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9 21:19:0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網絡傳播權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二.網絡信息傳播中版權問題出現的原因
面對我國網絡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存在如此嚴重的版權問題,我們要能夠深入地思考相應的原因,才能夠從根本上去解決這些問題,為健康網絡的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
法律的制定是解決不法現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方法,然而我國網絡信息傳播的版權問題之所以如此嚴重也正是因為缺乏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進行強制性的制約,使得版權問題被大家所忽視,被那些不道德的網絡傳播者鉆了空子,最終使得網絡信息傳播的版權問題越來越嚴重,甚至被當做了理所當然。
(二)版權所有者自身缺乏反抗能力
雖然在網絡信息的傳播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的侵犯版權問題,這些問題也困擾著我們的版權所有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版權所有者會出面進行對抗,甚至可以說參與反抗的版權所有者少之又少。因為許多版權所有者認為這些侵權行為并沒有過多的經濟利益上的損失,不必為了一點點利益和他們對抗,這樣只會造成更大的損失,這就給許多侵權者造成了很強的僥幸心理。
(三)網絡身份難以查清
網絡世界是虛擬的世界,所以網民幾乎都會使用一個虛擬的電子身份來掩蓋自己,網絡信息的傳播者更加不例外,他們所使用的一切信息都是虛假的,那么這就給侵權犯人的尋找造成巨大的障礙。例如在網絡上進行了一些侵權文檔的上傳,網絡管理員確實可以將這些文檔因侵權問題進行刪除,也能夠封鎖上傳者的IP地址,但是卻不能夠真正的找出相應人員的真實身份,這就使得無法對這些人實施有效的責任追究,最終結果仍然是侵權信息的泛濫。
三.網絡信息傳播中版權問題的解決策略
網絡信息的傳播中存在著嚴重的侵權現象,我們一定要能夠注重相關的問題,以保障我們的版權所有者的權利。那么,我們要怎樣做才能夠改善現有的網絡信息傳播的局面呢?本人有以下幾點意見。
(一)完善相關法律的制定
造成網絡信息傳播版權問題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我們要能夠從最基本的原因進行解決,保障網絡信息發展的健康性。所以,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能夠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保障相關規定切實地解決了版權所有者的需求,保障了他們的利益,并能夠嚴格制定相關的處罰條例,讓這些侵權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二)提升網絡的維護技術
其實很多時候,之所以會出現一些私人文件被侵權傳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自身對網絡維護的工作做得不夠,使得這些信息容易被侵權者盜取并傳播。所以,為了能夠保障個人的利益,我們要能夠不斷地提升版權所有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對網絡進行維護的技術,以提升對網頁的保護效率,從根本上抑制了侵權者的機會,例如進行信息加密、軟件信號認證以及防擦寫等各種防護措施。
(三)要能夠構建一個合理的授權通道
版權問題的出現有一些是因為授權的問題,給予了那些具有侵權問題的網站權限,使得他們能夠不斷地上傳一些侵權材料,導致版權問題的泛濫。所以我們要能夠注重授權通道的建設,加強實名認證的設置,保障相應材料上傳的可信性。那么,這就需要我們能夠依據現代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我國的授權模式,不斷地更新對授權的要求,并且加強相應的管理力度,以減少惡意網站的出現。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256-02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應用的不斷發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和共享也得到逐步的發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共享打破了高校以往的只能通過傳統紙質期刊發表科技論文的程序,減少了科技的時間,使高校的科研人員學術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在推動高校科技信息和知識的快速傳播以及科技成果迅速得到共享和應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科技絡發表和共享平臺在中國還是一個新的事物,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還沒有健全 [1],在版權保護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科技絡發表與共享平臺的高度共享性使得版權保護的難度增大,如何有效保護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作者的版權是目前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傳統科技的版權比較
(一)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的復雜度
網絡侵權與傳統版權侵權相比,傳統版權侵權是紙質為載體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網絡侵權是通過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實施的,侵權完成的速度快,復制、下載、傳輸行為變得簡單易行,同時侵權確認的難度大。與傳統版權保護相比,網絡版權保護變得更加復雜,版權保護的主體、客體及地域性的范圍加大。傳統版權保護的主體是作者、出版者及其用戶。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版權保護主體包括科技論文擁有者、科技論文傳播者、網絡服務開發商以及科技絡的使用者。另一方面,版權保護的客體范圍擴大;同時由于互聯網的無國界,一旦有侵權行為發生,版權保護就十分復雜。如表1所示,二者的侵權復雜程度比較。
(二)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科技論文著作權比較
1.發表權和修改權。發表權包含的內容很多,包括是否發表,何時發表,在何刊物發表等。所有這些都應由作者自己來決定,任何他人未經作者授權或委托,都不得擅自決定。但是由于傳統期刊需要經過投稿、審稿等漫長的過程,發表的周期很長。所有這些發表權版權人無法自己決定,一旦投稿就沒法修改,甚至有些出版社自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 [2]。而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科技論文可以隨時發表。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這表明,作品可由作者自己修改,也可由取得授權的其他人修改。
2.保護作品完整權。傳統紙質期刊發表的論文,科技論文的完整性有時會被忽視,比如對于論文稿件,經專家審稿后,認為論文的內容很好,但由于版面限制等因素,就會對論文進行大量的修改和刪除,此種做法就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然而相對于網絡科技論文,由于作其發表的載體為網頁沒有任何篇幅和尺寸上的限制,科技時完全可以從其內容本身的完整性編排內容。
3.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國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的一項權利,保護通過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是由于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新的著作權權利是網絡科技論文傳播的一項重要權利。傳統科技論文則沒有此項權利。
二、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的版權侵權分析
1.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有些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未經版權人的同意或許可,擅自將其作品在網絡上發表,傳播。比如有些網絡平臺擅自把一些作者的博客作品在其網站上發表并予以共享,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等;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科技論文作者權益侵權。科技絡發表和共享使得復制、盜版和修改變得更加容易,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發表與共享平臺為例,作者發表的論文根據文責自負的原則,只要作者所投論文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有一定學術水平,符合其網站的基本投稿要求,就可以發表。科技論文在線允許文章在發表前,甚至審稿前首先在網上,科技論文在線采用的這種先公開,后評審的論文評價方法使得作者一旦上載的作品沒有經過授權或許可,通過科技論文在線進行傳播就會存在很大的版權風險。
通過對廣西某幾所高校的一些科研人員調查發現,80% 的科研人員不愿意在網絡平臺上發表及共享其科研成果。40%的被訪者認為如果網絡上發表共享其論文,再次向正規期刊投稿難度會增加,甚至一些正規期刊不接受這樣的投稿。20.7% 的認為將會導致盜版現象;7.3% 的認為可能會被用于商業目的;12%的認為可能會損害文章的完整性和署名權;只有20% 的人考慮過將自己的文章公布在網絡平臺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存在不少版權糾紛的問題。所以說科技論文在線發表與共享應妥善處理好網絡版權侵權。
三、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版權保護的建議措施
(一)科技絡著作權人采取的措施
1.增強高校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在目前網絡版權保護方面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樹立高校科研人員的版權保護意識更為重要。目前,高校科研人員科技絡發表的著作權意識還比較淡薄。即使自己的作品被侵權,很多作者沒有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從而導致現實生活中任意轉載、改編等方式使用科技論文的現象很普遍。因此要通過各種方式,開展版權教育,增強版權自我保護意識。高校應加強版權保護這方面的宣傳,在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上登載相關著作權保護知識,利用一切可能的媒介和渠道宣傳版權保護的相關知識。
2.采取技術措施。版權的保護措施是指版權人主動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進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并對版權人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防止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 [3]。目前,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應對網絡中的侵權現象,版權人采取的技術措施通常包括采用反復制設備、訪問控制技術、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等保護網絡科技論文的版權。
(1)反復制設備(anti-cope devices);由于網絡作品的復制非常容易,目前版權人一般采取反復制設備就是阻止復制作品的設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統(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該系統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它不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復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復制,避免數字化作品的復制件被作為數字化主盤。(2)訪問控制技術;即控制進入受保護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如登錄密碼)。它允許用戶對其常用的信息庫進行適當權利的訪問,限制用戶隨意刪除、修改或拷貝信息文件。(3)數字水印、數字簽名及數字指紋技術;為了防止網絡作品的易修改,易盜版現象出現了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版權保護技術。數字水印是利用數字內嵌的方法隱藏在數字圖像、聲音、文檔、圖書、視頻等數字產品中,使得用戶只能在屏幕上閱讀,而無法復制。這種技術可以用以證明原創作者對其作品的所有權,并作為鑒定、非法侵權的證據。數字指紋是指同時在數字作品中嵌入的是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的標識信,和數字水印技術相反,當某個用戶將其拷貝非法的傳播到外界,版權所有者就可以通過提取拷貝中的指紋來追蹤非法用戶。數字簽名技術即進行身份認證的技術,防止偽造,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他技術措施比如防火墻技術、認證技術(CA)、追蹤系統、標準系統、電子版權管理系統等。
(二)完善版權保護法律制度
中國在著作權的網絡立法方面,其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一系列涉及網絡版權保護的文件,為技術措施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是2005年由國家版權局與信息產業部聯合實施的,對網絡環境下的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政府應加快對《著作權法》的修改、完善,并制定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法律保護是一種事后控制的手段,即只有在發現侵權行為之后,法律才能進行干預,一旦有版權侵權,高校科研人員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加大版權保護力度
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應增強維權意識,對抄襲剽竊他人論文成果侵犯版權的行為予以嚴懲。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為例,其網站上設有學術監督欄,對一些侵犯版權的作者取消已發表的論文,收回刊載證明,在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網站上予以譴責,并禁止三年內在其網站上,對維護版權所有者的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這對于網站在保護版權方面還是不夠的。對于一些復制、盜版其網站上的論文在其他網絡平臺上發表或者在科技期刊上發表,則沒有相關的政策。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應當充分重視作者的論文版權保護需求,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權益。
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版權保護要得到增強,首先要增強高校版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其次則必須及時更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快網絡版權保護的立法,最后要提高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的技術保護水平。只有作者的版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才能提高科技論文的發表數量和質量,推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共享。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G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8122(2010)09-0092-02
一、研究設計
本文以《新聞與傳播研究》、《國際新聞界》、《新聞大學》、《現代傳播》為研究對象,以2009年末為限,從中國期刊網上搜索到了網絡傳播論文579篇,其中158篇網絡效果論文構成內容分析的對象。由于選取的期刊種類有限,樣本篩選及歸類過程均為人工操作,因而在信度和效度上難免有一定損耗。
1.研究者情況。包括姓名、身份、所在院系和合作研究情況。研究者身份分為正、副教授、講師、助教、博、碩士、本科生、研究員、業界人士、其他人員等。所在院系分新聞傳播、中文、信息管理等。按CSSCI的慣例,每篇文獻的分值被限定為1,多人合作時按一定權重來分配。兩人合作時第一、二作者比例為0.6U0.4;三人合作為0.6U0.25U0.15;四人合作為0.6U0.2U0.1U0.1。合作研究情況分獨立研究、學科內合作、跨學科合作、其他四類。
2.研究主題。分為傳統效果理論、網絡形態、政治效果、經濟效果、文化效果、新聞傳播效果(網絡對新聞傳播業的影響和效果)、綜合效果、個人效果、其他九大類。
3.研究方法。對研究方法的歸類一直存在實證、批判、詮釋及思辨、定性和定量分類法的分歧。思辨研究屬于人文方法典范,源于哲學思辨傳統,以操作概念為主;定性和定量研究均屬于實證方法典范,源自社會科學傳統,以操作事實為主。卜衛認為,批判典范更像一種類似結構主義、的方法論,而不像用于某種研究的工具。但在某項具體研究的過程中,批判典范研究綜合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所以仍屬實證范圍。詮釋典范強調對文本意義的理解,直接操作的對象也是事實(文本),因此亦為實證方法典范[1]。本文認為第一種分類法更多是在方法論層面上對研究范式所做的分類,第二種分類法更為具體可行。其中定性研究包括參與觀察、深度訪談和焦點小組等,定量研究包含調查研究、控制實驗、文獻研究(內容分析和二手資料為主)等。由于實證尤其是定量研究歷來被認為是效果研究的最佳方法,故對其做了進一步細化,將研究方法分為思辨、定性、調查、實驗、內容分析、二手資料、定性和定量綜合、思辨與實證綜合。
4.理論使用情況。據布萊恩特等統計,1956~2000年國際傳播學核心期刊上“議程設置”與“使用與滿足”在所有理論中使用頻率并列第一,“涵化”理論緊隨其后。2001~2004年對六本知名國際新聞傳播學刊物的內容分析發現,排名前六位的理論分別為架構、議程設置、涵化、中介模式⁄理論、第三人效果、使用與滿足。中國網絡效果研究在理論使用上是否具有類似特征?是否發展出自己獨有的效果理論?本文將“理論使用與否”分為無理論、單一理論、多種理論綜合三類,然后在“主要理論”這一變量下,劃分為框架、議程設置、涵化、第三人效果、沉默的螺旋、知溝、使用與滿足等多種理論類型。
5.課題資助情況。分有資助和無資助兩類。
兩位編碼員獨立完成了編碼,信度檢驗Scott指數=0.85。
二、研究結果與發現
1.論文數量。效果研究占網絡傳播論文總量的27.3%,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在2000~2002年達到第一個高峰,2003年開始下降,2005年以后又逐年上升,2009年呈井噴式爆發,這與《國際新聞界》及《新聞與傳播研究》近幾年的改版擴容有關,互聯網在社會生活中地位的快速上升更是重要原因。
2.研究者情況。研究者73.1%來自高校和研究所,業界人士僅6.6%。論文的獨立和第一作者以正、副教授居多。對研究者姓名做頻次分析并根據合作研究的不同分值比例處理后發現,出現一次以上的研究者14位,二次以上僅4位。新聞傳播學研究者占絕大多數,其他學科參與度很低。獨立研究居多,合作主要存在于本學科內,可見此領域與其他學科之間應有的良好互動并未形成。
3.研究主題。“新聞傳播效果”在日漸豐富的研究主題中成果最多且發展最穩定,其次是“個人效果”、“文化效果”及“傳統效果理論”,致力于探討個人在網絡環境下認知、態度和行為變化的“個人效果”和以驗證傳統效果理論在網絡中適用情況的“傳統效果研究”從2001年起發展較穩定。“政治效果”成為近兩年最受重視的領域。盡管研究日益深入細致,但對宏觀“綜合效果”的討論仍占一席之地。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博客、播客、SNS、網絡惡搞、網絡游戲、網絡語言等網絡應用和網絡形態風生水起、影響深廣,2004年以后的論文充分體現出緊跟熱點,關注現實的特點。
4.研究方法。單一思辨法使用最多,2000年前幾乎一統天下。新世紀以來,傳播學在方法上向社會學借鑒之風日盛,實證方法越來越多被引入網絡傳播效果領域,定性研究占總數的14.6%,思辨與實證、定性與定量方法并用的比例分別為2.5%和4.4%。調查法在定量研究中最常用,占8.3%;其次是文獻研究,內容分析因資料搜集的易控性和成本較低受到青睞,占5.7%,也有少數研究者采用百度指數或國外權威機構的免費調查數據進行二手資料研究;在西方廣為使用的實驗法并未出現,可能因其對網絡傳播研究操作性較差。
主題與方法的交互分析顯示,少數領域以實證為主。網絡興起后,許多學者對傳統效果在網絡環境下的應用和變革產生濃厚興趣,紛紛依循傳統效果研究的路徑,采用實證方法進行探討。問卷調查作為一種典型的自我報告法,非常適宜于評價個體感受和外顯行為,因而在對個人效果的研究中受到了重視。
5.理論使用情況。未使用、使用一種及綜合運用多種理論的研究分別占60.8%、25.9%、13.3%。在理論使用中,議程設置理論居首,使用與滿足及第三人效果理論位居前列,一定程度上呼應了布萊恩特等人的研究。以信息社會所帶來的知識分化為研究旨趣的知溝理論和以新事物推廣為著眼點的創新擴散理論因與互聯網的天然契合受到重視。網絡的推廣普及程度與國家、地區的發展水平密不可分,一些學者注意到了互聯網在農村的推廣與地區發展之間的互動關系。由于網絡去中心、自由匿名的特性,傳統的把關人理論、沉默的螺旋理論受到一定沖擊,成為研究者津津樂道的話題。麥克盧漢媒介理論、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理論伴隨網絡時代的到來再次流行。隨著網絡應用日益向縱深發展,作為工具與作為媒體的互聯網交相輝映,從“人與機器”的時代邁向“人與人”的時代,六度分離、社會網絡理論的價值被重新開掘。但除了2004年由《連線》雜志主編Chris Anderson提出的長尾理論外,并無專屬于互聯網的理論。
6.課題資助情況。受資助論文為13.3%,總體比例偏低。但從02年起情況有很大改善,最近兩年更是呈明顯的快速上升趨勢。
三、主要結論
1.網絡傳播效果研究呈現出較明顯的階段性特征。1994~1999年,研究從無到有,緩慢上升。介紹解釋性的宏觀思辯研究居多且不夠深入。2000~2002年,多年醞釀后迎來第一個期。數量明顯增多,主題有所擴展,方法更為多樣。研究者開始注意到網絡對個體的微觀影響,有意識地將傳統效果理論引入網絡研究,加之實證方法的運用,使研究更顯嚴密、學術色彩更濃,受資助的研究開始出現,效果研究作為網絡傳播領域中的一個獨立方向初具雛形。2003~2005年,研究熱潮降溫。論文數量銳減,但主題分布較均勻,內容分析受到重視。2006~2009年,進入快速發展的第二個期。論文總數及受資助研究劇增,主題全面開花,某一具體網絡形態以及個人效果成為研究熱點,研究不斷深入。近兩年互聯網在重大事件中頻頻發力,“政治效果”研究急劇升溫,網絡作為改變當前政治格局的重要力量,影響已不容小覷。實證與思辨研究呈分庭抗禮之勢,定量研究多于定性研究。
2.研究者整體水平較高,但以單打獨斗為主,長期致力于網絡效果研究的人員不足。副高職稱以上教師構成了研究主力,包括閔大洪、彭蘭等知名網絡學者,但長期以網絡效果為主要方向的學者不多,影響了研究的連續性和深度。此外,合作研究尤其是跨學科合作明顯不足。事實上難度較大的研究常常需要多人合作才能完成,加之傳播學作為一門邊緣學科需要來自其他學科的滋養,但它在社會科學體系中又長期缺乏和其他主流學科對話的資本,因而網絡效果研究需要和其他學科進行合作以開拓思路,吸取新鮮血液,進而為提高傳播學在社會科學中的地位貢獻一份力量。長遠看來目前的狀況對提升本領域研究水平極為不利。
3.滿足于對已有理論的運用和測試,理論使用集中且缺乏創新。大眾傳播效果研究發展到今天,似乎進入庫恩所謂的“常規科學”階段,效果研究領域更多地呈現以幾篇經典論文為基礎的“倒金字塔現象”――大量論文都直接或非直接地與處于塔頂的幾篇論文發生聯系,不斷重復驗證和發展著已有的少數經典理論或假設,只是將之應用于新的媒介、新的內容、新的國家和地區,或增加新的變量,影響了原創性理論的產生[2]。158篇論文共使用21種理論,其中6種理論被使用了5次以上,4成理論使用集中于議程設置、知溝、把關人三大經典效果理論。自1980年代以來,真正意義上的傳播效果原創理論僅“第三人效果”一種(長尾理論最早被用于描述亞馬遜和Netflix之類網站的商業模式,嚴格說來應歸入網絡營銷,算不上真正的效果理論),無怪乎《大眾傳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作者德弗勒1998年曾發出“里程碑消失”的感慨,看來在網絡領域問題同樣十分突出。
16年來中國網絡傳播效果研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受學術訓練、研究方法和經費等制約,相對西方而言實證研究數量仍然偏少,實證方法運用不夠熟練,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但總體發展勢頭良好。
前段時間,著作權法草案掀起社會熱議,尤其是在受到音樂界人士的質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隨后又公示了一份征求意見稿,即《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規定》,對比該規定的相關條款,筆者不禁大為感嘆,其中的許多侵權行徑早已在網上肆意泛濫,紙媒作品“被上網、被篡改”的情形可謂無法無天,轉載作品獲得報酬的權利則淪為空談,作者往往只能“干瞪眼”,不妨就此列舉一些紙媒作品被網絡侵權的典型案件。
剛在報刊上露面的稿子,在當天或一段時間之后,即被百度文庫、百度快照收錄、傳播,有時連出處都不登載,甚至不出現作者名字,也不與作者聯系;知名網站也會按文稿性質予以分類轉載,部分網絡媒體亦頻頻轉發紙媒原稿,同樣不支付作者稿酬,這是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一幕。
一些數字出版平臺亦是轉載稿件的急先鋒,這些網站還常私自把作者首發于紙媒的非論文式稿件調整成論文格式,網頁上只顯現關鍵詞和開始的幾段文字,讀者瀏覽全文須另行付費;一些行業網站、學報網站、學校網站、報刊電子版,也屢屢擅自轉載符合自身定位的稿件,且往往不標注原出處、不署作者姓名,始終不與作者聯系。更可氣的是,一些網絡傳播平臺遵循客戶的需要,以紙媒作者的原創稿件來吸引網民,從而達到擴大廣告受眾的用意,甚至擅自修改原稿標題,或者把商業軟文、圖片直接滲入原稿內容,依舊不支付作者稿酬。
這里還要特別說明,某些網絡傳播平臺的聯系方式很難查詢,有的雖設置電子郵箱,倘若發郵件詢問,常被退回或不回應,有個別網絡傳播平臺回復竟是要向領導請示,也有個別網絡媒體聲稱文章是與報刊編輯部合作的,索取稿費請聯系原發報刊編輯部,還有個別網絡媒體直言在本網站轉載沒有稿費。筆者也曾向幾位紙媒編輯求教,如何妥善解決此事,回答口徑大同小異,“沒辦法制止,也沒時間去搭理”。互聯網興起后,各類網絡媒體都存在嚴重的侵權問題。
試問,一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即使向他人借東西,一般也得先向主人打聲招呼,至少過后一段時間也該向主人交代一下吧?以百度為代表的部分網絡平臺,商業化色彩濃郁,盛行的是“拿來主義”,明顯帶有寄生蟲性質,輕巧、免費地榨取紙媒和原創作者的心血,刻意為自身牟利,卻不肯承擔一點責任和義務,作者對此無能為力,也不知網絡運營商是否被監管部門監督、過問、處理過,作者個人又如何通過法律程序應對眾多作品被多家網媒肆意侵權的事宜,國內網絡媒體公然大肆違反《著作權法》的囂張態勢,不知何時才能得到有效遏止。網絡侵權泛濫成災,不知這真是中國特色,還是國際慣例。2012c
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網絡信息傳播手段的誕生,打破了以往信息傳播媒介易受時間和空間制約的局限性,網絡信息傳播以一種超常的魅力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在此背景下對網絡信息傳播現狀進行分析和探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指導意義。
一、網絡傳播
了解網絡傳播之前,我們需要對傳播進行科學的定義。郭慶光教授在《傳播學教程》一書中對傳播的定義為:“所謂傳播,即社會信息的傳遞或社會信息系統的運行”。網絡傳播就是指以多媒體、網絡化、數字化技術為核心的國際互聯網絡為媒介進行的信息傳播,它是現代信息革命的產物(《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中國現代媒體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詩蘭給網絡傳播下的定義是:以全球海量信息為背景、以海量參與者為對象,參與者同時又是信息接收與者并隨時可以對信息做出反饋,它的文本形成與閱讀是在各種文本之間隨意鏈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種意義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根據筆者的研究和和總結,我們傾向于這樣定義網絡傳播:所謂網絡傳播其實就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的人類信息(包括新聞、知識等信息)傳播活動。在網絡傳播中的信息,以數字形式存貯在光、磁等存貯介質上,通過計算機網絡高速傳播,并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閱讀使用。網絡傳播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從而達到其社會文化傳播的目的。網絡傳播具有三個基本的特點:①全球性,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成熟和計算機技術的普及而不斷發展的。成熟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低廉的網絡運行成本為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軟硬件保障;網絡操作的簡便化和大量網民的存在又為網絡信息瀏覽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網絡傳播相對于其它媒介的最顯著的特征之一,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介,網絡傳播的互動性更強,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間可以進行良好的、實時的、暢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鏈接方式。這是網絡傳播的獨有特征,網絡上的信息傳播是以網絡地址的形式存在,進行信息傳播和接受就是反復切換不同的超文本鏈接。網絡信息傳播實現了信息傳播媒介的多元化,實現了傳播手段的創新。
二、網絡信息傳播現狀分析
網絡自誕生以來便被迅速地運用于信息傳播,網絡傳播媒介的誕生豐富了信息傳播的媒介,當前網絡傳播媒介體現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網絡傳播的優勢分析
網絡媒介相對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傳播方面具有即時性(網上進行信息不需要煩瑣的制作程序,簡單、運行快速,從而保證了信息的即時性)、便捷性(在網絡上進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術,不需要特定的空間和時間,只需要一臺運行正常的電腦和聯通的網線)、低成本性(網絡傳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對設備、技術的要求簡單)、高參與性(網絡傳播的高參與性是與便捷性、低成本性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高互動性(高互動性是網絡傳播的一大特征,網絡傳播轉變了信息接受主體的被動地位,使其由被動的信息接受者轉變為主動的信息獲取者,可以在網絡的信息庫里任意索取自己感興趣的信息)。網絡傳播媒介的這些優勢使得網絡媒介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社會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應用。
(二)網絡傳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總是辨證的,網絡傳播也不例外。網絡傳播在體現出良好的應用前景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們在今后加以克服。1.加強信息管理,營造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
網絡傳播與報紙、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時性、低成本性、高參與性和高互動性的特征,這同時會導致網絡傳播監管的復雜性。事實上,一臺電腦、一根網線就能實現的網絡傳播目前日益表現出其監管的難度。當前網絡上存在著大量的虛假信息(如詐騙信息等等)、違法信息(如黃、賭、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的信息等)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壞了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給網絡用戶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對信息接受著傳遞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諧社會的建設。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嚴厲打擊網上黃賭毒信息就是網絡監管難的反映。因而必須加強對網絡傳播的監管力度,加快制訂網絡信息傳播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監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嚴厲打擊不良網上信息傳播行為。
2.加強網絡技術安全保護研究,提高網絡信息傳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進行信息傳播的重要要求。當前由于大量黑客、計算機病毒等的存在網絡信息傳遞的安全性不強。信息者的信息可能會在信息傳輸過程中丟失,甚至被篡改,從而難以實現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來的信息儲存在電腦中也可能會由于木馬、病毒、黑客的攻擊而造成損壞無法使用。因而必須加強電腦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提高防火墻、殺毒軟件等在網絡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網絡媒體目前由于其良好的應用優勢而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其存在的不足,我們相信將會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完善而被克服。
參考文獻:
[1]畢耕著,《網絡傳播學新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
[2]中國外文局對外傳播研究中心主辦,《網絡傳播》,網絡傳播雜志社2004年.
[3]程潔,張健著,《網絡傳播學》,蘇州大學出版社2007年.
一、教育信息傳播的現狀中分析數字化發展的必要
根據《2005年中國互聯網絡信息資源數量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我國信息資源增長迅猛,全國域名數約為259.2萬個,比上年增長40.0%,以下統計數字是截止于2008年1月,可以部分的反映其發展的規模:
上網計算機數:我國的上網計算機總數超過7000萬臺,接近8000萬臺,比起2005年7月增長了快一倍,是1997年10月第一次調查結果29.9萬臺的270多倍。上網用戶人數:我國的上網用戶總人數超出20000萬人,同2005年7月調查結果的上網用戶人數相比多了一倍半。WWW站點數:我國WWW站點數為150多萬個,是2005年7月2倍多。CN注冊域名:我國CN注冊域名900萬個,是2005年7月的50萬左右的18倍。網絡國際出口帶寬數:我國網絡國際出口帶寬數370000多M。是2005年7月的80000多M的4、6倍多一些。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教育資源在提供知識信息服務的同時,需要注重少數民族人員的信息技術教育和應用與信息化人才培養發展的速度。我國作為多民族國家,應重視少數民族教育,更應該重視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數字化建設。
二、目前數字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數字化權問題
一般來說,獲取數字化教育信息資源的來源于:一是接收少數民族語言書寫的應歸類的電子文件及其元文本:二是對館藏傳統介質教育資源進行數字化,通過數據壓縮技術、數字攝像技術等手段,將紙質、聲像等傳統介質的作品和文獻資料進行數字化處理,轉化成數字化館藏文件。根據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22條第8款規定:“少數民族教育資源在陳列或保存中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作品數字化則無需取得授權,亦無需支付報酬”在對這些受著作權保護的少數民族作品進行數字化時,都要事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經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后方可數字化,否則就構成侵權。
2、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
傳統介質的少數民族教育資源通過網絡實現數字化文本信息的和傳遞,也會受到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但是目前受傳統文化熏陶較深的大部分少數民族人員,都是在學習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專業領域和利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崗位,對于利用著作權法去保護已存和現著的教育資源有很大的不足。而圖書館等將受著作權保護的少數民族教育資源數字化信息放在網絡中傳播時,會涉及到權利許可問題,其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網絡公開展覽權和傳統的展覽權有很大區別。我國新著作權法第10條第8項將展覽權規定為:“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這表明,數字化作品無論何種方式傳播,教育資源管理者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就構成侵權。
3、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問題。
著作權能夠實現鼓勵創作、促進傳播、繁榮文化、推進人類文明的利益平衡的根源在于其的合理使用這一限制著作權人專有權的制度。然而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合理使用中,其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的關系往往處于一種很不協調的狀態,以及在處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時界限不明。
三、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數字化建設的幾點對策
1、從傳統語言和文本載體到數字化載體的轉變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教育資源應當充分發揮信息化教育教學模式的四個要素,即學生、教師、教學信息、學習環境。高校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機構要想建構數字資料館,必須著眼于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字特殊性,將其教育資源數字化。目前有的學者從邏輯結構上對數字化校園進行分析,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把它分為三個層次:理念層、應用層、物理層。首先做好:采集各種類型的少數民族文獻資料并進行科學的加工整理和管理:開展流通閱覽和讀者輔導工作:開發數字化的教育資源,統籌、協調各大高等院校的教育資源交流工作并開展學術研究:參加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整體化建設。其次將館藏數字教育資源加工與:把傳統形式的信息通過國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以及其他多國語言文字轉化成數字化信息:運用電子技術儲存和管理已經生成的數字化信息,在傳播和利用中注意涉及到版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問題:還要提供數字化藏書館的訪問查詢技術,做好少數民族文字查詢端口,例如藏族有班智達、喜馬拉雅、同元、桑布扎等輸入法。
2、網絡環境下數字資源傳播權保護
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的賠償問題有其特殊性,表現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其復制品市場銷售量減少的數量難以計算。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未規定法定賠償額度,應盡快規定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定賠償額度。
參考文獻:
[1]2005年互聯網信息資源數據與2008年清華大學版計算機網絡教材配套ppt的統計圖,以此與作比較得出,
[2]劉艷玲,《解決我國館藏檔案的數字化權問題的策略》[J],《蘭臺世界》理論版,2006
[3]謝宇紅,《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中圖分類號:G237.5;F28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2)05-0080-04
一、期刊數字化的轉型路徑
數字出版是“利用數字技術進行內容編輯加工,并通過網絡傳播數字內容產品的一種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為內容生產數字化、管理過程數字化、產品形態數字化和傳播渠道網絡化”。因此,廣義上說,只要是用二進制技術手段對出版的任何環節進行的操作,都是數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傳統出版業數字化的全部過程和結果,同時也包括新興的數字媒體[1]。目前,我國期刊數字化的轉型路徑包括三種:
第一種是“紙質——數字”形式的期刊,即傳統學術期刊在印刷出版紙質刊物之后,將相同的目錄和論文的電子版上傳到網絡出版電子期刊,通過作者個人注冊的賬戶可進行在線投稿、查看稿件的審閱結果,可查閱當期或過期的印刷版期刊內容,還可通過關鍵詞進行同一主題或作者的文章檢索,借助紙質期刊和電子期刊的雙重途徑擴大刊物的影響力,增加與作者、讀者的交流,其中包括一刊單獨上網即單刊編輯部注冊獨立域名和數刊聯合上網,即2刊或2刊以上共同注冊獨立域名。國外的此類期刊網站如Nature()、Science()等,國內的諸如中國科學系列雜志、中華醫學會及其主辦的幾十種刊物等均實現了網上投稿及超鏈接等業務。
第二種是純電子學術期刊(Electronic-only journal)或純網絡期刊(Networked journal),它的選題、策劃、組稿、投稿、審稿、意見反饋、編輯、出版、檢索以及與作者和讀者的互動交流等編輯、出版、發行的全過程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并以網絡為唯一的發行和傳播渠道,定期或不定期連續出版,每期均有卷號或期號標識的連續性出版物[2]。2008年我國教育部主管的《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精品論文》正式創刊,它是我國科學技術領域第一個有正式刊號的網絡電子期刊,每一期均按專業以光盤形式出版,同時在網站中分學科全文展示,并可全文檢索,帶有明顯的開放存取期刊的特點,如投稿、審稿、編輯、出版及時快速,存儲空間大大壓縮,內容的檢索、回索極其方便,攜帶輕便,成本低及有利于形成讀者、作者、編輯的即時互動關系等。
第三種是將紙質期刊的電子版出售給網絡數字化集成平臺,借助這些集成數據庫實現刊物的數字化,即通過中國知網、萬方、維普等商業數據庫,期刊社將紙質出版物的電子版以集中授權的方式出售給這些集成平臺,由他們將每篇文章分散上網傳播,用戶可通過題目、全文、關鍵詞、作者等信息進行單篇指定或多篇集成搜索。以中國知網為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其已經成為集期刊雜志、博士論文、碩士論文、會議論文、報紙、工具書、年鑒、專利、標準、國學、海外文獻資源為一體的,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網絡出版平臺。《中國知識資源總庫》提供CNKI源數據庫、外文類、工業類、農業類、醫藥衛生類、經濟類和教育類多種數據庫。每個數據庫都提供初級檢索、高級檢索和專業檢索三種檢索功能,并已形成網上包庫、鏡像站點、按流量計費和刊登廣告等成熟的贏利模式。隨著我國期刊數字出版產業規模的進一步擴大,互聯網期刊的技術平臺提供商已經不再停留在簡單地將傳統的印刷品數字化,而開始對收錄的文獻、信息資源主動地進行分析、加工和整合,制成海量信息數據庫,走向內容資源的二次開發階段。
二、期刊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困境
(一)從內容保護看,數字出版的版權保護機制尚未真正確立
版權問題一直是制約期刊數字出版發展的瓶頸,其中宏觀上有國家版權戰略缺失的原因,微觀上則由于數字出版企業沒有能夠突出版權的戰略地位,未能建立完善的版權授權或管理制度。
1. 現階段適用于數字出版的法律法規明顯滯后,有待于進一步修改和補充。我國目前對數字出版作品的管理分屬工商、公安、新聞出版、文化等多個不同的部門,申請行政執法時會涉及到多個部門的職權范圍,需要多方協調,存在著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現象,因此無法對數字出版作品實施即時有效的監控。
一系列的網絡事件,一系列的網絡紅人的出現,犀利哥、鳳姐又再次把受眾眼球引到了網絡紅人的身上,想到了網絡推手。在網絡傳播時代,網絡傳播的自由性與交互性,受眾利用網絡信息的自由性,以至于剛開始大家都在思考,議程設置理論適不適合網絡傳播?
一、議程設置理論概述
庫姆斯和D.L.肖認為,“媒介的議程設置功能就是指媒介的一種能力:通過反復播出某類新聞報道,強化該話題在公眾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大眾傳播具有一種為公眾設置“議事日程”的功能,傳媒的新聞報道和信息傳達活動賦予各種“議題”不同程度的顯著性,來影響人們對周圍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斷。
二、網絡傳播環境下的議程設置
網絡媒體比起傳統媒體其自由性與交互性,很難想象網絡媒體的議程設置,但是網絡中的海量信息的存在,只有那些有別于其他信息的信息才能吸引受眾的眼球,人們對有噱頭的信息才會注意到,根據傳播學者彭蘭的研究“網絡的以下特點決定了它會具有議程設置的功能”第一,議程設置假設認為,人們對某些議題的關注程度,主要來源于這些議題被報道的頻率與強度。第二,在網絡中,大眾傳播與人際傳播是相互交織的,而在議程設置方面,人際傳播對大眾傳播是一個有力的補充;第三,利用互動技術,報道對象與受眾可以建立直接聯系,因此,當事人的影響會更直接地傳遞給受眾,對于提高一個事件的受注目程度非常有利。
三、網絡推手通過網絡議程設置來把控網絡事件
(一)了解網絡推手
網絡推手也稱網絡營銷策劃師、網絡推客、有些人也稱之為網絡公關。網絡推手服務的對象包括:企業、產品以及個人。網絡紅人離不開網絡推手的包裝,他們讓現實中的普通人以極快的速度紅遍網絡,這只是網絡推手工作的一部分如今網絡推手面對更多的是企業產品、服務的推廣以及品牌知名度的打造網絡推手的產生離不開互聯網的崛起。互聯網自身所具有的傳播速度快、時間的任意性、空間的無限性、傳播的互動性和方式的多樣性等特點,吸引著成千上萬的人們。互聯網雖然締造的是一個虛擬的空間,但影響力不容小覷,它是商業進行推廣的世界,網絡推手也由此應運而生。說到網絡推手就會想到網絡炒作。
(二)議程設置下,網絡推手推炒作的步驟分析
1、網絡推手利用網絡信息傳播的自由性是其成功的第一步
在網絡傳播中,受眾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權力,具備了在網絡中制造和傳播信息的權利。尤其是一些網絡論壇,更是受眾自由傳播信息的陣地。因為有了這個大眾傳媒的載體,他們才能在網絡傳播以網民的身份進行議程設置操控。
2、選準打造對象設置議程設的被傳對象是第二步。借助網絡想紅的人很多,但并不是每個人都能在網上紅起來,網絡推手公司當然也會充分考慮到經濟利益,如果不適合網絡大環境的人或事他們也不會推,除了像天天仙MM那樣以一個比較正面姿態成名的人很少,他并不會去挑選那些外表特別出色的人來作為炒作對象,因為“這樣的人,大家雖然叫好,也會形成一定名人效應,難以形成討論的話題,難以產生持久的人氣。
3、賦予被傳者顯著性議題是其成功的第四步。在網絡自由的環境下,網絡推手完全有可能和能力賦予某些事件“顯著性”,使事件逐步顯著化、重要化而成為公眾的“思考對象”,將公眾注意力引導到某些事件和問題上。網絡推手對炒作人物有區別的選擇,但最主要是對炒作對象的整體包裝,這種包裝就是用一些有噱頭的話語與圖片來包裝炒作對象,吸引受眾眼球,他們對炒作對象的語言與圖片包裝,傳播特定的內容,這些內容完全是他們有目的設計的內容。
4、網絡推手利用正確的網絡傳播技術是其把控議程的第三步。網絡推手在炒作過程中使用的技術手段作用很大。發帖、頂帖、制造爭議話題、故意抬杠,以及通過運作和網站的關系把某一話題置頂、制作成網站專題等等,都屬于技術手段的范疇。他們必須擁有豐富的網絡資源,比如擁有多個網絡論壇的注冊ID、博客,甚至擁有較大規模的專職、兼職發帖與跟帖隊伍。網絡推手公司往往都擁有很多“”,在的幫助下發有爭議的帖子,這些人每天的任務就是根據要求,在各種論壇上通過不同的注冊ID號就某一帖子進行點擊,評論或是故意爭吵,營造出某話題受成千上萬網民關注的假象,引起真正網民的公鳴,這時他們就成功了,當然龐大的推手隊伍是其推波助瀾的關鍵。回帖率是他們所要的最主要的回報。當網絡明星置身于BBS中時,平時默默無聞的網絡編輯、網絡版主是左右她曝光率的關鍵力量。因此,如何讓網絡編輯、網絡版主樂意跟著推是網絡推手很深的一門功課。
網絡推手正在積極工作著,他們的議程設置在控制著網絡的輿論,有他們的存在網絡中充斥各種有趣及與世俗偏離的元素,當然網民數量的龐大,真正網民的呼聲,也在推動著網絡輿情。
參考文獻
關鍵詞:中國流行音樂;音樂傳播學;音樂產業;展望
ABSTRACT
The globalization of economy, internet, biolog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have speeded up the music-culture communication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the popular music of the mainland is also developed rapidly as the reform and open-door policy have been carried out.
一、“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概述
信息時代的到來、互聯網的橫空出世,在帶給人們無限的方便的同時,也隨之帶來很多的社會問題。任何一個作品和信息,公眾都可以利用互聯網的便利進行未經許可的復制、抄襲、或演繹。對使用人來說,這是一種福音,而對權利人來講卻是一種災難。網絡環境下,利用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進行的下載、復制和傳播行為,為傳承人類文明、促進科學技術文化發展,最終推動社會進步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不加限制和不受約束的復制行為也導致了越來越多的侵犯著作權案件的發生,給傳統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帶來沖擊與挑戰。
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我國立法速度滯后于社會信息化的進程,網絡著作權保護領域一度處于法律真空狀態。直到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9條最終以立法形式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確認了網絡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之一,同時,第58條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所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著作權人有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就能有效地阻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絡上,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并于7月1日起實施,由此我國的網絡信息傳播才逐漸開始步入正軌,這是我國網絡信息產業發展歷史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條例》比較明確地規定了公眾無償使用著作權的情形,權利人發現被侵權時應該采取何種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等,對著作權保護、權利限制以及網絡服務提供商責任免除等作了規定,有利于發揮網絡傳播作品便利快捷的功能,更好地體現了產業發展與權利人利益、公眾利益的平衡。值得一書的是,其中的“避風港原則”和相關的“紅旗原則”引起了各方的熱議,當然我國設立避風港規則的基本目的與價值取向是肯定并支持網絡技術的發展,《條例》制定者指出,該制度使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有可能通過履行某些義務而被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所謂“避風港”原則,又被稱為“通知+移除”原則,是法律中規定的網絡服務商的免責條款,最早適用于版權領域,后來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具體指在發生版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時,如果網絡服務商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網絡中介服務商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網絡服務商不承擔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最早來自于美國1998年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美國當時規定避風港原則主要是為了互聯網行業的發展,考慮到有些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能力事先對他人上傳的作品進行審查,而且事前也不知道并且不應該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在著作權人通知的情況下,對侵權內容進行移除的規則,即“通知+移除”。避風港原則的適用減少了網絡空間提供型、搜索鏈接型等類型互聯網企業的經營成本,從而刺激了這些互聯網企業的發展壯大。《條例》的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具體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自動接入服務、自動傳輸服務、自動存儲、提供信息網絡空間、提供搜索與鏈接服務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這些條款屬于對避風港原則明確規定與細化。
2005年7月,百代、華納、環球等七大國際唱片公司提出訴訟,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頁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權的MP3下載鏈接。百度公司稱,責任應當在于提供盜版音樂的網站,而非提供搜索和鏈接的本公司,之后百度一審和二審均獲得勝訴,而其主張的即為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的出現主要還是由于當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在出現了互聯網企業之后,由于這類企業提供網絡服務的性質,也隨著社會公眾法律和權利意識的提高,如何處理可能存在的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顯得尤其重要。事實證明避風港原則的法律規定對互聯網企業的迅速崛起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這個發展過程中又有著新的挑戰,許多人甚至認為避風港原則成為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尚方寶劍”,那么該如何防止避風港原則的過度適用給著作權人帶來損失呢?2011年爆發的“百度文庫”事件將此爭議推向。百度公司認為百度文庫建立的法律依據即為避風港原則。更多的人提出了對避風港原則的質疑:避風港原則是否過于保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百度沒有對文庫里的內容進行選擇、編排和推薦等活動,一般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存在這些行為,或者文庫存在暢銷或著名的小說,百度說自己不知情或者不應該知情則是不符合實際的,其實這就涉及到了紅旗原則。
作為避風港原則的例外,紅旗原則主要側重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紅旗原則即如果侵犯著作權(主要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絡服務提供者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移除侵權信息,就算著作權人沒有發出過通知,也應該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從標準的嚴厲性程度來看,“紅旗標準”絕非遠高于一般侵權行為中的過錯認定標準。相反,它是一種最為起碼的標準:用戶上傳的內容或被鏈接的內容的侵權性質,已經明顯到了象一面鮮亮色紅旗,而網絡服務提供者又能夠看到這些內容,則網絡服務提供者當然不能采取不聞不問、視而不見的“鴕鳥政策”,就如同將頭埋入泥土之中一樣,放任侵權內容的傳播。紅旗原則在我國的法律立法中,主要體現在《條例》第二十二條:……(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第二十三條的“但書”……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二、“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的性質和實踐意義
根據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可以確定,避風港原則的法律性質應為免責條款,即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行為即使構成了侵權,其仍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免責,而非屬于歸責條款:著作權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即需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行為符合著作權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但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以避風港原則作為免責的抗辯理由。也就是說,避風港沒有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何種行為會構成侵權,而只是涉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何種行為可以逃避法律責任。自《條例》頒布并實施以來,圍繞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的爭議一直不絕于耳,其在實踐的適用中可能存在諸如加重了著作權權利人的負擔,包括舉證責任和信息采集、通知-刪除證明等。另外,網絡服務商“明知”與“應知”的判定和注意義務在實踐存在難以判定的問題。但總體上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所確立的免責條款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首先,在網絡活動中,網絡服務提供商并不是信息的接受方,只是提供接入、鏈接、緩存和信息存儲等服務,而避風港原則使得網絡服務商在糾紛解決中處于類似消極中立的位置,這樣網絡服務商就變成解決著作權人和網絡用戶糾紛的平臺。其在接到著作權人發出的侵權通知后,一般只是根據避風港的要求進行表面審查,而非實質審查。經審查后,只要符合避風港的格式,網絡服務商提供就會按照著作權人或用戶的要求斷開鏈接或者刪除相關的信息。這種促使著作權人與網絡用戶之間通過直接對話解決糾紛的方式,使網絡服務商從逐個事先審查的繁瑣工作中解脫出來,便于將精力用在發展技術和更好的提供服務商。
其次,避風港原則根據生活實踐和商業實際,在著作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商之間進行合理的分工。由于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龐雜的數據,網絡服務提供商通常情況下難以發現其提供接入、鏈接和存儲的數據存在侵權的情形,因此并不需要主動進行審查,否則加重他們的責任勢必會影響到正常的網絡傳播,扼殺網絡的自由和便捷。另一方面,著作權人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關切,勢必對侵權極為敏感,因而避風港原則將審查侵權任務主要放在著作權人身上是極為合理的。當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時,及時通知網絡服務商,后者根據避風港原則進行審查后刪除侵權信息,制止侵權的繼續,從而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自己也免除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