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13 16: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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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此辦法適用于百利集團的印章管理。本辦法未盡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請集團總經理或集團董事長裁決。
二、集團董事會授權由財務部全面負責公司總部的印章(各類印章共計20枚)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銷售管理部經理處存放公司總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長簽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時間備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條,所有單據由銷售管理部經理事后轉交集團財務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經過批準后的雕刻申請,統一由采購部辦理。
第三章 印章的領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
八、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級人員每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見附件1),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及審核權限應為:
(一)、集團總部:
1.各類行政章僅限于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專用章;②上海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③廣州市白云韋卓辦公家具廠合同專用章;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經銷單合同經部門經理、分管系統總監/副總審核批準后蓋章;直銷單合同(含系統銷售單等直接與甲方簽署的)一律需評審(經法務專人評審條款,財務經理評審價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總評審貨期,銷售總監綜合評審),最終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將合同遞財務,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市場部所有對外行為均需蓋章。
銷售合同蓋章時,須有訂貨產品清單,且報價審核后的附件(單價、金額等)需體現審核過程,即要有審定人的簽名,否則不予以蓋章。
3.公章(含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②上海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③廣州市白云韋卓辦公家具廠;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⑤百利文儀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的使用:適用于以公司名義發文情況下,經總經辦審核,集團總經理簽署,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部分合同需加蓋公章情況下,公章使用權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①“甄玉嬋”兩枚;②“梁納新”兩枚;③“梁敏寧”兩枚)的使用:適用于簽發支票、文件等,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辦理。
5.董事長簽名章(大、小各一枚):適用于需其簽名的文件以及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納稅申報表等;原則上須經其書面確認(使用《印章使用單》)后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確認(應有記錄),事后補簽單。
(二)、各下屬公司:
1.各類行政章僅限于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財務財務)。
2.合同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合同章)的使用:銷售人員簽訂合同、訂購單,須有各部門總監的簽名方可蓋章;采購部使用合同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后方可蓋章。
3.公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間各類證明文件需有各部門總監簽名方可蓋章,投標書的加蓋章需各分公司總經理簽名后方可蓋章,采購部使用公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后方可蓋章。
4.人力資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名后蓋章。
十、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通過審批后的銷售訂單遞至財務蓋章,無特殊情況一般規定五分鐘內給予落實。
十一、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十二、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團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十五、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進行整理后交財務部歸檔。
十七、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見附件2),注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集團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集團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五章 印章的作廢和銷毀
十九、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遺失作廢等。
二十、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毀申請,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見附件3)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后方能銷毀。
第六章 責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辦報告。
二十二、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印章是指支行的行名章。行領導的公用名章視同行政印章管理。
第三條 支行行政印章是支行合法性、權威性的標志,直接代表支行的權力、憑信和責任,因此必須嚴格管理、嚴防風險。
第二章 責任
第四條 支行班子成員按照業務分工和權限負責審批行政印章用印事項,支行行長對行政印章的安全管理和合規使用負領導責任。支行辦公室是支行行政印章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行政印章進行管理,對支行行政印章的安全保管和規范使用負管理責任。支行行政印章必須設專人管理,行政印章專管員是支行行政印章安全保管和合規使用的直接責任人。除行政印章專管員外,任何人不得保管、持有和使用行政印章。
第五條 支行行政印章專管員必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對行政印章使用程序的規范性、完備性負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拒絕,并有權利和責任及時向本行領導和上級行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刻制
第六條 支行行政印章由上級行辦公室統一制發。支行行領導的公用名章,須經本人書面同意后,由支行辦公室同意刻制。
第七條 支行除保留支行行政印章、辦公室印章及黨團組織印章外,內設部門行政印章一律取消,分理處、儲蓄所不得保留行政印章。
第四章 使用和保管
第八條 支行行政印章主要用于處理行內部門之間的公務以及涉及需要全行對外承擔責任的重要公務事項。即主要用于發文、各類報表、對外聯系、公務、合同、協議等。一般性的對外聯系、證明事項則使用支行辦公室行政印章。
第九條 只有在以支行名義處理公務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支行行政印章。嚴禁以支行印章代替業務專用印章。
第十條 對外辦理公務需使用支行行政印章時,必須經過支行行長簽批。行內公文用章按照《中國工商銀行公文處理辦法》和《電子公文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支行行政印章的有權審批人為行長及各分管副行長。用印單位或個人按用印事項涉及內容專屬原則,交有關負責人簽批后進行用印。
第十二條 支行行政印章的簽批使用程序
(一)需要使用支行行政印章時,用印部門或個人必須認真、詳實地登記“印章使用登記簿”,說明用印的主要事由、用章次數,連同要用印的全部材料交分管領導簽批。分管領導離崗期間,可書面授權其他領導或用印管理部門負責人代行審批權。審批人要對用印內容的合規合法性負責。
(二)支行行政印章專管員負責按照有權審批人審批意見用印。每次用印必須有兩人同時在場(印章專管員和用印經辦人),一人用印、一人監印。用印前,印章專管員要認真檢查用印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有權審批人意見、實際用印內容是否與批準用印內容一致,用印留存材料是否齊全等內容,確認無誤后方可用印。用印完畢,印章專管員和用印人要在“印章使用登記簿”上分別簽字。印章專管員對必要的用印留存材料要及時進行整理,按檔案管理規定分別立卷、歸檔、保存。『 1
第十三條 行政印章原則上必須在保管印章的辦公室內使用,確需在外使用的,印章專管員必須在場,確保不失控。
第十四條 嚴禁在空白紙張或憑證上預先加蓋行政印章。
第十五條 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套印行政印章,因由兩人(其中一人必須是印章專管員)到現場監管使用。印章使用完畢,立即歸行保管。
第十六條 本行行政印章必須實行“雙人雙鎖管理”或“密碼鑰匙分管”,鑰匙(密碼)要分管分用。人離章收、入柜上鎖,雙人開鎖。崗位調整時必須及時辦理正式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都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記簿”上分別簽字。
第十七條 行領導的公用名章,經本人授權后由專人負責保管并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印章使用登記簿按年裝訂,交由本行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五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九條 支行要將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納入稽核檢查和業務檢查范圍,稽核、監察、辦公室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用印事項的合法合規性、有權審批人及印章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及印章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切實防范風險,杜絕案件事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條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予變動。如有特殊情況,納稅人出現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條飲食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或)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會計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支凈額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凈額-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投資凈收益=投資收益-投資損失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營業外收支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第五條營業收入是指飲食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及其附營業務收入,包括:餐飲收入、住宿收入、娛樂收入、文化體育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及其它服務收入。營業收入的確認依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飲食業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豫地稅發90號文件規定。
收入時間的確認:納稅人應在其提供勞務后,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權力證明時,確認營業收入實現。
第六條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確區分經營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第七條納稅人成本、費用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憑據;合法是指符合稅法規定。
第八條飲食業成本、費用核算的對象主要包括營業成本、及期間費用的核算。
(一)營業成本的核算:飲食業營業成本通過營業成本科目進行核算。
(二)期間費用的核算: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營業費用是指各營業部門在經營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管理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由企業統一負擔的費用。
財務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加息及籌資發生的其它費用。
第九條企業隨經營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第十條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由于合并、分立、關閉等原因終止時,應在停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十一條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納辦法。
第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月份終了后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第十四條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進行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納稅人的稅前彌補虧損應在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自行彌補。
第十五條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對外投資損失等必須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準予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納稅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法規規定執行。
《辦法》將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實施分類管理。對于銀行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范疇,由主管部門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或單位的影響程度、市場競爭狀況等制定和調整。
針對群眾反映較多的代繳代扣代收代付業務手續費問題,《辦法》要求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
針對銀行終止服務機制缺失導致有客戶非自愿被扣費的現象,《辦法》規定銀行應根據客戶要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時終止相關服務。對強制客戶接受服務并強制扣費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基本覆蓋了目前投訴反映較多的問題。
在規范價格信息披露方面,《辦法》嚴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其各類營業場所、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等信息。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服務價格,應當至少于執行前3個月按規定方式進行公示。
此外,國家發改委、銀監會還公布了《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戶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包括部分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和票據等服務項目,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執行。
[處理結果:]
裁決某酒樓加付申請人2010年9月11日至2011年1月1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倍工資。
[爭議焦點:]
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并適用證據規則推定法律事實,做到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統一。
[案例評析:]
楊某等9人提供的工資憑證及收條中均加蓋有某酒樓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而某酒樓否認使用過證據上所加蓋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并表示其經營使用的發票亦無須加蓋任何印章。在此情形下,某酒樓應證明勞動者的證據不具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和不能舉證的后果。但某酒樓稱沒有使用過相關印章導致其無法舉證。從邏輯推理上來看,對不存在的事物舉證確實是舉證人的難點。本案中,到底有沒有相關印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2011年2月1日之前,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從2011年2月1日起,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仲裁員認為,某酒樓在庭審中“在發票上不需要加蓋任何印章”的陳述與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并不相符,某酒樓經營多年,其觀點明顯不具合理性。仲裁員責令某酒樓提交加蓋單位印章的發票,但某酒樓認為,因發票上不需要加蓋任何印章,相關印章沒有使用過,無法提交證據。針對該情況,仲裁員即運用出現妨礙舉證情形時可以推定法律事實成立的理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仲裁員推定申請人的主張成立。
答:近年來,支付機構大力發展網絡支付服務,促進了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對支持服務業轉型升級、推動普惠金融縱深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機構累計處理網絡支付業務562.50億筆,金額32.97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28.95%和98.80%。
同時,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也面臨不少問題和風險,必須加以重視和規范:一是客戶身份識別機制不夠完善,為欺詐、套現、洗錢等風險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以支付賬戶為基礎的跨市場業務快速發展,沉淀了大量客戶資金,加大了資金流動性管理壓力和跨市場交易風險;三是風險意識相對較弱,在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戶權益保護亟待加強,存在夸大宣傳、虛假承諾、消費者維權難等問題。
人民銀行長期關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問題。為規范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同時促進支付服務創新和支付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發揮網絡支付對互聯網金融的基礎作用,人民銀行從2010年開始啟動網絡支付發展與規范相關研究工作。今年以來,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組織市場機構、行業協會、專家學者開展多輪研討、座談及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最終完成了《辦法》的制定工作。
問:《辦法》的監管思路與主要監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統籌科學把握鼓勵創新、方便群眾和金融安全的原則,結合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發展實際,人民銀行確立了堅持支付賬戶實名制、平衡支付業務安全與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支付創新的監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機構定位。堅持小額便民、服務于電子商務的原則,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及金融穩定。
二是堅持支付賬戶實名制。賬戶實名制是支付交易順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錢、反恐融資和遏制違法犯罪活動的基礎。針對網絡支付非面對面開戶的特征,強化支付機構通過外部多渠道交叉驗證識別客戶身份信息的監管要求。
三是兼顧支付安全與效率。本著小額支付偏重便捷、大額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勵機制,根據交易驗證安全程度的不同,對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限額作出了相應安排,引導支付機構采用安全驗證手段來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四是突出對個人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基于我國網絡支付業務發展的實際和金融消費的現狀,《辦法》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健全客戶損失賠付、差錯爭議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機制,有效降低網絡支付業務風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是實施分類監管推動創新。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工作機制,對支付機構及其相關業務實施差別化管理,引導和推動支付機構在符合基本條件和實質合規的前提下開展技術創新、流程創新和服務創新,在有效提升監管措施彈性和靈活性的同時,激發支付機構活躍支付服務市場的動力。
問: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有何不同?
答:支付賬戶最初是支付機構為方便客戶網上支付和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信任度不高而為其開立的,與銀行賬戶有明顯不同。一是提供賬戶服務的主體不同,支付賬戶由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主要用于電子商務交易的收付款結算。銀行賬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賬戶資金除了用于支付結算外,還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賬戶資金余額的性質和保障機制不同。支付賬戶余額的本質是預付價值,類似于預付費卡中的余額,該余額資金雖然所有權歸屬于客戶,卻未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支付機構以其自身名義存放在銀行,并實際由支付機構支配與控制。同時,該余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企業信用,法律保障機制上遠低于《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貨幣與商業銀行貨幣,也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一旦支付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或信用風險,將可能導致支付賬戶余額無法使用,不能回提為銀行存款,使客戶遭受財產損失。
因此,《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清晰理解支付賬戶余額性質和相關風險的前提下,由客戶本著“自愿開立、自擔風險”的原則申請開立支付賬戶。
問:《辦法》禁止支付機構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主要考慮是什么?會不會制約互聯網金融發展?
答:鑒于金融機構和從事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機構本身存在金融業務經營風險,同時支付機構的資本實力、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普遍還不夠完善,抵御外部風險沖擊的能力較弱,為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切實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辦法》上述規定并不影響支付機構為金融從業機構提供網絡支付服務,還將進一步支持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一是我國國家支付清算體系已經為金融從業機構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結算安排,并且符合國際支付清算監管慣例和準則,能夠支持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需要。
二是支付機構盡管不能為金融從業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基于銀行賬戶為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以有效支持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需要。
三是人民銀行鼓勵支付機構按照《指導意見》有關原則,與銀行深化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建立良好的網絡支付生態環境與產業鏈,進一步提升業務創新,增強服務實體經濟和風險抵御能力,共同推動互聯網金融業態多元、持續、健康發展。
問:《辦法》如何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
答:支付賬戶分類,兼顧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夠滿足不同客戶的多樣化需要,體現了尊重客戶的選擇權。
《辦法》將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詳見附表)。其中,I類賬戶只需要一個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身份信息(例如聯網核查居民身份證信息),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消費和轉賬,主要適用于客戶小額、臨時支付,身份驗證簡單快捷。為兼顧便捷性和安全性,I類賬戶的交易限額相對較低,但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強化客戶身份驗證,將I類賬戶升級為Ⅱ類或Ⅲ類賬戶,提高交易限額。
Ⅱ類和Ⅲ類賬戶的客戶實名驗證強度相對較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賬戶問題,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開立支付賬戶并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具有較高的交易限額。鑒于投資理財業務的風險等級較高,《辦法》規定,僅實名驗證強度最高的Ⅲ類賬戶可以使用余額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以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上述分類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額管理措施僅針對支付賬戶,客戶使用銀行賬戶付款(例如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額的約束。
向:為何要強調支付賬戶實名制?
答:《辦法》強調支付賬戶實名制度。《辦法》要求支付機構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機制,并在與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愿,主要考慮如下:
一是支付賬戶體現著消費者資金權益,只有實行實名制,才能更好地保護賬戶所有人的資金安全,才能從法律制度上保護消費者財產權利和明確債權債務關系。
二是賬戶實名制是經濟金融活動和管理的基礎,賬戶是資金出入的起點與終點,只有落實支付賬戶實名制,才能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從而切實落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要求,防范和遏制違法犯罪活動。
三是堅持賬戶宴名制有利于支付機構在了解自己客戶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改善服務質量,更好地服務于客戶,為提升和改善經營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問:支付賬戶的實名驗證要求會不會影響便捷性?
答:《辦法》要求支付機構在開立Ⅱ類、Ⅲ類支付賬戶時,分別通過至少三個、五個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身份信息,是為了保障客戶合法權益,防范不法分子開立匿名或假名賬戶從事欺詐、套現、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是對支付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支付機構負有“了解你的客戶”的義務。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財稅等政府部門,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征信機構、移動運營商、鐵路公司、航空公司、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等單位,都運營著能夠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數據庫或系統。支付機構可以根據本機構客戶的群體特征和實際情況,選擇與其中部分單位開展合作,實現多個渠道交叉驗證客戶身份信息。
在身份驗證過程中,客戶只需要按照支付機構的要求在網上填寫并上傳相關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關部門證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機構負責與外部數據庫或系統進行連接并驗證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支付機構應采用必要技術手段確保客戶操作流程簡便、體驗便捷,這對支付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辦法》還規定,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在開立Ⅱ類、Ⅲ類支付賬戶時,既可以按照三個、五個外部渠道的方式進行客戶身份核實,也可以運用各種安全、合法的技術手段,更加靈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實方法,經人民銀行評估認可后予以采用。這既鼓勵創新,也兼顧了安全與便捷。
問:支付賬戶交易限額的規定會不會影響便捷性?
答:遵循網絡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為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的實際支付需求,兼顧支付便捷性,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開展了全面調研。經統計分析,并結合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發展需要,Ⅱ類、Ⅲ類個人支付賬戶年累計10萬元、20萬元的限額能夠滿足絕大部分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付款的需求。對極少數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偶發的大額支付,可以通過支付賬戶余額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銀行網關支付等方式組合完成,因此并不會對消費者支付產生實質影響。考慮到I類個人支付賬戶在開立過程中對客戶身份驗證的強度較弱,出現假名、匿名賬戶的風險較高,《辦法》對I類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規定了較低的限額。
同時,為引導支付機構提高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性,加強客戶資金安全保護,《辦法》規定,對于交易驗證安全級別較高的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支付機構可以與客戶自主約定單日累計限額;但對于安全級別不足的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辦法》規定了單日累計限額。《辦法》規定的單日累計1000元、5000元的限額能夠有效滿足絕大部分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付款的需求。此外,《辦法》規定,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單日支付限額最高可提升到現有額度的2倍,以進一步滿足客戶需求。
需要強調的是,10萬元、20萬元的年累計限額,以及1000元、5000元的單日累計限額,都僅針對個人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客戶通過支付機構進行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計限額、單日累計限額根據相關規定由支付機構、銀行和客戶自主約定,不受上述限額約束。
問:《辦法》對支付賬戶的轉賬業務有何規定?
答:《辦法》沒有對支付機構辦理銀行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轉賬業務進行額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機構、銀行和客戶以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開展此類業務,并自主約定交易限額等管理措施。
為加強支付賬戶轉賬業務的風險管理,《辦法》對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轉賬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原則上,支付賬戶余額僅可回提至客戶本人銀行卡。
二是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可以擴充支付賬戶轉賬功能,支付賬戶余額可以回提至他人銀行卡,他人銀行卡也可向支付賬戶充值。
三是支付機構應按照客戶意愿足額辦理Ⅱ類或Ⅲ類支付賬戶余額回提至客戶本人銀行卡的業務,協助客戶及時將支付賬戶余額回提為銀行存款。
問:《辦法》對快捷支付業務有何規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機構和銀行通過協議與客戶約定,由支付機構代其向銀行發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劃客戶綁定的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開通簡單、交易驗證便捷的特點深受客戶歡迎,已成為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實踐中,由于該業務涉及客戶、支付機構及銀行三方,權責關系相對復雜,一旦發生風險損失,客戶維權困難。為此,《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和商業銀行合作為客戶提供快捷支付業務時,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分別與客戶建立清晰、完整的業務授權,同時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交易驗證方式、交易限額及風險賠付責任。《辦法》同時強調,銀行是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主體,在后續交易時無論是由銀行進行交易驗證還是支付機構代為進行交易驗證,銀行均承擔快捷支付資金損失的先行賠付責任。
向:支付機構分類監管的思路是怎樣的?
答:目前,國內支付機構眾多,各機構在合規意識、風控能力、業務規模、服務水平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為提升監管資源配置的科學性和監管效率,在加強風險防范的同時進一步支持支付機構開展業務創新,促進支付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人民銀行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原則,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工作機制。
首先,立足國內支付市場發展安際情況,根據支付機構的財務狀況、經營能力、風險管控,特別是客戶各付金管理等因素,確立分類監管指標體系,并持續組織開展支付機構分類監管工作。
其次,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級情況,在業務監管標準、創新扶持力度、監管資源分配等方面,對支付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扶優限劣的激勵和制約措施充分發揮分類監管對支付機構經營管理的正面引導和推動作用。對于綜合評級較高的支付機構,制定彈性和靈活性較高的監管措施,為其業務和技術創新發展預留充足空間;對于綜合評級較低的支付機構,人民銀行將集中監管資源依法重點監管,以加強風險防范、保障客戶權益,維護市場穩定。
問:《辦法》中明確了哪些分類監管措施?
答:對于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辦法》在客戶身份驗證方式、個人賣家管理方式、支付賬戶轉賬功能、支付賬戶單日交易限額、銀行卡快捷支付驗證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監管彈性和靈活性:
一是支付機構在開立Ⅱ類、Ⅲ類支付賬戶時,既可以按照“三個”、“五個”外部渠道的方式進行客戶身份核實,也可以運用各種安全、合法的技術手段靈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實方法,經評估認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個人賣家,支付機構可以參照單位客戶進行管理,以更好滿足個人賣家的支付需求,進―步支持電子商務發展。
三是支付機構可以擴充支付賬戶轉賬交易功能,可以同時辦理支付賬戶與同名銀行賬戶之間、支付賬戶與非同名銀行賬戶之間的轉賬交易。
四是支付機構可以根據客戶實際需要,適度提高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單日交易限額。
五是在銀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機構可以與銀行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進行交易驗證的具體情形。
同時,《辦法》對綜合評級較低、實名制落實較差、對零售支付體系或社會公眾非現金支付信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支付機構,增加了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人民銀行將依法對其重點加強監管。
問:《辦法》提出了哪些風險管理措施?
答:網絡支付業務因依托公共網絡作為信息傳輸通道,不可避免地面臨網絡病毒、信息竊取、信息篡改、網絡釣魚、網絡異常中斷等各種安全隱患,也面臨欺詐、套現、洗錢等業務風險。為加強風險防范,切實保障客戶合法權益,《辦法》從風險管理角度對支付機構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綜合客戶類型、客戶身份核實方式、交易行為特征、資信狀況等因素,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制度和機制,并動態調整客戶風險評級及相關風險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監測系統,對疑似風險和非法交易及時采取調查核實、延遲結算、終止服務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戶充分提示網絡支付業務潛在風險,及時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風險業務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戶進行風險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則采集、使用、存儲和傳輸客戶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風險。
五是提高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所采用的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一次性密碼、生理特征等驗證要素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安全要求。
六是網絡支付相關系統設施和技術,應當持續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確保網絡支付業務系統及其備份系統的安全和規范,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系統安全性和業務連續性。
問:《辦法》提出了哪些客戶權益保護措施?
答:鑒于客戶在網絡支付業務中可能面臨資金被盜、信息泄露等風險隱患,在維權過程中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為保障客戶合法權益,《辦法》結合支付機構目前在客戶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
一是知情權方面。要求支付機構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注意服務協議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采取有效方式確認客戶充分知曉并清晰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并要求支付機構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開披露風險事件、客戶投訴等信息,加強客戶和輿論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首先,我行綜合部作為支行印章的管理部門,對現有在用印章進行了一次徹底清理登記,完善了在用印章明細清冊,并對已經停用的廢舊印章進行了認真清理,本次共登記在用印章100枚,清理銷毀廢舊印章20枚。分別是璞苑儲蓄所9枚、迎春園儲蓄所11枚;其次,新增登記在用印章28枚。分別是中潤大道儲蓄所15枚(機構名稱變更)、聯通路分理處10枚,營業室3枚。由綜合部負責了公章用印管理的自查,營業網點和客戶服務部負責了業務專用章的自查。行章管理方面,嚴格按照上級行要求,做到指定專人保管、雙人管理。由綜合部經理專門保管(A角),另一保管人為印章專管人的B角。實行雙人上鎖保管制,行章存放于市行統一配發的保險柜內,主鑰匙由A角保管、副鑰匙由B角保管,用印時雙人開鎖。收印時雙人上鎖,切實做到了人離章收。嚴格實行用印審批登記制度,做好用印登記,印章保管人如有急事需要交接時必須登記交接登記簿,交接時間按要求準確到分鐘,避免了印章保管出現的“盲區”。在08年我行及時更換了新的印章保管交接登記簿、用印登記簿、用印審批單、印章行外使用審批單,使用印管理更加合理規范。
二、印章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1、存在舊章在用現象。
機構名稱更換后,現黨支部章1枚未更換新章。以上印章待市行明確制發單位后統一刻制。
首先,我行綜合部作為支行印章的管理部門,對現有在用印章進行了一次徹底清理登記,完善了在用印章明細清冊,并對已經停用的廢舊印章進行了認真清理,本次共登記在用印章100枚,清理銷毀廢舊印章20枚。分別是璞苑儲蓄所9枚、迎春園儲蓄所11枚;其次,新增登記在用印章28枚。分別是中潤大道儲蓄所15枚(機構名稱變更)、聯通路分理處10枚,營業室3枚。由綜合部負責了公章用印管理的自查,營業網點和客戶服務部負責了業務專用章的自查。行章管理方面,嚴格按照上級行要求,做到指定專人保管、雙人管理。由綜合部經理專門保管(A角),另一保管人為印章專管人的B角。實行雙人上鎖保管制,行章存放于市行統一配發的保險柜內,主鑰匙由A角保管、副鑰匙由B角保管,用印時雙人開鎖。收印時雙人上鎖,切實做到了人離章收。嚴格實行用印審批登記制度,做好用印登記,印章保管人如有急事需要交接時必須登記交接登記簿,交接時間按要求準確到分鐘,避免了印章保管出現的“盲區”。在年我行及時更換了新的印章保管交接登記簿、用印登記簿、用印審批單、印章行外使用審批單,使用印管理更加合理規范。
目前,印章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1、存在舊章在用現象。
機構名稱更換后,現黨支部章1枚未更換新章。以上印章待市行明確制發單位后統一刻制。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三)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與其總部印章相同。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名稱前應冠其總部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橫行。
(五)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按其登記注冊或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字體和質料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團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漢字,使用宋體字并應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五)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三、專用印章的制發
(一)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四點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