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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7)02-074-02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經濟發展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因此,我國最重要的任務是解放生產力與發展生產力,這就需要加大改革財政稅收工作的力度,發揮出財政稅收對于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為此,我國應當認識現階段財政稅收工作中面臨的問題,完善財政稅收政策,避免出現如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保障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推動與促進我國的經濟建設健康、快速、穩定發展。
一、開展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要意義
通過開展財政稅收工作,對于促進經濟發展、提升社會發展水平等具有重要作用。財政資金為國家落實制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通過財政撥款,能夠有效的解決重大自然災害給人們造成的損失。因此,在社會主義社會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中,財政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財政稅收在財政資金的構成中,占據較大的比重。稅收是補充財政資金的重要方式,既是財政資金的重要來源,也是國家管理人民的重要方式,保障國家權利的使用。財政稅收是關乎每一個人的重大問題,個人既是納稅人,也是受益者,將對國家與個人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為此,作為社會中的個體,應當合理地、客觀地認識財政稅收,同時,政府更需要全面的財政稅收,加強對財政稅收工作的管理,不斷的提高稅收的能力,為財政稅收工作的效率提供重要保障,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二、現階段我國的財政稅收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經濟建設發展過程中,財政稅收占據重要地位,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具有直接影響。近些年,財政稅收改革進程不斷的向前推進,逐漸的暴露出財政稅后模式中存在的問題,給財政稅收工作的開展產生不利影響,不利于我國經濟建設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應當及時地查明財政稅后改革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具體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財政稅收制度有待完善
當前,我國擁有數量眾多的財政稅收項目,然而,就目前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來看,各方面還有待于完善,尤其是對于各個項目未建立起財政稅收準則。此類狀況的存在,加大了財政稅收部門稅收工作的難度。工作人員在開展財政稅收工作的過程中,未能夠嚴格地按照統一財政標準進行,直接降低財政工作部門的工作質量與效率。此外,目前所使用的財政稅收制度中,依舊存在不合理稅收的問題,導致難以充分地發揮出財政稅收的調節功能,阻礙著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管理體制的缺陷
近些年,財政稅收改革不斷的向前推進,逐漸的暴露出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方面的問題。在以往財政稅收管理模式的影響下,在管理制度方面,財政部門不能夠保障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在開展實際工作的過程中,財政稅收工作人員受到新舊管理模式的影響,導致工作人員難以有效的管理與控制好財政稅收工作。此外,部分財政稅收工作人員的個人素質較低,出現違背法律與原則開展財政稅收工作的問題,對待自己的工作態度不端正,缺乏責任感與緊迫感,使得違法亂紀的行為時常發生。
(三)缺乏有效的監管
現階段,我國企業中存在嚴重的偷稅、漏稅等行為。比如,在稅收繳納時,一部分的企業超出規定時間,另一部分的企業直接偷稅,加大財政稅收部門的工作難度。除此之外,部分的企業甚至通過制作虛假財務信息,減少財政稅收支出,以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出現此類現象給國家的財政稅收造成損失。不僅如此,不少企業通過不開發票等形式,以此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然而,不開發票的行為將會給財政稅收帶來巨大損失。
(四)缺乏科學的預算體系
財政稅收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完善的財政預算體系,然而,就現階段我國的財政預算體系來看,許多方面還有待于完善,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以下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財政稅收部門缺乏對財政預算的足夠重視,在開展稅收工作^程中,僅僅是按時收取各企業的稅款,而后進行統計;二是雖然開展財政稅收的預算,但也局限于小范圍內,不能夠從整體上開展財政稅收預算,缺乏對資金轉移狀況的綜合性考慮,影響著宏觀經濟的調控政策。
(五)工作人員素質有待提升
目前,財政稅收部門中“掏紅包”與“走后門”等現象時有發生,財政部門中的部分工作人員無論是專業水平,還是實踐能力等方面都有待提升,不能夠處理好繁雜的工作任務,直接影響財政稅收工作的質量與效率。然而,由于個別領導不重視財政稅收工作人員的工作,使得不少的工作人員對待工作態度散漫,缺乏責任感,給工作質量帶來嚴重影響,甚至部分工作人員違背規章制度開展工作,直接影響工作氛圍。
(六)政府權責問題
現階段,就各級政府事權劃分問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未進行具體的責任劃分,而僅僅是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導致在執行過程中,由于中央以及地方的責任劃分不夠明確,致使時常出現缺位與越位等問題,極易造成地方與中央財政的相互排擠問題。
三、財政稅收深化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完善財政稅收制度
在開展實際的財政稅收工作過程中,財政稅收部門應當嚴格遵循行為準則。為此,應當重視完善財政稅收制度,彌補財政稅收政策中的不足,從實際情況出發,完善各項財政稅收政策。近些年,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的發展,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提高,社會經濟結構發生巨大變化。因此,隨著時代的變化與發展,相應的要調整財政稅收政策,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狀況,以促進企業的發展為目標。除此之外,應當適當調整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減少企業的負擔,避免出現重復性收稅的問題,推動與促進經濟建設又好又快的發展。
(二)提升工作人員的素質
現階段,財政稅收部門的部分工作人員存在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不積極等問題,影響著財政稅收工作的質量與效率。因此,財政稅收部門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促使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發生改變。此外,財政稅收部門的各個領導,應當提高對稅收工作的重視,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全面提升工作人員專業素養,為財政稅收的工作效率提供重要保障。
(三)強化財政稅收的監管
現階段,我國財政稅收工作中存在嚴重的偷稅、漏稅等問題。因此,國家應當重視管理好財政稅收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出現各種非法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點內容:一是建立健全監督制度。由專業監督工作人員,嚴格的監督財政稅收工作,及時地發現與遏制企業的偷稅、漏稅等行為。二是國家應當嚴厲的處置企業的偷稅、漏稅等行為,完善稅收監管制度,為國家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重要保障,避免發生偷稅、漏稅等行為。三是稅收征管部門應當核查與監控企業制造虛假賬目信息的問題,最大程度地減少國家財政稅收的經濟損失,切實的維護好國家經濟效益。
(四)改革財政稅收預算機制
財政預算機制是保障財政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內容,為此,國家應當重視深化改革財政稅收的預算機制,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點內容:一是將財政稅收的預算范圍擴大,確保財政預算部門合理的進行各企業的預算;二是針對于我國的財政稅收工作,制定出長遠的規劃,建立起政稅收的預算機制,保障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進一步提升我國的財政稅收工作效率。
(五)加強稅收審計與征管工作
在財政稅收工作中,征管與審計屬于重要內容。因此,應當重視完善稅收審計與征管兩個方面工作,進一步的提升財政稅收工作的質量與效率,其中,就審查征收方式來看,針對于項目健全的納稅戶,應當將其作為定額戶,而后進行審查工作。針對于部分賬目有所出入的部門與單位,應當對其實施延伸制度,而后展開深入的調查,查看其是否與財政稅收部門存在照顧關系,一旦存在此類關系,將會造成少征稅款的問題,則有必要采用通審軟件方式,進行納稅輔助。同時,應用排序法定出納稅戶名單,正確的開展納稅工作。
(六)完善支付方式與支付體系
應當對一般性與專項轉移支付兩者之間的比例進行合理的分配與調整,可以將一般性轉移支付方式適當提升。同時,既要改革稅收返還制度,也要改革增值稅制度,從而達到資金來源穩定的效果。與此同時,應當推進分配方式的改革,建立健全分配制度。在確定測算方式時,需要充分考慮如下幾點重要因素,如地域差異性、人均收入以及人均占地面積等,構建完善的支付方式體系。
結語
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內容,財政稅收將對我國經濟建設產生直接影響。近些年,我國的社會經濟建設深入發展,財政稅收工作也有很大的提高。然而,在財政稅收改革中也面臨許多的問題。因此,國家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稅收體制,完善財政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強化對財政稅收工作的監督與管理,避免發生企業偷稅、漏稅等問題,為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的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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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征管改革的目的與意義
稅收征管是國家稅務征收機關,根據稅法、征管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對稅款征收過程進行的組織、管理和檢查等一系列操作。稅收征管是我國稅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環節,對于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維護國家稅收和財政安全有積極作用。從宏觀層面上來看,通過實行稅收征管改革,對我國稅務工作產生了以下影響:
首先,執法的規范性得到了提高。通過稅收征管改革,強化了征管工作中監督部門的地位與作用,有利于征管期間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各項操作規定完全按照稅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來開展,對于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和規范作用。其次,提高了征收率。在早期的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法制觀念等因素的影響,稅款的實際征收數與法定征收數之間往往存在很大差距,給稅收工作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通過一系列的改革,縮減了實征數與法征數之間的差異,保證了稅收收入。再次,降低成本,提升服務質量。通過稅收征管改革,在不斷降低納稅成本的基礎上,可以實現稅收總量的提升,從而可以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的納稅服務,間接提升了稅務部門的形象。
二、當前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1.稅收征管改革的不穩定性
通過稅收征管改革,能夠確保其征管模式與現行的稅收政策相適應。但是由于市場環境的復雜性,導致稅收征管在具體的實踐中也遇到了許多新的問題。在改革的不同階段,稅收征管改革的作用效果也表現出較為明顯的不穩定特性,在強化稅收管理方面沒有體現出應有的優勢。在國家稅務部門制定完宏觀的稅收征管改革方針后,基層部門由于自身對征管客觀規律的掌握不深刻,導致在具體的改革落實過程中存在盲目性和局限性。例如,有的稅務部門提出了“以科技促管理”的改革口號,但是在后期具體的改革實施過程中,卻并沒有引進相應的信息化技術設備,最終導致稅收征管效率得不到提高。
2.改革期間沒有進行成本控制
由于對征管的內在客觀規律掌握不深刻以及對稅收征管改革認識的局限性,以及稅收征管改革不斷調整呈現出的不穩定性,因此近年來沒有建成有效的控制機制來控制稅收成本,致使征納雙方都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終導致了稅收征管效益銳減。具體實施當中,稅務部門根據稅收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要求,調整機構設置,這樣做導致了稅務部門機構和人員的“內耗”;再者由于存在稅收征管信息不對稱和征管信息交叉采集的問題,導致了稅收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三、解決稅收征管改革問題的具體措施
1.明確崗位責任,嚴格依法行政
首先,根據稅收征管工作的具體內容,制定一套與之相契合的獎懲激勵制度,以此來激發稅務征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通過明確崗位責任,將責任落實到人,提升稅收征管人員的責任意識,這樣一來,不僅能夠確保稅收征管工作嚴格依法開展,而且可以提升稅收征管隊伍的整體素質。其次,加強稅收征管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執法能力。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進行,原有的工作內容也發生了轉變。作為稅收征管工作的一線人員,不僅需要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同時也必須具備一定的職業道德品質,并且通過定期開展技術培訓,使征管人員能夠及時掌握稅收征管改革的具體內容和工作方法,從而不斷提升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2.強化信息資源整合,實現信息化建設
信息化系統的應用,能夠極大的提升工作效率,實現涉稅信息共享。因此,早在2001年的稅收征管改革中,國家稅務部門就將實現信息化建設列入了《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現階段的信息化技術逐漸趨于成熟和完善,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應用優勢也逐漸彰顯。通過進一步提高信息化系統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應用,減少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確保稅收征管實現現代化,保證稅務信息的安全與質量,從而為實現稅收征管工作效率的提升起到推動作用。
3.轉變納稅服務思想,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在稅收征管改革過程中,提升稅務機關的服務水平也是改革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從本質上來說,稅務機關與國家其他公務機關一樣,都屬于服務性質的單位,通過開展征管改革,要求稅務部門進一步明確納稅服務思想,并且根據納稅人的需要,建立內容完善的服務制度,從而確保稅收征管工作的高質量開展。在現行的國內稅收環境下,樹立納稅服務思想,既是適應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進一步推動稅收征管改革的必然需要。
參考文獻:
新一輪稅制改革已經啟動并且取得相應進展.從2004年出口退稅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統一各類企業的所得稅改革,我國的稅制改革可謂是轟轟烈烈
與稅制改革相比,稅收征管改革卻顯得相對滯后.從以往的實踐來看,我國在1983-1984年、1994年進行兩次重大稅制改革時,都沒有推出整體稅收征管改革方案與之協調.大多數專家學者在研究稅制改革時,都忽略了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然而,正如維托.坦齊所說“稅收是強調可行性的學問.一種不可管理的稅制是沒有多少價值的.理論上最完美的稅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圖在實踐中被歪曲,就可能變成蹩腳的稅制“.因此,在進行稅制改革和稅制優化時,必須把稅收征管納入其研究范圍,充分考慮稅收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使稅制改革和稅收征管均衡發展
一、稅制改革和優化有利于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優化稅制理論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稅收所帶來的效率損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們的任務就是要盡量使這些損失達到最小.在最簡化的優化稅制模式中,將效率損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標.而在較為復雜的優化稅制模式中,則應在效率損失最小化與稅收公平、社會福利的社會分配等方面尋求一個權衡點.優化的稅制是理論上的一種理想模式,是各國稅制改革追求的目標.通過不斷的稅制改革與完善逐漸向最優化的稅制結構靠攏,在這一改革過程中效率損失逐漸降低,稅收公平逐步實現,社會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納稅人的遵從意識不斷增強,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這樣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又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同時,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與效率(編世界稅制改革的實踐表明,許多國家以復雜的稅制去服務于眾多的政策目標,結果實際執行的稅制往往不同于稅法意義的名義稅制,實際效果也大大偏離了政策初衷.這種情況在我國也很突出.因此,試圖利用稅收工具實現過多的社會經濟目標是不現實的.稅收作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萬能的.如果賦予它過多的額外的目標,本身也不符合優化稅制的思想,反而會使稅制變得極其復雜.如過多的稅種、過高的稅率、過多地對納稅人的區別對待和繁雜的稅收優惠的形式和數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稅制復雜的因素.對過窄的稅基征收高稅率不僅違背了有效和公平課稅的要求,而且也鼓勵了逃稅,啟動了過多的稅收優惠待遇降低了納稅人的奉行.所有這些因素都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反之,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減少繁雜的稅收優惠形式和數量,則會降低征管的難度,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有利于稅制優化,實現經濟社會目標
一般而言,稅制本身包含的區別對待特征越少,稅率越低,稅收優惠越簡單,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隨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強,稅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印度尼西亞、韓國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寬和更加簡單限定稅基,加上更加統一的稅率結構的稅制改革和優化的措施,促進了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為此,世界銀行把通過簡化稅基的確定加強稅收征管作為稅制改革的目標之一
二、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稅制改革與優化的發展
稅收征管是整個稅收理論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夠使稅務部門高效率地貫徹和執行稅法,使稅收職能真正發揮出效能與作用.也就是說,如果僅有稅率、征稅對象、征稅依據等稅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稅收發揮其功能與作用的,還必須有稅務部門的征管行為,才能夠真正發揮稅收的各種職能作用。稅收征管對稅制改革與優化具有約束作用.稅收制度是通過稅收征管作用于稅收分配的,稅收征管充當了稅收制度與稅收分配之間的中介.嚴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稅制的貫徹執行,并能及時發現稅制規定中的不完善之處.相反,超前或滯后的征管會成為稅制正確實施的絆腳石,阻礙稅制改革與稅制優化的過程.如世界銀行2006年11月發表的《全球納稅情況總圖》指出,許多國家稅務征管要求過于苛刻,遵從征管已成為企業的重負.如規定公司年平均報送35頁的納稅申報表,每家公司處理稅務事務平均耗時約322小時.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差異較大,巴西的企業填報年申報表要花2600小時,而瑞典的企業平均只需花68小時.復雜的稅收征管體制效率低下,勢必導致稅收收入下滑,無法體現其真實稅負,不能實現稅制改革和優化的目標。
雖然稅制改革與優化會受到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制約,但是政府的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技術進步、法制的健全、稅務人員素質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學規范,政府的征管質量和效率會逐漸提高.而政府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的逐步提高則會給稅制改革與優化的選擇提供更廣闊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課稅采用分類所得稅模式,實行源泉扣繳的方式.它不能就個人各項所得的高低實行統一的累進稅率,難于體現公平稅負,也不利于對個人總收入水平的調節.所以很多學者主張我國采取綜合所得稅制模式.然而,在稅收征管上,綜合所得課稅模式比分類所得課稅模式要求更高.國際稅收發展的實踐表明,綜合所得課稅模式要求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準確掌握納稅人各項收入;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建立電腦管理資訊網路,實現與銀行、工商、公安、海關等部門的聯網.而我國目前尚不具備這些條件,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灰色“或“黑色“個人收入的存在,妨礙了稅務部門對個人所得稅稅源的確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現金交易也使許多個人收入游離于控管之外.隨著我國稅收征管改革以及相關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會逐漸向綜合所得稅模式過渡,這樣,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調解收入、促進公平方面將充分發揮作用,從而使整個稅制結構更加完善,進而促進稅制改革和優化的實現稅收收入是理論稅制、稅收政策導向及稅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數.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條件下,稅收征管的水平對稅收收入顯得尤為重要.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稅法規定與實際課稅結果都存在差異.如果理想的稅制超越了現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稅收收入大大低于應征稅款,則稅制的目標就難以充分實現.隨著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稅收的綜合征收率已經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間提升了20個百分點.具體到作為第一大稅種的增值稅,其征收率則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間提升了28.28個百分點.這是我國近年來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的原因之一.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實征稅款與應征稅款的差距逐漸縮小,當初稅制設計的目標逐漸顯現。
三、稅制改革、優化與稅收征管均衡發展的對策
綜上所述,稅制改革、優化與稅收征管存在兩個層面的關系.一方面,完善科學的稅制可以為稅收征管創造良好的實施基礎;另一方面,有效的稅收征管是實現稅收制度政策目標的必要手段和保證.無論從哪一個層面看,客觀上都要求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相互協調,均衡發展.也正是因為稅收在幫助促進政府政策目標的實現方面雖然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但同時要受到稅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價,決定了稅制在確定其政策目標和繁簡程度時,應當以已經或可能達到的稅收征管能力為前提.明確二者的關系,有助于我們充分認識稅收征管對于稅制改革和優化的重要性,它對于我們實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稅制改革和優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無論是在稅制改革和優化時,還是在優化征管、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時,都應該綜合考慮二者之間的關系,使稅制改革和優化與稅收征管均衡發展,更好地實現稅收政策的經濟社會目標。
(一)應對稅制進行改革與優化
稅制改革與優化應遵循法制化、簡化稅制、便利征納的原則.首先,要盡快完成稅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稅收基本法應包括各級政府開征新稅種、調整已有稅種的程序、納稅人的權利等內容,逐步健全稅收實體法,將所有稅種完成立法手續.以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完善稅收程序法,使稅收執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簡化稅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項法律要得到恰當地執行就必須既適應環境又便于執行.如果將太多的社會和經濟政策目標融入稅法,就會造成稅制的復雜,既不便于納稅人也不便于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如果發現他們難以正確確定其納稅義務,就不會自覺遵守稅法進行稅收的自我評估.同樣,如果稅基設計不合理,或者規定了許多減免和扣除等,就會使執行碰到困難.在健全稅收實體法過程中應盡量使稅制簡化.簡化稅制不等于實行簡單的稅制,更不是說稅種越少越好,而是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稅收的本質、特點及作用,科學、合理地設置稅種.我們應注意兩方面的工作:一是作為具體體現稅制主要形式的稅法,必須全面、系統、協調、簡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執行.在不同稅種和同一稅種的稅法規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兩可,也不要拖泥帶水,冗長繁雜,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疊等問題.以免出現年年補充解釋、層層補充解釋和“打補丁“的現象.二是稅種和稅基、稅目、稅率以及計算征收制度等的選擇與確定應具體,符合客觀實際.只有這樣,才能增加稅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會監督,嚴格執行,減少稅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發揮稅收的雙重作用
(二)優化稅收征管,為稅制改革與優化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1、改變整個社會征納稅環境.影響稅收征管的除了稅收制度之外,還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懲治腐敗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標準以及對達官貴人遵守法律的態度.盡管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變.而且它們對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影響絕不是顯而易見的,但納稅人的遵從行為很大程度上與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見摸不著的因素有關.通過改善這些因素可以使納稅人更好地遵從稅法.具體途徑有:對納稅人進行教育,使其相信稅收是支付給社會的公共費用;徹底改變政府形象,使納稅人相信政府征稅是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負擔;政府對稅款的使用應該公開、透明,并接受社會的有效監督,使腐敗減少到最小.
與稅制改革相比,稅收征管改革卻顯得相對滯后.從以往的實踐來看,我國在1983-1984年、1994年進行兩次重大稅制改革時,都沒有推出整體稅收征管改革方案與之協調.大多數專家學者在研究稅制改革時,都忽略了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然而,正如維托.坦齊所說"稅收是強調可行性的學問.一種不可管理的稅制是沒有多少價值的.理論上最完美的稅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圖在實踐中被歪曲,就可能變成蹩腳的稅制".因此,在進行稅制改革和稅制優化時,必須把稅收征管納入其研究范圍,充分考慮稅收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使稅制改革和稅收征管均衡發展
一、稅制改革和優化有利于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優化稅制理論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稅收所帶來的效率損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們的任務就是要盡量使這些損失達到最小.在最簡化的優化稅制模式中,將效率損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標.而在較為復雜的優化稅制模式中,則應在效率損失最小化與稅收公平、社會福利的社會分配等方面尋求一個權衡點.優化的稅制是理論上的一種理想模式,是各國稅制改革追求的目標.通過不斷的稅制改革與完善逐漸向最優化的稅制結構靠攏,在這一改革過程中效率損失逐漸降低,稅收公平逐步實現,社會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納稅人的遵從意識不斷增強,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這樣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又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同時,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與效率
世界稅制改革的實踐表明,許多國家以復雜的稅制去服務于眾多的政策目標,結果實際執行的稅制往往不同于稅法意義的名義稅制,實際效果也大大偏離了政策初衷.這種情況在我國也很突出.因此,試圖利用稅收工具實現過多的社會經濟目標是不現實的.稅收作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萬能的.如果賦予它過多的額外的目標,本身也不符合優化稅制的思想,反而會使稅制變得極其復雜.如過多的稅種、過高的稅率、過多地對納稅人的區別對待和繁雜的稅收優惠的形式和數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稅制復雜的因素.對過窄的稅基征收高稅率不僅違背了有效和公平課稅的要求,而且也鼓勵了逃稅,啟動了過多的稅收優惠待遇降低了納稅人的奉行.所有這些因素都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反之,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減少繁雜的稅收優惠形式和數量,則會降低征管的難度,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有利于稅制優化,實現經濟社會目標
一般而言,稅制本身包含的區別對待特征越少,稅率越低,稅收優惠越簡單,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隨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強,稅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印度尼西亞、韓國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寬和更加簡單限定稅基,加上更加統一的稅率結構的稅制改革和優化的措施,促進了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為此,世界銀行把通過簡化稅基的確定加強稅收征管作為稅制改革的目標之一
二、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稅制改革與優化的發展
稅收征管是整個稅收理論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夠使稅務部門高效率地貫徹和執行稅法,使稅收職能真正發揮出效能與作用.也就是說,如果僅有稅率、征稅對象、征稅依據等稅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稅收發揮其功能與作用的,還必須有稅務部門的征管行為,才能夠真正發揮稅收的各種職能作用。 稅收征管對稅制改革與優化具有約束作用.稅收制度是通過稅收征管作用于稅收分配的,稅收征管充當了稅收制度與稅收分配之間的中介.嚴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稅制的貫徹執行,并能及時發現稅制規定中的不完善之處.相反,超前或滯后的征管會成為稅制正確實施的絆腳石,阻礙稅制改革與稅制優化的過程.如世界銀行2006年11月發表的《全球納稅情況總圖》指出,許多國家稅務征管要求過于苛刻,遵從征管已成為企業的重負.如規定公司年平均報送35頁的納稅申報表,每家公司處理稅務事務平均耗時約322小時.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差異較大,巴西的企業填報年申報表要花2600小時,而瑞典的企業平均只需花68小時.復雜的稅收征管體制效率低下,勢必導致稅收收入下滑,無法體現其真實稅負,不能實現稅制改革和優化的目標。
雖然稅制改革與優化會受到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制約,但是政府的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技術進步、法制的健全、稅務人員素質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學規范,政府的征管質量和效率會逐漸提高.而政府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的逐步提高則會給稅制改革與優化的選擇提供更廣闊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課稅采用分類所得稅模式,實行源泉扣繳的方式.它不能就個人各項所得的高低實行統一的累進稅率,難于體現公平稅負,也不利于對個人總收入水平的調節.所以很多學者主張我國采取綜合所得稅制模式.然而,在稅收征管上,綜合所得課稅模式比分類所得課稅模式要求更高.國際稅收發展的實踐表明,綜合所得課稅模式要求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準確掌握納稅人各項收入;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建立電腦管理資訊網路,實現與銀行、工商、公安、海關等部門的聯網.而我國目前尚不具備這些條件,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灰色"或"黑色"個人收入的存在,妨礙了稅務部門對個人所得稅稅源的確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現金交易也使許多個人收入游離于控管之外.隨著我國稅收征管改革以及相關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會逐漸向綜合所得稅模式過渡,這樣,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調解收入、促進公平方面將充分發揮作用,從而使整個稅制結構更加完善,進而促進稅制改革和優化的實現稅收收入是理論稅制、稅收政策導向及稅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數.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條件下,稅收征管的水平對稅收收入顯得尤為重要.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稅法規定與實際課稅結果都存在差異.如果理想的稅制超越了現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稅收收入大大低于應征稅款,則稅制的目標就難以充分實現.隨著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稅收的綜合征收率已經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間提升了20個百分點.具體到作為第一大稅種的增值稅,其征收率則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間提升了28.28個百分點.這是我國近年來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的原因之一.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實征稅款與應征稅款的差距逐漸縮小,當初稅制設計的目標逐漸顯現。
三、稅制改革、優化與稅收征管均衡發展的對策
綜上所述,稅制改革、優化與稅收征管存在兩個層面的關系.一方面,完善科學的稅制可以為稅收征管創造良好的實施基礎;另一方面,有效的稅收征管是實現稅收制度政策目標的必要手段和保證.無論從哪一個層面看,客觀上都要求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相互協調,均衡發展.也正是因為稅收在幫助促進政府政策目標的實現方面雖然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但同時要受到稅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價,決定了稅制在確定其政策目標和繁簡程度時,應當以已經或可能達到的稅收征管能力為前提.明確二者的關系,有助于我們充分認識稅收征管對于稅制改革和優化的重要性,它對于我們實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稅制改革和優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無論是在稅制改革和優化時,還是在優化征管、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時,都應該綜合考慮二者之間的關系,使稅制改革和優化與稅收征管均衡發展,更好地實現稅收政策的經濟社會目標。 (一)應對稅制進行改革與優化
稅制改革與優化應遵循法制化、簡化稅制、便利征納的原則.首先,要盡快完成稅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稅收基本法應包括各級政府開征新稅種、調整已有稅種的程序、納稅人的權利等內容,逐步健全稅收實體法,將所有稅種完成立法手續.以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完善稅收程序法,使稅收執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簡化稅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項法律要得到恰當地執行就必須既適應環境又便于執行.如果將太多的社會和經濟政策目標融入稅法,就會造成稅制的復雜,既不便于納稅人也不便于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如果發現他們難以正確確定其納稅義務,就不會自覺遵守稅法進行稅收的自我評估.同樣,如果稅基設計不合理,或者規定了許多減免和扣除等,就會使執行碰到困難.在健全稅收實體法過程中應盡量使稅制簡化.簡化稅制不等于實行簡單的稅制,更不是說稅種越少越好,而是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稅收的本質、特點及作用,科學、合理地設置稅種.我們應注意兩方面的工作:一是作為具體體現稅制主要形式的稅法,必須全面、系統、協調、簡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執行.在不同稅種和同一稅種的稅法規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兩可,也不要拖泥帶水,冗長繁雜,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疊等問題.以免出現年年補充解釋、層層補充解釋和"打補丁"的現象.二是稅種和稅基、稅目、稅率以及計算征收制度等的選擇與確定應具體,符合客觀實際.只有這樣,才能增加稅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會監督,嚴格執行,減少稅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發揮稅收的雙重作用
(二)優化稅收征管,為稅制改革與優化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中圖分類號: F830.4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6)33-65-2
0 引言
近年來,房地產行業發展勢頭迅猛,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同時,為了更好地調控國家經濟形勢,我國實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稅收對國家實施經濟宏觀調控來說是重要的杠桿,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文章首先對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的重要性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并就其現狀提出了幾點強化措施,旨在為業內人士提供一些參考和建議。
1 加強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實施稅收征管的重要性
社會與經濟的發展帶動了房地產及建安行業的發展,稅收也隨之增加。稅收作為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組成財政稅收的一項重要內容,尤其是對近年來發展迅猛的房地產行業來說。隨著我國各項體制改革的深入,新的《營業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等相繼頒布和實施,其中的一些政策發生了改變,例如預收款項、甲供材等,明確了其預收款項、自產貨物的納稅義務以及各項稅款的計算標準。因此,深入分析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1 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一直以來都是稅收工作的重點內容,由于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受經濟、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很顯著,所以其稅收征管問題較為復雜。在稅收征管問題上復雜程度較高,深入其存在的各項問題,能夠為研究影響稅收的因素提供可靠的依據,進而明確稅收的影響因素,制定相應的措施,提高稅收的征管水平。
1.2 有利于完善稅收政策
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日臻完善,顯著提高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人們對居住條件開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使得房地產行業有了更廣闊的發展前景,在我國產業結構中的重要地位日益顯著。通過分析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尤其是房產開發與銷售環節的稅收征管,對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具有現實的意義。所以應及時歸納整理,并不斷對其進行優化,從而進一步為我國稅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參考。
1.3 有利于分析同業稅負
稅負指的是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在總收入中的比例,同一行業的稅負數值相差不大。稅務工作部門通過深入的分析同行業的稅負,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房地產行業的不同情況,明確其平均稅負作為企業納稅評估的重要依據,同時實施有效的監督,進一步提升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水平。
1.4 有利于稅收征管的考核與評估
通過分析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可以在稅收征管考核評價、測算其平均稅負后,從另一方面研究不同稅種的稅收負擔情況,增強稅收征管的考核與評估力度,進而不斷優化、完善稅收征管方式,將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落實到位。
1.5 有利于建立健全稅收預警機制
近年來,我國不斷改革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逐步凸顯出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對我國社會與經濟的促進作用。根據現階段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各項經濟指標,深入探討其稅收征管問題,統計分析其相關的稅收數據,有利于各地稅務機關詳細、準確、全面地掌握與之相關的行業的稅收收入變化情況,在此基礎上,實施有效的稅收監控,防止出現稅收缺口,助推稅收預警機制的建立,提升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的水平。
2 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稅收征管現狀分析
2.1 房地產開發環節
2.1.1 建安企業缺少相應的發票
我國大多數的地產開發商都是將房地產建設工程外包給其他建筑商,其中就存在一些掛靠其他建筑公司的建筑商,其依靠房產建筑資質來招攬生意,沒有符合法律法規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也未辦理稅務登記證,或者辦理了相應的手續,也不會申報項目的納稅。另外,這些建筑商有很大的流動性,進行的經營活動相對分散隱蔽,造成稅務機關無法有效監管其納稅行為。現階段,對于建筑商的稅收征管主要是以票控稅,但因為開發商未重視發票的索取,導致建筑營業稅的大量流失。
2.1.2 建安企業開具的發票偏多
我國有專門的建安發票,稅務征收大廳打開這類發票,建安企業只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就可以在大廳開具發票,甚至部分地方會把建安企業的營業稅及附加稅視作“引稅"的主要途徑。再加上稅務部門的征管松懈,對于發票的真實程度不予核實,造成建安企業極易多開發票金額,而房地產企業會以此為依據虛增成本,這樣一來,開發商就可以支付3%營業稅的代價,而輕松偷逃25%企業所得稅的繳納。
2.1.3 跨區域開發項目造成征管“真空”
如今,規模較大的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已呈現出跨區域發展的趨勢,這種跨區域的開發項目就會導致企業注冊地和企業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不統一。就目前我國的稅收政策來看,堅持的是企業法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則是以屬地管理為原則。所以,跨區域開發項目可能會造成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全面、準確地了解和掌握異地開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包括施工進度、銷售進度等,同時外來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按照相應的規定及時到當地的稅務機關注冊登記,導致主管營業稅的稅務機關出現征管漏洞,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難度。
2.2 房地產保有環節
一般來說,我國會對房產征收房產稅,對被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稅,而對于建成但未對外銷售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規定,除了國家機關、軍隊建設及其他免稅單位的自用房產外,房地產企業自用或出借、出租的未出售房產需要按規定繳納相應的房產稅。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會遇到未出售但己自用的商品房不申報納稅等問題。
3 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稅收征管的主要策略
3.1 加強房產項目開發環節的稅收征管
首先,在房產項目開發環節就戶籍檔案實施全過程管控,將房產項目開發的各項手續及土地使用權等內容建立相應的檔案,并對其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內容,將項目開發的進度、后期的銷售情況等詳細地提供給稅務部門,方便稅務部門準確的掌握房地產項目的具體情況。其次,與產權部門實施聯合管控。以確保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繳清稅款的情況下,業主不能辦理產權證。稅務機關還要拓寬相應的渠道,準確、詳細地掌握開發項目的數量、價格及銷售情況等,詳細對比分析銷售數據記錄,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技術,實時監控稅源。除此之外還要實地盤點商品房,嚴格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發票,這些發票主要有預收款收據、相關建筑發票,主要是從承包商處得到的,注重承包商處開具發票金額的真實性,確保建筑營業稅及時、足額的繳納。
3.2 房屋出租環節的稅收征管
稅收征管工作只依靠稅務部門,無論是在范圍還是內容上都會存在相應的困難,這就需要與相關的職能部門相互合作,建立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對于房產出租環節的稅收征管,要從戶籍登記、暫住證辦理等源頭抓起。第一,將財政激勵政策的作用切實發揮出來。對于個人住宅房屋出租稅款的繳納,可以依托各個街道流動人口管理中心代征,稅款征繳后按照相關的規定,各個街道、居委會等代征機構享有一定比例的稅收收入支配權,具體來說就是為了保障出租房屋稅款的代征模式能夠有效地運行,需要向代征機構支付5%的代征手續費;第二,信息時代,房屋出租稅收征管應試行信息化管理模式,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動態跟蹤稅源、自動化計算稅款,進而有效提高其征收管理效率和質量;第三,建立房產出租信息交流共享機制,將稅務部門、公安部門等連接在一起,為稅收征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促進稅收征管工作的高效進行。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征收管理在各個環節還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稅收征管工作的高效開展,對此應加強房地產開發環節和出租環節的稅收征管,切實提高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水平,進而促進我國稅收整體水平的進一步提升,保證我國經濟的穩步發展。
參 考 文 獻
一、稅收征管效率理論基礎
(一)稅收征管效率的內涵與分類
稅收效率是指稅務機關征稅應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以提高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在納稅遵從度一定的前提下,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比率越低,說明稅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應當從稅收制度、征管模式、技術手段以及納稅遵從等諸方面尋求提高稅收征管的有效性。
稅收征管效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征管效率主要有稅收行政效率、稅收經濟效率和稅收社會效率。狹義的稅收征管效率指的是稅收的行政效率,也就是國家征稅而取得的稅收收入與組織稅收部門所投入的總體費用之間的比率。
(二)稅收征管效率理論依據
1.管理學的效率理論
西方學者在效益分析模式中將效益函數描述為E曲線。在研究稅收征管方面,該理論的也具有普遍現實的意義。任何一種理論體系或模型盡管表現各不相同,但是其研究的最終希望的結果都是以提高效率為主要目標。具體到稅收征管工作中任然是要減少投入增加產出。
2.稅收遵從理論
稅收遵從簡單地講就是依法納稅,具體來說就是每一個納稅義務人都在既定的框架內按照經濟活動的具體內容,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盡管在稅收遵從理論上涉及的具體內容各有不同,主要目的還是為了降低稅收成本,稅務機關主要是通過采取各種稅收征管措施,有效地使用有限的管理資源,實現稅收遵從最大化這一工作目標。
3.稅收博弈理論
在稅收博弈理論中,政府、征稅人、納稅人代表不完全相同的利益參與方,各自具有不同的經濟動機和利益取向,圍繞著稅款的征納三者之間存在著多種稅收博弈的關系。這種博弈也是征納雙方在政策的制定、規則的運用、行為的選擇、技術手段的運用等很多方面進行抉擇,最終找到其平衡點,達到基本均衡。
二、稅收征管效率影響因素
1.經濟稅源因素。經濟稅源的的狀況決定了稅源的總量和結構,也直接影響了稅收征管效率的基礎。其主要表現在:一是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也指一個地區經濟稅源的總量。二是經濟結構的復雜程度,經濟結構越復雜,對稅收征管提出的要求越高,要求稅收征管模式和手段具有區別性和針對性。
2.稅收法制因素。依法治稅是當代稅收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本,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法律賦予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稅制過于復雜,易導致稅制管理費用過高、管理效率偏低等問題。只有在結合本國實際的情況下,設計制定出合理適度的稅收法律規范標準,才能達到既滿足實現國家職能的要求和又能促進經濟良性健康發展雙贏局面。
3.稅收征管因素。稅收征管因素具體到稅收政策執行的方面內容,如稅收征管的模式、稅收征管信息化的運用等都直接影響了稅收征管效率。一是征管模式選擇。體現在具體稅收工作中就是要求征、管、查各部門之間分工明確、配合默契。二是征管信息化建設。能最大限度的節約征納雙方的人力,物力資源,降低征納成本投入,又能拓寬稅收管理的廣度并加大了管理的深度。
4.人員素質因素。稅收征管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道德修養直接影響了稅收征管效率的高低。稅務人員是稅務管理的主體,其素質越高,就可以在實際工作中做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進而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意識的提高。同時納稅人素質的高低也對稅收成本和效率產生影響。
5.納稅服務因素。稅收服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內容:稅法宣傳、政策咨詢、信息服務、辦理涉稅事宜服務、稅收教育服務等。因此稅務機關需要切實轉變管理觀念,由管理型模式向納稅服務型模式轉變,既要保障國家稅收任務的序時進度,更要打造管理和服務兩者并行新型納稅征管服務體系。
三、淮安地稅征管效率分析
(一)淮安地稅稅收征管效率評價
1.經濟稅源不斷壯大。淮安地區的經濟稅源不斷壯大,為地稅部門組織稅收收入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隨著全國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化改造工程不斷增加,帶來了巨大的經濟稅源。根據相關統計數據分析,在淮安地稅收入增長的各項因素中,經濟增長因素約占70%。
2.稅制結構日趨完善。我國稅收體制的發展標志是1958年的工商稅制改革,之后逐漸形成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1994年,我國實施了建國以來規模最大、范圍最廣泛、內容最深刻的一次稅制改革,我國的稅制結構日趨完善。
3.征管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目前,淮安地稅的信息化管理已經覆蓋了稅收征管、發票稽核、以及稅源監控等稅收工作的各個方面,促進了稅收機構效率、稅收制度執行效率及稅收收入大幅度的提高。
(二)制約淮安地稅收征管效率因素分析
1.征管資源配置存在失衡。1994年,我國實施了建國以來規模最大、范圍最廣泛、內容最深刻的一次分稅制改革。稅源按照稅種的不同劃分,分別由不同的國地稅兩套稅務機構來具體負責征管。作為江蘇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淮安,其地方稅收面臨形勢是稅基不夠廣泛,稅源較為缺乏,稅種較多且分布較廣、漏征漏管現象較嚴重。
2.征管理念轉變較為滯后。稅務機關往往在行政管理及稅收征管活動中就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直接或間接加大了稅收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一是信息化應用程度較低,還難以滿足現代化稅收征管的需要。二是在當前的財政體制下,企業和稅務機關只注重增加稅收收入這一指標,易造成企業會計核算質量整體下降。三是還習慣于傳統的工作思維和工作模式,對稅收征管的創新缺乏認識,還未真正建立稅源專業化管理的新型稅收征管體系。
3.征管考核機制尚不完善。當前在淮安地稅的征管實際工作中存在著重視征收與稽查工作,輕視日常管理和監控,導致了對納稅人管理的缺位,稅收流失現象較為嚴重。其集中表現在:(1)考核指標體系不健全。其相應的考核指標也沒有反映稅源專業化改革的特點,指標體系尚待進一步優化。(2)考核指標設置不盡科學。用它來衡量一個稅務機關的管理水平顯得較為牽強。(3)征管考核機制不完善。在實際工作中存在重考核、輕反饋和重復考核的問題,征管質量考核在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中反映得較少和較粗,沒有建立長效的責任追究機制和獎勵機制。
4.征管業務流程有待進一步優化。在日常稅收工作中仍然存在對專業化流程管理的認識仍不到位,其主要表現為:(1)專業化管理運行機制建設不夠完善,易出現流程脫節的現象。(2)面臨管戶和管理事項越來越多,而稅務部門的人力資源相對不足。(3)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存在著由稅收管理員直接面向納稅人實施評估,造成部分管理員難以勝任納稅評估工作要求。
四、提升淮安地稅稅收征管效率的建議
1.貫徹成本節約理念,健全監督考核機制。稅收成本直接影響著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在稅收征管考核中,只有對稅收收入的考核,卻沒有對征稅成本的考核。地方政府為確保財政收入的及時到位,注重的是稅收收入的最終結果,對稅務部門征收過程并不關心。成本節約理念應貫穿于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中。
2.優化稅務機構設置,完善績效考評制度。一是要統一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按照稅源專業化管理模式構建專業化的組織架構,提高征管資源的利用效率。二是要不斷完善和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三是要注重考評結果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按照“德、能、勤、績”的標準,將稅收征管工作的考評結果作為稅務人員評定能級的重要參考標準,強化其責任意識。
3.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完善稅收征管體制。結合淮安地稅的征管實際,適應稅源專業化改革的需要,要做到以下幾點:(1)大力推行現代化的征管方式,進一步充實和完善省級大集中信息系統。逐步搭建一個由信息交換平臺、數據查詢系統、預警分析系統構成的信息管理平臺。健全征管狀況監控分析機制,完善監控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逐步建立全面、適用的征管質量考評體系。(2)進行科學的職能分工,建立專業化的管理模式。強化稅源分類管理,設置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一是分規模管理,將稅源按其規模確定為大、中、小三類,合理確定各類稅源管理重點。二是分行業管理,將納稅人按照行業、特點和風險類別等方面考慮,掌握各行業企業的征管特點和規律,實施針對性管理。(3)加強數據采集和應用。建立外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拓寬第三方信息的采集渠道。努力有序的實現與政府相關部門的信息聯網,深化數據分析應用,充分利用涉稅數據和分析結果,建立稅收分析應用、稅源風險監控、稅收決策支持及績效管理評價體系。
4.提高稅務人員素質,提升執法公信力。提高稅收管理員綜合素質,首先要稅務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同時還要文明、嚴格執法,樹立地稅形象,維護地方稅收和諧的氛圍。其次要實施全員分級分類教育培訓,大力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提高稅收專業知識技能。最后要完善績效評價激勵機制,推行全員崗位職責目標管理,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
5.加強稅法宣傳教育,增強居民的納稅意識。淮安地稅應強化服務意識和手段,加大稅收執法力度,通過征稅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創造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提高納稅人對稅法遵從度,從而建立起權利與義務對等、價值實現趨同的新型征納關系。改變稅收在人們心目中原有的形象,樹立按章納稅的觀念。
參考文獻
[1]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1稅制結構優化與征管水平的關系
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知情者的納稅人,很可能會在稅收制度實施中隱藏自己的涉稅信息、隱瞞自己的涉稅行為而使具體的納稅行為偏離稅制規定,達到其偷逃納稅義務以增加自己當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須通過稅收征管才能實現稅收收入,實現稅制設計目標,而納稅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機關的自動化、電子化水平等都會影響稅款的征收,因此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征管機制,保障稅制的準確實施。
1.1稅制結構優化需要考慮稅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目前納稅成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征稅機關從事征稅、管理等活動所產生的成本;二是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費的時間等造成的成本。因此,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1]。因此,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設計的稅制目標。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所使用的稅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征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所具備的相應的技術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稅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須避免不顧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稅制優化,雖然稅制結構設計理論上可能比較好,但由于沒有當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撐,反而可能導致稅收征管中的稅收流失,不能達到稅制的既定目標。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稅制結構才是最符合實際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給稅制結構的選擇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國稅制改革與征管改革長期發展的重要任務。
1.2稅制優化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但反過來,政府稅收征管能力、稅收征管環境等因素影響優化稅制設計的同時,稅制結構的優化設計又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稅收征管效率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納稅人逃避納稅而造成的稅收損失;同時還應考慮稅收征管能夠征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會對經濟產生過大的消極影響。因此過于簡化的稅制雖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納稅人也難以逃稅,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夠公平。而符合實際的合理的稅制結構,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滿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發揮了稅收的職能;另一方面也使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征管任務,做到應收盡收,能較好實現稅制結構設計的目標。同時,合理的稅制結構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議
2.1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源管理、稅種管理
稅收征管是以完備的法律制度為依托的,稅收的繳納在一定程度上是納稅人的非自愿行為,稅收征管的實施需要有確實、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稅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關措施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稅收征管的一切行為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有法可依。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適合我國情況的稅收基本法,作為我國稅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鴉提升現行各稅收法律的級次?鴉加強稅收法律對征稅人的約束,對稅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規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健全稅收征管實施的法律依據,真正使各行為主體的任何稅收行為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同時應進一步加強稅收經濟分析,以稅收彈性和稅負分析為突破口,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稅種、行業、地區、納稅人的稅收與經濟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建立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3]。還要切實加強戶籍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普查、工商登記等數據資料,強化對納稅人戶籍信息的動態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制定工作規范,狠抓責任落實,充分發揮其在稅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強納稅評估,完善評估指標體系,規范評估結果的處理,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遵從度,促進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通過落實增值稅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范增值稅網上申報管理,強化票表比對及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將增值稅普通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進一步完善對“四小票”和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清單管理,繼續采取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國內增值稅收入大大高于工商業增加值增長。深化企業所得稅管理,完善管理辦法,堵塞管理漏洞,實行新的納稅申報表,改進匯算清繳工作,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改進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納稅檔案,強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繳,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創新,實現人機的最佳結合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稅收征管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將使我國稅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1995—1997年間,增值稅發票存在很多問題:假發票滿天飛、虛開發票的案件年年層出不窮,但通過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稅的生命線保住了,新稅制也保住了。近年來,我國逐步建立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其基本模式是以稅務總局、省、地、縣局四級為主干網,以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系統為平臺,以稅收企業管理應用系統(包括公文處理、稅收法規查詢、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統)外部信息應用管理系統(包括互聯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納稅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稅收決策支持應用系統(包括建立在綜合數據交換處理系統之上的稅收預測、分析等輔助決策應用系統)為子系統。通過積極整合各項信息資源,進一步強化和拓展數據分析應用,依托信息化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高各稅種稅源管理水平。通過加強信息化基礎建設,構建數據處理分析體系,提供支持各稅種管理部門的數據分析應用平臺,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加強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幫助。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客觀上要求稅務機關加強管理,并在管理觀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上進行創新,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機的最佳結合,充分利用機器設備,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潛能。
2.3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加大涉稅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稅務部門應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重點查處涉稅違法案件和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加大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對房地產業及建筑安裝業、服務娛樂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用廢企業和高收入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等進行稅收專項檢查,并選擇一些重點地區和征管薄弱領域進行稅收專項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稅收稽查機制,確定合理的稅收稽查面,提高稅收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度?鴉提高稅收稽查的技術水平,提高稅收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使稅收檢查人員能夠適應當前稅收征管模式條件下對稅收稽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機制以達到稅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但目前我國稅收處罰力度較弱,稅收稽查技術和稽查水平不高。如個人所得稅逃稅現象十分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逃稅的懲罰太輕。雖然在《稅收征管管理法》中,對偷稅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但實際對個人偷逃所得稅發現率較低,實施處罰往往較輕,使偷稅機會成本較低,偷稅比重較大。針對此種情況,我國應加大稅收處罰的力度,提高納稅人偷逃稅的機會成本,對依法納稅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3結束語
稅制結構優化設計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響優化稅制結構的一個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對設計稅制結構的目標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因此,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水平,對設計優化我國稅制結構,實現稅收職能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稅制結構優化與征管水平的關系
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知情者的納稅人,很可能會在稅收制度實施中隱藏自己的涉稅信息、隱瞞自己的涉稅行為而使具體的納稅行為偏離稅制規定,達到其偷逃納稅義務以增加自己當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須通過稅收征管才能實現稅收收入,實現稅制設計目標,而納稅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機關的自動化、電子化水平等都會影響稅款的征收,因此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征管機制,保障稅制的準確實施。
1.1稅制結構優化需要考慮稅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目前納稅成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征稅機關從事征稅、管理等活動所產生的成本;二是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費的時間等造成的成本。因此,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1]。因此,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設計的稅制目標。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所使用的稅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征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所具備的相應的技術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稅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須避免不顧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稅制優化,雖然稅制結構設計理論上可能比較好,但由于沒有當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撐,反而可能導致稅收征管中的稅收流失,不能達到稅制的既定目標。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稅制結構才是最符合實際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給稅制結構的選擇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國稅制改革與征管改革長期發展的重要任務。
1.2稅制優化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但反過來,政府稅收征管能力、稅收征管環境等因素影響優化稅制設計的同時,稅制結構的優化設計又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稅收征管效率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納稅人逃避納稅而造成的稅收損失;同時還應考慮稅收征管能夠征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會對經濟產生過大的消極影響。因此過于簡化的稅制雖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納稅人也難以逃稅,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夠公平。而符合實際的合理的稅制結構,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滿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發揮了稅收的職能;另一方面也使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征管任務,做到應收盡收,能較好實現稅制結構設計的目標。同時,合理的稅制結構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議
2.1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源管理、稅種管理
稅收征管是以完備的法律制度為依托的,稅收的繳納在一定程度上是納稅人的非自愿行為,稅收征管的實施需要有確實、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稅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關措施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稅收征管的一切行為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有法可依。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適合我國情況的稅收基本法,作為我國稅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鴉提升現行各稅收法律的級次?鴉加強稅收法律對征稅人的約束,對稅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規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健全稅收征管實施的法律依據,真正使各行為主體的任何稅收行為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同時應進一步加強稅收經濟分析,以稅收彈性和稅負分析為突破口,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稅種、行業、地區、納稅人的稅收與經濟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建立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3]。還要切實加強戶籍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普查、工商登記等數據資料,強化對納稅人戶籍信息的動態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制定工作規范,狠抓責任落實,充分發揮其在稅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強納稅評估,完善評估指標體系,規范評估結果的處理,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遵從度,促進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通過落實增值稅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范增值稅網上申報管理,強化票表比對及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將增值稅普通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進一步完善對“四小票”和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清單管理,繼續采取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國內增值稅收入大大高于工商業增加值增長。深化企業所得稅管理,完善管理辦法,堵塞管理漏洞,實行新的納稅申報表,改進匯算清繳工作,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改進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納稅檔案,強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繳,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創新,實現人機的最佳結合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稅收征管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將使我國稅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1995—1997年間,增值稅發票存在很多問題:假發票滿天飛、虛開發票的案件年年層出不窮,但通過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稅的生命線保住了,新稅制也保住了。近年來,我國逐步建立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其基本模式是以稅務總局、省、地、縣局四級為主干網,以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系統為平臺,以稅收企業管理應用系統(包括公文處理、稅收法規查詢、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統)外部信息應用管理系統(包括互聯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納稅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稅收決策支持應用系統(包括建立在綜合數據交換處理系統之上的稅收預測、分析等輔助決策應用系統)為子系統。通過積極整合各項信息資源,進一步強化和拓展數據分析應用,依托信息化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高各稅種稅源管理水平。通過加強信息化基礎建設,構建數據處理分析體系,提供支持各稅種管理部門的數據分析應用平臺,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加強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幫助。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客觀上要求稅務機關加強管理,并在管理觀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上進行創新,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機的最佳結合,充分利用機器設備,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潛能。
2.3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加大涉稅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稅務部門應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重點查處涉稅違法案件和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加大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對房地產業及建筑安裝業、服務娛樂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用廢企業和高收入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等進行稅收專項檢查,并選擇一些重點地區和征管薄弱領域進行稅收專項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稅收稽查機制,確定合理的稅收稽查面,提高稅收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度?鴉提高稅收稽查的技術水平,提高稅收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使稅收檢查人員能夠適應當前稅收征管模式條件下對稅收稽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機制以達到稅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但目前我國稅收處罰力度較弱,稅收稽查技術和稽查水平不高。如個人所得稅逃稅現象十分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逃稅的懲罰太輕。雖然在《稅收征管管理法》中,對偷稅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但實際對個人偷逃所得稅發現率較低,實施處罰往往較輕,使偷稅機會成本較低,偷稅比重較大。針對此種情況,我國應加大稅收處罰的力度,提高納稅人偷逃稅的機會成本,對依法納稅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3結束語
稅制結構優化設計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響優化稅制結構的一個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對設計稅制結構的目標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因此,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水平,對設計優化我國稅制結構,實現稅收職能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檔案工作作為國稅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必須適應現代稅收管理和新時期檔案工作的發展需求,不斷更新檔案管理觀念,轉變稅收征管資料收集觀念,把運用和推廣先進技術與稅收征管改革相結合,把檔案的實用效益與稅收征管工作轉變相結合,把簡化工作流程與優化納稅服務、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相結合,全方位統籌考慮,減少紙質稅收征管資料收集保存,注重電子數據檔案的保存和運用。同時,檔案人員應轉變觀念,由原來被動接收稅收征管資料,變為主動深入到稅收征管業務工作中,通過請教稅收征管業務崗位人員,熟悉了解稅收征管資料形成的各環節,真正懂得各類稅收征管資料的形成過程、內涵關系和保存意義,使檔案人員對各種稅收征管資料做至“心中有數”。
轉變思路,管理創新。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謀求檔案管理新舉措。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領導高度重視,將推行稅收征管資料影像系統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與業務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實、一起檢查。領導親臨辦稅現場,深入各部門、各崗位實地調查,多次組織召開稅收征管資料收集歸檔專題調研會,研究分析推行網上稅收申報、CA認證、影像信息系統等各項工作對檔案工作管理的影響,確立信息部門為推行稅收征管資料影像系統技術主管部門、檔案室為操作指導部門、其他各部門協同配合的運行體制,確定稅收征管資料收集歸檔轉變方向,明確運用信息化管理工具管理稅收征管檔案,短期稅收征管檔案實行電子信息數據保存為主,永久稅收征管檔案實行電子信息數據和紙質檔案雙重保存,逐步實現無紙化辦稅,為推行稅收征管資料影像系統提供保障。二是落實責任,確保檔案管理改革全面實現。
實行影像與網上辦稅廳、CA認證相結合,逐步轉變稅收申報的電子數據和紙質稅收申報資料的管理方式,從2010年開始,對納稅人的月度和季度稅收申報的主表及年報表等紙質資料仍收集整理,保證持有紙質申報檔案,取消附表申報資料收集歸檔。使用江蘇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信息軟件后,2011年取消了月度和季度紙質主表申報資料收集整理保存。2011年崗位上直接產生的稅收紙質資料直接由崗位進行影像掃描后裝袋塑封后交檔案部門。2011年已將建局以來的全部的紙質稅務登記檔案掃描存入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影像系統,崗位上新產生的稅務登記資料先進行影像掃描,紙質資料按月交檔案部門整理歸檔。此項工作,雖然增加影像掃描歸檔手續,工作量增加,但也體現對永久保存的稅務登記檔案高度重視,重點檔案實行電子與紙質雙重管理。另外,隨著金稅工程系統的推進,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費發票等全部納入金稅工程系統中,從2011年開始,取消對增值稅抵扣憑證資料的收集整理保存。
改革成效顯著,推進稅收事業發展
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影像系統的實施,給稅收檔案工作注入新的血液,推進了檔案信息化建設再跨新臺階,增強了檔案事業發展生機和活力。檔案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展現新局面。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影像系統運行,致使稅收征管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發生了質的變化。一是簡化了稅收征管資料歸檔辦法,省略了資料整理、裝訂時間。以往稅收征管資料檔案歸案要經過收集、分類、整理、裝訂、寫封面、加頁碼、歸檔號錄入檔案系統等多項工序,而影像系統則通過條碼識別技術,資料只需要掃描一次,抽真空封存后即可完成傳統檔案管理的全部工作。2011年取消稅收征管月度、季度申報資料和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收集,僅此兩項資料,使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量減少了70%。二是壓縮檔案空間,檔案保存時間更長。影像資料由于采用抽真空保存,將資料實物占據空間壓縮到最小,并且檔案與空氣隔絕,檔案損壞概率更小,對檔案室的環境要求更低。
二、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存在的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分為國稅局與地稅局,根據審計法限制,審計機關只對同級稅收機關具有審計權限,由于國稅局稅收管理權限隸屬于中央,地方審計機關無權對國稅局進行審計。中央審計機關由于事務繁多,對于下級國稅局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基層國稅局管理缺位。審計部門準入門檻相對較低,審計人員往往來自部門專業、其他部門調入等現象,存在許多非專業領域人員,更有甚者,領導崗位委任于不懂專業的人士,形成外行領導內行現象。對于本來就比較細致的審計工作而言,諸多非專業人員的存在使得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浪費了國家人力物力。再加上審計人員對于國家政策、部門設置以及職能范圍、稅收流程、工作細節的不了解,不學習,導致審計人員參差不齊,嚴重影響了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工作效率。相對于金稅工程兩期投入86億元人民幣而言,2002-2016年,金審工程兩期才投入4億余元,而且僅僅布局到了市級部門,市級以下由各省自行建設,而市級以下部門的建設,由于受到資金、政策、人員配備等方面的限制,各項投入嚴重滯后,根本跟不上金稅工程的改革步伐。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應用,許多人還未完全轉變思想,對于審計軟件的應用熟悉程度不夠,審計人員計算機水平亟需提升。在審計法律法規方面,我國陸續出臺了《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198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1988)、《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實施細則》(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1997)以及《審計法(修訂)》(2006)等,全國與地方相關審計法律法規近200多個。令人遺憾的是,沒有一部涉及稅收征管審計的法律法規。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中,審計人員往往依托的是憲法91條、109條和《審計法》第4條的規定。由此形成的影響,是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條文則比較模糊。致使有些審計工作無法可依,審計處理難度加大,有些重要審計事項被擱淺,最后沒有下文。對于審計出問題的部門進行處罰也只能依靠《稅收征管法》與《企業所得稅法》等帶有立法滯后性的法律,不利于保持審計的權威性。雖然我國《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強制公開審計結果的權限,但是對于地方稅收征管報告的公開,以及問責問題沒有規定強制權限。這就造成了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中,對于審計報告的公開會遇到來自被審計部門、審計機關領導、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方面壓力,致使審計出的問題不能予以公開,也就不能進一步予以追責,許多審計問題成為內部秘密,掩蓋了固有的矛盾,使得審計過程流于形式。長此以往,待問題爆發出來,嚴重影響審計機關形象與威信,從而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沒有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硬性規定,就沒有對審計結果披露后的問責界定,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工作就難在如何突破這些阻礙了。在不違背現有《審計法》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讓地方審計機關參與審計監督地方國稅局的辦法。比如考慮由中央審計機關或省級審計機關發出授權書,允許基層審計局配合進行審計,賦予地方審計局參與監督地方國稅局的有限權限,以彌補中央審計機關監督的不足,形成對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全覆蓋。根據審計的特點,在招錄工作人員過程中,加試專業知識測試,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引進與培訓,及時清理不合格的工作人員,完善審計人員的知識層面,在地方審計機關建立涉及審計、會計、金融、財務、計算機、法律工程,以及企業管理等涉及各門類的綜合化審計團隊。同時,建立審計團隊考核機制,對于工作人員進行定期考核,不斷督促審計人員提升自我水平,以應對不斷提升的地方稅收征管審計要求。
三、完善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