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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規定與新需求脫節
據了解,《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原建設部、公安部批準,自1998年2月施行,涉及城市出租汽車的規劃、經營、管理和服務?!掇k法》要求,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個體應符合相應資質,經營者以及駕駛員在服務中履行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對出租車服務中產生的投訴和糾紛進行明確規定。
18年來,我國城市交通環境經歷了天翻地覆般的變化。隨著交通擁堵加劇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發展,這部規章不時引發爭議,如關于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的內容,層層轉包之下,就成為“份子錢”源頭之一,深受公眾詬病。由于該政策提到經營權可以“買賣”,在接下來的發展中,出租車行業才出現了天價“牌照費”等問題,業內人士認為,“牌照費”的存在是出租車“份子錢”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此外,該《辦法》的部分規定,更與網絡約車等新需求脫節。如該辦法只規定了“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客運服務方式”,目前顯然已經涵蓋不了近兩年流行的網絡約車方式。
多年來淪為“僵尸辦法”
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公路交通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向記者介紹,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前,指導城市客運發展的職責歸屬于原建設部,《辦法》也是在這個背景下出臺的。但出租汽車管理又是地方事權,各地根據出租汽車發展的實際,在體制上或交給交通部門、或交給建設部門進行管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地方出租管理辦法。實踐上,該辦法在出租汽車管理上發揮的作用有限。
隨著交通運輸部2008年3月23日正式掛牌,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政出多門”局面自應告終。2014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即業內所說的16號令),9月30日以交通運輸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該規定規范出租汽車服務經營權管理、新增了預約出租汽車、強化了出租汽車服務等內容。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成為業界口中“僵尸辦法”。然而“份子錢”爭議表明,盡管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施行,但類似于“98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規章并未全“僵”?,F實層面上,如何讓“被廢止”文件徹底報廢,考驗著城市管理部門。
追問
意在為出租車改革做準備?
目前,我國很多城市存在打車難、服務質量不高、群眾出行需求得不到滿足、行業隊伍不穩定等問題,出租汽車管理體制改革刻不容緩。2015年,交通部制定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及《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表示,目前兩文件還在修改階段,爭取盡快出臺。
此次《辦法》廢止,與兩個文件的出臺有怎樣的關系呢?王浩認為,原建設部出臺的《辦法》,應在職責調整或交通運輸部出臺新的部令時及時廢止。交通運輸部16號令后,為各地進行出租車管理提供新的法律依據,《辦法》原有的作用基本喪失??紤]文件的廢除有一定程序和周期性,此次住建部和公安部廢除《辦法》,應屬于程序性的文件廢止,“與兩個文件出臺關系不太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為,提高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客運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客運,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車,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運服務,以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發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發展規劃,對出租汽車運力投放實行總量調控,保障出租汽車客運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財政、工商、價格、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第六條鼓勵出租汽車客運行業向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發展,推廣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環保、節能車型。
第七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參加行業協會。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實行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車輛營運許可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制度。
第九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的資金;
(二)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的停車場所;
(四)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五)有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營運車輛標準和機動車尾氣排放要求,并經檢測合格;
(二)安裝出租汽車頂燈、空車待租標志和經檢定合格的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三)噴涂出租汽車客運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有3年以上駕齡,且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經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考試合格后,領取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應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在審查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申請時,應當根據當地城市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發展規劃和出租汽車運力投放數量,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
第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資格期限為6年到8年。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具體期限。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期限屆滿,經營者需要延續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重新提出申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結合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更新車輛的,應當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對不再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車輛,應當拆除計價器、頂燈等附屬設施,清除出租汽車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營運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擅自暫停、終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需要暫?;蛘呓K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許可機關注銷其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
(一)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期限屆滿的;
(二)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后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投入營運,或者在經營期限內連續6個月未營運的;
(三)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依法被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許可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宜繼續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
(四)駕駛證依法被撤銷、吊銷或者注銷的;
(五)從業資格證依法被撤銷或者吊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管理與服務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及駕駛員,應當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客運價格并明碼標價,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出租汽車客運價格的制定或者調整,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實行站點租乘、招手租乘、電話預約、網上預定等方式。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及駕駛員,應當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安全、衛生、文明的服務,對急需搶救以及老、弱、病、殘、孕等人員優先供車。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確保其準確度。
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的標準和更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對出租汽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按照規定在出租汽車上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信息采集、存儲、交換、監控功能的設施;
(三)遵守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規范,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和安全生產、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辦理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強制性保險;
(五)建立健全車輛及駕駛員檔案,按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六)公布服務電話,并配合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持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上崗,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并在顯著位置放置服務質量監督卡;
(二)遵守交通法規和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規范,著裝整潔,文明禮貌;
(三)對營運車輛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車輛整潔衛生、設備設施完好;
(四)出租汽車空駛待租時,應當顯示空車待租標志,白天亮牌,夜間亮燈,載客后倒下空車標志;
(五)在許可的營運區域內營運,不得異地營運,但可以送乘客到異地并載客返程;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行;
(七)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內停車載客;
(九)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招攬乘客或者強迫乘客乘車;
(十)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等設有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場的區域營運的,應當在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場依次排隊候客,不得場外攬客;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前款第五項所稱異地營運,是指起訖地均不在許可的營運區域內,或者送客到異地后就地繞城喊客、拉客、等客等招攬乘客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拒載行為:
(一)車輛開啟空車待租標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車而拒載的;
(二)車輛開啟空車待租標志后,在??空军c或者路邊候客而拒載乘客的;
(三)無正當理由中斷、終止服務或者將乘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在城區內營運,因乘客不同意議價而拒載的;
(五)在營運期間挑揀乘客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乘客應當文明乘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違禁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乘車;
(二)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車、停車;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應當有人員陪同或者監護;
(四)按照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顯示的金額付款,并支付因運送乘客而產生的過路、過橋、停車等費用。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終止服務前的運費,乘客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顯示的金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運費:
(一)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的;
(二)不出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的;
(三)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無故繞行的。
第二十六條乘客要求駛往邊遠、偏僻地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治安報警點辦理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可以拒絕提供運送服務。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現乘客遺失物品,應當設法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交給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或者駕駛員因歸還乘客遺失物品而發生的車輛行駛費等合理費用,由遺失物品的乘客承擔。
第二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出租汽車營運站點。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以及客流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出租汽車專用通道、候客點、停車場,并免費向出租汽車開放。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服務質量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接受社會監督。
乘客認為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或者駕駛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或者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投訴,并提供出租汽車車牌號碼、乘車發票、起止地點、本人聯系方式及真實姓名等有關證據和材料。
第三十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接到投訴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投訴。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以在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通知投訴人。被投訴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或者駕駛員,應當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調查,積極配合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處理投訴。
第三十一條乘客投訴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失準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提供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合格證明。乘客仍有異議,要求重新檢定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將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送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檢定合格的,檢定費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乘客承擔;檢定不合格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退回多收價款,校正或者更換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并承擔檢定費及乘客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實施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出租汽車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車輛結構、外觀顏色變動情況,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出租汽車頂燈、空車待租標志、計價表以及具有行駛信息采集、存儲、交換、監控功能的設施等情況。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審驗情況,監督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周期對出租汽車進行檢測。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規范著裝,文明執法。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執法人員應當重點在出租汽車停車場及停靠站點、客流集散地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稽查站等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情況。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營運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暫扣決定書和清單,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提供車輛營運證等有效證明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退還被暫扣的車輛;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或者經查實屬于無車輛營運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后,應當立即退還被暫扣的車輛。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車輛在被暫扣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者滅失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已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銷其相應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
(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0xx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車輛營運證。
(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
(四)擅自轉讓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沒收違法所得,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出租汽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出租汽車上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信息采集、存儲、交換、監控功能的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七)未建立出租汽車車輛及駕駛員檔案,或者未按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
(八)未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調查處理乘客對其投訴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持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上崗或者未在顯著位置放置服務質量監督卡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許可的營運區域營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三)故意繞行或者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無故拒載乘客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五)采取欺騙手段招攬乘客或者強迫乘客乘車的,處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在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場依次排隊候客,場外攬客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不按照規定受理、處理乘客投訴的;
(五)違法扣留出租汽車或者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年初,《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正式生效,有人說,我國的出租車管理體制基本完善。誰曾想到了下半年,出租車行業迎來史上最強烈的沖擊。
為回應大潮洶涌的互聯網專車,2015年10月10日,交通運輸部同時出臺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出租車行業改革征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專車征求意見稿),其沿用原有的出租車管理制度去規制專車時,遭到了行業和社會公眾的強烈反對,專車治理陷入困局。
征求意見稿引發的強烈爭議還在發酵之中,梳理對出租車的監管流變,不難發現,出租車管理是長期困擾監管者的難題之一。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社會,政府行政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共治理的現代化程度都面臨極大挑戰,互聯網迅猛發展,又加劇了問題的復雜性。專車治理暴露出來的種種困局,如何破? 出租車制度管理流變
我國最早頒布的出租車管理規章,應是1988年6月由原建設部、公安部和國家旅游局聯合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由當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門統一管理。
1997年底,原建設部、公安部出臺了《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提出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該辦法1998年2月開始實施,一般稱為1998年出租車管理體制改革。之后,各種出租車監管模式在全國遍地開花。
大部制改革后,交通運輸部陸續出臺《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以2014年9月26日通過、2015年1月開始實施的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為標志,我國出租汽車管理制度基本完善。有評論認為,已形成管理閉環,我國的出租汽車管理體制進入新階段。
而正在所謂我國出租車管理體制基本完善的同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專車銜枚疾進,迅猛發展。
2012年8月,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推出“快的打車”; 2012年9月,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推出了“嘀嘀打車”(后改為“滴滴打車”)。
2013年4月,快的獲得阿里巴巴、經緯創投1000萬美元A輪融資;2013年4月,騰訊注資滴滴1500萬美元。
就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臺前夕的 2014年7月8日,快的宣布推出一號專車,2014年8月19日,滴滴推出滴滴專車。
當然,交通運輸部并非沒有關注到打車軟件和專車的發展,2014年7月9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促進手機軟件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有序發展的通知》,《通知》稱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對轉變出租汽車運營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務質量、緩解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具有重要意義。
等到2015年《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正式生效,所謂出租車管理體制基本完善之時,也正是專車四處攻城略地之日,如何監管專車,又成為擺在監管者面前的問題。
作為共享經濟的代表,專車經濟在全世界獲得了廣泛的關注,我國的監管部門,如何出臺意見,一直是坊間熱議的問題。但相關部門一直冷淡處理,沒有任何權威的公共治理信息披露。
2015年10月10日,在上海發出第一張專車牌照次日,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專車征求意見稿)出臺,令人錯愕。常常被忽略的是,同一天還出臺《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出租車行業改革征求意見稿),對年初生效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修正,其內容正是針對專車。 專車治理的法治困境
交通部門管理出租車的依據,來源于2004年7月生效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第112項設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許可事項,依法實施“三證”許可管理。依照專車改革征求意見稿的說明,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沿用了上述“三證”管理。
那么爭議來了,將專車界定為網絡預約出租車合適嗎,專車屬于出租車范疇嗎,沿用對出租車的“三證”管理專車,合法嗎?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把出租車分為一般出租車(可巡游)和預約出租車(不可巡游)兩種。其中,“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這兩種出租車都可以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出租汽車電召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信、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也就是說,可能存在電話電召巡游出租車、網絡電召巡游出租車、電話電召預約出租車、網絡電召預約出租車四種電召出租汽車服務。
從邏輯上講,上述四分法也很難說錯。但只要用普通人的常識想想就知道,這種邏輯是紙面上的,現在大部分巡游出租車不都使用打車軟件在接受預約訂單嗎?所謂巡游和預約的分法本身就是想象的,并不符合市場現實。
所以出租車行業征求意見稿的表述稍顯混亂,一方面提出禁止預約出租車巡游,“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具有預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不得巡游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另一方面,又鼓勵巡游出租車提供預約服務?!耙龑а灿纬鲎馄囃ㄟ^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減少車輛空駛,方便公眾乘車。鼓勵巡游出租汽車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可按規定開展預約出租汽車經營?!?/p>
巡游汽車可以預約,這符合出租車的現實情況,但預約出租車不可以巡游,則不符合現實,也缺乏合理性,是具有歧視性的安排。
專車征求意見稿提出將專車界定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認為專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
該界定與專車主要以提供信息服務的現實不符,屬于削足適履的安排,用出租車規制的框套專車,是對現有監管模式的擴張適用,類推適用,屬于越權。
除了強行將專車納入出租車進行牌照化管理,被大部分人忽略的問題還有交通運輸部制定上述規范的依據問題。
《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二條明確,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條規定明確將出租汽車的管理保留于國務院以行政法規方式出臺,現在交通運輸部以部委規章方式出臺,有越權規范之嫌。
這大概也是專車改革征求意見稿在談到權力來源時僅提到了關于出租車三證的國務院412號令,沒有其他上位法規范的原因。 公共治理困局與破局
專車治理涉及廣泛公共利益、直接關涉民生的公共治理,其公共決策應該遵循必要的程序,將決策的利益相關者以必要形式引進決策過程,暢通公眾參與途徑,通過聽證、專家咨詢和群體協商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對專車治理的意見,確保關于專車的決策公開公正,是現代治理的要求。
但梳理專車政策出臺過程,不難看出,決策程序不夠公開透明,政策出臺極為突然,決策過程沒有看到企業方、司機、普通消費者的參與和討論,接近黑箱操作,決策過程較為封閉,出臺后也遭到了廣泛反對,其政策一旦落地,打車難、打車貴的難題將卷土重來。
征求意見稿把出租車強制性地區分為巡游和預約兩種,人為地制造市場進入限制,并制定歧視性的政策安排,其結果無非是扭曲市場,導致治理失靈,不僅共享經濟發展受挫,事實上也不會被真正遵守。
常常有媒體提問,如何創新監管來管理專車,筆者覺得這是似是而非的提法。專車作為新生事物,是創新的產物,但卻不能認為需要創新監管制度來管理。對市場主體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可為,但對監管者而言,當法無明文授權時,監管機關無權作為。在沒有清晰的立法授權之前,不宜針對新生事物,擴張性適用原有監管。監管追求穩定可預期,而不是不斷創新和擴張。
為什么要沿用舊有方式監管專車?一個很重要的價值目標是穩定,害怕出租車司機鬧事?可多年來出租車司機處于現有的企業經營框架下,負擔極重,何不借機幫助出租車司機松綁,變換軌道,成為新模式下的專車司機呢?
其實,很多出租車司機也愿意成為專車司機,但恰恰是因為出租車經營企業通過各種名目收取的高額押金或保證金,將司機捆綁在出租車企業中,導致出租車司機無法自由選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出租汽車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交通部《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管理規定》、《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范》和《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客運是指轎車、九座以下小型客車,按照用戶要求的時間和地點行駛、上下車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客運方式。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經營者),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出租汽車客運的主管機關。
市、縣(市、區、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運管部門)是市、縣(市、區、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公安、城建、工商、財稅、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群眾有權向交通、物價主管機關或交通運管、物價檢查部門舉報或投訴,受理部門應當認真及時查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運管部門對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行使出租汽車客運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調控運力投放,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出租汽車經營者開業申請、停業審批。對符合開業標準及具備營運條件者,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和《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
(三)維護出租汽車客運市場正常秩序,對乘客比較集中的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風景點等出租汽車站點和出租車經營者進行管理,并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四)根據當地出租汽車運力發展的要求和規定,依照先審批、后購置的原則,辦理新增出租汽車手續。
(五)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買受和公開拍賣,買受和拍賣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設施建設,買受的拍賣辦法另行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是政府核準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和經營范圍的資格證明。(六)協同物價、稅務、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和辦法,安裝計價器。負責印制、發放和管理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七)配合公安、城建等有關部門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的交通安全和創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八)受理乘客投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七條 運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辦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潔奉公,秉公辦事。運管人員違反本辦法,經營者和群眾有權向交通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認真及時查處。
第三章 經營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申請個人是國家政策允許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員。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并具備營運條件的車輛、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并與車輛數量相適應的堅實、平整的固定停車場地。屬租賃、借用停車場地的,應提供租賃、借用場地合同或協議。每輛車停車面積不得小于車輛投影面積的1.5倍。
(四)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應持有駕駛執照和經行業管理部門培訓合格發給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經營業戶應有相應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備安全、機務、業務、質量等崗位管理人員。
第九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的業戶及其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江西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方可經營出租汽車客運。
第十條 凡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一)持申請書、主管部門批文(個人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和資金來源等有關材料,填寫開業申請表,報所在地運管部門審核。運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及必需的文書證明資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購車審批手續,方可購車;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應當說明情況,作出答復。
(二)持運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辦稅務登記,向物價部門申辦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并在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手續。
(三)持上述證照在車籍所在地運管部門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后,領取《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時(包括經營單位內部車輛易主),須在變更前15天內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求歇業的,須提前30天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江西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以及未使用票據,結清稅費,經批準后方可歇業。
第四章 營運管理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在營運期間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各項技術性能指標符合綜合性能檢測標準,并備有以下安全、服務設施:
(一)車門上噴有所屬企業或代管單位名稱。
(二)車頂上裝有出租車標志燈
(三)車內裝有準確有效的里程計價器和待租顯示器。
(四)車內裝有安全隔離護網,前排座位備有安全帶。
(五)車內醒目處張貼明碼標價表。
(六)車上配有有效滅火器。
(七)車身兩側部位噴有明顯、清晰的監督舉報電話號碼。不得在出租汽車上張貼廣告
(八)出租車內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衛生清潔無異味,后備箱內無雜物。
(九)車身外觀良好,無臟物,無嚴重銹斑和脫漆;前后牌照整潔、清晰;門窗開閉自如,鎖止可靠,玻璃齊全明凈。
第十四條 出租車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等證件;服裝整潔、儀表端莊、講普通話,使用文明用語(請、您好、對不起、謝謝、再見)。態度和藹、微笑服務。重點旅游區的經營者還應會用簡單的日常外語會話。
(三)出租車駕駛員要了解本地區的地理環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線;熟知本地機場、汽車站、火車站、港口客運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運輸方式售票點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賓館及其它知名度較高的旅館、飯店、招待所、影劇院、醫院等公共場所和黨政機關辦公地點,熟知本地名勝古跡、風景區等旅游景點。
(四)出租車駕駛員在空車時必須顯示空車待客標志,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設有禁停標志的地段除外),有客立載;乘客電話約車時要迅速答復,對乘客一視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載乘客。
(五)乘客上車時,駕駛員應主動開啟車門,幫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攜帶物品不得超過車內及行李箱的容積;要準確、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關問題,做到有問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系好安全帶,檢查車門是否關牢,注意乘客安全。
(六)開車時,應先啟動里程計價器,選擇最佳路線行駛,不得繞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確需繞道行駛,應主動向乘客說明情況;應根據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設備;必須按里程計價顯示的車費數額收費,并給乘客有效的票據,嚴禁多收車費和索取禮品、小費。
(七)出租車在營運途中,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八)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不得向乘客套換和索要外幣;不得敲詐勒索、刁難和中途甩客;嚴禁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和本單位報告,不得知情不報。
(九)出租車在營運途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向乘客說明情況,及時檢修,如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應請乘客改乘其它車輛,小收或免收車費。
(十)出租車在營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按規定保護好現場,迅速組織搶救受傷者,并立即報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險等有關部門,以便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十一)遵守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停車站點及其它公共場所秩序,服從管理人員調度,按序出車,嚴禁欺行霸市、強拉強運。
(十二)應乘客要求,出租車超過經營區域運行的,駕駛員必須到車籍所在地運管部門辦理批準手續,開出行車路單,登記乘客身份,以確保駕駛員、乘客和車輛安全。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必須做到: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接受運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按時填報行業報表。
(二)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經常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搞好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
(三)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戰備、搶險救災、春運和外事等各項應急任務。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稅費。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收費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部門審定后實行。運管部門應在主要公共場所設置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告示牌。
第十七條 運管部門應在乘客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設置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實行現場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十八條 各級運管部門應加強對出租汽車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人員進行教育處理;對模范遵守本辦法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運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 應有3人以上,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志,文明執勤,持證檢查,依法辦事,禮貌待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出租汽車經營者,運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核準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購車人事后要求辦證經營出租車業務的,符合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處罰后予以辦證;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擅自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并處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出租汽車在運行中未帶《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的,可處以100--300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放置出租汽車頂燈標志和空車待租標志,或未張貼明碼標價表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四)車身兩側未按規定標明單位名稱和監督電話號碼的,扣留《道路運輸證》,責令限其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未佩戴《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未經上崗培訓,無《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責令其培訓后上崗,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六)出租汽車未安裝計價器或擅自拆除計價器的,扣留《道路運輸證》,限期到市計量部門修復或驗正,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七)使用已損壞或超過有效期未鑒定的計價器,扣留《道路運輸證》,限期到市計量部門修復或驗正,并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八)對不啟用計價器的,乘客有權拒付運費,運管部門予以中止車輛運行3天,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九)不按規定收取運費或利用計價器作敝多收運費的,多收部分退還乘客,運管部門予以中止車輛運行5天,并罰款300-500元。
(十)顯示空車待租后,無故拒載乘客、挑客的,處以100元至3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中止其車輛運行。
(十一)對未經運管部門批準超越經營區域營運的出租汽車,予以中止車輛運行5天,并處以500--1000元罰款。
(十二)對使用其它票據代替道路運輸業專用票據,或使用廢票、假票的,收繳其票據,并按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或屢犯的,責令停業整頓,或繳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第廿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應在接到運管部門通知之日起3天內到運管部門接受處理,逾期無故不到者,除按規定對違章經營者進行處理外,并對經營業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廿二條 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一年內記載4次違章處罰的,年度審驗時,扣留《道路運輸證》七天;一年內記載6次違章處罰的,繳銷其《道路運輸證》,取消營運資格。經營單位一年內受4次以上警告處罰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受6次以上警告處罰的,繳銷其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第廿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運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廿四條 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一律上繳財政,并做到處罰決定和收罰沒款相分離。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五條 本辦法罰則的依據是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上述規定修改后,本罰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廿六條 本辦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廿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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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城市客運情況。該縣目前城市公共客運是以優先發展出租汽車為主,公共汽車為輔的城市公共客運模式。2006年經省、州批準同意投放出租車60臺,2008年經州批準同意投放公交車4臺。目前實際運營出租車50臺,經營期限8年;公共中巴汽車3臺,經營期限6年,公交營運線路2條,即:十字街—柑子坪—石板街,河街—涼水井—三道河—太陽城。汽車全部為個人私有。城市客運公交車和出租車的經營期限到期日為2014年10月31日。
二是客運企業情況。全縣現有城市客運企業一家,即____縣棲鳳湖出租車有限公司,并加掛____縣棲鳳湖城市公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牌子,現有管理人員5人,負責對該縣出租車及公交車的運營管理。
三是行政管理機構情況。2007年成立了縣出租車管理辦公室,管理權屬歸縣建設局。2012年國家大部制改革,城市客運管理權限整體移交縣交通運輸局,具體由其下屬的縣交通運輸管理所負責城市客運管理的相關工作,并成立了城市客運管理辦公室,實有編制1人。
由于該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加上城市公共客運規劃嚴重滯后,2006年10月份開始啟動的城市出租車客運與《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所定義的城市客運不符,隨著城市擴容、人口增加,現有的公共客運體系建設、運營模式與人民群眾的需求以及縣城城區的道路安全管理要求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公共客運管理存在著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一是城市公共客運規劃滯后,與城市發展不適應。由于城市公共客運規劃滯后,8年來,一直維持原有的運營模式,且管理缺位,隨著出租車運營期限將滿,新一輪出租車的續牌或新增數量指標及運營出讓經營權管理等前期準備工作啟動遲,續牌和新增數量指標申報難度大,對規范下一輪出租車、公交車經營管理帶來了很大的被動,工作難度大、時間緊、工作量大、任務重。
二是城市公共客運體系不完善,難以滿足市民出行需求。隨著城市擴容,城市人口增加,現有公共客運運力已經遠遠滿足不了市民出行的需求,根據《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小城市公共汽車配備量為:1200-1500人/標臺,城市出租車規劃擁有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配置標準為不少于0.5輛/千人。在本次調研中,通過發放200份問卷調查顯示,要求增加公交車數量的有169 人,占總調查人數的84. 5 %,認為我縣城區公交車覆蓋面不足的有172人,占總調查人數的86 %,如老壇坊、縣人民醫院等區域無公交車運行,無法滿足老百姓的出行需求。另外,調查顯示,要求增加出租車數量的有151人,占總調查人數的75.5%。
據統計資料顯示,目前該縣城區人口(含流動人口)已達4.5萬人,由于該縣目前城市客運不合理,現有出租車已經投入運營50臺,而公交車僅為3臺,兩條公交線路,運營能力有限,且公交車運行線路極不合理,發班的間隔時間也長,市民候車時間長,無形中變成了班線客運,沒有真正發揮公交車的作用。出租車隨意拼客現象嚴重,三輪車違規載客乘虛而入。
三是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混亂,缺乏有效的監管主體。監管部門和運營企業、出租車車主主體不明、責任不清,造成目前出租車行業管理混亂,責任落實不到位。
1、城市客運管理辦公室配備不足。目前僅有編制一名,由于人員少,辦公設施、經費嚴重不足,工作運轉困難,難以對出租車、公交車運營實行有效的監管。
2、運營企業經營管理缺位,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管理責任和義務,造成城市公共客運處于無序管理狀態。按照合同約定,____縣棲鳳湖出租車有限公司為建設部門出租車運營管理中標單位,其出租車為公司競標時標的資產?,F出租車已經全部私有化為出租車車主個人所有,采用掛靠公司經營模式運營,存在私下轉讓交易、炒賣炒賣的行為,導致出租車經營成本增加,運營行業惡性無序競爭等不穩定隱患凸顯,也給政府管理和決策帶來嚴重影響和障礙。
3、出租車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出租車行業不能很好的發揮城市名片的作用。出租車普遍存在拒載、隨意??俊㈦S意調頭等現象,出租車從業人員對國家規定的《出租車運營服務規范》沒有
很深的認識。4、安全隱患突出。目前出租車運營期限將滿,由于車輛質量不高,年久運行造成車輛老化,加上維護和維修不到位、超期運行造成安全性能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5、摩托車、三輪車載客擅自進入客運市場,且有蔓延趨勢。嚴重擾亂城市公共客運的營運秩序,且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四是城市公共客運設施嚴重缺乏。公交車、出租車??繘]有固定的停靠點和??繕酥?,隨意停車上下客現象嚴重,造成交通安全隱患,給縣城交通管理帶來不少壓力。
五是政府對城市公共客運投入嚴重不足。導致出租車運營不打表計價、隨意喊價,節假日隨意漲價等成為慣例,加大了市民出行成本。據了解,2007年-2012年,縣政府累計對城市公共客運(公交車和出租車)投入中央財政成品油價格補貼311.16萬元,縣財政本級預算沒有對城市公共客運作預算支出安排。
六是缺乏對城市公共客運事業發展的有效管理辦法,加上城市公共客運規劃滯后,嚴重制約了我縣城市公共客運事業的科學有序發展。
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規定,城市公共客運要以運輸效率高的大公共汽車為主,適度發展出租汽車?;谖铱h縣城道路比較狹窄的客觀現實,應以中型公共汽車為主,適度發展出租車。應按照《____縣城區道路安全管理規劃》總體要求,切實加快我縣城市公共客運規劃編制,穩步推進該縣城市公共客運事業。
一是要提高認識,積極完善城市公共客運體系建設。基于該縣城區小、道路狹窄的實際問題,縣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牢固樹立公交優先發展、穩步適度發展出租車的指導思想,加快編制____縣城市公共客運規劃,努力完善該縣城市公共客運體系建設,按照國家《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要求,積極完善市區至郊區的公共交通線路網,始終堅持把公交出行方式作為解決我縣城市客運矛盾的最重要手段。
二是要理順和機制,著力提高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公共運輸經營管理模式,認真探索“公車公營”模式,公交公司和出租車公司由縣交通運輸管理局負責監管,實行績效考核。改進出租車經營模式,所有車輛由公司統一購置,車輛產權及經營權歸公司所有,公司以承包的方式與司機簽訂運營合同。鑒于目前的實際情況,對第一輪運營的出租汽車司機給予優先承包經營的照顧,與公司簽訂運營合同,按規定交納管理費,服從公司管理。創新公交車管理機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引進有實力的公司,由政府出資購買公交車,實行政府主導、企業運行、市場化經營。使該縣的城市公共客運更好地彰顯城市風采,形成規模效應和品牌效益。
三是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要健全組織機構,充實人員隊伍,完善工作措施,及時組建班子,成立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分管交通副縣長、人大、政協相關領導任副組長,交通、公安、住建、交警、財政、國土、、物價、古陽鎮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牽頭并從相關單位長期抽調5-6人熟悉業務的人員組成專門的工作班子,抽調人員工作暫時與原單位工作脫鉤,明確辦公場地。盡早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實保障第二輪出租車、公交車經營規范管理工作有序推進,穩步落實。并解決好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的經費。要加強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公室(簡稱“縣城客辦”)的機構和人員配置,保障工作經費,充分發揮縣城客辦的工作職能,以確保城市公共客運市場的長效管理機制。
四是要切實做好維穩工作,確保工作順利推進。由于出租汽車續牌(包括公交車)期滿,啟動第二輪公交車與出租車經營權出讓、規范公司經營模式、推動公交車與出租車及城鄉公交試點工作同步運行等問題,關系到市民和城市客運經營者的切身利益,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時間緊,難度大,要由縣政法委牽頭成立維穩領導小組,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對出租車管理的宣傳力度,取信于民,切實增強政策的透明度。
一、城市客運出租車經營管理特性
(1)市場性、盈利性
在國外,出租車管理被認為是一個可競爭的市場,它具備完整的市場性、可競爭性和盈利性質。在我國,出租車管理是處于政府規制下的不完全競爭市場,但它同樣具有一定的市場性和可競爭性,并且以經營和盈利為目的,是地方稅收和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2)社會公益福利性
出租車客運屬于勞動密集型交通服務業 ,對經營者和勞動者專業技能要求不高,且投資小,社會效益大。一般來說,社會向該管理投入一億元,就可新增約 1000 輛出租車,可以直接解決就業 2000多人,并可拉動洗車、修車等周邊產業發展,如此的社會福利效益是其它管理少有的。
(3)公共事業性
出租車管理因其使用公共道路資源,關系到城市公共服務安全和穩定,關涉公眾的基本出行需求,事關社會公益,具有城市公共事業性。
二、 城市客運出租車管理定位
在我國,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比較準確的定位是:隸屬與城市公共交通體系,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容量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有力補充。它既是一個盈利性管理,同時又擔負著重要的公共運輸職能,即擔負著一定的公益性社會職能。
三、 城市客運出租車管理地位
3.1 在交通管理建設中的地位
出租汽車經營管理作為我國城市交通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得益于改革開放,近二三十年才開始進入高速發展時期,目前就已經發展成為了現代化城市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產業之一。他對于促進城市經濟發展,改善城市投資環境,提高經營生產效率,提高百姓出行幸福指數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一個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的發展水平和經營狀況,能夠從側面體現出該城市的經濟建設水平、居民的生活質量水平和政府行政監管水平。同時,出租車管理作為一個城市的窗口管理,就像一臺臺的流動的宣傳廣告,直接反應出城市的環境形象和精神面貌。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出租車管理在交通建設管理中的地位是極其重要的,它不但被廣泛譽為 “城市名片 ”,而且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標志。
3.2 在城市客運系統中的地位
我國城市客運系統按照體制劃分,可以分為社會客運系統和公共客運服務系統。其中,公共客運服務系統一般包含公交車、城市輕軌、地鐵及出租小汽車等運輸服務工具;按其行駛路線劃分,又可分為固定路線和不固定路線兩種方式。出租車是城市公共客運系統中唯一的非定線客運工具。雖然它只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輔助工具,但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四、 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的作用
上節談到了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的重要地位。應該說,出租車管理的地位是與其重要作用分不開的。而出租車管理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租汽車是城市間人流物流和經濟文化交往的有力承載體
一個現代化的城市,每天都在處理著海量的政、經、文、教、娛等信息,城市的活力就在這些海量的信息交互和處理過程中體現著。而這些信息的交互大都需要通過人的流動來承載,出租車作為城市大容量交通工具的有力補充,每日為城市人群的流動提供著方便快捷的服務,同時也為特殊人群的日常出行提供著必須的服務,使城市的功能在高效、靈活的機制中順利運轉著。出租車服務以其高效、快捷、直達、便利的特性,越來越被追求快節奏生活的現代人所追捧。
(2)城市大容量交通設施的有力補充
由于我國城鄉一體化發展加速,城市居民不斷增長,城區面積正在不斷擴大外延。過去人們出行大多靠步行,但是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到今天,動輒十余公里的出行路程,人們出行已經不能僅僅依靠步行了。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公共交通工具成為了出行的剛性需求。
我國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大容量交通工具,比如公交巴士、地鐵、輕軌等;另一類就是客運出租汽車。兩類公交工具各有特色,分別滿足百姓出行的不同需求。首先,大容量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行駛路線,許多街道或較窄的巷道以及較偏遠的城郊地帶,大容量交通工具不能到達;其次,大容量交通工具一般都有固定的班次和時間,不能滿足緊急情況下的用車需要;再次,大容量交通工具的舒適性和私密性遠不及出租車,無法滿足部分高端人群的乘車需求。所以,出租汽車管理不但能分擔一部分公共交通壓力,同時也可彌補城市大容量交通工具的不足。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的理性發展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選擇更加豐富、更加立體的城市公共交通架構。
(3)出租汽車的良性發展是市民生活質量提高的標志之一
過去,由于人民收入有限消費能力不足,當時乘坐出租汽車出行往往是市民出行的最后選擇,一般只有在臨產就醫、趕火車、飛機或輪船、節日探親訪友的時候才會選擇出租車出行。而時至今日,百姓出行不敢問津出租汽車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乘坐出租車已經成為了百姓出行的常態。這是繼提高“衣、食、住”之后,在“行”方面的又一次提高。所以,出租汽車管理的良性發展是百姓生活質量完成“質”的提升的有力標志。根據 2009 年哈爾濱市出租車管理協會所作的調查結果顯示,當前市民出行乘坐出租車的理由,已經從過去的“緊急需求”逐漸向外出娛樂、購物、訪友、上下班、辦事、就餐、就醫等 “日常需求”轉變,其比重可側面體現出當前市民消費能力和出租車管理發展水平。
(4)創造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
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為城市經濟建設創造了諸多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益。直接經濟效益包括每年為國家和地方政府創造大量的稅收;另外,國內許多城市執行的都是有償出讓特許經營權的方式,收取的出讓金大多被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業。間接經濟效益的例子更多,包括縮短出行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減緩私家車和公務車輛的過快增長,減輕市政道路興建的負擔;改善城市投資環境、促進招商引資;帶動汽車制造、維修養護、日常清洗、燃料生產及銷售等上下游產業發展;輔助餐飲、旅游等產業發展;創造大量就業機會等等。
(5)抑制私家車、公務車數量增長,提供更高使用效率
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于出行的交通工具要求越來越高。城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因為舒適性、私密性及商務性等方面的缺陷,無法滿足日益增多的商務人士及高收入群體的需要,他們必然將對交通工具的選擇投于私人小轎車和單位公務車之上。這種需求的增長是持續的,而城市道路、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的資源承載能力卻是有限的。出租汽車可以滿足部分私家車主和商務人士的出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家車和公務車的增長勢頭,創造了更高的公共資源利用效率。因為,出租汽車具有比私家車和公務車更低的成本、更高的使用效率。有調查表明,出租車的利用率相當于單位公務用車的數倍、私家車的數十倍。另外,由于私家車的減少,可以幫助緩解城市道路擁堵、停車場所不足,同時減輕環境污染等問題。
(6)推動城市國際化發展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的顯著提高,國內越來越多的大城市開始向國際化大都市的發展目標邁進。以旅游、商貿、國際會議、會展、國際論壇等形式的國際間政治、經貿、外交、文化活動開始在各城市間廣泛開展起來,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對于中外交往和地區間商貿往來的紐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出租汽車仍實行許可管理,表面上看確實無可厚非。有專家稱,此項管制是糾正市場失靈的必要手段。但在當前市場都還沒有放開管制的前提下,就先防止市場失靈,這是否過于極端武斷了?
照此邏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前放開管制的行業都不敢放開,經濟又如何發展?這不是因噎廢食嗎?!
管制的意思,說白了就是擔心專車數量過剩,從而影響從業者收入,引發服務質量下降等。但實際的情況卻是,在出租汽車實行許可管理的條件下,打車難早已經成為大中城市的普遍現象。高峰期“一車難求”,雨天更甚。一二線城市,出租車大多喜歡在外環跑,因為那樣跑得快,時間又短,鬧市區出租車不愛去,一些相對較擠的路段出租車在高峰期不愿去,拒載是普遍現象......
對于這些潛在的行業黑幕,政府相關部門又作何解釋?對此進行過解釋嗎?有真正能解決此問題的辦法出臺嗎?
在“一車難求”的背景下,大家都知道,市場上黑車很多。黑車多,就說明市場存在大量的需求,但正常的供給卻不足。私家車當專車正好就彌補了市場的不足。
其實,政策部門也都清楚,私家車當專車,數量還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人都會去掙這個行業的錢。一部分私家車當專車也僅僅是為了上下班時間,順路掙點零花錢而已。既然上下班時間出租車本身就不愿意走那些擁擠路段,這些私家專車對出租車的沖擊也是有限的。同時,專車因為是網絡預定,有信用記錄,服務不會比存量出租車差。市場必定是個優勝劣汰的過程,私家車當專車反而會促進出租車行業服務的進步。這個道理,我想稍有點是非分辨能力的人都明白。
我們首先提及出租汽車的深化改革,實際上是為了引出“私家專車”這個更顯眼的問題。
私家車當專車,問題的關鍵不在于過剩,而在于如何管理。誠然,私家車當專車存在一些不足與隱患,例如發生事故、保險、稅收等方面的問題,正是因為有這些潛在問題,才要去彌補這些不足,而不是實行所謂的許可、管理以及總量控制。
在大中城市出租車總量不足,“一車難求”的情況下,做出管制的決定,只能說明在制定政策的過程當中,考慮更多的是監管部門的權力,存量出租車司機的利益,并沒有充分考慮市場的真實需求,更沒有考慮到廣大市民出行的方便問題。
它們的希冀
當外界正熱火朝天地議論時,像滴滴、優步這類“網約性質”的打車平臺,它們對于《網約意見稿》又是作何表態呢?
>>>滴滴
網約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互聯網專車的合法地位和市場創新。滴滴公司將把握移動互聯網改變世界、共享經濟促進世界經濟發展改善人們生活的時代大趨勢,從推動行業健康快速發展、切實滿足百姓美好出行需求的角度出發,在充分吸收專家意見、業界訴求和廣大司機用戶意愿的基礎上,負責任地提出意見和修改建議。讓移動互聯網與傳統產業更好地融合促進,更好地促進出行行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服務,讓消費者得到實惠和便利。
>>>優步(中國)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網約車管理辦法”),體現了政府對網絡約租車這種“互聯網+”新業態的支持和認可。目前,網絡約租車已經成為中國分享經濟的領頭羊,以及新興經濟重要的增長和創新點,并且初步具備了國際競爭力;實現整個行業的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不僅能夠給廣大乘客提供更加創新的、基于市場的、多元化的出行選擇,同時對于推動互聯網行業和實體經濟的結合,乃至中國經濟整體轉型和升級,都具有重要的標桿意義。
作為行業的主要參與者,優步中國會認真領會管理辦法的精神,并積極參與整個辦法制定過程。一旦管理辦法在征求意見之后正式頒布實施,我們會以此為標尺,主動適應行業發展的新常態,并全力配合新規的落實落地工作。
事實上,優步中國獨立運營實體的建立、服務器的完全境內運營、有關互聯網資質的取得和報備,作為本土化進程重要的部分,都已經完成。我們已經和各地方政府在積極溝通交流中,會在地方實施細則頒布后,第一時間申請網絡約租車所需要的資質和證照。
憑借全球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以及本地化的服務理念,優步將一如既往地致力于為所在城市和社區帶來價值和回饋。我們有信心,和政府、廣大車主以及乘客一起,讓便捷的城市出行不僅僅是夢想。
通過兩家各自的官方回應,我們不難看出,雖然整體上肯定了《網約意見稿》,但在內心深處無疑還是有“保留想法”的。此次的政策雖然是“征求性質”的“意見稿”,但如不出意外,則基本也是最終的“政府意見”了。
諸如滴滴、優步這類商業運營者,它們的態度無非還是希望未來能夠在政策上獲得更多支持與優厚,在保證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更好地解決消費者的實際所需。
“私車專車”還有戲嗎?
“私車專車”被《網約意見稿》潑了一瓢冷水,看起來私家車似乎被堵在了門外,不過專車“上海模式”似乎又給私家車變身合法專車留下一線希望。
“上海模式”并未對參與專車運營的車輛性質進行特別規定。這也就意味著,私家車在上海參與專車運營,不須要把車輛的性質從“非營運車輛”改登記為“營運車輛”?!吧虾T圏c”是否能夠成為未來的一個轉折,值得我們留意。
不可否認,專車市場的迅猛發展對傳統出租車行業造成了嚴重的沖擊,不少大中城市出租車司機反映,專車推出后日常業務量至少下降三成。但作為終端決策者,政府部門在看待問題、制定對策時,也應更加靈活、更加開放。
在中國,談及“改革”,多數都會涉及到“規范與管理”,而相關從業者也聞此談虎色變。既然是改革,當然可以包含“規范與管理”,但關鍵在于要拿出更加科學、切實的應對辦法。
自1988年深圳市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即營運證)有償使用制以來,我國許多大中城市相繼效仿了這一辦法。1993年制定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若干規定》,明確在全國推行出租車經營權有償轉讓。1998年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規定,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為地方政府政策落地提供了政策支持。
隨后,有關部門發現有償營運證的政策弊大于利。2004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81號文,要求對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進行專項清理整頓,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政策。于是,有的城市找到了變通的方法,委托國有企業經營。然而,投放的出租車數量極為有限,杯水車薪,供需矛盾依舊難解決。
需要看到的是,營運證除了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外,很難見其他好處。以提高市場準入門檻、保障相關服務質量之名限制營運證的發放,令合法上路的出租車數量多年來“原地踏步”,客觀上形成了一個城市幾家大的出租車公司壟斷市場的現狀,加劇了百姓“出行難”,導致司機服務差。
與此同時,價格居高不下的營運證,成了政府可支配的稀缺資源,為權力尋租制造了土壤,更為“黑車”等非法營運提供了空間。更為人詬病的是,地方政府部門出讓營運證,實際上是找到了堂而皇之與民爭利的“法規借口”。很顯然,幾十萬元的營運證必然增加運營方負擔,最終將轉嫁到市民或乘客的身上。
地方政府部門要清醒地認識到,市場的開放是不可阻擋的。當前,深化出租車行業改革面臨諸多復雜問題,地方政府部門應該積極探索多元的公共交通新業態,降低準入門檻,放松數量限制,一切讓渡給市場,學會“放手”。出租車行業作為壟斷業態的“老大難”,該跟運營證說再見了。(《新京報》)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出租汽車是現代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現代城市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出行需求的增長及其多樣化格局的形成,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出租汽車行業出現了高速增長的局面。由于缺乏管理現代交通體系的經驗,在出租汽車發展的前期,產生了經營權出讓不規則、政府部門亂收費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制約著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也影響了行業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方向、管理體制和經營模式,建立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有序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由于我市城區出租車行業發展過程比較緩慢,導致該行業存在諸多歷史遺留問題。一是管理人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缺乏行業管理經驗和專業人才。二是我市城區內出租汽車行業經營企業偏多,企業規模較小,又屬中介機構性質,管理能力、競爭能力、發展能力和抗風險能力都較差。三是出租車經營權由市政府無償提供給車主使用,在政府對出租車投放總量嚴格控制的情況下,出租車私下轉讓價格一路飆升,部分車主在高額轉讓收益的誘惑下,不擇手段私自轉讓倒賣出租車,嚴重影響了從業人員隊伍的穩定,不利于我市城區出租汽車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整體提高。四是受經濟發展水平限制,我市城區和近郊存在大量的下崗職工和無業人員,受利益驅動和謀生的需要,許多人用兩輪摩托車在城區內載客,使城區“摩的”屢禁不絕,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也加大了我處對行業監管的難度。
針對我市城區出租汽車客運行業存在的問題,為了使這一行業盡快成為我市城市建設的一道風景線,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我們認識到切實加強市場監督檢查是維護合法經營者和乘客利益的重要管理手段。為此,我們首先從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稽查工作體系入手,在隊伍建設上組建了出租車管理所和以“打黑”為主的稽查所,加強管理和稽查“打黑”力量,增加管理稽查裝備,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充分的保證。另外還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出租車管理的方法,堅持日常固定值勤和流動突擊檢查相結合,加強車站、碼頭、客源集散點等部位的現場管理,嚴肅查處各類違章經營行為,凈化出租車客運經營環境,提高整個行業的文明水平。
本辦法所稱城市客運,是指城市市區內以公共汽車及出租汽車等為交通工具組成的客運體系。
第三條城市客運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公平競爭,以人為本,規范服務,與城市建設相適應,與道路運輸相協調的原則。政府按照國家公交優先的相關政策大力支持發展城市公共客運,城市公共客運企業應實行規模經營及公司化經營。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本市城市客運管理工作,市城區公共客運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客運管理日常工作及業務指導,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城市客運實行企業、運營車輛星級服務及從業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星級等次與考核結果作為經營權招投標及延續許可的條件。
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以拍賣或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經營權招投標等方式有償出讓,有償使用費上繳市財政,用于城市客運基礎設施建設、行業管理及相關工作;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在經營期限內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備案后可質押和轉讓,轉讓須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價格,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規劃包括城市客運發展目標及戰略、客運方式構成比例及規模、客運站場布局及規模、公交線網布局及設施配置、公共汽車專用道設置等內容,并納入《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冻鞘泄步煌▽m椧巹潯吩趫笈?,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經批準后予以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公布。
第七條城市客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建城市客運基礎設施,誰投資、誰受益。
第八條城市客運站點一般以地名、街路名、歷史文化景點、重要機關及公共服務機構名稱命名,并在不同線路的同一站點使用同一站名。確需以其他名稱命名的,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和擅自占用城市客運服務設施。利用城市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設置廣告,應符合廣告管理和車輛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從事城市客運經營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及車容車貌要求的車輛;
(二)有經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及司乘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停車場地及配套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屬于公共汽車客運的應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城市客運經營,應提交《城市客運經營許可申請登記表》、企業章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聘用人員執業證件、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等相關資料,屬于公共汽車客運的還應提交《城市客運線路經營申請表》、可行性報告及線路站點方案。
第十二條獲得了經營權的城市客運車輛投入運營前應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城市客運車輛專用號牌,到市客運管理處辦理《經營許可證》、車輛《運營證》并完善相關經營標志與服務設施,屬于公共汽車客運的,還應辦理公交客運線路標志牌。
第十三條城市客運經營期滿,運營車輛退出市場,車輛專用號牌、《經營許可證》、車輛《運營證》及公交客運標志牌由原核發機關收回;星級考核及服務質量考核達標,符合延續許可條件的,經營者可于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部門申請延續經營期(有償獲得經營權的須續交有償使用費),經批準后,重新辦理經營手續。
第十四條城市客運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和健康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培訓考試合格;
(三)駕駛員須有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駕駛證并有3年以上駕齡,且3年內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在本市城區有固定或租用住所;
(五)被吊銷客運資格的駕駛員,從吊銷之日起期滿5年。
第十五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協商,科學布局城市客運線網,合理配置交通方式和運力,加強運營及設施管理。重大公交線網、站點的調整,應采取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公交客運經營者應按規定設置線路客運服務標志,因城市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中斷運營或改變運營線路及站點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提前3日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距城市市區較近的大型學校、廠礦、醫院、企事業單位及本市居民主要休閑旅游點等地,經城市客運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開通或延長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乘坐城市出租汽車的乘客,目的地在本市城區外的,出租汽車應將其安全送達目的地,并可載客返回。
城市公交客運線路的開通、調整及站點(場)設置,涉及到道路旅客運輸的,由城市客運管理部門與道路旅客運輸行業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進城及在市區設置??空军c的,應與城市客運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城市客運經營者應與從業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保障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等權益。
第十九條城市公交客運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城市客運服務規范,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
(二)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運營;
(三)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終止運營;
(四)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煙標志;
(五)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保持車輛技術安全性能符合有關標準;
(六)不得拒載中小學生、老年人、傷殘(軍)人等優惠或免費乘車對象;
(七)車輛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應安排后續車輛,后續車輛不得拒載;
(八)不得隨意提高票價;
(九)符合其它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輛技術性能、設施完好,車容整潔;
(二)車輛裝置由客運管理機構批準并經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價器;
(三)車輛固定裝置統一的頂燈和顯示空車待租的明顯標志;
(四)在車身明顯部位標設經營者全稱及投訴電話,張貼標價牌;
(五)隨車攜帶車輛《運營證》正證,在車前擋風玻璃處張貼車輛《運營證》副證;
(六)打表計程、按表收費;
(七)如實向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填報有關統計報表;
(八)按規定繳納稅費;
(九)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客運資格證件的人員駕駛;
(十)符合其它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城市客運車輛及經營證件應每年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管理、車輛違章記錄、車輛服務設施、車輛承運人責任保險情況等。審驗符合要求的,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在車輛經營證件審驗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或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制定城市客運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處置機制;應監督經營者履行安全教育責任,落實對運營車輛的強制定期維護制度;按照規定安裝消防等安全防護設施,保證運營車輛和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第二十三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交通、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城市客運站場交通安全保護范圍,在交通安全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有礙站場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進行其他妨礙城市客運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城市客運經營者有義務承擔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搶險、救災、緊急疏散等運送任務。違者,取消或降低星級服務等級。
第二十五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及城市客運企業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服務質量投訴出現爭議時,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處。
第二十六條城市客運駕駛員對下列情形可拒絕提供服務:
(一)在車輛禁停路段或逆向招手示意乘車的;
(二)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及污損車輛物品乘車的;
(三)無人監護的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車的;
(四)不告知具體去向及要求駕駛員作出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按照標準支付車費和因線路需要而發生的過路、過橋、過渡等費用,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者其他有礙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上車。對下列情形可以拒付車費:
(一)出租汽車不打表計程及不出具車費發票的;
(二)出租汽車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
(三)出租車當班駕駛員不在規定位置放置《服務資格證》的;
(四)無法完成運送任務或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或未征得乘客同意而故意繞道的。
第二十八條城市客運管理部門應加強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經營規范、服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并組織開展城市客運車輛、從業人員及相關企業創星級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城市客運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城市客運企業及運營車輛信用檔案,完善服務質量監管機制及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其經營行為及經營資質實行定期考核,對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故及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可降低服務星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