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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申請材料模板(10篇)

時間:2022-05-28 02:02:3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第三條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股權公司和被投資公司的范圍如下:

(一)投資人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人士)或境內企業。

(二)股權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被投資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記注冊的進行改制、重組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四條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人用于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且已足額繳納;

(二)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由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具體評估方式另行規定;

(三)股權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70%;

(四)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股權公司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作價。

第五條以下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一)未實際繳納的股權;

(二)設定質押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

(三)股東在章程中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股權。

第六條股權公司股權的實際繳納以股東名冊記載變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為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前款股權的實際繳納未經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條被投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作為認繳的注冊資本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待公司成立后在兩年內(投資類公司在五年內)實際繳納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提交股權實際繳納的證明文件。

被投資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在股權實際繳納前,股權出資部分不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第八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為被投資公司,可采用股權轉讓或股權劃轉兩種方式。采用股權轉讓方式的,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涉及國有股的,應當辦理產權交易手續。采用股權劃轉方式的,應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在投資人首次出資時由法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在驗資報告中載明。

第十條股權出資登記包括被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登記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的,股權不能作為其首期出資。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前,應先辦理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被投資公司的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三)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二)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就出資方式、股權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規定;

(四)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住所使用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被投資公司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七)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資公司在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登記的同時增加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出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表》);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劃轉證明,涉及國有股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證明文件;

(五)被投資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實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的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篇2

本公司申請注冊資本XX萬元,設立登記時實繳XX萬元。其中:每個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比例如下:

本公司全體股東承諾:

1、在規定時限內實繳資本不能達到注冊資本數額,視為預先申請停業,應主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

2、公司資本額按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本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對分期到位的注冊資本應提供驗資報告。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注冊資金承諾書二

工商局:

茲有XX公司,公司設立(增加)注冊資金為XX萬元人民幣,現金存入XX銀行,其中:XX股東XX出資(增)資XX萬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繳付,其出資金額占總注冊資本的XX%;

股東XX出資(增)資XX萬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繳付,其出資金額占總注冊資本的XX%;

股東XX出資(增)資XX萬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繳付,其出資金額占總注冊資本的XX%;

股東XX出資(增)資XX萬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繳付,其出資金額占總注冊資本的XX%;

股東XX出資(增)資XX萬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繳付,其出資金額占總注冊資本的XX%;

本公司全體股東承諾,本次出資情況屬實,如因股東虛假出資行為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均有本公司及股東承擔。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XX月XX日

公司注冊資金承諾書三

企業了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政策、規定、管理結構和申報認定流程,基于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采用的安全方案、保密措施、網絡身份識別和驗證系統的充分信任,自愿申請注冊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的注冊企業,并做出如下承諾:

篇3

1、第一步 核準名稱。a、時間:1—3個工作日。b、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c、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2、第二步 提交材料。a、時間:5—15個工作日。b、操作:核名通過后,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之后,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c、結果:收到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3、第三步 領取執照。a、時間:預約當天。b、操作:攜帶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c、結果:領取營業執照。

4、第四步 刻章等事項。a、時間:1—2個工作日。b、刻公司章。c、操作: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票章;至此,一個公司注冊完成。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合法的留學中介首先應具備兩份重要證件一是由教育部核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二是工商部門頒發的注有“留學中介服務”字樣的營業執照。第三,合法中介還應具有在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有編號的留學服務中介協議書以及50萬至100萬元的備用金。這樣,如果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依法向中介索賠。第四,留學中介同合作的學校間也應有簽署的協議,并同時能夠出示我國駐該學校所在國使館的認證書(國際著名的院校除外)。

選擇中介當心轉包

并非有了以上證件,留學中介的一切所作所為都是合法、規范的了。消費者在實際選擇時,還要注意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點和經營地點是否一致。如果有的公司注冊是一個地址,卻在另外一個甚至幾個地方都有辦公地點或辦事處,這里面就有可能有轉包或承包(指一些非法機構和個人打著合法留學中介的名義從事中介活動)的成分。這種違規經營,服務質量很難保證。

有國際交流并不一定是中介

很多消費者一看到“某國某學校駐中國辦事處”或“某跨國公司駐中國機構”,往往就認為他們能夠辦理留學手續或出境業務。其實這時只要看一下他們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就可以了。根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留學中介的業務范圍包括:相關的信息和法律咨詢、代辦入學申請、提供簽證服務、進行出國前培訓等。盡管有些機構可能有其他國際交流方面的業務,但只要其營業執照上沒有上述留學中介業務,就不是合法的留學中介。

應該簽訂正式協議

在辦理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手續時,一定要與中介機構簽署《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協議書》。該協議書要有教育部的編號。盡管不同留學中介機構的具體協議書內容不會完全一樣,但總的來說,協議書中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幫助選擇適合消費者的國家和學校;2,協助消費者準備申請材料;3,對消費者進行辦理簽證前的培訓;4,消費者被學校錄取后,留學中介應該負責安排送機、接站、住宿或寄宿家庭5,如果去留學的是未成年人的話,留學中介還應該負責安排在國外的監護人。

篇5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篇6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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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步:股權確立

大學生創業第一步應該是股權確立。在此階段需要簽訂合伙協議。如果大學生創業團隊不簽訂合伙協議可能會存在以下風險:(1)復雜、全面的股權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顯然有助于各方達成共識,但是絕對無法替代信任的建立;(2)股權分配的本質在于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不簽訂合伙協議不利于創始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3)沒有“股份綁定”條款,派股份給任何人都是不合適的,股份綁定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須在公司做夠起碼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創始人)。

一份合格的合伙協議不僅僅是股權比例,通常還需要包含以下重要內容:(1)約定好哪些人持股、持股的比例、工商局具名及哪些人股份由大股東來代持等;(2)約定得權的時間和方式:給合伙人一定的股份后需要約定得權時間;(3)約定退出的方式:事先約定創業合伙人退出機制,可以減少很多矛盾。

二、第二步:注冊公司

當大學生團隊組建完成之后,就可以考慮開始注冊公司了。不注冊公司會為團隊造成以下困擾:(1)股權沒有以法定形式約定,很多團隊甚至是口頭形式約定;(2)無法開具發票,不便開展正常的業務與商務合作;(3)不利于規范團隊內部勞動人事,不易吸納人才。

大學生創業團隊在注冊公司時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知曉注冊公司流程:先確定注冊資金、經營范圍、注冊地址等,然后是核名、辦理營業執照、刻章、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之后進行銀行開戶、稅務報到等;(2)確定公司注冊資本:建議參考行業內同類公司,主要考慮未來各類資質的要求;(3)確定公司注冊地址:注冊公司時需要創業者擁有或者租賃具有商業性質的地址才可以注冊公司。

三、第三步:按時記賬報稅

創業型公司不及時記賬報稅的風險主要表現在:(1)即使每個月沒有任何收入,也需要向稅務局進行零申報,否則會構成偷稅漏稅;(2)連續3個月不到稅務登記機關納稅申報的,稅務登記機關將對該企業的稅務登記證給予注銷的處理。企業的所有證照都會因為稅務登記證的注銷而相繼作廢;(3)公司所有股東的身份證信息將被相關登記機關收錄,進入黑名單,以后的貸款、出國等都將受到影響。

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未及時記賬報稅的風險,大學生創業團隊注冊公司后及時稅務報到和申報。(1)公司注冊完成,需要一名會計去稅務所辦理稅務報到。需要先去稅管所報到,稅務報到之后,需要去銀行簽署由國地稅提供的三方協議,可以更方便地報稅。稅務報到時,必須由一位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去辦理;(2)稅務報到完成后,每個月需要由會計將賬目報表上報到稅務局。具體為賬目錄入和稅務申報,會計將對賬目進行錄入。錄入賬目后,會計會向稅務局申報企業賬目。

四、第四步:進行商標保護

陌陌、雙十一等商標糾紛事件頻發,為廣大創業者敲響了警鐘。盡早將自己的品牌名和logo等公司標識注冊為商標,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創業成果。

商標糾紛事件的本質原因包括:(1)商標使用人對該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代表你使用這個商標,別人也可以使用這個商標;(2)未注冊商標有可能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從而發生侵權行為。沒有被注冊保護的商標,產品知名度越大,反而風險越大。商標注冊程序分兩步:第一步:查詢;第二步:申請注冊。(1)商標查詢:提供準備注冊的商標名稱及產品應用的范圍,可在中國商標網查詢,也可委托正規的機構查詢。因商標查詢存在很多近似情況,所以在判斷時應慎重分析。(2)申請注冊:申請階段:準備申請材料;審查階段:形式審查通過,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進入實質審查;注冊階段:實質審查通過,初審公告,注冊公告,商標局發出注冊證。商標注冊從申請到領證整個完成時間大概需要1年,商標的使用期限是10年,10年后需要對商標進行續展,辦理相關的續展手續。

五、第五步:完善勞動人事制度

通常來說,沒有規范勞動人事制度的公司會出現如下問題:(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容易帶來用人風險;(3)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企業通常處于被動的局面。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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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范圍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凈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

如果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全部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十條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該項投資符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經試點縣(市、區)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向擬設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即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和副總經理/副總裁,下同)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

(三)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活動。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五)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各股東信用記錄查詢授權書。

(八)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在機構準入審查委員會審核前提供)。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十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條試點縣(市、區)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報所在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下同),內容包括:

(一)背景情況介紹。包括縣(市、區)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

的真實性進行復審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下同)。省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省金融辦設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

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由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和所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進行表決,提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意見,作為省金融辦向申請人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經核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應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發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十九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經驗及能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三)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清楚地界定擬任人擬任職務的名稱、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

(二)任職資格申請書(見附表);

(三)小額貸款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職決議;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人未來履職計劃;

(六)擬任人關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后將守法盡責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人(公司)關于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具體說明對每一類任職資格條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應由申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四)應加蓋申請人(公司)人事部門章,(五)、(六)應由擬任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受理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或發起人制定和修改,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審查并核準。

第二*條經省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準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

(二)從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四十條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小額貸款行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對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審核;

(三)核準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四)統一制定信貸等內控指引;

(五)定期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六)督促、指導市、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并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篩選試點縣(市、區)并報市政府決定;

(二)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設立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三)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進行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增資擴股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四)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省金融辦備案;

(五)加強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以非現場監管為主);

(六)督促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統計信息,按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省金融辦。

第四十二條開展試點的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篩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二)初審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初審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

(六)承擔風險防范和處置的責任;

(七)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不轄縣(市、區)的地級市由地級市金融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參照銀行監督管理的內容及方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臨時特殊審計。

第四十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損失準備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情況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含15%)的,適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采取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第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資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追加補充資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統計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及時向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告;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條未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營業部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進行處理。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除公開曝光外,同時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粵府辦〔*〕95號)等有關規定負責查處取締,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省金融辦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股權;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住所;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初審,市金融辦核準其任職資格,同時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示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和注銷。

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破產而終止的,應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工作紀律

篇9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牽頭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會同省工商局、浙江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聯席會議。

第五條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工商、公安、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跟蹤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職能由縣級工商部門承擔。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名發起人;

(三)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欠發達縣域3000萬元);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超過2億元(欠發達縣域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小額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起人企業經營發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經理簡歷;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三)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方面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并附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章程草案(應將本管理辦法中合規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聯席會議審核前提供);

(八)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十)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小額貸款試點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范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金融辦(上市辦或相關部門),由市金融辦轉報省金融辦審核;經濟強縣(市)和參照執行的區,試點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上報省金融辦審核,并在市金融辦備案。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民營骨干企業,凈資產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達縣域600萬元)以上。在當地政府的組織指導下,主發起人為主協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股東。除上述條件外,主發起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二)企業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真正服務小企業和“三農”的、合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1年后可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發起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時,應該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違反上款規定的,不得給予融資。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小額貸款公司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金融辦有權要求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省金融辦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征信系統和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還應向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質押等情況。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條省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指導市、縣(市、區)政府處置和防范風險。

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的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級政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查處,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省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浙江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監部門推薦按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各地在試點期間擅自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推薦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篇10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第四條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投資:

1.注冊資本已繳清;

2.開始盈利;

3.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應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2.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4.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5.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6.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企業類別欄目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注)營業執照》”)。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應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條規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被投資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及產品國內外銷售比例;

(3)公司注冊資本;

(4)投資者的名稱或姓名;

(5)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6)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

(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投資者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資者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十條省級審批機關接到上述申請后,按照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征求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省級審批機關應自收到同級或國家管理行業部門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起十日之內,作出書面批復。

第十一條省級審批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同意批復的,外商投資企業憑該批復文件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加注)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自被投資公司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備案表;

2.被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還應提交省級審批機關作出的同意設立被投資公司的批復。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投資而改變原經營規模或內容的,投資前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并征得原審批機關的同意。

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之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作同意。

原審批機關不同意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其上級審批機關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提出申訴。該上級審批機關或外經貿部應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設立的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并向其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購買被投資公司投資者的股權,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屬于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被投資公司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被投資公司憑省級審批機關的同意批復,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予以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加注)營業執照”。

被投資公司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十七條被投資公司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應按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的規定,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省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條規定應提供的材料;

2.被投資公司的名稱、住所;

3.被投資公司的投資合同及章程;

4.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還應提交設立被投資公司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其投資者出讓股權的被投資公司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申請人除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省級審批機關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還應提交相應的投資者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省級審批機關確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且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向申請人下發批準文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

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省級審批機關批準之前,應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征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申請人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加注)營業執照》。

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未涉及限制類領域的,按本規定第七條辦理。

第二十條中西部地區的被投資公司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營業執照》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二十一條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被投資公司投資總額超過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應報外經貿部審批。

第二十二條被投資公司屬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由外經貿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有關申請材料轉報外經貿部審批。外經貿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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