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6 17:20:1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1.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和文化品位的提高,旅游需求層次不斷提升,大眾觀光旅游已不能較好地滿足人們的需求,富有歷史文化、藝術審美、科學考察價值的佛教文化旅游更能迎合人們的審美情趣,受到了越來越多旅游者的青睞。佛教文化旅游立足于佛教建筑、佛教音樂、佛教飲食、佛教傳說等佛教文化資源,其豐富的文化底蘊、獨特的魅力和神秘性,引起了世人的廣泛關注。桂林佛教歷經兩千多年的發展歷程,于桂林秀麗山水間留下了大量令人嘆為觀止的佛寺、佛塔、石窟、壁畫等藝術珍品,蘊含著巨大的旅游文化價值,是發展旅游的寶貴資源。如何把桂林佛教文化資源更好地融入到旅游開發中,豐富桂林文化旅游類型,彰顯其深厚文化內涵,提升其旅游品位,從而促進桂林文化旅游的可持續發展,是其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2.桂林佛教文化遺產資源的數量及規模
桂林佛教文化資源豐富、種類繁多,這些為數眾多的佛教文化資源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結合桂林佛教文化資源的特點,從其存在形態上來劃分,可分為物質形態、非物質形態和其他佛教文化資源三大主類,囊括建筑類、洞窟類、摩崖造像、碑刻壁書、繪畫雕塑、遺址遺物類、神話傳說文學作品、佛教經籍、節會、飲食、人事記錄等十一個亞類,共計有126項,為廣西擁有佛教文化資源之首。其中物質形態佛教文化資源擁有6個亞類,87項資源單體,為資源總量的69%,占了桂林佛教文化資源的一半以上;非物質形態佛教文化資源涉及3個亞類,25項資源單體;而其他佛教文化資源共2個亞類,14項資源單體。可見桂林佛教歷經千年的文化積淀,留下數量眾多、種類齊全的佛教文化資源,且與桂林秀美的山水、特色的民俗,相補相襯,蘊含著巨大的旅游開發潛力。
3.桂林佛教文化遺產資源的價值
3.1 歷史文化價值
佛教文化資源作為佛教文化的載體,不僅是桂林佛教文化傳播和發展過程的寫照,也從側面反映出地方歷史文化發展進程。佛教自西漢末年傳入桂林,經過數千年的發展,與中國傳統儒、道文化相融合,并受到當地民族本土文化的影響,形成具有桂林地方民族特色的佛教文化,成為桂林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佛教文化資源也是我們解讀桂林歷史的重要憑證。唐代是桂林佛教的興盛期,這時期桂林興建了大量的佛寺,較著名的有全州湘山寺,號稱“楚南第一名剎”,以及被稱為南方五大禪林之一的延齡寺等,盡管這些寺院在歷史動蕩中沒能保存下來,但經后人重修恢復,依然可見當時建筑風格和寺院的興盛之態。這些寺院、佛塔和摩崖石刻都反映著當時的政治背景、社會思想和藝術發展狀況,它們承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淀,將歷史如史書般生動的展現于世人面前,具有很高的歷史文化價值。
3.2藝術觀賞價值
自古以來,宗教與藝術就密不可分,“宗教需要利用藝術來使人們更好地感受到宗教的真理,或是用圖像說明宗教真理以便于想像”,那些歷史悠久的佛教寺廟就是一座各種藝術齊聚的殿堂。桂林山奇水美,為僧人提供了清幽雅致的靜修之所,同時獨特的巖溶地貌和巖石構造也為佛教藝術的創作提供了有利的環境。如今,在桂林西山、疊彩山、象鼻山、普陀山、騮馬山、等處仍遍布著各個歷史時期的摩崖造像,甚為壯觀。據統計,桂林至今遺留的摩崖造像僅唐宋時期開鑿的佛龕就有160多處、佛像600余尊,燈龕30多處。這些佛教造像數量眾多,造型優美,栩栩如生,與北方的石窟造像比較起來更加小巧玲瓏,造像最高不過1.65米,小的則僅有數厘米,獨具特色,是藝術精品,是我國古代重要的佛教藝術寶庫。
3.3 科學研究價值
桂林珍貴的佛教文化資源體現了各民族的文化特征和地方特色,是歷代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顯示著桂林各個歷史時期經濟、文化、藝術的發展水平。所以,這些佛教文化資源不僅具有歷史觀賞價值,還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如伏波山千佛巖的摩崖造像,是唐代摩崖造像的薈萃點,共有45龕200余尊佛像,多是唐宣宗年間佛法復興后的作品,這些造像“面目清癯,體態溫和,服飾簡樸,刻工精細。這些造像與盛唐時期相比較宗教色彩明顯遜退,體現了當時宗教藝術與世俗藝術的結合,反映出唐武宗滅佛后桂林佛教的恢復發展情況,是研究佛教世俗化和民族化歷史進程的重要歷史依據。
4.桂林佛教文化遺產資源旅游開發對策建議
4.1 深挖遺產文化內涵,打造佛教文化旅游核心競爭力
進入21世紀,文化競爭日漸成為國際間的核心競爭,而文化競爭中的核心競爭力,則是具有價值、壟斷、可持續競爭優勢等特性的文化競爭力。因此,桂林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相關研究機構以及當地社區居民(僧侶),應積極投入到佛教文化遺產內涵的挖掘工作中來,首先,政府部門應組織、成立佛教文化遺產項目普查領導小組,制定項目組織實施方案,選派專門人員展開其對佛教文化遺產的調查與普查工作,對搜集到的最終信息進行確認、等級、存檔;其次,邀請相關研究部門、知名專家對搜集到的佛教文化遺產進行全面整理與科學分類,并針對特殊遺產的保護工作予以說明;第三,集合政界、商界、學界相關人士,共同討論適宜進行旅游開發佛教文化遺產的類別、生存狀態與途徑,并篩選出旅游開發適宜性評價高的佛教文化遺產。即通過“政府普查、專家整理、多方篩選”的工作流程,全力打造桂林佛教文化遺產旅游的核心競爭力。
4.2 完善旅游基礎設施,提高佛教文化旅游服務與管理水平
根據實地調研,桂林的佛教文化資源在分布上雖然以城區為中心,但各個佛教文化遺產往往單個散落,沒有聚合力也沒有其他資源依托。很多都地處城市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因此很少有人專程光顧,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旅游基礎設施,提高游客的可進入性。此外,桂林還應重視佛教文化遺產旅游從業人員的知識水平與專業素養,尤其是導游人員素質的高低是影響旅游經濟收益與旅游教化作用的重要環節??傊?,桂林佛教文化遺產地應積極完善旅游的各項基礎設施,提高佛教文化遺產旅游的服務與管理水平,從軟、硬兩方面同時著手,才能增強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適宜性。
4.3 加大對外宣傳力度,擴大佛教文化遺產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桂林佛教文化遺產歷史悠久、內涵豐富、價值突出,是該市高品位的文化旅游資源,但是,由于目前宣傳的不到位,使得相當一部分優質佛教文化遺產仍處在一種“躲在深閨人未知”的狀態。因此,桂林有必要加大對外宣傳力度,擴大佛教文化遺產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并形成多元、穩定的市場結構。首先,相關政府部門應在充分認識、了解、掌握當地資源優勢、文化優勢、地緣優勢與區位優勢的基礎上,積極推進佛教文化遺產的旅游宣傳與營銷工作,建立由市政府部門統一領導,各地旅游行政與管理部門牽頭,廣大旅游企業全面參與,著名佛教廟宇積極配合的旅游宣傳促銷模式;其次,利用電視、報紙、雜志、廣告、旅游網站、微博、微信等途徑多層面、多角度、全方位對桂林的佛教文化遺產進行大力宣傳與包裝促銷,不僅使潛在客源能輕而易舉地獲得當地佛教文化遺產的信息,還要使遺產地能通過及時、有效地營銷活動,掌握市場需求動態,并開發設計出滿足不同需求群體的佛教文化遺產旅游產品;第三,還可以通過錄制反映桂林佛教文化名山大川的紀錄片、專題片的方式,利用影視效益,提高旅游者對桂林佛教文化遺產的關注度。
中圖分類號:F592.3.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59(2009)05-0139-04
引言
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
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現、表達、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間。例如,具有較高歷史和藝術價值的傳統戲劇、音樂、文學、藝術、工藝技藝及無形的文化載體,還有具有民族特色的衣食住行、生活風俗、信仰風俗、節日風俗、人生禮儀風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著一個民族的繁榮與創新,蘊含著民族的精神特質與文化沉淀。然而隨著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文化一體化的加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和獨特性正漸漸受到現代商業文化的沖擊。與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強調對觀念層次的保護,強調活態的保護,展現文化生態環境,不只是用語言文字或者現代科技手段記錄、保存,而是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旅游開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互動來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旅游開發是對民族智慧的結晶進行包裝、展示和宣傳。這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同時它的介入又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趨于舞臺化,商業化,難以呈現自己的原生態精華。如何認識并統籌處理好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實現保護與開發協調發展,對政府、文化教育機構、傳承人、旅游企業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概況
貴州是一個多民族群體、多文化共生態的省份,天然民族資源和地理環境的有機結合顯示出該地區原生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厚重。在2006年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有31項40處入選“國家級”,排名在浙江、福建之后位列全國第三腳。
1、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
貴州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按類型分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一、民間口頭文學。二、民間歌舞和民族音樂。三、民族民間工藝。四、民族節日。具體如表1所示:
2、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
以上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正是以豐富的文化底蘊與獨特的民族風情展現了自己“博”而“精”的特點。博是民族文化滲透的范圍廣,各個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精是民族風情各不相同,各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形態與技藝精華。例如同是侗族的歌曲,侗族大歌和侗族琵琶歌在伴奏樂器,演唱手法上就有諸多不同。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貴州民族文化的瑰寶,在豐富傳統文化的多樣性和弘揚民族精神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社會現代化和城鎮化建設的浪潮中,人口的遷徙,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擔負著民間手工技藝的傳承人日益減少,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一方面,政府想通過旅游開發走文化產業化之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向市場,將之形成文化品牌效應。另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市場化的過程中與現代文化的融合必然會造成原始文化形態的失真。因此處理好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對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與發展有著重要意義,這種雙贏模式的構建將會大力推動全民打開文化的寶庫,守望瀕危的文明。
二、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辯證關系
1、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對立性
隨著旅游產業的發展,旅游開發對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區有著諸多消極的影響。
第一,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壞。旅游開發中商業化的驅使歪曲了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為了迎合游客的審美偏好,許多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背離了文化本身的涵義,趨向于商品性與演藝性。例如,傳統活動、節日慶典和民間工藝通過“包裝”變得舞臺化和日?;?,喪失了本身的圣潔感和文化價值。另外,通過對旅客獵奇心理的揣摩,一些民族風俗被改造,夸張,導向奇特、原始、神秘、甚至野蠻、低俗,導致許多優秀文化遺產變味、衰落和失真。旅游開發中商業價值的追逐同樣也破壞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完整性與系統性,很多民間藝術都是只選擇其中有商業價值的部分斷章取義的進行開發與傳承。
第二,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有性與豐富性遭到沖擊。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比較好的地方大多是交通不便,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政府為了拉動當地經濟增長,促進旅游業對經濟的推動作用,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隨意開發。由于旅游開發不當,很多地方出現民族活動,非物質文化商品雷同,節目安排粗制濫造。例如,苗族蠟染技藝,苗族銀飾技藝在很多少數民族景區甚至是非少數民族景區都能見到,并且沒有自己的特色跟主題。此外,旅游活動的開展打破了當地相對封閉的傳統文明,當地民族比較容易接受游客帶來的“現代文明”,原有的民族文化及民族審美情趣都在不知不覺的發生變異?,F代文明擠壓了傳統文化與藝術的存在空間,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豐富性受到嚴重沖擊。
2、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統一性
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旅游開發為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營造了肥沃的土壤。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瀕臨絕跡很大程度是因為他們受到現代文明的沖擊,脫離了現實中的經濟性與實用性。而旅游開發所重新挖掘、復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現了少數民族的傳統文明,迎合了游客對少數民族文化的好奇與渴求心理,借助旅游業使不斷衰落的傳統得到復興和光大,使日漸失去市場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被重新賦予市場價值與社會文化價值,進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和繁衍營造了肥沃的土壤。
第二,旅游開發為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市場支撐。旅游開發產生的市場導向使政府,旅游企業自覺的打造自主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以文化品牌注意力來喚起經濟增長點。進而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形成集民族工藝品經營,民族歌舞表演,民俗民風展示及民間技藝宣傳為一體的多層次綜合性的文化產業鏈。這對提高當地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知名度,加強社會各界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和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的增長有著重要意義。
第三,旅游開發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辟了新的保護途徑。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只有與旅游開發相結合才可能起到長足有效的保護作用。當前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大都采用攝影錄音,整理記錄等靜態的方式,也有注重對傳承人的培養。但這些都不足以展現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并且缺乏保護的原動力。而引入旅游開發,讓人們從旅途中提高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參與、感悟及體驗,既能擴大文化傳播度,又能提高民眾的保護意識。如,結合搶救式保護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探索之旅”;結合數字化博物館開展“穿梭時光尋找瀕危的文明”;結合傳承培訓機構和學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修學之旅”;結合民間活態保護,在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民間技藝、民俗民風的“武林大賽”。
一、主題宣傳活動的目的和內容:
本次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目的:通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干部職工和人民群眾了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增強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增強文化市場經營業主守法經營意識,增強文體系統干部職工依法行政意識,全方位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本次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內容:《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法律法規,《文物保護法》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等體育事業法律法規,《圖書館條例》等圖書事業法律法規,《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市場管理法律法規。
二、主題宣傳活動的時間和形式:
文體系統與法同行主題宣傳活動由相關職能單位負責,按照不同時間的紀念日做好相關法律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1、5月24日至28日“圖書宣傳周”:《圖書館條例》及共享工程相關知識。責任單位:縣圖書館。
2、6月12日“文化遺產日”:《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宣傳,《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及相關知識宣傳。責任單位:縣博物館、縣民保中心。
3、8月8日“全民健身活動日”:《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計劃綱要》等相關法律法規。責任單位:縣業余體校(全民健身中心)。
4、12月4日“法制宣傳日”:《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文化、新聞出版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責任單位:文化市場稽查隊。
三、活動要求:
國內的非遺保護實踐在相當短暫的時期內已經取得了長足進步。本文通過比照非遺保護的國際建議和國際公約中的相關理念、思想和原則,以及文化多樣性保護公約,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要求,針對我國非遺保護的實踐特征與現實問題,從維持文化多樣性與就地保護、完善保護制度與保存方式、尊重社區文化權利與可持續使用等方面,探討以社區為基礎實現更加廣泛的非遺保護路徑的可能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是由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在《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定義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提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我國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糕品等)和文化空間?!?/p>
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重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傳統文化的寶貴記憶,是人類的精神家園,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獨特的意義,因此它值得我們珍惜、呵護。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幾千年來勞動和智慧的結晶;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具體體現;再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證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促進民族與民族之間的情感聯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如何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并發揚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稍法規,加強執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過知識產權這一渠道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到法律的保護范圍內,不斷完善當前法律法規,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據我國非物質文化遣產和知識產權屬性的基本結構特征.將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和規范。明確劃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主體、客體及內容,并將它們法律化和規范化,這樣才方便對它的管理和開發。對即將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要嚴格要求申請程序,并將之規范化、法定化,明確擁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某些特殊的非物凄文化遺產,政府可以通過強制性手段進行保護。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權,包括法定許可制度、一般許可制度、特殊許可制度二類,并且對使用者應當承擔的相應的義務微出明確規定,例如;免費使用,不經許可但可通過付費使用,經許可且需付費使用。國家可以通過立法來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且的保護期限。對于故意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要給予嚴厲的懲罰,更嚴重者要動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規而不實行是遠遠不夠的,執法者要行動起來,運用法律武器束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增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和執法水平。各級行政部門應當各盡其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展開保護行動,讓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行政部門的保護圈內得到很好靜傳承和發揚。重要的是,執法人員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不斷增強權利人知識產權意識
權利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力量,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有至關重要的影響。首先,權利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現有基礎上,設計出更加長遠的保護和發展方案,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的生產化、經營化和商業化,最大限度的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和合法權益。其次,權利人不斷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維權能力,為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不斷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同時要學會先進的管理知識和管理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合理的、科學的管理。最后,權利入要及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進行登記,屬于商業機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加強技術防范。
(三)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行動
盡管現在國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進行歸屬人管理,但是廣大人民群眾也同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和保護者。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搶救產生極大的影響力,沒有入民群眾的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護。政府要通過宣傳、教育等途徑來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讓全民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行動中,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各種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眾生活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因此,它不能脫離生產生活而獨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體生活中,所以,應當以群眾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
在快速城市化進程中,如何培育適合傳統文化和民間傳承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生境條件,保護好非遺存在、存活和傳承的文化生態環境,如何在真實的生活世界中,積極保護和活態傳承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鄉土社會和鄉村文化的復興,需要各地廣泛開展積極的保護實踐來深入探索。在全球化經濟浪潮中,如何保持和促進地域文化的繁榮,需要將遺產保護作為發展戰略,或者至少是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統籌規劃、協同推進。
參考文獻:
[1]郭玉軍.國際法與比較法視野下的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
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to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Jingxi County in GuangXi for Example
Jiang Ming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in Baise Collage; Guangxi Baise;533000)
Abstract: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created and inheritanced by Zhuang people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 thatwith Zhuang characteristic.With the chage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some people lack of profound understanding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le excessive pursuit its economic value, resulting the im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Now the key piont is how to protect intrinsic its cultural value when development its economic value,and make sure it has independent cultural attributes but not economic vassal. and further explorethe way to inheritance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是壯族人民在特定區域和歷史環境中辛勤勞作、共同創造并傳承的具有壯族特色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遺產的總稱,而今社會轉型與經濟模式的變遷,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也被提上了議事日程,但部分主體由于缺乏對其內在價值的深刻認識或過度追求經濟價值等諸多因素,致使對其保護與開發存在失衡問題。廣西靖西縣是壯族人口聚居最為集中的縣份,在歷代壯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領域與努力創作下積淀了深厚的壯族歷史文化,歷經多代的傳承和時代的變遷,至今仍保留著豐富的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其表現形式涵蓋了歷史古跡、風俗民居、戲曲舞蹈和刺繡山歌等多個領域,極富歷史文化價值。因此,選擇靖西縣的壯族文化作為調查研究樣本,具有較強的代表意義。
一、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現實困境
目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尚處于初始階段,部分主體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缺乏深刻認識或僅聚焦于其經濟價值而摒棄歷史文化價值或缺乏相關的法律意識和開發能力,從而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在保護和開發過程中呈現出諸多失衡問題。以靖西縣為例,盡管相關行政機構、開發商與社會團體(如民俗演唱隊)等多個主體從多角度、多維度給予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極大的關注與保護和開發,但仍存諸多失衡問題,具體表現如下:以繡球制作重市場需求而輕文化價值;壯劇壯歌關注度狹窄與傳承主體缺失;壯居壯服習俗淡化與歷史古跡保護乏力等。
(一)繡球制作重市場需求輕文化價值
繡球是壯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愛情素材,以五谷和絲綢為原料,以手工加以繪制而成的愛情信物,不僅歷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壯族歷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嶺外代答》一文中對繡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詳細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會,各為行列,以五色結為球,歌而拋之,謂之飛駝。男女目成,則女受駝而男婚已定。”據此可以窺看繡球制作歷史悠遠而且愛情寓意深刻,不僅如此,繡球寓意不僅涉及愛情領域而且還預示著日常生活的吉祥、喜慶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愛情為主線,以表示吉祥、喜慶和平安為輔。因而繡球制作選料極為考究,表層多選用優質絲綢為面料,內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顏色多以紅黃為主,圖案多以鳳凰、鴛鴦、梅蘭竹菊為主,字樣多以“一帆風順”、“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詞,不僅外表精美而且意義深刻,極富壯族歷史文化特色。誠然,繡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價值為制作商帶來了豐厚的經濟收入,但隨著市場需求量激增與利潤吸引力的增強,使得部分繡球制作商重市場需求而輕文化價值。部分制作商為削減成本,制作繡球表層的優質絲綢被劣質布料所代替;內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無人問津的木削、紙削所替代;外部所繡的圖案和花紋的數量有所減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銷售人員極少能夠闡述繡球的歷史淵源歷史價值和深刻寓意,使許多購買者僅認識到其美學價值,僅視為顏色鮮艷的室內裝飾品,忽視其內在的歷史文化價值等。從而使繡球內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膚淺的經濟價值所取代,歷史文化價值表現缺失。
(二)壯歌壯劇關注度日趨狹窄與傳承主體日趨缺失交錯縱橫
一是壯歌傳承主體間的斷裂與關注面的日趨狹窄。壯歌是壯族人民為表達日常生活中的喜慶、愛情、親情和平安等意,以壯文和狀語為載體,以勞作休憩時加以對唱的民間山歌。壯歌歷經數代的創作與傳承形成了內容豐厚,寓意深刻,表達形式多樣的壯歌體系,是壯族歷史發展的物質和精神的雙重的有力佐證,是壯族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極富歷史文化價值。然而,隨著社會結構的轉型和經濟模式的變遷,壯歌傳唱的關注度日趨狹窄與傳承的主體日趨缺失問題交錯縱橫。以靖西為例,從年齡結構來看,目前壯族山歌的傳唱以40歲以上的壯族女性為主體,能夠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為50歲以上壯族女性。而壯族年輕人大多數踏出壯族生活文化領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現代社會,逐漸喪失了對壯歌傳唱的動力與興趣,取而代之是社會流行的民族歌謠和民族文化。從表達方式來看,壯歌傳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節等大型歌會為載體,更多的體現了商業化;而原始的田間地頭、山林塘邊的傳唱方式日趨減少,對于部分壯族人民來說,壯歌已經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傃灾瑝迅鑲鞒粌H是傳承主體間的斷裂,而且也表現為關注面的日趨狹窄,商業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壯劇傳承主體缺失與關注度狹窄。壯劇是以壯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為素材,以壯族人民自制的樂器為伴奏如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簫等,以狀語表達感激、歡迎、吉利和喜慶等意的民族戲曲,是壯族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極富歷史文化價值。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和多元文化的激蕩,青年壯族人缺乏對壯劇內在的民族歷史文化價值的深刻認識,或視為盈利較少的行業或認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貨,因而使得青年壯族人不僅缺乏欣賞興趣更喪失了發乎于內的傳承動力。如靖西目前僅存的幾只表演隊伍,演員多以中老年人為主且大部分成員是兼職演員(平時多為務農,表演時才是演員)。盡管壯族博物館內的民俗演唱隊秉承了先輩的表演精華且創新了諸多節目,甚至榮獲國際國內的表演大獎,但仍未解決傳承和關注度每況愈下的問題。
(三)壯服壯居習俗淡化和歷史古跡保護乏力
一方面,壯服壯居習俗淡化。隨著各民族經濟與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壯族人對民族服飾的制作工藝和文化內涵的認識度和傳承力日趨下降,大多數壯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節慶活動中對壯服的需求日趨淡化。而年輕壯族人不僅從民族習慣甚至從內在觀念對壯服加以否定。而壯族民居也存在類似問題。無論是在城市或農村,從建構風格到內部裝飾的民族特色日趨消磨殆盡。另一方面,歷史古跡保護乏力。悠久的壯族歷史積淀了深厚的歷史文化,遺留了頗多的極富歷史文化價值的歷史古跡,如靖西的南天國遺址、照陽關和“黑旗軍遺址”等。然而,保護主體或由于缺乏對其內在歷史文化價值深刻認識或缺乏相關資金或缺乏有效宣傳,諸如“南天國遺址”、“照陽關”和“黑旗軍遺址”等壯族歷史文化古跡仍處于粗放保護和尚待開發狀態,不僅部分古跡知名度甚低,還使部分歷史古跡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風化或人為破壞,諸多歷史文化遺產流失。
二、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關系失衡的內在根源
(一)核心傳承主體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在價值認識的缺失
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在價值認識的缺乏是保護和開發失衡的根源。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是壯族人民辛勤勞作和努力創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質和精神的寶貴遺產,囊括了刺繡、繪畫、雕刻、演藝、建筑等多個領域,是壯族人民歷史發展的物質和精神的有力佐證,是壯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歷史文化價值,極具考究和開發價值。年輕壯族人本應作為承擔傳承本民族特色歷史文化遺產重任的核心主體,但這一主體由于大多數外出求學、務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狹窄的本民族生活區域,更多地接觸其他民族的歷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內在的民族特性日趨喪失,逐漸從“特殊的壯族人”轉變為“毫無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輕一代壯族人將先進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視為精神的追求對象,沒有發乎于內的傳承和開發本民族特色歷史文化遺產的興趣和動力,更沒有認識到本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對本民族存在和發展的意義。更有甚者對本民族僅存的歷史文化遺產視為“不入流的土貨”和“有失現代人風范”的標志而加以丟棄,使傳承的核心主體呈現斷層。
(二)開發主體對其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開發價值關系的認識錯位
多個開發主體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的關系認識錯位是導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間和商業領域的多個開發主體盡管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包括歷史文化價值和經濟開發價值)有了初步認識,但卻因未厘清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開發價值的內在關系,或受到GDP政績觀的錯誤引導,或受資本本性的強烈驅使,其在開發壯族歷史文化遺產過程中將更多地將視野聚焦于經濟價值開發,輕視文化遺產內在的歷史和文化價值。甚至認為經濟價值是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首要和核心價值,把其內在的歷史和文化價值視為經濟價值的衍生物,顛倒本末,混淆輕重,以致部分主體為獲得經濟價值不僅未深入挖掘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在歷史文化價值,更是以犧牲其歷史文化價值為代價。如部分繡球制作商,為削減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達其歷史和文化價值,以致歷史文化價值被經濟價值所覆蓋,以致歷史文化遺產完全淪為普通商品。
(三)資金支持的匱乏與法律約束的缺失
首先,資金缺少是保護和開發協調發展的重大障礙。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所處多屬邊遠山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低,國家和政府的財政大部分偏向農業和工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比例較?。欢鴮τ诿耖g個人和民間組織而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所需資金較多,部分個人和組織無力承擔,即使部分民間資本欲投入保護與開發,又因歷史文化遺產開發的收入利潤低和見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縣壯族歷史博物館民俗演唱隊,盡管表演的節目民族特色鮮明、文化內涵豐富且榮獲國際國內大獎,但因缺乏財政和民間資本的有力支持,其社會影響僅局限于本民族活動區域。且管理模式仍處于粗放水平(演員平時為工為農),從而使保護和開發有心而無力。其次,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約束。盡管近年來國家和政府對于民族歷史文化遺產日趨重視,依據社會發展所需陸續出臺了保護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關于加快廣西文化發展的決定》、《2001―2005年廣西文化發展總體規劃》等),但由于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宣傳力度低或覆蓋面狹窄或缺少認同感,使廣大的壯族人民群眾對本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認同、傳承和開發仍處低法律意識狀態,甚至部分民眾不顧及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的相關規定,仍對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粗獷式開發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壞,從而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缺少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約束,使其保護和開發難以協調發展。
三、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關系失衡的解決路徑探微
(一)以家庭為核心、以社會為輔助建立立體傳承網絡
第一,以家庭為重心培養核心傳承主體。家庭教育作為育人的初始階段,父輩依憑言傳身教的方式將自身理論知識、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潛移默化地傳給子女,以血緣親情關系持久有效地對子女思想和行為產生影響。家庭應承擔起培養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主體的重任。因為承擔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的核心主體是年輕壯族人,而年輕壯族人之所以喪失發乎于內的傳承本民族歷史文化的興趣和動力則在于家庭教育關于本民族風俗習慣和歷史發展等內容的傳播缺失,以致子女從父輩的言行身教中無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歷史文化,從而難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對本民族歷史文化產生認同感,更難以擔負傳承的重任,以致傳承主體斷層。毋庸贅述,為解決傳承主體的斷層問題,壯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壯族歷史文化應成為壯族家庭的教育內容。壯族家庭的教育內容不僅應包含了適應社會發展所需的理論技能和倫理道德,也應包括民族自身的歷史文化(如壯族起源、發展歷程和現實狀況;壯族特有的生產技能、風俗習慣和文化古跡等)。其次,壯族歷史文化的家庭教育應依據不同年齡分層次加以開展。對尚處于幼年階段的教育對象,可用富含壯族歷史文化的圖片、動畫和小故事等為素材加以教育,培養對本民族的淺層次認識和興趣;對于青年階段的教育對象可采取深層次的理論教育和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教育方法,既讓其從理論上系統地把握本民族的歷史文化,又通過實踐活動加深認識本民族歷史文化對本民族的價值和提高對本民族歷史文化的認同感(如參觀文化古跡、壯劇表演或從事和參加壯族特色的生產活動或娛樂活動等)??傃灾?,依憑壯族家庭教育使年輕壯族人認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壯族人的姿態承擔起傳承本民族歷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會為輔助,拓展傳播渠道,形成覆蓋廣西乃至全國的傳承網絡。從傳播主體的視角看,社會傳播主體不僅包括當地政府也包括個人和組織。作為社會傳播的重要主體政府可以文件和會議為載體向廣大壯族民眾普及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對壯族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和內在價值,增強他們對本民族文化的認同感和傳承的責任感;引導和鼓勵個人和組織積極參與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和開發;以樹典型、抓先進為勉勵模式,獎勵從事傳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先進個人和組織等。作為壯族個人和組織而言,不僅應認識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對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內在價值,更應發乎于內地積極投身于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和開發工作(如壯歌壯劇民間組織不僅需要秉承先輩創造的歌曲和歌劇,更應結合民族發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創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價值的歌曲和戲劇,并將其推廣到省內外,擴大影響力)。從網絡媒介來看,傳承壯族歷史文化不僅需借助書刊、雜志和報紙等傳統媒介,更需覆蓋面廣和成本低廉的現代網絡媒介。如政府可專設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網站,系統介紹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概貌、發展歷程和保護和開發現狀等;個人和組織可設置有關壯歌、壯劇等專門網站或積極向各國內知名網站推薦具有民族特色的新聞素材等??傃灾?,以家庭為核心培養核心傳承主體,以社會為輔助拓展傳播渠道,從而實現民族文歷史化遺產傳承與開發的協調發展。
(二)開發主體應厘清壯族歷史文化遺產雙重價值的內在關系
歷史文化價值和經濟開發價值是壯族歷史文化遺產融入市場經濟后呈現出的雙重價值,能否厘清其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開發價值的關系直接關系其傳承和開發的協調發展問題。誠然,作為開發主體應深刻認識到歷史文化價值是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首要價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經濟價值的產生是以歷史文化價值為本源,是歷史文化價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值范圍延展。如果單純地摒棄歷史文化價值,那么經濟價值將失去依存載體而變得日趨萎縮。因而,開發主體應將深入挖掘和開采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作為主線貫徹整個開發過程,拓寬和延展經濟價值依附載體的縱向和橫向維度,方能實現經濟價值的持久增長。其次,歷史文化價值傳承和開采以經濟開發價值的實現為外在動力。歷史文化價值的傳承和開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資金作為外在保障,如果單純依靠政府財政補貼和外來捐助,缺乏把歷史文化價值在轉化為經濟開發價值,那么不僅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也會給傳承和開采工作增添許多外在的變數性,更使開發主體對歷史文化價值的傳承和開采缺乏內在動力和興趣。因而開發主體在尊重其歷史文化價值同時,從市場需要的視角努力把歷史文化價值轉化為經濟開發價值,使其歷史文化維度和經濟開發維度的雙重價值得以協調實現。
(三)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拓展資金來源渠道是解決失衡問題的重要途徑。從政府的視角看,政府應對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和開發給予重視,依據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以年財政收入為基準,按照相關比例設置民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制定關于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和開發的優惠招商引資政策,如減免稅收、獎勵投資等,積極引導民資和外資投入民族歷史文化保護和開發領域;拓展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歷史文化價值為主線,實現歷史文化價值轉化為經濟價值的多渠道,如舉辦大型民歌會、壯族特色的文化旅游節等新渠道。從個人和組織視角看,應依據社會發展需求,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抓住政府優惠政策,積極投資于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領域;以深入開采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實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繡球的文化內涵、創新壯劇壯歌的曲目、舉辦民族特色活動等。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解決失衡問題的外在保障。從法律法規與社會需要的視角看,盡管國家和政府已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有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仍處初步階段,其內容覆蓋面與社會發展需要之間仍存較大差距,因而相關的立法部門應立足社會發展,著眼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與開發,不斷完善有關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和開發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法規宣傳的覆蓋面與效果視角看,法律法規宣傳覆蓋面小與效果差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棘手問題。為解決此問題,從宣傳媒介來看,既需借助傳統的傳播媒介(如標語、傳單、基層會議和報紙等),也需大力利用網絡等現代傳播媒介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形成以傳統媒介為主,網絡傳播為輔的立體傳播網絡。從傳播主體來看。既需政府部門借助文件和會議的方式加以宣傳,也需個人和組織(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族文化組織等)的積極參與和身體力行,從而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走向法制軌道。
參考文獻:
【1】王寧.非物質遺產的界定及其價值[J].學術界,2003年03期.
2008年旗政府將《陳巴爾虎旗巴爾虎婚禮習俗》、《陳巴爾虎旗通古斯鄂溫克族民族服飾》、《陳巴爾虎旗擊牛骨游戲體育競技》、《陳巴爾虎旗通古斯鄂溫克木軸四輪車文化》、《陳巴爾虎旗巴爾虎索海固圖勒》和2006年搜集整理的6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共12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了陳巴爾虎旗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有4項列入自治區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而《葦連蒙古包民間手工技藝》已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陳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尚處于起步階段,還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也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逐漸的解決。在實施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之前對保護利用的原則盡心認知和分析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法律、法規保護原則
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以及采取相應的行政、財政、技術等措施,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是在我旗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前提條件之一。我旗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相應的法律法規并結合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特點進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在建立的法律法規中應體現保護以積極利用相結合的原則,而不是片面單純的保護。必須將保護非物質文化的出發點從消極保護轉變為積極的保存與利用。應當在立法中注意促進提高相關民眾及社群的參與意識,使其積極主動地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活動中來。
在立法指導思想中,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保存與合理利用置于同樣重要的位置,以期讓所有人都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僅僅是為了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致消滅,而是更好、更積極地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在人類走向現代化的背景下保持世界文化形態的多樣性;另一方面,積極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類生產與生活有的作用和價值,使其服務與現代社會與現代文明。
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以人為本的保護原則就是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要充分地尊重人,首先是尊重前人的創造成果,普查應盡量全面詳實地記錄其原始風貌,對遺產進行整體性呈現;同時尊重今人的繼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一種死藝術,而是一種流變的藝術,是一種正在進行時的藝術,今天的傳承人應對其進行創造發展,只有充分尊重藝人們或匠人們的創造力,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創新之源;保護還應尊重潛在的人群得利益,即后人和外部人群認知文化多樣性的權利,只有具備這種意識,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更具前瞻性和開放性。自始至終地貫徹以人為本的保護理念,重在喚起全社會對傳統文化的尊重,只有全社會對傳統文化具有天然的親和力與崇尚力,塑造保護傳統文化的良好氛圍,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文關懷中得到最深切地保護。
三、政府協調,人民群眾積極配合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于人民大眾之中,同時,人民大眾也是傳承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使民眾積極參與進來也是體現以人為本精神的重要表現。中國民俗學會理事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劉魁立再一次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煙頭會上指出:從根本意義上說,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是對創造、享有和傳承的保護,同時也有特別依賴創造、享有和傳承這一遺產的群體對這一遺產的切實有效的保護。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中明確強調要“努力確保創造、保養和傳承這種遺產的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
政府在保護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好自己的職能作用。處理好政府同商業開發部門、專家學者、當地民眾等民眾各層次的相互關系。政府的職能除了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要采納專家學者的理念和建議,制定保護開發規劃,指導規范企業經營,借助學者的實地調查和研究,了解當地的文化模式,尋找其內在的發展邏輯和管理框架。也就是通過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來營造社會大環境;通過培訓教育,或者社會輿論來規范或限制經營企業和當地居民短期利益行為;鼓勵合理健康的商業開發,防止開發者打著保護的旗號,單方面地未獲得經濟利益獲取社會資源和政府支持,而使文化遺產遭受破壞。
四、保護與開發相結合的原則
雒樹剛說,經過多年努力,文化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機制已經初步建立,但文化知識產權工作開展力度不夠,文化系統知識產權意識整體上仍然薄弱,地方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普遍對知識產權工作缺乏主動規劃和通盤考慮。知識產權管理的基礎工作薄弱,文化系統現有的文化資源知識產權家底不清、權屬不明,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不足,民間文藝資源保護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現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在國家層面初步建立起了覆蓋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服務、文化市場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其中,與文化工作關系密切的文化法律有《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著作權法》3部;行政法規有《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長城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博物館條例》等10多部。文化部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有32個。
一、工業遺產的定義及其價值
1.工業遺產的定義
我國國家文物局在2006年4月18日(即“世界工業遺產日”)在無錫組織召開中國工業遺產保護論壇,通過了《無錫建議――注重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的工業遺產保護》,其中對“工業遺產”下的定義是:“具有歷史學、社會學、建筑學和科技、審美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包括工廠、車間、磨房、倉庫、店鋪等工業建筑物,礦山、相關加工冶煉場地、能源生產和傳輸及使用場所、交通設施、工業生產相關的社會活動場所、相關工業設備,以及工藝流程、數據記錄、企業檔案等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存”。
2.工業遺產的價值
工業遺產的價值體現在多個方面,包括歷史價值、社會價值、科技價值、審美啟智價值、獨特性價值和稀缺性價值等等。工業遺產是地域精神的重要載體,見證了時展水平和社會風貌特征。工業遺產往往是城市的名片,是城市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源泉。保護工業遺產,不僅可以強化市民的鄉土意識和民族自豪感,促進當地文化創新,還能夠增添城市色彩和魅力,促進城市旅游經濟的發展。
在后工業化時代悄然來臨、城市新陳代謝加速的背景下,某些遺產在工藝、場地類型和景觀方面瀕臨消失,保護工業遺產刻不容緩。
二、我國工業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將遺產主要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三大類,并沒有為工業遺產單獨分類。我國1985年加入該《公約》,至今尚未建立對工業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相關工作欠缺而滯后,具體體現在:
1.保護法規空缺
我國至今沒有一部直接針對工業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業已頒布施行的相關法規或文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關于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通知》等,與工業遺產保護關系比較密切的,只有2006年國家文物局下發的《關于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通知》,但其僅是一個通知,沒有權威的法律效力。全文僅5條,只是對工業遺產保護做了原則性規定,對保護主體、保護措施、各地方政府的責任等沒有說明,對違反行為也沒有懲戒性規定。也就是說,即使工業遺產被蓄意破壞,司法機關在追究其責任時也無據可依。
2.保護主體缺失
從時間上看,工業遺產主要是指以來的有價值的工業遺存。工業遺產一方面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并不與之完全等同。此外,工業遺產與文物的關系也存在著交叉性,有些工業遺產屬于文物保護對象,但更多的工業遺產,并不屬于文物保護對象。所以,文物保護部門并不想當然就一定是工業遺產的保護主體。那么,工業遺產的保護主體該如何界定?是以文物部門為主,還是以建設部門為主?或是再行設立新的職能部門?抑或是以原產權單位為主?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3.評估標準待明確
顯然,并非所有的工業遺存都是工業遺產,哪些是該保護的工業遺產,如何辨別?辨別的主要標志是其科技價值還是建筑價值或是藝術價值?工業遺產應保留遺存中的“優秀”部分,還是有“代表”性的部分?是否那些曾經帶來巨大污染或能耗巨大的工業遺存就沒有價值?這些問題必須明確回答,為此須要盡快建立工業遺產的評估標準。
4.政府職能缺位
各地政府考慮自身利益,對文物保護單位及工業遺產的申報并不積極。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曾指出:“一些地方政府過去不愿多申報,認為被列入‘國?!瘑挝?不僅在其利用方面會受到制約,而且對其周邊環境的開發也會受到約束” 。所幸的是有一些地方政府,比如北京、上海、江蘇、廣東、陜西、大慶等省市,已經認識到工業遺產對城市風貌與創意經濟建設的特殊作用,出臺了一些保護政策,并積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三、我國工業遺產保護法律制度的構建
1. 定一部專門保護工業遺產的全國性法律法規
制定這樣一部法律法規的目的是使我國工業遺產保護達到理想效果,另一方面,應力圖在工業遺產評價、保護及利用措施上與國際標準具有可比性,以便將來進入國際清單和數據庫。為達上述目的,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與規范以下內容:
(1) 評估標準:以辨別確認需要得到保護的工業遺產,理順工業遺產與文物、世界遺產的關系。
(2) 保護原則與目的:并不必要將所有的工業遺產實行完整性的保護,那么保護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3) 主要及相關職責主體:解決以哪個行政部門為主,職權如何分配的問題。
(4) 保護性規劃與專家介入機制:保護工作中,規劃一定要先行,注重發揮專家的智囊作用。
(5) 切實可行的保護模式與手段:明確是否采用分級分類保護標準,工業遺產保護區如何劃定等問題。
(6) 處罰規定與應急機制:確定處罰的標準,發揮其威懾、教育作用。
2. 建立對工業遺產的鑒別認定制度
(1) 建立對工業遺產的鑒別認定標準
首先,鑒別認定哪些工業遺產應得到保護。其次,區分各處工業遺產的不同保護程度。第三,明確每處工業遺產應保護的重點部分,比如對外觀的保護一般重于對室內的保護。
工業遺產的保護范圍不能過大,否則將失去重點,實施保護時受到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保護范圍也不能過小,否則將會使某些珍貴的工業遺產被損毀。在參照歷史學、社會學、建筑學和科技、審美價值準則的前提下,對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跡,可考慮將其確定為有保護價值的工業遺產:
①舊有工業建筑或布局具有較鮮明的時代或地域特征之一的,或在相應時期內具有唯一性或稀有性,或具有全國影響性等特點的;②工業設施、設備在規模、造型、結構等方面在相應時期內具有唯一性或稀有性,或具有全國影響性的;③曾在全國、全省同行業排序靠前或產量多、質量高、開辦早、品牌影響大、工藝先進、商標或商號全國著名的;④和當地歷史上著名工商實業家有關的企業、廠房、生活設施或公益建筑等。
從時間跨度上來說,以后到改革開放以前的工業遺跡應是挑選的重點。
(2) 建立對工業遺產的鑒別認定程序
要想真正有價值的工業遺產凸現出來,其鑒別認定程序相比鑒別標準而言,重要性有過之而無不及。在工業遺產鑒別流程設計中,下列步驟的理性設置是必需的:
①各地、各有關部門、企業根據普查情況,匯編整理登記資料;②設定公眾(包括非利益相關群眾)申報的時間與采信空間及獎勵程序;③建立專家咨詢體系,由文化、規劃、建設、歷史、檔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根據工業遺產認定的標準,提出評估意見;④文化、規劃、建設、檔案等行政部門建立會商制度,根據專家意見,研究確定工業遺產目錄;⑤確定的工業遺產目錄報同級政府審核公布;確定進行保護的工業遺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街區的管理辦法實施管理,并考慮在國家層面為工業遺產的保護制訂保護條例;⑥列入目錄的工業遺產按照文物保護單位評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分別申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3. 建立對工業遺產的分級分類保護制度
可考慮按以下標準對各類工業遺產進行分級分類保護標準設定:
(1) 分級分類標準
可考慮將工業遺產分為省級、縣(市)級兩個保護層次(不設國家級工業遺產保護層次,是因為具有此類“潛質”的工業遺產會被認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相應層次的文物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分級認定;同時,可設立準工業遺產保護單位這一類別,以使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到其潛在文物與經濟價值,以作“后備干部”式的留意與預備性保護。
(2) 分級分類后的保護措施
對工業遺產進行分級分類,是為了更有針對性的提出和落實保護措施。針對不同等級的工業遺產,擬提出以下保護措施:
4. 建立工業遺產保護公眾參與制度
公眾參與是指人民群眾參與政府公共政策與行為的立項、起草、審查、實施等環節并提出意見,行政機關決定是否采納并及時反饋的活動。公眾參與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公約》第15條明確規定:“締約國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延續和承傳這種遺產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笔聦嵣?公眾參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的必要與必經途徑,因為文化遺產的生命力與原創力在民間,工業遺產同樣是如此。要利用各種媒體,普及工業遺產保護的知識和理念,引導、幫助民眾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工作,最終形成政府、非政府組織乃至社會個體都關心、愛護并參與工業遺產保護的局面。具體的制度設計可以參照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公眾參與制度。
5. 建立工業遺產保護中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威懾、懲罰與教育,是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工業遺產要想得到有效保護,建立相關法律責任追究制度與程序必不可少。如今我國各類遺產屢遭破壞,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破壞者的法律責任沒有被追究,而其更深層次的原因又在于立法、執法不到位。
從程序法上來講,要明確法律責任追究的法定主體和職責,這是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前提。要進一步明確行為規范,嚴密工作流程,增強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要著重落實、分解執法依據,理順執法關系、落實執法主體;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合理履行職責;要嚴格時限,不容拖拉,提高執法的效率和準確性。
從實體法上來講,要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的實體內容,包括規定破壞工業遺產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參考文獻:
[1] 張林.國務院發力文化遺產保護,不申報者文物局就指定[J].望新聞周刊.2006
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主體是政府,它通過制定具體的法律法規、投入經費、設計保護與發展規劃、宣傳政策、引導社會大眾等行為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與傳承。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看,政府部門在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與發展工作中做的還不夠,沒有制定出具體的政策法規、具體的保護與發展意見,沒有形成整體規劃和布局,沒有明確分工和組織專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保護與傳承工作。政府的宏觀主導雖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諸如在保護炮龍節原貌等的細致工作上還不夠,沒有將舞炮龍的完整形式保護好,致使原有的吹八音、蝦兵、蝦將等表演形式逐漸的消失,而且在城鄉之間炮龍節發展極不平衡,使散落在民間的炮龍文化元素逐漸消失,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
1.2沒有形成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
廣西賓陽炮龍節在2008年進入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有關于它的保護與傳承的相應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沒有建立。從2007年賓陽縣政府提出“百龍舞賓州”,由政府主導開展炮龍節開始,政府主管炮龍節的職能部門僅是招商局和文化局,政府的主導目的主要是由招商局引導炮龍節的經濟開發,由文化局主管炮龍節的整個活動安排,針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管理部門,而且沒有相應的分級體系建設,致使各級職能部門針對各自相應的分管區域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處于隨意狀態,影響了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發展。
1.3關于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相關法律法規缺少。
社會秩序的良好運行是以法律法規的保障為基礎的,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基礎同樣是法律法規,它不僅為炮龍文化提供制度保障,還維護其他主體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行為,并促進對全社會力量的整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少主要體現在針對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針對炮龍文化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建設,以及對保護工作規劃的實施與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依然處于停滯狀態,這對于炮龍文化保護與發展的規范性將會造成很大的影響。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提出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和傳承。因此,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處在了一個無法可依的境地,社會力量不能最大限度的整合,行為主體不能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約束,這種狀態將最終阻礙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發展。
1.4專業人才的缺乏。
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核心元素是人才,人才的缺乏將最終導致文化的消亡。目前,掌握舞炮龍吞云吐霧技術的人已很少,諸如扎龍、吹八音、敲鑼鼓等技藝也已經陷入了后繼無人的境地,年輕一輩崇尚新奇事物,對舞炮龍技藝毫無興趣,導致舞炮龍的藝人進入高齡化,后繼乏人。此外,炮龍文化市場缺乏專業的管理和開發人才,導致炮龍節發展機制的制定滯后,宣傳和產品的開發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需求。
1.5城鎮化水平低,基礎設施不夠完善,安全隱患嚴重。
近幾年來,隨著賓陽炮龍節的影響力逐年增大,賓陽縣政府也在不斷的改善城鎮化水平、基礎設施建設,通過一系列的消防安全舉措來防止安全隱患。但是城鎮化水平和基礎設施建設仍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步伐,安全隱患形勢依舊嚴峻。首先是賓陽縣城的街道拓寬難度很大,丁字街較多,炮龍節時,參與的人多,就不利于交通疏導,安全隱患大;其次是接待、服務能力跟不上。由于炮龍節每年的參與人數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在接待賓陽縣以外游客的住宿、餐飲、停車等方面始終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步伐;再次是停車場、交通工具等基礎設施的配置無法滿足游客的需要。由于在炮龍節當天的下午四點,賓陽縣城只準汽車出而不準進。因此:第一次來賓陽的外地游客會因找不到地方停車而錯過進城時間;另外,賓陽的交通工具主要以三輪摩托為主,沒有統一的規范,數量多且混亂。
1.6科研工作不夠深入,人們的文化內涵和保護意識淡化。
文化內涵是炮龍文化的靈魂,是民俗文化旅游競爭力的體現。因此,不論是對炮龍文化旅游的開發,還是對炮龍文化的傳承與發展,文化內涵都是很重要的。對于賓陽炮龍節文化的研究還是不夠深入,沒有依托相關科研機構和借助專家學者們的力量進行深入研究,這直接導致了人們對炮龍文化內涵和保護意識的淡化。在炮龍老廟的修建上就曾出現過一次遺憾,即在修建過程中舍棄了一些原來老廟的石柱、牌匾和石刻,這些都是明清時期的東西,具有非常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因此,對歷史古跡的修復應在專家學者的指導下進行,要按照“修舊如舊”原則,盡量保存歷史性的事物。賓陽炮龍老廟的修建從籌資到修建都是依靠民間的力量完成的,盡管新的賓陽炮龍老廟氣勢輝煌,但還是讓人感覺缺少了歷史文化底蘊。
1.7經濟效益擴大,文化價值淡化。
經濟效益是推動炮龍節發展的核心動力,但淡化文化價值勢必會對炮龍節的長遠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在市場經濟的帶動下,旅游經濟的效益很快顯現,特別是人們喜愛和崇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更顯現出巨大的經濟價值。為了擴大經濟效益,帶動賓陽經濟發展,建立炮龍文化旅游品牌,廣西賓陽縣從2007年開始重點發展炮龍節,每年參加的炮龍數增加至上百條,吸引了眾多游客的到來,受到國內外的關注,賓陽炮龍節一時間聲名鵲起。在找尋發展經濟路徑的同時,社會各界對賓陽炮龍節文化的不清晰認識,以及相關政策的落后,導致賓陽炮龍節的旅游開發僅是追求了經濟效益,而逐漸使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淡化。
2、非物質文化遺產視角下廣西賓陽炮龍節發展策略
2.1政府加大主導力度,加強與企業、民間組織的合作,擴大宣傳。
政府加大主導力度,首先是通過制定賓陽炮龍節的相關政策法規,以此來約束各級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的行為規范;其次是出臺具體的保護和發展意見,將賓陽炮龍文化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細化,做到保護和發展工作無疏漏;再次是加大財政投資,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長期的、完整的規劃,以此宏觀把握賓陽炮龍節的可持續發展。此外,政府要主導擴大賓陽炮龍節的宣傳力度,整合主流媒體和新媒體,除了運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網絡進行宣傳之外,還要運用手機信息、街邊廣告宣傳牌、車體廣告等新穎的形式進行宣傳。廣西賓陽炮龍節是一種獨具特色的民俗體育文化,對于炮龍節的開發,政府應首先放棄以往用行政指令為主的安排活動方式,根據炮龍節文化市場的需求來辦節,還要動員企業和社會力量共同關注炮龍節,以經濟創收帶動炮龍節的發展。政府可以按照“政府主導,市場調節,民間辦節”的機制來開發炮龍節,這其中要按照市場和民間的需求來選擇發展方向,將整個炮龍節活動按一項系統的旅游、文化、招商的形式來運作。政府部門在運作成熟后,將操辦權歸還給民間,由政府進行支持、引導和監控,民間進行操辦,以此來推進炮龍節的正確發展,做到按原汁原味的形式傳承發展炮龍節文化。
2.2建立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其目的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能夠落實到實處,建立多部門協作的形式,并且明確各自的職責,避免了分工不明確和出現問題后的互相推諉等問題,有效的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正常進行。其中,分級體系的建構將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更加系統化,使保護與傳承的工作從上級主管部門到下級執法部門都能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依職責辦事,將會推動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有條不紊的進行。建立賓陽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可以以縣委縣政府為主導,職能劃分給各個縣直部委辦局??h一級別的職能管理機構建立后,將這一模式引入鄉鎮和村,以此形成縣到鄉鎮,鄉鎮到村的分級體系。
2.3構建炮龍文化的相關保護和發展法律機制。
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的對廣西賓陽炮龍節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并且可以有效整合社會力量,為炮龍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工作提供思想指導和政策保障。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出臺是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賓陽縣政府可以根據賓陽炮龍節的特性和需要來制定符合其發展的法律法規,如制定《賓陽炮龍節保護與傳承計劃綱要》、《賓陽炮龍知識產權條例》;另外,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產業化發展法律法規機制,以“市場運作模式為主,政府監督為輔”,綜合把握市場發展規律,整合與炮龍節文化相關的,以及與賓陽發展文化旅游相關聯的文化內容、景點,通過整合制定完整、統一的規劃,形成一條專業的炮龍文化產業鏈。還可以對炮龍節文化品牌進行商標注冊,從法律上對炮龍文化品牌進行保護,規范炮龍文化產業的發展,擴大知名度。同時,要縮短城鄉間炮龍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需要政府統一規劃,制定城鄉炮龍發展規劃責任書,整合具有舉辦炮龍節歷史的村寨,給予政策與資金的支持,鼓勵他們至少在正月十一的當天舉行炮龍節活動。
2.4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提高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是來自于博物館對歷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的啟發,博物館具有收藏、保護、展示、研究四大功能,是以實物的陳列來展示歷史記憶,提供表現人類社會文明的歷史進程。在賓陽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與傳承,也是利用了收藏、保護、展示、研究這四大功能,這其中,收藏和保護的是歷史上有關于炮龍文化的文物、產品、用品、書面記載等,然后將這些對炮龍文化的記憶展示給社會大眾,讓他們從中了解炮龍文化,并從炮龍文化底蘊中體驗到中國傳統民俗體育文化的精髓。研究的功能體現在通過對這些歷史記憶的研究,可以了解到炮龍文化的萌芽、產生、發展的過程,在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發展狀況,以及通過對歷史上炮龍文化發展較快時期的研究和解讀,有利于結合當代實際制定現代炮龍文化發展的策略。
2.5開展炮龍文化普查工作,加大科研力度,建立炮龍文化遺產數據庫。
通過開展基層普查,收集整理關于賓陽炮龍的相關資料,建立起完整的炮龍文化數據庫,還原賓陽炮龍的歷史風姿。在現有的科研基礎上,應依托廣西的高?;蛳嚓P科研機構,對賓陽炮龍節文化進行深入的研究。憑借賓陽完整的炮龍文化,借助專家和學者們的力量,將賓陽創建成為中國特色龍文化的研究基地;另外,要加強炮龍文化的保護意識,對現有的炮龍技藝和炮龍文化事項進行最大限度的保存和記錄,并建立相應的文化保存數據庫。對于諸如扎龍、吹八音、敲鑼鼓等瀕臨失傳的技藝,要盡快將普查、教授、征集工作提上日程。想方設法搜集存在于民間的炮龍文化產品和用品,以及有關于炮龍文化的歷史文物等,并將它們放入炮龍文化展示館,以此保護和傳承豐富多彩的炮龍文化藝術。
2.6注重對炮龍文化中人的保護和關注,加大培養專業人才的力度。
在當地,可以評選出杰出炮龍傳承人和優秀炮龍技藝人,讓他們定期給舞炮龍者和愛好者進行培訓,特別對于那些瀕臨失傳的炮龍技藝,要進行專門的培訓。政府要給予特別關注,并給予他們經濟扶持和場所支持,保證他們能夠專心從事于炮龍技藝的研究和傳授。此外,通過學校教育培養專業人才也是傳承炮龍文化的重要途徑之一,在民族地區的民族院校有選擇性的開展炮龍文化教育活動是很有必要的。通過在大中專院校的體育專業中開展民俗體育項目課程和管理課程,以龍為取材點的策劃、營銷、導游、翻譯、包裝、宣傳等特色課教學,以此來培養炮龍活動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專業的管理、市場開發人員。在中小學的體育課和文化興趣課的教學中開展民俗體育項目和民俗體育文化的教育,將炮龍文化作為民俗體育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介紹給年輕一代,培養他們從小熱愛民俗體育和了解炮龍文化知識,為將來發展炮龍文化打好人才儲備基礎。
2.7保護與傳承炮龍文化表現形式的同時,注重其文化空間的保護與改善。
文化空間,即炮龍文化存在的空間和環境。保護和改善其文化空間,就要提高城鎮化水平,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安全隱患防范宣傳。政府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從政策上給予支持,大力吸收社會資金,為提高城鎮化水平、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前期準備。首先是加快舊城區的擴建與改造,積極的進行城區的美化和亮化工程,尤其是拓寬舊城區的街道,將丁字街打通,配套完備的路燈、路標、公廁等基礎設施;其次是修建一批賓館酒店,同時規劃和建設一些大型的停車場,提高服務接待水平的同時,緩解交通壓力;再次是積極開發農家樂,緩解住宿壓力的同時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安全隱患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一方面提醒游客們注意一些炮龍節存在的潛在安全隱患,如要戴口罩參與活動,活動時不要抓龍身、不要擁擠,注意踩踏事件的發生等;另一方面,要在路邊制作安全隱患及應急處理的宣傳欄,以此供游客觀看熟悉。此外,當地的工作人員和消防人員還要提前制定好出現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應急設備,以免出現火災、踩踏事件時可以從容應對,減少傷亡損失。
2.8經濟與文化并舉,并駕齊驅促發展。
賓陽炮龍節作為一項民俗傳統節慶活動,在大力提倡旅游開發的同時,要注意加強文化傳播,既要以此帶動經濟發展,也要注重積極發展炮龍節的文化底蘊,不斷的豐富和提高炮龍節的文化內涵與文化價值。新時期的炮龍節發展,應是經濟與文化并舉,并駕齊驅促發展。政府應加大投資,并積極鼓勵社會投資,加強政府與企業、民間組織的合作,同時,以文化協商為前提,了解民間對炮龍節活動舉辦的意愿,加大炮龍文化底蘊的挖掘和傳承力度,使經濟與文化共同發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是相對于“有形文化遺產”而言的。根據相關立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第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第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第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第五,傳統體育和游藝;第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質性或無形性。這里的物質性首先是指人們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識以及生活狀態,它本身具有無實體性或無形性,但是它可以通過人或物表達、體現和展示出來,成為人們能夠感受、認識和共享的客觀現象。其次是指表現形式或者類型,包括特定的語言、傳統表演、技藝、儀式、習俗、歲時節令等,以及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器具、實物和文化空間。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長期的共同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體現該民族成員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稱作“非物質”是因為其沒有將其文化內涵用物質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性,其也無法用物質形式固定下來。究其存在與傳承的特點而言,主要是依靠傳承的個人、群體以及民族的技藝??趥餍氖冢s定俗成。其存在和流傳與孕育它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密切相關,并沒有明顯的時代性,也不必依賴先進的傳播手段。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行保護狀況
(一)現行有關法律規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規不完善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還不健全,沒有建立起與之配套的法律保護體系?,F有的規范性文件中,僅在2011年頒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而地方性法規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由此看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被散亂分布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且以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保護為主,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底,這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局面。如我國的《花木蘭》被美國迪斯尼公司改編成動畫片《花木蘭》,其故事情節與人物刻畫嚴重歪曲了我國民間傳統文學,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國內法依據,而無法保障和主張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上的利益。再如,“端午節”作為一種無形文化標志,起源于我國,以紀念愛國詩人屈原為主。而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代表作”。因此,“端午節”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由我國和韓國共享。以上實例理應引起我國行政立法機關的重視,加快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步伐以適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
(二)行政執法力度不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得到有效保護
長期以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采取行政保護模式,但由于我國民間文化歷史悠久、種類繁多,有關部門不夠重視,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導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狀況、存在種類、數量和消失的狀況認識不清,缺乏深入和廣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例如,云南大理為修公路而拆遷唐代古城墻,正在擴建的公路,使古代關隘龍首關變得面目全非,僅剩的幾段城墻也危在旦夕,而面對村民的質問,相關文化部門和交通部門并未給出一個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們看來,這樣的施工方案將使龍首關遺址遭到嚴重破壞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業失去一個極具歷史、文化和旅游開發的亮點。同時,我國的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也相對滯后,比如陜西戶縣的農民畫、陜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壯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潑水節等,在數量上明顯占有世界總量的很大份額,但仍沒有申報成功。
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機制的完善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法律保護的完善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性質
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它體現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關系,又有私人利益、個人權利。為此,對于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學術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公約》沒有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只強調了政府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主導作用,并沒有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私權屬性,故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屬于私有財產,而屬于政府介入的公權力;此外,有學者基于我國有關非物質遺產保護的法律規范具有濃厚的公權色彩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歸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認識,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備私權特征;有學者認為,大多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以口授和行為傳承的特點,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屬于私權性質,從法律部門的劃分看,屬于民法部門。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是一部具有私權性質的法律,應定位為私法。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是由民族集體創作并世代相傳,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環境及不同歷史經歷的民族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現形式也精彩紛呈。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智力勞動成果,具有財產價值屬性,涉及到產權的確認、利益的歸屬、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等問題。從私權保護的角度以激勵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的積極性,尤其是傳統的口頭文學、表演藝術、美術及傳統的手工藝、醫藥等知識和實踐活動等,私權保護更利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體性的特點,以民歌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當前民歌已經進入公有領域,很難確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開發表權,有關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須署名作品的來源民族、群體或區域的原則性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派生作品的著作權,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對來說容易確認,但卻導致流傳群體的合法權益容易被忽視,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民間流傳群體相關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這里的民事公益訴訟并不是與現行民事訴訟并列的訴訟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訴訟的一種形式,該制度可借鑒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進行具體規定。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律保護的完善
1.加強行政立法,規范政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
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承擔著大量的作為義務,如果不積極作為,將會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嚴重流失和破壞。因此,政府行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引入聽證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護和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的失職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當其行為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并構成犯罪時應將其交與司法機關進行制裁。
2.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