協議凝聚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與監管的最先進理念和實踐經驗,得到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廣泛認可,因此,關注新資本協議的變化,包括對金融衍生交易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是我國銀行業同國際接軌,發展金融衍生交易的必由之路。

四、發展我國金融衍生交易市場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隨著我國金融開放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外資銀行在開拓市場、爭奪客戶方面的競爭日趨激烈,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運用衍生工具來規避風險和增加收入。但由于我國調整衍生產品交易的規范政出多門,監管的理念、手段和技術都相當落后,因此還有一些亟待解決的監管與法律方面的問題。

首先,衍生交易市場的統一性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監管機構的協調問題。衍生交易市場是一個綜合性的金融市場,資金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之間有著很強的流動性。但是,由于我國對金融市場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金融機構必須分業經營,割裂了金融衍生交易市場的統一性,并導致了監管方面的困難。比如說,批準和監管與匯率有關的衍生產品(包括遠期結售匯),歷來是由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的;而國務院曾明確規定,所有期貨業務由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審批并監管。至今我國與衍生產品交易密切相關的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仍然是由證監會負責管理的,國有大型企業在海外利用衍生產品從事套期保值業務也必須獲得證監會的批準;另外,銀監會2004年年初頒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則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衍生交易應當獲得它的許可;以此類推,按照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保監會也應當有權頒布保險機構參與衍生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

其次,相關法律滯后的問題。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高杠桿率和巨大的利益驅動,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很強的投機性,容易引發各種違規行為,特別是在市場還不是很完善的時候這種情況更容易發生,因此需要詳備的法律來保障金融衍生交易的正常秩序。但是我國規制衍生交易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極不完善,對市場失范行為的處理往往缺乏法律依據。現在,我國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的欺詐和犯罪問題一般有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如何規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的違規行為,仍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三,法律規范的沖突問題。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跨國性,會涉及到不同法域的法律沖突問題。實踐中,由于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一般為國際掉期和衍生工具協會(ISDA)的成員,為減少因法律沖突可能導致的糾紛,交易雙方多采用ISDA的一些標準文件。最常用的法律文件是ISDA制作的主協議、補充安排和交易確認書,這些文件對可能存在的法律沖突問題作了一些技術處理。但考慮到ISDA文件的法律背景與我國的法律體系有所不同,因此還需要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對國際金融衍生交易市場習慣性做法的效力予以特別承認。

篇10

世界經濟發展的日新月異在使銀行客戶需求發展變化的同時,也讓銀行不得不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金融生態環境。在這種環境下,銀行管理者必須能以一種更全面、更清晰的視角來審慎某些事件究竟是機會還是風險。因此。全面風險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Framwork,ERM)迅速納入世界主流商業銀行的議事日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明確指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模式應由單純注重信貸風險管理的模式轉向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并重、組織流程再造與技術手段創新并舉的模式,并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實施。這一標志性事件更意味著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自此邁入了全面風險管理時代。本文以解讀《新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思想為切入點,著力探索國內商業銀行實現ERM管理的路徑。

一、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概述

全面風險管理是指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包括這些風險的資產或資產組合納入統一體系中,依據統一標準對各類風險進行測量,同時依據全部業務的相關性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的過程。

比較完整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包含8個要素:風險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制定、風險監測和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內部控制、風險信息處理和報告及監控追蹤和持續改進。要素之間相互獨立、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這種關系借助圖1將有更直觀體現。

二、解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理念

首先,微觀層面的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運用適當風險評估方法對所有風險做出一致、準確、及時的度量。根據度量結果借助一定工具和程序進行風險定價,并在不同部門之間合理配置資本。針對其中的風險識別、風險計量和風險控制三大環節又都同時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計量信用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建議采用由易到難的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IRB);市場風險計量則提出了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IM)的要求,操作風險的計量要求采用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內部測量法(IMA)。

其次,宏觀層面的全面風險管理可從其提出的三大支柱展開。資本充足率作為第一大支柱,計算公式為資本/風險加權資產,在199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其分母反映的主要是銀行信用風險。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分母同時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大層面,因而是對銀行全面風險數量狀況的監管。監管當局檢查作為第二大支柱。重點是監督銀行資本金與其風險數量、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是對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行業監督。市場紀律作為第三大支柱。重點要求銀行公開信息披露必須強制合規,是對全而風險進行的社會監督,是監管當局監管的有效補充。

三、解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

巴塞爾委員會對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規定經常散落在其出臺的相關文件中,如《利率風險管理原則》、《信用風險管理原則》、《健全銀行公司治理》等。經過對文件的研究筆者發現,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在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過程中應注意遵循幾方面的原則。

(一)一致性原則

由于ERM功能是為銀行業務發展提供健康環境,而非障礙業務發展。所以銀行在制定ERM框架時,應確保風險管理目標與業務發展目標的一致性。

(二)全面性原則

這一點集中體現在銀行應確保其ERM框架能涵蓋所有業務和環節的一切風險,同時能準確加以識別。

(三)獨立性原則

ERM框架的構建要求在銀行內部建立起一個職責清晰、權責明確的風險管理機制。重點包括獨立于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獨立的風險管理評估監督部門,其職能發揮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擾。

(四)互通性原則

這要求建立一個完善的信息系統,進而在內部形成一個有效信息溝通渠道――包括信息上報、信息下達及內部信息的橫向流動。這是確保所有工作人員及時得到相關信息,進而保障ERM各環節正常運行的關鍵。

(五)分散與集中原則

為提高ERM效率和水平,新協議要求不同類型金融風險應由不同部門負責,即實行風險分散化管理。與此同時,不同的風險管理部門最終都必須直接向高層的首席風險官負責,由首席風險官統籌規劃,實現風險的集中管理。這樣能在充分調動各部門加強風險控制積極性的同時,又有利于從整體上對風險進行掌控。

四、《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思想在我國的適用性

新資本協議中有關ERM框架的使用范圍,官方的表述是國際活躍銀行。而我國商業銀行大部分尚不屬國際活躍銀行范疇,盡管如此,這并不意味著非國際活躍銀行就不適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ERM框架。因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作為全球一體的“游戲規則”,在我國金融市場已實現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國內商業銀行以國際“游戲規則”參與全球競爭日益被提上議事日程。不僅如此,在新資本協議“促進公平競爭”目標的引導下,它應該對國內包括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在內的所有競爭主體一視同仁。國內各商業銀行之間風險管理水平存在明顯差距又是不爭事實,如果忽略這種差別,簡單采取“一刀切”做法則又可能“欲速則不達”。因此,國內各家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綜合考量薪資本協議中ERM框架的可適用性。

五、基于ERM框架,構建我國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思考

根據筆者對ERM框架的描述,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是由要素組成的一個有機體系。因此,筆者認為,構建我國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同樣應該基于這樣一個邏輯思路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風險管理環境塑造過程中,應注意培養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隊伍與搭建垂直管理的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環境因素中,人始終處于第一位,沒有強有力人才的支持,一切目標都只能是空中樓閣。另外,在搭建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時可行做法是在總行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首席風險官。在職責、權限劃分清楚的前提下,下設專職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

(二)風險目標設定過程中應注意將目標細化。而這一點可通過制定分層目標得以實現

該目標層次主要包括最高層面目標比如年度不良貸款率,中間層面目標比如各大風險管理目標及微觀層面目標比如單一客戶或業務流程風險控制目標等。

(三)風險識別方面

可考慮引入并優化差異化的風險識別技術和工具,比如通過引入VaR、損益表敏感度分析、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等技術工具,實行對風險的高效識別。

(四)風險評估方面

有必要改變面對風險時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的局面。為實現對風險的有效評估,我國商業銀行應積極組織實施“風險內部評級工程”,綜合客戶財務和非財務因素分析的量化評估技術,提高風險量化指標的準確性。

(五)風險處置方面

筆者認為首先需要優化風險應對決策程序,提高風險應對過程的科學性。其次需要根據各類風險的特征,明確各風險處置措施的適用范圍,并通過對既往經驗的提煉,形成對不同情境下風險處置都有指導意義的方法體系。

(六)內部控制完善方面

國內商業銀行應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內控評價試行辦法》的要求建立起系統、完善的內控體系。在控制活動中應重點關注控制活動是否與風險應對相結合。同時,在為既有風險選擇控制活動時應適當借鑒針對該項風險采取多種控制活動。

(七)風險信息系統建設方面

應在借鑒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經驗的同時,考慮國內市場環境,利用現有客戶資源和歷史數據,構建涵蓋風險監測、風險分析與風險處置等風險管理環境的風險管理系統。另外,國內商業銀行還需逐步建立起風險損失數據庫,以便為風險量化技術的推廣運用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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