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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保險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11-16 13:02:3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災害保險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災害保險論文

篇1

(二)死亡指數年金產品JakobKlein報告了一種死亡指數年金產品的設計。他首先描述了傳統年金產品由于保證給付部分的金額獨立于死亡經驗,因而保險公司將承擔所有與死亡相連接的系統與非系統風險。也因此,類似聯合養老保險產品或指數型年金的概念近來引發了熱烈討論。而他的研究則探討了一種新型指數年金產品,該產品下的死亡和金融風險產生于保單持有人。通過一系列模型的論證,JakobKlein博士發現非系統性風險對該類產品的保單價值有顯著影響,其中,死亡連接型衍生產品對于死亡利益的保證范圍十分敏感。他認為該類產品所具有的另一大特點在于可以顯著降低意外死亡對保單價值所造成的沖擊。

(三)歐洲償付能力第二代體系下保險準備金分析歐洲預計2014年實施第二代償付能力標準,目前正處在緊鑼密鼓的測試階段。歐洲SolvencyⅡ強調全面的償付能力監管,借鑒銀行巴塞爾資本協議三支柱模式,歐盟第二代償付能力由三支柱構成,分別是第一支柱資本充足要求,第二支柱風險管理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烏爾姆大學的Burkhart,Reuβ,Zwiesler教授的研究深入探討了歐洲償付能力第二代體系下保險公司準備金和自有資本金變動的影響因素。他們的研究認為,在歐洲償付能力第二代體系下,考慮保險公司的準備金時應該體現保單價值的繼承性,因為費差益的繼承性將會同時影響保單持有人和股東。另外,他們還發現,隨著展業成本的增加,保險公司的準備金和自有資金都會增加,而這兩者的變動與費差益的變動緊密聯系。就準備金的影響而言,它的變動將會從不同的路徑影響保險公司的自有資金和要求償付能力額度。

(四)再保險與保險公司績效復旦大學的馮智堅博士從再保險人的注冊地、從屬關系、準入情況三個角度研究了其對再保險和保險公司績效的影響。他運用美國數據分析得出,再保險分出人的經營表現與附屬再保險和國外再保險的安排呈現出正相關的趨勢,尤其是如果分出人面對的交易對手,也就是再保險接受人享受稅收或監管限制上的優惠,則這種正相關的關系會體現得更為明顯。另一方面,再保險分出人的經營表現與不被授權的再保險業務之間表現出負相關的關系。

二、災害經濟學討論

災害經濟學是一門研究災害預測、災害防治和災害重建過程中所發生的一系列社會經濟關系的新興學科。在世界各類災害頻發的當下,災害經濟學日漸成為學術研究和實踐探索的焦點。在本次論壇中,復旦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許閑以中國的數據為例,圍繞地震災害與婚姻之間的微妙關系,向與會者展示了其研究成果。他指出,目前各類關于災害經濟學的研究均集中于災害對經濟的影響,這類影響往往是突發的,暫時性的。但災害帶來的社會影響卻是十分長遠的。Cohan和Neria的研究表明,巨災將會影響人們的價值取向和性取向,從而會影響災后該地區的離婚率。但類似研究目前的局限性在于缺乏對自然災害與婚姻穩定性等社會問題之間關聯性的實證分析。同時,現存相關研究成果主要針對單一災害事件的研究,缺乏普適性。因此許閑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采用了中國境內近三十年來所有地震災害的數據,在更好地控制社會、經濟變量的基礎上研究地震對婚姻穩定的影響。通過對災后不同年限的數據建立模型,他發現,地震災害對結婚率和離婚率的影響均顯著,并且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越嚴重,其對災后的結婚率與離婚率的影響越大。從地理范圍劃分來看,以省為研究單位,則會出現災后兩年內,離婚率與結婚率會顯著提升。而若以地級市為研究單位,這一影響的反映時間會縮短到災后一年。他認為自然災害對人們的心理影響尤甚,從而會產生對婚姻和家庭穩定的沖擊,因此,為了促進災后社會的全面恢復,對地震災區的援助不僅應該包含經濟物質援助,還應該輔以社會心理援助。

三、其他金融問題

(一)金融激勵與信貸員表現研究現存的許多關于信貸官員表現與激勵機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信貸機構高層的研究,而在金融危機中的實踐表明,非高級管理人員的普通信貸員同樣影響著金融穩定。越來越多的人主張對普通信貸員進行監管,但缺乏關于金融激勵與信貸員行為間具體的量化模型來描述二者之間的關聯度。AndreGuettler與他的研究伙伴共同研究了歐洲大型商業信貸機構的信貸員,他們采用了5467個月度信貸數據,建立模型用以觀察并預測借款者的事前信用質量以及分析該質量對違約率的影響。隨后他們使用了自1996年到2002年的數據以預測2003年信貸違約情況并與實際情形相對比。最后他們得出結論:信貸員的激勵機制如果與貸款信用質量表現掛鉤,則信貸員會明顯傾向于更加嚴格的篩選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并且,隨機抽樣后的持續監察將有利于提升或保證貸款的信用質量。

(二)惡意賣空與救助SebastianKranz和GunterLoffler共同研究了交易市場中政府救助行為與不同賣空行為之間的關系。他們的研究發現,公開透明的做空和惡意做空對市場的影響大相徑庭,前者有助于提升市場效率同時維持市場秩序,而惡意做空則會對公司造成流動性方面的不利影響。而積極的政府救助類似一個篩選機制,通過對公司質量好壞的甄別,改善整個市場的期望福利,從而將會有助于公開透明的做空行為的盈利而削弱惡意做空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救助還會有助于降低公司經理人的道德風險。

(三)信用違約互換是多余的嗎越來越多的理論研究聚焦到信用違約互換市場,但這些研究往往排除了做空和保證金購買的情形假設。復旦大學胡旭博士認為如果放松了這兩項假設,將導致產生對研究成果非常重要的影響。他通過一個一般模型證明了如果允許對相關參照資產的賣空或保證金購買,那么信用違約互換就是多余的。他進一步指出,這種冗余又帶來新的問題,比如為什么投資者選擇交易信用違約互換?如何解釋過去十年中信用違約互換市場的高速發展?胡旭的研究認為,投資者之所以交易信用違約互換是為了尋求一種監管上的空白或者“優惠”。因為賣空和保證金購買都比信用違約互換的監管限制更為嚴格。更進一步的,他指出信用違約互換對債券市場價格的提升或抑制作用取決于互換的結構安排。

(四)校友關系網及其對基金表現的影響人際關系分許多種,在中國,常見的社會人際關系有政治關系,家庭關系和校友關系,這些關系中,校友關系常常會對基金經理的表現有所影響。復旦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安全研究中心申宇博士對此開展了他的研究。他的報告指出,中國大部分基金經理都集中來自三所高校,分別是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和復旦大學。其研究主要希望解決兩大問題:其一是強有力的校友關系是否會幫助基金經理獲得更可觀的超額收益;其二是這些基金經理會否在小范圍內共享他們的信息。為了解決第一個問題,申博士對基金規模、校友關系網規模、基金經理年齡、基金公司規模、從業年限等參數進行了回歸,結果顯示在中國,校友關系的確對基金經理的獲取超額收益存在十分重要的貢獻。為驗證第二個問題,他參考Amihud的研究中提到的私人信息模型進行了回歸,結果顯示基金經理們傾向于在校友關系網中的小范圍內共享他們的信息,并且他發現這些經理幾乎會在同時進行做多。

篇2

論文提要:我國巨災風險發生頻繁,損失逐年加重,而現有的保障體系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復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顯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篇3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篇4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二)對于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并限額承保。設置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后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范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三)一幫一制度與半強制購買的巨災債券。根據我國“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傳統與同舟共濟的民族文化,為順應和體現儒家的互助思想,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有必要建立一種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共同合作,巨災保險和巨災債券相結合的保險機制,其主要措施為:建立全國范圍的一幫一制度,各省兩兩配對,在保險基金上互相支持,在基金的建立上由保險公司保險基金、政府補助和巨災債券募集基金三者相結合。具體的操作步驟是:首先,精算師與災害研究人員通過對數據研究總結和實地考察,對每個省潛在發生的災害(包括海嘯、洪水、地震)進行估計和測度,精算師分別就不同類別的巨災險根據不同的區域、土地和建筑物結構的風險類別制定出不同的費率,劃分出一些區域,如高風險區、較高風險區、低風險區等,對高風險區實行強制保險。保費的收取由當地保險公司經過核保后收取。根據不同地方的收入水平,只對其居民以一定的比例征收。

篇5

 

一、引言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的發展,農村社會形態處于快速轉型期,農村社會結構,農村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更。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的大規模流動,農村居民中的老齡化群體比重迅速增加。在城市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數量增加。另外還有我國自然災害發生頻繁,每年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多種自然災害的侵擾等問題。從而增加了對人身意外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農業保險的需求。

我國農村保險市場開發潛力巨大。但是由于農村保險消費者有其獨特的特點,在開發農村保險市場,進行營銷的過程中,應首先從農村消費者購買行為來確立保險在農村市場的營銷基點。

二、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因素

任何購買者的購買決策都是在一定的內在因素的促動和外在因素的激勵之下而采取的,而不同特征的消費者對于外界的各種刺激和影響又會基于其特定的內在因素和決策方式作出不同的反應;從而形成不同的購買取向和購買行為。而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的主要包括經濟因素和非經濟因素兩個方面。

經濟因素是影響消費不可或缺的一點,家庭經濟水平是取決與社會經濟水平的,家庭經濟水平決定消費者的購買力,以及消費者對產品的態度和消費檔次等。

非經濟因素主要有內外兩個方面。

1、從外部來看,主要有:消費者所處的文化環境,消費者所在的社會階層,消費者所接觸的各種社會團體(包括家庭),以及消費者在這些社會團體中的角色和地位等。

(1)文化因素:文化是人類欲望和行為的最基本的決定因素。人們在成長的過程中所處的家庭環境、社區環境、宗教環境、以及社會環境和所處的社會階層形成了一整套價值、愛好和行為的整體觀念。弄清消費者的文化背景對于研究他們的購買行為起著重要的作用。

(2)社會因素:包括相關群體、家庭和個人在相關群體及家庭所處的角色和地位。

2、內部因素則是指消費者的個人因素和心理因素。

(1)個人因素:一個人的購買行為往往受其年齡、職業、經濟環境、生活方式、個性等因素的影響。

(2)心理因素包括購買動機、對外界刺激的反應方式、學習方式以及態度與信念等等。這些因素從不同的角度影響著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模式。

結合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的因素論文格式,本文對農村保險市場進行以下分析。

三、農村市場的特點分析

(一)從農村的人口環境來看,市場潛力巨大

市場是由那些想買東西并且具有購買力的人(即潛在購買者)構成的,而且這種人越多,市場的規模就越大。

從客觀的市場容量來看,根據2010年最新的人口普查結果,目前中國的純農村人口為7.2億,若包括已經離開農村到城鎮居住半年以上及縣城在內的所有縣以下的有農村戶籍的人口仍然維持在9億。但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大規模外流,我國農村人口結構已發生較大變化。從年齡看,老齡化進一步明顯,大量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長期外出務工,留守老人缺乏照料,安全隱患多。專家預測,2010年,農村中的65歲以上老年人口將超過10%,并很快進入老齡化加速期。

根據最新的研究,2009年外出務工中國農民工大約有2.3億至2.4億人,80后農民工群體占一半左右,90后有4000多萬人。50,60年代生人逐漸步入老年。根據網上對“現在中國農村青年人的想法和打算”調查發現:“現在農村青年人是否和老人分家過日子”的回答否只占22%。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農村家庭規模會且正在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導致農村純老年戶不斷增加。另外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父母,另外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導致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的增加。

另外根據保監會公布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末,我國實現保費收入11137.3億元。其中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33.9億元,小額保險保費收入2.3億元,這兩者合起來占全國保費收入不到1.23%。

因此我國農村保險市場開發潛力巨大,農村對于養老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等的客觀需求是存在的。另外80后,90后逐漸成長為主要的勞動力,他們的思想意識和文化水平逐漸提高,且在現代農村若成為勞動力,在家中就會有一定決策權。因此家庭決策結構發生變化,營銷對象就應有相應的轉變。

(二)農民收入水平逐漸增加,消費者支出模式的變化

從1978年開始農民人均純收入逐漸增加。國家統計局公布2009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5153元,比2008年4761元增加392元。農村居民恩格爾系數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8年的43.7%。恩格爾系數揭示一個國家或地區居民生活水平和發展階段。即隨著家庭和個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將逐漸減小。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的標準,恩格爾系數在40%-50%為小康論文格式,30%-40%為富裕。因此我國目前處于小康向富裕過渡的階段。在這個階段,進入大眾消費新成長階段,教育、醫療、旅游、文化等新型的消費支出在快速增長。這位保險銷售創造出良好的經濟環境。

(三)農村消費者行為特征分析

1、農民保險意識沒有樹立起來

農村人口文化的相對落后及思想觀念的陳舊和保守,保險意識普遍比較薄弱,保險需求不高。對于大部分的農民,他們以小規模耕作或養殖以維持生活,生活比較平靜,它決定了大多數農民的一種機會意識,即認為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并不是經常發生的。另外在農村,有不少的農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他們認為有錢才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之用。而沒意識到買保險養老的好處。所以要樹立農民的保險意識。

2、消費需求功能性

農村市場基本上還處在比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階段,即比較強調產品的實際使用價值,而不太注重產品的附加價值和精神享受。這種功能性特點對產品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價廉,二是實用,三是簡便。

3、消費求同相互攀比,但也注重“口碑”

農民之間的消費求同和攀比心理相當突出。大多數農民不是根據自己的主觀需要來決定自己的購買行為,而是依據他人的消費行為來決定自己的消費行為。他們注重個人消費在社會關系成員中的反應??吹絼e人買什么自己就買什么,要到哪里買就都到哪里買。

但同時注重“口碑”,易極端。對產品的評價好只看重優點,壞就一文不值。在農村,農民經常集聚聊天,并有固定場所,對事物易通過口口相傳,傳播速度也快且遠。對于產品主要是通過別人買的產品,在短期內的使用來評判。

4、農民相對比較注重人情味

農民相對比較重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情感上的聯系,人情關系在農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熟人之間抹不開面子,不好意思拒絕其請求,會在能力范圍之內答應和支持熟人的請求。

5、對保險產品不信任

保險走進農村市場之初,一些保險人和保險推銷人員為了自己的業績,在農村市場上樹立了不良的形象。用一位專家的總結:不該賣的人賣給了不該買的人。例如,在推銷產品時,說明產品的諸多好處,而不管保險協議條款,導致農民出現問題時,找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是其所發生的事件不再保險范圍之列。

理賠難導致農民對保險產品的不信任。由于農民對于理賠程序的不清楚論文格式,使他們對于理賠望而卻步,理賠時還要在保險公司找熟人。找熟人的過程中又要送禮,最后導致理賠成本加大,從而放棄理賠。由此保險公司給他們的印象是讓他們上當受騙。農村消費者感覺受騙,他就會在集聚時宣傳,導致一個村子甚至鄰村引以為鑒,從而排斥這種產品。

五、保險產品在農村市場的營銷基點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村市場是非常龐大的,隨著農民收入的提高和農村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保險產品在農村市場上的前景是非常好的,農村市場需要進一步培養和開發。

(一)基于保險產品的特點,要加強保險銷售過程的服務

保險產品的特點是產品是無形的,交易是非即時,結果不確定性的。而農民卻看重眼前的實惠的利益,剛好與保險產品的特點矛盾。雖然農村市場零星而分散,售后服務的難度和成本都很高,但是必須加強保險公司銷售前后及過程的服務。

例如,因為對于農民來說現今產品種類繁多,產品信息量大,把握這些信息超出了其能力。所以在購買保險產品時幫助其購買真正符合其需要的產品,并幫其選擇受益最大的產品。在承保的過程中,不斷通過各種形式與其保持聯系,及時告知各種與保險相關的訊息。出險后,能在第一時間送出保險公司承諾的服務,幫助他們辦理理賠手續。由于農民抗風險能力差,在危難時伸出及時的手,會形成很好的口碑。其他農戶在看到其利益之時,會增加他們對產品的信心,從而可以擴大市場。

(二)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

調查結果顯示,農民對商業保險的認知度僅為20%。為了增強農民對保險的認識,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可舉辦保險宣傳活動,在農村設立咨詢點,為有意想投保或者已經投保的客戶提供服務、咨詢。這樣既可以增加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了解,又可以消農民保險業的偏見。

由于農村地廣人稀,居住分散,因此須采取多種形式長期不斷地宣導。通過廣播電視、村委喇叭,墻體廣告論文格式,流動宣傳車等向群眾灌輸保險知識和理念。使農民認識保險,了解保險,主動購買保險。

對于咨詢點人員的選擇方面,就要找對農民具有親和力的人,并受農民信任。將此咨詢點變為農民在休閑時的一個聚會閑聊的場所,讓其在聊天過程中了解認識產品,并且和保險人或推銷人員成為熟人,這樣就有益于保險的宣傳與推銷。

(三)采用'量體裁衣'、'終生服務'的措施

農村消費以傳統節儉型為主,加之收入水平的影響,價格往往成為購買商品時最敏感的因素,結合農村實際,根據其需求和經濟承受能力,有重點地改造現有保險產品,開發推廣新產品。推動簡易人身保險的發展,開發保額較小、保費低廉、辦理簡便、保障型的人身保險產品。

(四)強化營銷隊伍培訓和管理,健全農村保險市場監管機制

營銷人員是體現保險公司形象、開展對外宣傳的窗口,對其培訓既要具備精良的展業技巧, 更要具備過硬的職業操守。通過把好營銷關口, 提高保險經營績效, 消除社會各界對保險行業的偏見。

加強行業監管力度,督促各保險機構嚴格遵守保險同業自律公約,對違法違紀行為按職能范圍及時做出處理,切實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加強對縣域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仲偉增,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商業保險發展策略[J] 《商業時代》2007.8

2、王瑩,農村商業保險的發展面臨問題及解決措施[J]《法制與社會》 2008.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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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保險及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歷程

森林保險是森林經營者(被保險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繳納保險費以獲得保險企業(保險人)在森林遭受災害時提供經濟補償的合同行為。森林保險是以林木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目前有用材林保險、防護林保險、人工松木林保險、混合林保險等具體險種。

森林保險在我國保險業中曾是一項空白,不論是林業還是保險業都沒有開展該項業務。我國從1978年開始恢復研究森林價格,為森林保險奠定了理論基礎,并提供了方法。直到1981年,為了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和減少森林災害損失,林業部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取得聯系,與保險部門合作,共同研究森林保險,以便開展本項業務。1982年擬定了森林保險課題研究計劃,在保險公司的配合下,于1982年~1983年先后收集了國外森林保險動態、特點及趨勢的有關資料,并在國內進行了調研,在研究森林價格、營林生產商品化等課題的基礎上,完成了《對我國森林保險問題研究》的報告,從理論與方法上闡述了在我國開展森林保險的目的、意義、方法以及有關政策問題,同時擬定了我國第一部《森林保險條款》。

遼寧省本溪縣曾經于1985年開始了森林災害共濟會的試點工作。其實質是由森林經營者按照一定費率繳納共濟金,以獲得共濟會在森林遭受災害時提供賠償的經濟補償制度,是用資金后備或物資后備的形式保證林業生產穩定、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的經濟措施。開展森林災害共濟,一方面是承擔經營森林風險,在森林發生災害后,及時給予救濟金,使森林生產得以恢復;另一方面是防止或減少森林災害的發生,加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使林業生產得到不斷的發展。但是,經過幾年的試點,森林災害共濟會因為沒有足夠的救濟費儲備以及無法正確處理共濟與管理的關系不得不停止下來。

總而言之,我國森林保險運行20年來,全國已有20幾個省的農村開展了各種形式的森林及林木保險,有的地區為單一火災險,還有些地區有雪災、旱災、水災、病蟲害險,但一般地區都以森林火災險為主。但目前森林保險的范圍不大,試點時間不長,還仍然處于試驗階段,也沒有大范圍的推廣,相對于林業發展,遠不能適應其需要。所以還需要我們不斷探索,進一步研究,總結經驗,并借鑒國外林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摸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之路。

二、世界森林保險發展

森林資源的風險在任何國家任何時候都不可避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開展了森林保險業務,而且已有近百年的歷史了,已經比較成熟。瑞典、芬蘭、丹麥、日本、美國等國都有一整套完善的林業保險體系。

1.芬蘭的森林保險模式。芬蘭是世界上開辦森林保險最早的國家,始于1914年。目前承保數量和險種都有很大的發展,私有林已有1/3以上參加了保險。芬蘭的森林保險在政府林農部領導監督下,由聯營保險公司經營,承保對象包括國有林、企業財團所有林、教會及個人林場。在1972年前,對損失賠償定有最高限額,實行定額保險,1972年4月1日后,采取足額保險的方式,對全部價值負責賠償。在芬蘭的森林保險賠償中,保險公司提供損失金額的1/3,另2/3的損失金額由政府補助基金供給,也就是說政府提供基金補助。

經營險種有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森林火災保險承?;馂膿p失單一責任,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承保大面積損失限額以上的賠償責任;森林綜合保險承保火災、暴風、雪災和蟲害損失責任,附加險擴大承保大角鹿、嚙齒動物、獸害、真菌和洪水損失責任,全國劃分20個林區實行差級費率;重大損失險享受費率優待。各種森林保險綜合年平均賠付率為68%,業務發展比較穩定。

2.瑞典的森林保險模式。瑞典政府和林木經營者都十分重視森林保險,開辦森林保險已有80多年的歷史了。森林保險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并成立聯營再保險公司,承擔聯營分保業務。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國有林、集體林和個人林場的人工林及林木產品,保險種類分為火災保險和綜合責任保險。根據全國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環境、氣候條件、交通情況、群眾習慣等因素,將全國森林劃分為6個林區,不同林區規定不同的保險費率。保險金額是按單位面積立木蓄積量的價格確定,按森林面積收取保險費,按實際損失賠償。

瑞典的森林災害有火災、風暴、干旱、霜凍、病蟲害等。實行單一的森林火災保險和森林綜合險在兩種業務量中,火災險約占40%,綜合險約占60%。瑞典的森林保險業務經營穩定,據業務統計,年均賠付率約為40%左右。

3.日本的森林保險模式。林業在日本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產業。1937年,日本開始大規模造林,森林火災風險增大,為了保護新造林,便自愿開始森林保險業務。日本的森林保險是由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全國森林組合會主辦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濟會經營。通過官方的機構,為森林保險提供再保險。多數金融主體如銀行、保險公司等共同為森林災害損失做補償,使森林得以永續經營,使林業經營者有安全感。

日本政府開始只承擔林齡20年以下的幼樹火災險,民間商業保險公司承保林齡20年以上的森林火災險;后來,氣象災害被列入森林保險險種,改變了單一火災險的局面;為分散火山噴發森林山火的損失還增加了噴火險。火險、氣象險和噴火險三大險種的綜合延續至今。近幾年,日本森林經營目標由振興林業轉為充分發揮森林生態作用,國有林經營管理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森林保險只針對民有林。

4.世界各國開展森林保險的共同點。綜合這些國家開辦森林保險業務的共同點是:由單一災害險種逐步擴大業務范圍,發展到綜合險種,也就是原來僅開展火災保險,后來又包括風暴、干旱、霜凍、鼠害等綜合災害以及附加險等;一般國家不經營森林保險,而是由私人保險公司或聯營保險公司承擔;根據不同的林種、樹種和價值以及所處的地區分別確定不同的保額和保費;國家給予保費及管理費用以補貼。

三、世界森林保險模式對我國的借鑒

我國的森林保險同世界相比,不但起步晚,而且發展緩慢。所以應該充分借鑒世界森林保險的先進經驗,特別是起步早,經驗豐富國家的經驗。找出適合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最佳模式。

1.健全我國森林保險的法律、法規。森林保險業務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林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組成部分。森林保險業務開展較早的國家如瑞典、芬蘭等國,都以專門的法律對其地位和運作規則進行了特別規定。日本早在森林保險運行之初就設立了《森林保險法》,而我國現在仍沒有一部規范的農業保險法規。因此,應盡快制定適合我國農業保險特點的《農業保險法》,并加快相關配套法規制度的建設,將整個森林保險事業完全納入法制化軌道,保證森林保險有法可依。

2.改革現行保險體制,盡快成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改革森林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中經辦的體制,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的森林保險組織體系。國外開展森林保險的模式是國家不經營森林保險,而是由專門的農業保險公司或聯營保險公司承擔,國家只是給予扶持。日本的森林保險是由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全國森林組合會主辦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濟會經營。這與本溪縣森林保險很相似。但是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林情,目前我國只能由國家扶持,建立以合作保險為主體的森林保險組織體系。建議國家成立政策性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具體負責農業(含林業)保險業務。公司內部專門設立森林保險業務機構,對森林保險實行單獨立賬、單獨核算、獨立經營。

3.在森林保險機制上有待進一步完善。單一火災險種已經不能適應對森林培育生產過程多種性質不同風險防范的需要。國外的先進經驗告訴我們,森林保險都是由剛起步時的單一火險開始的,漸漸地應該考慮設置其它意外自然災害險種和人為意外損失險種等,為森林資源培育過程的連續性提供資金保證。所以,我國也應該逐步發展森林綜合險種的保險,滿足廣大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在保險費率和賠償標準確定中,應充分考慮不同地區、不同林種、樹種、林齡的差異性。世界上的先進經驗也是根據不同的林種、樹種和價值以及所處的地區分別確定不同的保額和保費。既保證在林業生產者合理負擔范圍之內,又能保證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

4.加大森林保險知識的宣傳力度。由于傳統思想,很多人并不了解,甚至誤解森林保險。因此,要推廣森林保險,還必須大力宣傳其目的和意義。保險公司應以林業經營者為基本服務對象,將保險與服務緊密結合,避免單一抓保險和借政府行為搞強迫。要通過宣傳森林保險法律制度,將林險與亂攤派嚴格區分,向林農明確保險的道理和投保的益處,提高林業經營者的風險意識和主動投保的自覺性,使森林保險在林區深入人心。并通過及時認真的理賠服務等,樹立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提高群眾對森林保險的認識,積極參加保險。

綜上所述,實行森林保險是經濟改革出現的新事物。因此,有很多東西需要進行探索、完善和發展。應該不斷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為我所用,找出適合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模式。這樣,才能促進森林保險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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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40.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1-227-03

一、問題的提出:淮河“漫堤”洪水災害執牛耳耶?

淮河流域地處我國東部,位于東經111°55°~120°45°,北緯31°~36°,介于長江和黃河兩大流域之間,西起桐柏山和伏牛山,東臨黃海,南以大別山和皖山余脈、通揚運河及如皋運河南堤與長江流域毗鄰,北以黃河南堤和大汶河流域沂蒙山脈與黃河流域分界。干流東西長約700km,南北寬約400km;跨湖北、河南、安徽、江蘇、山東5省、40市(地)、163個縣(市)。淮河流域面積小,人口密集。流域面積27萬km2,不足全國總面積的2.8%,而耕地面積近18288萬畝卻占了全國耕地面積的10%,耕地率是全國的4.5倍;人口約1.65億人(2000年),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8;平均人口密度為615人/km2,是全國平均人口密度的4.6倍,居各大流域人口之首{1}。

淮河流域處于南北氣候過渡帶,屬于北亞熱帶至暖溫帶濕潤、半濕潤季風氣候區。近代災害科學研究表明,氣候過渡帶、中緯度過渡帶、海陸相過渡帶是地球上最容易引發災害的地區,淮河流域重疊三種過渡帶,各種天氣系統相互交錯又相互影響,很容易形成洪澇災害?;春恿饔虻慕邓畯姸却?、時間長;而且時空分布不均,差異較大。汛期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70%;南部與北部年平均雨量相差400~500mm;多雨年與少雨年的年降雨量相差5倍{2}。由于復雜的氣候因素影響,造成本流域洪澇災害頻繁,“大雨大災,小雨小災,無雨旱災”。再加上淮河流域三面山丘環繞,支流眾多,整個河系呈扇形羽狀不對稱分布,每降暴雨,眾多支流很快將廣大地區內的地表水匯入淮河主干道,勢必造成巨大壓力。同時,又由于較大落差,中下游地勢平緩,河道狹窄彎道多,洪水下泄十分緩慢,極易造成嚴重內澇。歷史上黃河曾多次侵淮,――黃河泥沙淤積了干支流河道,改變了地形地貌,堵塞了入??冢瑥亩又亓嘶春恿饔虻暮闈碁暮?,決定了該地區防洪任務是長期的、艱巨的、復雜的{3}。

由于黃河奪淮的禍根難于短期內徹底消除,加上不利的氣候和地形因素,流域內洪澇災害時有發生(見表1)。

可以看出,從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中,淮河流域每年遭受洪澇災害成災面積在2000萬hm2以上的年份有26年,占統計年數的50%;年平均成災面積在3000萬hm2、4000萬hm2、5000萬hm2以上的年份分別為14年、10年和6年,分別占統計年數的26.9%、19.2%和11.5%;年成災面積超過6000萬hm2的有1954年、1956年、1963年和1991年,平均每13年出現一次。52年的年平均成災面積達2379.5萬畝,平均成災率(成災面積與同期耕地面積的比)超過12%。

分析1949―2000年不同時期年平均成災率和年最大水災成災率,見圖1和圖2。從圖中可見,1949―2000年中60年代的成災率最高,達15.5%,其次為1949―1960年,為13.7%,70年代的成災率最低,為8.9%。全流域成災率最高的年份為1963年,達50.3%。流域內四省的水災成災率以安徽省最高,1949―2000年的平均成災率達15.3%,其中60年代的成災率達19.8%,1963年達80%;其次為江蘇省,1949―2000年的平均成災率達13.1%。由此可見,淮河流域的洪澇災害仍很嚴重。

二、另辟蹊徑:漫堤行洪保險是工程防洪措施局限性的要求

20世紀的防洪減災是以控制洪水為主要目標進行的大規模的防洪工程體系建設。在長期的防洪實踐中,人們逐漸認識到洪水是一種自然現象,完全消除洪災的防洪目標是不現實的,而只能把洪水風險削減到適當的水平。正是由于這些觀念上的重大改變,導致了世界各國防洪對策的改變。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的轉變成為許多國家防洪減災戰略轉移的重要標志。其特點是綜合運用工程、法律、行政、經濟、技術、教育等手段,建立防洪的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密切結合的防御體系,以達到最大程度的減少經濟損失,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的。防洪非工程措施是指通過法令、政策、行政管理和經濟手段及防洪工程措施以外的其他技術手段,盡可能減少洪水所造成的損失,如:洪泛區管理和洪水預警系統、洪水保險和救災計劃等{5}。防洪的非工程措施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已得到充分的重視和廣泛地實施,現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

而我國與發達國家在防洪體系中仍存在著差距,具體可以從表2中看出。

實踐證明,無論從經濟、財務的合理性分析,還是從技術上分析,單純依靠工程措施來達到完全控制洪水災害的目的是不現實的?;春恿饔蛑饕行顪閰^共計有28處,總行蓄洪面積3903.6km2,區內有耕地343.4萬hm2,人口165萬{6},防洪安全難以單靠工程措施解決。據統計,從1950年到2000年,50年治淮資金總投入共計924億元,其中河南省191億元,安徽省149億元,江蘇省384億元,山東省200億元{7}。防洪工程的標準逐年提高,但洪水災害損失并沒有隨之降低,反而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據規劃計劃專家的研究,防洪工程的投資效益并不是投資越多,效益越高。一般而言,防洪工程建設按5~20年一遇的標準,年平均效益增幅顯著。按20~50年一遇的標準,則效益增幅減緩。大于50年一遇的標準,投資效益明顯下降。相比之下,非工程措施在投資初期,增效并不十分顯著,但隨著投入的加大,減災增效明顯提高(見圖3)。70年代之前,淮河流域的非工程措施由于投資少,效益很低。80年代后,特別是90年代以后,隨著國家投入的加大,非工程措施的效益逐年提高。據經濟學家和業務專家統計分析,非工程措施的產出比一般為1∶4,即投入1元,可產出4元的效益,有些非工程措施的產出比可高達1∶40,甚至更高{7}。

另外,單一的工程措施還會造成一種虛假的安全感,這無疑將刺激一些地區的不合理開發,造成洪泛區和分蓄洪區的人口激增,經濟無序發展,洪災損失急劇上升。社會生態學家研究還表明,工程措施還會對社會、生態環境等帶來諸多負面影響{8}。

國內外實踐表明,把洪水保險和洪泛區管理結合在一起,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泛區的經濟發展和降低洪災損失,如果單純限制洪泛區發展,實施起來阻力較大。因此,只有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有機地結合,才能構成淮河流域完整的防洪體系,才能取得最佳的防洪效果。

近年來,我國已提出把非工程措施作為整個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端ā穼Ψ姥?、防洪和洪泛區開發所采取的相應管理措施作了規定。1998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規定:“編制防洪規劃,應當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及防汛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國務院1998年4月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提出:“減災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任務、總方針,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速減災的工程和非工程建設,完善減災運行機制,提高我國減災工作整體水平,推行減災事業的全面發展?!薄敖暮ΡkU機制,鼓勵企業、個人參加災害保險,增強社會對災害的承受能力”,“充分發揮保險對災害損失的補償作用”。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是符合我國國情和國力的一項長期的戰略方針,也是21世紀內解決淮河流域防洪安全最現實、最可行的措施。

三、淮河流域漫堤行洪保險分析:防洪體系的制度創新

自1980年我國恢復保險業以來,在財產保險中把洪水保險作為各種自然災害保險中的一項,即在企業和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規定:對洪水、海嘯、冰凌、暴雨、泥石流、冰雹、雪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有賠償責任。但由于洪災往往涉及的范圍大,投保戶集中受災,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巨大。

在1991年淮河流域特大水災中,江蘇省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33.53億元,但保險賠款只有8.62億元,盡管賠款只占到總損失的3.69%,卻使江蘇人保公司年度虧損6.8億元,需用3~4年才能將其消化。福建、浙江、上海等地的企財險洪水賠款占總賠款的比例已超過50%,不少地方保險公司的總準備金已出現赤字{9}。洪水災害給保險經營帶來了嚴重威脅。

由于對洪災損失賠付不堪重負,1996年6月人民銀行對洪水災害保險作了一定的調整。批準將洪水、颶風、風暴潮災害等巨災責任從財產保險基本險中剔除,只在財產保險綜合險中存在。這種洪水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綜合險的保險費率與具體地區的洪水風險不掛鉤,沒有根據洪水災害本身特點同其它自然災害區別對待,采用的是“一攬子”綜合性條款,且其保險費率的制定是以火災風險為基礎的;(2)投保完全靠自愿;(3)只承擔純自然狀態下的洪水保險,結果是把分蓄洪區的洪水保險問題排斥在外;(4)理賠主要靠社會風險原則下自身積累的資金,巨災賠償能力有限。

1.加強洪水保險的宣傳,增強全流域對漫堤行洪保險的認識。目前,淮河流域經濟還比較落后,人民群眾的文化素質和消費層次比較低,農業人口及無職業者占有較大比重,加之災害頻發,歷來忍受,習以為常,人們的保險意識還比較淡薄。1991年流域內發生特大洪水以后,人們又意識到了保險的重要性,試點工作才得以繼續。此外,把保險等同于救災恰恰反映了人們對保險體制還沒有足夠認識。正因如此,才導致了洪水保險第一階段試點工作的中斷。

因此,要廣泛開展保險及漫堤行洪保險的宣傳工作,提高流域內群眾的洪水保險意識和對保險體制的認識。要使流域內從上到下都認識到防洪保險是現代文明社會防御洪水、防災減災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大生產中防災減災社會化的一種客觀要求。從而調動全流域社會成員積極參加防洪保險,支持國家的防洪減災計劃,這對于全流域防洪減災、減少防洪的國家投入、投保單位受災后迅速恢復生產重建家園和保持社會穩定都有積極的意義。

2.確立漫堤行洪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建立淮河流域洪水保險管理局。建議由各財產保險公司、淮河流域水利委員會、淮河流域各級行政區財政、水利、民政等部門聯合組成“淮河流域洪水保險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洪水災害保險的技術規劃和洪水災害保險基金管理,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作為代辦主體,提供保險技術支持,主要是銷售保單、災后定損、理賠。具體操作可由中保集團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出售洪水災害保險,但不承擔洪水災害風險,而將出售的保單全部轉交給洪水災害保險管理機構,憑保單數量獲取傭金。

淮河流域洪水保險管理局負責承擔相應的洪災風險,負責保險金的統一管理使用,獨立核算,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收支平衡,略有節余,以備大災。

3.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區實行強制性漫堤行洪保險。在商業保險市場上,一項風險必須存在眾多獨立同分布的風險單位才能被視為可保風險。保險人可以通過將統計上相互獨立的風險單位匯集起來分散風險,從而降低該集合中風險單位的平均風險。但是,洪水保險不符合這一最基本的要求。因為當發生大洪水時,洪災區的所有投保人即所有風險單位都會因洪災遭受損失,此時,這些風險單位就不再相互獨立或相關的,在風險單位之間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這對保險市場就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導致保險公司產生重大的財務危機甚至破產。我國的實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根據分蓄洪區建設與管理的實際需要,必須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區實行強制性洪水保險方式。

強制性漫堤行洪保險除充分運用經濟手段外,還必須輔以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宣傳教育手段等。強制性洪水保險費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保護區(受益區的單位及個人)和投保戶共同負擔。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多種形式承擔義務,如在分蓄洪區試行洪水保險時,可通過交納防洪保安費體現;而在整個防洪區全面推行洪水保險時,則應交納保險費。洪水保險在實施之初,要走低保額、低保費的路子,以鼓勵更多的居民參加洪水保險,并從最低層次上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4.應進一步加強與漫堤行洪保險相關的各項基礎工作。開展淮河流域防洪區尤其是行蓄洪區基本情況調查, 建立流域洪災損失資料中心,編制流域洪水風險圖,完成洪水風險的等級劃分;同時,制定詳細的《防洪澇預案》,明確各級洪水風險。根據洪水風險分布狀況和標的狀態,編制洪水保險費率,實行浮動洪水保險費率;在初始階段先統一采用標準的費率,在實際運用中根據災情輕重逐年調整。制訂《洪水保險條例》和《淮河流域行蓄洪區洪水保險辦法》等,為開展淮河流域洪水保險提供技術和法律支持。

[本文為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極端氣候條件下構建四省聯動的淮河漫堤洪水保險研究》,課題號為AHSK07-08D13]

注釋:

{1}{6}寧遠,錢敏,王玉太.淮河流域水利手冊.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1-13)

{2}駱承政.淮河流域氣候過渡帶水旱災害特點.21世紀治淮和流域可持續發展研討會論文集.合肥:中國科技大學出版社,2001(39)

{3}淮河流域水利委員會.中國江河防洪叢書淮河卷.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1996(3)

{4}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水文局.淮河流域片水旱災害分析.2002(11-15)

{5}秦德智.洪水災害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北京:石油工業出版社,2004(73-95

{7}程興無,徐珉,申芳.防汛與氣象信息的關系探討――論防汛與非工程措施.21世紀治淮和流域可持續發展研討會論文集.合肥:中國科技大學出版社,2001(83-86)

{8}李強.建立我國洪水保險的思考.中央財經大學學報,1999(2)

{9}田莉,施應玲.洪災促得動洪水保險嗎.浙江金融,1999(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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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興無,徐珉,申芳.防汛與氣象信息的關系探討――論防汛與非工程措施[C].21世紀治淮和流域可持續發展研討會論文集.中國科技大學出版社,2001

4.程曉陶.論有中國特色的洪水保險管理[J].水利發展研究,2001(4)

5.程曉陶,苑希民.江西省洪水災害保險的調查與思考[J].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學報,1999(2)

6.王本德,于義彬.洪水保險的理論分析與研究[J].水利科學進展,2004(1)

7.劉京生.對我國洪水保險若干問題的思考[J].保險研究,1999(4)

8.寧遠,錢敏,王玉太.淮河流域水利手冊[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

9.中國水利學會.蓄滯洪區建設管理與減災措施咨詢研究報告[R] .北京:中國水利學會,2003

10.周光武,史培軍.洪水風險管理研究進展與中國洪水風險管理模式初步探討[J].自然災害學報,1999(8)

篇8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 在我國的經濟成分中,農村經濟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因而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保護廣大農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成果不遭受意外損失就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制尚不完善,目前,農村的自然災害補救渠道主要依賴國家財政轉移支付, 商業保險補救占比非常低, 在經濟欠發達地區, 農村商業保險甚至沒有涉及。但是單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滿足救災的需要,因此,大力發展農業保險,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對于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后顧之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1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所謂的農業保險,是指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禽畜)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 。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的形式,組織農業從業人員集體互助,使受損單位或個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便及時恢復生產,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 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 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 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 缺乏靈活性, 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 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 針對性不強。

1.2 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 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 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 當災害來臨的時候, 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 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 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 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 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 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 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 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 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 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 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

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2 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 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 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 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 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 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 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 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 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1] 李霄震. 農村保險存在的弊端及建議[J]. 浙江金融,2007(12)。

篇9

所謂的農業保險,是指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禽畜)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的形式,組織農業從業人員集體互助,使受損單位或個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便及時恢復生產,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缺乏靈活性,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針對性不強。

1.2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當災害來臨的時候,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

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2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公司;險種;保費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指出了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險種單

一、保費過高、供給主體少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參考文獻:

[1]李霄震.農村保險存在的弊端及建議[J].浙江金融,2007(12)。

篇10

一、引言

巨災是指洪水、地震、火災、風暴、交通事故等自然和人為的災難,其發生會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的財產損失。中國也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的經濟補償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補償和社會捐助,商業保險賠償僅占5%左右,遠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雖然我國的保費收入增長迅速,但是自然災害的損失金額卻大于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可見我國的保險市場沒有形成規模,居民的保險意識還很薄弱。出現巨災風險時,國家財政補貼的方式并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可利用金融市場上尋求出路。

二、美國巨災保險期貨期權的介紹

(一)美國巨災保險期貨期權

美國的巨災保險期貨是1992年由芝加哥期貨推出的,他通過每個季度的巨災損失金額和實收保費金額得出巨災損失率,而巨災期貨的價值隨著季節變化而不同,主要的影響因素是預期的災難損失率。在巨災保險的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可以獲得相同的到期日的巨災保險期貨合約,買進較低價格的期權時賣出較高價格的巨災期貨,從而規避因巨災所承擔的風險。

這種巨災保險的期貨是以季度為交易周期的,期貨合約中明確了巨災類型和承保區域,合同損失的計算是此季度到下季度期間的保險責任中發生的損失,還有三個月的處理數據的滯后期,因此巨災保險的索賠給付是延時的。

(二)巨災保險期貨的優勢

如果巨災并未發生,在巨災保險市場上投資者將本金和利息收回,用以補充承擔的風險;如果發生了巨災危害,那么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都將轉移給保險公司。這樣的資金運作方式,擴大了保險的資金來源,并把巨災的風險進行了分散和轉移。

美國的巨災保險主要以政府為主導,但是在市場化運作下,減輕了保險市場壓力,保險公司可以在承擔部分災難損失的基礎上保持盈利,也減輕了國家在巨災發生時的財政壓力,更有利于保險業的資本市場的形成。

三、我國巨災風險的問題

(一)巨災損失中保險作用小

中國也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的經濟補償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補償和社會捐助,商業保險賠償僅占5%左右,遠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雖然我國的保費收入增長迅速,但是自然災害的損失金額卻大于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可見我國的保險市場沒有形成規模,居民的保險意識還很薄弱。

(二)巨災保險制度不健全

自從我國1979年恢復了保險業務,但是20世紀90年代考慮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又限制了巨災保險,2001年又放開了財產險中的地震保險,但是并不普及到所有居民,只是局限在國計民生的大型項目上,可見我國的巨災保險范圍小,實施時間短,保險公司實力小,承保經驗小,巨災保險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保險制度。

(三)巨災保險供需不平衡

雖然各類財險日益豐富和承保費用逐步上升,但是居民家庭財產缺乏保障,國家的大型項目和基建等也缺乏巨災保險的保障,農業保險中也存在巨災保險不斷減少的情況,除了巨災保險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外,保險業本身的巨災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和技術核保、巨災理賠服務這些方面的不足,也使得巨災保險業在中國經營慘淡。中國的巨災保險業還不能滿足社會需求,造成了供需嚴重不足的情況。

(四)巨災保險缺乏證券化運作

在我國巨災保險的慘淡經營下,更無從談起涉足保險的期貨期權交易,更沒有實現巨災保險的證券化運作,雖然短期內,無法實現巨災保險的證券化運作,但是我國也具備了巨災保險期貨交易的基礎。

四、我國發展巨災保險證券借鑒

(一)發展巨災保險證券的可行性

我國的保險市場在發展過程中逐步完善,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壯大,保險的監督機構也日益完善,保險公司償付巨災風險的能力有所提升。同時金融市場也逐步完善,金融市場和期貨市場的投資理念日漸成熟,這些都為巨災保險的證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首先逐步完善有關巨災保險的法律法規,并設計符合中國實情的洪水險、地震險、冰雪險等條款,推廣于農業、基建和居民生產生活中;其次,除了政府補貼外,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增強抵抗巨災風險的能力;第三,商業保險公司中有實力開展巨災保險的公司進行試點,并給以保險公司稅收和投保人費率的優惠;第四,對巨災保險進行再保險,增強巨災保險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還可引進國外的巨災再保險公司參與;第五,推動巨災保險的資本化運作,對再保險延伸到資本市場,如巨災債券、巨災股權買賣,巨災期權與期貨等等,通過市場化運作擴大資金來源,降低巨災保險的承受風險。

(三)構建巨災保險的期貨模型

可以以美國的巨災保險期貨價格為模型,統計我國的各個季度的自然災害數據,建立巨災保險的期貨期權模型。選擇有實力的保險公司發行證券,對試點的保險公司進行巨災保險的信用評級,規范評級標準作為投資者是否購買期權的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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