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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10-23 22:10:0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協助執行申請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第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境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境內人提出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前款規定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有關貨物涉嫌侵犯已經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舉報,并根據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需要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是,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識產權備案

第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規定格式的申請書。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注冊登記文件的復印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準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續展商標注冊、轉讓注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商標注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愿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愿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復印件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告的復印件;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

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同時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備案費匯款憑證的復印件。

備案費的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條例》施行前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或者核準續展的備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計算。

第十條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準予續展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第十一條下列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變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

(二)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

(三)許可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的情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五)《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注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二)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轉讓的。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形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注銷有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注銷備案。

海關總署注銷備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備案自海關總署注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撤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自知識產權備案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就被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再次申請備案的,海關總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請扣留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應當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有關知識產權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還應當隨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文件、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一)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二)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且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向海關請求查看有關貨物。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其申請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七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自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海關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書面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十八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第十九條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就有關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復印件。

第四章依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回復:

(一)認為有關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申請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

(二)認為有關貨物未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一)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三)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總擔保??倱=痤~不得低于人民幣20萬元。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申請并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四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在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期間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但是,海關在調查期間認定貨物侵犯有關專利權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收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對海關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可以請求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六條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海關應當將下列調查結果之一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認定貨物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二)認為收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三)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第二十七條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八條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決定的,應當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二)收發貨人名稱;

(三)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四)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

(五)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情況。

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需要海關協助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證據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對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海關應當扣留;對經調查認定為侵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貨物處置和費用

第三十條對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三)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協助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貨物在海關扣留期間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貨物在海關扣留后的實際存儲時間支付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但海關自沒收侵權貨物的決定送達收發貨人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貨物處置,且非因收發貨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貨物處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需支付3個月后的有關費用。

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拍賣侵權貨物的,拍賣費用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有權自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擔保金中扣除有關費用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應當于貨物處置完畢并結清有關費用后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蚪獬龘X熑?。

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自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裁定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收到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海關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判決或者裁定的通知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退還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在本辦法中,“擔?!敝笓=?、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篇2

一、參與分配制度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有的觀點認為:“參與分配,是指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財產開始執行程序以后,該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向執行法院申請,使債權平均受償的制度?!边@種觀點把正在起訴的債權人也納入了參與分配申請人的范疇,雖然符合我國的司法解釋,但易產生分配方案不確定、執行效率不高、浪費執行資源的弊端。從司法實踐來看,很少有正在起訴,卻沒有執行名義而主持分配的法院允許債權人(原告)參與分配的案例。同時,執行法院也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因為參與分配的執行申請人,可能在同一法院,也可能在多家法院,這一觀點所指的執行法院究竟是哪一家法院?很不好把握。把被執行人限定為公民或其他組織,排除了法人,這一提法也與現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相沖突。

還有人認為:“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如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對該債務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參加執行程序,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公平清償的制度。”這種觀點是法院系統的主流觀點,比較客觀。但它對參與分配的債權是否進入執行程序,未作硬性要求,與我國現有的司法解釋相悖,值得商榷;同時該觀點沒有明確提出參與分配的時間,也是明顯的不足之處。

我國學者楊與齡對參與分配制度作了如下的定義:參與分配是“指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請求就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明,其債權平均受償而言。”這種觀點反映了參與分配的執行名義和平均受償的特征,但未對參與分配的申請人資格以及提出申請的時間予以說明。

通過對參與分配程序的實際考察,我們發現:參與分配的當事人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其他申請執行人。這樣,在參與分配這一執行法律關系中就存在著三方面的當事人:一是申請執行人也是被執行人多頭債權人之一,為了與其他申請執行人區別開來,我們可以稱為主申請人,它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且是措施順位排第一的債權人;二是被執行人,被執行只有一方,它是多頭債務人,而且其所負的債務系屬于不同的執行名義;三是其他申請執行人,為了與主申請執行人區別開來,我們把它稱為次申請執行人,所謂次申請執行人,是相對于采取執行措施且措施順位排第一的申請執行人而言的,系指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這些債權人都有執行名義,并進入了執行程序。

就法院而言,承辦主申請執行人案件的法院由于主持分配事宜,可以稱為分配法院,而其他法院,承辦次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受理次申請執行人參與分配的申請,向分配法院提交參與分配所須的相關材料,與分配法院相區別,可以稱為執行法院。《執行規定》第92條對法院就是這樣進行了區分:“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

參與分配制度從過程看包括參與和分配兩方面的,參與程序即次申請執行人申請參加的程序,是規定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的主體資格、申請時間、申請等內容的;分配程序是關于就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實行公開清償的方法、規則和比例的程序。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民事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有多個進入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且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因次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參與分配的申請,由分配法院對次申請執行人依法進行審查,并對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規則和比例在所有申請執行人中進行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執行財產處理完畢,不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的余下實體權利,各申請執行人的案件都可以中止執行,中止的原因消失,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它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經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提取收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除去優先受償的財產和維持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出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情況,這種債權大于被執行財產情況,是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

(二)有多個金錢給付的執行案件。執行案件執行標的競合和主體的競合是參與分配的形式特征。首先是執行標的競合。這些執行案件,都必須是以金錢為執行標的,物之交付請求權和作為、不作為請求權等不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

其次這些執行案件,是執行主體的競合。不是執行案件的債權人,沒有參與分配的資格,《執行規定》第92條規定的主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以及次申請執行人都是法院執行案件的當事人,這些執行案件,可以是兩個,也可以是兩個以上,一方面是多個取得執行依據的執行申請人,另一方面有共同的被執行人。同時,這些案件,可能在一家法院,也可能在多家法院,但都未執行完畢。

(三)分配法院處于主導地位。關于參與分配的程序,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從實際操作看,一般認為應分下列階段:1、申請。已取得執行根據、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人得知他人對債務人已提起執行程序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后,可以向執行法院遞交參與分配申請書,要求參與分配,由執行法院向分配法院轉交相關材料。2、審查和處理。分配法院對要求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3、制作分配表、異議處置及實施分配。執行法院對除有優先受償權外的各分配債權人一視同仁,扣除案件訴訟費用,將執行所得按公平的原則制作分配表并依分配表實施分配。各參與分配債權人對分配順序及債權數額的有異議時,可在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成立的,法院將原分配表變更后實施分配,否則,按原分配表實施分配。在參與分配的民事執行法律關系中,分配法院處于主導地位。

(四)申請時間的限制性。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只有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至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前提出參與分配申請。其他債權人既不能在執行程序開始前也不能在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后提出參與分配申請。超過這個期限,債權人喪失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

二、參與分配與破產制度、協助執行的關系

我們分析參與分配制度,許多人把它與破產制度混淆,特別是法人作為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他們就認為應該是適用破產制度,而不是適用參與分配。實際上,二者是兩個非常相似的法律制度,但它們的區別又很明顯。他們的相同點是:

首先從主體上看,他們都是多個債權人,一個債務人,都可能涉及多家法院。

其次從前提條件看,二者都有資不抵債的事實。不論是參與分配制度,還是破產制度,都必須滿足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基本條件。我國《執行規定》9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蔽覈飘a法第二條也有類似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眱蓚€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基本一致。

再次他們都遵守公平受償的原則。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都按照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清償,首先執行特殊債權,再執行普通債權。我國《執行規定》第94條規定“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也規定了清償順位:“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p>

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還有許多相同或者相近的點,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區別,主要區別是:

(一)法律制度不同。參與分配是執行程序中的制度,是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申請,由分配法院主持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財產分配。而破產制度則是民商法特別法的范疇,既包括實體法的內容,也包括程序法的內容,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申請,由法院主持成立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為獨立的程序。

(二)申請人不同。參與分配須由被執行人的除申請強制執行人以外的具有執行名義的其他債權人依法申請,不符合這一條件的債權人不得申請參與分配。而破產程序可以由任何債權人提出申請,還可由債務人提出申請。

(三)被申請人不同。參與分配適用的對象,依我國《執行規定》第90條、第96條,適用于企業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破產制度則只適用企業法人。我國《破產法》第一條規定了適用范圍“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制定本法?!?/p>

(四)主管不同。參與分配是人民法院執行局(庭),破產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

(五)管轄不同。參與分配由主申請人案件法院管轄。《執行規定》第90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倍飘a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法第三條)。

(六)法律后果不同。參與分配的結果是各債權申請人的執行案件的中止,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復執行。而破產制度的結果是多樣的,包括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如果破產清算,則所有未實現債權部分一律核銷。

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又是相互聯系的。企業法人資不抵債,不一定產生破產結果,在企業法人破產之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申請執行人是否選擇破產程序,是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我國《執行規定》第89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就是給申請執行人的選擇權。

參與分配和協助執行也有些類似。在法院作為協助執行人時,兩種制度都是一家法院給另一家法院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制度,《執行規定》第124條是人民法院作為協助執行單位協助執行時具體規定和要求“人民法院在異地執行時,當地人民法院應該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但參與分配和協助執行的區別又很明顯。

首先是執行的標的不同。參與分配標的必須是金錢給付義務,而協助執行的標的是多方面的,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金錢,甚至是人。如甲法院協助乙法院扣押車輛、拘留人等。

其次法院的權利不同。參與分配中的分配法院有審查的權利,協助執行的單位不一定是法院,協助執行的法院沒有審查的權利。

第三執行的措施不同。參與分配中的分配法院直接執行給債權人,協助執行的法院只是協助,具體的處理由執行法院辦理。

第四債權人的地位不一樣。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是分配法院的當事人,協助執行中不可能成為協助執行法院的當事人。

第五救濟制度不一樣。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可以申訴,提起訴訟,而協助執行的法院不直接面對申請執行人,不與協助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有利害關系,沒有設立這類救濟制度。

三、關于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理解和適用

從司法實踐中看,各地在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和《執行規定》時關于參與分配立法的規定有很大的爭議,筆者就其中的幾個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關于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范圍問題

分配法院對參與分配的審查以及其它債權人的異議首先從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開始。對此,我國現有的司法解釋作了不同的規定?!睹裨V意見》規定,申請參與分配人必須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具體而言有兩種:一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即與被執行人存有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這種關系已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經仲裁機構裁決,或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且相關的文書已經生效的債權人;二是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即與被執行人存有債權債務關系,在法院因其他案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的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債權人,既包括向一審法院起訴的債權人,也包括向二審法院上訴的債權人;既包括法院已經受理其案件但尚未開庭審理的債權人,又包括法院雖已開庭審理但尚未對其案件作出裁判的債權人,還包括那些案件一審裁判已經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債權人。

根據《執行規定》,申請參與分配人須是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即申請人的條件一是與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二是執行標的為金錢給付而非交付特定物或履行特定行為,二個條件缺一不可。

比較兩個司法解釋,關于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范圍明顯存有以下差別:一是參與分配的債權種類不同?!睹裨V意見》對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種類未加限制,《執行規定》則要求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是以金錢給付為。二是提出申請的依據不同?!睹裨V意見》規定了申請人提出參與分配申請的兩個擇一要件:一是在結果上有執行依據;二是在程序上已進入起訴階段?!秷绦幸幎ā穭t以取得執行依據為申請參與分配的唯一要件,排除了在起訴階段以法院受理為依據申請的可能。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以哪個司法解釋為準確定申請主體的范圍呢?根據新法優于后法的原則,當然是以《執行規定》為準。

(二)關于“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認定標準問題

《民訴意見》和《執行規定》均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作為申請參與分配人提出申請的一個前提條件。但如何判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兩個司法解釋均無明確的可操作性較強的規定。

實踐中,存在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的爭議。持客觀標準的同志認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應該是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總額在事實上在客觀上少于其全部債務總額,方能判定“不足清償”。持主觀標準認為,即主申請執行人與從申請執行人在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之外不能提供新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依靠自己的能力也不能發現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即表面證據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沒有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就應該認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事實上,要求法院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按照客觀標準執行,實際上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參與分配是一種公平的保護債權人的制度,它本身不是執行案件的終結,而是執行案件的中止,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實體權利仍然存在,發現新的執行線索,債權人仍然可以恢復執行。同時,采用主觀標準,有利于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從而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

(三)關于法院告知義務的問題

參與分配程序因申請人提起而得以啟動,申請人若不向執行法院申請,則無從進入業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但實踐中,申請人沒有提出申請往往不是因為其主觀原因,而是因為客觀上不知道法院已啟動執行程序,開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由此帶來一個問題是:執行法院有無告知所有債權人其已開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的義務?

筆者認為,法院無告知義務。這首先是有參與分配制度的性質決定的。參與分配程序不同于破產程序。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一次性分配給所有債權人,并從實體上消滅債務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債務人以后將不再也不可能承擔清償剩余債務的責任。因此,在破產程序中,要求法院要有告知義務,以保證各債權人公平受償。而參與分配程序是使債權人公平受償債務人現有全部財產,并不從實體上消滅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如果債權人在這次執行中未得到全部的充分的足額清償,以后發現債務人還有其他財產時,對剩余債務仍得申請法院繼續強制執行。

其次,民事強制執行的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決定了法院沒有告知的義務。作為權利的享有者債權人也有義務關注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及時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因而,在參與分配程序中,法院沒有告知義務。如果要求執行法院就每一個執行案件都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其他不特定的債權人,首先是要求法官了解執行信息,這顯然不可能,全世界也沒有這種先例。

第三、法院沒有告知的義務符合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告不理,是否選擇參與分配,是債權人的權利,法院提醒債權人參與分配,不僅對知情債權人的權利是一種損害,也是與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不符。

四、司法實踐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參與分配制度在具體的貫徹上,還存在一些有爭議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的處理直接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看法不同,處理結果完全不一樣:

(一)如何界定參與分配的時間。我國《執行規定》第90條規定次申請執行人提出參與分配的時間是“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如何理解“被執行完畢前”?筆者認為:執行財產無非動產和不動產兩類,動產執行完畢以占有為標準,不動產以登記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財產轉移的時間:“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的轉移自該動產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轉移?!边@個時間就是參與分配的最后時間。

貨幣作為執行標的物,劃到法院帳上是否算作執行完畢?筆者認為,貨幣是否劃到法院帳上不是執行案件的必要程序,貨幣作為執行標的物,從被執行人的帳上或者協助執行人的帳上辦理了劃轉手續就是執行完畢,其它債權人就喪失了對該款項參與分配的權利。

債權人關于被執行財產的分割協議能否理解為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被執行財產實際處理完畢前,各債權人自行達成分配協議的情況,對此,法院是否應該認定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筆者持肯定的觀點,認為協議簽訂之日,就可認定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之時。因為參與分配制度對債權人采取的開放式的方式,如果完全按照常規去理解,否定分割協議的有效性,對前面做了很多工作而且隨后繼續要做工作最后按照分配協議分割被執行財產的債權人是不公平的。

(二)關于公益費用問題。在參與分配的制度中,還涉及一個公益費用問題。何謂公益費用?就是在處理被執行財產過程中,所必須花費的訴訟費、評估費、差旅費等執行費用,有的人稱為程序費用。對那些固定資產在外地的案件執行,花費的訴訟費、評估費、差旅費等更大。關于公益費用如何處理,我國參與分配的法律沒有規定,在德國,公益費用是作為優先債權處理的,即在優先清償權利順位在先的債權后,就首先清償公益費用,再平均清償普通債權。

由此又引出了一個問題,有的債權人,只想在被執行財產中參與分配,而不愿預先墊付公益費用,承擔風險,法律用語就是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通俗的說法就是只“吃肉喝湯”。對這樣的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應該如何處理?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樣的申請執行人我們也可以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最相近法律,按照公平原則予以除權處理。

(三)關于參與分配的救濟問題。參與分配制度一個很重要的內容是救濟體制,我國尚無這方面的立法規定。筆者認為參與分配的救濟方式應該區別不同的矛盾,適用不同的救濟方式。參與分配制度可能引起的爭議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申請執行的當事人之間,主要是債權的真實性以及參與分配資格問題,其性質是平等主題間的爭議,其救濟方式應該是訴訟方式;另一方面來自申請執行人與法院之間,主要是公益費用和分配比例問題,其性質帶有行政性,應該通過復議的方式救濟。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救濟制度的情況下,應該以復議的方式來過渡,直至我國強制執行法的頒布與生效。

資料:

①楊立新:《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制度》,《楊立新民法網》,2001年7月30日。

②鄭學林等:《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 立案 審判監督 執行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版, 第481頁。

③楊與齡:《強制執行法論》,:三民書局,第244-246頁。

④讓文森、雅克普雷沃著,羅結珍譯:《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要義》,《法制出版社》第2002年12月第1版,第362-363頁。

⑤黃風譯: 《民法大全司法管轄審判訴訟》,第80頁。

篇3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六章  執  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地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城鎮房地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城鎮轄區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房地產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房屋以及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附屬庭院和場地。

第三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裁決。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五條  仲裁機關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產權、買賣、租賃、使用、交換、贈與、分割、典當、侵占等發生的糾紛;

(二)因使用房屋附屬庭院、場地發生的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糾紛;

(三)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用設施等發生的糾紛;

(四)其他需要仲裁的房產糾紛。

第六條  仲裁機關不受理下列糾紛和爭議:

(一)因繼承、離婚所涉及的房屋糾紛;

(二)涉外房地產糾紛;

(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土地糾紛;

(四)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房地產爭議。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仲裁機關管轄。

第九條  縣(市)、區仲裁機關對案件的受理或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以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為主,吸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參加,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仲裁機關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仲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仲裁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盡職盡責,秉公辦理。

第十二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由仲裁員一人調解。

第十三條  凡需要裁決的案件,應由仲裁庭評議。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可提請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權將仲裁庭處理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討論案件,可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

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仲裁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仲裁員、鑒定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仲裁機關的受理范圍和受訴仲裁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其參加仲裁活動,但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申訴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遞交申請書,并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按仲裁機關的規定填寫。

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關接收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訴人。被訴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逾期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和有關材料。仲裁員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及文書資料,有關單位或個人有義務協助。

第二十五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可組織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并由鑒定人或勘驗人制作鑒定結論或勘驗筆錄。進行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屬庭院、場地和有關設施作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決定。

仲裁機關采取保全措施時,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仲裁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和在調查中收集的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方可確定其效力。

第二十八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應當著重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機關應當進行裁決。

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仲裁機關開庭處理案件,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申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反訴的,可以缺席裁決。

被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依申請人、被訴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聽取當事人的辯論和陳述,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未成的,由仲裁庭裁決,裁決結果應當向當事人宣告。

第三十二條  仲裁機關對裁決的案件,應制作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送達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申訴人自愿撤訴,被訴人又不提出反訴的,仲裁機關應當準予撤訴。

第三十四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不屬仲裁范圍的,仲裁機關應終止仲裁,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級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市仲裁機關對縣(市)、區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直接處理或指定原仲裁機關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三十六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遵守仲裁秩序。擾亂工作秩序,阻礙仲裁員執行職務的,由仲裁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仲裁機關的裁決或調解不當,不宜執行時,可退回仲裁機關復議;當事人對復議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凡需要協助執行的仲裁事宜,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積極協助,不得無故拖延或妨礙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應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處理費按實際開支向當事人收取。

仲裁費原則上由敗訴人負擔,也可由仲裁機關視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篇4

實務中,商業銀行網點常會遇到類似的“止付”申請業務。按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必須出具協助凍結通知文書后,銀行才能辦理此項業務。然而在公安人員制作凍結通知書期間,不法分子往往通過網上銀行、ATM自助取款等方式已將資金轉走,受害人難以追回受騙匯出款項。對此,有的受騙匯款人認為銀行相關業務規定不合理,不能有效保護客戶權益和資金安全,進而引發受騙匯款人對商業銀行的投訴與糾紛。

銀行受理特殊“掛失止付”申請業務的法律分析

有關“掛失止付”的法律規范

掛失作為一種常見的個人金融業務,是法律法規賦予存款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和有效救濟手段。通過合法程序申請掛失,存款人即使遺失存單、存折、銀行卡,仍可避免賬戶資金損失。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對銀行掛失業務作了明確規范。1992年由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儲戶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中國人民銀行于1993年的《關于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亦有相關類似規定,同時規定儲戶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掛失手續,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證明。

掛失按申請方式和法律效果可分為正式掛失和臨時掛失兩種。所謂正式掛失,是指存款人或其人以書面形式向開戶銀行提出掛失申請,以使有關存款憑證、介質在存款人辦理更換憑證、銷戶支取等后續處理手續前處于持續止付狀態的行為。臨時掛失則是允許存款人及其人以口頭、函電等靈活方式作出申請,但掛失的憑證、介質僅在固定期間內處于止付狀態的掛失類型。與正式掛失相比,臨時掛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有效申請不以書面形式為要件。掛失申請方式靈活,存款人亦可不到銀行網點辦理,故可適用于存款人身在異地、存款憑證與身份證件同時丟失,以及存款人認為短期內可找回遺失憑證,不愿直接辦理正式掛失等特殊情形。第二,法律效果不同,臨時掛失后必須在規定期間內以書面形式補辦正式掛失手續,否則,掛失將自動失效。

掛失止付的適用條件

依據上述法律文件規定,無論正式掛失還是臨時掛失,均僅限于對掛失申請人本人存款憑證或介質進行止付處理。其意義在于,有關憑證或介質在掛失生效后將喪失支付功能,即未經適當程序辦理掛失后續手續,即使賬戶所有人也不能利用掛失憑證或介質進行任何賬戶操作。因此,掛失在保護存款人資金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關憑證、介質的正常應用功能。除符合規定的掛失申請外,如果客戶可以對他人存款憑證或介質進行掛失止付,則無異于允許他人對存款人的賬戶施加控制力,進而使賬戶所有人對其存款憑證或介質的使用權與處分權處于不完整狀態。因此,在行為之外,掛失止付他人存款憑證或介質可能損害存款人的 合法權益,一旦由此引發糾紛,也將給銀行帶來法律和聲譽風險。

實務中,銀行以審核掛失申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證件驗證掛失憑證或介質是否為申請人本人所有;在申請情形下,則須由人同時提供掛失憑證或介質所有人和人身份證件,以確認掛失憑證或介質的所有人及關系。針對電話掛失等不能直接審核掛失申請人身份信息的情形,銀行通常確定單一受理渠道即專線客服電話,同時要求掛失人提供掛失憑證或介質相關賬號和賬戶所有人的身份證件號碼,以此驗證掛失申請人身份。

上述案例顯示,有關人員撥打銀行客服專線電話或通過銀行營業網點要求“對收款賬號進行口頭掛失”,而該收款賬號并非申請人或匯款人所有,因此,該項業務申請與現行法律規范的掛失申請行為存在實質差異,不應屬于掛失業務,故不適用有關掛失的法律規定。從申請業務性質上看,要求銀行協助公安機關使他人存款賬戶處于止付狀態,實際就是對他人賬戶進行凍結,屬于商業銀行協助執行業務范疇,應適用協助執行相關法律規定。

商業銀行協助凍結的法定程序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個人存款作了嚴格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商業銀行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也作了相應規定。因此,銀行受理有權機關協助凍結他人存款的業務要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以防止錯誤凍結損害存款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有效防范銀行工作人員在協助執行過程中出現操作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工作證件和有權機關簽發的協助凍結文書。公安機關申請協助凍結的,應出具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并應由執法人員出示證明其身份的工作證件或執行公務證。

在前述案例中,銀行通過專線客服電話難以核實來電人身份;在沒有審核依法定程序出具的協助凍結法律文書的情形下,柜員不能準確判斷申請凍結的存款性質,以及凍結行為是否具備相應法律依據。銀行在此種情形下對存款實施凍結,存在一定的法律合規風險。一旦因錯誤凍結造成被凍結存款所有人無法正常使用資金,或者由于外部欺詐使銀行承擔違規操作的聲譽和經濟損失,不僅會使銀行在有關糾紛中陷入被動境地,而且從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角度看,銀行突破現行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并不能根本解決電信詐騙問題,且可能形成不法分子對銀行實施外部欺詐的可乘之機,進而不利于社會與金融秩序穩定。因此,上述案例中銀行人員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拒絕立即凍結存款的行為及所作的相關解釋并無明顯瑕疵。

臨時性存款凍結措施的法律分析

如前述案例所示,在特殊情況下,對涉嫌詐騙的收款人賬戶進行臨時止付,可以為受害人(匯款人)利益提供及時的補救性保護措施。部分客戶及銀行相關業務部門據此提出,是否可以規定臨時性存款凍結措施解決上述需求問題。該項措施擬在匯款業務具有明顯詐騙特征的情形下,對收款賬戶按照匯款客戶的匯出金額進行對應額度止付,并由匯款人向銀行書面聲明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盡管上述措施設定了適用前提,并考慮以額度止付、申請人聲明等方式進行風險防控,但從法律角度分析,仍存在一些問題,頗值探討:

首先,臨時止付措施沒有現行法律依據,故不宜作為商業銀行普遍性制度規定加以實施。

其次,對于“匯款行為具有明顯被詐騙特征”或“收款賬戶具有明顯詐騙特征”需列舉一系列具體的認定情形,方能在實務中準確適用,而電信詐騙手段層出不窮,短時間內認定匯款客戶遭到詐騙行為侵害存在較大困難。

第三,為防止臨時凍結出現錯誤,銀行只有在“情況緊急”時才能采取臨時救濟措施,而銀行很難證明,不采取臨時止付措施不足以維護匯款客戶合法利益,或者不立即止付收款賬戶便會造成匯款人無法挽回較大資金損失的情況。

第四,一旦因臨時凍結措施造成存款人損失,匯款人的聲明不能免除銀行對存款人的責任。銀行仍應基于與存款人的儲蓄合同關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在銀行和有權機關對上述問題未能形成有效解決方案的情形下,即使業務制度規定臨時凍結措施,在實務中也會因欠缺可行性而不能達到預期效果。

相關案例對商業銀行的啟示

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發展,各類銀行卡普遍成為個人儲蓄的主要介質,ATM等自助設備的應用日益廣泛,然而,針對銀行卡的電信詐騙也呈增多之勢。為有效防控相關風險,避免上述案例情形再次發生,盡量減少客戶損失,銀行在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方面可考慮以下幾點:

進一步規范業務用語,避免客戶對業務事項產生誤解。目前,一些商業銀行在個人金融業務中提及的“口頭掛失”,實際是指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辦理正式掛失手續,掛失申請人到銀行營業網點填寫掛失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身份證件,申請在一定期限內對掛失賬戶進行止付的業務。此項業務在掛失效果上屬于臨時掛失,掛失有效期一般僅為7〜15日,逾期未補辦正式掛失手續則掛失自動失效。從申請形式上看,上述掛失申請仍需填寫書面文件,因此稱為“口頭掛失”并不確切。當前完全以“口頭”方式申請掛失主要是客戶通過銀行設置的專線客服電話自助辦理臨時掛失。為使業務用語更加準確,銀行應避免再將柜面受理的臨時掛失稱為“口頭掛失”,且可在相應的業務申請書、網站業務介紹中提示客戶掛失僅限存款人本人憑證、介質,引導客戶以適當方式提出掛失申請。

完善相關技術設計,提高自助設備反詐騙功能。例如,增加ATM大額自助轉賬的限制和程序,通過延長交易時間降低客戶受騙后盲目轉賬的幾率。對于在非營業時間通過ATM自助大額轉賬的交易,可設定較低的單筆轉賬限額,客戶完成大額轉賬必須分次重復操作,從而延緩交易成功的時間。同時可增加ATM操作界面的反詐騙文字及語音提示,爭取引起客戶對詐騙信息的警覺。

改進業務處理措施,積極協助維護客戶權益。當客戶遭受詐騙要求協助時,銀行柜員或專線電話客服人員應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首先,向客戶明確解釋有關協助凍結的法律規定,表明金融機構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協助凍結,避免客戶誤解銀行無故延誤協助。

篇5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2)-10-0202-02

房屋權屬檔案,是指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在房屋各類權屬登記、調查、測繪等房屋權屬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在房屋權屬管理工作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形成了獨特的價值。

權屬檔案的收集與整理,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自然規律,依據歸檔立卷的規范標準,把房屋權屬登記形成的各種資料,以及司法、政府行政職能部門等對相關權屬的執行文書及文件等各種載體文件材料,有計劃地收集起來,經過分類整理,并按一定的歸檔制度、程序、規范形成檔案卷宗,集中保管到檔案室。通過對權屬檔案的收集與整理,能夠完整地反映城市房屋權屬的現狀及其變遷歷史,是房屋權屬檔案管理的基礎性工作。

一、房屋權屬檔案收集工作的要求

1.收集房屋權屬檔案要完整。房屋權屬檔案完整包括一是種類齊全,要能全面、真實地反映房地產本來面貌,反映房屋權屬的歸屬、沿革、變動等各種載體;二是材料完整,收集的各類房產檔案材料要系列化,能完整地反映房屋權屬情況。

2.收集房屋權屬檔案要準確。房屋權屬檔案記錄的內容要與實況相符,記錄的權利人姓名、權利種類、范圍、房地面積等要準確,不能有誤差。

3.收集產權檔案要規范。一是檔案內容規范,收集的產權檔案達到“十清”,即產權人清、產權來源清、產權性質清、建成年份清、結構層次清、房屋建筑面積清、占地面積清、四鄰界址清、房屋用途清、產籍圖號清。二是文件材料規范,收集的產權檔案要有利于永久保存,有利于裝訂保管。收集的產權檔案一般應為原件。按規定可收復印、復制件的還應由收件人進行核對,并注明核對人及核對日期。復印、復制件必須清晰和規范,原則上采用16K紙復印。三是檔案收集規范,立檔單位在其職能活動中形成的、辦理完畢、應作為房產檔案保存的各種介質文件材料,及時移交房地產檔案室歸檔。

二、房屋權屬檔案收集的內容

(一)房屋權屬登記的文件材料

1.房屋產權來源的有關證明文件:房屋買賣合同書、房屋轉移(交換、析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房產轉移的批文、約定、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房產繼承(贈與、遺贈)公證書、仲裁文書、購房發票、付款憑證、完稅證明、土地使用證或用地證明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綜合驗收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及公有權證、初始登記證、預告登記證明等。

2.房屋權利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士)官證、護照、戶籍證明、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結婚證、戶口簿、夫妻關系證明、離婚證、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婚姻狀況聲明書》、未(再)婚證明、離異或喪偶證明;工齡、職級或職稱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公證書等。

3.房產測繪報告書:計算書、勘測表、分間平面圖、產權證附圖、定點圖、墻界表等。

4.房屋產權登記中形成的文件:登記申請表、房屋權屬登記審核表、房屋登記收件收據、房改售房估價表、聯系單等。

5.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證明、報告、說明、批文、文件、決議、章程等材料。

(二)房屋抵押登記的文件材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意抵押的證明、房屋權利人身份證明、抵押登記申請書、審批表、收件收據、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等。

(三)反映房屋權屬狀況的卡片:房屋棟卡、產權索引卡、地名索引卡等。

(四)反映房屋狀況的薄冊:發證記錄薄、產權清冊等。

(五)反映房屋權屬狀況的信息資料:攝影照片、錄像磁帶、計算機存儲的光、磁盤等。

(六)其它房屋權屬資料:法律文書、代管文件、歷史形成的各種房屋權屬證明等。

(七)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介質材料等。

三、房屋權屬檔案的整理

(一)組卷要求

1.按照一證一卷的原則進行組卷和立檔,非特定情況不并檔,每套房屋的產權登記要建立關聯索引。

2.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形成的有關資料,單獨立卷、建檔,并與產權登記形成的檔案從信息上建立關聯及數據索引。

3.房屋拆遷注銷登記實行收回房屋權屬證書與注銷資料單獨立卷,并做好查詢索引。

(二)檔案卷排序

對卷內文件排序的目的是要保持卷內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給每份文件材料以固定的位置,使卷內文件系統化、層次化,以利于查找。一般遵循以房屋權屬變化、權屬文件形成的時間先后及權屬文件的主次關系為序的原則。

1.產權檔案的排序:a、房屋權屬登記審核表。b、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c、房屋登記收件收據。d、合同或協議書:包括購房合同、房屋轉讓協議、房屋交換協議、出售公有住房合同等。e、估價表。f、測繪成果:包括計算書、勘丈表、分間平面圖、產權證附圖、定點圖等。g、委托書:包括授權委托書、公證的委托書等。h、法律文書:包括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等。i、公證文書:包括贈與、(接受)遺贈、(放棄)繼承、拍賣等公證書。j、申請書或承諾書:包括個人或單位出具的所有申請書和承諾書。k、證明:包括個人或單位出具的所有證明、墻身歸屬證明、出售公有住房證明和清冊。l、約定。m、報告或說明:包括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門牌號與合同不一致的說明等。n、聯系單。o、董事會決議和章程。p、發票;包括發票、付款憑證、收據、完稅證明等。q、建設規劃證書:包括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建筑執照、立項批文等。r、身份證明:包括個人的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戶籍證明,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結婚證、戶口簿、夫妻關系證明、離婚證、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婚姻狀況聲明書》、未(再)婚證明、離異或喪偶證明:工齡、職級、職稱證明。s、土地使用證:包括土地使用證或用地證明文件。t、房產登記證書:包括房屋所有證、共有權證、初始登記證、預告登記證明等。u、上述未列書證。

2.抵押檔案的排序:a、他項權利登記審核表。b、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c、房屋登記收件收據。d、合同或協議書。e、抵押物清單。f、委托書。g、承諾書。h、聯系單。i、公證文書。j、證明。k、批復。l、評估報告。m、董事會決議和章程。n、建設規劃證書。o、身份證明。p、土地使用證。q、上述未列書證。

(三)編號規定

檔案編號采用流水號(00000001—N)。該號主要表示了檔案在盒中存放的順序,即盒內順序排放。

按照檔案的類型編排檔案屬性號。其編號為:類號+庫號+列號+組號+層號+盒號,共8位,編號具體規則如下:

1.類號:采用1位數字,該號主要用于區分登記種類,“C”表示轉移、變更登記等產生的房產檔案,“D”表示他項權利登記產生的抵押檔案。另外,根據需要增加檔案上架種類。

2.庫號:采用1位數字。將各庫房統一編號。

3.列號:采用2位數字(01—88)。

4.組號:采用1位數字(1—8組),每列共8組。

5.層號采用1位數字(1—4)。每組固定為4層。

6.盒號:采用2位數字(01—20)。每層規定擺放20盒檔案。

(四)整理檔案的規定和流程

1.資料整理

a、資料核對:與資料交接清單核對資料份數、證號是否相符,與收件收據核對資料件數是否相符。

b、資料剪貼:按照16K紙張的尺寸,裁剪或粘貼資料,去除金屬物。

c、排序編頁:根據檔案卷排序的要求對資料排序,在檔案資料正面右上角用鉛筆編寫頁碼。

d、檔案移交:將整理完后的檔案分類移交到檔案編號。

2.檔案編號

a、編檔案號:按照檔案號編號規定,在系統中進行編號。

b、打印目錄:按照檔案的分類打印卷內目錄,對每盒的所有卷打印盒內目錄。

篇6

胡靜是一個來自安徽蚌埠的普通女孩,大學畢業后便在合肥打拼,一直到30歲還是單身一人,是大家眼中標準的“大齡女青年”。家人和朋友都為她四處張羅相親,她自己也漸漸被這種環境感染,開始為婚事著急。

2006年,胡靜通過婚戀網站認識了比自己小兩歲的陳成。陳成是合肥本地人,家里還有兩個姐姐。作為家中獨子,從小便被家人嬌生慣養的陳成性格懶散、脾氣很大。大專畢業后,家人幫他在一家國企找了個清閑的活兒,還為他買了房子。本以為憑借自己的條件,找個媳婦應該是輕而易舉的,可陳成一連談了3次戀愛,對方都因受不了陳成的性格提出了分手。對于胡靜,其實陳成原本并沒看上她,覺得她長相、條件都一般,不過胡靜性子溫和,什么都以他為主,這點倒是讓陳成很滿意。

“你年紀也不小了,能找到條件這么好的男人不容易,一定要抓住!”身邊人紛紛窈靜。在這種心態的影響下,她一直努力遷就陳成,盡管常常被他喜怒無常的性格氣得抹淚,她也總是安慰自己 “結過婚就好了”。但是,當愛情滋生于卑微的土壤,結出的果實又怎會甜蜜?

2007年,交往半年之后,陳成和胡靜登記結婚了。1年后,胡靜生下了兒子蒙蒙。在外人看來,胡靜為陳家添了小孫子,陳家人一定都寵著她。而事實卻恰恰相反?;楹?,陳成的脾氣有增無減,極其大男子主義,家里大事小事都必須聽他的,容不得胡靜說一個“不”字。兩個人一吵架,他就大發雷霆,甚至對胡靜大打出手,嚇得孩子哇哇大哭。

2012年,陳成和幾個朋友一起做建材生意,沒想到一下子賠了20萬元。生意不順的他整日借酒消愁,脾氣愈加暴躁,對胡靜家暴的頻率也越來越高,幾次都把她打傷住進了醫院。過去,胡靜總想著為了孩子忍一忍,可在這種暴力的家庭環境下,孩子的性格也受到了影響。每當陳成對胡靜大聲吼叫時,蒙蒙都被嚇得渾身發抖。一次,陳成一腳踹到了胡靜的肚子上,疼得她蹲在地上起不來,蒙蒙哭著跑過來抱著媽媽。打紅了眼的陳成一把推開蒙蒙,因為勁兒太大,孩子一下撞到了桌角,血從額頭流了下來。胡靜顧不得腹部的疼痛,抱著蒙蒙瘋了一般往醫院跑。醫生為蒙蒙縫針時,小家伙怕媽媽擔心,愣是咬著牙不哭出來,小拳頭攥得緊緊的,都是汗??粗⒆佣?、無辜的小臉,胡靜心如刀絞……

思來想去,為了不讓孩子幼小的心靈留下陰影, 胡靜決定向丈夫提出離婚。陳成拿到離婚協議書時,惱羞成怒,指著胡靜大罵道:“你也不照照鏡子,看看自己是什么德行,還敢跟我提離婚,看我怎么收拾你!”為了防止陳成報復,胡靜只得請求法院出面調解。最終,兩人在2013年協議離婚。由于房子是陳成家里買的,而胡靜在合肥又沒有親人和住處,所以二人協議:孩子由陳成撫養,不需要胡靜支付撫養費,婚內所居住的房產歸陳成,并補償胡靜10萬元,離婚后1年內付清。

本以為離婚是個解脫,但讓胡靜沒料到的是,陳成當初放話要“收拾”自己,竟是以孩子作為要挾!協議離婚后,陳成并沒有將10萬元補償款付給胡靜,更過分的是,他知道胡靜愛子心切,便故意用盡一切辦法讓他們母子分離。每次胡靜提出要探望孩子,陳成都找各種理由推脫阻撓,將她拒之門外。胡靜想打個電話問問孩子的近況,聽一聽孩子的聲音,都會被陳成迅速掛斷電話。

已經快兩年沒有見過孩子的胡靜憂思成疾。2015年6月7號,是蒙蒙7歲的生日。早在1個星期前,胡靜便打電話給陳成,希望能給孩子過一個生日。

“我們倆已經離婚了,孩子現在是由我撫養,跟你還有啥關系?”陳成在電話里陰陽怪氣地說。

“再怎么說我都是他媽啊,哪有不讓媽見孩子的!”胡靜氣憤難耐。

“你連家都不要了,還要孩子?我說不讓你見就不讓你見,你別在這胡攪蠻纏!”

胡靜被逼得放聲大哭:“我求求你還不行嗎,讓我見見他吧!”電話那頭,聽到媽媽的聲音,蒙蒙也撕心裂肺地哭喊起來,陳成的爸媽不忍心孫子哭鬧,也在旁邊勸說。陳成沒了辦法,最終答應胡靜讓她見一面兒子。

生日當天,胡靜特意去蛋糕房挑了一個機器人蛋糕,還買了蒙蒙最喜歡的玩具賽車,早早地就到了約定的地方等待。等了20分鐘,她遠遠地看著陳成牽著蒙蒙的手出現在馬路對面,胡靜正要跑過去,電話卻響了。

“你不用過馬路了,就在那兒看看吧!我警告你,你要是敢過來,我立馬把孩子帶回家。”陳成說完便掛斷了電話。

胡靜愣住了,她不敢沖過去,怕陳成真的會抱走孩子;她也不敢呼喊蒙蒙,怕他會不顧來來往往的車輛沖過馬路。望著自己日思夜想的寶貝兒子就在眼前,她多想沖過去緊緊地把他抱住,親親他的小臉……5分鐘不到,陳成便拉著蒙蒙上車走了,只留下胡靜崩潰地立在原地嗚嗚哭泣……

為了阻止一切胡靜見到孩子的機會,陳成甚至搬了家,還給蒙蒙轉了學。眼看著徹底失去了孩子的消息,胡靜百爪撓心般煎熬,她害怕長此以往,蒙蒙或許有一天真的會把自己忘了……胡靜再也忍受不了對兒子的思念,她要奪回本該屬于自己的探視權!

探望權不是你想奪就能奪

胡靜聽從朋友的建議,找到了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的薛平律師。薛律師向胡靜作了詳細解釋,告訴她:“陳成阻撓探望孩子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即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外,兩人的離婚協議中,明確指出陳成需補償胡靜10萬元,卻一直沒有兌現。因此,薛律師建議胡靜正式陳成,要求探望孩子且履行離婚協議書,支付10萬元補償款。

后,由于是探視權糾紛,法官在中間極力調解。最終,陳成同意胡靜可以每兩周探視孩子一次,每次探視的時間為周六的上午7點到下午7點,并保證不再阻撓。

本以槭慮櫚玫攪嗽猜解決,不料,調解書生效后沒幾天,陳成卻將胡靜到法院,要求她支付撫養費,理由是以自己現在的經濟能力,無力承擔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的義務。后來,法院考慮到孩子處于成長期,花銷有所增長,判決胡靜每月支付450元的撫養費。胡靜也心疼孩子,所以在收到判決書后,每個月都按時支付撫養費。但沒想到,每到探視時間,看孩子的請求依然遭到了陳成的拒絕,而且比以前更蠻橫無理。無奈之下,胡靜停止支付撫養費,要求陳成協助她探視孩子,誰知陳成不僅不協助,反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

這個時候,胡靜又有近1年多的時間沒見到孩子,她只能再次求助于薛律師。薛律師提出建議:“現在這種情況,你可以提出申請,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讓陳成履行探視權協助義務。因為《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隨后,胡靜委托薛律師書寫了兩份申請書并遞交給法院,一份是申請法院將陳成列為失信執行人名單,理由是不支付女方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10萬元;另一份是申請法院強制陳成執行協助她探望孩子的申請書。

目前,法院尚未對胡靜的申請做出正式判決,但胡靜對于奪回探視權的信念十分堅定。

探視權,為何履行的路上多“磨難”?

現實生活中,類似本案的情況并不少見。很多夫妻在離婚以后,不能心平氣和地談論孩子的問題,導致探望權難以實現,大致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是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有些夫妻離婚后,一方會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將子女作為自己的精神寄托,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對另一方提出的要求不聞不理,甚至是加以阻撓;有的夫妻離婚后,懷有報復心理。一方會利用自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利條件,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以使其身體疲憊,心靈受到折磨,從而達到報復對方的目的;也有的夫妻離婚后,一方再婚的怕影響到新的夫妻關系以及重新開始的新生活,所以千方百計地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

本案中,雖然胡靜委托律師書寫了探望權強制執行申請書并提交法院,但是該案確實很難執行。一是由于缺乏法定的適合此類案件的執行措施?,F有的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凍結或代為履行等,在執行探望權中均不能適用。由法院執行部門強制要求一方協助探望權,一次、兩次可以,但是法院的法官不可能每次都帶著當事人一起去看望孩子。而且如果子女不愿意這樣被探望,法官也不能對子女本身采取強制措施。二是因為對于執行中的協助義務界定難。法律雖規定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協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但是,對于子女的其他親屬,例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并沒有相關規定,這便導致在實踐中,如果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極力阻撓,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會出現很大的困難。

那么,如何才能解決探視權難以執行的這個問題呢?

篇7

這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假案。這個法院院長幫朋友可謂盡心盡力,沒有管轄權爭管轄權,不具備申請支付令條件也讓申請支付令,授意當事人造假和解協議,執行時本該立案卻不立案便直接執行……

閔仁美是常州理想高級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培訓中心”,后更名為“東方大廈”)董事長。2009年12月,閔仁美來到時任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院長夏偉忠的辦公室,稱東方大廈是自己開辦的公司――“培訓中心”立項建造的,當時自己投了很多錢造房子,現在想把東方大廈的產權辦到自己個人名下。

公司產權為何要辦到個人名下呢?看到夏偉忠一臉疑惑,閔仁美接著解釋說自己想把東方大廈出租出去,如果在公司名下出租的話,需要繳納大概17%的稅金,如果在個人名下的話,只需繳納大概5%的稅金,可以節省12%的稅金。

按照規定,支付令的管轄法院是被申請人住所地法院,閔仁美公司的住所地屬于常州市天寧區,鐘樓區法院沒有管轄權。但夏偉忠并未理會,當即把閔仁美帶到時任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剛的辦公室,交代其用支付令的方式把東方大廈辦到閔仁美個人名下。劉遂讓閔仁美回去準備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交的申請書、借款合同、收據、還款協議等材料。

過了幾天,閔仁美帶著申請支付令的材料找到劉剛,稱培訓中心未能償還其2050萬元借款及800余萬元利息,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劉當時注意到支付令被申請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閔仁美自己,覺察到有點不正常。但因為是院長交辦的,就沒有提出質疑,直接把材料交給立案庭專門辦支付令的法官朱錚辦理,并關照對方說這個案件是院長交代下來辦的。

按照申請支付令費用收取的規定,一般是按照普通訴訟費的三分之一收費。閔仁美申請支付令的標的2000多萬元,折算下來要繳納6萬多元案件受理費。閔仁美覺得費用太高,后在夏偉忠的關照下,鐘樓法院又以“經濟困難”為由幫閔仁美減免訴訟費36820元。

2009年12月,鐘樓區法院作出案涉支付令,要求理想培訓中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給付閔仁美借款本金和相應利息共計28732183元。

一份公司老總與自己公司簽署的和解協議

支付令辦好后,夏偉忠告訴閔仁美,支付令只解決其跟培訓中心的債權務問題。債權債務問題解決之后還需要她跟培訓中心之間弄個和解協議交法院進行裁定,才能最終把房產辦到她個人的名下。

閔仁美一想,這個好辦,反正是自己的公司,只要自己回去弄個協議,蓋上公司的章就行了。于是,閔仁美心領神會地擬了一份自己與自己的公司達成和解的協議,主要內容就是閔仁美的公司以房抵債,把公司名下位于晉陵中路上的東方大廈過戶給閔仁美個人。

后閔仁美再次拿著和解協議去法院,請求鐘樓法院對他們的和解協議的內容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確認,并通知房管、國土部門協助執行。

一起沒有立案的執行案件

正常情況下,閔仁美的支付令發出并生效后,支付令程序就終結了,接下來的強制執行程序需要重新立案,否則就是違規執行。

2010年1月,夏偉忠打電話給劉剛,說閔仁美的支付令已生效,需要申請執行。相關的材料他已經看過了,符合條件的,具體的事情讓立案庭一手一腳幫她辦下來。夏同時關照不要再把案件放到執行局申請執行了,到時候只要立案庭直接出一個裁定給她就行了。

案件不用立,直接發裁定,這對閔仁美來說,不僅是避免了執行審查,很快就辦理了執行事宜,更重要的是,她還因此逃避繳納執行訴訟費96132元。

過了幾天,閔仁美帶著申請執行支付令的相關手續、她和公司之間的和解協議及東方大廈相關建房手續找到劉剛,劉剛收下后,就把資料給了朱錚。朱按領導授意,參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填寫了相關民事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送達給了雙方當事人。

后來,閔仁美到房管局辦手續,房管部門在審查時發現存在一些問題,遂向鐘樓區法院出具一份審查建議,要求法院研究一下實際情況,回復一份確認函給他們。閔仁美再次找到劉剛,說給房管局出函的事情她已經跟夏偉忠說過了。劉剛當著閔仁美的面請示夏偉忠,夏讓其幫閔仁美再出一份函給房管局。于是在劉剛的經辦下,鐘樓區法院再次向房管局發函,要求房管局繼續執行。

2010年11月,閔仁美以裁定金額2050萬元的3%繳納了契稅,順利將東方大廈房屋所有權登記到其個人名下,并以個人名義用于出租。

這樣,夏偉忠指使劉剛,在未對東方大廈進行評估作價、未按規定進行執行立案將案件移交執行局辦理,也未按規定收取執行費的情況下,讓朱錚以原支付令相同案號出具民事裁定書,將主要為文教用途的東方大廈裁定給閔仁美個人,并向常州市房產管理局等單位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2010年11月,常州市房產登記中心將東方大廈登記到閔仁美個人名下。經評估,東方大廈的房地產價值在價值時點2010年11月30日的市場價值為1.6213億元。

2010年8月至2015年11月間,閔仁美將東方大廈的部分房屋以個人名義對外出租,向稅務部門繳納稅款439336.31元。但稅率因納稅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個人房屋的稅率遠低于企業房屋,東方大廈權屬的變更讓閔仁美得以按照較低的稅率納稅。如果以企業名義對外出租的話,相同金額的稅收收入則需繳納稅金1866955.55元,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1427619.24元。

一次同時進行的官商利益輸送

夏偉忠之所以幫閔仁美,一方面是因為其早年向閔仁美經營的房地產公司購買商品房時,閔仁美給予過關照。另一方面是當時夏偉忠還準備向閔仁美的公司購房。

2010年2月,在辦理支付令的過程中,夏偉忠再次向閔仁美提出訂購一套常州東方國際公寓商品房,要求比第一套朝向更好、面積更大。閔仁美為感謝其支付令事情的幫忙,表示其愿意贈送該公寓1211號商品房,但夏偉忠并未同意。后雙方約定,為應付房管、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夏偉忠以每平方米7317.41元、總價款人民幣486827元的價格簽訂1211號商品房購房協議,但實際以低于市場價的教師優惠價每平方米6800元支付購房款。夏偉忠遂以女兒的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支付了房款人民幣305277元。

為了掩蓋收受賄賂的事實,夏偉忠還以其妻子名義與閔仁美補充簽訂了一份協議書,明確以每平方米6800元的價格購買2002號、1211號兩套商品房,兩房合計房款為848164元,并將房款付清。

閔仁美為完善公司賬目,于2010年3月、2010年12月分別以夏偉忠妻子、女旱拿義,存入了東方國際公寓的開發公司常州市圣凱置業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共計131550元。

后經鑒定,東方國際公寓1211號商品房在2010年2月8日市場價為514410元。夏偉忠通過購買商品房少支付購房款,變相收受閔仁美賄賂人民幣118550元。加上其他賄賂,夏偉忠共收受閔仁美賄賂共計人民幣124550元。

一場捍衛法治尊嚴的宣判

2015年8月,夏偉忠上述虛假訴訟案發,于2015年9月由常州市紀委立案審查。2015年9月,常州市紀委將案件移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還發現了夏偉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常州某干燥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趙爽等20余人賄賂20余萬元事實。

篇8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按批準的規劃進行城市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應當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  寧波市及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市及相應的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土地管理機構為本開發區范圍內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二)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審核拆遷方案,核發征地拆遷許可證;

    (四)裁決拆遷爭議,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

    (五)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六)依法收回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拆遷單位為本市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拆遷單位。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五條  房屋拆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申請,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規劃用地紅線,結合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范圍,《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委托拆遷合同后,由拆遷單位進行拆遷調查。

    (三)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持拆遷方案、委托拆遷合同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申領征地拆遷許可證,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征地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

    (四)拆遷單位根據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公告,在拆遷地段公布有關簽訂拆遷協議、停水停電時間等拆遷事宜的通告。

    (五)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屆滿后,由拆遷單位對房屋實施拆除。

    根據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需要而涉及征地拆遷的,可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辦理有關房屋拆遷手續。

    第六條  拆除依法代管、無主的房屋,有產權、使用權糾紛的房屋,或因其他原因產權不明的房屋,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補償金統一匯繳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專戶存儲。

    第七條  從拆遷通告規定的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至停水停電時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戶數在200戶以下的,不超過90日;被拆遷人戶數在200戶以上的,不超過110日。

    個別建設項目,經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對搬遷期限予以調整。

    第八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需申請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申請的日期。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內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答辯,并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裁決。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拆遷裁決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裁決;情況復雜的,可以在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被拆遷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的,由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成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第十條  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成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派人協助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拆遷工作人員應當記錄,筆錄由拆遷工作人員、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員及其他參加拆遷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拆遷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實施。

    強制拆遷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一條  對被拆遷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臨時過渡期間,公安、房管、教育、郵政、電信、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和安排戶口遷移、房產發證、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十二條  《辦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未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未記載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以實際丈量并經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認可的面積為準。

    第十三條  占用拆遷范圍內的道路作臨時性經營點、攤位的,不予拆遷安置和補償。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憑拆遷協議、建房批準材料和其他有效證明向土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五條  《辦法》所稱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包括臥室、客廳、閣樓、陽臺和房間內廁所、廚房、走道、樓梯等。

    第十六條  拆遷住宅用房,實行調產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根據拆遷項目的實際情況,為被拆遷人提供磚混二等住房作為調產安置用房,或為被拆遷人提供相應的購房資金。

    第十七條  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均過渡用房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調產安置的,被拆遷人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過渡用房歸還拆遷人;遷建安置的,被拆遷人應在拆遷協議規定解決安置用房之日起將過渡用房歸還拆遷人;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過渡用房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  《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的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合的,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三、四級地段的按150%,四級地段以外的按100%計算;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三、四級地段按300%,四級地段以外的按200%計算。

    《辦法》第十九第一款規定的相應的經濟補償,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在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遷人自行建房的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條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按結合部分的85%折算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臨時過渡補貼費、附屬物和裝飾補償、搬家補貼費標準,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由市物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調產安置的,其以折算購房金購買或以安置地段基本造價購買住房,可免繳契稅。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三條  《辦法》所稱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產、經營、辦公等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工廠倉儲、辦公樓、農林牧業生產用房。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標準的65%計算。

    第二十五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增加比例,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級地段的為300%,二級地段的為250%,三級地段的為200%,四級地段的為150%,四級地段以外的為100%。

    第二十六條  按《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的,如償還的新建房屋中有新增的電梯、自動扶梯、空調、通訊、汽車庫等設施的,其費用另行計算。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再增加比例,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級地段的為300%,三、四級地段的為250%,四級地段以外的為150%。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和設施補償費標準及計發辦法,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由市物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取得經濟補償金一年時間內,以經濟補償金購買非住宅用房的,可免繳契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房屋面積均指房屋建筑面積。

篇9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effect of Tanshinone ⅡA (Tan ⅡA) on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in cerebral ischemia reperfusion (I/R) injury rats, and explore its protective mechanism. Methods Ra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4 groups, which were sham operated group, I/R group, low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The focal middle cerebral arterymocclusion (MCAO) model was made by suture-occluded method. Rats were pretreated with Tan ⅡA, ig for 3 d before MCAO. After 90 min MCAO following 24 h of reperfusion, pathomorphologic changes was investigated with HE staining.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was also determined. Result The change of ischemic impairment in low or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was lighter than that of I/R group,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was lighter than that of low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Compared with sham operated group,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increased at 24 h of reperfusion in the ischemic territory (P<0.05). Compared with I/R group, low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reduced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dose-dependently (P<0.05). Conclusion Tan ⅡA has protective effect on cerebral I/R injury by reducing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dose-dependently.

Key words: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NO;NOS;iNOS;Tanshinone ⅡA;rat

一氧化氮(NO)是機體內重要的信使分子和效應分子,為神經傳遞、血管舒張、調節神經功能的內源性介質,與神經系統的生理和病理過程關系密切[1],而一氧化氮合酶(NOS)是NO生物合成的限速酶。丹參為唇形科鼠尾草屬植物,具有活血化瘀、寧心安神等功效,目前在缺血性腦血管病的治療中廣為應用。有研究發現,丹參能下調缺血所致的NOS表達,使NO合成減少,減輕缺血性腦損傷[2]。本實驗采用大鼠局灶性腦缺血再灌注模型,研究丹參酮ⅡA(Tanshinone ⅡA,Tan ⅡA)對大鼠腦缺血再灌注損傷腦組織和血清中NO含量和NOS、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iNOS)活性變化的影響,探討其保護作用的可能分子生物學機制。

1 材料與方法

1.1 動物

健康Wistar大鼠,雄性,清潔級,共40只,體質量(250±30) g,廣西醫科大學動物實驗中心提供。

1.2 分組及給藥

將大鼠隨機分為假手術組、缺血再灌注組、Tan ⅡA低劑量組及Tan ⅡA高劑量組,每組10只。TanⅡA低劑量組(15 mg/kg)和高劑量組(30 mg/kg)均于術前連續灌胃給藥3 d,每日1次,假手術組和缺血再灌注組給予等量的生理鹽水灌胃。第3 日給藥后1 h建立局灶性腦缺血90 min再灌注24 h動物模型。

1.3 造模

參照文獻[3]方法制備大鼠局灶性腦缺血再灌注模型。采用頸外動脈插入線栓法,各組均進行左側大腦中動脈栓塞。采用石蠟線栓,直徑約0.27 mm,插入深度約18 mm,此時線栓頭位于大腦中動脈起始部。缺血90 min時,抽提線栓實現再灌注。神經功能缺陷評分按照Longa等[3]評分標準,分數在1~3分為模型成功。

1.4 HE染色病理形態學觀察

再灌注24 h,各組隨機取5只大鼠,用生理鹽水和多聚甲醛進行心臟灌流固定,斷頭取腦。在左側大腦半球距離嗅球尖端7~11 mm之間冠狀切取約5 mm厚腦組織塊,固定、脫水、包埋成臘塊,連續切片,厚5 μm。連取5張作HE染色,觀察病理形態學改變。

1.5 指標檢測

再灌注24 h,大鼠均內眥取血,置于干燥試管中,離心,然后將上清液置于干凈EP管中,低溫保存,用于測定NO、NOS和iNOS。取血完畢后立即將各組大鼠斷頭取腦,冰盤上快速取一側大腦皮層,用冰冷生理鹽水沖洗掉血液,濾紙吸干水分,于低溫環境下稱重,置于含有冰冷生理鹽水的玻璃勻漿器中(勻漿器放入冰浴中)制成質量分數為10%的腦組織勻漿,然后放置于低溫離心機中,4 ℃離心,取上清液,低溫冰箱中保存,用于測定各指標。

1.6 統計學方法

數據處理采用SPSS11.5統計軟件進行運算,結果以x±s表示,組間差異顯著性檢驗采用方差分析。

2 結果

2.1 丹參酮ⅡA對腦組織病理學改變的影響

假手術組腦組織切片可見神經細胞、膠質細胞及毛細血管形態正常,結構完整,錐體細胞核大而圓,核仁明顯。缺血再灌注組呈缺血改變,梗死區正常組織結構消失或結構不清,間質水腫,有炎細胞浸潤;錐體細胞體積縮小,細胞核固縮深染,胞漿嗜伊紅;部分細胞壞死,并可見呈篩狀壞死的壞死灶。Tan ⅡA不同劑量治療組腦組織缺血改變較缺血再灌注組明顯減輕,壞死范圍縮小,細胞結構較完整,細胞核固縮少,細胞間質水腫輕,高劑量組與低劑量組比較,缺血改變更輕。

2.2 丹參酮ⅡA對腦組織一氧化氮含量、一氧化氮合酶及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活性的影響

(見表1)表1 Tan ⅡA對腦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腦組織NO、NOS和iNOS的影響(略)注:與假手術組比較,*P<0.05;與缺血再灌注組比較,#P<0.05;與Tan ⅡA低劑量組比較,P<0.05(下同)

2.3 丹參酮ⅡA對血清一氧化氮含量、一氧化氮合酶及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活性的影響(見表2)表2 Tan ⅡA對腦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血清NO、NOS和iNOS的影響(略)

3 討論

NO是生物體內重要的信使分子和效應分子,具有神經介質和調質的功能,廣泛參與體內生理和病理活動。在腦缺血性損傷過程中,依據缺血及再灌注時間段及產生NO的細胞類型和產生NO過程等條件不同,NO可能發揮損傷或保護的雙重作用。NOS作為NO合成的關鍵酶,可分為三種類型:第1種是神經元型(nNOS),第2種為內皮結構型(eNOS),它們的激活均依賴于鈣離子和鈣調蛋白的作用。第3種為誘導型,可由炎癥因子、內毒素等誘導激活,iNOS作用時間長,可催化生成大量NO[4]。近年研究表明,在腦缺血再灌注損傷過程中,NOS是決定NO雙重作用的關鍵。腦缺血后NOS活性在缺血各時期均有增高,但在缺血損傷的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NOS發揮不同的功能作用。腦梗死超早期(<2 h),eNOS活性升高,產生NO在局部擴張腦血管,增加腦血流,發揮腦保護作用,但超過2 h則作用消失。腦梗死早期(2~6 h),nNOS產生大量NO發揮毒性作用,當腦梗死晚期(>6 h),iNOS產生的NO可加劇谷氨酸毒性,導致遲發性神經元損傷[5],尤其iNOS與鈣調蛋白結合緊密,產生大量的NO,更加劇了遲發性神經元死亡。本實驗結果顯示,腦缺血90 min再灌注24 h,缺血再灌注組大鼠腦組織和血清中NO含量、NOS及iNOS酶的活力均明顯上升,提示NO的增加可能來源于nNOS和iNOS的活性增高,而升高的NO與NMDA受體結合使大量Ca2+通道開放,胞漿內Ca2+明顯升高,引起細胞內鈣超載,促發損傷級聯反應。隨著缺血再灌注損傷的發展和炎細胞的浸潤,以及腫瘤壞死因子α、白細胞介素-β等細胞因子表達增加,可誘導iNOS產生增多,從而介導神經毒性作用,導致神經元進一步損傷[6]。

胡氏等[7]研究發現,Tan ⅡA能減小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腦梗死體積。本研究結果也顯示,腦缺血再灌注損傷給予Tan ⅡA治療也可明顯減輕缺血病理損害,高劑量Tan ⅡA的保護效果更顯著,表明Tan ⅡA對缺血再灌注腦損傷有保護作用。我們的研究還顯示,Tan ⅡA能減少腦組織和血清中NO的含量、降低iNOS和NOS活力,表明Tan ⅡA抑制NO作用可能主要是通過降低iNOS活性而實現的。

參考文獻

[1] Stoyanova Ⅱ, Lazarov NE. Localization of nitric oxide synthase in rat trigeminal primary afferent neurons using NADPH-diaphorase histochemistry[J]. J Mol Histol,2005,36(3):187.

[2] 李振洲,匡培根,吳衛平.腦缺血后腦組織一氧化氮合成酶基因表達及丹參影響的初步研究[J].卒中與神經疾病雜志,1997,4(1):1.

[3] Longa EZ, Weinstein PR, Carlson S, et al. Reversible middle cerebral artery occusion without cranietomy in rats[J]. Stroke, 1989,20(1):84-91.

[4] Bredt DS, Snyder SH. Nitric oxide mediates Glutamate-linked enhancement of cGMP levels in the cerebellum[J]. Proc Natl Acad Sci USA,1989,86:9030.

篇10

(一)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訴前保全申請,由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審查、核保、下達保全裁定并實施保全措施。

(二)訴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當事人在15日內的,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負責將訴前保全所有材料移交立案人員,一并轉入審判庭審理。

(三)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保全申請,由審判庭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符合保全條件的,計算并通知當事人交納保全申請費,向申請人送達保全事項通知書,制作保全裁定同時填寫保全業務聯系單,保全事項及線索應當填寫清晰明確。審判庭案件承辦人將保全裁定、保全業務聯系單一并移交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內勤,辦理好交接手續。

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內勤接到審判庭移交的保全材料后進行審核,對符合接收條件的,作好登記并在保全業務聯系單回執上簽字后交給審判庭案件承辦人。

(四)保全合議庭收案后,由審判長及時分配給保全實施人員,由保全實施人員負責按保全裁定送達的先后順序實施相關保全措施。如果需要其他部門配合實施保全工作的,由主管庭長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應按照要求積極配合保全實施工作。

如遇保全實施人員已經全部外出實施保全工作,審判庭又移交來保全案件且情況緊急的,立案庭主管庭長可決定由該審判庭自行實施保全工作。

(五)保全措施實施完畢后,保全實施人員將所有保全實施材料交保全合議庭內勤,由內勤負責復印存檔并將原件移交審判庭案件承辦人簽收。

(六)當事人提出復議、變更保全措施、解封、續封等申請事宜均由審判庭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辦理,交由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實施。

(七)訴訟中保全裁定全部由審判庭下達,裁定(含保全、復議、變更、續封、解封等裁定)的案號在該案案號后加杠區分,第一份裁定在案號后加-1,第二份裁定在案號后加-2,依此類推。

二、當事人在什么期間內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必須在前15天內提出。當事人申請訴訟中保全,應當在時至生效判決作出前提出。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法院提出。

三、當事人應該以什么形式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

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于民事保全申請一般不需要副本,因此,審判人員更有必要要求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否則,被申請人完全有可能以保全措施是由法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為由要求進行國家賠償,法院容易陷入要承擔責任的窘境。

四、民事保全申請書應該怎么寫?

民事保全申請狀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的書面依據,保全申請書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

(二)申請事項應明確保全的對象,包括具體的保全請求的內容和范圍。

(三)事實和理由應寫明申請保全的事實依據和原因,申請證據保全的還應寫明保全的目的。

(四)必要的證據。一般包括下列證據:證明其權利即享有請求權的證據;證明其權利正在遭受侵害的證據;證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將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證據。

(五)申請人署名欄:自然人應親筆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加蓋公章。

五、法官在審查當事人的保全申請時,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加以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并不是說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法院就應當為其下達保全裁定。合議庭在下達裁定前應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后才能作出是否下達裁定的決定。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爭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或將要受到侵犯和損害。

(二)必須有保全的必要,有正在或即將發生的侵犯或損害行為發生,導致將來判決無法強制執行或難以執行。如果經審查雖然有侵犯申請人權利或有損害申請人債權的情形發生,但是不影響將來判決的執行,或者即使有影響但并非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或很難執行的,或者所造成的損失并不嚴重,日后可以挽回的,都不能作出保全裁定。在這一點上,世界各國和地區的規定基本上相同。但是,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對保全的必要性審查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

(三)申請人提起的本案之訴有可能勝訴。法官在決定是否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時,應當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如果發現申請人確實沒有勝訴可能的,就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不管申請人是否提供了足夠的擔保。

(四)申請人應對其申請進行必要的舉證。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予以規定,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要求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供法院在作出決定之前進行必要的審查。在具體做法上,即要求申請人承擔釋明的義務,可以對申請人進行口頭審理。

六、針對財產的保全措施主要有哪幾種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9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99-102條、第104-105條的規定,針對財產的保全措施有以下幾種:

(一)查封(扣押)。一般認為兩者的區分標準是執行標的物的位置是否轉移。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1條規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管。

(二)凍結。即法院責令有關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準當事人提取存款的措施。法院決定凍結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存款時,應向有關銀行、信用社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銀行、信用社有義務協助采取凍結措施。

(三)變賣。即法院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予以處理或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法院保存價款的措施。

七、保全裁定應該如何引用相關的法條?

承辦人應依照訴訟文書樣式的要求制作裁定書,并根據不同的保全類型分別引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一)民事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三)民事訴訟證據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四)行政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五)上列案件系涉外財產保全案件的,訴訟保全裁定應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前保全裁定應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并將原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變更為第九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

八、解除保全裁定應如何引用相關的法條?

解除保全是指申請人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案件審理結案后,生效裁判文書無執行內容,被申請人申請解除對其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以及訴前保全案件的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一)解除申請人未的民事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

(二)解除民事訴前、訴訟證據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有關解除訴前、訴訟證據保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

(三)解除訴訟中的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的規定。

(四)解除結案后的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

(五)解除訴訟中的行政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第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的規定。

(六)解除結案后的行政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的規定。

(七)上列案件系涉外保全案件的,訴前保全裁定應將原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九、訴前保全嚴格的實質條件?

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是在之前進行,人民法院對雙方的爭議尚未進行審理,對案件的實體爭議缺乏了解,容易使被申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法律對適用訴前財產保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主要包括:

(1)必須情況緊急。這里的“情況緊急”是指債務人即將或正在轉移、處分其財產,或者已經將財產轉移等情況。這方面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不能口說無憑。

(2)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

(3)必須是債權債務關系非常明確,或對方承認、認可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且有關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含有給付的內容。

十、申請人應該向法院提供怎樣的擔保?

在司法實踐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保全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現金擔保。申請人將由法院確定的金錢數額存到或劃撥到法院指定的帳戶上。

二是實物擔保。擔保物為不動產或者特定動產的,應當設置抵押權,并依法登記;擔保物為動產的,應當設置質押。

三是信譽擔保。這種擔保也就是保證,但是,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要進行嚴格審查。

四是權利質押。司法實踐中,申請人還可以土地使用權、票據權利作為擔保物設置擔保。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2條規定,“在案件審理或者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財產的權屬證書予以扣押,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辦理擔保財產的轉移手續”。

十一、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有什么法律規定?

擔保書應寫明為被擔保人擔保的事由、額度、形式等,且擔保數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等于或者大于申請保全財產標的額的擔保。(2)證據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等于或者大于案件標的額的擔保。(3)申請人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應當提供等于或者大于財產保全標的額與案件標的額之和的擔保。

十二、法院對哪些財產不能作為實施保全措施的對象?

從理論上講,凡是能成為執行標的的被申請人的財物,都可以成為財產保全的對象。但是我國法律從實際出發,使以下保全措施的對象受到限制。

一、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采

取保全措施。

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某些財產不得實施保全措施。

三、對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的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帳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四、對棉糧油政策性收購資金形成的糧棉油不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五、案外人的財產或者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不能進行財產保全措施。

六、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和費用、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七、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八、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九、被申請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十三、民事保全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民事保全裁定一經作出,立刻產生法律效力。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保全裁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民事保全裁定的執行力。民事保全裁定一經作出,應當立即執行。(2)對世效力。法院作出民事保全裁定之后,非經法定程序,非經法院裁定,任何人和單位都無權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任何人和單位都有協助的義務。(3)如果屬于訴前作出裁定,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對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

十四、當事人對民事保全裁定不服能否提出申請復議?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被申請人應按照保全申請的格式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變更保全措施的書面申請,一般來說,會有三種情形可能對申請民事保全的裁定提出不服的意見;首先,如果申請被駁回,申請人顯然會提出異議;其次,如果法院作出采取民事保全措施的裁定,被申請人有可能會提出異議;再次,如果民事保全的裁定書上對第三人的財產或權利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也會提出異議。對于后面兩種情形,如果法院認為提出的異議有道理,就會作出撤銷民事保全裁定的裁定,解除民事保全措施。

十五、如果保全裁定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由誰進行賠償?

只要法院不依職權提起保全程序,就不可能存在進行國家賠償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十六、人身也可以成為保全措施的對象嗎?

這種情況就是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是指被申請人系外國人、無國籍人、享有他國永久居住權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因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限制被申請人出境;被申請人系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因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限制被申請人出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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