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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模板(10篇)

時間:2023-08-14 16:42:3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一、主題宣傳活動的目的和內容:

本次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目的:通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干部職工和人民群眾了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增強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增強文化市場經營業主守法經營意識,增強文體系統干部職工依法行政意識,全方位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本次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內容:《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法律法規,《文物保護法》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等體育事業法律法規,《圖書館條例》等圖書事業法律法規,《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市場管理法律法規。

二、主題宣傳活動的時間和形式:

文體系統與法同行主題宣傳活動由相關職能單位負責,按照不同時間的紀念日做好相關法律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1、5月24日至28日“圖書宣傳周”:《圖書館條例》及共享工程相關知識。責任單位:縣圖書館。

2、6月12日“文化遺產日”:《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宣傳,《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及相關知識宣傳。責任單位:縣博物館、縣民保中心。

3、8月8日“全民健身活動日”:《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計劃綱要》等相關法律法規。責任單位:縣業余體校(全民健身中心)。

4、12月4日“法制宣傳日”:《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文化、新聞出版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責任單位:文化市場稽查隊。

三、活動要求:

篇2

1 中國世界遺產的發展現狀

2013年第37屆世界遺產大會通過我國新疆天山和云南紅河哈尼梯田在內的19處新增世界遺產,使得我國世界遺產增加至45處,成為擁有世界遺產地數量第二多的國家。

2 中國世界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是擁有世界遺產地數量第二多的國家。但我國世界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仍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國家級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的專項法律或法規,各地政府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時,往往從各自利益出發,而不是將遺產的管理保護本身放在第一位。可以說,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體系對于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缺乏足夠的力度。

2.2 保護管理世界遺產的意識不強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管理與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不強,將申請世界遺產看成是增加財政收入、追逐政績的手段,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對待世界遺產保護和管理的意識淡薄,重申報、重開發,輕保護、輕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同時,目前大部分公民沒有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2013年十一國慶黃金周期間全國納入監測的125個直報旅游城市和景區點共接待游客3124.51萬人次,同比增長6.8%,而蜂擁而至的游客及其較差的素質成為我國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的一個嚴重的問題。

2.3 世界遺產管理體質不合理

我國的世界遺產管理體制不合理,多頭管理、多級管理現象非常嚴重。這種體制導致有些工作權責不清、管理混亂,而有些工作又無部門承擔的現象非常嚴重,進而出現了有利益的事務各部門一擁而上,需要承擔責任的事務各部門又相互推諉的情況,形成表面上大家都在管、實際上沒人管的局面,嚴重影響了我國世界遺產管理工作效率。

2.4 世界遺產保護經費少,管理不規范

當前雖然我國政府對于世界遺產地的保護越來越重視,投入的資金也越來越多,但是我國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的經費投入與實際需求仍有很大差巨,使得我國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缺少穩定而充足的經費來源。同時我國對于世界遺產保護經費的管理也不規范,往往只負責投入保護經費,卻忽視經費使用過程中的監管。經費的不足以及經費使用監管和審計力度不夠,都成為制約我國世界遺產保護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2.5 缺乏世界遺產保護的專業人才

由于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涉及到廣泛的科學知識和專業學科,然而,當前我國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普遍不高,能在第一線對世界遺產保護修復的專業人才數量不足,管理保護的科學技術也相對落后,即便是眾多高等院校也缺乏對世界遺產研究與開發人才的培養。

3 中國世界遺產持續發展的應對策略

3.1進一步完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

各級政府應根據遺產地的具體情況,制訂和完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定通過法律法規確定我國的遺產保護方針、制度、機構設置等遺產保護框架,明確各級政府及各個相應的管理部門在遺產管理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3.2 提高對世界遺產保護與開發的認識

首先,政府部門相關人員必須要加強和提升對世界遺產保護和管理的認識,要在科學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充分發揮世界遺產的教育、科學和文化、宣傳作用。其次,通過宣傳教育普及與世界遺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知識,讓更多的人參與和分享世界遺產蘊含的豐富價值,增強人民群眾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愛護并參與遺產保護的風氣。不斷提高世界文化遺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3.3 世界遺產保護的分級管理機制

在國家層面成立專門負責世界遺產管理和保護的單一部門主管工作的部門,世界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在其指導下,根據各地具體實際,建立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指導本地區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以期提高了我國世界遺產管理工作效率。

3.4 加大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投入和管理。

第一,各級財政部門應不斷加大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經費的投入,通過政府財政預算,建立世界遺產專項保護資金,用于自然資源、文化資源的保護以及必要基礎設施的投入。第二,采取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捐贈。第三,建立世界遺產保護基金會,積極爭取國際遺產保護的經濟援助。第四,要建立嚴格的經費使用監管制度,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性、透明性。

3.5 提高世界遺產保護管理人員素質。

要加強對世界遺產保護管理人員進行定期的關于世界遺產的法律法規知識和世界遺產的檔案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培訓,以期提高世界文化遺產管理人員素質,進而能夠達到對我國世界遺產進行保護和管理。

世界遺產是非常寶貴的不可再生資源,同時包含歷史、地理、文學、建 筑、藝術等多學科知識,通過這些世界遺產我們可以了解到中華民族五千年民族文化中最精華、最優秀的部分,然而只有能夠有效推動我國世界遺產工作由關注申報到關注保護、由注重數量到注重質量、由提升品牌到提升綜合素質的三大轉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方彥富.世界文化遺產管理的經驗和教訓[J].新華文摘.2009(23).

[2] 張巖.對國內世界遺產資源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思考[J].博物館研究,2007,(2)

篇3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23-0204-01

隨著社會的發展,世界文化越來越趨向于相同的發展方向,對各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就顯得至關重要,維護民族文化的多樣性尤為急迫。因此,我國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的傳承和保護方面實行了相關舉措,但是在具體的傳承和保護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如政府的監管力度不夠、群眾的傳承保護意識不深等問題。本文研究分析的意義旨在加強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提高民族文化核心競爭力,讓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及價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遺產的一部分,是在自然和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對各種技藝、表演形式、文化場所、文學作品、工藝作品等世代相傳的非物質表現形式。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語言,如:口頭傳說和口頭文學,表演等藝術形式,民族風俗習慣、節慶及禮儀,對自然界的知識探索實踐,傳統的手工藝五個部分。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

一個民族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地開拓、積累、升華和傳承下來的不以實物形式表現出的財富和智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民族能夠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核心力量。我國有著五千多年的歷史,將我國優良的社會傳統、多異的社會習俗傳承下來,能夠加快全球化進程,使民族文化成為一種核心競爭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弘揚起到關鍵作用,也可以提高普通大眾對民族文化的認識;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促進作用,因為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務就是培養“四有公民”即,有道德、有理想、有紀律、有文化,從而全面提高我國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第三,傳承保護并發揚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人們可以通過合理的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來發展一些相關的產業,像手工藝品的批量生產制造、民間戲劇歌舞的學習等,帶動地區經濟的發展,為我國的民族文化走向世界作出貢獻。

二、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中的問題

由于我國歷史文化悠久、地大物博,使得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相當的多。隨著“地球村”的發展,國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方面的意識不強、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使得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中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自身問題

在我國學術界,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定義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對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意義的深刻認識和學習,并掌握其核心文化精神或技能的人;另一種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某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負責人,主要是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一般都是在學術界比較具有權威的專家學者。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思想觀念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西方知識文化的追逐,對本族文化的淡化,使得大部分的民間工藝技能、藝術在慢慢流逝。對于一些學術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的要求相對較高,來自民間的傳承人很容易將其內涵、精神、價值在傳承過程中流失,因此,國家對于學術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方面應該給予重視和支持,鼓勵相關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研究、傳承和保護,引導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不夠

應該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民間文學藝術、民俗、民間傳統文化和傳統知識之間的關系。民間文學藝術的全部,民俗中原始的部分,民間傳統文化中的可持續發展部分,傳統知識全部從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重要性及意義對于民族文化的發展方向具有指導作用。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的制定不夠完善,執行力度不強等,使得一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慢慢的流失。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界定需要逐步完善,需要加大對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考察力度,對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程序予以明確化、簡單化,以便借助國家的力量進行傳承保護。同時,還可以通過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的全面認識,有利于提高民眾的科學文化水平,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策略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智慧的結晶和優秀傳統文化精神的表現形式,其具有歷史價值、精神價值、審美價值、文學價值和經濟價值等。在世界競爭中,其處于核心競爭力的地位,因此,本文基于我國的傳承和保護現狀,提出幾點相關策略以便更好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傳承和保護。

(一)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提高傳承人責任感

目前,我國本著國強則民強的原則,正處于注重改革開發,大力發展經濟的時期,對傳統文化的學習和宣傳的力度不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及、傳承和保護的不重視,使得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對其的認識不夠全面。在實際的傳承過程中,不明確傳承人的責任所在,隨波逐流,荒廢或是放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國家應該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的普及,并提高其傳承人的責任感和榮譽感。

傳承人應該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中的六大原則,即人本原則、可理解原則、整體原則、可持續原則、創新原則和發展原則。其中,整體原則是基礎,可理解原則是根本。在整個過程中,應該整體把握這六大原則的具體使命,更好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傳承和保護。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學習班

各地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開辦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交流學習班,請一些專家學者對其進行交流學習。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理解,明確傳承人的歷史責任感和民族自豪感。也可以組建一些民間藝術技能大比拼、戲劇舞蹈表演會等活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精神內涵、智慧結晶展現給更多的人民大眾,讓更多的人認識、了解并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

國家文化部門也可以定期的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交流會,適當的借鑒國外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工作的學習,提高我國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性。

(三)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

我國在2003年的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中,就明確的描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的意義和重要性,并確定了其在文化部門中主管部門的重要地位。2005年,《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頒發,其中明確的提出了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工作的重要性、目標和方針策略等,建立了一系列的相關規章制度等。2007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成為我國的立法項目。

由此可見,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不管是人民大眾還是專家學者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過程中,都需要吸取精華、擯棄糟粕,融入自己的創新元素,更好的將其傳承下去,為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做出貢獻。

四、結論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西方文化的大勢入侵,使得我國對于傳統文化的學習和繼承面臨嚴峻挑戰。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工作更是迫在眉睫。本文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的現狀出發,分析其存在的三個主要問題,提出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提高傳承人責任感、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學習班、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的傳承保護措施,更好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傳承和保護,來提高民族核心競爭力,讓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篇4

2008年旗政府將《陳巴爾虎旗巴爾虎婚禮習俗》、《陳巴爾虎旗通古斯鄂溫克族民族服飾》、《陳巴爾虎旗擊牛骨游戲體育競技》、《陳巴爾虎旗通古斯鄂溫克木軸四輪車文化》、《陳巴爾虎旗巴爾虎索海固圖勒》和2006年搜集整理的6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共12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了陳巴爾虎旗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有4項列入自治區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而《葦連蒙古包民間手工技藝》已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陳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尚處于起步階段,還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也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逐漸的解決。在實施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之前對保護利用的原則盡心認知和分析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法律、法規保護原則

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以及采取相應的行政、財政、技術等措施,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是在我旗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前提條件之一。我旗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相應的法律法規并結合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特點進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在建立的法律法規中應體現保護以積極利用相結合的原則,而不是片面單純的保護。必須將保護非物質文化的出發點從消極保護轉變為積極的保存與利用。應當在立法中注意促進提高相關民眾及社群的參與意識,使其積極主動地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活動中來。

在立法指導思想中,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保存與合理利用置于同樣重要的位置,以期讓所有人都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僅僅是為了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致消滅,而是更好、更積極地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在人類走向現代化的背景下保持世界文化形態的多樣性;另一方面,積極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類生產與生活有的作用和價值,使其服務與現代社會與現代文明。

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以人為本的保護原則就是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要充分地尊重人,首先是尊重前人的創造成果,普查應盡量全面詳實地記錄其原始風貌,對遺產進行整體性呈現;同時尊重今人的繼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一種死藝術,而是一種流變的藝術,是一種正在進行時的藝術,今天的傳承人應對其進行創造發展,只有充分尊重藝人們或匠人們的創造力,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創新之源;保護還應尊重潛在的人群得利益,即后人和外部人群認知文化多樣性的權利,只有具備這種意識,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更具前瞻性和開放性。自始至終地貫徹以人為本的保護理念,重在喚起全社會對傳統文化的尊重,只有全社會對傳統文化具有天然的親和力與崇尚力,塑造保護傳統文化的良好氛圍,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文關懷中得到最深切地保護。

三、政府協調,人民群眾積極配合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于人民大眾之中,同時,人民大眾也是傳承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使民眾積極參與進來也是體現以人為本精神的重要表現。中國民俗學會理事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劉魁立再一次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煙頭會上指出:從根本意義上說,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是對創造、享有和傳承的保護,同時也有特別依賴創造、享有和傳承這一遺產的群體對這一遺產的切實有效的保護。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中明確強調要“努力確保創造、保養和傳承這種遺產的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

政府在保護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好自己的職能作用。處理好政府同商業開發部門、專家學者、當地民眾等民眾各層次的相互關系。政府的職能除了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要采納專家學者的理念和建議,制定保護開發規劃,指導規范企業經營,借助學者的實地調查和研究,了解當地的文化模式,尋找其內在的發展邏輯和管理框架。也就是通過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來營造社會大環境;通過培訓教育,或者社會輿論來規范或限制經營企業和當地居民短期利益行為;鼓勵合理健康的商業開發,防止開發者打著保護的旗號,單方面地未獲得經濟利益獲取社會資源和政府支持,而使文化遺產遭受破壞。

四、保護與開發相結合的原則

篇5

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其主要發展方向是以政府制定的法律為前提,在以非政府指定的民間組織團體,自發的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宣傳等手段,從而提高群眾對文化遺產的認知,吸取國外的經驗,創建完善的文化遺產管理體系,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目標。

一、國外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的經驗與歷史

由非政府指定的民間組織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勢必成為其主要發展方向,而其獨有的非盈利性質更能重視文化遺產的非經濟價值,從基本屬性入手,公正、客觀、公平的參與到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國外的許多發達國家因保護文化遺產公眾參與較早,在對文化遺產的保護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也對文化遺產的保護產生非常大的影響。下文將對歐美國家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的經驗與歷史進行分析。

英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家,其具有淵博的文化遺存,而人們積極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社會化水平相當高。這些非政府指定的民間組織主要包括教會、社團、學校等等領域。由于民間組織人員各有不同,其主要保護的側重點與管理的方式也略有不同。例如,有的側重于保護,而有的則側重于理論研究,還有的側重籌集資金等保護的重點。英國最具有代表意義的文化遺產保護組織是“古建筑保護協會”建立在1877年,這個組織的側重點就是對古建筑的保護。其宣傳工作促使了英國對于文化遺產保護的專項立法活動的實行。美國史上第一個公共團體保護了沃農山住宅遺址,其保護文化遺產舉措的成功,開創了美國公眾保護遺產的先河,而其社團的主要貢獻就是促進了保護文化遺產功能的立法活動實行。

這些組織的成立,增強了民眾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認識,使得文化遺產得以保全,由此可以看出,國外發達國家在建設文化遺產保護體制時,是以立法為基礎,進而推廣全民保護的發展形勢來實施的。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國家獲得監督管理權,從而以法律的武器打擊任何破壞文化遺產的犯罪行為。與此同時,有民眾自發組織參與的保護行為也為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帶來的堅實的后盾。

二、國外經驗對中國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啟示與建議措施

建立完善的文化遺產管理體系,不僅要使各方積極的參與其中,還要強化群眾對文化遺產的認知,而文化遺產的管理工作不單要靠政府的扶持,還需要各個組織或群眾的參與,共同開拓出保護文化遺產的道路。具體措施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規,保障遺產政務的公開化

管理文化遺產不僅關系到群眾個人的利益,也與社會利益息息相關。在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偶給你工作時,要保證群眾能夠行駛自身所具有的權利,如監督權、知情權等。保障遺產信息的透明化與公開化,逐步的開展參與文化遺產管理工作的方法與道路。要讓群眾能夠參與到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規,使政府對文化遺產管理的實行情況公開、透明的展現給群眾知曉。

(二)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管理決策

公眾參與文化遺產是充分反映群眾需求的制度,必須落到實處,就應該創設公眾參與管理的模式和道路。如在遺產地的居民,他是地域資源的使用者,政府對其所具有的權利也應進行保障,使居民能夠發表自身的意見,對文化遺產的管理的決策提出相關建議。

(三)加強保護遺產教育,提高群眾參與效果

教育是加強文化素養的主要手段,也是使群眾加強文化遺產意識的有效方式。我國長久以來的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差,認知不足,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文化遺產教育工作的匱乏。加強保護遺產教育,不僅能使群眾意識在潛移默化的影響下,培養對文化遺產的情感,了解遺產的重要性,還能提高群眾參與保護工作的效果。使更多的文化遺產得以保全。與此同時,遺產教育的實行還能為文化遺產事業培養大量的可用之才,壯大保護遺產的隊伍,也使得技術、知識水平等層面得以提升。

(四)照顧遺產周邊居民的權益

使群眾積極的參與保護文化遺產的工作,不能只從教育單方面入手,還應保證群眾在遺產保護管理中得到權益,特別是遺產周邊的居民,保障其居住空間的使用權,使其不受限制,實現以保持遺產地生機為主要目標的保護遺產工作,并發揮出其所具有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三、結束語

保護文化遺產工作的主要發展方向是在政府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在以組織或個人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宣傳等手段,從而提高群眾的對文化遺產的認知,吸取國外的經驗,創建完整的文化遺產管理體系,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目標。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從而提高群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效果,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教育,使得人人了解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強化保護意識,促進我國歷史文化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莊孔韶.文化遺產保護的觀念與實踐的思考[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預印本,2009(04).

[2]朱練平,歐飛兵,程樹武.國外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參與機制簡介[J].景德鎮高專學報,2011(03).

篇6

石窟藝術代表著宗教文化,反映了佛教思想及其漢化過程,是研究中國社會史、佛教史、藝術史及中外文化交流史的珍貴資料。 石窟藝術又是佛教藝術,它反映了佛教思想及其發生、發展的過程,曲折地反映了各歷史時期、各階層人物的生活景象。所以,國家號召我們要保護石窟,以免再遭破壞。

關于保護石窟的倡議書

由于人和自因素影響,石窟遭受了嚴重破壞,我們再加保護,石窟會消失,我們國古代文化枝奇葩會凋落,此,我提出下建議:

1、政府提供充足資金維護保養并且建立支專業化長期負責文物維護隊伍;

2、控制參觀游客數量輪回開放參觀處;

3、采用高科技手段保養石窟造像碑刻、壁畫及時探測文物病灶、內傷加修復;

4、采取國際合作借鑒學習西方發達國家文物保養新技術、新方法;

我相信只要我們堅持保護石窟石窟所有文化藝術和研究價值會永遠流傳。

保護石窟的倡議書

文化遺產是人類千百萬年來積累起來的最豐富的連接歷史記憶、應對未來挑戰的發展資源。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中華文明作為惟一沒有中斷、連續50XX年發展至今的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跡,留下了數不清的珍貴文化遺產。在當今社會快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對于這些依附著民族魂魄的珍貴文化遺產,尤其需要我們倍加呵護,依法保護,這樣才更有利于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人類文化的繼往開來。

作為長期活躍在文化遺產保護一線的民間志愿者,我們目睹了全國各地在大拆大建中迅速消失的歷史文化遺產,深感責任在肩。為了喚起全民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切實的落實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作為首屆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杰出人物獎和年度貢獻獎獲得者,我們發出如下倡議:

第一,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堅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依法保護、科學保護,克服阻力、排除困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呼吁盡快修訂、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大對破壞文物的刑責懲處力度。

第二,停止對歷史文化名城核心老城區的大拆大建。將文物保護納入政府的城市規劃中去,對歷史城區、街區實施成片保護。設立歷史城區、街區保護委員會等機構,以應對非法拆遷對文物的破壞。

第三,對暫時不具備文物身份的歷史建筑,采取謹慎處理、保護為主的方針。

篇7

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主體是政府,它通過制定具體的法律法規、投入經費、設計保護與發展規劃、宣傳政策、引導社會大眾等行為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與傳承。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看,政府部門在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與發展工作中做的還不夠,沒有制定出具體的政策法規、具體的保護與發展意見,沒有形成整體規劃和布局,沒有明確分工和組織專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保護與傳承工作。政府的宏觀主導雖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諸如在保護炮龍節原貌等的細致工作上還不夠,沒有將舞炮龍的完整形式保護好,致使原有的吹八音、蝦兵、蝦將等表演形式逐漸的消失,而且在城鄉之間炮龍節發展極不平衡,使散落在民間的炮龍文化元素逐漸消失,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

1.2沒有形成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

廣西賓陽炮龍節在2008年進入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有關于它的保護與傳承的相應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沒有建立。從2007年賓陽縣政府提出“百龍舞賓州”,由政府主導開展炮龍節開始,政府主管炮龍節的職能部門僅是招商局和文化局,政府的主導目的主要是由招商局引導炮龍節的經濟開發,由文化局主管炮龍節的整個活動安排,針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管理部門,而且沒有相應的分級體系建設,致使各級職能部門針對各自相應的分管區域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處于隨意狀態,影響了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發展。

1.3關于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相關法律法規缺少。

社會秩序的良好運行是以法律法規的保障為基礎的,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基礎同樣是法律法規,它不僅為炮龍文化提供制度保障,還維護其他主體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行為,并促進對全社會力量的整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少主要體現在針對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針對炮龍文化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建設,以及對保護工作規劃的實施與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依然處于停滯狀態,這對于炮龍文化保護與發展的規范性將會造成很大的影響。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提出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和傳承。因此,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處在了一個無法可依的境地,社會力量不能最大限度的整合,行為主體不能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約束,這種狀態將最終阻礙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發展。

1.4專業人才的缺乏。

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核心元素是人才,人才的缺乏將最終導致文化的消亡。目前,掌握舞炮龍吞云吐霧技術的人已很少,諸如扎龍、吹八音、敲鑼鼓等技藝也已經陷入了后繼無人的境地,年輕一輩崇尚新奇事物,對舞炮龍技藝毫無興趣,導致舞炮龍的藝人進入高齡化,后繼乏人。此外,炮龍文化市場缺乏專業的管理和開發人才,導致炮龍節發展機制的制定滯后,宣傳和產品的開發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需求。

1.5城鎮化水平低,基礎設施不夠完善,安全隱患嚴重。

近幾年來,隨著賓陽炮龍節的影響力逐年增大,賓陽縣政府也在不斷的改善城鎮化水平、基礎設施建設,通過一系列的消防安全舉措來防止安全隱患。但是城鎮化水平和基礎設施建設仍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步伐,安全隱患形勢依舊嚴峻。首先是賓陽縣城的街道拓寬難度很大,丁字街較多,炮龍節時,參與的人多,就不利于交通疏導,安全隱患大;其次是接待、服務能力跟不上。由于炮龍節每年的參與人數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在接待賓陽縣以外游客的住宿、餐飲、停車等方面始終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步伐;再次是停車場、交通工具等基礎設施的配置無法滿足游客的需要。由于在炮龍節當天的下午四點,賓陽縣城只準汽車出而不準進。因此:第一次來賓陽的外地游客會因找不到地方停車而錯過進城時間;另外,賓陽的交通工具主要以三輪摩托為主,沒有統一的規范,數量多且混亂。

1.6科研工作不夠深入,人們的文化內涵和保護意識淡化。

文化內涵是炮龍文化的靈魂,是民俗文化旅游競爭力的體現。因此,不論是對炮龍文化旅游的開發,還是對炮龍文化的傳承與發展,文化內涵都是很重要的。對于賓陽炮龍節文化的研究還是不夠深入,沒有依托相關科研機構和借助專家學者們的力量進行深入研究,這直接導致了人們對炮龍文化內涵和保護意識的淡化。在炮龍老廟的修建上就曾出現過一次遺憾,即在修建過程中舍棄了一些原來老廟的石柱、牌匾和石刻,這些都是明清時期的東西,具有非常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因此,對歷史古跡的修復應在專家學者的指導下進行,要按照“修舊如舊”原則,盡量保存歷史性的事物。賓陽炮龍老廟的修建從籌資到修建都是依靠民間的力量完成的,盡管新的賓陽炮龍老廟氣勢輝煌,但還是讓人感覺缺少了歷史文化底蘊。

1.7經濟效益擴大,文化價值淡化。

經濟效益是推動炮龍節發展的核心動力,但淡化文化價值勢必會對炮龍節的長遠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在市場經濟的帶動下,旅游經濟的效益很快顯現,特別是人們喜愛和崇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更顯現出巨大的經濟價值。為了擴大經濟效益,帶動賓陽經濟發展,建立炮龍文化旅游品牌,廣西賓陽縣從2007年開始重點發展炮龍節,每年參加的炮龍數增加至上百條,吸引了眾多游客的到來,受到國內外的關注,賓陽炮龍節一時間聲名鵲起。在找尋發展經濟路徑的同時,社會各界對賓陽炮龍節文化的不清晰認識,以及相關政策的落后,導致賓陽炮龍節的旅游開發僅是追求了經濟效益,而逐漸使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淡化。

2、非物質文化遺產視角下廣西賓陽炮龍節發展策略

2.1政府加大主導力度,加強與企業、民間組織的合作,擴大宣傳。

政府加大主導力度,首先是通過制定賓陽炮龍節的相關政策法規,以此來約束各級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的行為規范;其次是出臺具體的保護和發展意見,將賓陽炮龍文化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細化,做到保護和發展工作無疏漏;再次是加大財政投資,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長期的、完整的規劃,以此宏觀把握賓陽炮龍節的可持續發展。此外,政府要主導擴大賓陽炮龍節的宣傳力度,整合主流媒體和新媒體,除了運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網絡進行宣傳之外,還要運用手機信息、街邊廣告宣傳牌、車體廣告等新穎的形式進行宣傳。廣西賓陽炮龍節是一種獨具特色的民俗體育文化,對于炮龍節的開發,政府應首先放棄以往用行政指令為主的安排活動方式,根據炮龍節文化市場的需求來辦節,還要動員企業和社會力量共同關注炮龍節,以經濟創收帶動炮龍節的發展。政府可以按照“政府主導,市場調節,民間辦節”的機制來開發炮龍節,這其中要按照市場和民間的需求來選擇發展方向,將整個炮龍節活動按一項系統的旅游、文化、招商的形式來運作。政府部門在運作成熟后,將操辦權歸還給民間,由政府進行支持、引導和監控,民間進行操辦,以此來推進炮龍節的正確發展,做到按原汁原味的形式傳承發展炮龍節文化。

2.2建立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其目的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能夠落實到實處,建立多部門協作的形式,并且明確各自的職責,避免了分工不明確和出現問題后的互相推諉等問題,有效的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正常進行。其中,分級體系的建構將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更加系統化,使保護與傳承的工作從上級主管部門到下級執法部門都能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依職責辦事,將會推動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有條不紊的進行。建立賓陽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可以以縣委縣政府為主導,職能劃分給各個縣直部委辦局。縣一級別的職能管理機構建立后,將這一模式引入鄉鎮和村,以此形成縣到鄉鎮,鄉鎮到村的分級體系。

2.3構建炮龍文化的相關保護和發展法律機制。

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的對廣西賓陽炮龍節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并且可以有效整合社會力量,為炮龍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工作提供思想指導和政策保障。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出臺是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賓陽縣政府可以根據賓陽炮龍節的特性和需要來制定符合其發展的法律法規,如制定《賓陽炮龍節保護與傳承計劃綱要》、《賓陽炮龍知識產權條例》;另外,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產業化發展法律法規機制,以“市場運作模式為主,政府監督為輔”,綜合把握市場發展規律,整合與炮龍節文化相關的,以及與賓陽發展文化旅游相關聯的文化內容、景點,通過整合制定完整、統一的規劃,形成一條專業的炮龍文化產業鏈。還可以對炮龍節文化品牌進行商標注冊,從法律上對炮龍文化品牌進行保護,規范炮龍文化產業的發展,擴大知名度。同時,要縮短城鄉間炮龍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需要政府統一規劃,制定城鄉炮龍發展規劃責任書,整合具有舉辦炮龍節歷史的村寨,給予政策與資金的支持,鼓勵他們至少在正月十一的當天舉行炮龍節活動。

2.4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提高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是來自于博物館對歷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的啟發,博物館具有收藏、保護、展示、研究四大功能,是以實物的陳列來展示歷史記憶,提供表現人類社會文明的歷史進程。在賓陽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與傳承,也是利用了收藏、保護、展示、研究這四大功能,這其中,收藏和保護的是歷史上有關于炮龍文化的文物、產品、用品、書面記載等,然后將這些對炮龍文化的記憶展示給社會大眾,讓他們從中了解炮龍文化,并從炮龍文化底蘊中體驗到中國傳統民俗體育文化的精髓。研究的功能體現在通過對這些歷史記憶的研究,可以了解到炮龍文化的萌芽、產生、發展的過程,在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發展狀況,以及通過對歷史上炮龍文化發展較快時期的研究和解讀,有利于結合當代實際制定現代炮龍文化發展的策略。

2.5開展炮龍文化普查工作,加大科研力度,建立炮龍文化遺產數據庫。

通過開展基層普查,收集整理關于賓陽炮龍的相關資料,建立起完整的炮龍文化數據庫,還原賓陽炮龍的歷史風姿。在現有的科研基礎上,應依托廣西的高校或相關科研機構,對賓陽炮龍節文化進行深入的研究。憑借賓陽完整的炮龍文化,借助專家和學者們的力量,將賓陽創建成為中國特色龍文化的研究基地;另外,要加強炮龍文化的保護意識,對現有的炮龍技藝和炮龍文化事項進行最大限度的保存和記錄,并建立相應的文化保存數據庫。對于諸如扎龍、吹八音、敲鑼鼓等瀕臨失傳的技藝,要盡快將普查、教授、征集工作提上日程。想方設法搜集存在于民間的炮龍文化產品和用品,以及有關于炮龍文化的歷史文物等,并將它們放入炮龍文化展示館,以此保護和傳承豐富多彩的炮龍文化藝術。

2.6注重對炮龍文化中人的保護和關注,加大培養專業人才的力度。

在當地,可以評選出杰出炮龍傳承人和優秀炮龍技藝人,讓他們定期給舞炮龍者和愛好者進行培訓,特別對于那些瀕臨失傳的炮龍技藝,要進行專門的培訓。政府要給予特別關注,并給予他們經濟扶持和場所支持,保證他們能夠專心從事于炮龍技藝的研究和傳授。此外,通過學校教育培養專業人才也是傳承炮龍文化的重要途徑之一,在民族地區的民族院校有選擇性的開展炮龍文化教育活動是很有必要的。通過在大中專院校的體育專業中開展民俗體育項目課程和管理課程,以龍為取材點的策劃、營銷、導游、翻譯、包裝、宣傳等特色課教學,以此來培養炮龍活動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專業的管理、市場開發人員。在中小學的體育課和文化興趣課的教學中開展民俗體育項目和民俗體育文化的教育,將炮龍文化作為民俗體育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介紹給年輕一代,培養他們從小熱愛民俗體育和了解炮龍文化知識,為將來發展炮龍文化打好人才儲備基礎。

2.7保護與傳承炮龍文化表現形式的同時,注重其文化空間的保護與改善。

文化空間,即炮龍文化存在的空間和環境。保護和改善其文化空間,就要提高城鎮化水平,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安全隱患防范宣傳。政府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從政策上給予支持,大力吸收社會資金,為提高城鎮化水平、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前期準備。首先是加快舊城區的擴建與改造,積極的進行城區的美化和亮化工程,尤其是拓寬舊城區的街道,將丁字街打通,配套完備的路燈、路標、公廁等基礎設施;其次是修建一批賓館酒店,同時規劃和建設一些大型的停車場,提高服務接待水平的同時,緩解交通壓力;再次是積極開發農家樂,緩解住宿壓力的同時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安全隱患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一方面提醒游客們注意一些炮龍節存在的潛在安全隱患,如要戴口罩參與活動,活動時不要抓龍身、不要擁擠,注意踩踏事件的發生等;另一方面,要在路邊制作安全隱患及應急處理的宣傳欄,以此供游客觀看熟悉。此外,當地的工作人員和消防人員還要提前制定好出現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應急設備,以免出現火災、踩踏事件時可以從容應對,減少傷亡損失。

2.8經濟與文化并舉,并駕齊驅促發展。

賓陽炮龍節作為一項民俗傳統節慶活動,在大力提倡旅游開發的同時,要注意加強文化傳播,既要以此帶動經濟發展,也要注重積極發展炮龍節的文化底蘊,不斷的豐富和提高炮龍節的文化內涵與文化價值。新時期的炮龍節發展,應是經濟與文化并舉,并駕齊驅促發展。政府應加大投資,并積極鼓勵社會投資,加強政府與企業、民間組織的合作,同時,以文化協商為前提,了解民間對炮龍節活動舉辦的意愿,加大炮龍文化底蘊的挖掘和傳承力度,使經濟與文化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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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國范圍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督該項目的具體保護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整體規劃,并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保護規劃本年度實施情況和下一年度保護工作計劃。

第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的推薦名單由該項目的申報地區或者單位提出,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議后,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

第七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第八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二)為該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有效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展示活動;

(五)向負責該項目具體保護工作的當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九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統一制作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交該項目保護單位懸掛和保存。

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財政支持,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給予資助。

第十一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根據自愿原則,提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議后,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整掌握該項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該項目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十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傳承義務;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應當按照程序另行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怠于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

第十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者展示場所。

第十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等級標準和出入境標準。其中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通過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劃定保護范圍,制作標識說明,進行整體性保護,并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選擇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名稱和保護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進行復制或者轉讓。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域名和商標注冊和保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利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藝術創作、產品開發、旅游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防止歪曲與濫用。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含有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密級,予以保護;含有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和實物用于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情況的檢查。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護單位資格:

(一)擅自復制或者轉讓標牌的;

(二)侵占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護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或者保護單位的;

(二),致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造成破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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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11個世居少數民族,少數民族與漢族交往聯系十分密切。少數民族在發展過程中,由于特殊的人文環境、自然資源,創造了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是民族的基因,是民族發展的動力和源泉,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民族團結有重要意義。

一、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的法律界定

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是特定主體對其文化遺產的享用、傳承與發展的權利。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包括物質形態的權利和精神形態的權利。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權是指對以物質形態存在的文化遺產的所有、使用、經營、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主要包括對文化遺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精神形態的文化遺產權,主要是指對以風俗習慣、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等精神形態存在的文化遺產所享有的權利,這類權利主要體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上。精神形態的文化遺產權包括表明身份權、保護文化藝術傳統完整權、傳播權、確定并許可傳承權、公布權、文藝創作權和同意轉讓傳承權等。[1]社會現實需要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益進行保護,而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益與傳統權利體系存在著沖突,這是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產生的現實基礎。自然權利是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產生形成的法理基礎。

二、湖南省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1、產權保護制度缺失

產權是西方經濟學最重要的思想,產權的一個基本功能是影響激勵和行為。知識產權制度被認為是產權制度的重要內容。[2]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是人們在改造世界的過程中創造的精神財富,是人們的智力成果。由于產權保護缺位,權利主體無法確定,法律沒有規定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所有權人具備排他性的權利,使得湖南省大量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益無法實現。產權保護制度,能夠保障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產權主體的利益,激勵創新,促進傳播。

2、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面臨被侵犯的危險

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無法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進行全面保護,因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必須具有顯著性、新穎性、獨特性、實用性的特點,而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經歷了幾百年甚至上千年,注定不具備新穎性等特點,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少數民族文化遺產被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被侵犯的不僅包括少數民族原生境人的權益,也使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喪失了原汁原味。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剽竊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行為變得較為簡單,有些少數民族文化遺產被剽竊后,剽竊者對此申請知識產權保護,侵犯了原擁有人的權益。甚至有些少數民族文化遺產被人在國外搶先注冊和申請專利,反而限制我們正常使用。

3、少數民族文化遺產面臨人為消亡的挑戰

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是經歷幾千年的發展后沉淀而成的,在歷史上對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經濟全球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正面臨著人為消亡的挑戰。較為典型的情形是在城市化進程中或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對某些少數民族文化遺產造成破壞。另外伴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少數民族地區的青年人在接受西方文明的同時,西方的一些文化垃圾也在腐蝕他們的思想,很多人熱衷于西方的洋節,導致的結果是慢慢丟棄了自己民族的傳統習俗。

4、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

盡管湖南省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已形成國際、國家、地方并行的法律格局,但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制度還存在不足。第一,從法律效力來看,現有的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草案)》對文化遺產提出了保護辦法或制度,但現有的文化遺產法律制度還停留在較低的“辦法”“意見”等層面,并未上升到具體細節實施的實施管理方面,還需要在操作性和細節方面進一步補充完善。[3]第二,有關少數文化遺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強化。如我國的《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已經完成的作品,而少數民族的口頭傳頌、民俗活動、禮儀、節慶等民族文化遺產并不在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范圍內。在實體法上,涉及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法律制度缺失,尤其是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無法對其進行全面保護,以至于在司法實踐中,許多侵犯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利的事項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在程序法上,由于我國的法律規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無法確定,致使許多侵犯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利的案件由于缺乏訴訟主體沒有被立案,加之行政公益訴訟的缺失,使得這類案件處于法律保護之外。

5、過度開發導致民族性特色保存困難

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過度開發,一方面導致社會大眾對該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的神秘感消失;另一方面,會導致少數民族對自己民族傳統文化評價的降低,同時也容易造成年輕一代對流傳下來的民族文化的精神價值和文化價值產生質疑,并且為了經濟利益,改變祖傳的民俗、民情等,使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失去了原真性,喪失了民族特色。因此,人們一般主張“顯在文化”可以作為發展旅游業的資源,而“隱性文化”則不能輕易或過度地開發,以免造成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遺產的民族性的流失。[4]

三、湖南省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對策

1、加強宣傳和保障傳承人的權利

首先,從法律上明確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利,保障他們的權利不受侵犯;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必須對他們進行救濟。同時政府要建立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發展的文化機制,從政策上、經濟上保障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利。

其次,可以將一些有代表性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公布在當地的報刊、電臺和電視上,或者將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主要內容列入當地的鄉土教材,從而加深人們對其所具有的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的認識,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2、建立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的權利救濟制度

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形成了多層次、多部門的分散型法律保護模式。一是通過追究各類法定義務主體消極履行行為的行政及刑事責任實現救濟。也就是對各類負有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義務主體因不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完全導致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損害的,適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追究制度。二是通過追究侵權行為人侵權行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實現救濟。三是針對侵犯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權的行為不同,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下列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3、建立問責、追責制度,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

由于經濟全球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許多少數民族文化遺產遭到人為的破壞,正在快速消失。由于人為原因導致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消失,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且應當參照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辦法,以失職、瀆職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和終身追責。

4、注重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的協調,完善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

我國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立法,走的是一條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因此在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規范上,要注意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相結合,在全省范圍內建立起科學、合理、高效的法律規范。在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上,結合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制定更加詳細的實施細則,以便更加全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5、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第一,從政策層面上,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建立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的文化機制。第二,從法律層面上加大保護力度,凡涉及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未構成犯罪的,則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通過嚴格執法,建立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輿論環境,以規范人們的行為,從而達到預防犯罪、減少侵權和犯罪行為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王云霞.論文化遺產權[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1(2).

[2] 韓小兵.中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基本問題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學.2010.

[3] 李依霖.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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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進行了ICOMOS換屆選舉,并制定出ICOMOS未來三年行動綱領及工作計劃,通過并發表了《西安宣言》。這個宣言針對當前世界城市發展與遺產保護所面臨的普遍問題,尤其是針對中國和亞太地區高速發展所帶來的城鎮和自然景觀的變化,提出更合理可行的保護理念和解決措施,以保護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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