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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成效模板(10篇)

時間:2023-08-29 1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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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特點;問題;政策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comprehensive management;characteristics;problems;policy

中圖分類號:D63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30-0328-02

0 引言

社會治安問題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的重大問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進程的不斷推進和深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受到社會的高度重視并被逐漸提上日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被廣泛應用在社會治安管理上,對我國社會治安工作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的社會治安形勢仍然很嚴峻,并沒有從根本上扭轉違法犯罪行為增多的勢頭,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對其治理工作起了限制和阻礙作用。一味的嚴打或者寬松化治理并不能有效地進行治理。只有繼續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等法律體系,為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方針和指南,才能更好的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服務和指導,提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成效

1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特點

在社會治安治理工作中,我國主要是以政策的形式進行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大致有以下幾個特點,現做如下分析:

第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是指按照黨的政治和組織領導機制所構建的綜合治理領導體系。其既不需要設立專門的法定實施機構,也不需要改變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組織管理。其領導體系就是指按照黨的統一領導,對社會治理工作由黨和政府共同管理,辦事機構對其進行具體管理,同時明確各單位的職責。上至省市,下至縣區、鄉鎮都必須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制,以便使得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能夠進行明確分工。權責明確,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為指導和標準,對綜合治理的相關管理規范加以明確。在綜合治理的區域,以屬地管理為原則,明確主管人的責任,并且以“系統抓和抓系統”的方式進行輔助。對于國家各個部門來說,要進行齊抓共管,一切治理措施都必須以綜合治理方針為標準,對于基層中的各個單位來說,則可以進行群防群治,專心管理好本部門的人員,處理和本部門、本單位的治理工作,做到各盡其責。

第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調控手段要以政策性責任為核心。可以采取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以及一票否決制來進行實施,或者還可以取消評先評優的資格,甚至將個人的政治榮譽和工作成效相聯系等方式來提高治安人員的工作熱情和辦事效率。

第四,社會綜合治理政策具有非常廣闊的實施主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上,無論是政府機關,還是社會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都是政策實施的主體,對綜合治理工作負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加強對其人員和資產的管理,以便進一步促進社會綜合治理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2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優缺點

2.1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優點 政策實施方式在對社會治安問題進行綜合治理時具有其獨特的優點。

第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實施機制較為靈活。如果國家對社會治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比較滯后,為了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可以率先實行治安綜合治理政策對其進行指導。

第二,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進行實施可以不必新建實施機制。其完全可以以現行的體制為標準和依托,專門的國家實施體制不必建立。

第三,通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來對各個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升遷獎懲進行約束和管理,可以進一步明確其職責,促使其能夠嚴于律己,提高其自身的治安治理效率和質量,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和諧。同時按照政策進行實施比較符合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讓政府政策可以先行發揮作用。

第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普遍約束力,其具有較強的影響力,通過相關的指令和措施,可以促使省市縣級等各個區域和各個單位的人員能夠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

2.2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局限性 政策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首先,政策具有嚴格的要求,原則性較強,缺乏一定的規范性措施,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操作方面有一些不利影響。其次,國家不能要求政策強制執行,使得政策的權威性和實際執行情況仍然和預想方案存在一定的差距,缺乏一些必要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基礎。再者,政策的實施主體也未進行明確規范,對負責綜合治理并進行實施的國家管理和部門以及群防組織的性質和職責范圍進行明確確定,使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缺乏嚴密的分工層次,管理體系未能有效建立開來。另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沒有嚴格的監督機制對其進行監督和檢查,導致在治理過程中投機違法現象頻發,人員治理的積極性不高,給社會治安工作的有效進行帶來很大的難度。

3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建議

3.1 主要問題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和難題,社會矛盾較多,大致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缺乏明確的定位。管轄綜合治理機構缺乏明確的地位,難以斷定其是屬于政府還是黨委。并且治理工作的連續性較差,缺乏具體的實施和治理計劃,權威不足,容易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導致治理工作的實踐性較差,流于形式,治理效果并不明顯。

第二,人員編制不合理,缺乏足夠的資金保障。盡管政府對綜合治理的人員編制以及資金投入等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然而地方資金有限,尤其是對于縣鎮鄉等基層來說,財政更為吃緊,要想加大對人員編制和資金的投入力度,有點力不從心,使得綜合治理機制難以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難以起到實質性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治安防范工作力度不足。有些地區的治安防范工作較差,缺乏一定的治安措施和治安體系,導致違法犯罪現象經常發生,進一步加大了治理的難度。

3.2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效建議 對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制定來說,一定要嚴格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結合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治安狀況制定科學合理的治理政策,涉及到更為廣泛的區域,并且對治理措施進行細化規定和要求,避免出現紙上談兵的現象。另外,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戰略會出現一些變化和調整,對于綜合治理政策也要隨之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便能夠為社會治安的治理工作提供堅強的后盾和保障。對于社會綜合治理工作來說,明確各級政府的治理范圍和職責,加強對人員的合理編制,并建立一定的監督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4 結語

綜上所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對于社會治理工作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政策的指導和服務下,明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分工和職責,對人員進行合理編制,并進行有效的監督,可以提高治理成效,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和諧。

參考文獻:

[1]張傳玲.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的探討[J].商情(教育經濟研究),2008(06).

[2]盧虎.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毛口鄉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扎實有效[J].農村經濟與技術,2001(02).

篇2

在實施目標治理責任機制上,我鎮突出四個“進一步強化”,筑牢“大責任”防線。一是進一步強化黨政的責任。嚴格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各項措施的重要保證。主要體現在“三保”上:一是保隊伍穩定。我鎮把綜治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并選派經驗豐富、工作能力強、業務素質高的干部負責這項工作,并保持綜治隊伍的相對穩定。二是保經費投進。投資29萬元建成司法所單面二層辦公樓14間277個平方面,并設立了三位一體調解中心,給綜治辦配置了摩托車、司法專用宣傳車和電腦設備。三是保工作調度。綜治成員單位按時召開綜治工作月例會、季度治安形勢分析會等,保證綜治工作月月有調度,季季有安排。二是進一步強化成員和單位的責任。完善部分責任制和考核制度,促進部分加強協調配合,形成齊抓共管多方協力的工作局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成員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夸大“三個參與”,即參與矛盾調處,參與回訪復查,參與維護穩定。各單位在工作上都要自覺服從社會穩定大局,自覺服從工作調度,切實做好“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嚴格按照“屬地治理”、“分級分責,回口調處”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服從同一領導,接受綜治機構的指導、協調和監視。三是進一步強化村的責任。各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寫進村規民約,發揮村、組及廣大群眾的氣力,保證全社會都參與這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充分發揮好村治保會、調委會的作用,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保證了小矛盾不出組,大矛盾不出村。四是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沒有嚴格的責任追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各項任務就會落空。我鎮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考評工作,定期不定期地進行考核評估與抽查驗收,對因領導不得力、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題目的村、部分和單位,要及時嚴厲查處,果斷實行“一票否決”。

二、建立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筑牢“大調解”防線

我鎮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一方面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推進各項改革和工作決策時充分考慮群眾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另一方面是認真開展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集中活動,進一步完善基層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調解工作機制,將各類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調處化解在基層、在萌芽狀態。真正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夯實社會穩定與安全的基礎。一是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動機制。我鎮建立健全了黨政同一領導、綜治部分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各負其責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緊密結合起來的“三位一體”調解體系,采用“預警、排查、聯調、處置、考核”的新機制,整合調解資源,規范調解程序,嚴格調解紀律,強化調解職能,實現了資源共享,上風互補,一改往日各自為政、單兵作戰的被動局面,形成了“大調解”的工作格式。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和以解決實際題目為突破口,以群眾滿足為目標,采取“一個糾紛,一名領導,一個調處班子,一套方案,一包到底”的新辦法。對于長期遺留的疑難復雜糾紛和重信重訪案件,實行定領導、定責任、定措施、定時間和包調查、包調處、包解決的“四定三包”責任制,調處銷號,限期解決的新機制,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效控制群眾上訪和的發生。二是進步鎮村組干部的調處糾紛矛盾的能力。

我鎮大力加強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和村調解室的硬件建設,給鎮、村調解室組織制度同一上墻,資料同一回檔,使人民調解工作達到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對人民調解員進行了全面的培訓,進步其業務素質,轉變觀念,變被動接訪為主動下訪,變閉門辦案為公然懇談,滿腔熱情,笑臉服務地做好工作,切實解決好群眾親身利益題目,使90%以上的矛盾糾紛在村組調解。三是扎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治理活動。3月20日全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啟動會后,鎮黨委、政府及時提早重新部署,制定方案,調整充實職員,成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司法所,確定了專人負責具體業務。認真摸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特別突出“群眾關心、社會熱門、歷史欠帳”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矛盾糾紛及重點涉農案件的調處這個重點,注重實效,努力實現“四下降、三不出、二減少、二進步”的工作目標。按照“一件糾紛、一名領導、一套方案,一調到底”的要求,實現被動調處向主動調處、無序調處向有序調處的轉變。采用轉動式、拉網式、卷“地毯”等靈活有效的方法措施,進一步完善規范“預警、排查、聯調、處置”的四項機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信息報送、定期通報、臺帳治理、重大題目督辦、責任排查等制度,推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深進開展。截止目前,共排查出22起矛盾糾紛,調處22起,調解成功率達100%,其中村上調處16起。重大矛盾糾紛共排查出7起,調處7起,調解成功率達100%,其中村上調處1起。初步實現了“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難事不出鎮”,逐步形成了矛盾糾紛調解以村為主的良好格式。

三、強化社會治安防范機制,構筑“大防控”體系

要實現“大防控”網絡,必須建立和完善“三項機制”,即以情報信息為主導的預警機制,嚴打經常性工作機制,治安防范機制。一是建立和完善以情報信息為主導的預警機制。及時登記反饋情報信息,開展農村不安定因素和治安熱門題目排查,穩妥做好處置工作。認真開展反警示教育活動,早發現,早處理,盡不能讓其形成天氣,為此,鎮上成立了防范和處理題目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有專人負責日常業務,加強了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北京奧運會的順利開展。二是建立和完善嚴打經常性工作機制。我鎮把經常性打擊與集中行動、專項斗爭有機結合起來,根據治安形勢的發展變化,采取不同的斗爭方式、保持“嚴打”斗爭的強度和力度。同時,不中斷地搞好治安混亂地區、單位和部位的排查整治,建立動態長效治理機制,鞏固整治成果,保持治安大局的持續平穩。嚴厲打擊犯罪,建立完善各部分、各警種緝毒偵查協作機制,徹底杜盡新型流進我鎮,加強禁種鏟毒工作,確保原植物為“零種植”,集中開展掃毒同一行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對現有的18名吸毒職員普遍進行尿檢,建立禁毒檔案18份,其中男17人,女1人。戒斷鞏固三年以上的5人,戒斷一年以上三年以內的5人,正在勞教的2人,判刑3人,強戒1人,刑拘2人。重新調整了幫教小組成員,與11名科級干部和7名一般干部簽訂了幫教責任書,認真貫徹“團結、教育、拯救大多數”的方針,在城鎮實行*、單位領導、家庭幫教的“三包一”責任制,在農村落實*、鎮、村、組、戶幫教的“五包一”責任制,每月幫教回訪一次,做到記錄、檔案、簽字“三落實”。定期不定期的尿檢和抽檢。目前幫教回訪工作進行到4月初,沒有出現復吸和新增吸毒職員,切實做到了“四個標準”的要求,不斷鞏固、強化“無毒鎮”成果,為我鎮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構建社會主義*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三是建立和完善治安防范機制。健全鎮、村、組綜治網絡建設,在鎮、村設立綜治領導小組、治保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和治安巡邏隊等組織網絡,村建立了五員六網。形成橫到邊、縱到底的治安防范網絡。不斷壯大群防技防群治隊伍,積極推進社區和農村警務戰略,努力實現警力下沉和警務前移。截止目前,全鎮共發生治安案件16起,查結16起,其中打架致傷案5起,盜竊案2起,賭博案2起,意外死。刑事案2起,偵破2起,意外死亡案件1起,其它案件6起。

四、依靠社會各界氣力,共建“安置幫教網”

牢牢圍繞構建社會主義*社會的戰略任務,認真落實“幫教社會化,就業市場化,治理信息化,職責法制化”的要求,進一步動員和依靠社會各方面氣力,開展對刑釋解散職員進行“奔新生、奔富裕、促*”主題幫教活動,采取“兩定一包”(定對象、定責任、包轉化)和四有(有幫教職員、有幫教措施、有組織領導、有檢查落實)的方法,把幫教工作落到實處。一是成立領導機構,保障責任落實。鎮上成立了刑釋解散職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刑釋解散安置幫教工作,落實了工作責任。同時,協調各組織、各單位、各部分、各社會團體的關系,疏通安置幫教工作渠道,保障安置幫教工作順利開展。二是建立規章制度,規范幫教工作。(一)是銜接登記治理制度,對每名回回的刑釋解散職員在銜接時必須進行登記,記錄其基本情況,家庭成員關系,家庭生活情況和婚姻狀況等內容,并建立個人檔案。(二)是家訪制度,對每名刑釋解散職員堅持上門家訪,了解其家庭情況和思想狀況,及時解決其。(三)是分類治理制度。根據刑釋解散職員的表現情況,劃分為重點幫教和一般幫教兩類。(四)是聯合幫教制度。為每名刑釋解散職員建立幫教小組,建立由治理*,司法所長,村治保主任村民小組長,刑釋解散職員組成的“五幫一”的幫教模式,簽定《幫教協議書》。(五)是建立定期回訪制度。堅持每月對幫教對象進行一次談心,要求刑釋解散職員的思想狀況。(六)是考評制度。在刑釋解散職員為期三年的幫教期內,堅持每年考核,(七)是工作到會制度。堅持每月定期各村、社區安置幫教小組例會,聽取匯報,指導工作。三是拓寬安置渠道,解決安置困難。(一)是爭取有關單位支持,推薦刑釋解職員到用工單位就業。(二)是對生活困難的刑釋解散職員落實救濟金或量低生活保障金。(三)是幫助刑釋解散職員落實責任等,解決他們的生活題目。鼓勵和支持有經商頭腦的刑釋職員進行個體經營,協調有關單位給予優惠政策扶持,引導他們通過自身努力實現就業,自主創業,走勤勞致富的道路。四是落實經費保障,建立健全安置幫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做好刑釋解散職員的就業指導,職業培訓,切實進步刑釋解散職員的安置率,幫教率,降低重新犯罪率,把刑釋解散安置幫教工作進步到一個新水平,維護社會穩定,全鎮目前共有12名安置幫教對象,全部案到妥善安置,共為他們舉辦法制講座36人次,舉辦職業技術培訓一期。其中4人在家務農,3人經商,5有在企業打工。幫教措施到位,職員思想穩定工作穩定,生活穩定。

五、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筑牢“平安”防線

篇3

一、20*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20*年,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街黨政領導班子以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洪山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依托***地域優勢,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抓好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為主線,以創建文明城區、構建和諧***為工作切入點,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勤政務實,保證了各項工作健康、協調、快速發展,通過共同努力,較好的完成了年初確定的各項工作目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地區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截止20*年12月底,我街國、地稅完成2943.64萬元,占目標2337萬元的126%。其中,國稅完成1002.65萬元,占目標731萬元的137.2%,地稅完成1940.99萬元,占目標1606萬元的120.8%。完成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2565萬元,占目標2560萬元的101.2%。完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7.45億元,占目標7.36億元的101.36%,占爭取目標7.46億元的100%。其中工業投資3100萬元,占目標3000萬元的103%,占爭取目標3100萬元的100%。協助**板塊工作,**中心二期工程累計投資1.5億元,占目標1.5億元的100%,完成工作總量的50%。在招商引資工作中,科技孵化帶新增企業10戶,完成全年目標任務。實際到位內資8400萬元,占目標6000萬元的140%。策劃3000萬元以上重大項目一個(**中心三期工程),完成爭取目標。農貿市場升級工作正在進行中。

街道經濟的發展有效緩解了就業壓力。全年新增就業崗位453個,占目標400人次的113.25%,城鎮下崗人員再就業216人次,占目標200人次的108%,其中幫助困難群眾再就業62人次,占目標50人次的124%,再就業培訓80人次,占目標80人次的100%。

二是社區建設協調發展。20*年,我們堅持以人為本,大力推進和諧***建設,把社區建設作為基礎工作平臺,深入實施社區建設“883行動計劃”。在社區創建達標工作中,我們堅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基層,人往基層走,錢往基層花,黨政主要領導經常深入社區,一線指導督促,使“883”社區創建工作落在實處,圓滿完成了最后兩個社區的創建達標任務。其中**社區被評為優秀,**社區被評為良好。

三是城市建設取得新的成績。全年,新增綠地4.7萬平方米,占目標任務1.5萬平方米的313%;垂直綠化2000米,占目標任務300米的666%;植樹3.2萬株,占目標任務1.5萬株的213%。組織臨街單位拆墻透綠300米,折違61處,面積6720平方米。市容達標街道創建活動月月達標,綜合排名為全市前*位,名次相對靠前。在省級衛生城市復查過程中,我們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基本上實現了社區衛生服務網絡全覆蓋。

四是安全生產形勢良好。通過配合安全、衛生等部門工作,確保了轄區內無食物中毒、禽流感等事件,全年無重大安全事故發生。

篇4

中圖分類號:G4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6-0278-02

近年來,校園安全事件頻繁發生,校園安全的維護成為教育管理工作中刻不容緩的問題,許多地區采取了種種措施保障校園安全,但這些措施也僅局限于校內的治安管理,治理效果不十分明顯,因為校園管理者并沒有完全和社會各部門進行配合,沒有充分發揮社會綜合治理的廣泛作用。律師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依法維護校園安全也是工作職責之一,校園管理者和律師應當在校園安全的綜合治理中積極配合,以充分發揮法律工作者的職能作用,以協助和配合校園安全這一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進行。

一、校園安全

校園安全,可以從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來進行定義。從廣義上說,校園安全的主體應該為全體社會公民和學校等單位團體,狹義上的校園安全主體一般指在校學生、教職工。而校園安全的客體包括了在校師生的生命、財產、人格等權利,以及學校公共財物的財產權利,當然也應該包括校園文化資產的權益。校園安全的內容應該是對涉及校園人、財、物、校園文化等人身和財產權益綜合安全的保護。目前,中國對校園安全關注的焦點主要是學生人身安全,而對于教職工安全、學校公共財產安全等一般不列入重點監測的范圍,對于校園文化資產的監控更不被作為校園安全的內容,這種做法顯然不能有效保護校園安全。

既然校園安全的范圍如此寬泛,那么校園安全的建設原則應包含如下內容:

1.以人為本原則。它主要指生命權。在物權、債權、生命權等各項權利中,生命權毋庸置疑應該是最為重要的權利,它是生命主體享有一切權利的前提。校園安全所涉及到的內容是很復雜的,但是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該以保護校園安全主體的生命安全為第一要務,這是校園安全建設的首要原則。

2.預防為主原則。在整個校園安全建設和管理中,安全事件發生后只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把損失降低到最小,這樣無法有效的從根本上制止校園危險事件的發生。所以校園安全建設應該秉承預防為主的原則,通過分析一些危險隱患產生的原因和一些初期的跡象,防患于未然,將安全隱患消滅消滅在萌芽狀態中,從源頭上防止校園不安全事件的發生。

3.綜合治理原則。校園安全是個綜合治理工程,它涉及面較廣,包括了人、財、物、意識等各個層面中與校園有關的內容,這些都是與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的,比如,校園公共財物的維護、校園周邊環境的治理、校園網絡安全、校園相關產權的保護等等。所以校園安全需要全面兼顧,綜合治理,才能真正確保校園的安全。

4.科學管理原則。校園安全建設要依托科學指導和幫助,這些可以大大提高校園的安全程度和安保效率,同時還應依靠在校的所有人的力量和智慧,充分調動校園內安全主體的主觀能動性。

二、校園安全現狀

近幾年,中國有關校園的中毒事件、踩踏事件、暴力事件、交通安全事件屢見報端,而且每年的安全事件發生呈上升趨勢。這些表現的特點有:

1.安全隱患增多。中國小學、中學尤其是大學的辦學規模不斷擴大,辦學形式日益多樣化,后勤服務社會化,學校正成為一個開放式的教育園區,尤其是大量的社會實體、社會成員進入校園,給管理帶來很大的難度,這些都是校園內存在的安全隱患。

2.安全意識薄弱、自我保護意識差。校園內外發生的許多涉及學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中,大多數當事學生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心理準備和自我保護意識,因為多數學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幾乎為零,安全意識甚為淡薄,學生思想中僅有的一些安全意識來源于本能和老師及父母簡單的提醒。

3.周邊環境對校園安全影響大。網吧、游戲廳、錄像廳、酒吧等休閑娛樂場所充斥在校園周圍,在這些場所中一些不良的社會現象潛移默化地腐蝕著學生的思想和行為,影響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這些成為教唆犯罪和滋生犯罪的誘因和溫床。

4.由于心理問題而導致的意外傷害和死亡事故有所上升。青少年學生處在心理和生理的成長期,比較敏感,當家庭環境、學校和社會發生反常情況時,容易誘發一些心理疾病,從而做出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這種類型的安全事件,大學比中小學表現的更為突出。

三、律師工作職能在校園安全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作用

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其工作范圍幾乎涵蓋社會各生產和生活領域,針對近年來校園安全問題的嚴重性,積極發揮律師在校園安全綜合治理中的職能作用已經成為校園安全管理中不可忽視的一部分,它具有比較重要的現實意義和作用。

1.律師工作在構建校園安全綜合治理中的重要服務作用。律師通過向校園提供法律服務,既普及了法律知識,又使校園矛盾和糾紛能得到有效的化解,因此,如果在校園安全治理中納入律師的法律幫助,治理成效會有更大的提高。

2.律師工作在校園安全治理中的具體作用。由于專業法律工作者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因此可以從現行法律規定和校園人、才、物的權益的角度出發,協助校園管理者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使校園安全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維護,從而達到通過法律保護來實現校園安全的目的。

3.律師工作是校園安全綜合治理中普及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當前,校園普法和律師工作還沒有得到校園安全治理的重視,但是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律師的作用已經得到充分的發揮,并且已經取得很大的成效。因此,將律師的法律服務工作引進到校園安全治理中,來加強校園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增強校園安全法律意識,同時通過律師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校園安全綜合治理的司法建議、調研報告、議案、提案等,從而促使校園安全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和提高。

四、校園如何充分利用律師在校園安全綜合治理中的職能作用

針對校園安全現狀和校園安全綜合治理中出現的問題,首先要著重解決校園安全預防問題,其中包括積極發揮律師在校園安全的綜合治理中的職能作用。

1.校園安全綜合治理中應提升律師的法律指導地位。校園安全綜合治理中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顧問制度,發揮律師法律顧問的作用;大力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積極動員法律工作者為學生提供法律幫助;開展校園依法維權活動,幫助校園學生解決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加強校園的法制教育,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安排律師參與校園接待工作,建立律師和校園聯系制度和責任制度等等。

2.大力開展“法律進校園”活動。充分發揮“法律宣講負責人”的優勢作用,開展“法律進校園”活動。通過為大、中、小學生上法制課來教育廣大師生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制意識;幫助學校制定、完善校園安全工作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 “法律進校園”活動,積極發揮學校主渠道的作用,搭建律師服務平臺,充分利用校園廣播、校園網和板報、櫥窗等宣傳陣地廣泛普及法律、公共安全、應急管理和逃生自救等知識,做到法律知識全覆蓋;利用各種形式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活動,加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

3.校園建立與學校所在地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聯系制度。建立與學校所在地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聯系制度,實現安全事件的律師工作介入的聯網,充分并及時利用雙方的安全資源,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同時聘請律師擔任校內的兼職教導員和法律咨詢工作人員,加強對在校師生安全意識的法律教育。

4.做好弱勢群體學生的法援工作。校園積極主動地與律師聯合,及時做好弱勢群體學生的法律援助工作,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5.為律師參與校園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創造條件。校園管理者應當主動聘請律師參與校園安全的綜合治理工作,在律師的協助下,制定校園安全的發展計劃、指導措施和各項管理制度,以保證校園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合憲、合法,同時擴大律師對校園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影響力,使律師對校園安全綜合治理方略的實施和構建校園安全環境發揮更大的作用。

綜上所述,律師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對于推動和促進校園安全管理起著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律師工作在校園管理中沒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和發揮。因此,我們應當提升律師在校園安全治理中的管理地位、凸顯律師作用、彰顯律師價值,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充分發揮律師在校園安全綜合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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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基層社區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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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省委、省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兩個加快”的重要舉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在九屆省委四次全會上就提出了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劉奇葆書記、蔣巨峰省長多次親自過問,每到一地調研都要把治理工作作為重要內容,提出明確要求。去年劉奇葆書記三次到*調研,都講到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近期又相繼在新浪網《*合江縣電視臺播放民眾質問書記縣長短片》和在松潘縣、在赴甘孜州調研途中,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為我們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縣市、各部門務必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劉奇葆書記、蔣巨峰省長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認識抓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優化發展環境、增強區域競爭力,推進“三個加快”的有力抓手;是堅持以人為本、踐行執政為民宗旨,改善人居環境的惠民工程;是破除陳規陋習、移風易俗,提升公民素質和樹立文明新風的有效途徑。全州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劉奇葆書記、蔣巨峰省長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上來,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來,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把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件大事來抓,作為一項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務來落實,作為“統籌區域城鄉協調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來實施,與“三個加快”緊密結合起來,從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入手,迅速行動,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全州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取得實效。

二、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務實高效地推進我州城鄉環境綜合治理

去年以來,我州德昌、西昌和會理地震災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明確目標、落實責任,突出重點、標本兼治,加強督查、嚴格問責,夯實基礎、整體推進,扎實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試點工作,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得到初步改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取得新的進展,文明、衛生常識日益普及,城鄉居民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知曉率、參與率和滿意度不斷提高,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目前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一些突出問題:一是由于長期歷史形成的落后生活生產方式在部分群眾中積重難返,文明意識不強、整治難度很大。二是公共設施不足,管理水平不高,一些地區“臟、亂、差”問題仍然突出。三是宣傳不到位,群眾參與率不高,全民抓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意識和氛圍不濃。四是個別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干部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主動抓、大力抓的意識還不強,“醒得早、起得遲”。五是隊伍、設施、制度建設等方面的長效管理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針對這些問題,務必高度重視,認真對照檢查,逐一整改落實,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從現在開始,我州在德昌、西昌和會理地震災區開展治理工作的基礎上,其余14個縣也要全面啟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各縣市黨委和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安排部署,在州級相關部門的指導配合下,全力抓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要堅決克服試點地區才抓,不是試點地區就不抓或抓得不緊不力的思想,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在思想上更加重視,態度上更加堅決,措施上更加有力,實施上更下功夫,落實上到點到位。要結合本地實際,找準切入點和突破口,認真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量化治理標準,嚴格檢查考核,確保全州城鄉環境今年“5.1”前有重大變化、國慶前取得明顯成效、年底前營造一個清潔、整齊、優美的城鄉環境。

(一)明確目標,分步實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州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重點要打好集中突擊、推進深化和全面提升三個戰役,掀起三個,并形成長效機制,確保全州城鄉環境面貌明顯改觀,讓人民群眾滿意。3月25日至4月25日為集中突擊階段,主要任務是徹底治理“臟、亂、差”,確保城鄉環境衛生、保潔水平、衛生和文明常識普及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4月26日至9月30日為推進深化階段,主要任務是集中開展城市環境改造、鄉鎮容貌治理和村莊庭院美化等專項治理工作,基本達到清潔化、秩序化、優美化、制度化“四化”評價體系標準;10月1日至春節前為全面提升階段,主要任務是抓好設施完善,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形成城鄉容貌整潔、人居環境改善、城鄉管理有序、城市品位提升、發展環境優化、居民素質提高的良好局面。

當前,要認真組織開展垃圾亂扔、廣告亂貼、攤位亂擺、車輛亂停、工地亂象“五亂”治理和強化宣傳、加強環境保護、加大督促檢查八個專項行動,奮戰一個月,扎實抓好4月底前的集中突擊治理工作,以整潔優美的城鄉環境迎接“5.1”國際勞動節。八個州級部門要認真履職,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州委宣傳部要負責強化宣傳,營造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濃厚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州公安局要負責治理車輛亂停亂放,完善交通標識線;州規劃和建設局要負責治理垃圾亂扔、工地亂象和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州交通局要負責治理交通沿線環境衛生;州衛生局要負責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普及衛生常識,防止疫情發生;州工商局要負責治理廣告亂貼和各類市場整治;州環保局要負責加強環境監測監管;州監察局要負責督導檢查、實施問責。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對口聯系、對口督導,落實人員,對各自負責的專項行動迅速作出安排,明確時間進度和責任。各部門要加強溝通銜接、協同配合,整體聯動、形成合力,把工作做深、做實、做細。4月25日前,各縣市黨委、政府和州級牽頭部門要分別向州委、州政府書面報告專項治理工作推進情況。

(二)科學指導,規劃引領。各縣市、州級相關部門要把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體現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把執政為民的宗旨落實到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從規劃入手,以規劃帶動建設,以建設促進治理。要按照“四劃合一”的要求,加快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要堅持以“三化聯動”為推進,以水利、交通等設施建設為基礎,以環境美好、生態保護為條件,改善人居環境、發展環境和提升全社會文明程度并重,推進城鄉建設,促進環境綜合治理。

(三)突出重點,有序推進。城鎮治理工作重點要做到“五不”,即通過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做到垃圾不亂扔、廣告不亂貼、攤位不亂擺、車輛不亂停、工地不亂象。農村治理工作要重點做到“三不”,即垃圾不亂扔、污水不亂排、雜物不亂堆。整個治理工作要做到循序漸進,從治理環境“臟、亂、差”抓起,組織開展好清潔衛生大行動,進而抓好城鄉容貌治理、園林綠化,加快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實現“五個規范”和“三個全面提升”,即規范垃圾清運處理,規范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規范城鄉街巷攤點擺設,規范城鄉街道車輛停放,規范建筑工地管理;全面提升城鄉環境基礎設施水平,全面提升城鄉居民衛生文明素質,全面提升居民道德修養。

(四)狠抓試點,典型帶動。德昌、西昌和會理地震災區要增添措施,強化落實,進一步開展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今年德昌、西昌兩個試點治理工作的目標任務是:9月底前達到“四化”標準,呈現城鄉環境優美、生態良好、風貌協調、庭院美化、村容整潔、民風文明的新氣象。會理地震災區治理工作的目標任務是:加快農村、鄉鎮和縣城的環境基礎設施與市政公用配套建設,使環境衛生與容貌秩序得到明顯改觀,創造清潔、整齊、優美、文明的城鄉環境,加快建設災后幸福美好新家園。要圍繞目標任務,結合各自實際,有針對性地抓薄弱環節的強化整改,抓取得成效的鞏固提高,抓典型經驗的總結推廣,抓長效機制的建立完善,推進工作再上新臺階。一要強化薄弱環節,深入推進治理。要通過回顧總結前階段工作,對照工作標準和要求,采取“一查思想,二查現狀,三查問題”的方式,從思想認識、責任分工、輿論氛圍、督查問責以及解決熱點難點問題等諸多方面,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和差距,落實整改措施,推進治理工作向深化階段邁進。二要探索總結經驗,充分發揮示范作用。要按照改善環境、推進“三個加快”的總體要求,聯系工作實際,大膽探索實踐新形勢下解決治理工作新矛盾、新問題的措施辦法,力爭在落實責任、規范管理、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等方面有成功的創新和可資借鑒推廣的經驗,發揮好試點帶動作用。

(五)注重“十個結合”,統籌推進。一是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與建設美麗富饒文明和諧的新*相結合。二是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與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相結合,認真治理“臟、亂、差”,普及衛生知識,破除迷信,移風易俗。三是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抓好“一池三改”、環境綠化、垃圾處理,加強鄉村道路建設,推進新農村規劃建設,充分體現山水田園風光,充分體現地域特色和民族風格,確保村落美觀、實用、整潔。四是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與提高城鎮化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相結合,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建設一批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停車場、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場。五是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與污染源治理相結合,突出抓好江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六是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與生態州、生態縣建設相結合,抓好荒山荒坡植被恢復和城區環境綠化,建設生態文明。七是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與“彝區三房改造行動計劃”和“藏區牧民定居行動計劃”相結合,積極培育建立家園意識,改善高寒山區群眾生活條件。八是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與城市棚戶區改造相結合,抓好3410套廉租房建設和14416戶住房租賃補貼,改善城市貧困群眾居住條件。九是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與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相結合,優化政務服務環境。十是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構建平安*。

三、構建機制,強化保障,推動全州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一)建立健全領導機制。州委、州政府已經成立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各縣市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書記、縣市長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全力以赴,要實行部門聯動,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實行州包縣市、縣市包鄉鎮、部門包段、鄉鎮包村組、村組包農戶的“五包”責任制,將任務分解到點、落實到人,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具體工作專人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格局。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一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要著力構建全社會共同關注、共同參與、共同監督的監督網絡,堅持把行政單位的監督與群眾監督、新聞媒體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積極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快速反應、及時整改。有關職能部門要聘請社會監督員,設立舉報箱,公布投訴電話,促進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大力支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良好局面。二要建立健全經費保障和穩定投入機制。要建立穩定的財政投入機制,完善城市建設配套費、清掃保潔費、垃圾清運費等征收機制;要深化城鎮建設投資體制改革,搶抓國家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的政策機遇,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的編制、立項和儲備工作,鼓勵和吸引多渠道資金,加大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以項目建設帶動環境整治,切實改善城鄉群眾生產生活環境。

(三)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州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省上出臺的一系列制度,結合我州實際,抓緊制定我州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宣傳教育、目標考核、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等辦法。各縣市、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城鄉環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為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提供法規制度保障。

(四)加大宣傳引導力度。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性、緊迫性,宣傳治理內容和治理成效,宣傳先進典型,曝光存在問題,為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把宣傳工作深入到城市社區、鄉鎮村組、學校、街道甚至家庭,更加充分地組織和發動群眾。要通過宣傳,形成強大聲勢,營造濃厚氛圍,把黨委、政府的主導、引導變為群眾積極主動參與的自覺行為,凝聚民心民智民力,形成全民支持、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

篇7

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多年來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實現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法律對檢察職權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創立的一種工作形式。一直以來檢察建議都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等原則性的規定;直至2009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檢察建議制作不規范、發送混亂等情況下發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1],對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制發程序及管理等做了相關的規定,檢察建議作為檢察機關的一種重要法律文書,才有了全面、統一的詳細規定。

檢察機關除了擔負打擊犯罪的職能外,還負有宣傳法制、教育群眾、預防犯罪等法律監督職能,這些職能必須通過非訴訟活動來實現。實踐中,檢察建議就是檢察機關實現法律監督職能,介入社會管理,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載體和手段。檢察人員身處辦案一線,對法律條文和案件發案特點、趨勢等較為熟悉,如能結合案件和現實情況做好調研,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提出操作性較強的對策和建議,那將有效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極大提高社會管理成效。當前檢察機關發送的檢察建議主要集中如下幾方面:一是結合辦理刑事犯罪案件,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相關責任,向發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建章立制、改進工作、堵塞漏洞的檢察建議;二是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就加強管理,完善制度,預防職務犯罪提出檢察建議;三是結合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就社會反響大、突出的民事糾紛問題和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監督,提出對策、建議。[2]從這幾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檢察建議已經涵蓋社會綜治、反腐及民事和行政執法等領域,而當前這些領域所存在的問題正是群眾反響比較大,比較集中的,從這個角度看,可以說檢察機關和檢察建議在完善社會管理方面有著自己的優勢。

然而現實情況卻是檢察建議往往停于表面,流于形式,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檢察建議被列入各業務線的考核指標,出于應付考核需要,制作檢察建議書往往是應付了事。檢察建議內容空洞,泛泛而談。

2、檢察建議的制作往往各人、各科室自為戰,不能形成合力,導致檢察建議的質量參差不齊。很多檢察建議的制作僅僅是案件承辦人根據個案或一系列案件的情況憑借自己的一些思考進行的,由于各人對同一事實的感受不同,各科室職能和所處位置不同,因此看問題的角度等也不竟相同,導致最后的切入點和給出的對策、建議存在較大的差距,極大影響了檢察建議的質量。

3、承辦人與檢察建議制作人脫節,造成檢察建議內容不能貼近實際情況。比如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現實中往往是由各級院的職務犯罪預防科在自偵部門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的有關資料(諸如偵結報告、意見書、案件分析報告等)基礎上制作檢察建議,可以說制作人員接觸的是經過案件承辦人篩選后的案件信息,在這些可能二手、三手材料基礎上制作出來的檢察建議可能不夠全面和深刻。

4、由于檢察建議的內容常常要涉及專業領域,需要專業知識,而檢察人員往往不具備該方面的專業知識,因此很難就有關專業方面的問題給出有針對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建議。同時,由于檢察人員往往對實際情況難以全面掌握,在制作檢察建議過程中往往又缺少與被建議單位的溝通,因此很難從被建議單位的具體情況出發為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內容。這些不切合實際,沒有可操作性的檢察建議幾乎不可能引發被建議單位按照建議內容采取相關措施的動力,只能做些表面功夫甚至是“書面功夫”應付檢察機關。久而久之,不僅檢察建議的社會效應無從談起,就連檢察機關的威信也將喪失殆盡。

5、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難以監督。檢察建議的發出僅僅是開始,檢察建議上的建議、措施要真正發揮作用、落到實處還需要被建議部門認真采取相關措施,體現在日常管理、執行上。現實中,檢察建議發出后,往往會要求對方在三十日內給予書面反饋,對方單位也都會給予書面反饋意見,但一般也就僅此而已。建議內容是否引起足夠重視,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到實處,還缺少事后的監督。

6、檢察建議的效力究竟幾何。檢察建議作為一種非訴訟法律文書,從其字面涵義看,僅僅是建議,既然是建議就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并且《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也并沒有對檢察建議是否具有強制執行的屬性做出規定,因此是否采納檢察建議、采納多少建議、建議落實到何種程度全憑被建議單位自己決定,這就把檢察建議的效力打了大大的折扣。

要牢固樹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地位,發揮檢察建議在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在提升內功和改變外部環境上下功夫,著力提升檢察建議的社會效應:

1、從思想上重視檢察建議工作,轉變檢察人員的只有積極辦案才是檢察機關首要任務的認識。我們不是為了打擊犯罪而打擊犯罪,我們懲戒罪犯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預防犯罪,是一種特殊的教育手段。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分析案件特點、犯罪軌跡,找出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然后通過檢察建議幫助案發單位亡羊補牢,完善規章制度,從而減少犯罪機會。

2、檢察建議的制作程序應該更為科學和規范,確保檢察建議準確性、針對性,增強檢察建議的質量。《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雖然規定了檢察建議需“報請檢察長審批或者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但這只是對最后把關做了規定,卻沒有具體規定檢察建議制作的程序。

高質量的檢察建議應該有一套完整規范的檢察建議制作流程。首先檢察建議的初稿制作人必須是案件的承辦人或是自始至終參與案件辦理的人員,其掌握的都是第一手的信息;并且由于其身處辦案一線,直觀的感受最強烈,最容易發現有關問題和漏洞。其次,檢察建議初稿必須經科室負責人修改。一般而言,科室領導都有多年從事該項工作的經歷,經驗閱歷較為豐富,由其對初稿進行把關修改可以去粗存精,更容易得出一般規律性的結論,對建議措施等內容的把握上也更為準確和有針對性。再次,修改后的檢察建議應在單位一定范圍內公開,群策群力,集思廣益,吸納有益的建議和對策。最后,檢察建議的內容還應與被建議單位進行有效溝通,使建議切實可行。

3、實行專家詢問制。檢察機關查處的案件包括社會各個行業,而查處的問題涉及專業性強,如財務、計算機、招投標、評估……檢察人員的知識面不可能面面俱到,深度和廣度與專業人員都相比較都存在很大的差距。難免在提出檢察建議時,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難以發現深層次的問題。因此,建立專家詢問制是順應形勢的要求,一方面充分利用行業系統專業人士的知識,幫助我們找準“病灶”,開出良方,拿出切實可行的對策,提升我們檢察建議的質量;另一方面,行業專家大多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加強與他們的聯系,有利于檢察機關與人大、政協的了解和溝通,同時也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

4、要建立聯系和回訪機制,一方面加強與被建議單位的溝通聯系,確保制訂的檢察建議內容貼近現實,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加強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監督,對于未獲回復的檢察建議應重點回訪,查找原因,幫助被建議單位落實建議。

5、完善法律監督工作機制,檢察機關應尋求黨委政府及人大的支持,建立檢察建議的執行監督機制,出臺相關意見,確保檢察建議具有一定強制效力,對不認真落實檢察建議有關內容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問責,樹立檢察建議的權威。就檢察建議落實情況而言,無論是在監督的力度上還是監督的廣度上,檢察機關都有較大的局限,因此充分發揮黨委政府及人大在監督落實檢察建議方面的作用,形成監督合力勢在必行。也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檢察建議發能發出去,做能做得了。

總之,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武器,只有在內規范化檢察建議的制作過程,提高檢察建議的質量;在外營造有利于檢察建議推行的環境,才能充分發揮出檢察建議在完善社會管理方面的效用。

注釋:

篇8

一、前言

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因素很多,社會環境就是這眾多因素中的一個。社會環境因素包括社會傳統、價值觀念、行為方式、文明程度等等。它們對區域經濟發展的作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一個政局穩定、經濟秩序與治安狀況良好、文明水平較高的國家或地區,意味著企業經營者有著良好的社會環境,也是區域發展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逐步提高,人均國民收入水平也在不斷地提高,人們由滿足基本生活需要轉向追求文化娛樂、環境質量等精神生活需求。由此,人們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等等方面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而每個人的變化從國家或地區的角度上看就意味著社會傳統以及文明方式等等的改變。而上述這些方面的改變又會對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當經濟發展水平達到一定高度時,社會環境因素也會隨之成為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對社會環境因素的研究將會日益得到重視。

二、內蒙古發展環境的改變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內蒙古得以成功實踐,自治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由于區域社會環境所包括的內容繁多,本文擬從內蒙古發展環境、社會事業的發展和內蒙古社會大局等幾個方面對內蒙古社會環境的變遷進行簡要的闡述。

(一)基礎設施建設成效明顯

自實施五年規劃以來,在國家的扶持下,在自治區政府的不斷努力下,內蒙古的基礎設施建設取得較大的成效。目前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結束后,內蒙古的綜合運輸體系已初步形成。而“十一五”期間內蒙古的基礎設施建設更上一層樓:新增公路里程33萬公里、鐵路運營里程3100公里,新增民航機場3個,建成8條500千伏電力外送通道。全面加強公路、鐵路和電網三大通道建設。累計完成公路建設投資1470億元,建成赤峰至通遼、呼和浩特至大飯鋪至東勝等一批高速公路,開工建設赤峰至承德等9條連接區外的高速公路,公路通車總里程達到157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365公里,12個盟市全部有了高速公路。累計完成鐵路建設投資555億元,建成臨河至策克、包頭至西安等30個重點項目,鐵路運營里程達到10789公里。開工建設錫林浩特至烏蘭浩特、赤峰至錦州等35個重點項目,在建鐵路總規模5980公里。累計完成民航機場建設投資50億元,建成鄂爾多斯、二連浩特和阿爾山機場,機場總數達到12個。為內蒙古的經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生態建設取得明顯成效

在內蒙古經濟發展初期生態環境的破壞度較低,隨著內蒙古經濟的不斷發展,內蒙古的生態問題日益突出。因此自治區政府歷來都把生態建設作為最大的基礎建設來抓,從而使生態總體惡化趨勢趨緩。經過多年的努力內蒙古的生態建設去了明顯成效:重點治理區明顯改善,森林覆蓋率提前完成20%的規劃目標,草原植被蓋度繼續提高。“十一五”期間累計投入生態建設資金3228億元,實施了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重點生態工程,草原建設總規模5億畝,禁牧休牧面積78億畝,林業生態建設總面積5000多萬畝,6000萬畝農田和8000萬畝基本草牧場受到林網保護。開工建設海勃灣水利樞紐等一批重點水利工程,完成134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解決了農村牧區581萬人的安全飲水問題,農田有效灌溉面積達到4500萬畝,節水灌溉面積3500萬畝。加強重點區域、流域和行業環境治理,淘汰了一大批落后產能。加強國土綜合整治和地質勘查工作,煤田滅火取得階段性成效,新增煤炭資源儲量5500億噸。

三、內蒙古社會事業的發展

(一)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得到加強

和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相同,內蒙古在經濟發展之初,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作為社會建設重點工作之一的“民生工程”一直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作為自治區政府重要工作內容之一的“民生工程”建設得到了加強。具體體現在:

1.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城鎮累計新增就業114.2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穩定控制在4.2%以內,基本實現了“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就業的目標。

2.財政用于社會保障補助支出累計達1048億元,各項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430.7萬人和886.4萬人,230.9萬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優撫對象、農村五保戶生活補助標準進一步提高,200多萬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3.全面啟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累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689.4億元,建設保障性住房78.5萬套。內蒙古還建立了被征地農牧民和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出臺了“五七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以及靈活就業人員、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農牧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基本實現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和失業、工傷保險盟市級統籌的目標,6個盟市實現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盟市級統籌。

4.制定了養老、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以及異地就醫政策,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5.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累計投入建設資金30613萬元,如期完成了“九五”、“十五”、“十一五”各個階段的工程建設任務,實現了20戶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廣播電視任務目標,解決了295萬農牧民群眾聽不到廣播、看不到電視的問題。各項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使自治區居民幸福指數不斷提升。

(二)社會事業快速發展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內蒙古的各項社會事業都得到了快速發展。著力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內蒙古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優先發展教育事業。提前完成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穩步推進中小學校標準化建設,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進度居全國前列。民族教育水平明顯提高,中等職業教育迅速發展,高等教育質量穩步提高。覆蓋城鄉的公共醫療衛生體系建設取得新突破,公共衛生、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得到加強,城鎮社區衛生和蒙中醫藥事業發展迅速。大力實施人才強區戰略,深入推進人才儲備制度建設,組織實施“草原英才”工程,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認真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低生育水平保持穩定。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協調發展,實現了奧運會金牌零的突破。婦女兒童、老齡、殘疾人、氣象、人防、檔案等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進展。

(三)文化產業蓬勃發展

從自治區成立以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內蒙古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也得到了大力發展,進而內蒙古的精神文明建設日益深入,內蒙古的文化氛圍日趨濃厚。據了解,“十一五”期間,內蒙古文化產業增加值年增長率達28%,高于自治區同期GDP增速。目前內蒙古已擁有4個國家級、21個自治區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強,基層文化服務體系不斷健全,草原文化整體形象和實力明顯提升,涌現出一批具有草原文化特色的藝術精品,其中中國?呼和浩特昭君文化節在以“節慶展示城市軟實力”為主題的第七屆中國節慶產業年會上被評為“十大品牌節慶”。其次《蒙古學百科全書》出版發行,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學藝術健康發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深入開展,公民文明素質不斷提高。

四、內蒙古社會大局保持和諧穩定

從成立之初,自治區黨委就深刻認識到內蒙古在國家穩定大局中的重要地位,緊緊圍繞構筑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的戰略目標,以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為抓手,扎實推進平安內蒙古建設,為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各族人民安居樂業創造了良好環境。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全國綜合考評中連續6年被評為優秀。

(一)社會矛盾化解深入推進

自治區黨委、政府非常重視社會矛盾化解工作。自治區黨委、政府多次召開黨政聯席會議和矛盾化解工作會議,對涉及政策層面的18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推動化解工作扎實開展。各地把解決民生問題作為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抓手,實施惠民工程,解決低收入群體的養老、醫療、住房、就業等問題,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社會建設管理成效顯著

加快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文化站、衛生服務站建設,普遍建立起一站式服務大廳,開展政策咨詢、就業指導等多種便利服務。加快蘇木鄉鎮(街道)職能轉變,逐步強化基層社會服務和公共管理職責。加強社區黨建和社工隊伍建設,社區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不斷壯大。大力加強社會組織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服務管理,在協同社會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狠抓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平安創建活動深入開展

加快基層綜治組織和服務平臺建設,全區蘇木鄉鎮(街道)普遍建立起綜治工作中心,嘎查村(社區)絕大多數建立起綜治工作站。深化平安創建活動,激發社會各界參與平安建設的積極性。堅持不懈地開展嚴打整治斗爭,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確保全區社會治安形勢持續穩定。

(四)政府自身建設不斷加強

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政府自身的建設也在不斷加強。自治區政府在執政過程中,全面推進依法治區進程,加強行政立法、執法監督和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認真聽取各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意見,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程度不斷提高。政務公開取得積極進展,政務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重視源頭治理,規范資金運行,勤政廉政建設取得新成效。國防動員和后備力量建設不斷加強,軍警民共建和雙擁工作取得新成績。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認真做好宗教工作,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邊疆安寧的局面進一步鞏固和發展。

總之,改革開放30多年來,自治區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建設和諧內蒙古擺到重要位置,堅持以人為本,努力實現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把為各族人民謀利益作為全部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自治區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更加注重社會公平,不斷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積極促進就業,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發展生產的同時努力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改善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讓全區各族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同時,我們也有理由相信內蒙古社會環境的日益改善也必將對內蒙古的經濟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從而為內蒙古的經濟發展奠定良好的社會環境基礎。

參考文獻:

篇9

一、前言

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因素很多,社會環境就是這眾多因素中的一個。社會環境因素包括社會傳統、價值觀念、行為方式、文明程度等等。它們對區域經濟發展的作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一個政局穩定、經濟秩序與治安狀況良好、文明水平較高的國家或地區。意味著企業經營者有著良好的社會環境,也是區域發展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逐步提高,人均國民收入水平也在不斷地提高,人們由滿足基本生活需要轉向追求文化娛樂、環境質量等精神生活需求。由此,人們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等等方面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而每個人的變化從國家或地區的角度上看就意味著社會傳統以及文明方式等等的改變。而上述這些方面的改變又會對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當經濟發展水平達到一定高度時,社會環境因素也會隨之成為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對社會環境因素的研究將會日益得到重視。

二、內蒙古發展環境的改變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內蒙古得以成功實踐,自治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由于區域社會環境所包括的內容繁多,本文擬從內蒙古發展環境、社會事業的發展和內蒙古社會大局等幾個方面對內蒙古社會環境的變遷進行簡要的闡述。

(一)基礎設施建設成效明顯

自實施五年規劃以來。在國家的扶持下,在自治區政府的不斷努力下,內蒙古的基礎設施建設取得較大的成效。目前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結束后,內蒙古的綜合運輸體系已初步形成。而“十一五”期間內蒙古的基礎設施建設更上一層樓:新增公路里程33萬公里、鐵路運營里程3100公里,新增民航機場3個。建成8條500千伏電力外送通道。全面加強公路、鐵路和電網三大通道建設。累計完成公路建設投資1470億元,建成赤峰至通遼、呼和浩特至大飯鋪至東勝等一批高速公路,開工建設赤峰至承德等9條連接區外的高速公路,公路通車總里程達到157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365公里,12個盟市全部有了高速公路。累計完成鐵路建設投資555億元,建成臨河至策克、包頭至西安等30個重點項目,鐵路運營里程達到10789公里。開工建設錫林浩特至烏蘭浩特、赤峰至錦州等35個重點項目,在建鐵路總規模5980公里。累計完成民航機場建設投資50億元,建成鄂爾多斯、二連浩特和阿爾山機場,機場總數達到12個。為內蒙古的經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生態建設取得明顯成效

在內蒙古經濟發展初期生態環境的破壞度較低。隨著內蒙古經濟的不斷發展,內蒙古的生態問題日益突出。因此自治區政府歷來都把生態建設作為最大的基礎建設來抓,從而使生態總體惡化趨勢趨緩。經過多年的努力內蒙古的生態建設去了明顯成效:重點治理區明顯改善,森林覆蓋率提前完成20%的規劃目標,草原植被蓋度繼續提高。“十一五”期間累計投入生態建設資金3228億元,實施了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重點生態工程,草原建設總規模5億畝,禁牧休牧面積78億畝,林業生態建設總面積5000多萬畝,6000萬畝農田和8000萬畝基本草牧場受到林網保護。開工建設海勃灣水利樞紐等一批重點水利工程,完成134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解決了農村牧區581萬人的安全飲水問題,農田有效灌溉面積達到4500萬畝,節水灌溉面積3500萬畝。加強重點區域、流域和行業環境治理。淘汰了一大批落后產能。加強國土綜合整治和地質勘查工作,煤田滅火取得階段性成效,新增煤炭資源儲量5500億噸。

三、內蒙古社會事業的發展

(一)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得到加強

和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相同,內蒙古在經濟發展之初,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作為社會建設重點工作之一的“民生工程”一直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作為自治區政府重要工作內容之一的“民生工程”建設得到了加強。具體體現在:

1.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城鎮累計新增就業114.2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穩定控制在4.2%以內,基本實現了“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就業的目標。

2.財政用于社會保障補助支出累計達1048億元,各項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430.7萬人和886.4萬人,230.9萬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優撫對象、農村五保戶生活補助標準進一步提高,200多萬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3.全面啟動保障性安屆工程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累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689.4億元,建設保障性住房78.5萬套。內蒙古還建立了被征地農牧民和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出臺了“五七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以及靈活就業人員、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農牧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基本實現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和失業、工傷保險盟市級統籌的目標,6個盟市實現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盟市級統籌。

4.制定了養老、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以及異地就醫政策,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5.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累計投入建設資金30613萬元,如期完成了“九五”、“十五”、“十一五”各個階段的工程建設任務,實現了20戶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廣播電視任務目標,解決了295萬農牧民群眾聽不到廣播、看不到電視的問題。各項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使自治區居民幸福指數不斷提升。

(二)社會事業快速發展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內蒙古的各項社會事業都得到了快速發展。著力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內蒙古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優先發展教育事業。提前完成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穩步推進中小學校標準化建設,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進度居全國前列。民族教育水平明顯提高,中等職業教育迅速發展,高等教育質量穩步提高。覆蓋城鄉的公共醫療衛生體系建設取得新突破。公共衛生、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得到加強,城鎮社區衛生和蒙中醫藥事業發展迅速。大力實施人才強區戰略,深入推進人才儲備制度建設,組織實施“草原英才”工程,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認真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低生育水平保持穩定。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協調發展,實現了奧運會金牌零的突破。婦女兒童、老齡、殘疾人、氣象、人防、檔案等各項工作

都取得了新進展。

(三)文化產業蓬勃發展

從自治區成立以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內蒙古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也得到了大力發展。進而內蒙古的精神文明建設日益深入,內蒙古的文化氛圍日趨濃厚。據了解,“十一五”期間,內蒙古文化產業增加值年增長率達28%,高于自治區同期GDP增速。目前內蒙古已擁有4個國家級、21個自治區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強,基層文化服務體系不斷健全,草原文化整體形象和實力明顯提升,涌現出一批具有草原文化特色的藝術精品。其中中國?呼和浩特昭君文化節在以“節慶展示城市軟實力”為主題的第七屆中國節慶產業年會上被評為“十大品牌節慶”。其次《蒙古學百科全書》出版發行,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學藝術健康發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深入開展,公民文明素質不斷提高。

四、內蒙古社會大局保持和諧穩定

從成立之初,自治區黨委就深刻認識到內蒙古在國家穩定大局中的重要地位,緊緊圍繞構筑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的戰略目標,以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為抓手,扎實推進平安內蒙古建設,為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各族人民安居樂業創造了良好環境。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全國綜合考評中連續6年被評為優秀。

(一)社會矛盾化解深入推進

自治區黨委、政府非常重視社會矛盾化解工作。自治區黨委、政府多次召開黨政聯席會議和矛盾化解工作會議,對涉及政策層面的18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推動化解工作扎實開展。各地把解決民生問題作為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抓手,實施惠民工程,解決低收人群體的養老、醫療、住房、就業等問題,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社會建設管理成效顯著

加快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文化站、衛生服務站建設。普遍建立起一站式服務大廳,開展政策咨詢、就業指導等多種便利服務。加快蘇木鄉鎮(街道)職能轉變,逐步強化基層社會服務和公共管理職責。加強社區黨建和社工隊伍建設,社區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不斷壯大。大力加強社會組織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服務管理,在協同社會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狠抓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平安創建活動深入開展

加快基層綜治組織和服務平臺建設,全區蘇木鄉鎮(街道)普遍建立起綜治工作中心,嘎查村(社區)絕大多數建立起綜治工作站。深化平安創建活動,激發社會各界參與平安建設的積極性。堅持不懈地開展嚴打整治斗爭。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確保全區社會治安形勢持續穩定。

(四)政府自身建設不斷加強

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政府自身的建設也在不斷加強。自治區政府在執政過程中,全面推進依法治區進程,加強行政立法、執法監督和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認真聽取各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意見,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程度不斷提高。政務公開取得積極進展,政務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重視源頭治理。規范資金運行,勤政廉政建設取得新成效。國防動員和后備力量建設不斷加強,軍警民共建和雙擁工作取得新成績。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認真做好宗教工作,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邊疆安寧的局面進一步鞏固和發展。

總之,改革開放30多年來,自治區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建設和諧內蒙古擺到重要位置,堅持以人為本,努力實現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把為各族人民謀利益作為全部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自治區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更加注重社會公平,不斷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積極促進就業,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發展生產的同時努力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改善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讓全區各族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同時,我們也有理由相信內蒙古社會環境的日益改善也必將對內蒙古的經濟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從而為內蒙古的經濟發展奠定良好的社會環境基礎。

篇10

石橋街道地處*區北部,東與江干區交界,北與拱墅區相連,地域面積9.73平方公里,轄區共有7個社區,在冊常住人口18404人。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穩步推進,轄區經濟持續發展,流動人員日益增多。據統計,20*年至20*年,石橋地區流動人員總數從2.2萬人上升至6萬余人(大部分居住在撤村建居社區出租房內),年均增長幅度為22.14%。

二、目前石橋地區出租房的治安狀況

近幾年,石橋地區的主要刑事案件為侵財性案件,20*年全地區共計受理治安案件1171起,受理刑事案件1318件,刑事立案985起,其中侵財類案件897起,而這些案件主要發生地是出租房,90%以上的涉案人員(作案者和受害者)為流動人員。通過調研,我們認為出租房流動人員發案率高在客觀上主要有五方面的原因:一是大量流動人員來自全國各地的貧困地區及農村,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二是流動人員中有10%左右的人員無固定職業,無固定經濟來源;三是房東治安管理責任心不強,沒有較好地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出租房居住人員安全防范意識不強,自我保護能力差,給作案者創造了機會;五是缺乏對出租房規范管理的體制和機制。

三、石橋地區出租房管理采取的措施

結合街道外來流動人員多,出租私房集中連片和流動人員發案率高的特點,為做好外來流動人員服務與管理工作,有效推進“打防控”一體化的社會治安長效機制建設,20*年10月,石橋街道在石橋社區率先開展了以出租房賓館式管理為抓手的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新模式試點工作,并于20*年3月在街道范圍內全面推廣。石橋街道出租房賓館式管理工作機制的探索,得到了市、區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主要做法是:

1、以“六個一”為重點,全面推行出租房賓館式管理

一是健全一支隊伍,即:出租房專管員隊伍。根據現有出租房的分布情況,按照每40戶配備一人的標準選配60名出租房專管員隊伍。對專管員隊伍的管理,堅持“四個統一”,即:統一招聘、統一著裝、統一培訓、統一考核。通過專管員日常走訪和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出租房內的各類治安及消防等安全隱患,及時排查可疑人員,掌握違法犯罪線索,確保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是建立一個中心,即:出租房信息服務中心。目前各社區統一建立了出租房信息服務中心,專門用于流動人員辦理各類登記辦證手續,同時向流動人員提供就學、計生、勞動保障、醫療咨詢等各類服務。

三是豎好一塊牌子,即:樓道公示牌。各社區對轄區內的所有農居出租房以每3-5幢為單位,在樓道進出口安裝了出租房賓館式管理公示牌。公示牌上有專管員及片管員的姓名、照片、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四是發放一本冊子,即:社區出租房賓館式管理宣傳冊。街道制作了《出租房賓館式管理宣傳冊》,免費向流動人員發放,大大提高了居民對出租房賓館式管理的了解程度,增強工作中的配合性。

五是明確一項規定,即:辦證時限規定。街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下發了一項規定,即:凡轄區內的承租人員,必須在入住當天到房東處填寫入住登記單,三天內必須親自或委托他人到信息服務中心辦理相關證件。

六是提供一批服務,即:完善一系列服務措施。街道制作了《流動人員牽手工程服務指南》宣傳冊,免費發放給流動人員,當他們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難時,通過手冊能及時得到幫助。包括為流動人員建立房源信息登記庫、暫住證辦理上門服務、提供工商辦證便利服務等等。

2、以“街道綜治中心、社區綜治工作站”為依托,進一步完善出租房賓館式管理

一是負責出租房專管員隊伍的日常管理,當好“管理員”。各社區依托綜治工作站,具體落實三項制度,即:一月一檢查制度,每月由社區綜治工作站對各專管員的所管片區進行綜合檢查;三月一培訓制度,每季對專管員進行為期三天的業務和思想教育培訓;半年一考評制度,評比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稱職三檔,兩次以上被評為不稱職的專管員予以辭退。

二是負責流動人員矛盾糾紛排解工作,當好“娘舅”。流動人員由于遠離家鄉和親人,有時心理壓力比較大,極易產生各類矛盾糾紛。針對上述特點,石橋街道綜治委會同公安派出所、各社區綜治工作站成立了聯合調解室,對各類矛盾糾紛做到“三早”,即:矛盾糾紛早發現、重點問題早介入、突出困難早排解。

三是負責收集外來流動人員對社區治安管理的意見建議,當好“聽眾”。各社區綜治工作站以“圓桌對話”、網上論壇、手機短息互動等形式,廣泛動員外來人員參與社區平安建設特別是出租房治安問題的大討論,在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的同時,也進一步提高了他們的自我防范意識。

3、以出租房“五好”評比為抓手,不斷深化出租房賓館式管理

為充分調動廣大房東自覺參與出租房賓館式管理的積極性,不斷深化出租房賓館式管理工作,街道綜治委在今年6月份出臺了在轄區范圍內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五好”(治安防范做得好、矛盾糾紛調處好、消防安全落實好、環境衛生搞得好、計劃生育抓得好)出租戶和“五好”(文明經營誠信好、治安防范做得好、消防安全落實好、環境衛生搞得好、計劃生育抓得好)經營戶評比活動的實施方案,成立了評比活動領導小組,由街道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制訂了詳細的評比標準和一票否決項目。評比活動領導小組在大會上對最終確定為街道的首批“五好”出租戶、“五好”經營戶的代表表彰授牌。各社區對所有“五好”出租戶、“五好”經營戶授牌并上門安裝。

通過上述活動的開展,廣大房東參與出租房賓館式管理的自覺性有了明顯提高,外來流動人員法律意識也明顯增強,出租房內的治安、安全、消防隱患得到了進一步的消除,今年1-10月份發案率同比下降4.4%,實現了撤鎮建街以來的首次下降。外來流動人員的居住、創業環境不斷改善,從而也確保了本地區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四、目前出租房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雖然石橋街道通過出租房賓館管理的開展,在流動人員治安管理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實際管理中還存在著以下問題。

1、房東參與出租房治安管理的責任心不強。目前,公安派出所對出租房房東在治安管理方面處罰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和《*市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條例(2004修正)》,外來承租人未辦理暫住證等相關證件,對房東處罰的最高額度為500元,這一額度對房東的震懾力度不大。同時,《治安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出租私房內發生刑事案件或消防安全事故后,房東應負何種責任沒有明確規定,致使房東輕視出租房安全設施建設的重要性,沒有更好地履行出租人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2、出租房專管員在管理的權利及義務嚴重倒置。目前,石橋地區出租房管理的主要人員為出租房專管員及協管員,共有117人(其中,協管員42人為全市統一招聘分配,國家財政撥款)。根據市、區等綜治部門的考核要求,出租房流動人員的登記辦證率要達到95%以上,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協管員與專管員必須頻繁地上門檢查登記,對沒有登記辦證的人員往往要檢查其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否則就會存在大量的流動人員無證和人戶不一致現象。但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公安民警不在場的情況下,這些管理者實際上無權檢查公民身份證件,更無權進入出租房內檢查可疑人員和可疑物品。上述問題一方面對公安機關掌握流動人員信息及發生案件后的偵破帶來難度,另一方面也極易因管理權限問題引發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糾紛(如今年9月華豐社區的專管員因管理權限問題與承租人發生了較嚴重的糾紛)。

3、對承租人員拒不辦理登記辦證手續的,公安機關執法成本太高。根據《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規定:不辦理《暫住證》或不辦理更正、換領、補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50元以下罰款。但是在*區全區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不適用簡易程序,因此該項處罰基本不執行,由此承租人有恃無恐。

4、出租房管理成本高,社區不堪重負。目前,石橋共有外來流動人員6萬余人,按市、區綜治部門每500名流動人員需配備一名專管員的規定,整個石橋共需專管員120名,除去區公安分局下派的42名出租房協管員,實際還需專管員78名,按20*年每人年工資2萬元(當年*市城鎮職平均工資為32440元)計算,全年共需156萬元。20*年石橋街道收到區流動人員登記辦證撥款約50萬元,私房出租稅返還39萬元,兩者相加共計89萬元,與出租房管理所需的人員經費相差近70萬元,若再算上專管員服裝、通訊、交通等費用,則差額突破100萬元。

五、加強城郊結合部出租房管理的建議

通過調研,我們認為要做好城郊結合部出租房管理工作,降低出租房發案率,我們建議:

1、明確出租房的出租條件,將現行的出租房登記備案制度改為行政許可制度。對出租人不具備管理暫住人口的基本能力或者出租房屋安全防范設施不到位的,存在安全隱患的,不予以發證,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取消出租資格。

2、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現行法規,明確責任機制,實行責任追究,實施房東責任倒查制。對因房東疏于管理而造成出租房內多次發生刑事案件或發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應當對房東進行罰款直至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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