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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1-14 22: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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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

篇1

一、引言

2008年濫觴于歐美之金融風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體系和資金流動全球化的影響,使得單一金融機構之信用風險,迅速擴大至全市場之系統風險,尤其造成一般民眾財產巨額損失,或有退休金血本無歸者、或有相信金融機構販賣保本理財產品,卻血本無歸者。此后,無論歐美金融先進國家或新興國家,學界聚焦于“金融消費者”概念之討論,希望能加強對于金融體系底層的投資人保護,由本次損失慘重的風暴中獲得些許經驗,綜觀金融消費者討論之文獻,學者對于賦予底層投資人(通常是零售投資人)更多傾向性保護有一致性的共識,即使是主張自由經濟市場、降低政府干預及管制的學者,亦強調必須加強“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規范不足之現實下,我們不得不尋求規范目的相似的法領域以求解決已經發生爭議之個案,這是探討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因。另盤點現行對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費者傾向性保護之法律,即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為接近,故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對于金融消費者爭議提供適當的保護,則相關立法論無繼續討論之必要;如不能,方繼續討論究竟應修訂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訂定專法加以保護。

在討論的順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保障之主體、行為及目的范圍,確定其保障之范圍后,再將確定后之保障范圍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依照其既有之文義確定消費者保護法如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其保護之主體、行為及范圍為何。亦即,從法律文義解釋出發,劃定何種金融商品交易爭議適用于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的范圍為何?其后才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已能完全規范所欲規范的爭議?如不能,應該做如何的調整?是調整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國內文獻在該問題的討論上,大都先定義法無明文之“金融消費者”,然后削足適履地穿著不合腳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規范的實然面和應然面,并且導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費者”莫衷一是的定義爭議。

二、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保障之主體、行為及目的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雖然本條并未直接明定屬于消費者之定義,但國內學界已形成共識,[1]根據該條提煉出三要素:一是主體為“自然人”;二是行為為“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三是目的“為生活需要而消費”。

關于消費者是否限定其主體為自然人,事實上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學界雖有認為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會組織都可以成為消費者,[2]但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目的在保護人們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安全,所以無論購買商品之締約相對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最終使用消費之人必然為自然人,故個人認同通說關于主體限于自然人之見解。

關于消費者定義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是何謂“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所謂“為生活消費”是對立于“為生產或為經營消費”而言,在經濟學上,消費包括生產消費與生活消費兩大類,生產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生產,生活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人類自身。[3]消費者之所以需要特別保護,其原因在于現代社會分工逐漸細化、專業化,消費者對于商品之熟稔度遠及不上生產者或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別于民法之一般規范,而采用傾斜式的規范保護消費者,其最終目的不在彌平因職業不同所造成的專業落差,而是在于確保商品及服務符合一般水平,進而保障消費者之身體及財產安全,減低消費者檢查商品的成本,維持市場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務領域,可以將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劃分,轉化為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二類,由于服務提供者對于所提供之服務具備專業知能,故相當于生產或經營者,相對的,服務接受者即屬于消費者。故“消費者”系相對于生產者或經營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見解將“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誤解為消費動機,然后在錯誤的理解下,將消費動機又區分為“為了生活之需要”與“為了營利之需要”兩種,雖然消費者的消費動機通常屬于“為了生活之需要”、生產或經營者的消費動機亦符合“為了營利之需要”,但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隨結果,若直接以生活/營利之消費動機為標準,則在個案中容易產生區別困難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實務見解即為事例。

實務上關于“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之認定十分紊亂,個案中呈現標準不一之情形,判決中明確表示非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之案例,如:“購買板材為了加工銷售”、“簽訂接受法律服務之合同”、“簽訂接受醫療服務之合同”等。[4-6]至于“專業打假人購買商品行為”較早的見解認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妨礙其作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屬于消費者,但晚近的實務見解則多認為專業打假人不屬于為生活而消費之情形,因此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7-8]上述第一則意見認為“加工銷售”不屬于為生活消費,恰因為加工銷售屬于為了生產之目的而消費之情形,是典型的生產性消費,該實務意見正確的區分生活目的之消費與生產者或經營目的之消費。然而,在第二則及第三則案例關于接受法律服務與醫療服務為何不屬于“為了生活目的而消費”,則因為欠缺說理無從得知,若簡單的以服務提供者/服務接受者二分觀察,上述兩例皆屬于服務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營利之消費動機加以觀察,接受法律服務和醫療服務亦非基于營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經驗,為了解決爭議至律師事務所請求法律服務和患病上醫院接受醫療服務,其目的屬于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蓋無疑義。至于專業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實務見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較早的實務意見認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無礙其為消費者之地位”,較正確的區別消費目的與消費動機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動機雖然在于獲得數倍賠償,有營利之性質,但其目的仍然為生活性消費而非生產性消費,故無礙其為消費者之事實。

三、從法的解釋論出發,界定金融交易爭議之適用范圍

依照前面所述,現行學者通說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定義之三要素,依次為自然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為了生活而消費。將金融交易爭議涵攝至該三要素時,在前兩項自然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并無問題(許多發生交易爭議的主體為“自然人”,金融商品雖為無形物但無礙其屬于“商品”之性質,至于給予投資建議、經紀等屬于“服務”怠無疑義),容易引發爭論的在于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是否屬于“為了生活而消費”?目前提出“金融消費者”概念之學者,多數采取肯定見解,其理由略分為三:其一認為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現代為了追求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費;其二認為投資人在經濟上或金融市場中屬于弱勢地位應予以特殊保護;其三從因金融商品創新導致事實上銀行、保險亦販賣投資型商品的角度,說明目前混業經營模糊了原本銀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險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份、證券的投資人身份之區分。[9-11]分析上述三種立論,第一種站在現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釋金融消費屬于為了生活需要之消費型態,但卻錯誤的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為生活消費”當成消費動機加以解釋,所以得出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屬于追求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費之結論。第二種為了調整經濟上弱勢地位及第三種行業界線模糊屬于立法論上的說明,即給予法規范上應然面的理由,并非現實上法規范能否適用的實然面說明。

個人認為,若緊扣消費者與生產者或經營者二分模式,購買投資型商品屬于“為了生活而消費”殆無疑義。為了追求轉售利益而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的投資人是屬于消費者,相對于此的生產者,則是利用財務工程技術設計生產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而經營者則是代銷代售該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機構。誠如前述,學者陷于營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討論是錯誤的混淆消費動機與消費目的之不同,若緊扣消費/生產或經營二分模式,則投資型商品之購買人相對于商品設計者而言,顯然是屬于消費者。由于投資型金融商品與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異,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舊,但投資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則在于轉售,因為該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費模式含有最終使用的結果,而生產者或經營者的消費模式通常伴隨轉售及營利,但投資型金融商品則而一般投資人購買投資型商品是為了出售而賺取價差,并以追求營利為目的而非為了最終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資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異,以及對消費目的和消費動機的混淆,造成學界對于投資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攝于消費者的定義中爭論不休,若緊扣消費/生產或經營二分模式,則上述爭議可迎刃而解,投資人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本質上屬于為生活而消費之情形,符合消費者之定義,該特殊使用方式不影響其為消費者之本質。至于非投資型的金融服務,如:存貸款、信用卡申辦、一般非投資型保險,或者純粹接受投資建議或委托代為操作投資等,則屬服務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務領域區分為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務之人亦屬于消費者。是以,在不變更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消費者之定義下,將購買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涵攝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適用之主體為自然人,所能適用之金融商品類型,包含投資型金融商品及存貸款、信用卡申辦、非投資型保險、接受投資建議及委托代為投資之金融服務。

在目前法規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毫無疑問成為金融消費糾紛發生時,唯一能提供民事請求權基礎的現行法規。在不變更該法對于消費者定義之前提下,藉由解釋論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務得否涵攝于該法之適用范圍,遠比變動既有解釋重新定義金融消費者更為迫切。依照上述討論,得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者,包含購買所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務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適用。

四、金融消費者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能產生的問題分析

1、金融消費是否屬于“為生活需要而消費”易生爭執

如上述,一般民法學者對于定義消費者的要件“為生活需要而消費”的解釋,系以目的解釋方法導出生產(經營)/消費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產者或經 營者即屬消費者。從民法學者的解釋方式雖可以解釋“金融消費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條,從而得出金融消費者可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圍,但透過解釋學將“投資行為”劃定為“為生活需要而消費”,文義解釋上恐逸脫出一般人對于“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論一般消費者爭議的案例中,法院對于“為生活需要”的判斷屢屢出現分歧,且執掌行政消費爭議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為從嚴格意義上說,最終目的是一種投資經營行為,并非消費者,故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此認定無異讓本以難解的金融消費者定義,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護主體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專業投資機構之一般法人,恐生保護不足之弊

由于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在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安全,并調整經濟地位強弱懸殊之現狀,所以通說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主體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漸趨復雜,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舉例言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紐約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高盛在次級抵押貸款業務金融產品(cdo)涉嫌詐欺一案,造成投資人高達10億美元的損失,其中損失最慘重的是荷蘭銀行與德國工業銀行。臺灣地區各大銀行于2015-2016爆發販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案件,由于大多數買受該契約之人均為一般非金融機構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資力雖然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資經驗、金融知識未能與專業機構投資人相當,但由于臺灣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主體僅為自然人,故一般非專業法人即被排除于保護范圍之外,造成重大損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備專業能力之金融機構,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況下遭受到權益損失,傳統上發生信息不對稱的相對人,已經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調整該信息不對稱之現象,促進金融市場之進步和穩定,無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應賦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權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資人保護的終極目標仍在促進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穩定,如果無法完善金融機構的義務內涵,諸如根據相對人的專業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義務,則對于金融機構而言,相同的義務負擔或者是不明確的義務負擔,均會不利于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發展。個人建議引進歐盟mifid指令建立彈性客戶分層機制,其優點在于金融機構能依照商品的風險性大小,販賣給不同專業程度的相對人,風險大、復雜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賣給專業投資人,反之風險性小的、復雜性低的股票,賣給一般零售投資人或稱金融消費者,如此金融機構才能明確販賣商品的風險,以免動輒被訴。

3、金融商品本質上屬于無實體之權利,可能造成法規適用之I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不限制所規范之商品必須屬于有體物,但從法條內容可知其規范基礎系以有體物為主軸,例如:第22條經營者應保證正常使用下之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條包修、包換、包退責任;第11、18、35、41、42條有關人身損害之規定;第44條造成財產損害應負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之責任;第49條欺詐行為應負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一倍。上述保護手段均是針對有體物所為之設計,但對于金融商品發生損害時的保護手段則付之闕如,未來若要將金融消費者引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勢必需要做相對應的法規調整。

另外應予注意的是,存貸款或者接受投資建議屬于接受服務的范疇,但證券、期貨、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質上屬于權利,權利瑕疵和制造或設計上之瑕疵系屬不同問題,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損害方式,除了權利瑕疵以外,通常為附隨義務之違反(例如:未盡說明義務),商品本身不會發生設計、制造之瑕疵,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條文適用上容易發生I格。

4、欠缺完整的爭訟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僅規定,發生爭議可以透過五種途徑加以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向法院提訟。條文中并無規定適用順序,故消費者應得自由選擇前列五種程序進行爭議處理。

相較于英國關于金融消費爭議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評人制度(fos),前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評人制度分成四個層次,首先強制要求金融業者必須受理申訴案件;其次規定申訴人和金融業者協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進入第三個階段,即由初階裁判人調處做成初階決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評人做成最后決定;最后仍然無法解決爭議才能進入司法救濟。此外,現行消費者爭訟之五種途徑是否足以應對金融糾紛高度專業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結語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劃定之范圍,“金融消費者”如直接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主體應為自然人、行為為購買所有投資型及非投資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機構之服務。此與目前國內唯一出現“金融消費者”一詞之成文法――2013年所頒布試行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第四條定義大致相同:“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使用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

【注 釋】

[1] 梁慧星.中國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J].法學,2000.5.26;王利民.關于消費者的概念[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J].政治與法律,2002.2.7.

[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85號.宏俐投資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與惠州合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5]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終字第131號.黃秀英與張劉鵬等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6]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二終字第565號.郭新軍與登封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7]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號.吳進文訴南京大慶煙酒食品商店買賣案.

[8]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一終字第399號.王進府與鄭州悅家商業有限公司其它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9] 郭丹.金融服務法研究: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視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呂炳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之構建[J].金融與經濟,2010.3.4-5.

[11] 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J].金融法苑,2008.75:20-24.

篇2

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

我國消費者受到侵害的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受害者范圍廣泛,如尼康相機事件,受害者遍布全國;其次是侵權者的多樣性,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務或規定;再者,侵權者和受害者地位的不平等造成消費者進行維權的成本較高。

大企業在金錢和專業知識上比消費者具有優勢,因此按照原有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消費者即使多人因同一訴訟標的而可以采用代表人訴訟制度,但單個消費者的索賠數額較小,而侵權案件需要付出大量時間了解專業知識和取證并要承擔案件由于舉證不力而導致的敗訴風險。正因為如此,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放棄維權,而很多企業也在這樣的“放縱”下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變得有恃無恐,無疑擾亂了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

為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扭轉消費者的不利地位,我國于2012年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訂,在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55條中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以及有關組織,對于涉及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從而突破了我國傳統當事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規定,而在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中更明確賦予了消費者協會可以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的權利。

我國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制度的缺陷

消費者協會屬于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明確由消費者協會直接提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使得消費者協會突出了直接進行社會監督的職責,同時由于消費者協會對商品和服務有著更為專業的認識,有著專項的運營經費,在與侵權大企業對弈中處于平等的地位,對消費者的保護也更完善。但目前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缺陷,體現在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只是確認了權利,但沒有具體的實施制度。在維權行動中,即使消費者協會以自己名義幫助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如果缺乏具體實施制度,也勢必會影響該公益訴訟的實踐性,使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確定消費者協會的受案范圍和類型、明晰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和權限、訴訟費用的來源以及對于判決效力的認定都是完善該法律制度的必要環節。

我國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路徑

(一)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及類型

1.受理案件的范圍。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由消費者協會以自己的名義幫助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但對于受理條件范圍等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綜合判斷:

一是由侵權內容判斷。界定消費者社會公益性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來進行判斷,當經營者被投訴的內容涉及違反經營者的義務,投訴者又符合消費者的法定條件,則可以認定侵犯了消費者權益,然后從受保護法益判斷。

二是由受保護法益判斷。由于個人的訴訟請求往往針對個人利益,且請求的方式多樣,消費者協會從單個消費者進行考察,很難判斷公益性,將受保護法益作為判斷基礎,將不屬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個人利益訴訟予以排除,剩下的案件都屬于侵犯消費者利益從而侵犯社會公益性的案件,最后消費者協會再對受侵害主體進行綜合考慮。

三是由受侵害主體進行判斷。建議全國縣以上消費者協會之間聯網式服務,當消費者受到侵害而向消費者協會進行反映時,消費者協會將投訴的內容錄網系統實現資源共享。在資源貢獻的前提下,各地的消費者協會進行初步的判斷,如果消費者受到侵害的理由是基于同一的侵權事實或者是基于同一類的侵權事實,如餐飲不得自帶酒水之類的霸王條款時,則各地消費者協會可以將投訴合并,從而進行受侵害消費者的統計??紤]到消費者協會在受侵害的消費者人數較少時就提起公益訴訟無疑會耗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增加了消費者協會的負擔,削弱了消費者協會對重大案件的關注;同時《民事訴訟法》中存在代表人訴訟,因此筆者建議,以50人作為分界線。當基于同一或同類侵權事實的受侵害消費者低于50人時,如需要進行訴訟,可以采用支持消費者提起代表人訴訟方式解決;當受侵害的消費者高于50人時,各地消費者協會匯總侵害事實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及中國消費者協會進行層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具體的事實自行決定,如果中國消費者協會發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受侵害者可以通知各地的消費者協會由中國消費者協會直接進行訴訟。

2.受理案件類型。根據消費者訴訟請求,筆者認為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行為禁止型訴訟。所謂行為禁止型訴訟在筆者看來是指對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但訴訟請求往往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如要求店家停止“禁止自帶酒水”的霸王條款或停止收取“包間費”的經營行為而進行的訴訟。對于此類案件,筆者認為可以由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因為此類案件主要涉及的是社會秩序的破壞,具有損害社會公益的普遍性,由消費者協會提訟具有預警性,目的是阻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發生,更能體現對社會秩序的監管。

損害賠償型訴訟。就我國而言,賠償型訴訟是消費者侵權案件中的主要訴訟形式,由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正好可以彌補個人訴訟成本高、賠償金額低的弊端,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賠償型訴訟已經成為團體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的新方向,例如日本在2013年2月11日,由日本消費者廳向國會提交了賦予消費者協會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費者集團訴訟制度特例法案”,并對提請損害賠償的種類進行了規定。

考慮到我國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尚屬于初級階段,可以借鑒日本法律制度來對損害賠償型訴訟進行構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國現有的損害賠償型訴訟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第二類屬于經營者由于欺詐、主觀上明知故犯而引發的高于實際損失的懲罰性賠償;第三類是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的人身性損害賠償;第四類是由侵犯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第一類和第二類損害賠償都是基于違反了合同的基本義務,屬于典型的侵權賠償,因此屬于可以由消費者協會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對于第三類、第四類損害賠償訴訟由于涉及人身性質的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此類訴訟不應由消費者協會提出,而應由消費者個人提訟。

(二)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構建

1.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和行政保護手段之間的關系。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其啟動成本低,解決方案有行政強制力保證實施,比訟更為高效,因此筆者認為如果消費者協會提起的公益訴訟屬于行政部門主管的事項,消費者協會應先向相關的職能部門投訴,如果該部門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未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則消費者協會可以自行決定向法院;如果公益訴訟的內容本身不涉及行政事項,則由消費者協會自行向法院。

2.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和消費者代表人訴訟之間的關系。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和消費者代表人訴訟兩者是屬于兩種不同的訴訟:首先在的主體上存在區別,一個是消費者協會本身,一個是受侵害的消費者主體;其次兩者的訴訟目的不同,消費者協會進行訴訟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公共利益,而消費者代表人訴訟歸根到底是為了個人的權利。雖說屬于不同的訴訟,但引發兩者訴訟的法律事實具有同一性,因此如果同時提起兩種訴訟,不符合司法經濟性,存在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一個案子既符合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又符合代表人訴訟時,則以立案時間為準,如果代表人訴訟立案在前,則消費者協會不再單獨提起公益訴訟,而是協助消費者進行代表人訴訟;如果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立案在前,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暫停受理代表人訴訟。

3.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時處分權應受到限制。一是關于撤訴。消費者協會提起的公益訴訟并不是為了個體的利益,而是事關社會交易秩序的公平,筆者認為應規定一旦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原則上不得撤訴,如果因為證據不足等原因撤訴的需要得到法院的審查和批準。二是關于和解和調解。筆者認為為維護社會公益性,經營者對其犯下的過錯應該承擔完全責任,在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中尤其是涉及損害賠償型訴訟中原則上不允許消費者協會和經營者進行和解和調解,除非經營者已經對受侵害的廣大消費者做出充分并且合理的補償方案后,由消費者協會或者經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審查批準后進行調解和和解。

(三)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費用保障

1.現有的訴訟制度不利于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在我國訴訟費用通常由原告先行繳納,如果原告勝訴則訴訟費由被告承擔,這就意味著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中,如果消費者協會敗訴,則要自己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

根據消費者協會章程,消費者協會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此資金數額是有限的。相比其他的訴訟,公益訴訟往往取證量大,跨度時間長,再加上專業性強,需要聘請律師,這些無疑要花費消費者協會大量的費用,再加上還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長此以往,資金問題必然凸顯,不僅影響消費者協會開展其他的本職工作,也會打擊其開展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2.借鑒美國法律構建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獎勵制度。為了鼓勵通過訴訟維護公共利益,美國在《反欺騙政府法》中規定,勝訴的原告可以從被告支付的罰款中獲得部分獎勵,比例大約是罰金的15%-20%。結合我國的實際,可以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6條構建我國的公益訴訟獎勵制度。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6條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對經營者的違規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及進行罰款的權利,對于此筆金額,筆者認為,如果是由于消費者協會提請公益訴訟勝訴,從而幫助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快的履行了行政監管職責,消費者協會可以從沒收的違法所得及罰款中獲得15%-20%作為政府的獎勵性資助,這樣既解決了消費者協會資金短缺的問題又會促使其更積極投入到公益訴訟中。

(四)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判決適用的擴張

筆者認為適用應分為兩種情況進行:一是在消費者協會獲得勝訴的情況下,按照前文所述,在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前就已經向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予以登記的消費者,判決、裁定可以當然適用,對于那些沒有在消費者協會予以登記的消費者,可以借鑒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規定,只要這些消費者是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訟的,該公益訴訟的判決、裁定可以當然適用。二是在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敗訴的情況下,基于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筆者認為此時,公益訴訟的判決對于已經登記還是未登記的消費者都不具備任何的適用性,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自行提起個人訴訟。

參考文獻:

1.李凌碧.沖突與選擇:民事公益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的銜接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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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金融 消費者 權益保護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金融行業是一項核心內容,屬于一個具有先導性特點的行業。我國實施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還比較落后,金融行業的發展還不是非常充分。為了不斷提高我國的綜合競爭力,提高社會經濟水平,需要重視對金融行業的發展。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為了不斷適應新時期中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實現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改革的過程是漸進的過程,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來說,不僅是不同信息數據和指標發生了改變,更重要的是資本構成、市場規模、業務種類和行業結構等方面也發生了相關的轉變。而且,我國金融行業中的監管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這種轉變并不能有效解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特別是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

(二)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金融消費者主要是指,作為一種消費者,為了滿足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生活需要,與相關的金融結構,例如銀行、保險和證券等機構建立一定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機構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些自然人包括不同的類型,例如為了實現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金融機構開立貨期存款賬戶的自然人、為了保證固定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產生的風險所購買保險的自然人等。金融消費者是在消費者這一概念上,在金融領域的延伸。

(三)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權益,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保護和允許,具體的內容包括:(1)金融消費的安全權:金融消費者享有安全權,也就是說金融消費者在購買、應用金融消費產品的時候,或者在接受相關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時候,享有財產和人身不會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權利;(2)金融信息獲悉權: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的過程中,具有信息獲悉權,可以在知悉消費產品的相關信息之后進行購買。同時,金融消費者在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相關金融服務的時候,具有可以知曉真實情況的權利;(3)金融消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在實際的消費過程中,有權選擇消費方式、時間和地方的權利,不會受到任何不合理的干預;(4)金融消費求償權: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或者故意等因素,而遭受到一定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時候,具有求償權,即可以向金融經營者提供請求賠償的權利;(5)金融消費受教育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可以享受任何關于金融產品特征和種類等知識的權利,同時具有可享受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6)受尊重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受尊重權,即金融消費者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等受到尊敬的權利。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及時發現,采取應用的措施解決,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才能充分發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較低

金融消費者是金融行業發展的關鍵因素,是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在金融行業的發展和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意識比較低,不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和金融行業的發展。首先,普通的金融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缺乏一定的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的過程中,不能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金融消費產品或者金融服務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知識,消費者不能實現對其的全面認識。而且,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比較淡薄,如果金融財產的金額比較小的時候,發生糾紛都不愿浪費時間和精力。從客觀角度說,這種行為助長了金融機構的侵權行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效性不利,容易被弱化。其次,金融機構在發展的過程中,把重點放在對新業務的開拓和競爭交易等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不足。一些金融機構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甚至會泄露消費者的信息,做出隱瞞事實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缺陷

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需要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應用的監管體制是“一行三會”的方式,主要是通過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和證監會的管理實現。如果不同金融機構中的產品業務出現交叉現象,應用行業監管不能實現對各個金融機構利益沖突的約束,會產生一定的漏洞,不能實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在實施管理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是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金融消費者的利益考慮不足。

(三)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制體系中,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民法通則》、《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外匯管理條例》和《儲蓄管理條例》等。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是針對一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針對金融消費者來說,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針對性和具體型,不能實際解決金融消費者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三、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措施

根據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金融管理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及時解決,才能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順利實現,充分發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

(一)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教育工作

金融機構在實施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教育工作。首先金融機構應該高度重視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建立相對比較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保證對待消費者的公平性。一方面來說,金融機構需要加強工作人員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教育,讓工作人員可以對自身所需要承擔的義務進行全面的了解和認識;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需要加強對公眾的教育,為金融消費者普及相關的權益保護知識,以增加社會公眾對現代金融發展的了解,幫助社會公眾更加準確、全面的了解我國相關的金融改革措施和政策,向社會公眾表明金融機關機構對當前金融機構的運行情況,所作出的判斷和政策取向,適時向社會公眾提示金融行業中所存在的潛在行業風險、信貸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對公眾和金融機構的投資理財行為進行積極正確的引導,以保證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的穩定性,維護市場安全。

(二)健全行業間自律機制

我國金融機構的運行過程中,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出現利益沖突的時候,會造成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漏洞,不利于實現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因此,金融機構應該建立一個符合我國服務行業發展的統一標準,實現對金融機構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對不同金融機構中的服務等級進行評定。而且,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在“一行三會”的管理機制基礎上,實現對監管體系的完善,利用行業協會之間的力量,對同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進行合理規避,避免金融機構運行管理中出現無視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三)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根據上述可知,我國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在建立專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時候,可以參照發達國家的機制。例如,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下,設立專門的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并且在實際的工作流程、人員組成和經費預算等方面保持一定的獨立性??梢酝ㄟ^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實現對金融市場穩定的維護,對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同時,該項部門還可以負責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了解,對金融消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處理等。另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還具備監督和檢查的職能,可對金融機構運行管理過程中,對各項消費者保護規則的遵守情況進行檢查,提升金融機構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律的程序和政策。

(四)構建新型的消費者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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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是與經營者和生產者相對的概念。學界一般認為,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①

但是在金融領域,金融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費目的。筆者認為,銀行消費者是非基于商業、營業的目的而購買銀行產品或接受銀行服務的個人。

(二)銀行消費的特殊性

銀行業作為金融服務業,具有其他行業所沒有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與銀行消費者權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聯系。

1.接受格式條款是消費的前提

普通消費基本都是一手交錢一手提供貨物或服務的過程,而銀行消費者獲得銀行提供服務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條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消費者無力改變,造成了雙方地位不平等。

2.消費過程具有嚴格的程序性

銀行消費者在接受銀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條款規定的一些程序。

3.銀行消費者要向銀行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

銀行為降低自身風險,在個人成為銀行消費者之前,銀行都會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并進行嚴格審查。這就為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埋下隱患。

4.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性

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來說,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聽取銀行的一面之辭,這樣,對于交易的真實情況銀行消費者很難全面了解。

(三)銀行消費者權利

《消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上述銀行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應在以上權利的基礎上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權利:

1.安全的權利

《消法》第18條規定,安全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一般商品的消費者重視人身安全權的保護,金融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更重視財產安全權的保護。

信息安全又稱為“金融隱私權”,是消費者在向銀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②由于金融隱私涉及了銀行消費者多方面的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將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保護銀行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顯得尤為重要。

2.獲取信息的權利

獲取信息的權利,又稱金融知情權。普通消費者也有知情權,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銀行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現象十分嚴重,金融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消費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權,銀行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3.請求銀行先付權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現問題,往往要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再進行賠付。源于銀行與銀行消費者實力對比懸殊的現實需要,需要賦予銀行消費者請求銀行先付的權利。

二、銀行消費者保護國際經驗

(一)美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美國被認為是世界上銀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健全的國家??晒┪覈梃b的經驗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完善的法律體系

其聯邦和各州都有大量關于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定銀行業務應該公開透明,禁止歧視消費者。

2.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

金融危機使美國政府認識到消費者在金融系統中的核心地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對提高公共信心、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來負責保護除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領域之外的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二)英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英國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性機制相結合的保護體系??晒┪覀兘梃b的經驗包括以下方面:

1.務實的法律規范

英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雖然稱不上完善,但法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方面,英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著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決――事后彌補”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法規。③

2.暢通的投訴程序

為了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業服務水平,英國設立了統一的金融服務消費糾紛解決機構――金融行業調查專員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訴程序。

3.嚴格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英國銀行監管的一大亮點。所有主要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都會自愿同意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營運守則提煉了銀行必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這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

三、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相對于銀行而言,消費者依然處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④

(一)銀行消費者安全權得不到保障

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對于銀行消費者來說,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但是許多銀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維護,極易造成銀行消費者資金損失,現行法律對銀行的責任承擔也沒有明確規定。

(二)銀行消費者的知情權實現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消費者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個人,在與銀行交易的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

(三)銀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

1995年銀行體制改革后,我國銀行變成了市場經濟的一員,但長期以來在計劃金融體制和銀行壟斷政策影響下,形成的銀行與消費者地位不平等的現象仍然存在。銀行消費者濫用優勢地位,漠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銀行卡收費問題和銀行格式條款等方面。

(四)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我國目前缺乏消費者投訴等糾紛解決機制,當發生糾紛時,一般只能訴諸訴訟解決,但是消費者在訴訟中面臨著巨大的成本問題,即使提起訴訟,消費者在取證、舉證等方面也十分困難,也阻礙了求償權的實現。

四、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構建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1.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威性法律,其規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適用性,隨著新行業的出現,新的消費類型也隨之產生?!断M者權益保護法》需適應現實的發展,增加特殊行業的規定。

2.運用《反壟斷法》保護銀行消費者

在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反壟斷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體制度中規定把消費者利益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壟斷行為或是否給予豁免的重要標準。⑤所以,我國要在具體的執法或司法活動中將這些規定投入實際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機構

1.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應明確賦予銀監會保護銀行消費者權益的職能,在內部設立銀行消費者保護機構,并建立相應投訴機制,專門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有關事務。

2.消費者保護協會(簡稱“消協”)

消協是我國法定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消協應配備專業人員調解、處理銀行與消費者的糾紛,并設立對銀行消費者進行教育的機構。

3.銀行業自律機構

行業自律已經成為不少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行業自律機構應承擔起銀行業自律監督及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能。

(三)構建便捷的糾紛解決機制

首先,銀行應建立起接受和處理消費者投訴的部門,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其次,銀行業協會和監管機構也應該建立起接受消費者投訴的機制。再次,可以借鑒國外經驗,設立獨立機構專門負責解決消費者與銀行的糾紛。最后,通過訴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證消費者救濟權的實現。

[注釋]

①參見張嚴方:《消費者保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頁。

②余克文:《論銀行的保密義務》,華中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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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P301 文獻標識碼:A

1研究背景與意義

21世紀以來,網絡科技迅速崛起,并逐漸走到了人們的視線當中。銀行在經營傳統柜臺業務的同時,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業務相結合,產生了一種新型的銀行服務模式―電子銀行,它打破了銀行以往的業務模式,并呈現出了電子銀行逐漸代替傳統柜臺業務的發展趨勢。相比傳統銀行,電子銀行給消費者帶來了快捷的服務,因此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2015中國電子銀行調查報告》中可以看到:中國電子銀行業務逐年增長,2015年個人網銀用戶比例達40%,對比2014年增加了4.6個百分點,同比增加了13%;2015年全國個人手機銀行用戶比例為32%,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近14.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81%。此外,2015年全國網銀用戶比例為73%,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7%。由此可見,電子銀行的消費者數量不斷增加,但同時也伴隨著風險的加大,比如黑客攻擊、個人信息泄露、網絡病毒侵襲、網上銀行資金被盜等問題層出不窮。因此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刻不容緩。

2電子銀行發展過程中與消費者權益間存在的問題

2.1 電子銀行消費者的隱私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在使用電子銀行的過程當中,隱私權的保護表現在個人信息的維護上,比如個人身份證號、信用卡和電子消費卡賬號和密碼、電話號碼等。消費者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因業務需要銀行工作人員會將客戶的基本信息輸入銀行的客戶資料庫,其中這些資料可以在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進行操作,因此會存在消費者信息被盜用的問題。

2.2電子銀行消費者難以獲得合理的求償權

由于電子銀行業務主要在互聯網上進行,不會涉及紙質版的相關資料,這使得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電子記錄只能儲存在電子銀行的計算機數據庫中,因此消費者在取得合理求償權時存在收集證據的困難。電子銀行法律關系責任得承擔主體涉及到多個主體,各個主體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導致責任認定更為困難,也是導致消費者合理求償權很難實現的一個原因。

2.3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支付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來網銀詐騙事件頻繁發生,加上手機銀行的開通,使得電子銀行交易中的支付安全風險凸現出來。如瑞星“云安全”系統曾經連續截獲到許多“工行”系統升級的詐騙短信,內容顯示用戶工行網銀電子密碼已失效,需要訪問指定網址進行升級才能繼續使用,在此期間不法分子會借此盜取客戶的工行賬號和密碼,并將卡內資金瞬間盜走。

3加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3.1政府應該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對電子銀行的監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當前針對我國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還不健全,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該考慮把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以此來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善相關法律救助,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告知、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對電子銀行的合同熱蕁⒕僦ぴ鶉緯械!⒌繾右行協議的相關條目等進行強制規定。

3.2銀行需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

(1)健全自身的網絡安全系統。加強對電子銀行系統的技術改造投入,成立災難備份與恢復系統,及時更新、升級防毒軟件和防火墻,提高電子銀行系統抵抗外部網絡進攻和抗病毒侵擾的能力。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消費者在電子銀行領域的教育力度。各銀行需要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該業務包含內容、相關收費規定、使用時間或操作流程等。同時當有關內容發生變動時,應提前在營業網店或官網上進行公布,或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3.3明確電子銀行金融糾紛仲裁機構,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設立電子銀行糾紛仲裁機構,確保能對電子銀行交易爭議的責任主體進行仲裁,從而有效地解決電子銀行交易爭議。同時,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專門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問題時負責調查取證、公布處理進程信息,并與仲裁機構合作,共同對事件執行法律裁決。

4結論與展望

本文通過分析電子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缺失問題,提出了應該從法律、技術、監管方面來著手提高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策略。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被侵犯。

作者簡介:牛潔,女,1985.1,漢族,陜西,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副主任科員,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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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幾年來,屢屢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充分說明了市場信息不對稱。其表現是消費者獲取的產品質量信息、企業信用信息以及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信息嚴重失衡。消費者對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拓展。信息公開應遵循讓消費者最大程度地獲取信息的原則,并且根據信息的內容時效性和公開的實用性,采取通過定期出版物公開、網絡公開等方式來實現,讓消費者準確地了解所需信息。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是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的基本職責。近幾年來,假冒偽劣產品勢態愈來愈猖獗,人們的消費需求、巨額的利益誘惑導致企業社會責任感的喪失。伴隨著一件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別是2008年席卷中國奶粉生產加工行業的“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人們對知情權實現的要求,對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信息的要求越來越具體。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任務就是使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和處置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免于不合理的傷害。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意義

第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的公開,有利于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知情權是當今社會公民應該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法律所規定的普通權利的基礎和依據。監管部門可以利用自身擁有的行政權利要求企業提品安全、可靠的詳細信息,并將些信息公布于眾,接受消費者和社會廣泛監督,消費者通過執法信息公開及時掌握產品質量的真實情況及企業的信用狀況后,就會為自己的購買行為做出正確的選擇,減少交易中的盲目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這樣假冒偽劣商品自然就失去了市場,失信企業很快就會被淘汰出局。

第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的公開,有利于公正執法,預防行敗。對于市場上出現的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執法部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事后監管和經濟處罰,執法機關有經濟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這就容易造成不公正執法,也可能導致,造成行敗。只有公開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公開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結果,把行政執法行為完全公開,那么,專斷和自由裁量就沒有藏身之處,達到有效預防行敗的效果。

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的公開,有利于增強社會責任感,改善行政機關工作作風?!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多次修改,貫穿始終而又最突出的思路就是強化了政府責任,改進了政府監管方式。在法律責任這一章,加大了地方政府違反行政監管職責的法律責任。問題奶粉其實一直都存在,如果不是出現消費者的集體投訴,嬰幼兒出現的相同癥狀,這些奶粉會一直在市場流通。如果政府部門定期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當有人投訴這種現象時,當奶粉檢測出有質量問題時,人們自然就會提高警惕,這樣的奶粉自然也就失去了市場。在這次含“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由于政府及時公開了執法信息,對生產、經營、監管過程中的相關責任人給予了法律制裁和行政處分,這次事件沒有造成社會治安題。通過這一事件,執法監管部門的社會責任感增強了工作作風得到明顯改善。

二、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基本思路

根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信息公開應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宗旨。

(一)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

1.商品質量抽檢、消費者投訴舉報的信息。目前,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基本上在每個季度組織相關法定檢測機構對指定的商品進行抽檢,經營場所涉及大型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鄉鎮集市等。從總體情況來看,抽檢信息公開后缺乏事后監管。檢測機構檢泓出有問題的商品后,監管部門將信息公布于眾,但是未能引起高度重視。由于事后監管不力,注重經濟處罰,導致問題商品繼續流通。政府監管部門應充分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這個杠桿,進一步改善市場監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使商品檢測工作取得實質性效果。除了商品質量抽檢信息,還應將經過調查屬實的消費者投訴案件所涉及到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投訴數量等定期向社會公開,以警示生產企業,促進行業加強自律,也為消費者提供預警信息。

2.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執法人員往往會因為沒有掌握相關產品質量標準而使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場,給市場監管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由于各執法部門之間相互獨立,缺乏信息交流,也造成監管上的職能交叉,執法混亂。政府監管部門可以要求企業提品質量檢驗報告,并公布于眾,這樣就為執法部門實現有效監管提供了執法依據。同時,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為消費者提供了準確、可靠的商品信息,讓消費者知道到底哪些是真正合格的產品,了解產品的行業標準和質量標準,如果商品檢測部門在質量檢測中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消費者可以通過查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得知,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公開還可以防止市場監管部門濫用權力的行為。

3.企業信用信息。企業信用狀況由市場準人、經營行為和市場退出三方面的內容構成。市場準人反映的是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過程中企業的信用狀況;經營行為反映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是否守法經營,在交易中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市場退出反映企業退出市場是否依法進行了清算。消費者如果能及時了解企業信用狀況,就可以對自己的交易行為在做出決擇,誠實守信企業最終將贏得市場。

(二)信息公開的方式

信息公開應遵循讓消費者最大程度地獲取信息的原則,并且根據信息的內容時效性和公開的實用性,采取以下方式來實現。

1.通過定期出版物公開。目前,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商品質量抽檢信息公開主要是以報刊的形式進行公開,基本上是每個季度公開一次,每次公開的信息量較大,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企業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同時起到了引導消費的作用。但它的缺點在于不能很好地起到監督市場上成千上萬種產品的效果,之后,缺乏后續跟蹤的信息,消費者很難將相關的、有用的信息加以收集和利用,這樣信息公開在社會上產生的影響非常有限。為了克服這些缺陷,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權威的、全面記載產品質量信息的定期出版物,供消費者查閱和參考,定期出版物將會給消費者提供穩定的、制度化的信息獲取渠道。

2.通過政府官方網站公開。通過網站公開執法信息這是目前使用最廣泛的一種做法,它的優點是互動性強速度快,效率高,可以及時獲悉消費者的反饋意見。從目前網站公布的信息來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內容不全面時效性差、缺乏統一的規定。網站公布的內容有些有名無實,有些是過時的信息。在美國,政府規定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并通過三種形式公開信息:建立電子閱覽室;建立電子信息自由法有關資料的導引;刊載上年度本政府機構對信息自由法執行的報告。

3.張貼公告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可以在社區、超市、市場以及農村集市建立信息公告欄,定期消費警示,公開產品質量信息。2007年,國務院503號令以來,各大超市、商場紛紛建立了產品質量信息欄,但是這些信息都是由商場自行,內容不全面、不規范、持續性不長,涉及到商場內銷售的商品的信息幾乎沒有,沒有達到警示、引導的作用。市場、超市、商場應建立專門的公示欄,由市場監管部門定期信息,這必將受到消費者的喜愛,也擴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需求和影響。

篇7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制度監督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我國消費權益保護的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發展。1891年,世界上第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組織: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1898年美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全球性消費者聯盟。1960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簡稱IOCU)成立。

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將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1984年9月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作為我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由國務院批準成立。之后,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者協會相繼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將消協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更好地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的趨勢。

2.消費者權益合法化、規范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在我國,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督權。目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際,我國重點突出消費者以下權利。(1)選擇權。選擇權是確保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行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費者實現自身消費意愿的基本保證。(2)公平交易權。一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二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3)安全權。一是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二是財產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4)知情權。知情權是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避免因盲目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法律保障。(5)索賠權。索賠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的一種救濟權,使消費者所受損害得到經營者的賠償,既是對消費者的適當補償,同時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進行懲罰。(6)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二、近年來我國消費者投訴熱點與結構變化

1.投訴總量增幅平緩,部分傳統投訴熱點總量有所下降。

2.投訴范圍與結構有較大變化。發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務類的消費投訴比重繼續上升;生存型消費投訴比例下降。相關含服務類的投訴繼續呈上升趨勢,主要體現在:壟斷業、電信、郵政服務、攝影沖印、洗染、美容服務等糾紛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時,購物權益受到損害;一些地方的商場、服務場所仍然發生對消費者無故搜身的問題。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汽車成為近年來投訴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3.投訴難點變化不大。(1)商品房投訴明顯增多,群體投訴案件上升。(2)高新技術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3)部分壟斷、公用行業的規則欠公平。(4)汽車售后服務合同履行差。(5)農資產品質量問題仍很突出。(6)新商品和服務不斷涌現,但有關規定、標準的出臺卻明顯滯后,給消費者維權帶來很大不便。

三、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

(1)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服務領域的相關立法。我國雖然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涉及服務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卻很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處理和打擊的力度不夠。

(2)加大執法力度。目前,少數中介組織(如鑒定單位)執法人員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費者投訴取證極為困難,因此,一方面要加強中介、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實行中介組織、執法人員執業后果的連帶責任制度,增強其執業的風險成本。

(3)加強行政職能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做到以較小的社會投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4)抓緊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實施消費者援助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5)加大法律知識普及力度。

2.提高消費者自身素質

(1)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消費者維權效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取決于消費者自身捍衛合法權益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宣傳,增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2)提高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能力。消費者應加強相關商品知識的學習,了解有關商品信息,積極做好消費前的準備工作;購物、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關證據,以作為消費權益受損時的投訴依據。。

3.加強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1)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①加強專業執照管理。②強化產品安全標準。③嚴歷制止、打擊具有外部負效應的消費行為。

(2)加強新聞監督,實行舉報有獎制度。

(3)加強社會監督作用。廣泛宣傳消費者維權意識,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

參考文獻:

[1]王江云.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法律出版社,1990.

[2]李昌麒,許明園.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1997.

[3]王保樹.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

篇8

1.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為了保障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擁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費者并不具備各個經營者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識,而且一般來說,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獲得的信息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能達到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過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對經營者課以提供適當信息的義務,以便消費者行使選擇權,否則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使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揮機能。

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規定內容空洞,有待充實。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意愿和需要進行選擇。

2.選擇權

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案偁幏ㄖ械南M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費者選擇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權利”,實質上表現為選擇權。例如地域卡特爾提供分割市場或采購渠道手段使參加卡特爾的成員在其各自地域內享受壟斷地位,剝奪消費者或用戶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拒絕交易、搭售等可能會直接限制消費者的購買渠道,也可能會妨礙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控制企業合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上有多個競爭者,最終還是給消費者更多選擇的機會。

以卡特爾為例。無論是價格卡特爾,還是數量卡特爾和地域卡特爾,都會產生如下危害:掠奪消費者剩余,減少社會福利。因為“如果一種產品的生產商聯合抬高價格,消費者就得多付款,這就使社會收入個公平地從消費者手中轉向生產者的手中,成為他們的壟斷利潤。不僅如此,產品不合理地抬價后,有些消費者本來可以消費得起的商品因為價格過高,消費者不得不放棄他們的消費打算。這部分損害雖然沒有流向生產商,但是因為減少了社會消費,也會成為社會的凈損失。”然而,如果除壟斷者的產品外還存在消費者比較滿意的替代品,有足夠多的廠商相互競爭,不同品牌相互之間替代性相當強,消費者可以在很多方面有差異的競爭性產品中挑選,從而避免這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可能會選擇替代品的行為對壟斷者形成有利的制約,壟斷者不敢濫用壟斷勢力。

3.公平交易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根據歐共體條約第82條(c)的規定,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如果對于相同的交易采取不同的交易條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對手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這種行為即歧視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實踐中,最嚴重的歧視行為是價格歧視,即“賣方對購買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買方要求支付不同的價格,或者買方對于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賣方支付不同的價格,從而使相同產品的賣方因銷售價格不同或者買方因進貨價格不同而獲得不同的交易機會,直接影響到他們之間的公平競爭。而且,同一產品的不同批發價直接影響到零售價,不同的零售價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價格歧視行為不僅影響市場競爭,而且還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逼缫曤m然主要是壟斷者針對交易對手的壟斷行為,但最終會使消費者對同樣的商品支付不同的價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對消費者的合法的歧視行為或差別待遇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存在著選擇自由,即市場上存在著替代品或有效競爭。

4.自由權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有權通過簽訂合同,決定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不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差別待遇。在這里,私法自治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替代品,經營者之間還存在著競爭。為保障消費者的自由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經營者已有的、可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凡是經營者投放市場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條件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經營者不得拒絕提供。與知情權一樣,這也是消費者行使選擇權的基礎。

侵犯自由權的典型情形是索取壟斷高價。按照歐共體條約第82條(a)的規定,索取壟斷高價是指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直接或間接地實行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廠商利潤最大化的條件是產品的邊際利益等于邊際成本,而壟斷者為了攫取壟斷利潤,在高于邊際成本的水平上定價,掠奪消費者剩余,進而造成社會福利損失?!案偁幏ǖ睦碚撜J為,壟斷者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憑借其市場優勢,非??赡芟蚴袌鎏峁┍绕鋵嶋H可能生產的數量少得多的產品,而且與此相適應,索要與其生產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價。因此,反壟斷法在這里的任務就是要求這些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保持在與市場競爭條件下相適應的水平,目的是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p>

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實質是侵犯消費者的自由。消費者的自由權被侵犯的結果是消費者效用被壟斷者掠奪,造成價值損失,減少社會福利。

二、基本權利的性質與功能

1.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剝奪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行為無效。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是由規定的,對其進行限制的法律行為也是無效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名、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與物權法定原則不同的是,消費者在消費合同中可以創設新的權利類型,但其有效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或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原則。2.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

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如果通過一個合同侵犯了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各國反壟斷法都規定,為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進行的共謀定價一律被禁止。侵犯選擇權、自主交易權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取壟斷利潤。

三、基本權利的功能

1.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

反壟斷法的功能是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有效發揮其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提高社會總體福利,保護公共利益。提高消費者福利是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的手段和必要條件。

反壟斷法的任務是維護市場機制,因為市場機制可以優化配置國民經濟的資源,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企業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是維護市場機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當然,維護市場機制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前提,因為“只有當市場上存在競爭,企業能夠靈活地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情況,即根據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資金和生產資料,社會生產資源才能實現優化配置。”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必須維護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

2.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自治產生壟斷,壟斷危害私法自治,打破壟斷有利于保障私法自治,促進自由競爭?!啊督箟艛喾ā返谋Wo法益,是作為公益的自由競爭經濟秩序,而這種法益只要由《禁止壟斷法》加以維護和促進,消費者就有了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自由。這種自由正是《禁止壟斷法》給予消費者的自由?!?/p>

自由權、選擇權是私法自治的內容和體現。如果消費者能夠充分地行使自由權、選擇權,對經營者的壟斷行為進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保證市場機制正常地發揮功能,從而無需國家干預。國家干預是私法自治的補充、輔助手段。

反壟斷法保護自由競爭,自由競爭是私法自治的前提,所以私法自治不能危害自由競爭。

3.為權利而斗爭

法律賦予消費者權利不僅體現了保護弱者的社會思想,更是活生生的力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體現了國家權力的作用,行使基本權利制約壟斷行為更要靠所有消費者的努力。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不僅是消費者對自己的義務,是對國家社會的義務,是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而斗爭。

基本權利是一般民事權利的保障。如果消費者不能行使或充分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可能就會受到侵害,所以基本權利發揮著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參考文獻:

[1]王曉曄:《歐共體競爭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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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睘榱吮U舷M者行使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擁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費者并不具備各個經營者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識,而且一般來說,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獲得的信息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能達到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過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對經營者課以提供適當信息的義務,以便消費者行使選擇權,否則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使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揮機能。

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規定內容空洞,有待充實。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意愿和需要進行選擇。

2.選擇權

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案偁幏ㄖ械南M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費者選擇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權利”,實質上表現為選擇權。例如地域卡特爾提供分割市場或采購渠道手段使參加卡特爾的成員在其各自地域內享受壟斷地位,剝奪消費者或用戶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拒絕交易、搭售等可能會直接限制消費者的購買渠道,也可能會妨礙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刂破髽I合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上有多個競爭者,最終還是給消費者更多選擇的機會。

以卡特爾為例。無論是價格卡特爾,還是數量卡特爾和地域卡特爾,都會產生如下危害:掠奪消費者剩余,減少社會福利。因為“如果一種產品的生產商聯合抬高價格,消費者就得多付款,這就使社會收入個公平地從消費者手中轉向生產者的手中,成為他們的壟斷利潤。不僅如此,產品不合理地抬價后,有些消費者本來可以消費得起的商品因為價格過高,消費者不得不放棄他們的消費打算。這部分損害雖然沒有流向生產商,但是因為減少了社會消費,也會成為社會的凈損失。”然而,如果除壟斷者的產品外還存在消費者比較滿意的替代品,有足夠多的廠商相互競爭,不同品牌相互之間替代性相當強,消費者可以在很多方面有差異的競爭性產品中挑選,從而避免這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可能會選擇替代品的行為對壟斷者形成有利的制約,壟斷者不敢濫用壟斷勢力。

3.公平交易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根據歐共體條約第82條(c)的規定,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如果對于相同的交易采取不同的交易條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對手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這種行為即歧視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實踐中,最嚴重的歧視行為是價格歧視,即“賣方對購買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買方要求支付不同的價格,或者買方對于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賣方支付不同的價格,從而使相同產品的賣方因銷售價格不同或者買方因進貨價格不同而獲得不同的交易機會,直接影響到他們之間的公平競爭。而且,同一產品的不同批發價直接影響到零售價,不同的零售價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價格歧視行為不僅影響市場競爭,而且還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歧視雖然主要是壟斷者針對交易對手的壟斷行為,但最終會使消費者對同樣的商品支付不同的價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對消費者的合法的歧視行為或差別待遇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存在著選擇自由,即市場上存在著替代品或有效競爭。

4.自由權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有權通過簽訂合同,決定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不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差別待遇。在這里,私法自治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替代品,經營者之間還存在著競爭。為保障消費者的自由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經營者已有的、可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凡是經營者投放市場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條件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經營者不得拒絕提供。與知情權一樣,這也是消費者行使選擇權的基礎。

侵犯自由權的典型情形是索取壟斷高價。按照歐共體條約第82條(a)的規定,索取壟斷高價是指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直接或間接地實行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廠商利潤最大化的條件是產品的邊際利益等于邊際成本,而壟斷者為了攫取壟斷利潤,在高于邊際成本的水平上定價,掠奪消費者剩余,進而造成社會福利損失?!案偁幏ǖ睦碚撜J為,壟斷者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憑借其市場優勢,非??赡芟蚴袌鎏峁┍绕鋵嶋H可能生產的數量少得多的產品,而且與此相適應,索要與其生產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價。因此,反壟斷法在這里的任務就是要求這些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保持在與市場競爭條件下相適應的水平,目的是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p>

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實質是侵犯消費者的自由。消費者的自由權被侵犯的結果是消費者效用被壟斷者掠奪,造成價值損失,減少社會福利。

二、基本權利的性質與功能

1.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剝奪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行為無效。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是由規定的,對其進行限制的法律行為也是無效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名、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與物權法定原則不同的是,消費者在消費合同中可以創設新的權利類型,但其有效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或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原則。2.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

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如果通過一個合同侵犯了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各國反壟斷法都規定,為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進行的共謀定價一律被禁止。侵犯選擇權、自主交易權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取壟斷利潤。

三、基本權利的功能

1.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

反壟斷法的功能是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有效發揮其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提高社會總體福利,保護公共利益。提高消費者福利是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的手段和必要條件。

反壟斷法的任務是維護市場機制,因為市場機制可以優化配置國民經濟的資源,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企業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是維護市場機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當然,維護市場機制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前提,因為“只有當市場上存在競爭,企業能夠靈活地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情況,即根據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資金和生產資料,社會生產資源才能實現優化配置。”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必須維護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

2.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自治產生壟斷,壟斷危害私法自治,打破壟斷有利于保障私法自治,促進自由競爭?!啊督箟艛喾ā返谋Wo法益,是作為公益的自由競爭經濟秩序,而這種法益只要由《禁止壟斷法》加以維護和促進,消費者就有了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自由。這種自由正是《禁止壟斷法》給予消費者的自由。”

自由權、選擇權是私法自治的內容和體現。如果消費者能夠充分地行使自由權、選擇權,對經營者的壟斷行為進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保證市場機制正常地發揮功能,從而無需國家干預。國家干預是私法自治的補充、輔助手段。

反壟斷法保護自由競爭,自由競爭是私法自治的前提,所以私法自治不能危害自由競爭。

3.為權利而斗爭

法律賦予消費者權利不僅體現了保護弱者的社會思想,更是活生生的力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體現了國家權力的作用,行使基本權利制約壟斷行為更要靠所有消費者的努力。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不僅是消費者對自己的義務,是對國家社會的義務,是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而斗爭。

基本權利是一般民事權利的保障。如果消費者不能行使或充分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可能就會受到侵害,所以基本權利發揮著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權利基本權利功能

[論文摘要]消費者權利是一種制約和平衡的制度。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其依據在于生存權。他們只是一般民事權利,不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在反壟斷法中,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屬于強制性規定,而壟斷者的義務屬于禁止性規定。如果消費者認為他們被卡特爾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所損害時,可以提起私人的反壟斷訴訟。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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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一種事前彌補缺陷以減少損害的措施,該法律制度的建立在我國已是當務之急。本文介紹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概念.對我國目前缺陷產品召回的立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述評,并進一步提出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z--~性和構想。

缺陷產品召回.對于中國消費者而言并不陌生,如2004年安徽阜陽奶粉事件、2005年亨氏爆出的“蘇丹紅”事件、雀巢奶粉案、問題醫療器械事件及“2006年筆記本召回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等等。

如何保證產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我們必須把“說真話.講真情”的道德呼喚轉變為一種法律制度,從而能從制度上保障社會公益和個人權益的實現,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作為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結合,其意義正在于此。更為重要的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屬于一種事前彌補措施,可以有效預防損害的發生。因此,建立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已是當務之急。

1.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1.1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含義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等在得知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經危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時。依法向主管機構報告并及時通知消費者,對缺陷產品進行免費維修、更換或收回,主管機構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督的制度。

1.2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第一,缺陷產品召回的前提是產品存在系統性缺陷。即產品召回不是因為產品瑕疵、產品質量不合格,而是在設計、制造、銷售過程中由于受到技術水平、設計能力及當時的生產狀況等因素制約,導致產品存在著不合理的危險,以致可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或造成污染。且這種缺陷是在產品的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中普遍存在的系統性缺陷,而不是個別的、偶然性的缺陷。第二,缺陷產品召回的義務主體是生產者或產品提供者。這就使責任主體的范圍包括了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出租者等所有涉及產品流通的市場主體。第三,政府主管部門在召回程序中依法承擔監督和管理職能。在召回過程中,政府一直作為第三方參與整個法律關系。第四,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體現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召回制度確立的初衷以對未來危險預防為取向。召回制度還可以有效促使企業不斷變革和更新現有技術和管理水平,不斷創新和提高產品質量性能。如此循環下來,消費者權益維護和企業自身效益的雙重目的能相得益彰,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自然也就得到最好的維護。近年來.發達國家把對環境的損害也作為認定產品是否應該召回的標準之一,該制度的社會公益性體現得更為突出。

2.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缺陷產品召回立法,相關內容散見于《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各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及特定行業產品召回制度。

具體來講,就《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兩部全國性法律規范而言,二者雖有缺陷產品的內容,但沒有明確提出“缺陷產品召回”的概念。而且二者均存在對缺陷產品召回規定內容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就地方性法規而言,2002年,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其他省市也紛紛效仿。地方性法規對缺陷產品召回作了較詳細的規定,但它們都屬于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特定的地區.適用范圍狹窄,效力層次低。而且,將缺陷產品召回作為一項制度.這些規定仍顯粗略,不夠具體。就特定行業產品召回制度而言,2004年lO月1日施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一次在具體的行業制定了完整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2007年8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了《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這是我國繼《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制定后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管理的又一舉措。特定行業產品召回制度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只適用于一定的行業,效力層次低且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三鹿奶粉事件”迫使-中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出臺提速。

2.2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2.1缺乏對缺陷產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規定,現行規定立法層次過低。

雖然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應承擔的義務,但過于籠統,難于操作,很難據此直接要求經營者召回缺陷產品。我國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則是一個部門規章,無法對其他部門產生法律效力,也使得與其相關的認證制度缺乏法律基礎。而各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也是僅有幾條涉及召回,規定比較粗梳,且僅適用于特定地區。

2.2.2現行規定召回對象類型單一。

就我國目前有關召回的規定來看,僅僅涉及到汽車、食品行業,其他行業的產品存在缺陷的(尤其是對于關系國計民生的藥品等),召回制度仍然缺位。

2.2_3召回法律責任不明,缺乏威懾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設定了經營者的相關義務,但違反這些義務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等等,卻沒有說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規定的最高5萬元罰款,罰則太輕,與西方發達國家在召回制度中制定的罰則相差甚遠,難以產生召回動力。

2.2.4相關行政部門職權分工不清,影響政府的管理效力。

在我國由于歷史原因形成了政府部門職權重疊交叉,在缺陷產品的管理上有很多部門。在缺陷產品召回中.政府部門必須適時介入,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數量龐大的缺陷產品存在的安全隱患,還可以減少全社會解決缺陷產品危害問題的管理成本,避免和減少司法訴訟、保險賠償等經濟發展的社會成本。

3.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構建

3.1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3.1.1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首先,建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將促使企業不斷改進產品質量.使產品的檔次不斷提高,從而降低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其次,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維護的實現?!跋M者有尋求安全的權利即保護消費者生命健康免受危險商品危害的權利。”I】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無疑將避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大范圍的侵害。最后,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維護我國消費者的國際利益,改觀“中外有別”。另外,我國已經加入了WTO,更多的外國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缺位。中國市場準入門坎很低,將使“洋垃圾”毫無阻礙地進入中國市場。

3.1.2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發展,規范市場秩序。

實現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因其給企業帶來巨額的成本代價,因而企業為了避免破產倒閉,必然不斷通過改進技術來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這樣,自然又使自己的生產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產品的成本,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企業規模得以不斷的擴大.而規模效益又使得企業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場競爭中再次取得優勢,如此循環反復,使得企業不斷地發展,做大做強。而企業的這種公平競爭,促使規范正常的市場秩序得以建立。

3.1.3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實行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促使廠商改進生產過程,消除或減少問題產品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同時。召回制度的實施,通過對產品質量的嚴格檢測認定,可以把那些可能污染環境的問題產品拒于市場之外。而對于出現缺陷問題污染生態環境的產品。通過召回可以使其避免繼續污染。

3.2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議

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有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規定,結合我有關該制度的立法現狀,對我國建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提出以建議

3.2.1制定召回法律。

完善的經濟立法是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前提。首先,完善已的相關法律。即對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些不足,尤其是其中有關缺陷產品召回的內容進一步、完善.使其為科學、合理,更具操作性。此外,對我國現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規定》存在的一些問題做適當調整和修改。其次,加快缺陷產品召回度的立法步伐

3.2.2設立獨立、公正、權威的監測機構,制定產品質量檢測認定準。

當前我國缺陷產品管理上的困窘不僅來自立法的空白和執法的區,還在于沒有獨立公正的監督機構,更無從談及相關的檢測技術段。

我們還應制定我們自己的產品質量檢測認定標準,這樣才能對問產品進行判定和處罰,使廠商強制召回。

3.2.3加大處罰力度,保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實施。

為了使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順利實施,一方面要依靠企業對待產品量的清醒認識和對召回制度到的自覺遵守,另一方面要依靠嚴厲的罰制度對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缺陷產品的生產商進行處罰。很多學者建議,我們應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改變我國目前對違反缺陷產品召回的生產商處罰數額過低的現狀,加大處罰力度,使企業接受懲戒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高,這樣,一旦出現缺陷產品,企業必然愿意選擇召回。

3.2.4明確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嚴格執行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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