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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窄,標準不一。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主要是在全民和集體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的職工中實行。私營企業、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廣大農民基本上不享受社會保障。這種體制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多種所有制長期并存發展的經濟格局很不適應,制約了社會保障分散風險功能的發揮,不利于生產要素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合理配置。
社會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傳統經濟體制下,企業組織生產的功能被保障的社會功能所窒息,企業承擔職工養老、醫療、待業的絕大部分費用。這一方面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造成建廠較早、退休職工較多的老企業負擔大大重于新建企業,這使它們不能在公平的基礎上開展競爭,壓抑了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沒有建立起正常的社會保障調整機制。而我國目前的基本養老金在職工退休時一經確立就基本不變,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受物價的影響波動很大,而國家采取的各種定額物價生活補貼辦法效果并不理想,補貼量相對偏低,趕不上物價的增長水平且平均主義傾向嚴重。
管理體制分散,立法工作滯后。由于各種原因,社會保障事業形成了多頭分散管理、機構重疊、政出多門的格局,存在著做法不規范、法制化程度低的矛盾。并且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摩擦和失誤,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建立新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一)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以及市場經濟秩序得以維持的重要條件
現階段正在完成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而市場經濟是現代化大生產的商品經濟,激烈的競爭、產業結構的調整,勢必會造成一部分勞動者失業。同時,現代化大生產使工作節奏、家庭結構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客觀上要求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統一立法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縮短貧富差距并在一定程度上調節社會的總需求和總供給
運用社會保障這個經濟杠桿,通過統籌社會保險費用,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共濟功能,在全社會范圍內對國民收入作再次的適度調節,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分配不公、貧富懸殊問題,促進公平和效率的有機統一。
(三)為轉變政府職能與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創造條件
現代社會分工要求,政府要進一步強化服務功能,減輕企業運作中的負荷。為企業提供平等競爭的外部條件。只有這樣才能使國有大中型企業“輕裝上陣”,真正做到以市場為導向轉換經營機制,實現社會勞動的存量與增量的合理調整。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從我國國情出發,利用“后發機緣”,抓住當前改革開放的有利時機,建立起低標準、有限項目且易帶來效益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體系
(一)加強國家立法并促進覆蓋全國的統一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首要任務是加強立法,盡快推動社會保障體制的法制化、社會化、一體化建設,力爭在“十一五”期間內制定《社會保障法》、《就業促進法》和《社會救助法》。立法工作既要全國統一,又要留有余地,把在改革中已經確定了的各項社會保障活動的準則用法律形式迅速固定下來。
(二)以社會保險改革為戰略重點健全多層次的保險結構
建立多種積累形式的基金模式。我國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應實行部分積累方式,根據國民經濟運營狀況,兼顧企業效益和個人承受能力,實行適宜的彈性費率制。在基金來源上,國家、地方和個人共同負擔,統一收取,統一支付,國家承擔最后責任,廣大農民和城鎮個體經營者則實行預籌積累儲蓄保險制,即個人的養老金,主要來自以往累計各年的個人交費和利息。
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配合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和勞動制度的改革。一是要貫徹強制性原則,國家根據有關法律,對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資金來源、待遇標準、合格條件和管理機構及其職能等內容作出規定,以強制力保證其實施。二是要擴大實施范圍,從目前主要在國有企業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擴大到城鎮集體、私營、外商投資等非國有企業中。改革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制度,帶動其他社會保險事業和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及優撫事業的發展。在醫療保險方面,當務之急是盡快建立覆蓋全國的醫療保險基金和可流動性的個人醫療賬戶。工傷保險方面則以工傷立法為依托,把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職業康復有機地結合起來,覆蓋全國各類企業的所有職工。
(三)完善并落實各項配套措施的改革
當前,首先研究制定失業保險在減輕企業負擔和穩定就業方面的政策措施。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制定和完善失業保險市場統籌的政策措施;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防止現有就業崗位的大量流失,確保就業局勢穩定。其次,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金保工程”,加快公共服務設施和網絡建設,建立健全街道社區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另外,還要加緊進行住房制度改革、公務員制度改革、公民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等,以確保最終建立起一整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全國統一的現代社會保障體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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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為了做好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工作,經研究,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的人員和檔案在街道的失業人員中,符合提前退休工種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理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的人員和檔案在街道的失業人員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有關工作,按照我局《關于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6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上述人員辦理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時,個人提出申請由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或街道(鎮)勞動科按規定填寫《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報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三、各單位在審批時,要嚴格進行審查,以存檔前或失業前的檔案明確記載為準,后補的材料無效。
一、本通知僅限按京人險〔1996〕379號文件規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和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通州、順義、昌平區和延慶、懷柔、密云縣人才服務中心以及全國人才交流中心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存檔人員中執行,其他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不執行本規定。
二、在市人才服務中心存檔的單位和個人,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務中心簽訂繳納養老保險費協議,同時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其單位信息庫和職工個人賬戶庫建立在市人才服務中心;養老保險基金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收繳匯總后直接上繳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的單位和個人,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簽訂繳納養老保險費協議,并由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代辦社會保險登記。其單位信息庫和職工個人賬戶庫建立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由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收繳后上繳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上繳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全國人才交流中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四、執行京人險〔1996〕379號文件的單位和個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由原收費單位市和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通過《北京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費補繳匯總表》一次性上繳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同時上報《存檔單位繳撥情況表》(表樣附后)一式二份。
(一)從2000年1月起按京勞社養發〔2000〕67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并建立個人賬戶。
(二)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按原規定標準繳納并計入存檔人員個人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繳費,不再按現行標準補繳和調整,通過《北京市城鎮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補填表》補記個人賬戶。
(三)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曾有過繳費,后因種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存檔人員,可按原繳費標準一次性補齊繳費。
(四)1996年7月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
五、未按京人險〔1996〕379號文件規定繳費的存檔人員,從本文下發之日起按北京市政府1998年2號令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
(一)1992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在1992年10月以后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1992年10月以后自在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之日起至移交前可按北京市現行規定的標準補交養老保險費。如因個人原因不愿補繳的,并軌后不得再行補繳。
六、被保險人到達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須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部門領取養老金。
(一)在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繳費的被保險人退休:
1.由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在其退休的前一個月代為申報《北京市養老保險清算個人賬戶申請表》(簡稱《表二十三》),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表二十三》開出《北京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單》(簡稱《表二十五》),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表二十五》審批退休。
2.人才服務中心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的《退休審批表》后,填寫《退休人員工資轉移單》一式兩份和《離退休人員情況登記表》(簡稱《表十七》)一份,在其退休的當月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上述材料并對《退休人員工資轉移單》審核認可后,一份轉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部門,一份存留;同時對上報的《表十七》按現行規定建立退休人員數據庫。
3.街道(鎮)勞動部門在接到《退休人員工資轉移單》后,據此填報《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支付月報增減變動表》,做退休人員和養老金的增加。
(二)在市人才服務中心繳費的被保險人退休:
1.由市人才服務中心在其退休的當月開出《表二十五》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退休,并依據勞動行政部門的《退休審批表》填寫《退休人員工資轉移單》一式兩份和《表十七》一份,送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上述材料并對《退休人員工資轉移單》審核認可后,一份轉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部門,一份存留;同時對報來的《表十七》按現行規定建立退休人員數據庫。
3.街道(鎮)勞動部門在接到《退休人員工資轉移單》后,據此填報《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支付月報增減變動表》,做退休人員和養老金的增加。
七、已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的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移交后轉到存檔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部門,由其按現行管理規定代為申報支付。
(一)由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填寫《退休人員工資轉移單》一式兩份和《表十七》一份,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上述材料并對《退休人員工資轉移單》審核認可后,一份轉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部門,一份存留;同時對上報的《表十七》按現行規定建立退休人員數據庫。
(二)街道(鎮)勞動部門在接到《退休人員工資轉移單》后,據此填報《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支付月報增減變動表》,做退休人員和養老金的增加。
八、退休人員的減少按現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