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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模板(10篇)

時間:2023-08-18 17:25:3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

篇1

【關鍵詞】大氣污染;環境檢測;對策

【Keywords】 air pollution; environmental detec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X13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3-0090-02

1 引言

我國工業的快速發展為大氣污染帶來了毀滅性的破壞,目前我國大氣污染的主要特征就是沙塵和煤煙污染,而這些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氣污染給人們帶來的影響值得全社會的關注。為了讓社會和經濟得到穩定的發展,我們必須對大氣污染進行最根本的分析,開展有效的大氣檢測工作。

2 我國大氣污染現狀

目前,我國的大氣污染非常嚴重,主要呈現出的特征是煤煙型的特點。在很多城市環境中,空中懸浮顆粒的濃度普遍超標,很多地區都出現了霧霾天氣,給人們的出行帶來了很大的阻礙;另外空中的二氧化硫水平一直處在較高的水平,主要原因是汽車尾氣的大量排放,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水平較高,會引起酸雨的形成,目前我國西南、華東、華南等地區已經形成了酸雨區。在我國,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大氣污染的嚴重程度跟季節有關,冬季因為空氣稀薄,大氣一旦受到污染我們就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并且強度很大,可是夏季的污染沒有冬季那么嚴重。另外,從分布的區域來看,我國北方的大氣污染比南方更為嚴重,主要原因可能是地理位置的影響。

3 大氣污染形成的主要原因

3.1 環境監管乏力

我國在環境的治理中,監督力度不夠,環保部門的工作開展受到具體的限制,這會嚴重加重大氣的污染。比如,政府部門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會大力扶持一些能源消耗大、大氣污染嚴重的工業項目,給環保部門的工作帶來了壓力,影響大氣環境。

3.2 交通運輸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我國的交通運輸事業也得到了進步和完善,多樣化的交通運輸給我們的生產生活帶了很大的便利,如汽車、輪船、火車、飛機等,但是交通運輸事業在發展的同時也對我們的環境造成了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汽車的尾氣,汽車排出的尾氣對我們的大氣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3.3 工業企業

在大氣污染環境的治理中,工業企業是治理的重點,因為它是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隨著工業的快速發展,大氣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逐漸增多,對大氣污染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工業企業中的廢氣排放對大氣環境影響最大。

3.4 缺乏實用的治理技術

我國在大氣污染的治理中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是實際的效果卻不明顯,與我們理想的差距還很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缺乏實用的治理技術,實用技術的缺乏直接影響著大氣污染治理的效果和進度。

4 大氣污染環境檢測的主要內容

4.1 對氦氧化物的檢測

氦氧化物過多會造成大氣的污染,所以在大氣污染環境的檢測中,氦氧化物是主要內容之一[1]。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和經濟水平都得到了提升,轎車成為人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車輛越多,汽車尾氣污染就越嚴重,氦氧化物污染主要就是來自于汽車尾氣,當然汽車尾氣也不是唯一產生氦氧化物的途徑,化肥工廠制作過程中產生的廢氣也是氦氧化物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

4.2 對顆粒狀物質的檢測

近年來,我國空氣中的顆粒狀物越來越多,對人們的身體和生活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所以對空氣中的顆粒狀進行檢測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地方都報道PM值超標,霧霾天氣也逐漸增多,這些都是因為空氣中顆粒狀物質的影響。很多顆粒物都是有毒的,一旦吸收到人體體內,就會對人的身體產生危害。

4.3 對二氧化硫有害物質的檢測

隨著我國工業化的發展,工業廢氣的排放較為嚴重。我國的工業主要以粗放型為主,生產過程中會使用大量的煤和石油,這種生產方式讓空氣污染變得更加嚴重。煤和石油燃燒過后都會產生有毒的二氧化硫,對大氣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所以在大氣污染環境的檢測中,最主要的就是對二氧化硫進行檢測。

5 大氣污染問題的對策研究

5.1 加強對大氣污染的整治力度

在大氣污染環境的治理中,國家相關部門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應該加強對大氣污染的整治力度。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環境保護的規范,并且提出環境問題的相關懲治方法,加強對影響大氣污染行為的懲治力度。另外,很多企業都是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來源,政府部門應該采取強硬的措施,規范和懲治企業的不文明行為,同時對影響嚴重的企業進行罰款處置,如果還是沒有任何改善的話,政府部門應該強制企I停業生產,降低生產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國家要加大對環保的投入,比如對那些新能源開發,對環境保護有益的企業進行獎勵,或者國家采取措施對工業進行合理的布局,把工業生產的地址選在郊區的地方,減少污染對居民的傷害。

5.2 強化節能

能源是社會發展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在社會中,能源的使用是非常廣泛的,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煤、石油、天然氣是最常見的三大主要能源,但是它們都是不可再生的,一旦開發利用,留存量就會減少。所以為了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做到強化節能,通過對各種能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減少污染廢氣的排放,讓環境的質量得到一定的改善。

5.3 改善能源結構,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

生活中的能源是各種各樣的,但是目前在我國的能源結構中,煤是最主要的能源,占據了整個能源消耗的70%,煤炭在燃燒過程中會釋放出大量的有害物質,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對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2]。要想真正地解決大氣污染問題,必須對能源的結構進行改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在生活中多開發新的能源,減少對煤的使用,比如太陽能、風能就是比較清潔的能源;但是我國的這種能源結構可能很難一下子實現根本性的轉變,所以在煤炭的使用過程中,加大力度推廣洗選煤和型煤的使用,減少煤炭燃燒釋放出的有害物質。

5.4 加大國家和群眾的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

大氣污染的治理應該是整個社會的事情,所以每個人都有義務對生活中影響大氣污染的行為進行監督。社會中的群眾加大監督力度可以讓身邊的企業提高環保意識,給那些對大氣污染影響較大的企業施加一定的壓力,讓他們自覺地意識到大氣環境的重要性,減少對污染物和廢氣的排放;另外利用媒體也可以給社會帶來巨大的影響,通過媒體的介入曝光一些大氣污染的問題和對人們造成的傷害,能夠喚起人們保護大氣環境的意識,加大對周圍環境的監督力度,保證大氣環境的安全和健康。

6 結語

我們的生活與環境是緊密相關的,特別是大氣環境,如果大氣環境遭到了污染,我們的生活及身體健康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所以我們在對空氣污染進行檢測的時候,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環境指標,再制定出相應的解決措施,讓環境檢測工作得到更好地落實和開展,在解決環境問題的同時,也會人們的生產生活提供更有利的保障,促進生活的健康和安全發展。

篇2

設施互相遮光,降低了空間的光利用效率

國內外的溫室結構對比表明,通過科學的設計和理想型材的選擇,精密的傳動系統與覆蓋材料配置,可以提高溫室內光照5%~20%。同樣,立體栽培設施的平面布置密度不同,高度不同、層間距不同、幾何形狀不同、設施的體量大小不同,對室內光環境的影響是很明顯的。一般隨著設施橫向布置密度和縱向高度及層數的增加,空間的光照強度自上而下迅速遞減。立體設施骨架、栽培容器體量越大,對相鄰設施的陽光遮擋所造成的陰影也越大,同時層間設施結構、容器對光的吸收,均減弱了立體空間中下層的光照強度與作物的光合效率。

垂直光溫條件差距較大,不宜栽培同種作物

溫室中立體無土栽培不僅在垂直方向上存在光照強度的差異,而且空間的溫濕度環境條件也存在較大的差異。

通過智能數據監測系統記錄2011年9月下旬連棟溫室內三層立體水培設施(下層離地60 cm,中層120 cm,頂層離地180 cm,每層寬60 cm,栽培架間距100 cm)各層的光照、溫度、相對濕度的參數,并繪制成曲線圖。

由圖1可知,在晴天8:00~19:00之間,頂層光照強度在12:00~14:00最高,而中下層處于較低水平(與中午時分的太陽高度角及上下層的垂直遮擋有關),中午前后頂層的光照強度是中下層的15倍左右;中下層光照強度在9:30~10:30和15:00~16:00時較高(此時為斜射陽光照射到中下層的栽培床槽上),此時頂層光照強度是中層的1.5倍,是下層的3.7倍。

由圖2可知,溫度在10:00時,頂層(35.6℃)和中層(33.9℃)分別比下層(21.8℃)高出13.8℃和12.1℃。此后,隨著降溫設備(濕簾和風機)的使用,中層和下層溫度差縮小,上下層之間溫差均保持在2℃左右,頂層溫度一直保持在30℃以上。15:00~19:00時,隨著溫度逐漸降低,各層之間溫差保持在2℃左右,19:00~次日8:30,各層溫度基本趨于一致。

由圖3可知,立體無土栽培不同部位空氣相對濕度也存在較大差異。頂層在9:00~ 18:00時的空氣相對濕度只有20%左右,而中下層的相對濕度在60%~80%;19:00~次日8:00時,頂層相對濕度約為60%,而中下層相對濕度基本接近100%。頂層與中下層的空氣相對濕度差平均為40%左右。

綜上,在三層立體種植條件下,白天三層之間光照強度的差距是幾倍到十幾倍,溫度差距在2~12℃,相對空氣濕度相差約為40%左右。如果在不同層面上種植同一種作物,就會因為各層之間顯著的環境條件差異而出現同種作物不同的生長狀態(生長發育進程、健壯瘦弱、葉色、株型不一致),每層的產量、品質也就無法實現標準化生產。

篇3

關鍵詞 環境污染犯罪:取證:司法鑒定:污染行為

針對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的情況,我國于2011年頒行《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338條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降低入罪標準。然而, 《解釋》頒行近兩年以來,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環保部門,均在環境犯罪證據的調取和認定過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障礙,發現了一些問題。

司法《解釋》頒行后環境污染犯罪的概況

在從嚴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解釋》的規制下,201 3年,環保部門移送警方立案偵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過前十年的總和,公安部門共偵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779件,創歷年之最。據公安部的統計,2014年第一季度,全國立案環境污染類案件300多起,相當于往年一年的案件量。通過走訪調研,辦案機關普遍面臨的核心難題是證據問題,存在取證難、證據固定難、鑒定周期長、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等問題。

環境污染犯罪的取證問題

目前,在環境污染犯罪的取證方面,普遍采用環保部門為主,公安部門補充的方式。《解釋》的內容不涉及取證的規則與要求,關于取證方面,主要依據2013年公安部、環保部聯合頒布的《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然而, 《意見》的重點在于工作機制的探討,并不能解決取證的實際問題。

發現難

發現難體現在,一方面,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往往發生在夜深人靜、人跡罕至之處,執法部門很難在常規檢查時發現;另一方面,環境污染犯罪的案發主要依靠群眾舉報,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污染行為或污染源,污染行為的發現往往來自于污染物的擴散,或危害結果已經發生。

調取難

證據調取難同樣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第一,液體污染物往往排入水流,而水流具有流動性,氣體污染物和部分固體污染物具有揮發性,執法部門很難在第一時間獲取污染物的信息。第二,行為人往往采用間歇性分時段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執法部門發現污染物時污染行為已經停止,因此很難再確定污染源。第三,目前對于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大氣污染均主要采用取樣的方式取證。污染行為往往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客觀上為取樣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固定難

證據的固定難主要源于污染物的揮發性與流動性,及現有技術手段的有限性。環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為水污染案件,行為人通過持續性多點排放的方式將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流,而水源往往具有流動性,相關部門在取證時難以對污染行為予以還原和固定。固體廢棄物污染物具有揮發性和擴散性,且數量較多,必須采用取樣的方式確定污染物。而廢棄物體積龐大,且分布不均勻,很難做到取樣的科學性。氣體污染的證據固定難度則更大,一旦停止排放,便難以收集證據。此外,由于法律規定的標準較高,鑒定污染行為所需的證據,必須達到一定的量,而取證的經濟成本高昂,也加劇了取證難度。

此外,由于環境污染損害一般在污染發生一段時間后才能顯現,廢水、廢氣和噪聲都是迅速變化的,等到事后取證時,采樣時的環境狀況與污染發生時相去甚遠。

環境污染犯罪中的證據鑒定問題

鑒定機構及鑒定效力問題

這主要包括鑒定機構的資質及其鑒定結論的效力等問題。

第一,鑒定機構的級別問題。根據《解釋》第11條第1款,環境污染案件由司法鑒定機構或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由于司法部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少,實踐中一般是將省級環保機構的報告作為主要定案依據。由于鑒定機構過少,部分污染行為發生地距省會城市較遠,樣品量大且需要專人送檢,易造成鑒定成本高,鑒定報告出具慢等問題。同時, 《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要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這同樣易造成效率方面的問題。

第二,鑒定部門的不統一問題。由于環境問題涉及諸多部門,如環保局、發改委、水務局、國土局、質檢局、衛生局、市容綠化局等。多頭管理的結果之一就是在鑒定問題上的多頭負責,即在鑒定過程中,各基層部門分別取樣后送至上級機關進行鑒定的方式,鑒定的報告無法做到通盤考慮、全面科學。

第三,鑒定報告的結果及效力問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規定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證。同時,根據相關規定,鑒定意見必須有鑒定人的簽字。然而,在環境污染犯罪中,很少有地區采用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而是采用省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作為主要證據使用。這些報告往往結果不明確,且只有機構的公章,無鑒定人簽字,因此不能作為鑒定意見使用。實踐中,對行為人罪與非罪、量刑程度起決定性作用的鑒定報告往往只能作為書證使用,在受到各界質疑的時候,無法邀請相關鑒定人出庭質證,其效力會降低。

污染物的數量與性質界定問題

由于污染行為往往涉及多種污染物,鑒定報告出具后,對于污染物數量和性質的界定就成為司法機關要解決的問題。以水污染為例,一些部門普遍反映,在鑒定之后以下兩個問題是實踐中的難點:

第一,污染物數量。根據《解釋》,在對環境污染罪認定及確定量刑檔次時的重要依據是污染物的數量。在水污染案件中,由于取證時間延遲、水源的流動性等原因,參與鑒定的機構常采用水體推衍的方式對污染物的數量進行測算,依據監測的數值估算排放量。受水流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式極易出現偏差。

第二,關于不同種類污染物的性質問題。《解釋》第10條確定了五種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同時,根據《解釋》第8條的規定,如果經鑒定為“有毒物質”,則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想象競合犯,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然而,司法機關并未出臺類似“名錄”的文件以確定有毒物質的具體種類,在實踐中,污染物到底是對人體有毒、對作物有毒,還是污染物本身有毒,界定十分模糊。

損失認定問題

根據《解釋》第9條,刑法中認定的環境污染行為的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即從原則上確定了將直接損失和部分間接損失都認定為損失數額。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環境污染涉及多區域、不同部門,某些污染具有特殊性,推定損失,特別是間接損失的認定時十分困難。

針對環境污染行為的損害后果難以認定的情況,環保部2013年頒布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及《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確立了認定環境污染損害的方式,規定了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污染修復費用五項內容作為損失的范圍,基本等同于《解釋》確定的數額范圍。然而,由于對這些費用的評估需要較長周期,而刑事案件的辦理期限較短, 《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及《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在民事領域、刑事領域都較難適用。損害結果的量化難也造成了在起訴和審理時證據的薄弱。

環境污染犯罪的因果關系認定問題

因果關系的確定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證明刑事案件的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因果關系上傾向于必然因果關系說。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往往存在其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包括多因性和不確定性;后果的隱蔽性和長期性;嚴重受制于技術手段的發展等。

實踐部門在認定時,特別是就刑事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時,必須就因果關系給出唯一的答案。在個案中,辯護人的抗辯理由主要就圍繞在因果關系上,如無直接因果關系,環境本身自凈力差或地質結構造成等。因此,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對于證據的關聯性,即因果關系問題要參照國外的研究方式,并另辟蹊徑進行分析。如大陸法系的蓋然性因果關系理論、疫病因果關系理論、間接反證說,英美法系的無因果關系說、事實自證說等。然而,由于法律沒有確定普遍適用的準則,司法機關一般采用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證明,也容易被辯護人所攻擊。

行為人主觀明知的推定

法院審判人員普遍反映,在環境污染類犯罪中,行為人普遍辯稱其不具有主觀故意:既包括對排放物品為污染物的不明知,也包括對污染物性質的不明知,還有對于污染后果的不明知。這其中涉及的一個關鍵問題便在于如何運用證據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并確定其“明知”的程度。另一個關鍵問題是,由于污染行為的危害結果具有擴散性,何種損害后果屬于在行為人的明知范圍內。

解決環境污染犯罪證據問題的建議

準確理解并適用現有法律法規

在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人主觀故意,特別是間接故意的判定上,要準確運用現有法律法規,明確幾方面原則。第一,全面審查行為人的辯解,排除不明知行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或者不應知其排放的物品可能為污染物,則不具有主觀故意。第二,對污染物性質或危害結果的不明知不影響定罪。如果行為人為污染企業工作人員、污染物直接經手人,或者在排放前對于污染物的性質有一定的了解,無論行為人是否了解具體的危害后果,不影響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第三,謹慎認定間接結果的相關性,以不入罪為宜。這主要是從降低認定難度,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而言。環境污染行為具有長期性、潛伏性和隱蔽性等特點,要證明行為人對于間接結果具有明知難度大,且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對于不確定的間接結果以不認定為宜。

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

第一,給予行政機關更廣泛的執法權力,加強其取證能力。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雖然加大了對環保行為的懲處,但是沒有落實權力主體。公安機關也普遍反映,在刑事取證的過程中,環保機關的取證能力普遍不足。基于此,在接下來的環保法相關細則中應當賦予環保機關更多的取證權力,司法機關亦應當對環保部門的取證人員給予單獨的培訓,增強其取證能力。

第二,合理確定鑒定機構的范圍及鑒定程序。一方面,應當明確環境鑒定報告為鑒定結論的性質,并規定鑒定人簽字,方便質證和采納。另一方面,現有的司法部確定鑒定機構的方式雖然謹慎,但是在實踐中由于鑒定機構過少、費用過高所帶來的種種問題已經顯現。因此,對于環保等特殊領域的鑒定,應當主要采用環保部授權的機構檢測的方式進行。同時,取樣經省級機關認可的規定極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并增加了司法成本,可以授權一些經濟較為發達、設備較為先進地區的環保部門監測數據,不再需要省級認可的權利。

第三,頒布細則對不同種類污染物的性質進行明確。針對有毒有害物質難以確定的情況,應當由權威部門確定統一的污染物名錄,并確定一定的數量作為入罪標準。當然,由于污染物種類多種多樣,名錄不可能羅列完全,但是可以確定一定的標準,并舉例,方便鑒定機構操作。

適當適用推論并借鑒國外的理論

在論證的過程中可以適當采用推論的方式。

第一,按照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確定污染物數量。雖然污染物數量的推論過程中,受到環境自凈能力等因素的影響,但是,“取樣+鑒定+推論”是目前唯一可行的確定污染物數量的方式。現有的計算污染物數量的方式基本科學,可通過水體推衍計算總排放量。計算出的總排放量,非經有效的證據質證,不得排除。

第二,允許理性預估損失數額。由于刑事案件期限短,在鑒定的過程中,不可能待所有損害結果發生后一并處理,后續損害結果發生后二次處理也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因此,在間接數額的認定中,應當允許推論的存在。 《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可用于刑事領域,以此作為量刑依據。

第三,采納疫學因果關系的理論合理推論因果關系。由于因果關系認定難度大,可以適當降低證明要求,采納國外的認定理論,特別是在人身損害的認定過程中,可以采用德日等國普遍采用的疫學因果關系的理論,方便因果關系的確定。同時,對于“多因一果”行為,可以借鑒民事領域對責任劃分的形式,合理劃分行為人的責任范圍,確定其刑事責任。

主要

參考文獻

[1]全國環保移送案件去年超前1 0年總和[EB/OL]. 2014-01-06.http://jingji. cntv. cn/2014/01/06/ARTI1388963870136183. shtml.

篇4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35-0074-02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國外生態環保實踐的先進經驗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種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會資本的途徑,也是今后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趨勢。“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場主體參與環境污染治理,排污方與第三方企業主體簽訂合同,由第三方企業根據合同有償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務,使排污方完成減排或污染治理義務。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是我國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標志著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隨后,國務院和發改委先后出臺《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其中都提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問題。直接推動“第三方治理”進入環保實踐的是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該意見就第三方治理機制、治理市場、政策支持、組織協調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隨后,各省紛紛出臺實施意見,貫徹落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優勢

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途徑,并不違反環保法確立的“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相反,是對該原則的創新性實踐[1]。

第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即使是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單純依賴政府獨自承擔環境污染治理,也會出現資金短缺的瓶頸,而且實踐表明,政府承擔環境治理也存在資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見,在經濟發展的新常態下,必須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將社會資本引入環境污染治理,彌補政府單獨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責任的弊端。目前我國正大力推行的PPP機制是引入社會資本的極佳契機。通過引入社會資本,讓第三方企業參與環境污染治理,可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也提高環保資金的融資水平。

第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質量。營利性決定了企業并未將排污作為企業的生產核心環節,因此在資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對薄弱,也導致企業自身承擔排污責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實施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將會由專門從事排污的企業通過專門的資金、技術、設備投入實現排污,這樣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質量,提高應急處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實現生態環保工作市場化。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實現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隨著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進一步實現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化。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臨的法律問題

目前,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完善的與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實施中必然會面臨許多法律問題。

(一)第三方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問題

以前,我國對環境服務類企業實行資質行政審批制度,但是,現在已經取消了國家的行政審批權,也導致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程序簡化,條件降低[3]。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治污市場中治污企業層次參差不齊,很多治污企業設施不完備、技術不先進、資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約能力低。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資質、確保第三方治污企業規范運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融資擔保問題

第三方治污企業在融資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即擔保問題。治污企業可提供的擔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業沒有土地使用權可供抵押,因為治污所占用土地屬于污染企業;其次,治污企業的治污設施不能作為抵押物,因為治污設施與污染企業的生產設施附著在一起。因此,亟需通過法律為第三方治污企業融資擔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

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一般通過簽訂治污服務合同的途徑建立法律關系,將治污責任轉移給治污企業,但是,這僅僅是存在于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除此之外,尚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第三方治污行為。現有的環保法僅僅規定了國家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的處罰權,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存在超排等行為,尚無法律規定支持環保部門對第三方治污企業行使處罰權。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企業治污行為。

(四)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監管問題

通過環境服務合同將環境污染治理責任轉移給第三方治污企業,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環境污染治理監管的難度。如果沒有嚴格的環境污染治理監管制度,則第三方治污企業可能會傾向于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治污責任,進而影響環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國在環境監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礎設施和技術落后、體制不順暢、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定第三方治理的監管辦法、程序等問題[4]。

三、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的解決

(一)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資金、設備、技術、人員等要素對污染治理效果起決定性作用,因此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是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也是確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環境污染治理進入市場領域,必然會出現低價惡性競爭的現象,從而導致很多污染治理企業的設施、資金、技術不到位,進而影響治污效果。因此立法應當按照治污類型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從源頭上為第三方治理市場規范化運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資擔保渠道

針對從事污染治理業務的第三方治污企業,國家應當支持其通過債權、上市等方式融資。同時鼓勵銀行創新貸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業提供的收費債權、應收賬債等權利作為質押標的物提供擔保貸款。

(三)立法明確相關主體法律關系

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之間存在環境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分別享有和承擔一定的權利和義務。該環境服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結果不僅僅只涉及雙方當事人,還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業是否履行環境義務的標準。因此,環境監管部門要參與到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履行環境服務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義務以及是否履行適當進行監管。綜上,亟須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對三者的權力、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規定,以保證環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

尤其要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也指出要明確環境污染治理相關各方的責任。因此,立法應當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應當包括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就排污企業而言,其與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企業簽訂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轉移治污責任。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轉移給第三方企業,則污染企業將不再承擔監管責任,可能因為第三方企業的違約等行為不能達到預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仍然由污染企業承擔,則污染企業可能不會選擇第三方治理,那么現有的污染企業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將無法解決。因此要通過立法明確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雙方同時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雖然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通過簽訂污染治理合同明確了第三方治污企業的治污責任,但這只是雙方合同的約定,在行政法律關系上,污染企業的治污責任仍然沒有解除,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沒有履行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則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這樣規定實際上是賦予污染企業對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管義務,以確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同時,第三方治理企業根據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了排污企業的環境治理責任。根據該規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業的治污責任[5]。

(四)立法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監管機制

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為了確保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運作,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根據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經營狀況,由專門的政府監管部門對治污企業進行監控、評估,對沒有實現治污目標的企業做出警告處理并幫助改進治理方案,確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確保環境污染治理目標的實現。

成立第三方監測機構。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專業性,因此,單純依賴政府監管部門實現對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監管并不現實。只有成立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才能適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化運作形勢。對此,政府可以考慮聯合公眾、公益性組織、項目投資者等,形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會共治機制。

目前,全國有很多省市都已經啟動開展環境保護第三方治理試點工作。在這樣的背景下更需要解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臨的法律問題,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掃清法律障礙并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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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駱建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與完善建議[J].環境保護,2014(20).

篇5

隨著我國城市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環境問題,環境污染逐漸成了熱門話題,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無時不刻不在威脅的人類的健康與生存。城市污染較為嚴重,污染已經慢慢的向鄉村延伸。好多落后的工業項目轉移到了農村,更多的城市垃圾轉移到了農村,導致農村的生態環境遭到了極大的破壞,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了癌癥村。同時農民自身不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鼠藥等、隨意養殖大型牲畜以及生活垃圾的不正確處理也導致農村環境惡化。改善農村環境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對政府來說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2012年以來,遼寧為了治理農村環境出臺了《關于全面開展農村環境治理的實施意見》和《關于開展宜居鄉村建設的實施意見》,農村環境有了一點改善,但仍然沒有達到宜居鄉村的目標。筆者針對遼寧農村環境的現狀做了大量的調研,并對調研結果進行了分析,提出幾個關于遼寧農村環境保護的問題。

一、農村環境污染源問卷調查情況

針對遼寧農村環境問題,給全省十四個市的一百多個鄉鎮分發了調查問卷,共計發放1000張問卷,通過問卷了解了我省農村目前環境保護的狀態以及存在的問題,我省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較多,多數人認為空氣質量較以前變差,土壤產量越來越低,農村的塑料制品垃圾越來越多,農田里的作物經常被塑料包裝覆蓋,影響了作物的生長。通過調查問卷統計,集中關注了幾個問題,其中“在農村主要的污染源”(多選):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養殖污染、農藥化肥污染、工業企業的污染、轉移的污染,其中以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養殖污染、農藥化肥和農業投入品污染最為嚴重,分別占57%、97%、87%、58%。問卷中“您所在鄉鎮目前要重點解決的污染是”: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其中固體廢棄物污染被選擇所占比例最高為:78%。說明現在我省農村污染集中在水、生活垃圾、養殖垃圾、農藥化肥使用,尤其是生活垃圾、養殖垃圾、農藥化肥使用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

(一)水污染

水環境包括地表水環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在農村隨意向河流內排放垃圾的現象很嚴重,隨意在河道上修建廁所,農藥的不正確使用,生活污水的隨意處理均會造成地表水環境污染。農村的飲用水大多是以戶為單位打井飲用,為淺層水,極易受到污染。飲用水一旦被污染,會嚴重危害人類、牲畜的健康與生命。在農村缺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各種污染會破壞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另外缺少監測與預警,在發生了飲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情況下,農民并不知情,繼續飲用會造成嚴重的損害。

(二)生活垃圾污染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塑料制品走進千家萬戶,雖然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一些塑料包裝袋、包裝盒被人們不自覺性亂丟、亂放,造成新的污染,另外這些年來,由于大棚冷棚開發,地膜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地膜殘留對土地又造成了新的污染。農村的生活垃圾并未進行分類處理,往往在田間地頭隨意堆放,也沒有部門對垃圾進行集中處置,造成污染嚴重。

(三)養殖污染

傳統的畜禽養殖規模較小,大多農戶都能把畜禽糞便作為農家肥,運到地里提增地力。中國東北農村一直延續著人畜混居的生活方式,生活與養殖未能分開,造成污染情況。近幾年,隨著畜牧業大力發展,農村畜禽養殖無序分散,大量畜禽糞便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造成當地環境特別是地下水污染,現已成為農村一大污染源,在專門劃分養殖區的大型養殖場的污染危害更加嚴重,對人民健康構成了極大威脅。畜禽養殖污染面逐年增大,造成村屯環境危機。

(四)農藥化肥污染

由于普遍追求產量,在我國農村大量使用化肥,特別是氮肥會導致土壤的酸化和水體硝酸鹽污染,農藥殘留對我國的食品安全和出口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另外農民不能科學的使用農藥、化肥,直接向灌溉渠道傾倒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殘液、殘渣。農藥進入水體后,累積到一定程度會導致水體內生物大量死亡,而且由于水體的流動性可能會影響到飲用水的安全。長期被農藥污染的土壤不僅會明顯酸化,而且含水能力也會下降導致土壤板結等。

二、農村環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空白

1、缺少農村環境專門法律。

我國現行的農村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退耕還林條例》等。我國現行的農村環境保護的部門規章有:《環境辦法》、《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我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但是缺少一部專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

2、現有環保法律缺少農村環境保護內容。

關于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我們國家有法律,我省有地方政府規章,國家層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遼寧有《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但在法律法規中均沒有提及農村,如:《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采用無害化和資源化的處理方法集中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在農村對生活垃圾的處理一樣需要有指定的場所,也需要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可以說在這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二)農民意識問題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的數量龐大,但是受經濟、政治、文化的制約,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環保意識不強,缺少維權意識。從權利的角度看,對公民來說每個人均享有健康權、知情權、參與權。

1、農民認識不到環境污染對健康的影響。

由于農村的地理環境和天然封閉性,農民接受不到關于環境保護的教育,往往只知道空氣在變壞,周圍的環境在變化,卻不知道自覺的、主動的去保護環境。從調研中發現,農民缺乏科學使用農藥知識,只是一味追求加大劑量,特別是在玉米種植結束噴灑除草劑期間,正值果樹盛花或坐果期,由于受到藥害,造成大多果樹掛不住果乃至果樹干枯死亡,從近幾年的實際觀察看,玉米除草劑的大量使用致使多種植物比如:南果梨、蘋果、楊樹、樟子松等受到藥害十分明顯。

2、認識到危及到健康安全,卻不知道何種手段和方式來保護自己。

在農村一些地方發現健康狀況集體出現問題,例如癌癥村,大部分農民知道是環境污染造成了自身健康的損害,但是他們不知道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因為很多環境污染難以取證,許多污染要經過漫長的時間才能體現危害,農民沒有證據證明是環境污染造成了健康損害,也就不了了之。即使農民知道通過訴訟的手段救濟自己的權利,但是訴訟費用、訴訟時間問題,誤農的問題,都會影響農民的維權積極性。

(三)政府責任問題

1、政府投入過少。

長期以來,國家為了治理城市環境制定了多項的優惠政策,如對工業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貸款給予補貼、對排污費進行返還等。而對農村各類環境污染治理,卻沒有類似政策。廣大農村從財政渠道幾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建設資金,即使得到部分治理資金,解決的只是表面問題,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向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過少。日本通過向農村增加環境的財政資助的方式,加強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防治與污染,并制定了一連串的環境補貼政策來鼓勵農民參與到環境保護當中。如通過增加對環保型農業的財政投入推動綠色經濟的發展等等。此外,日本政府積極發動農民群眾和地方組織的力量,將對農村的環境保護建設視為全人類、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這是日本相對世界其他各國比較突出的、有特色的優勢。通過多種方式投融資保護農村環境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投入,一方面通過財政支持,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制度自籌資金,兩者相結合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2、政府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

目前農村環境保護職責權限涉及規劃、國土、住建、發展改革、財政、林業、農業、畜牧、衛生、水利、環境保護等多個部門,交叉的職能很多,職責分工也不明確,因為沒有上位法對其加以明確的規定。涉及到利益的都愿意去管理,涉及到責任的都互相推諉扯皮,由此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出現誰都管而又誰都不管的問題,降低了工作效率,嚴重影響了農村環境的治理與保護。比如關于農村建立污水處理廠的問題,在省內不同的市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鄉鎮負責建立,有的是縣級城建部門負責建立,對于此問題應該有明確的部門負責,這樣在追究責任的時候才能掌握責任主體,在省級層面應該有統一的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各個部門應該由地方法規或者規章明確其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3、行政執法體制不健全。

國務院尚未設立獨立的農村環境保護機構。遼寧省環保廳設有農村環保處,處理農村環保問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縣級以上環境機構的職能,未對鄉鎮環境保護部門的建設加以明確。執法層級過高,鄉鎮政府并不具有執法權,針對農村環保問題,只能期待縣級政府相關部門處理,行政執法權應該適當下移,或者改進綜合行政執法,讓鄉鎮政府成為農村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結語:通過對我省農村環境的實地調研以及向鄉鎮分發環境調查問卷,發現了很多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要切實的改善農村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要推進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通過制定法規規章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發展規劃中,規定具體農村環保制度,同時提高農民環保意識,切實改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

參考文獻

[1]孫莉等.我國農村環境保護立法現狀及完善建議[J],中國環境管理,2014,(2).

[2]唐剛.我國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0,(2)(中).

篇6

2014年8月,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為保險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意見中明確提出要重點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發揮保險社會風險管理功能,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同時,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對推動保險在風險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礎。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一種,以企業發生污染風險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財產保險險種。環境污染風險事件頻頻發生,需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參與和管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通過保險功能和管理,環境污染風險責任實現社會化,達到減輕社會負擔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環境責任保險是近年來重點關注和發展的保險業務,是一種以風險轉移為目的的環境污染處理機制。與罰款、技術提升等傳統的環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有效的提升處理賠償事故的效率、降低環境污染發生的概率和增強企業的競爭力等優勢。

一、國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開展情況

在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許多國家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辦法。在國內,隨著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2007年開始江蘇、湖南、湖北、河南、重慶、深圳、寧波和沈陽等省市已經啟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但進展緩慢,社會大眾對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年,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重新探索環境污染風險防范和解決機制。其中,重慶、寧波、深圳等地保險與環保部門共同合作,正式啟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2013年3月,根據試點城市的經驗,環境保護部、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三類企業必須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否則將在環評、信貸等方面受到影響。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按照規定應當投保而未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將采取停業等相關約束措施。

2009年,浙江開始啟動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工作。2010年,浙江省環保廳、浙江省保監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嘉興,金華、溫州都推行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4年,浙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發揮保險功能作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規定在重金屬、化工等重污染高風險行業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體到杭州,富陽區在2012年開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目前已有醫藥、有色金屬、電鍍等行業的企業投保。但總體的投保率偏低,在險種的設計、服務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須總結省內外試點城市的經驗和地區實際,設計出符合地區特色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二、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隨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廣泛宣傳和推廣應用,杭州地區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可以借鑒已經試點城市的經驗,特別是可以借鑒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經驗,設計符合需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對于杭州地區建議先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一)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條款設計

1.費率分類問題

保險費率是保險條款的基本內容,也是影響投保積極性的重要方面。環境污染強制責任強制保險費率的確定需要考慮制造環境污染的行業的特點和區域經濟的特點分類確定。

按照目前杭州地區的現狀,可以在一些重點領域和污染嚴重的領域分類確定費率。比如分為重有色金屬業、化工業、醫藥業、電鍍業、其它行業等確定費率標準,并在高污染的行業要求率先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影響企業繳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的因素除了保險費率外,還有賠償限額。強制保險提供的是基本的環境安全保障,賠償限額也是基礎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傷殘、每次事故人身傷亡、每次事故財產損失進行確定。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行業發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據地方特點確定保險金額。以杭州市為例,201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損失各項數據標準如下: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6106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1760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60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3257元。①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財產損失較少,其賠償限額可以按照基礎確定一個標準,比如1000元。

2.無賠款優待制度設計

無賠款優待制度廣泛應用于保險險種的設計,一般的含義是如果保險標的在上一年保險期間內沒有發生賠款,則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享受減收保險費的優惠;反之,如果保險標的在上一年保險期間內發生賠款,則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就要多交保險費。無賠款優待制度的核心是保險費直接與實際損失相聯系,從而使保險公司實際收取的保險費能夠更加真實、直觀地反映所承保的風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風險。車險是實施無賠款優待制度最為成熟和完善的險種。交強險的無賠款優待制度與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目前最低下浮30%,最高上浮30%。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需要無賠款優待制度的參與,可以參考交強險的費率浮動機制,對于上個保險年度內無保險事故發生的企業給予10%的費率優惠,對于上個保險年度內有保險事故發生的企業給予10%的費率上浮,特別對于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企業給予30%的費率上浮。

總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一定要體現強制性的特色,體現基礎性的特點。

(二)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給予政策支持。首先,建立和健全環境污染的責任認定體系,這是推廣該保險的基礎。其次,對于杭州的環保部門來說要研究和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具體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重點包括如何對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給予政策支持,比如適宜的稅收、財政優惠政策能吸引更多的排污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要注意管理方式和方法,保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安全落地和順暢執行。最后,考慮到環境污染的公眾性,可以建立環境救濟基金。環境救濟基金可以起到迅速補充賠償的作用,是環境污染賠償與救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環境救濟基金的來源,可以通過國家財政撥付轉移、排污費、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等多種渠道予以建立。

(三)建立多方共享、協作的溝通機制和協調中心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施需要保險公司、環保部門、政府的共同維護和管理。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機制。包括召開定期溝通例會,建立信息反饋和聯合督查機制。其中,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饋是重要的環節和核心內容,可以建立環境污染的信息統計系統,保險公司的承保、理賠數據、環保部門的數據都進行共享和整合,這是保障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正常實施的重要保障。另外,要建立黑名單體系。對于發生重大環境安全事件和在聯合督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企業進黑名單,給予重點的督查、費率上浮、提高免賠額等措施。協調中心主要負責對實施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制度提出建議,同時針對保險公司處理環境污染的專業技術能力欠缺的問題,協調中心要制定污染損害賠償、鑒定程序的技術指南,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撐。

(四)建立有效、快捷的理賠服務

在保險經營的各個環節中,保險理賠最能體現保險的補償職能,是保險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服務更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體現。首先,要建立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理賠服務。特別是迅速的理賠服務,可以在保險制度中規定具體的理賠時效,比如1天內確定保險責任,在理賠資料收齊的情況下3天內給予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賠付等等,讓客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也是保險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其次,根據責任保險的制度,保險理賠的賠付金可以直接支付給利益受到損害的第三者,具體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最后,要建立環境污染救助基金。由于各種原因比如找不到污染企業時,根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得不到賠償,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賠償。環境污染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環境污染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費用的專項基金。基金的籌集可以從環境污染企業的罰款、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利潤和保費中獲取。總之,要建立群眾放心、企業信任、符合地區實際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五)適時推出環境污染責任商業保險

以上討論的是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其提供的是基本的保障,其賠付金額也是較低的。當強制保險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具備一定的經驗之后,可以推出商業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其賠付金額相對較高,可以供投保人進行選擇,以滿足不同層次的企業的投保需求。鑒于近年來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形勢,可以參照國際和試點城市推廣的經驗,采取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保險模式,即鼓勵企業自愿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而對于環境風險大、環境污染嚴重的行業或者對地區影響頗大的行業,應實施強制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杭州地區就可以試行在重點污染行業強制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鼓勵企業投保商業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篇7

    跨國環境污染一旦發生,其損害性后果非常嚴重。一次跨國污染事件可能會波及相鄰周邊多個國家和地區。例如今年3月日本大地震和地震引發的海嘯造成了福島第一核電站的嚴重損壞,由此導致的核污染、以及核物質擴散的事件造成與日本臨近的中國31個省區和全球多個國家都檢測到日本核泄漏產生的微量放射性物質。而且,日本將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污水流入海中,造成日本周邊海域的污染以及由此導致的海洋生態長期損害。損害事件發生后,如何確定污染來源國的國家責任,如何妥善解決跨界污染損害問題,成為現代國際社會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

    國際社會目前還沒有制定關于跨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問題的普遍性國際條約,只是在海上石油污染、危險和有毒物質運輸、民用核領域、外空活動、工業事故造成的跨界淡水污染等特定危險活動領域或特別方面,達成了關于跨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全球性或區域性國際條約。

    在確定國家責任時,首先應當對跨界環境損害進行界定。但是跨界環境損害至今沒有統一的定義。由于存在著“環境污染”和“環境損害”這兩種表述,所以相應的也就出現了“跨界污染”和“跨界損害”兩種不同的表述方法。根據1974年11月14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理事會通過的一項關于跨界污染原則的建議,其中提出的關于“污染”的定義被廣泛承認:污染是人類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環境而造成有害的后果,可能危害人類健康、損害生物資源和整臺系統、減損環境的優美、妨礙環境的其他正當用途。

篇8

第二條市、區(縣)環境保護局查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生態遭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第四條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根據類型分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故等。

第五條根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程度分為四級: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為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伍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含兩萬元)且對環境造成影響的。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的;

2、人員發生中毒癥狀;

3、因環境污染引起廠群沖突;

4、對環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的;

2、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后果;

3、人群發生中毒癥狀;

4、因環境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到影響;

5、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

6、捕殺、砍伐國家二類、三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四)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

2、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輻射傷害;

3、人員中毒死亡;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6、捕殺、砍伐國家一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第六條市、區(縣)環境保護局成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與處理實施統一領導。針對具體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市、區(縣)環境保護局組成由相應的業務處(科)牽頭的臨時“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市環境保護局還成立由監理處牽頭、監測中心和相關處室組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小組”)負責對事故的初步調查并初步確定事故等級。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以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一)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二)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三)跨區(縣)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交辦的跨省市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四)對本市有重大影響的一般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八條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以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三)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局在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時,應當通知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參與調查。

第十條區(縣)環境保護局發現查處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局,后者不得拒絕或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環境保護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應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事故報告的受理與上報

第十三條區(縣)環境保護局發現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或接到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的報告后,應立即組成調查小組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等級作出認定,如屬于市環境保護局管轄的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上報市環境保護局值班室(辦)。

第十四條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市環境保護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其中重大、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還須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

屬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區(縣)環境保護局向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報告。

第十五條市環境保護局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的受理和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上報的程序:

(一)市環境保護局值班室(辦)負責受理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

其他處(室)工作人員接到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后,必須認真做好記錄并立即通知局值班室(辦)。

(二)局值班室(辦)對受理的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應認真登記,登記的內容為:

1、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時間,報告人及聯絡方式;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地點;

3、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原因及情況;

4、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類型及波及的范圍(初步);

5、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危害;

6、應急處理情況。

(三)接到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后,局值班室(辦)應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辦公室負責人應立即向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同時報值班局長和主管局長。

(四)凡屬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局辦公室應根據局領導的批(指)示,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6小時內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值班室(速報)。報告內容為:

1、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時間;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地點;

3、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原因;

4、造成的影響和后果;

5、波及的范圍;

6、處理措施;

7、聯系人,聯絡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過程中,局辦公室應隨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上報調查處理的進展情況(確報)。

(六)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完畢后,局辦公室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結果報),報告內容為:

1、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社會影響;

3、處理后的遺留問題;

4、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5、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

(七)局辦公室在每月25日前將本市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匯總后,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值班室。

第(四)項、第(五)項可采用電話、電傳、傳真等方式報告;第(六)項應采用書面方式報告;

第(七)項可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報告。

第四章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六條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做到調查及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文書齊全。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客觀、科學、全面地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和材料。調查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作好詳細筆錄,并由調查人員、被詢問人員簽名。被詢問人員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說明情況,由調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監測人員進行現場監測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和監測規范進行監測;并及時提供監測報告。調查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應繪制有關示意圖,勘驗情況和結果應制作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并由調查人員及有關人員簽名。

第十八條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程序。

(一)接到區(縣)環境保護局關于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局辦公室根據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的批示迅速組成事故調查處理小組,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接到其他單位(個人)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局辦公室應根據事故領導小組的批示迅速通知事故調查小組立即赴事故現場取樣監測,調查取證,初步確定事故等級,并同時通知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協助調查。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后,應立即將調查結果報局辦公室。如屬于市環境保護局管轄的按本條第(一)項的程序辦理;如屬于區(縣)環境保護局管轄的由局辦公室轉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

(二)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在事故現場完成以下工作:

1、進行現場取樣監測;

2、組織有關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與破壞事態發展,減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影響和危害;

3、查清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重要原因;

4、查清污染與破壞事故的主要類型及程度;

5、查清人員傷亡及其搶救情況;

6、進一步確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等級;

7、了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解決的辦法。

(三)調查結束后,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及時寫出調查報告,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法制處審核后,報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審議,作出處理決定。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對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單位(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辦理。

(四)如果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屬于由其他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小組除執行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還應向負責主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提出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處理意見,并對其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篇9

立法上的缺陷、刑罰處罰較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數量少等問題,使得犯罪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恃無恐,因而對于環境犯罪的立法的完善已迫在眉睫,通過明確嚴格責任的原則、引入危險犯等概念,加強刑法對于環境犯罪的威懾力,并且通過合理適用罰金刑從經濟根源上減少環境犯罪,實現“美麗中國”的目標。

 

過去一年之中,PM2.5數值牽動著國人的神經,大氣污染問題成為全民最為關注的環境問題。中國在超越許多國家,成為世界經濟大國的同時,頻現的環境污染問題,開始阻止發展的步伐,造成了難以估計的損失。對于環境污染犯罪的關注也被提到最高點,兩高更是相繼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典型案例。

 

一、環境犯罪立法的現狀

 

伴隨著環境污染的日漸嚴重,對于環境治理的關注程度的持續增加,有關環境犯罪的法律也頻頻出臺。

 

《刑法修正案(八)》則對97《刑法》中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修改,將環境犯罪從結果犯轉化為行為犯,同時對環境污染物質的種類和范圍進行了擴大以及擴大了對于“環境”的界定,使得“環境”的一詞的范圍涵蓋性更高,取消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

 

2013年兩高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對“嚴重污染環境”這一要件的標準予以明確,緩解在辦理環境污染犯罪過程中取證難,認定標準模糊的缺陷。該司法解釋的公布對于環境犯罪的罪與非罪的標準予以劃分,降低了入罪的門檻、也將污染物的范圍和種類再次予以擴大,并且使得自由裁量的范圍被進一步限制,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同時加強了對于環境犯罪的打擊和處罰的力度,對于敏感人群、特殊區域和期間予以特殊保護,解決環境犯罪舉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的困境,有輿論認為中國已經迎來了對環境犯罪,“重典治理的時代①”。

 

二、環境犯罪立法的問題

 

(一)對于環境犯罪的重視程度不夠

 

目前針對環境犯罪的立法歸屬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那么就意味著環境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于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制度,從客體上就限制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制范圍,使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帶有了行政從屬性,也使得環境犯罪在刑法分則中的地位較低。這與當前社會立法者對于環境犯罪問題的重視程度是背道而馳的。

 

(二)對于環境犯罪行為的表述不規范

 

除了破環環境資源保護罪之外,在分則中也有其他關于環境犯罪的立法,大部分被歸入走私罪這一章節中。這樣的立法結構使得刑法不能全面的對環境權進行定義、概括。其次目前對于環境的定義相對狹窄,如近年頻現的光污染等新興污染出現了法律適用的空白。因此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有違罪刑法定的原則。

 

(三)對于環境犯罪刑罰觀的缺陷

 

《刑修八》環境犯罪從結果犯轉化為行為犯,既以法定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但當嚴重的環境污染產生時,通常是不可逆、無法補救的,若入罪標準是達到嚴重污染時,侵害結果將持續存在,不因行為人受到處罰而終結。因此等行為實施完成再進行治理為時晚矣。

 

盡管對環境犯罪行為觸犯數罪,明確從一重罪處斷對的原則。環境犯罪將面臨無期、甚至是死刑。但從總體來看,其所受的刑罰與行為造成的危害不相適應,很難提高刑罰對環境犯罪的威懾力。

 

罰金刑處罰總體偏低,尤其對單位犯罪實施罰金刑時,與其由此獲得的利益存在較大的差距,使企業甘冒風險實施犯罪。另外,對環境犯罪提起刑訴的案件極少,更多的都被處以行政處罰就不了了之,結案數和實際犯罪數之間的差距巨大,刑法的威懾力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三、環境犯罪立法的對策

 

(一)在刑法中單設一個章節

 

現有的涉及環境犯罪的罪名較為松散,僅依靠刑法修正案對原有條文進行修改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應將分散在各章節中關于環境犯罪的條文整合,單設專節規制環境犯罪行為,既體現立法者對環境保護的重視,也更能突出環境權的特征。

 

將該章節列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之間,既可以突出立法者對生態權益的重視,也是生態本位思想的體現。同時環境犯罪通過危害環境,從而侵害到個體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其較之單純侵害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更甚。

 

法律中現有的環境立法較為滯后,存在較大的空白之處,因此應根據當前社會對于環境犯罪的分類,增加新的罪名。并且將現有的刑法條文中的污染環境罪更加進一步的細分為多個條文。

 

(二)確立嚴格責任原則

 

由于我國對環境犯罪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歸責原則的,存在舉證難、認定難等問題,導致對環境犯罪追究刑責的比例偏低。

 

由于環境污染產生的原因是多樣的,使得環境犯罪的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明顯,環境的傳導效應,使環境污染是一個長期且不斷擴大的過程,甚至以現有技術和知識無法測量,那么對兩者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明更難了。

 

當前我國刑法學界呼吁引入相對的嚴格責任以應對主觀罪過無法確定的情況,以解決當前面臨的問題。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需證明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危害結果是由于其無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其以盡力避免,通過部分證明責任的轉移,避免環境犯罪追責難得困境。

 

(三)在環境犯罪中設立危險犯

 

環境犯罪從結果犯轉化為行為犯,降低了環境犯罪的入罪標準,但是環境犯罪的特殊性,使得行為一旦實施足以產生危害且這種危害不可逆,這就決定對于環境犯罪的刑法治理需要側重于預防。環境犯罪危險犯就是當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產生危險狀態即構成犯罪。這使得法律更早的介入環境問題,防止結果的惡化。

 

同時以預防為主的環境犯罪治理得到全世界普遍的認同,多部國際公約對于預防原則均有說明,在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支持下,對于危險犯的引入具有其現實意義。

 

(四)完善罰金刑的相關規定

 

罰金刑與環境犯罪的諸多特征是相符合的,也是當前我國對單位犯罪的刑罰方式。單位為了牟利進行犯罪因此對其剝奪一定數額的金錢,既剝奪其繼續犯罪的經濟條件,也能起到懲罰教育的作用,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②。因而對于環境犯罪適用罰金刑有其合理性。

 

篇10

自2012年8月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已經歷三審,同時,隨著霧霾現象等環境污染問題的屢次出現,1982年出臺的,已經23年無實質性修改的環保法再次備受矚目。就環保法的修改,專家、學者以及民間環保組織如自然之友等都提出自己的修法建議,而環保部最近提出的修法建議著重提出應將環境責任險寫進新環保法。在環境問題突出的今天,關于環境責任險以及環境強制責任險的立法工作受到了廣泛關注。

一、環境責任險的性質

(一)環境民事責任的社會化分擔

環境是一種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公共產品,對環境的污染已成為環境侵權責任,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需要行為主體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環境資源法上的侵權責任特殊性在于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且舉證責任倒置。環境侵權責任畢竟有不可預測性,因此環境責任保險也是環境法上風險預防原則的體現,還是“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補償”原則的體現。風險預防原則和“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補償”原則都是環境資源法上的基本原則,而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大多數的工業生產者在沒有支付環境成本的情況下營利,環境成本被消費者和社會承擔,這樣的“外部不經濟性”只會在市場激烈競爭下變本加厲。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國現行環境侵權責任承擔社會化方式有國家救助,公共補償基金制度,財務保證及擔保,以及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環境責任保險中,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費后,會轉移部分賠償風險給保險公司,即由全體投保企業共同承擔,一定程度上減輕公司本身以及國家賠償巨額損失的負擔。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環境民事責任社會化分擔的體現,它將因特定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轉移到社會之上,在全社會范圍內或特定的社會群體范圍內轉移或分散損失的機制,以此實現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有效救濟。

(二)環境責任險的公益性

環境責任險除了具備分散管理社會風險的功能,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環境責任保險本身追求的是一種正義的思想。首先,在發生環境問題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關于公民的環境權問題的討論,即公民在良好環境中生活并合理利用環境的權利,也會間接的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環境責任保險通過專門的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理賠事項,在公民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及時從保險呢機構獲得賠償,減少訴訟成本與風險,是公益性的一種表現;其次,環境責任保險擁有責任賠償主體替代性的特征,保險公司實例雄厚,企業可將損失轉化給保險公司,實現不同投保企業之間保險金的優化配置,所以,環境責任保險通過調節企業,政府和個體之間的關系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最后,保險公司賠償的及時性可以給受害人帶來精神撫慰,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者一定的法律傾斜,不僅實現了法律追求的實質平等,同時,通過立法,市場,計劃等手段制定的有差別的環境責任保險政策,使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體現了公平性。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設立,本質上就是為了維護設的公平和正義,不僅保障企業的良好運行,也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盡快從社會獲得補償。所以,環境責任險具有較強的公益性。

二、環境責任險的現狀

(一)立法現狀

在我國,環保法目前沒有任何涉及環境責任保險的條款,環境責任保險國家層面立法缺失。2007年12月4日,原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中國保監會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意見從認識環境責任保險的重大意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原則與工作目標以及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幾個方面對環境責任險作出了規定。隨后各省市在地方立法上對環境責任保險進行規范,2013年1月21日,環保部和保監會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此指導意見再次明確了環境責任保險的意義,并且明確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試點企業范圍以及其他與環境責任保險相關的具體制度。《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只具有一定的號召力,引導保險公司開發相關保險產品,鼓勵和督促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則要求需投保范圍內的重金屬等污染型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等的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二)相關實踐

環境責任保險可以分為強制性責任保險和任意性責任保險,我國現行的環境責任保險主要是任意性的責任保險,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區域,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投保。而國家通過立法程序頒布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潛在污染環境的企業依法必須向保險人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則是強制性責任保險的體現。我國在2007年12月便開始試點推行環境責任險,首例環境責任保險獲賠案例是2009年發生在湖南的某農藥企業與投保的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一起對污染事故進行了理賠。在試點工作開始后,各試點省市都推出了相應的保險產品,如湖南省,湖北省等,江蘇省還推出了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在《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之后,更多的省市加入了試點開展環境責任強制險的城市的隊伍,比如陜西省出臺了《陜西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還選擇了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大地財險、永安財險四家保險公司和金晟保險經紀公司參與試點工作。

三、環境責任險的意義

(一)環境責任險的優越性

我國傳統的單一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機制早已無法滿足受害人強烈的救濟需求,而且,巨額的賠款也會打擊企業的生產積極性甚至導致企業破產。如2011年的渤海灣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中,農業部,中海油和主要責任人美國康菲公司達成的10億元賠款僅包括河北遼寧地區漁民的損失,不包括山東地區漁民的損失。像這樣個別責任無法救濟時,受害群體應該尋找怎樣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相對于其他幾種民事救濟制度,環境責任險的公益性也體現了自身的優越性,在以前大量有關環境問題的實踐中都沒有介入環境責任,容易出現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后,事故企業破產,政府花巨資治理或者責任人無力賠償而無人賠付的情況。如2003年我國首例大氣污染中毒事件――湖南安化“5.8”中毒案中村民的醫藥費大部分由當地環保局和鎮政府負擔,甚至還拖欠16萬元未支付,造成惡劣影響。再如2010年7月的紫金礦業污染事件9100立方米的污水流入汀江,直接導致汀江的部分河段網箱養魚大量死亡,對當地生態環境和居民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響,漁民損失慘重,事故結果是由福建紫金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2010年就此污染問題處理之后,2011年廣東又有852名村民近日向紫金礦業等公司索賠1.7億元接二連三的巨額賠償對紫金礦業公司的打擊可想而知。

(二)環境強制責任險的意義

環境強制責任險是環境責任險的一種表現方式,環境責任保險設立之后,一旦發生了環境事故,可以由保險公司及時給被害者提供賠償,還可以分散企業風險,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任意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存在著許多問題,除了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投保企業數量少,還存在著保險產品供給不足,保險模式不統一等問題。而推行環境強制責任險,通過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來強制重污染企業投保,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如云南昆明實行的是“以強制環境責任保險為主以自愿環境責任保險模式為輔”的環境責任保險模式,2009年01月,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環境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將全省52個主要污染行業全部納入投保范圍,其中有340家企業被強制要求參與環境責任保險,有65家企業在政策勵下自愿參與環境責任保險,投保企業數量多,效果顯著。

環境強制責任險也是環境責任保險公益性的基本保障機制。在各國環境保險的實踐中,都具有環境強制責任險的內容,如美國在廢棄物和有毒物質的處理、處置所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中實行了強制保險制度。德國制定了《環境責任法》,自1991年1月起就開始依法實施環境強制責任損害保險,只要營運中的設施足以引起不利的環境影響或由此造成的對于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損害,就要采取一定的預防保障措施,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這與我國環境法上的風險預防原則相一致,也類似于“三同時”制度。

四、環保法中需完善環境責任險的原因

傳統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侵權賠償社會化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缺乏懲罰性的賠償措施,而且精神賠償缺乏操作性。在環境侵權賠償社會化制度中,環境責任保險得不到實質性的發展,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而且自愿性的投保無法吸引企業家的眼光,畢竟環境事故具有不可預測性,自然損害難以評估、技術層面尚不成熟;雖然環境強制險的適用對象不宜廣泛,但是,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在污染環境十分重大的領域都適用環境強制險。

無論是《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還是《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在談到如何進一步保障環境責任險的實施時都認為要健全法律法規,在健全國家立法的同時也要有地方配套的法規建設;地方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政策納入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出臺規范性文件,并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政策和措施。但是從我國目前的實踐來看,對于環境責任保險的立法主要是從地方立法的角度入手,缺乏國家層面的立法。將環境責任險寫入新環保法之后,可以為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環境強制責任險提供法律依據和基礎。另外,環境責任險在環保法中完善之后也為環境責任險的具體實施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環境保險有民事責任社會化分擔以及公益性的特點,還是環境責任保險這一賠償模式相比于其他環境問題賠償方式具有優越性,都成為環境責任保險應當在環保法中加以完善的原因。我國正處于經濟飛速發展的時期,層出不窮的環境問題也引發了諸多的賠償糾紛,站在人身和財產受的損害的居民的角度上,站在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需要進行賠償的企業的角度上,以及站在企業無力負擔賠償時需要進行補償的政府的角度上,能平衡各方利益的環境保險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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