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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銳器刺傷
手術室護士與其他科室護理人員相比,在日常工作中,除接觸注射器輸液器外還經常接觸縫合針、手術刀、手術剪、各種止血鉗、布巾鉗、電刀、骨科用的骨剝、骨刀等各種尖銳鋒利器械,受傷的危險性更大、污染機會更多。
1.1.2帶傷參加工作
個別護理人員皮膚黏膜有損傷或有小傷口時,照常參加日常工作,無形中增加了被患者血液、體液、嘔吐物、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機會。
1.1.3自我防護不當
個別護理人員防護意識薄弱,在接觸患者的血液、體液、分泌物、嘔吐物、排泄物時只戴PE手套或緊急情況下不戴手套,徒手進行操作,增加了被污染機會。
1.2化學因素
1.2.1化學消毒劑
手術室常用的化學消毒劑(如:甲醛、戊二醛、含氯消毒劑、碘伏、酒精等),它們對皮膚、眼結膜、上呼吸道黏膜都有極強的刺激作用。比如:護士長期接觸低濃度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嚴重者可引起鼻咽癌、結腸癌、腫瘤、月經紊亂、細胞核基因突變等;戊二醛:對呼吸道、黏膜、眼結膜都有嚴重刺激作用,如結膜紅腫、過度流眼淚,個別人有皮膚和呼吸道過敏現象。
1.2.2麻醉劑
麻醉師使用大量的各種類型麻醉劑(如吸入性麻醉劑異氟醚、異氟烷等),這些麻醉劑可呈氣態狀彌散于空氣中,也可經患者吸入后再由患者呼氣時排出大量的麻醉廢氣。若工作人員長期吸入這些氣體可導致麻醉廢氣在醫務人員體內蓄積從而危害健康。
1.3空氣環境污染
紫外線:經常接觸紫外線燈的照射,如開關紫外線燈管時護士的皮膚和眼睛會不同程度地受到紫外線的照射,時間過長可引起皮炎、皮膚發癢、眼病、流淚等,嚴重者可引起結膜炎、角膜炎,還可繼發白內障等。
1.4X線照射
在手術過程中,尤其是骨科手術,常常需要使用C臂機輔助手術,進行定位、留圖。因此手術室護士經常直接或間接受到X線的照射,長期受到X線的照射可對人體產生多種不可逆的危害,如導致白細胞數量減少,造血功能低下,機體免疫力降低等。
1.5身心損害
由于手術室工作壓力大,工作性質比較特殊(帶有體力性質),對護理人員操作要求比較多,再加上長時間站立,血液在下肢潴留,回流不暢,手術室護理人員患下肢靜脈曲張的概率較其他科室高。再加上經常延遲下班,飲食不規律,手術室護理人員極易患慢性胃炎及胃潰瘍。另外,高強度的工作,緊張的工作氣氛,長時間注意力集中,手術間吸引器、電刀、監護儀等各種醫療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再加上新技術、新業務的不斷變化,對手術室護士又是一個新的挑戰,在這種持續性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下手術室護士患偏頭痛、神經衰弱、痛經的概率增多。
2手術室護士的自我防護對策
2.1避免銳器刺傷
2.1.1手術室護理人員在各種操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如在給患者進行靜脈輸液、肌肉注射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避免注射器及輸液器針頭刺傷患者和自己。
2.1.2器械護士在手術過程中傳遞器械時一定要穩、準、快,對手術刀、手術剪及尖銳器械傳遞時應使銳利面朝向自己,以防誤傷他人。用過的尖銳器械應妥善放置,以防誤傷護士。手術過程中,手術人員手套破裂時應立即更換。
2.1.3手術完畢后,手術刀片、縫合針等應放入利器盒,并正確安裝、取卸手術刀片,不可用手取卸,以防刺傷護士。
2.1.4職業暴露后的急救處理:若發生針刺傷或刀刺傷后,應立即從近心端向遠心端擠出血液,并用肥皂水和流動水沖洗傷口,再用碘伏消毒傷口,上報院感科必要時注射免疫球蛋白。若患者為乙肝陽性,應立即注射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并定期追蹤監測。
2.2樹立較強的自我防護意識
養成操作戴手套的良好習慣。若為感染手術,應戴雙層手套、口罩帽子,使用護目鏡。
2.3減少空氣污染
2.3.1采用無臭氧石英紫外線燈管或循環風進行空氣消毒,有條件者可用層流手術室。
2.3.2正確合理地使用各種消毒劑,如:戊二醛容器帶蓋或盡量不使用戊二醛消毒液,在傾倒消毒液或浸泡器械時操作者要戴手套、護目鏡、口罩、帽子等。
2.3.3減少全麻吸入劑對工作人員的危害,有條件的醫院盡量利用密閉式麻醉機,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以利于患者呼出的麻醉廢氣排出室外,減少室內空氣污染和對醫務工作者的損害。
2.4減少X線對人體的危害
骨科手術要盡量減少X線機的使用次數,照射時控制照射時間和距離,醫務人員最好穿作者簡介:劉詠莉,女,本科,主管護師。防護服。有條件的醫院使用防護屏障,在使用X線照射時醫護人員可站在防護屏障后,做好自我防護。有條件的醫院可設專門的骨科手術間,手術間的圍墻上做好防護,以防損害其他手術間的醫務人員和患者。
2.5防止電燒傷和化學燒傷
在每臺手術前,一定要認真檢查各儀器設備的性能,確認性能良好安全后方可使用。電刀盡量采用一次性負極板,避免燒傷患者。
2.6減少手術室護士的身心損害
手術室護理人員應避免長時間站立,若為連臺手術,應更換當班護士,以減少高強度工作給手術室護士帶來的身心壓力。
1韓國護理保險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
韓國護理保險制度是在人口老齡化這個大環境下建立起來的,與中國相比,韓國的人口基數小,人口少子高齡化趨勢發展較快,相對于中國而言,韓國幾乎不存在什么人口紅利一說,其人口老齡化的速度也較中國而言要快得多,這就使得韓國不得不迅速找到一條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老年人長期護理問題的道路。由于生活條件的改善、醫療條件的進步,人的壽命也在逐漸延長,同時帶來的突出問題就是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問題,對于以居家養老為主的亞洲國家、尤其是韓國來說,青壯年數量的下降與老年人數量的增多及壽命的延長,使老年人的長期護理愈來愈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題。同時,家庭結構的變化也使得家庭對老年人的護理功能越來越弱,原本以女性護理為主的傳統的大家庭模式逐漸解體,核心家庭于單身家庭越來越多,婦女更多的是選擇外出工作而不是選擇留在家庭中扮演照顧老人和小孩的角色。單純的依靠家庭養老已經無法解決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問題,這種居家養老模式越來越需要社會的支持。最后,在韓國護理保險制度正式建立起來之前,傳統的對老人的救助已經無法滿足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的養老護理需求,關于老年人的長期護理也需要以一種制度化的形式確定下來,使其更加的社會化。
2韓國《老年長期護理保險法》的內容
韓國的護理保險制度集中解決的問題是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因此整個制度的核心是針對該問題的《老年長期護理法》,該法的主要內容是被保險人為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年齡在65周歲以下的、患有老年癡呆或者心腦血管疾病以及其他老年疾病的老年人,包括享受醫療救助的老年人,但其中不包括輕度老年病患者與殘疾人。老年長期護理基金主要由政府財政負擔,享有護理的老年人承擔部分費用。基本的標準是實行統一服務標準、統一服務費用、統一保險費標準,其實施程序為:首先,當被保險人需要長期護理保險時,應由其本人或其家屬提出正式申請;第二,負責長期護理保險的組織或部門在接到申請之后,應對被保險人進行實際調查,經過嚴格的審定之后按照被保險人的病情級別確定為其提供的長期護理等級;第三,確定對被保險人提供何種護理之后,應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家屬與提供長期護理的機構共同協商制定護理計劃,也可以直接接受機構提供的長期護理計劃。
3韓國護理保險制度取得的成效
韓國護理保險制度之所以能夠取得較大的成效,從其內容上看主要是因為其服務內容之豐富、服務范圍之廣泛能夠基本上滿足所有需要長期護理的老年人的需求。例如在服務種類與服務時間上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并且包括日常護理與特殊護理,因此也能夠滿足老年人多樣的護理需求。韓國護理保險制度實施以來,主要取得的成效可以分為四點:第一,韓國護理保險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將對老年人的護理確定下來,實現了老年人長期護理的制度化與規范化。第二,護理制度的確定,緩解了老齡化背景下家庭的負擔,免去了家庭的后顧之憂,許多年輕人得以全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第三,將護理保險統一,也有利于對整個護理保險市場的統一管理,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是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照顧。第四,護理保險法中明確了政府、護理機構與個人三方的權利與義務,緩解了政府財政在老年人護理方面的壓力,同時也有助于或與老年人護理時長,增加就業。
4對中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啟示
4.1老年人長期護理的合理市場化。由于老年人對養老護理的要求越來越多樣化,單一的由政府統一提供的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所有老年人的養老需要。中國老年人長期護理制度的建設,不僅要重視國家、家庭以及社會上非營利組織的力量,還應將部門養老護理服務進行合理的市場化,對那些具有高層次高標準護理要求且能夠負擔得起護理成本的老年人提供更好更全面的長期護理。4.2加大力度發展社會服務。從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制度發展來看,韓國在老年人服務機構與護理人員相對缺乏的情況下,能夠根據地區差異采取不同的老年人護理方式,例如對缺乏養老服務機構的欠發達地區的老年人直接進行財物救助,而對較發達地區的相對富裕的老年人,則鼓勵一些企業或社會組織以市場競爭的方式合理的開放老年人長期護理市場,確保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老年人的養老需求都能夠得到滿足。4.3發揮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功能,為護理制度提供充足資金。對于目前的中國來說,老年人的養老與護理仍然主要以家庭和政府為主,老年人的經濟來源通常是兒女或者是政府給予的補貼,因此,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能夠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充分發揮社保制度對養老保險以及老年人長期護理的支持作用。
參考文獻:
[1]史柏年.養老保險制度中經濟支持與服務保障的一體化建構[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8(3).
地理標志是世界貿易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提出的,要求WTO的各締約國給予保護的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它與商標、專利和版權等傳統知識產權相并列。在現實生話中,地理標志會引導消費者的購買趨向,是生產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一種手段,同時地理標志也是一種無形資產,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是涉農的知識產權制度,我國是個農業大國,即地理標志資源大國,有著眾多的土特產品、傳統手工藝制品及民族手工制品,因此,研究和實施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地理標志的國際保護
“地理標志”(又譯為地理標記、地理標識),這個概念是在產地標記、原產地名稱概念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一個概念。國際社會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予以了高度關注,主要體現在簽訂專門的國際公約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早在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里就提到了對“產地標記”的保護,該公約明確將其列入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
1891年《制止虛假或欺詐性商品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也提到了各國可以在進口時扣押帶有虛假或欺騙性“產地標記”的商品。
1958年里斯本外交會議通過了《原產地名稱保護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協定要求締約國保護原產地名稱,只要該原產地名稱在其來源國得到了那樣的保護,并且已經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國際注冊簿上獲得注冊。該協定對地理標記的保護超過了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的水平。
地理標志的保護是近年來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重要議題之一。世界貿易組織1993年12月8日締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為了對所有成員國都有吸引力的,協議以“地理標志”這一概念代替了“原產地名稱”和“產地標記”兩個概念,明確指出了地理標志與商標、專利、著作權都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協議第22條第1款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的一種標記,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TRIPs協議是目前保護地理標志的最新的最全面的國際公約,該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專門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要求各締約方采取相關措施保護地理標志;規定了對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標志的額外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的例外規定;地理標志的司法和行政保護。
二、世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概況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自然和人文資源,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因此,地理標志可以成為一項具有巨大經濟價值的市場工具,在經濟全球化、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進程中,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無論在國際范圍內還是在國內范圍內,都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對地理標志應當給予充分的立法保護,這已成為世界各國在對待地理標志保護問題上的一個共識。目前世界各國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保護地理標志,但保護方式有較大差異,綜觀世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大體存在著三種保護模式,即專門立法保護模式、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保護模式、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模式。
1.專門立法保護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法國是實施地理標志保護最早的國家和最典型的代表,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對地理標志進行全面的保護,立法較為完備,保護也最有效。為了強化對葡萄酒、奶酪等農產品的法律保護,法國在1919年5月6日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對地理標志進行專門保護的法律――《原產地名稱保護法》,在1990年和1996年又對該法進行了修改。此外,法國還頒布了有關葡萄酒和奶酪的特殊保護措施,這些規定與《巴黎公約》、《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志的馬德里協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國際注冊協定》等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公約一起構成法國地理標志保護的整體措施。得益于長期以來堅持采納專門立法給予地理標志以特殊保護,法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推進已成為其商標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大亮點。法律健全、對象明確、制度細化、監管有力,是法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重大特點。
除法國之外,阿爾及利亞、保加利亞、剛果、哥斯達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國、加蓬、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墨西哥、葡萄牙、斯洛伐克、多哥、突尼斯、南斯拉夫、愛沙尼亞等國也采用了此種地理標志保護方式。
2.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保護模式
這種保護模式是將地理標志當作一種特殊的商標,利用注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對其加以保護的一種方式,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一類證明商標獲準注冊,并取得保護,注冊人可以依據商標權對假冒等行為追究侵權責任。同時,這些國家對商標注冊人的主體資格作了限制,一般規定具有實施合法管理的政府機構或民間組織才有權申請注冊,并取得商標權。商標注冊人制定使用該地理標志的規章,授權符合使用條件的企業或個人使用。目前,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意大利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通過此種方式來保護地理標志。此種保護方式符合地理標志屬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中商業標志的一個類別的特點,可以比較好地處理地理標志保護與在先商標權的關系,而且可以利用現有的商標國際注冊體系,比較方便地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獲得保護,但保護水平與專門立法保護模式相比要低一些。
3.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模式
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地理標志是一種可以普遍接受的保護途徑,典型代表是德國。此種保護方式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市場上使用地理標志的行為進行調控,以達到規范市場秩序,預防和懲治假冒、濫用的行為,維護合法使用者的權益。
世界各國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模式,是與該國特定的歷史條件、社會環境和法律傳統相聯系的,每個國家應根據本國地理標志保護的需要選擇最適合本國的保護模式。
三、我國保護地理標志的反思與重構
我國在地理標志的立法保護方面,己經初步建立起了與世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相接軌的一整套法律制度體系,并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實踐做法。但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還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極為不利,因此,應考慮采用專門立法的模式對地理標志進行強有力的保護。
1.我國立法保護地理標志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地理標志立法體系主要由以下四大部分組成:
(1)國際公約部分:我國已加入的關于原產地名稱保護的4個國際公約和協定,即:《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制止使用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以及TRIPs協議。
(2)通過《商標法》對地理標志予以特殊保護。《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為我國地理標志的保護設定了不得注冊為一般商標但可注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法律制度。《商標法》第16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商標法》第16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另外,為了履行TRIPs協定關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標志特殊保護的要求,《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這兩類產品地理標志的特別保護做了規定。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第一次從國家法律的層次上明確規定將地理標志保護納入商標法的保護體系,并依法明確我國是通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制度來履行TRIPs協議有關地理標志的保護要求。
(3)專門法規對地理標志的保護。1999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并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一部門規章一度與《商標法》并存,形成了地理標志保護的并行保護模式。2001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原國家出人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新規定沿襲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的基本框架,原先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基本被沿承下來,因此工商和質檢兩個部門、兩種模式并行的狀態仍繼續存在。《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及其配套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建立。
(4)另外,我國還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外貿易法》、《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以及個案處理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
2.反思――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存在的問題
如前所述,目前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主要通過兩種途徑,一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進行的地理標志的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保護,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多年來一直承擔著原產地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工作。另外一個途徑是國家質檢總局進行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國家質檢總局是對原產地域產品實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申請進行審核、注冊、登記及管理工作。采用兩種模式、由兩個行政部門來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在實踐中造成許多問題。
(1)商標保護與地理標志或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矛盾
權利性質不一。商標權是典型的民事權利;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官方機構持有,政府機構不僅負責這些標志的注冊登記,而且還對其使用進行審查注冊,并對產品的生產、銷售以及專用標志的使用進行全面監控,因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帶有強烈的公權色彩。
權利歸屬不一。商標權屬于商標注冊人,是否準許他人使用商標,由商標注冊人決定;而地理標志是基于商品產地的自然條件和生產者的集體智慧而形成的,具有集體性和共有性,是歸產地生產者和經營者集體共有的一種權利,地理標志不允許由個人獨自注冊,若獨家注冊則勢必會剝奪該地域內其他生產經營者的使用權。
權利內容不一。商標權是一種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的權利,商標權人有權自己使用、轉讓或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地理標志是一種集體性的共有權利,它具有不可轉讓性,該項權利雖具有財產意義,但使用地理標志的任何生產經營者都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倘若允許地理標志轉讓使用,即會造成商品地域來源的混淆,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從而也就喪失了地理標志的本來功能與作用。
(2)兩個行政部門管理權限的爭執和沖突給地理標志的保護工作帶來消極影響
不同行政審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權利沖突,國家質檢總局注冊登記的原產地域產品標志大多是與既定注冊商標重疊的,如貴州茅臺酒、紹興黃酒等,形成同一產品同一標志但所有人卻不一致的局面。此外,已經注冊的證明商標是否必須再到質檢總局注冊登記方為有效,這些問題使企業和行業協會不知所措,陷入迷惘中。
兩個行政機關管轄的條塊分割,造成了保護標準不統一、不同權利互有沖突等本可以避免發生的矛盾問題,此外也浪費了不少國家的行政資源,使我國在地理標志保護上原本應該統一的體制,被不同的行政主管機關因各自的部門利益所分解,這一狀況已給某些地方地理標志的保護造成混亂,造成執法不統一,也不符合TRIPs的要求,不利于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與國際接軌。
3.重構――采用專門立法的模式保護地理標志
采用專門立法的模式保護地理標志的理論依據和實踐意義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地理標志的保護問題已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地理標志是近年來知識產權領域的重要議題之一,TRIPs協議明確指出地理標志與商標、專利、著作權一樣都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地理標志的保護模式,國際條約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各國根據本國的社會狀況、經濟發展程度、立法需要和法律傳統來自主決定。TRIPs協議第24條第9款規定:“對于在來源國不受保護、中止保護、廢止使用的地理標志,依本協議無保護義務。”這意味著在我國無法律對本國地理標志保護的情況下,WTO其他成員可以對我國的地理標志不實行保護,但我國必須無條件地對其他成員的地理標志履行保護義務。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失衡,無疑會給我國利益帶來損害。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當前我國保護地理標志的立法情況,遠遠不能適應入世后地理標志保護的迫切需要,因此我國可以考慮選擇專門立法來保護地理標志。
(2)我國是一個地理標志資源大國
地理標志不僅是地方標志,而且也是質量標志、信譽標志,因此地理標志負載的產品蘊涵著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無盡的財富價值。我國是一個文明古國,又是一個農業大國,符合地理標志的商品較多,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提高保護水平,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提高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最大限度地實現本土知識產權的潛在經濟價值,促進民族精品走向世界,成為我國的法制目標和經濟政策所在。
(3)有法國等歐洲國家的立法經驗可資借鑒
選擇地理標志保護模式,應從本國國情出發,以真正實現對地理標志的有效保護。目前,我國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實踐證明了有很大的弊端。我們可以參酌對地理標志進行了強有力保護的法國等歐洲國家的立法經驗,此外,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制定了地理標志保護立法,并建立了相關機構,這些制度和機構的有效運作及其后所取得的明顯效果,也為我們提供了難得的實證素材。基于此,我國可以對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予以借鑒,采用專門立法對地理標志進行強有力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張玉敏: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的制度選擇[J]. 知識產權,2005(1):14
[2]李曉秋:后TRIPs時代地理標志保護的合理邊界探微[J].青海社會科學,2006(4):121
[3]蘆琦:中法地理標志法律保護之比較[J].法治論叢,2004(2):27
[4]王蓮峰: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5):68
[5]《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2條
礦產資源被過度的開采利用,就會產生嚴重的環境問題,礦山的地質問題和環境問題主要分為四種:過度的占用非礦區,使得土地資源得到破壞;礦產地遭遇自然災害而引起的地質問題;過度的礦產開采造成了地下水位的流失;水土遭到嚴重的污染。其中最嚴重的地質和環境問題就是礦產地的地質災害,還有就是由于礦產地廢棄物的隨便排放而造成的水土污染問題。
礦山在開產礦資源時會大量的排放污染水,使得附近水源遭到破壞,并且這些污染水會隨著水循環流到地下,對附近的地下水的均衡系統造成嚴重影響,出現井口干涸、地下水明顯下降以及地表水嚴重流失等問題,人畜的飲水和農田的灌溉都將受到影響。同時礦產地排出的含泥礦等污染水,能夠阻塞池塘與水庫等公共設施,給國家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2.地質環境的保護與防范措施
2.1 土地的保護
礦產地的建設工程不應該沒有限制的擴大土地的使用范圍,要盡大的提高對占有土地的利用率,盡可能的減少對占有土地的破壞,維持礦產地的土質平衡性。礦產地的臨時推土場、產品堆場以及生產設備的擺放場都應該得到規范的管理,要充分的利用現有占有土地的使用平臺,最大效益的發揮出土地的利用率,盡可能的減少對其他土地的破壞與侵占。做到合理的、規范的、科學的利用土地資源,有序的擺放渣土,杜絕一切亂堆亂放的混亂現象,而且為了員工的人身安全,擺放礦石場的斜坡度不應該大于40度。整個礦石開采過程中,要盡量的利用好表層廢土,實現資源的二次利用率,當整個礦產資源要枯萎時,要及時的封閉好礦井口,并用那些原來的廢土填平好整個內采場,使得環境污染的源泉得到遏制。
2.2 植被的保護
礦產地的各種工程都不應該對林木砍伐區進行擴大,避免因為過度的破壞綠色植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問題,在礦產區進行作業的過程中,要懂得對那些比較大的喬木和灌木進行栽培和異地移植,而不是見木就伐,遇樹則砍,這樣只能給當地的生態平衡造成破壞,從而出現更大的災害問題。并且在適當的時候還要種植一些花草樹木,擴大礦產地的綠色用地,改變其脆弱的綠色問題。
2.3 水資源的保護
礦產地的水資源無疑是及其寶貴的,但是由于受到污染或者采礦的影響,使得礦產地的水資源嚴重不足,地下水位嚴重降低。所以在采礦的過程中,那些廢水不要直接讓其流入到附近河流中去,而是要將廢水先處理一遍然后再讓其流入,極大的降低了河流被污染的風險。
2.4 對礦山露采場的處理
(1)、清除露采場邊緣的巖石,并且對兩側進行加固,采用綠色植物等進行露采場進行綠化。
(2)、在露采場的山頂上修筑截水溝,盡量減少外來水進入到采場內。
(3)、盡可能的積蓄地皮表面的雨水,為植被的后期培養提供水源。
2.5 制度的保障
(1)對有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法律法規要進行系統性的完善,通過法律法規的手段去保護礦山的可持續性。
當前要加快推進有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進程,結合我國環境的實際情況,盡早的制定出一部科學的、合理的、嚴謹的律法,去監督和管理有關礦山土質環境的保護及治理問題,為阻止地質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同時也為治理環境提供了極大的法律保障。
(2)、當地有關管理部門必須實施高效、嚴格的礦產地地質環境的管理措施。實行苛刻的礦業準入條件,對礦產地的地質環境保護要加大執法力度,要想嚴格的將礦產地的地質環境搞好,就需要一個公平、公共以及客觀的評價制度,并且需要時刻的完善好評價制度,評價人員每一次對礦山進行考察時,必須秉持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去對礦產地的地質環境進行考核,考核人員要及時的將考核的結果送到相關管路部門去。對管理方式進行切實的轉變和改進:
一、依據礦產地的地質環境來劃分,實行對地質環境的分類管理。
二、改變傳統、陳舊的管理模式,將被動式管理轉變成主動式管理。
三、負責到底、監督到底、管理到底,對治理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要嚴肅對待,所以管理部門要實行全過程管理。
(3)、利用礦產地的經濟手段,大力的發展環保與循環經濟,逐步的改變經營模式,從根本上降低經濟開發對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引導當地企業部門走上一條綠色發展的道路,進一步的去完善經濟環境,擴展礦產地地區的融資渠道,吸收外來資金的投入,使得礦產地地區的循環經濟能夠實現有序化和產業化的運作機制。
2.6 技術措施
礦山企業都應該遵循“無廢礦山”、“綠色礦山”的相關環境標準,對礦山開采區內的廢渣等污染物要進行科學的處理和有序的規范,實現礦山開采區內的技術的科學化、廢物排放的無害化、作業的清潔化、復墾環境的優良化,對礦產區的廢棄礦物加以加工,使得其可以綜合利用。保護礦區周邊環境的平衡性。
2.6.1 無廢開采
礦產區內的無廢開采,一般指的是礦床在回收、開發及資源利用的過程,盡可能的減少無用之物的產出,同時對礦產區的所有資源加以整合,最大限度的提高礦產物的綜合利用價值,而不用對周邊的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影響生態環境的平衡性。無廢開采需要遵循的這些細節和原則:
(1)提高綜合利用的原則。
(2)因時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則。
(3)就地利用、就地處理的原則。
(4)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以及經濟效益統一性的原則。
(5)無用之物盡量減少產出和盡量利用的原則。
(6)依靠政策引導和依靠科學技術的原則。
2.6.2 礦區的復墾
從某種意義上說,地理標志也是一種與現代知識有別的“傳統資源”。一般而言,地理標志的構成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由具體的地理名稱與商品名稱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鴨”等;二是以具體的地理名稱直接作為地理標志,如香檳(champagne)既是法國的一個省名,又是產于該地的一種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標志。因此,地理標志具有地緣性、客觀性、永久性的特點。
地理標志是各國知識產權的共同保護對象,但由于歷史、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各國在立法模式上的選擇并不相同:
一是專門法保護。即是將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特殊工業產權看待,采用專門立法的方式給予保護。其代表性法律首推法國《原產地名稱法》。在專門法保護模式下,地理標志權被認為是一種“集體財產權利”,由國家頒布法令規定地理標志的檢測方式和程序;地理標志不認為有通用性,該標志以及任何使人產生與其聯想的其他說明都不得在任何類似商品上使用;地理標記權不能視為公產,并且不受時效限制。
二是商標法保護。即是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納入到商標法體系。美國及一些普通法系的國家采用這一方式。在商標法保護模式下,地理標志不能作為普通商標注冊,但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從而取得專用權保護;主管機關對地理標志即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主體有明確的資格限制,一般應是對商品特點品質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組織;證明商標權和集體商標權歸注冊人所有,其中,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而證明商標只能由注冊人授權符合使用條件的經營者使用該商標。
有些學者認為,在歷史較為悠久的國家,如歐洲國家及一些傳統產品較為出名的國家,存在著許多世界知名的商品,因而很早就傾向于通過對地理標志的嚴格保護來維護其固有的經濟利益。反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新興國家的經濟發展中沒有太多的傳統地理和人文因素,地理標志并未給其帶來較大的經濟利益,故這些國家并未特別強化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而僅僅出于防止消費者受欺詐的動因作出規定。鑒于世界各國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的不同態度,國際上很早就開始了協調行動。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率先將地理標志列入工業產權保護的范圍,并對防止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作了一些實質性規定。1891年《制裁產品虛假或欺騙性貨源標志馬德里協定》和1958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則分別對禁止利用假冒地理標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地理標志的國際注冊程序和要求作了具體的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定》框架中,地理標志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識產權協定》的談判過程中,發達國家的立場和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他們聯合向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但在地理標志保護的問題上卻出現了嚴重分歧,歐盟及瑞士與美國有著不同的主張。《知識產權協定》關于地理標志的保護措施,尤其是對葡萄酒、烈性酒的特別保護,滿足了歐盟及其他歐洲國家的基本訴求,但也顧及到美國等國家對某些地理標志長期使用的現狀,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規定了多項例外。上述規定實際上是發達國家兩大利益集團妥協的結果。
《知識產權協定》的形成,并沒有完全解決不同國家關于地理標志保護問題的矛盾。為此,協定啟動了有關談判和審議機制,為某些締約方之間就“單個地理標志”進行談判奠定了法律基礎。從具體實施的情況來看,“單個地理標志”問題,實際上是要解決在一些締約方一般已被作為通用名稱使用的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標志的保護問題,顯然這是歷史“遺留”問題,而不是未來保護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地理標志成為2001年11月第四屆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多哈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多哈回合的相關談判議題有三:一是建立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標志的多邊注冊制度,二是擴大關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標志特別保護的適用范圍,三是《知識產權協定》理事會對實施有關地理標志規定的評審。對前述兩個問題,美國與歐盟存有分歧:歐盟主張建立一種有法律效力的、類似于《里斯本協定》所規定的國際注冊制度,而美國不贊成建立多邊注冊制度,并提出即使建立這種制度也應只具有信息通報功能,即建立的是地理標志的數據庫,而不是注冊體系;關于酒類產品地理標志的特別保護措施,歐盟主張擴大其適用范圍,而美國則表示反對。由于美歐之間嚴重的分歧,直至世界貿易組織第五屆部長級會議(坎昆會議)召開之前,各締約方關于地理標志問題的談判依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這也成為2003年9月坎昆會議無果而終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長效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發展改革、電力監管、公安、工商、林業、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負責人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職責分工,統籌研究保障措施,加強信息通報和交流,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企業緊密合作的政企長效機制,依法有效打擊和防范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要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經費的投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護措施組成的內部安全防范網絡,普及和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范的新技術和新成果,提高整體防控水平。
三、嚴厲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各地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轄區內發生的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重點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偵辦力度,盡快破獲;對已經抓獲、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盡快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違章施工、違法亂建等損壞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行為要及時制止,依法實施處罰或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要進一步加強對廢舊金屬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頓物資回收、廢品收購站點,打擊收贓、銷贓行為,堵塞銷贓渠道。對非法收購電力專用器材和物資的要加大查處力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要調動各方積極性,實施群防群治,公布涉電違法犯罪的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獎勵制度,對破獲涉電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舉報有功、有立功表現的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四、加強電力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
濕地是地球上三大重要生態系統之一,被譽為“地球之腎”和“天然物種庫”,是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城市濕地作為一個特殊的生態系統,具有重要的生態環境和社會服務功能,在城市的環境調節、資源供應、災害防治,以及人居環境美化等方面都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隨著人口的劇增,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導致城市濕地面積急劇減少,并且呈現出嚴重破碎化和生態急劇退化的趨勢,嚴重地影響了城市的生態、人文和人居環境。從生態文化的視角科學認識濕地,合理開發和保護濕地資源體系,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 城市濕地的概念及其特點
由于濕地性質的復雜性、種類的多樣性和分布的廣泛性,科學界對此至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國際上使用比較廣泛的是《濕地公約》中關于濕地的定義:“濕地系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之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者,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水域。”這是一個以管理為目的的廣義的濕地定義。從定義可以看出,濕地是一類既不同于水體、又不同于陸地的特殊過渡類型生態系統,為水生、陸生生態系統界面相互延伸擴展的重疊的生態交錯帶,最突出的特征是由水因素主導的生態系統。
城市濕地是一個新的概念,誕生也就十來年,它是城市化進程中針對日益惡化的環境提出來的。對于城市濕地的內涵有多種理解,但其共同的觀點是:城市濕地是分布于城市(鎮),受城市影響,在生態學屬性、景觀格局和功能服務等方面已明顯不同于自然濕地的人工、半人工或城市建設中殘留的自然濕地。由于濕地類型多樣,城市濕地包括了城市區域之內的海岸與河口、河岸、淺水湖沼、水源保護區、自然和人工池塘,以及污水處理廠等具有水陸過渡性質的生態系統。
城市濕地是以自然景觀為主的城市公共開放空間,與鄉村或荒野的“自然濕地”相比,具有三個方面的特點:一是社會和生態服務功能為主。物質生產功能弱化,非物質生產功能相對增強。二是安全防護地位突出。由于城市人口聚集、經濟發達,城市濕地在環境調節和自然災害防控方面的意義更為突出。三是文化教育優勢體現。提供體閑娛樂和環境教育方面服務。因此,城市濕地是城市生態基礎設施或綠色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生態安全的保障和城市文明的象征。城市濕地保護與恢復不僅影響到城市的水安全和生態安全,而且可以充分彰顯城市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二 城市濕地體現的生態文化價值
城市濕地分布在城市及其周邊地區,與其他城市系統不同,具有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特殊功能,從生態文化方面總結,具有較高的環境保護、觀賞游憩和文化科學等價值。
1.生態保護價值
濕地和綠化系統共同構成城市之“肺”,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生態保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濕地在控制防洪和凈化水質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綿”,在降水季節分配和年度分配不均勻的情況下,通過天然和人工濕地的調節,避免洪澇災害發生,保證城市生產和生活水源的穩定供給。
對于整個城市來說,濕地的蒸發可調節區域小氣候,減少城市的“熱島”和“干島”效應。據觀測,濕地蒸發是水面蒸發的2~3倍。蒸發量越多,導致濕地區域氣溫越低。強烈蒸發還可導致近地層空氣濕度增加,從而降低周圍地區的氣溫。同時,通過濕地植物的吸收可以改善城市空氣質量,降低噪聲。利用濕地的水凈化功能建立與污水處理相配套的濕地系統,不僅能有效地凈化污水,同時還可利用污水中的水肥資源促進水生植物的增產,節約資源,使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或資源化,達到良好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應。
2.觀賞游憩價值
城市濕地作為一種生態系統和景觀類型,水體、坡岸和陸地相結合的水陸鑲嵌格局,使城市具有顯著的景觀特異性,體現出城市的景觀多樣性,表現出賞心悅目的自然風光,讓人感覺舒適怡然,滿足人們的親水心理。城市濕地一般來說是城市中自然環境受人干預最輕的區域,是城市居民和旅游者回歸自然的良好場所。無論是在濕地公園中散步、騎車、劃船和其他健身活動一般都能得到比城市其他空間更佳的健身效果。
城市濕地景觀中的水體以其活躍性和穿透力成為景觀組織中最富有生氣的要素,集中體現了城市深厚的文化積蘊和豐富的物質文明。在人類活動的作用下,它不僅是單純的物質景觀,更是城市中的文化景觀。通過對濕地特有文化資源的發掘和更新,能夠很好地保護城市的文化生態。以城市河流水系為景觀構架,建造和發展濕地斑塊為鑲嵌,能夠充分展現水系交融、綠色輝映的生態網絡。利用濕地建設的濱水景觀能給人以強烈視覺效應的濱水景象。通過節點的對位、景觀通道的引導,形成有韻律的空間序列,使濕地空間結構與城市整體空間結構相呼應。
首先,外觀設計的保護有利于公眾利益。工業品外觀設計應具備兩個主要的功能:一是要在美感上取悅于使用該工業品的購買者或使用者。二是外觀設計對商品的實用性產生有利影響。例如一把刀的特定造型可能不僅令人賞心悅目,也會使人覺得用起來比較舒適方便。另外,一些眾所周知的外觀設計經常被作為獨創的標志。比如,“可口可樂”瓶子獨特的造型就是一種外觀設計,長期使用過后,這種設計在人們心中便具有商標的功能,如果一旦為其他制造商濫用會使公眾感覺大受其騙。因此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其次,外觀設計的保護還有利于工業生產的發展。外觀設計有美感,但它與純粹的美術作品顯然不同。外觀設計的作用在于通過其外觀價值對購買者視覺的吸引并刺激其購買欲望。在購買者心中,外觀往往是決定因素,對于同一種產品來說,在品質差不多情況下,外部設計比較吸引人的在競爭中就會處于優勢。外觀設計依附于產品,本質上是為了商業目的。它們的魅力對公司大量生產帶有外觀設計的產品營利情況有很大影響,同時其商業重要性也使它們成為競爭對手的垂涎之物,這些公司可能希望從其原主手中購買外觀設計的使用權。此外,外觀設計的保護還可帶來一些無形利益,例如富有新穎性、獨創性和商品味的外觀設計往往可提高公司的聲譽。所有這些都有利于公司的經營和發展。
再次,外觀設計的保護對發展中國家具有非常特殊的重要性。一方面,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有著豐富的傳統藝術和民族文化,這些都將成為外觀設計的直接素材,直接刺激外觀設計的創作,對外觀設計的保護本身也就是鼓勵創作,這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傳統資源的有效應用,也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目前,工業發達國家都有健全的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并且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化趨勢日益增強。《巴黎公約》從1958年開始,就在第五條之五中把外觀設計列為保護對象,并保護成員國國民的工業品外觀設計享受國民待遇。因而,如果發展中國家沒有建立完善的保護外觀設計的制度,將不利于本國對外開放和國際貿易的發展。
(三)各國立法體例比較觀察。由于保護外觀設計的重要性,各國一般在其知識產權法中都予以保護。但由于立法思想的差異和某些歷史原因,各國在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的體例上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將外觀設計納入專利法保護范圍。美國1790年著作權法大致仍遵循AnneAct的立法原則,但很快認識到像紡織設計等工業設計性質上并不適合著作權法的保護。1902年立法規定制成品新的具有創造性和裝飾性的設計屬專利權保護。在1910年著作權規章中進一步解釋,即使具有藝術性及裝飾性但以實用為目的的工業產品,不能申請著作權登記。至此,美國法即確定了工業設計屬于專利權的范圍。
另一種是以英國、法國為代表,將外觀設計予以單行法和版權法的雙重保護。在英國,工業品外觀設計有一套極復雜的法律保護。總的來說,它受版權法的保護,但同時又有《外觀設計注冊法》和《外觀設計版權法》。凡享有版權的外觀設計,若付諸工業應用之后,其版權保護自然喪失,轉而受“特別工業版權”的保護,保護期為15年。按照《外觀設計注冊法》注冊的外觀設計受外觀設計與特別工業版權的雙重保護,保護期也是15年。法國版權法中雖然沒有直接提到保護外觀設計,但在目前,外觀設計實際是可以作為藝術品的一部分受到版權保護。不過,外觀設計享受版權保護要履行一定手續。法國另專有一部《外觀設計法》,它于1909年頒布,1979年修訂。根據這部法律,外觀設計還可以在工業產權局或地方商業法院申請注冊,取得為期25年的工業產權保護。在法國,某個外觀設計取得外觀設計法保護后,在25年保護期屆滿時,如果版權保護期未滿,則還可以繼續受版權保護。在英國,前一種保護期屆滿,有關設計即不再受任何保護。
(四)我國的模式選擇。目前,我國做法同美國大致相同,將外觀設計保護納入專利法之中,但這是有歷史原因的。80年代初,我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極為缺乏,同時又迫切需要同其他國家進行經濟、貿易交流,加入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條約是必然趨勢。《巴黎公約》規定保護外觀設計是成員國的義務。當時我國還沒有著作權法,不可能在著作權法中加以保護。另外,受“立法宜粗不宜細”思想的影響和立法力量的限制,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制定一部單行法專門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為了盡早加入《巴黎公約》,于是就在專利法中規定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1984年《專利法》頒布后,我國就于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約》。這種作法在當時是有積極意義的,但目前不適合國際趨勢和現實情況,可以考慮將外觀設計的保護從專利法中分離出來,打破專利法一統保護的現狀。
從國際趨勢看,在許多國家立法體例上,外觀設計的保護并不是出自專利法,因為它們并不是完全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定義并且有自身的特點,將其當作專利去保護,難免有一種強行捏合的感覺。美國雖然規定用專利去保護外觀設計,但現在美國版權局也允許含有某些類似藝術性的雕塑、雕刻或者圖像等特點的實用物品(如果這些特點能夠成為獨立的藝術品)取得版權。因此,它越來越脫離專利法律傳統,有不少國家頒布了專門的外觀設計法。比如,法國在1806年就通過了《工業品外觀設計法》;1968年英國頒布了《外觀設計版權法》;1986年德國頒布了《工業品外觀設計版權法》,1987年新加坡幾乎完全仿效英國做法。同年,美國也將《外觀設計版權法》提交到國會。因此,單獨保護已經成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例,我國采用這種體例可以減少法律交流上的不必要的障礙。
0 引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生態園林城市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多個城市都在積極開展城市園林綠化植物的配置工作。但是由于園林植物的生長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容易造成枯萎或者死亡,導致其價值不能體現。如何做好園林植物的養護管理成為工作人員需要解決的問題。下面就此進行討論分析。
1城市園林生態環境
1.1城市園林綠地的生態環境效應
城市園林綠地是指用以栽植綠色植物和布置配套設施,且賦以一定功能與用途的地表和空間。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開放性的加大,使城市生態系統出現失衡,直接影響著城市綠地生態系統的穩定性。目前國內外的學者對于城市綠地的研究集中在城市綠地的降溫、降低噪聲、增濕、固碳釋氧、抗污染效應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研究表明,城市綠地的生態環境效應在空間尺度上存在顯著性差異,總結得出影響城區綠地生態效應的因素主要是太陽輻照量、綠地面積和綠地形狀。
1.2城市園林植物病蟲害特點
城市中的人為作用嚴重影響著園林生態環境,使園林植物的生長環境具有多變性和特殊性,造成病蟲害的多變性以及分布和組成的特殊性。城市園林植物與果樹、農作物相互間的組合形成豐富的植物種群,多樣化的種類亦會導致病蟲害種類繁多且結構復雜。研究表明,
園林植病蟲害發生需要3個條件,首先要具有一定的蟲源或者病源;其次要有病蟲害發生、流行和生長繁衍的環境條件;此外,還需具備寄主植物的易受害生育期。現階段城市建設過程中,由于園林植物的生態種群脆弱,且品種過于單一,導致病蟲害發生非常頻繁且爆發時間長。
2 城市園林綠化植物的養護管理
綠化養護要充分體現和促成可持續發展的園林設計理念,這是提升養護水平和打造地方園林的必然要求。從當今的市場環境來分析,要保證植物的生長達到預期的景觀設計效果,綠化養護要貫穿園林綠化施工的全過程,不僅要滿足其生態功能和創造優美的視覺環境,還要符合人們的行為習慣,提高經濟和生態效益。
2.1垂直分布的養護
城市園林植物造景中,垂直方向上植物競爭的主要是陽光,其次是溫度和水分等環境因子。喬木和灌木作為城市林緣線和植物立體層次構建的主體,與花卉、地被草坪的合理搭配,可以創造良好的景觀效果和動態的立體層次感。在養護中要做好喬灌木的水肥管理、樹形管理和病蟲害防治,如大樹在冠幅內地面開挖地穴和施肥均較多,肥料主要以復合肥為主,觀花觀果灌木增加施用磷、鉀肥,觀葉灌木增施氮肥。花卉植物要認真把控好澆水、施肥、中耕除草、修剪、補植、更換花苗、病蟲害防治等細節,如球根花卉不能使用未經腐熟的有機肥,否則會爛根,施肥時不要污染花和葉。地被植物養護要做到防止水土流失、增強土壤肥力、防止平禿、修剪平整等,如綠葉期與觀花期的交替及花色的協調。在草坪的使用過程中,在掌握各草坪草生物學特性和生態適應性的基礎上對草坪進行適宜的水肥管理和合理的修剪養護,尤其是對雜草生長的控制,通常使用抑制雜草和防治雜草相結合的辦法。隨著農業技術的發展,在養護的實踐過程中,草坪保水劑、濕潤劑和生長調節劑的運用技術逐漸成熟,大大地提高了草坪草的景觀效果。
2.2古樹名木類植物的保護
古樹名木可以成為城市園林景觀的綠色瑰寶,映襯著城市的發展和變遷,其管理主要以古樹復壯和養護為主。地上部分的外傷,用硫酸銅溶液消毒后涂天然桐油等保護劑;大風折斷的枝條,根據樹形和樹勢修剪冠徑。在地上部分修剪的同時,要松土促進根部的有氧呼吸。對于結果的古樹和風景區的古樹應做支撐保護和設避雷針處理。地下部分的復壯,不僅要促進老根系生長,還要嫁接新根。研究表明,通過疏松土壤達到古樹名木復壯的措施有:深耕松土、開挖土壤通氣孔、土中埋樹枝或者聚苯乙烯發泡材料、更換污染土壤等。如國光多功能棒肥可以均勻合理添加殺蟲殺菌劑和生根劑,提供全面均衡的養分,使名木古樹、老樹和弱樹復壯樹勢,且不影響植物的生長和觀賞效果。
3城市園林綠化植物的保護措施
園林植物保護的發展,歷經“有蟲治蟲,無蟲防蟲”的單一防治、現代綜合防治、生態調控技術防治等階段,保護的技術措施在不斷的革新和改進。從國內外許多的事例來看,植物保護越來越重要,可以從園林設計、植物的養護管理、控制病原物或者害蟲的種群數量和危害程度等著手展開工作,解決病蟲害抗藥性、殘留問題,強調利用園林植物特性推廣可持續發展的生態調控。
3.1合理的植物配置
植物配置是創造城市園林景觀藝術的基礎,設計者要充分結合不同植物的特點,從植物配置的多樣化人手,采取喬-灌-地被的復合立體模式,提高城市綠地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對病蟲害的抗性。在樹種的選擇上應以植被分布規律為理論基礎,適地適樹,以鄉土抗性強的樹種為重點;設置合理的栽培密度和配置形式,抓住植物季相變化中的色彩變化;注意利用植物間相生相克等生物學特性,避免配置病蟲轉主寄生植物引起病蟲害的發生,體現植物多樣性原則。
3.2加強植物檢疫
在城市化進程迅速的情形下,引進苗木和其他植物材料,應該通過法律法規加強植物檢疫,嚴禁將危險性病蟲傳入或傳出,對已傳入的要及時封鎖就地消滅,防止造成交叉感染,危害其他苗木。充分利用城市綠地間地理分離或者寄主植物的不連續性而形成的地理上的生殖隔離,嚴防危險性病蟲害進人。
3.3人工保護及外科手術
城市園林植物的人工保護,是根據病蟲害發生特點和規律,所采取的直接殺死害蟲或消除病菌、破壞病蟲棲息場所,并及時對損害的樹體進行治療修復,以挽救其壽命的人為防控措施。采取的手段主要有:病斑的刮治并用殺菌劑涂抹、用毛刷刷枝干或給樹干刷白防越冬的害蟲,人工捕挖害蟲,橋接、吊枝和頂枝、皮傷的治療和修復,樹洞的填補和修復并做好傷口消毒和防腐劑加涂。
3.4 物理和化學防治
物理防治是機械阻隔、熱處理、趨性誘殺、高頻電波、激光及電離輻射治蟲,紅外線滅病等方法防治植物病蟲害。化學防治是用化學農藥防治,作用迅速、效果顯著且適用范圍廣,但是會殺害害蟲的天敵和其它有益昆蟲,并且使害蟲產生抗藥性。在綠化植物保護和養護實踐中,采用物理和化學防治相結合的辦法,結合各種病蟲害的生長周期、趨向性和習性,利用物理和化學方法捕殺誘殺。實施過程中,選用低毒或無毒環保的化學藥物并經常變化用藥品種和混用配方,改進施藥技術,改噴霧為涂抹、根施和注射,提高各種化學農藥的利用率,降低各種化學農藥的殘留,減少對天敵的殺傷和對環境的污染,使農藥殘留量控制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
4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的環境在不斷地變化當中,植物技術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們要實現生態園林城市的目標,就要強調生態治理,根據園林植物的生態規律,根據實際情況使用有針對性的防治方法,使城市園林生態系統能夠得到平衡,最大化地發揮園林觀賞植物的生態景觀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