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5 15:20:5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簡述稅法的基本原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引言
時至今日,我國的稅法機制及法制越發完善。對于政府而言,完善納稅籌劃,可以更好地發揮自身市場經濟調控職能,進而引導企業向預期的目標發展。而對于企業而言,完善納稅籌劃,制定合理薪酬機制,節約納稅成本的同時,可以激發職工工作積極性。同時,作為個人有義務和責任遵守國家稅法,積極配合納稅籌劃工作,進而為和諧社會主義建設做貢獻。因此,從多方面角度來講,這是一項多贏的工程,對政府、企業及個人都有益,有關方面的研究倍受社會各界關注。
二、納稅籌劃特征及原則
在國民經濟的法制情形下,合法性是納稅籌劃的首要前提,納稅人不管如何籌劃都應在納稅政策的引導下正確選擇交稅方案。其次由于現行的國家納稅政策并不是特別完善,可能會隨時作出適時調整,這就導致納稅籌劃有一定的時效性,一旦國家政策發生變化,納稅人需要重新制定納稅方案。另外,納稅籌劃是人為干預的一種預見行為,人為因素影響很大,如果籌劃人專業性不夠強,或者方案決策者出現一點點偏頗,都可能導致籌劃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失敗給納稅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納稅籌劃還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基于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遵守一些基本原則。首先是經濟原則,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是想減少納稅負擔,最大化的實現企業的經濟利潤,因此,在稅收籌劃時應以企業的經濟利潤為前提。還有就是稅收籌劃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來進行的一項活動,每個國家每個地區現行的法律法規不會完全相同,也不會一成不變,這就需要籌劃人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根據變化做出適時調整。
三、A企業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實施策略
納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備的社會職責,是社會主義建設的保障基礎。作者基于上述分析,結合A企業現狀,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幾種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實施策略,以供參考和借鑒。
(一)重視動員培訓
從宏觀上來說依法誠信納稅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因素,稅收是保證國家各項工作正常運行的重要來源。所以在國家建設中,每個人都有納稅的義務,而且依法誠信納稅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設,有利于形成公民自覺納稅的良好社會作風。從微觀上來說,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個人工資收入的證明,它可以起到很多的輔助作用,比如在個別城市,購買住房需要提供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證明才有資格買房或者辦理銀行貸款時有些銀行也會要求提供納稅證明才會予以批復貸款。為此,企業可以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將這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種種好處以及相關法律條文一一講解給全體員工,讓員工能夠清楚認識到自己對納稅事業應做的貢獻和納稅給自己帶來的便利,從而自覺繳納。企業也可以對那些自覺繳納的員工予以通報表揚,鼓勵其他人向這些模范員工看齊。另外,個人所得稅交的越高工資肯定也越高,肯定是企業做的特別優秀的員工,所以企業也應對這些員工予以足夠且高度的重視,引導其更好的為企業發展做貢獻。
(二)完善薪酬制度
在我國稅法上來說,個人所得稅并不是每個人都要繳納,需要達到一定的收入標準才有義務繳納。而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來說,工資和薪金即基本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員工的福利和五險一金是不需要繳納的。企業可以根據這種稅收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制定自己的薪酬體系。具體實行過程中,企業可以將工資和獎金有效配合,比如控制年終獎的發放次數,利用稅收零界點調整發放金額或者將每月工資和年終獎結合起來發放等,都可以有效減少納稅金額,實現個人收益最大化。另外,根據稅收政策,企業可以將一些員工的薪酬收入轉化為福利方面收入,不僅可以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讓員工在精神方面得到慰藉,也能M足員工中的生活需求,還能成為企業在招聘人才中的競爭優勢。同等的工資待遇,應聘者肯定更傾向于福利好的企業。而一個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后,簡單的高薪已經不能滿足企業員工的內心需要,而福利的出現則很好的彌補了這一缺憾,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制定可行方案
在納稅籌劃中合理的方案設計不僅能為公司節省很多開支還能為公司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工資是整個薪酬體系的根本,在工資的納稅籌劃上,籌劃人員可以按照每個月或者季度的方式均衡發工資,有效避免員工在工資高的月份繳納較高的稅費,也可以將一些工資收入轉化成其他形式發放給員工比如福利形式。而且現在企業招聘人才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是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甚至是合作關系。工資籌劃人員可以根據稅法選擇一種合適的勞動關系來降低稅費。另外,大多數企業除了工資還會設立獎金薪酬,獎金是一個人對公司創造價值的體現,也是公司對員工的激勵。所以更多的讓員工拿到獎金則成為企業非常重視的一個問題。而對于獎金籌劃來說,應區分高收入和低收入。對于低收入的人員來說企業可以估計年終獎的額度,盡量在納稅零界點將獎金糅合在每月的工資中進行發放。對于高收入的人員來說在籌劃時可以將獎金分為兩部分,即一部分用在每個月或者每個季度的工資發放上面,一部分用于年底的年終獎金,這樣可以有效降低納稅者的稅率。
四、結語
總而言之,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十分重要和必要。由于個人能力有限,加之各企業薪酬管理實踐存在差異,本文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之處。因此,作者希望業界更多學者關注企業職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理性分析其特點及可能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更多有效解決建議,推進我國經濟建設。同時,各企業也需關注此項研究事業,可在本文論點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在實踐中積累經驗。
參考文獻
[1]李愛敏.職工薪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探析[J].財會學習,2016,24:186.
一、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
(一)世界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概況
1954年法國首先開征增值稅。在將近50年的時間里,各國增值稅的課稅范圍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從縱向的角度來看,它從一開始僅限于貨物的生產、批發環節發展到現在涉及于貨物生產、流通以及服務等各個經濟領域;從橫向的角度來看,各國的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各不相同,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將課稅范圍局限在整個制造業產品上,這與傳統的商品稅沒有太大的差別,增值稅的優勢根本無法體現;第二層次是對整個制造業和批發業征收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復征稅現象以及比較嚴重的增值稅稅款在零售環節損失的問題,這是一種過渡型的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第三層次則是對商品的生產、流通以及服務的各行各業!普遍征收增值稅,有助于稅負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稅抵扣鏈條人為中斷而降低征管的效率。以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以及一部分發展中國家選擇第三層次的課稅范圍。中國的課稅范圍選擇則介于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之間,對商品的生產和流通的所有環節征收增值稅,但僅對服務行業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業征收增值稅,而對其他服務行業則征收營業稅。
(二)影響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客觀條件
從上述對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概述中,我們不難發現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發展以及各國有差異的課稅范圍選擇是由于受到諸多經濟、社會等客觀條件的影響,其中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體制形態、稅收法制環境等條件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也是任何國家都無法避免的。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生產和流通的市場化程度高低以及一國的稅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與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大小基本呈正比。當然,由于其他客觀條件的影響,前述相關關系有時也可能會發生一定的偏差。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符合我國開征增值稅時的現實國情狀況,當時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體制尚處于轉型的起步階段,第三產業發展尚不繁榮,很多服務性的第三產業是小作坊式的經營模式,根本沒有建立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僅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本無法建立完善的稅收征管內部制約機制,稅收征管水平較低。影響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客觀條件同時也對我國未來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們在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前述客觀條件的制約因素。
二、重新選擇我國現行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必要性
(一)我國現行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存在的弊端
政治經濟學中關于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理論告訴我們,生產力必須與生產關系相適應,滯后的生產關系必然會對不斷前進的生產力發展產生負面作用。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地變革生產關系使之適應生產力的發展。近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體制狀況以及稅收法制化程度都較增值稅開征之初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從而導致我國現行的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已經出現了抑制我國生產力發展的情況,不利于入世后我國經濟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課稅范圍過窄導致稅負不公。
對國內市場經濟主體的課稅范圍僅限于貨物銷售和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業,將第一產業的農業和第三產業的大部分行業全部排除在增值稅征稅的范圍之外。這些行業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雖然不用征收增值稅,但是其為生產、服務需要外購貨物或服務,根據稅負轉嫁理論這些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成為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實際稅負承擔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其進項稅額無處抵扣,使他們的稅負較之納入課稅范圍的實際稅負沉重得多。結果導致那些原先立法初衷想減輕稅負的行業反而承擔了過重的稅負,扭曲了市場中原本均衡的成本與利益的關系。而部分納稅、部分不納稅的狀況也使一些納稅企業稅負加重,比如農業產品的再加工企業,法律規定其外購的農業原材料只能抵扣13%的進項稅!,而其對外銷售成品卻要支付17%的增值稅,中間4%的稅收差價無疑增加了這類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有交通運輸和建筑安裝等與貨物銷售、提供應稅勞務緊密聯系的行業,由于不屬于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其外購原材料、應稅勞務需要承擔17%的增值稅稅負,而對外銷售其產品或提供勞務卻無法獲得抵扣,或者抵扣不足(交通運輸行業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在客觀上加重了這些行業的稅負;由增值稅課稅范圍狹窄造成的稅負不公的現象,嚴重干擾了我國入世后市場經濟的健全和完善,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精神相悖,扭曲企業的經營決策,影響民間投資的引導方向,阻礙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增值稅、營業稅并行造成稅收管轄權矛盾。
在我國的間接稅體系中增值稅與營業稅處于并行的地位,除了行業間造成稅負不公以外,還造成兩類稅種之間在稅收管轄權的交叉和矛盾。我國增值稅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概念和稅收管轄權歸屬。但是在稅收實踐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界限區分卻存在著相當的困難,比如酒店在提供飲食服務的同時其小賣部又提供外賣,運輸業的貨物價值和貨物運費統一開票,建筑業提供勞務和銷售建筑材料往往合二為一,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究竟應當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其直接結果造成增值稅征收混亂,稅基搖擺不定,對納稅人來說對是否要繳增值稅感覺模棱兩可,有的甚至伺機避稅,偷逃國家稅款。對征稅機關來說,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課稅范圍難以界定時,會造成國稅和地稅之間利益的沖突。增值稅是中央、地方共享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而營業稅則是純粹的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國稅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會發生稅收管轄權上的沖突與矛盾,出現雙方爭奪稅源的狀況,也可能會出現雙方誰都不愿管的狀況,這對我國稅收的整體利益來說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應當擴展至全部的服務行業,才能徹底解決上述問題與矛盾。
3、降低了征稅與納稅的效率。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不僅能夠有效地計算應納稅款,更對增值稅的征收起到內在約束的稽核作用,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效率。因為交易雙方同時也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和接受方,出于彼此間的利益驅使,都要求專用發票上的記載真實、準確。但這一稽核作用只有在將所有的交易都納入到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中后才能實現,而我國的增值稅征收將大部分的勞務銷售排除在課稅范圍之外,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人為地出現了許多缺口,破壞了增值稅的自動稽核體制,出現稅款抵扣過多或過少的現象,使稅務機關不得不增加稅收征管的成本,結果自然降低了增值稅征管應有的效率。此外,在現代經濟發展中,經濟主體的經營范圍跨度大,從事稅法規定的兼營和混合經營的情況越來越多,我國增值稅納稅人必須依法分立賬冊、分別記賬,分別申報納稅,大大增加了納稅人為交納增值稅的額外支出,降低了納稅人的納稅效率。
(二)重新選擇增值稅范圍的重要意義
筆者建議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不僅僅是因為它存在著上文中所列的一系列弊端,還因為重新選擇有利于實現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效率與公平,稅收制度是市場經濟調節經濟運行的杠桿之一,市場經濟要求它為經濟主體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對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活動不當干預,保持稅收中性。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現行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已經造成市場主體在參與市場競爭中面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對其投資的方向產生非效率的干擾,違背了增值稅所追求的中性價值目標,偏離了效率與公平原則。當這種不適當的干擾達到某種程度,影響經濟正常發展的時候,我們就必須對其進行調整,重新選擇增值稅的課稅范圍。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能夠基本實現普遍征收的公平效果,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降低增值稅對經濟運行的不適當干擾,使增值稅回歸中性稅收的根本特征,符合經濟效率的基本原則。
三、對我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重新選擇的具體建議
筆者認為,我國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把握好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尺度問題;二是重新選擇的課稅范圍實施的步驟問題;三是確定需要免稅范圍問題,四是在重新選擇課稅范圍過程中涉及某些具體行業的細節問題。
(一)把握好增值稅課稅范圍重新調整的尺度
雖然理想的增值稅要求將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延伸至貨物生產經營和勞務提供的各行各業,以確保增值稅徹底消除重復征稅,有效運行增值稅內在的自動抵扣機制,但是,由于稅收、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各國都不可能將增值稅擴展至所有的行業。我國的增值稅課稅范圍大小的確定除了受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外,還要受到我國增值稅征管能力、整個稅收體系結構的影響。我國的增值稅征管能力受經濟發展水平制約比較低效,盲目大范圍地擴大課稅范圍會造成因征稅能力跟不上而導致稅收效率依舊低下的尷尬局面,甚至對我國的增值稅的發展還會產生不利的反向作用。目前,我國尚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發展階段,經濟發展需要以國家財政為強大后盾,盲目擴大增值稅課稅范圍會造成營業稅稅基急劇縮水,導致占我國稅收主導地位的流轉稅體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從而阻礙我國經濟的未來發展。在認清我國增值稅課稅范圍改革的現狀之后,我們也不應磨滅這樣一個事實,國外實行增值稅的大多數國家的課稅范圍遠遠大于我國,他們的課稅范圍與我國相比向前拓展至餐飲、娛樂業等,向后則推及農業生產。應該說全面和廣泛是增值稅課稅范圍發展的國際趨勢。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的增值稅范圍的重新選擇應當遵循這樣的準則: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順利運行;有利于解決我國增值稅現存的矛盾而不增加新的矛盾;有利于增值稅內在抵扣鏈條的完整,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使我國的增值稅稅制設置與國際接軌。
增值稅的優勢之一就是準中性特質,每一種產品或勞務無論經過多少中間環節都不會影響稅收負擔,為了保證這一優勢的發揮,我們應當將與生產、流通環節有關的行業都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否則會造成這些行業由于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外加與增值稅產生交集而支付的大額增值稅大大加重相關行業的稅負。在確定具體可以擴展課稅范圍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先對我國的第三產業作簡單的介紹,這將有助于我們對增值稅課稅范圍重新選擇作進一步的闡述。我國的第三產業包括的范圍很廣,一般可以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流通部門,包括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倉儲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等;第二層次是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包括金融、保險業、地質勘查業、房地產業、公用事業、社會服務業,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和水利管理業、交通運輸輔助業和綜合技術服務業等;第三層次是為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居民生活質量服務的部門,包括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科學研究業、衛生業、體育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等;第四層次是為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的部門,包括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等等。筆者認為,我國的第一產業!即農業生產行業“、第二產業中的建筑安裝行業、第三產業中第一層次的全部!以及第二層次中的部分勞務行業應當盡快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其中第三產業第二層次中的部分行業具體包括房地產銷售行業、咨詢服務業和綜合技術服務業。上述這些行業與我國現行增值稅法中屬于課稅范圍的各個生產經營行業所涉及的生產、流通等中間環節密切相關,將它們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是公平稅負、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為在增值稅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形成完整的抵扣和制約機制的需要。第三產業中的第三層次基本屬于直接面向消費的行業,它們與我國現行增值稅征收范圍中的各行各業在稅收方面的前后關聯不是非常密切,重復征稅的矛盾也不是非常嚴重,因此在近期內尚無歸入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必要。至于第三產業第二層次中的金融業和保險業和第四層次的公共服務行業,在近期內我國不宜考慮將其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其中的原因筆者將在探討有關細節問題部分作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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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實施步驟
正如前文所述,我國的增值稅改革必須循序漸進,分步實施。我們在實施重新選擇的增值稅課稅范圍時也必須保持足夠的耐性,在短時期內大范圍地調整很可能會導致營業稅急劇減少,影響分稅制下的地方財政利益,同時增加原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稅負。因此,我們必須分階段、分行業逐步擴圍。
第一步,應當結合增值稅轉型改革,將現存重復征稅及其他矛盾最突出的交通運輸行業和建筑安裝行業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交通運輸行業和建筑安裝行業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屬于純勞務行業性質,大多同時具有貨物銷售和勞務的雙重性質,與貨物銷售的關系最為密切,是生產、流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之后有助于消除增值稅內在制約機制的脫節造成的稅負不公及對稅收征管帶來的困難和阻礙。
第二步,在增值稅轉型過渡期滿及第一步驟穩步實施后,將郵電通訊行業、倉儲行業、房地產銷售行業、公用事業、居民服務業、咨詢服務業和綜合技術服務業等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這些行業與我國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和流通有比較密切的關系,不應排除在增值稅課稅范圍之外。
第三步,在增值稅整體改革效果比較穩定的前提下,考慮將農業生產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農業生產為我國的社會生產提供最原始的生產資料,是一切生產、勞務的前提,將其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也是解決我國農民負擔的最根本出路,具體理由和方案將在擴圍的細節問題中展開。
第四步,是一個比較遠期的目標,就是將幾乎所有的經營性勞務全部都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中,這是成熟的、規范化的增值稅形成的標志,是發達國家經濟水平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們等待這一天的到來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
(三)我國增值稅免稅范圍的重新選擇
在討論重新選擇我國增值稅免稅范圍問題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澄清一個概念性的問題:增值稅的免稅和零稅率之間的差別。二者從表面結果看有一定的相似性,納稅主體都無須繳納增值稅款,但是實質上二者是有本質差別的,前者是增值稅征稅范疇的概念,只是免除納稅人在某一環節增值額的納稅義務,并不免除其外購品所含的增值稅;后者是增值稅稅率結構中的概念,零稅率會產生某一環節之前所納的所有增值稅的退稅結果,雖然同為很多國家用作減緩增值稅累退性的工具,但效果卻常常各不相同。
我國現行增值稅法中規定的免稅交易或勞務行為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交易或勞務的計稅依據的數量達不到法定的征稅標準而給予的免稅;另一類則是因為交易或勞務項目本身因為某些原因可以依法免除納稅義務。前者出于公平競爭的考慮,而后者則多為社會福利因素的考慮。我國增值稅課稅范圍中屬于免稅范圍的交易和勞務項目占非免稅項目的比例與其他國家相比是比較高的,這需要引起我們的注意。筆者認為,設置增值稅免稅項目必須持謹慎的態度,免稅既不應作為解決增值稅累退性問題的途徑,也不應作為鼓勵行業發展的主要手段。它應當集中在極少數出于社會福利因素考慮需要照顧的項目和僅限于鼓勵科研、教學目的的項目之上。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減少增值稅的累退性及從社會福利的角度出發,將免稅作為照顧低收入群體和照顧醫療、教育、社會文化服務行業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增值稅轉嫁具有不確定性,以及影響市場價格的因素很多,免稅的結果往往無法拉開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消費支出中負擔增值稅數額的差距,反而造成免稅行業無法抵扣外購產品所含增值稅而增加稅負。在增值稅免稅問題上,筆者認為必須考慮征稅效率。在實踐中對缺乏可操作性征管的行業強行征稅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影響增值稅的整體發展,因此在歐盟標準化增值稅制度統一規定中,我們發現了金融服務業、賭博、不動產租賃等顯然不屬于需要照顧或鼓勵發展的行業。這對于我國將來增值稅擴圍之后免稅范圍的選擇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四)有關某些行業是否納入增值稅范疇的細節問題在增值稅擴展課稅范圍的改革中,筆者認為有三個行業在我國是否應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存在很大的爭議,其中的一些細節問題很值得探討。
第一,農業生產行業的征稅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將農業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之內,這既是增值稅稅制設置的需要,也是解決我國農業稅收問題的最佳方案。
首先,農業為工業生產提供基礎的生產資料,農產品的增值額較大,本身應當歸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我國現行增值稅將其排除在外的做法人為地切斷了增值稅基礎部分的鏈條,表面上免稅似乎減輕了農民負擔,但實際上農民為購買農業生產資料負擔的增值稅款卻因免稅而無法獲得抵扣,無形中增加了農民的稅負。其次,農業是一切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基礎,而其作為一個特種產業在市場經濟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我國,農業問題突出,其中農民負擔重是影響我國農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近年來“費改稅”的舉措很多,但是始終無法大幅度地減輕農民負擔。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農業和工業采取的是一套稅制的做法,我國對農業和工業分兩套稅制的傳統做法顯然不妥。筆者認為,將農業生產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將是減輕農民負擔的根本出路。參照其他國家征收農業生產行業增值稅的做法,我國應當先將農業生產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一定生產規模的農場、林場、草場和養殖場等;另一類是傳統的小規模土地承包耕種。對于前一類農業生產者采取一般納稅人稅收征管辦法,正納增值稅,促進這些部門加速資本投入和技術更新,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對于后一類農業生產者,可以允許他們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同前一類生產者一樣依法納稅,也可以選擇成為非一般納稅人,對于非一般納稅人的農民,不需要進行增值稅的納稅登記,也無需在銷售其農產品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些農民為農業生產購買的生產資料所含的增值稅款一律通過銷售農產品時向購買者收取一個加價比例得到補償!。對于農業生產力水平未達到一定標準的農業生產者,甚至可采取零稅率的政策,免除其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并且對于其外購的投入物所含稅款予以抵扣,真正起到促進我國農業生產發展的作用。
第二,金融服務行業的征稅問題。
按照國際慣例,絕大多數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即使是歐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各成員國對于核心金融服務“均采取免稅的策略。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對金融服務的定義有困難,提供金融服務常常延伸出大量的補充,如眾多的法律、財務方面的咨詢服務、債務托收和證券保存等,而在一次金融服務中往往融合了很多難以分離的補充,無法單獨對這些補充征稅,如果強行要將其從核心金融服務中剝離出來就會出現類似混合銷售、兼營業務存在的缺陷。二是對金融服務征稅存在稅收征管方面的困難,主要體現在計算應納稅時對投入和產出確定的困難,因為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所附帶的成本極為靈活,不易確定其服務的數量和成本。三是出于國家經濟利益保護的考慮,對金融服務課稅很可能導致本國資本流向國外資本市場。這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中,對國家的經濟絕對是一大考驗。正如很多經濟學者所云:”將金融服務排除在增值稅的范圍之外盡管會有很多令人不滿意的地方,而且有重復征稅的問題,但目前看來尚不失為一種最佳的辦法。“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增值稅的實行又比較晚,我國的金融部門發展水平還比較低,面對入世后金融服務市場開放的挑戰,顯得十分脆弱,吸取其他國家的教訓,我國還是應當將金融服務排除在增值稅征稅的范圍之外比較妥當。
第三,公共服務部門的征稅問題。
有人認為國家沒有必要對公共服務部門征稅,因為那樣做只是將政府這個口袋里的錢掏出來放到另一個口袋中去的無效勞動,而且國家利用公共權力從事的活動是公益性的,是不參與市場競爭的。但是,筆者認為,為了保持增值稅的完整性,完全有必要對公共服務部門征收增值稅,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需求品也是與生產和流通有密切的關聯,輕率地作出免稅的決定是不利于增值稅發展的。事實上,現在有相當多的政府行為生產和提供的公共消費品和勞務使企業或個人受益,并且這些公共消費品和勞務同市場上的商品和勞務一樣定價出售,與市場主體產生競爭。在這種情況下,歐盟的規定比較合理,即當公共部門的免稅對私人部門競爭產生重大扭曲時,公共部門應當繳納增值稅。這也同樣適用于法定免稅的非營利機構的收費行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對公共服務部門征稅有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防止行政壟斷的產生。我國的增值稅法乃至整個稅法體系正在進行著一場意義深遠的改革,稅制設置還很不穩定,對公共服務部門征稅不是增值稅本身就能搞定的,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結合我國目前的國情,筆者認為,對公共部門征收增值稅雖然很有必要,但還無法在我國展開,我們還需要繼續觀望其他國家運行的經驗、教訓和我國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再作定奪。
四、結語
筆者認為,對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法的課稅范圍進行改革是必然的,但是這個必然應當建立在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等現實國情基礎之上,而不是盲目追求與發達國家次優稅制的親密接觸。同時這個改革還必須謹慎、循序漸進,必須與增值稅法改革的其他方面如增值稅轉型、稅率的調整、納稅主體范圍調整以及稅收征管改革等互相配合、相互扶持,有利于我國現階段及未來經濟的發展。至于前述一些敏感領域中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重新選擇問題,還需要我們進行進一步深入的研究,尋求適合中國發展的最佳途徑。
①包括農業、金融、教育等領域。
②外購農產品的抵扣率原先為10%,但2002年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2002年第56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③第三產業的第一層次中商業和物資供銷行業屬于我國現行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在擴圍問題中不再作解說。
④對于非一般納稅人農業生產者的增值稅處理系借鑒歐盟第6號令中《加價補償法》的規定設計。
⑤“核心金融服務”是指純粹地對貨幣、股票、股份、債券和其他證券交易、放款或貼現及活期存款、存款、儲蓄賬戶業務等,不包括對財務咨詢、安全存款箱、債務托收即證券保存等鋪“金融服務,對于輔金融服務,歐盟規定必須按標準稅率征稅。—參見《稅收制度國際比較研究》,陳志嵋著,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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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具有經營規模較小、管理組織不規范、經濟活動相對簡單、管理主體和產權主體統一、管理效率較低等特點。中小企業的這些管理特點導致其會計基礎薄弱、會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會計信息使用者較少、會計信息質量不高、會計核算不規范等會計問題。中小企業的這些環境特點對提高《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執行效果來說是不利的。
盧新國(2009)通過調查研究后認為我國《小企業會計制度》執行面較低,執行效果不理想。在891個有效樣本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僅有451戶,占總體的50.62%。在已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中,還存在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交叉執行、部分執行的情況。有的企業認為行業會計制度能結合行業特點,處理經濟業務更合理,仍繼續執行行業會計制度;有的企業將多種制度進行“拼盤”,科目設置部分按行業會計制度,部分按《企業會計制度》,會計處理則遵循《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簡化原則;有的企業為避免納稅調整,直接依據稅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稅法沒有規定時再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核算。
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局限性
其一,《小企業會計制度》適用范圍上的局限性。《小企業會計制度》適用于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其中“不對外籌集資金”,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不包括向金融機構借款;根據我國2003年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經營規模較小”是指符合下列標準之一:工業企業:員工人數300人以下,或銷售額低于3000萬元,或資產總額低于4000萬元;建筑業:員工人數600人以下,或銷售額低于3000萬元,或資產總額低于4000萬元;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職工數100人以下,或銷售額低于1000萬元,批發業職工人數100人以下,或銷售額低于3000萬元;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低于3000萬元,郵政業職工人數400人以下,或銷售額低于3000萬元;住宿和餐飲業:職工人數400人以下,或銷售額低于3000萬元;其他服務業:職工人數100~200人以下,或銷售額低于1000萬元。從《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來看,符合小企業標準只是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必要條件,而非必須執行,企業可以選擇執行,有能力的企業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很多中小企業為避免以后成長為大企業而必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度轉換成本,拒絕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而是依舊遵循原來的行業會計制度,或直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另一方面,當初制定《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經濟環境現已發生重大變化,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需要調整。
其二,《中小企業會計制度》思想和原則上的局限性。《小企業會計制度》是在2000年版《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通過簡化和刪除形成的。隨著《企業會計準則》的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逐漸被棄置。《小企業會計制度》在思想和原則上與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及未來會計改革趨勢有較大差異。(1)在表述思路方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原則為基礎,以確認、計量和披露為主線;而《小企業會計制度》以規則為基礎,以會計科目使用和報表項目填列為線索。(2)在會計確認方面,《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要素進行了定義,給出會計要素的確認標準;而《小企業會計制度》沒有定義會計要素,沒有給出確認標準。(3)在會計計量方面,《企業會計準則》放棄了歷史成本原則,引入了公允價值;而《小企業會計制度》基本上仍以賬面價值和成本計量為主。(4)在收益決定方面,《企業會計準則》引入資產/負債觀,用“綜合收益=期末凈資產-期初凈資產+對投資人利潤分配-接受的追加投資”來計算收益;而《小企業會計制度》則以收入/費用為基礎,用“收入-費用=利潤”來計算收益。(5)在財務報告方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2009年放棄了損益表,引入了綜合收益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也在2009年將利潤表改造為綜合收益表,盡管名稱仍稱為利潤表,但實質上卻是綜合收益表的內容;而《小企業會計制度》則仍按傳統的利潤表編制。
其三,《小企業會計制度》內容上的局限性。具體表現在:(1)中小企業可能存在的部分業務的會計處理沒有納入《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沒有涉及企業合并、租賃、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商譽、股份支付、或有事項、建造合同、政府補助、研發支出、養老金、辭退福利、外幣折算、合并財務報表,而這些業務很多中小企業可能會涉及到。(2)《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部分會計處理方法值得商榷。如,《小企業會計制度》不要求計提長期資產減值準備,若有確鑿證據表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減值的,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重新確定折舊率或攤銷額,增加本期和以后各期的費用。但對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的減值問題則未明確處理方法。又如,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一般以實際成本計量,而不用公允價值計量,這與企業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金融工具的特征是不相符的。(3)《企業會計準則》淡化了月份,強調年度,放棄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兩個難懂的項目。凡當年度受益的費用,不論支付發生在哪個月,都直接費用化,不需要跨月攤配,只有跨年度的費用,才需要跨期分配。而《小企業會計制度》仍然保留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要求按月份攤配費用。
三、制定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必要性
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中國中小企業數量已超過1億戶,占企業總數的90%以上,中小企業貢獻了中國60%的GDP、50%的稅收和75%以上的城鎮就業。另據國家統計局分布的數據,我國2010年度貨物進出口總額29728億美元,比2009年增長34.7%。其中,出口15779億美元,增長31.3%;進口13948億美元,增長38.7%。在進出口貿易中,中小企業貢獻著近70%的市場份額。在經濟全球化快速發展的今天,中國企業正越來越快地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在2010年度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簡稱APEC)中小企業峰會上,專家們呼吁說,“走出去”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中小企業走出去比大型企業更具靈活性和競爭精神,應積極鼓勵和推動中小企業走出去。我國中小企業在國際化經營過程中,面臨諸多挑戰,比較突出的是應對反傾銷訴訟問題。金融危機背景下,全球貿易保護主義盛行,使中國近來遭受反傾銷訴訟迅速增加。反傾銷能否成功應訴的關鍵是會計問題,應訴企業如果能夠提供按與國際慣例趨同的會計準則準備的會計數據,成功應訴的幾率則可以大幅度提高。
中小企業國際化經營需要良好的制度支持,需要按照國際慣例行事,其中,會計標準和報告語言的國際趨同至關重要。因此,基于國際趨同背景,制定我國的中小企業會計準則,規范中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對促進中小企業的國際化經營具有重大的現實價值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9年7月了《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MEs)。該準則是一套獨立的準則,遵循與整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相同的概念框架,其會計原則是根據整套IFRS簡化而成。這項準則不僅能夠促進中小企業會計信息在全球范圍內的可比性,全面提升中小企業在國際舞臺上的自信心,而且為那些將來可能會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籌集資金而必須采納全套IFRS的成長中的中小企業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同時也為各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制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提供了全球趨同的基礎。
四、制定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構想
其一,基于國際趨同,制定我國的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思路可由全套企業會計準則精簡形成,也可采取對IFRS-SMEs本土化的制定思路。IFRS-SMEs的適用范圍、規范目標、制定思路、基本內容等對我國制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將IFRS-SMEs本土化的制定思路應是一種更優選擇。在本土化過程中,應考慮稅收法規要求,以便更好地服務于中小企業納稅申報需要,同時兼顧中小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如,中小企業會計準則可取消會計方法的可選擇性;依據稅法口徑確認和計量收入、費用等;費用按性質分類法歸集,等。
其二,界定中小企業標準,明確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IASB在其相關條文中沒有明確指出如何界定中小企業,而是由各個不同國家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自行界定。從IASB定義IFRS-SMEs的適用范圍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并不是資產或者收入低于某一標準的主體,而是指無需向公眾承擔信息披露責任的會計主體,即沒有公開發行權益性或債務性證券來融資的企業。根據IASB界定的IFRS-SMEs的適用范圍,我國可將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定義為同時符合下列特征的企業:沒有公開披露會計信息責任的非上市公司;經營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具體標準可另行制定。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兩套獨立的準則體系,企業不能“混合搭配”兩套準則體系的要求,不能在兩套準則之間選擇有利于自己的地方執行。另外,按照IFRS-SMEs規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一般不適用于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其三,明確中小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定位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目標。中小企業具有經營規模較小、管理組織不規范、經濟活動簡單、經營方式靈活、融資能力較差、利用資本市場有限、管理效率較低等特點。這些特點會影響到中小企業財務報告的目標和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目標。中小企業的會計信息使用者較少,企業對外提供財務報告多為納稅申報或銀行融資需要,這與大型企業和上市公司的“決策有用論”和“受托責任觀”的財務報告目標有所不同。因此,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中小企業會計準則必須簡明實用、易于操作,符合中小企業會計主體的特點,在不違背會計基本原則的條件下,盡量與稅法規定相協調。
其四,梳理中小企業業務和國際化經營趨勢,明確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結構和內容。IFRS-SMEs主要通過五種方式簡化中小企業的會計要求:刪減通常與中小企業不相關的主題;取消整套IFRS允許的某些會計處理方法;簡化確認和計量要求;刪減與中小企業不相關的披露事項;壓縮和簡化準則中的語言和解釋。我國在將IFRS-SMEs本土化的過程中,應全面系統地梳理和分析我國中小企業的經濟活動、業務類別、經營特點、管理要求和國際化趨勢等,設置制定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則,明確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內容與結構。對于IFRS-SMEs沒有,我國中小企業不會涉及,未來發展也不需要的主題,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準則也不應涉及,如每股收益、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為減少會計職業判斷,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應將會計方法的可選擇性降到最低程度,如取消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后續模式,不允許資本化研發支出及借款費用等;根據中小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特點和要求,可適當簡化確認和計量原則,如持有待售資產不必單列,取消每年度復核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殘值、使用壽命和折舊或攤銷方法的要求等;由于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涉及的會計職業判斷和可選擇性較少,因此,附注披露可以簡化。
其五,制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IFRS-SMEs以原則為基礎(Principal-based)制定,注重反映經濟交易的實質,多數情況下只對交易和事項給出了原則性規定,實施過程中很多地方涉及會計職業判斷,對會計人員知識結構和業務水平要求較高,考慮到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會計人員職業素質普遍不高的現實情況,為提高實務中會計準則應用的一致性,在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需要提供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應對一些核心概念、重點難點和關鍵性問題給出解釋,詳細描述其具體操作方法,在涉及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時,應列示會計科目及主要賬務處理,必要時給出相應的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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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發展歷程簡述
經濟法部分概念來源于古代財稅法,但內核上與其有明顯區別。經濟法產生于資本主義社會發展逐步進入壟斷時期,壟斷性企業出現后開始操縱市場,使市場平衡遭到破壞,與此同時,社會公平問題陸續出現,如:資源分配不均、城鄉地區收入懸殊、社會財富和權力主要集中在少數資本家手中等等,社會矛盾不斷加劇,國家急需運用有效手段對這一系列問題進行調節,由此,經濟法應運而生,它充分體現了國家的經濟職能。中國經濟法誕生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三十余年間經濟法不斷發展擴充理論核心,出現了眾多說法不一的理論學派,但也在業界達成了不少共識。業界內學者普遍認為我國經濟發初步產生于建國初至改革開放這一時期,在這一階段中,我國經濟法吸收借鑒了許多其他國家的經驗出臺了很多經濟法規,其中,以前蘇聯法制建設的影響最為顯著,比如早期的計劃經濟體制。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家積極推進經濟法建設,我國經濟法正式出現,不僅適應了我國經濟體制轉型的需要,還順應了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進程。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經濟法進入飛速發展階段,彌補了其他法律在經濟領域的不足之處,并為21世紀初我國經濟法進入全面發展階段做好了鋪墊和基礎。
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
經濟法能為正確的國家干預提供法律支持,能主動對社會經濟進行積極有效地干預。現階段,我國學界對經濟法的原則有多種觀點,綜合多家觀點,我認為經濟法原則應由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原則、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國家適當干預原則構成。其中,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最為重要和基礎。從中國經濟法立法情況來看,很多經濟法立法都是為了追求社會整體利益,包括維護市場平衡,保證經濟領域的競爭公平性、削減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出于這一立法目標,經濟法立法內容不僅注意到了市場主體間的競爭公平性,還注意到了不同規模企業對市場秩序的不同影響力。小企業規避風險能力與大企業相比較弱、所獲得的優質資源與大企業相比較少、人力資源和組織形式較為薄弱、在發展過程中所承受的壓力較多且獲取信息與資本的渠道較為單一、有限,因而經濟法注重維護小企業與大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嚴格抵制大型企業對小型企業的“圍追堵截”現象,規制大企業對資源的壟斷及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進行商品傾銷的行為,減少小企業被合并現象,鼓勵小企業充分運用政策優勢,蓬勃發展。過去在生產到消費環節中,市場機制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導致消費者長期以來處于弱勢地位,侵權事情屢見不鮮,消費者權利保證沒有落到實處,隨著法治基礎的不斷完善,人們的維權意識有所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重視。為了較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國經濟法確定了生產經營者的相關義務和產品責任,填補在這一環節中的法律漏洞,規范生產經營者行為的同時使得消費者維權有路可循,有法可依。在宏觀調控方面,確保國家財政及金融體系的良性運行也是經濟法注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的重要體現。種種做法有利于促進企業優化自身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帶動全社會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三、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特殊性
(一)多樣的調整手段
經濟法用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調整手段是多樣的。獨特之處在于它同時使用私法、公法兩種調整手段,經濟法注重緩和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不僅僅致力于對私權利的維護,同時致力于對公權力的制衡,削減公權力被濫用的現象,使得公、私權利能夠被合理協調使用,從而促進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社會整體利益得到維護。
(二)獨特的維護路徑
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路徑具有獨特之處。經濟法理性假設:必須將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無條件放在保護個人利益之前,因為,社會整體利益是不是社會成員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個人利益的有機統一,只有在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下憲法及法律才能充分發揮作用、職能保障人自身的權利。由此可見,其主張的維護路徑同公法、私法有明顯區別。公法、私法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方式上有很大差異。公法作為政府組織出臺的法律體現了它是政治國家層面的的法,它要求適用的人運用刻意的方式自發為公共利益服務,而私法屬于市民層面的法律,它允許社會成員努力實現自身利益,只通過對個人行動的巧妙限制促使其行動對社會利益有益。
四、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方法策略
(一)強化經濟立法以及運行宗旨
經濟法早期是為了有效彌補市場經濟的漏洞、克服市場失靈、緩解情況而出現的。市場調節自身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市場調節的這些缺陷導致起極容易造成社會經濟波動和優質資源浪費,特別是在大型項目的建設規劃上表現地尤其明顯,單純的市場機制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這需要我們對經濟法的立法尤其重視,積極去適應當今時代千變萬化的市場情況,盯緊市場動向,隨時立法,跟緊時事隨時修訂,保證其在運行過程中的有效性。同時,明確強調立法宗旨,使得經濟法在運行過程中能完全圍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這一宗旨展開,保證其根本目的的實現。
(二)強化經濟法對社會整體的調節
經濟法對社會整體的調節主要運用了宏觀調控的方法。需要政府根據經濟運行方向合力運用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發揮職能,合理分配社會財富及資本,積極優化落后企業,合理扶持小企業,吸納外來優秀投資,鼓勵消費,鼓勵市場擴張。保持宏觀調控的正確方向,保障市場秩序。促進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三)完善責任制度
當部分民眾或團體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時,應依照法規對其進行嚴厲懲處和判決,這一手段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具有積極作用。經濟法促進了相應責任制度的建立,督促國家使用民事、刑事責任等對民眾加以約束,并建立能強制制止民眾或團體危害社會整體利益事件的機制,不僅如此,還促進責任形態的行成,確保其他部門法律能有效實施。
五、結語
如今,我國經濟增長幅度較快,伴隨著經濟體制深化改革的不斷進行中,社會不穩定因素逐漸增多,各類矛盾逐漸凸顯。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社會經濟所面臨的挑戰會只增不減,需要國家把控時事,積極規避風險,出臺相應對策,盡最大可能發揮經濟法及其他法律部門的作用和功能,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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