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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法律依據模板(10篇)

時間:2023-08-07 17:05:4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經濟責任審計法律依據,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現行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沒有達到一定的法律層級,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均表現不足。內部審計法律不足,就無法使審計人員獲得到足夠的法律依據,審計結論也缺失足夠的權威性和準確性。(二)微觀層面存在的問題①內部審計結構設置不合理。內部審計是具有獨立性的機構,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得不到足夠重視,往往依附于財務部門而損失了客觀獨立性,限制了審計工作的作用發揮。②規章的制定與落實不一致。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發展不平衡,一些事業單位根本沒有建立相應的規章,審計工作完全是依照個人的經驗來實施;而一些事業單位雖然有章可循,但在工作中并未全部履行,久而久之變成了應付上級的擺設。③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無法保障。當前,大多事業單位還未實施全面的質量控制制度,使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無法得到保障。

    宏觀層面的對策1.加大法制建設法律社會強調依法行事,有了法才能規范和約束相應的行為。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同樣需要法律的支持。①建立與《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相同級別的內部審計法規,形成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三足鼎立的局勢,實現優勢互補。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客體、目標比較特殊,所以制定專項的審計準則十分必要。③在新準則未實施前應該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實踐、經驗總結新的統一的暫行辦法。2.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公眾責任意識全面的認知是順利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①單位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起來,通過與相關部門的積極協調和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②對于負責人的選聘,一定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的考核環節納入到干部任用依據中。③要求內部審計人員積極參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通過向相關人員宣傳達到溝通暢通的效果。

    微觀層面的對策①建立內部審計規范。對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統一整改,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的審計規范。對于有條件的高校、醫院等還可以建立具有本單位特色的審計規范,當然規范應建立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條文的基礎之上。②落實審計人員的考核評價。由被審計機構、組織部門及領導進行打分評價,而對審計人員考核的重心應放在審計質量上而不是審計數量上。③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通過對重大違規或責任事故追究,形成必要的威懾力。④實施項目管理,做到經濟責任審計經常化。通過項目管理,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統籌、科學的安排,爭取做到數量與質量兩個統一。另外,審計任務與審計時間出現了矛盾,所以實施項目管理有利于該矛盾的協調。⑤建立質量控制制度。要合適地分配審計人員,爭取做到各盡其長;審計方法要因地制宜,采用合適的方法;除三級復核外,要明確審計取證的范圍、方法及責任;審計取證要側重于重要事項,審計人員對取證承擔責任。⑥完善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內部控制越有效,審計的風險越低,對此要完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會計賬目;合理設置審計機構,盡早實現審計信息化;落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總之,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對于保護國有資產和廣大人民利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篇2

一、經濟發展新常態對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一方面,中國政府大力減政放權,釋放市場活力;另一方面,一系列國家宏觀金融定向調控政策也在助力農村經濟發展。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工商資本、民間資本正不斷涌向農村,這無疑為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巨大機遇。在這一關鍵時期,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基礎的農村經濟能否把握機遇,維護國民經濟整體的正常有序運行,針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審計監督將會變得愈加重要。村居政府是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農村領導干部直接與廣大人民群眾接觸,只有農村領導干部嚴格自律,才能維護我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只有一切從廣大村民的利益出發,一切以農村經濟發展為重,才能把握機遇,實現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發展的順利轉型。基于國家政策重大利好和財政、工商業資金的大量投入的良好契機,農村領導干部能否嚴格落實“三嚴三實”的規定,嚴格落實國家政策,將巨額資金用在促進農村經濟建設的刀刃上,這是至關重要的。新常態下的農村建設新發展,不僅僅是農村經濟的發展,更是構建人民滿意的基層政府的新目標。有效的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是監督基層政府部門廉潔高效的有力保障,是達成新常態下新目標的堅強后盾。

二、新常態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1、經濟責任的認定困難

從農村政府部門的機構設置及職責分配來看,村主任既負責村居的財政收支,也是村中大小事務的財務負責人。新常態下,投資于農村建設的財政資金將會大幅增加,而村主任的這種雙重身份,體現出村居政府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勢必導致個人腐敗行為的可能性及復雜性增大,從而最終影響到對經濟責任的認定存在困難。從審計的內容上來看,我國村居政府機構多采用多層財務管理模式,即村居政府機構的收支既在本級列支外,還會在上級財政機關或部門列報。這樣一來,如何界定經濟責任的范圍就存在諸多難點。

2、審計主體的權利范圍模糊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從“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這其中并沒有明確關于村居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的規定。當前,我國村居的審計工作多由農管站負責,雖有審計權限,但村中事務多由村居領導直接負責,迫于上級壓力,使得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獨立性備受質疑。與此同時,農管站中審計力量薄弱,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然而,如果由上級審計機關直接負責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卻又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很難具有說服力。

3、專業審計人員匱乏

由于村居審計部門沒有審計機關的直接編制,存在著招不到專業的審計人員的問題,致使村居審計部門審計力量薄弱,職業化程度較低。與此同時,在歷屆領導干部更替的特殊時期,審計任務量大與專業的審計人員匱乏之間的矛盾愈加突出,這都會直接影響到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從而最終影響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的順利轉型。

4、審計內容單一

新常態下,在國家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的政策號召下,農村各項經濟指標都呈現一個良好的發展態勢。然而,在良好的財務指標的背后并不一定意味著村民對生活滿意度的提升,也并不意味著村民整體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社會和諧度的提升。我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僅僅以財務信息為主去衡量農村的發展狀況顯然不夠全面。

5、國家政策的落實審計困難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將出臺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農村也將越來越多的接收到上級撥付的重要專項資金。在目標管理下,上級指示是村居領導干部貫徹經濟方針的依據。然而,在國家經濟政策的落實過程中可能存在下列問題:首先,國家的經濟方針屬于宏觀層次的目標任務,并不一定適合每個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其次,村居領導干部如何理解上級指示,以及采用何種方法貫徹實施都各有不同。最后,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問題,加之存在的農村資金監管上的漏洞,可能導致重大專項資金的流失。因此,在審計工作中,如何正確看待村居領導干部在制度化的指示下開展因地適宜的工作以及工作成果,如何降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影響,是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難題。

6、審計標準模糊

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獨有的一種審計類型,而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又是近幾年剛剛起步,地區之間審計經驗的交流較少。與此同時,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明確、系統的評價標準,在開展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只能利用職業判斷對村居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主觀評價。因此,當前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經驗匱乏,審計標準模糊是審計人員面臨的問題。

7、審計結果運用不到位

在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后期,歸納提煉審計意見時,由于缺乏明確的評價標準,得出的審計結論多是籠統地對經濟責任的定性。而缺乏定量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就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很難與村居干部的升遷及績效考核掛鉤。與此同時,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不透明性意味著廣大村民無法對村居干部進行有效的監督,這都違背了村居經濟責任的基本動因。由此可以看出,針對現有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還不到位。

三、新常態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路徑

1、轉變審計觀念,拓展審計內容

村居干部多是實干家,在對待當地的經濟發展問題存在較大的知識短缺。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固然是以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為對象,但是村居經濟責任審計不是“貓抓老鼠”的游戲,如果審計人員站在了村居干部工作的對立面,無疑會相悖于審計服務經濟發展的本質。因此,在審計的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要轉變審計觀念,因地適宜的開展審計工作,增加審計過程中與村居干部及村民之間的溝通。在村居財務狀況的基礎上,還要對農村經濟整體發展狀況進行考察,促使審計人員與村居干部間形成良性互動,促使審計活動與村中事務相互契合。新常態下,經濟責任審計不應僅僅關注財務信息的審計,更應該關注村居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審計。

2、從宏觀層面調整村居審計組織的結構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在農村資金收支增長,建設項目增加的背景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勢必呈現常態化的發展趨勢。如若審計權限依舊模棱兩可,必然影響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最終影響國家大力發展農村建設政策的落實。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作為主管農村工作、農業經濟的議事協調機構,如若在其中專門增設審計部門,從宏觀上創立適合村居審計的體系結構,明確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主體及審計范圍,就會消除當前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權限模糊的尷尬局面,同時亦確保了審計的獨立性。

3、及時反饋審計成果,配合部門工作整改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農村建設發展速度加快,這其中必然會暴露出種種問題。審計的本質在于監督,監督不僅僅要查出問題,更要找出問題背后的原因,并促進相關部門對問題的整改。為使審計結果披露出的相關問題能夠落實整改,審計結果必須做到細化和量化。細化的審計結果要做到責任劃分恰當,明確到具體部門及經辦人員,從而實現多部門的協同整改。而量化的審計結果就是要將審計結果的嚴重程度進行劃分,將審計評價結果計入個人人事工作檔案中,以便將審計結果充分與村居領導干部的個人業績、升遷相掛鉤,作為今后人事調動的參考,這也是審計整改的一個重要部分。

4、完善審計評價體系

完善的審計評價體系應是對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進行綜合的評價。定性評價結果是基礎,定量評價結果是在參考一攬子定性評價結論上的具體量化。新常態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不再僅關注財務信息。因此,依據對審計結果的評價內容不同,可將其定性為財務責任,法紀責任,管理責任,社會責任,個人經濟責任五部分。依據每一部分重要性的不同,再分別賦予對應權重。同時,把每一部分內容細化分解成不同的評價指標。

5、增加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經驗交流

縣級審計機關內部也要建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定期召開審計內部工作交流會議,相互交流優秀的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案例。將優秀的審計方法、審計評價標準計入數據庫,最終形成較為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并制定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相關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法規。

作者:徐博雅 單位:南京審計大學

參考文獻:

[1]白日玲.基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地位與作用[J].審計研究,2008,(3).

[2]陳廣升,王乃秋.經濟責任審計應用于基層央行離任審計工作的實現路徑探討[J].風險防范,2011,(10).

[3]羅艷芬.鄉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研究[D].西南大學學位論文,2012.

篇3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10)02―0009―05

作者簡介:劉愛東,女,山東高唐人,中南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南省審計學會副會長,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審計學會個人會員。主要從事會計與財務理論、現代審計理論與方法、反傾銷會計等領域的研究。主持完成和正在主持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省部級及橫向科研課題30余項,其中10項分別獲省部級獎;撰寫并公開出版教材、專著8部,在《會計研究》、《金融研究》、《審計研究》、《國際貿易問題》等國內外知名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歷經十幾年的發展,不僅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幫助政府、企事業等單位優化管理,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拓展了審計理論研究的創新路徑。為對這一具有時代特征審計模式的運行有―個基本了解,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課題組在對長沙、衡陽、永州、岳陽等地經濟責任審計現狀進行實地調研的同時,設計了一套由32題組成的調查問卷,進行了問卷調查(發放、回收問卷18l份,其中有效問卷180份)。通過對調查問卷進行數據處理、統計分析,我們發現了一些十分有價值和值得思考的問題,這正是本文研究的意義所在。

一、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狀況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總體狀況,我們選擇了被調查對象的所在單位、年齡結構、學歷構成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即相關法規、制度等)指標反映。圖1為調查問卷所訪對象的工作單位分布系列。

圖1的統計結果顯示,國家審計機關83人(占46.11%),地方各級政府部門16人(占8.89%),大中型國有企業72人(占40%),學校/事業單位9人(占5%)。被調查對象基本覆蓋了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各類型代表,包括省、地、市縣各審計主管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主管領導,計劃、法制、經濟責任審計處、室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一線人員,被審計單位(對象)的代表,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主體(即審計機關)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或內容(即經濟責任審計所監督的“人”與“事”的有機結合。“人”――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事”――經濟責任審計所監督的“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分別為46.11%和53.89%,這就為后續調查研究的客觀性、可采性、有用性提供了保證。

表1和表2分別反映了調查問卷所訪對象的年齡結構及學歷構成。

從表1年齡結構看,無論是所訪對象的總體,還是被訪的審計機關,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了70%以上,這從某一側面說明經濟責任審計這支隊伍年輕化的基本狀況,預示著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前景。表2的學歷構成顯示,被訪者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95%以上,且本科學歷為主體(分別占58%和67%),而研究生層次的人才相對偏少(分別僅占3%和4%)。這說明經濟責任審計這支隊伍知識化總體狀況相對不錯,但需要關注高學歷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

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即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是伴隨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從1999年6月中辦、國辦下發的“兩個暫行規定”(標志著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式確立),中央五部委不斷出臺的指導性意見,各省、市、地區根據自身情況相應出臺的相關暫行辦法、指導性文件等,到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法律形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明確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依據。作為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知曉理解、研究狀況,不僅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反映了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的質量。為此,我們圍繞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原則及對2006年我國新修訂《審計法》學習、研讀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3-5所示。

從表3-5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看,盡管在具體調查內容或回答選項上有一定差異,但回答不了解、不清楚所占的比例都比較小(分別為0.45%、2.78%和6.67%)。對新修訂《審計法》關于審計機關職責的相應調整內容,回答不清楚的比例略高(為6.67%)的原因,我們認為可能是被訪審計機關以外的人員或由于新修訂《審計法》實施時間不長的原因所致。這除了啟示我們進一步強化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的學習外,也實地測試出了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具有較好的政策水平。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內容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審計模式,其定位和內容直接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審計目標決定了審計內容。由于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不同,故相應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為此,我們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側重點的定位、劃分的責任類型、黨政領導干部及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等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應重點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等方面進行了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6~11所示。

表6、表7的統計結果說明,為廉政建設服務、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為組織部門考核、選拔任用干部提供參考,應當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側重點(占了57.00%);同時,在進行經濟責任的界定和確認時,應重點劃分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為首選。表8、表9說明,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注重“以黨政領導干部管轄的政府性資金運作為主線,圍繞科學發展觀與績效觀展開審計”(占52.12%);而“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和“被審計責任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的情況”次之(分別占25.87%和20.85%),回答“不清楚”的只有3人次(1.16%)。對于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52.78%的選擇“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國有資產管理與使用、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遵守財經法規和廉潔自律等”以及“檢查與評價領導干部履行“四權一規定”情況,即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執行權、經濟監督權和遵守廉政規定”等為其主要具體內容。我們認為,這一統計結果是比較符合目前我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情況的。

表10、表11是關于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大、中專院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的統計結果。其中,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應當是“對所在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析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情況”占46.67%,只有3.89%選擇“被審計責任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的情況”;選擇“以上均是”為48.89%,而只有1人不清楚。

我們認為,表10、表11的統計結果,基本反映了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大、中專院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和相應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實踐運作要求具有一致性。

三、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運行狀況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保證受托經濟責任有效履行的手段、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以落實的控制機制,自產生以來,是在不斷創新、完善中求發展的。為客觀認識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狀況,探尋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及其未來發展的新趨勢,我們就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評價、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地方政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及與審計部門的協調情況、影響我國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等問題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12~19。

表12―15分別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狀況(良好和一般占了約75%)、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好、較好和一般占了近72%)、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非常重視和比較重視達55%)和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情況(選擇很好、較好和一般的比例為91%以上)等視角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給與了肯定和較高的評價。但回答存在問題、不理想或不夠重視的也占了相當的比例,應當引起高度關注和思考。

表16―19所調查問題的統計結果,可能會對我們有一些啟示。比如,我們發現,在“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中,“審計管理體制”為首選(45.57%);“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是“缺乏合理評價指標,難以做出客觀評價”(58.44%);“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審計監督時間窗口”選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高達86.67%;而“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49.54%)也成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的首選。

四、結論與思考

(一)結論

綜上各部分問卷調查結果的統計及分析,主要結論如下:

1 調查對象(或樣本選擇)為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和各類被審計、監督的對象,其比例分別為46,11%和53.89%,這是本次問卷調查客觀性、可采性、有用性的基本條件。

2 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配置具有年輕化、知識化、較好政策水平等總體優勢,但需要關注高學歷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

3 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和內容直接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不同,相應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問卷調查的統計結果,基本驗證了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差異和相應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的不同。

4 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狀況、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和經濟責任審計機關與政府等部門的協調情況等視角的問卷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運行狀況良好。但“審計管理體制”、“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等被認為是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關注和思考。

(二)思考

鑒于上述統計分析主要結論中,“審計管理體制”、“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等被認為是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限于篇幅,我們僅就這兩方面的問題思考如下:

1 關于國家審計管理體制的思考

現行國家審計管理體制始建于80年代初,屬行政型、雙重領導體制,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這種體制確立的初衷是為了從領導體制上保證依法審計和獨立審計兩項原則的貫徹執行。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暴露出許多缺陷。由于審計機關定位于政府的職能部門,并隸屬于政府部門管理,審計工作被界定為上級對下級的行政約束,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理權和監督權,經濟監督和行政監督,經濟監督權與處理處罰權集于一身,形成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局面,制約了審計的監督職能,限制了國家審計的權力,使之一定程度上帶有內部監督的性質。這種審計體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弱化了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審計機關對同級政府的經濟活動難以發揮監督和制約作用,審計目標和任務在很大程度上受最高行政權力機構意志的左右,審計發揮作用的程度取決于領導者素質和重視程度,在一些重大審計事項上難以保持審計獨立性,無法突破地方政府保護的屏障。同時地方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其負責人的任免、調動、獎懲等都決定于本級人民政府,因此,審計機關往往不得不做出偏向同級政府的選擇,以權壓審的現象時有出現,審計結果極易被變通,成為地方政府的維權工具。

篇4

關鍵詞:

農村審計;審計制度;發展路徑

吉林省農村審計工作尚存在不足,對吉林省農村經濟發展所起作用有限。因此需要充分認識吉林省農村審計中存在的問題,選擇正確的農村審計發展路徑,加大農村審計工作發展力度,才能更有利于新形勢下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利用農村審計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將成為農村經濟建設的重點。

一、吉林省農村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目前農村審計仍然面臨很多不利因素的制約,影響了其監督作用的充分發揮。農村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相關立法滯后,審計地位尷尬

我國審計工作的開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隨著農村審計工作的開展,一些有關集體財務管理的條例、法規也逐漸頒布,成為農村審計工作的依據。但很遺憾這些條例、法規往往只是地方性文件,全國性統一的農村審計法規還不存在。《吉林省農村審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對比較健全,但由于國家相關法規與政策的調整,現有《條例》已經不適合當今吉林省農村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在“法無授權不可為”的狀況下,吉林省農村審計工作缺乏有效的授權,并且現實情況下吉林省農村審計工作的范圍已經被動調整,在實質已經“失效”的《條例》指導下,農村審計地位比較尷尬,而農村審計主體不明確的現實狀況直接導致農村審計的執行部門——各級農村經管機構在工作中面臨審計手段不足,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的困境。

2.審計機構不夠健全,審計體系不完善

吉林省農村審計機構與農村經管站共用一套人員,審計人員由其他崗位人員兼職,這就導致了這些人員不可能放棄原本的工作專門的從事審計業務。每當需要進行農村審計時,不同程度的出現上級經管站臨時向下級經管站借調人員,而下級經管站日常的工作任務也較為繁重,且工作人員經常身兼多職,在解決越來越重要、工作量也越來越大的農村審計任務時,難免會發生人員短缺、力不從心的問題。現實工作中,農村經濟審計部門面對各種突發事件尚且應接不暇,很難完全地行使對農村審計進行管理的職責。

3.審計工作規范性、科學性較差

農村行政機關中并沒有設立審計職能部門,鄉鎮機關缺少行使審計職能的充分法律依據。在現有制度下,由農村經管部門代為行使村級財務的管理、審批權力,經管部門同時具有管理、監督的職能,難以保證審計工作的公正性,也影響了農村審計的質量。作為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農村審計的政策性很強。在對財務工作實行委托后,審計單位將會計核算業務分離出去,當前的審計法規還能沒有及時覆蓋相關業務。在農村審計中仍存在出納和會計職責劃分不明確,記賬憑證、會計資料不夠規范,核算方法不夠正規等諸多問題。過去常用的審計手段主要還是手工的事后查賬,依靠盤點、核對等方法進行,對于沒有在會計資料中現實的一些賬外業務,審計工作就顯得有點束手無策了。農村審計的技術手段還比較落后,缺乏科學性。吉林省農村審計發展研究/王繼紅東北師范大學經濟學院吉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王繼仁吉林市農業委員會/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高速增長,農村經濟也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展開農村審計工作能夠有效地對集體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防止資金流失,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只有加大農村審計工作發展力度,才能更有利于新形勢下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關鍵詞:農村審計;審計制度;發展路徑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農村審計對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不但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和理論知識,也要求其具備良好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道德修養。而現實情況是,吉林省農村審計人員業務水平、學歷都參差不齊,職稱梯度也不明顯。近年來除部分地區開展過農村審計人員培訓外,大多數審計人員都沒有進行過專門的、系統的審計知識學習,也較少用到高科技手段輔助工作的開展。盡管這些人員也具備基礎的財務會計知識,但由于專業的審計知識和實踐經驗的缺乏,在對被審計村落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很多人員只是習慣性的整理賬務、羅列財務數據,很難做到從專業的審計角度來發現、分析問題。除此之外,農村審計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諸如審計環境不夠理想、各地區審計工作發展不均衡、政府支持力度還不夠等等。這些因素都制約了農村審計工作的開展,影響了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二、強化吉林省農村審計發展的路徑選擇

吉林省的審計工作起步較早,經過多年的發展早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組織模式,審計人員的隊伍也相對比較完善。但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工作思路受限,農村審計的作用還沒有完全得到發揮。需要不斷探索,選擇一條最適合我省的農村審計發展路徑。

1.加強農村審計法律環境建設

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農村審計工作就會缺乏依據,難以走向成熟。加強農村審計法律環境建設是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已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農村審計相關的地方立法,但這些地方立法大多重點關注集體經濟審計、財務審計等方面。吉林省1993年通過實施的《農村審計條例》在各省級農村審計條例中可以說是最全面、覆蓋范圍最廣的。該條例審計的客體廣,審計站的職權大,一度發揮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隨著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特別是在國家取消農業稅,實施財政轉移支付以后,農村審計的基本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上個世紀的法律法規已經無法適應新形勢下的農村經濟發展,急需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與補充完善。針對這種情況,首先要梳理我省農村審計的相關法律基礎,避免與上位法的矛盾沖突。逐步建立與時俱進的、完善的農村審計法律環境,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的經濟發展。

2.建立農村審計問責機制

建立農村審計問責機制有助于正確處理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對有關部門工作責任的履行進行監督促進,有利于減少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由于農村審計過程中存在立法滯后等問題,在過去的審計工作中常常難以做到及時應對新出現的問題。隨著各項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健全,需要有人來承擔農村審計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當前,吉林省尚未機建立農村審計問責機制,因此需要采取相關措施,形成切實可行的問責機制。要構建切實可行的農村審計問責機制,首先需要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農村審計部門應該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審計工作,領導要重視審計問責機制的意義,為問責機制的建立奠定堅實基礎。第二,要完善農村審計問責體系,從行政問責向制度問責轉變,還要將問責客體轉向個人,保證追究到相關責任人。第三,在問責的過程重要堅持科學性原則,做到統一性、明確性、法責相當和不可替代性。此外還要加強審計追蹤,提高農村審計專業水平,保證落實農村審計整改工作

3.健全村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對農村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規范農村干部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按照現有規定,鄉鎮級是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基層單位,村干部在農村的實際生活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村干部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了農村穩定發展的大局。由于長期存在的“村官不是干部”的誤區,村干部出現問題時通常只是免職,較少承擔責任。因此需要健全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度,保證基層穩定。

4.建立涉農專項資金審計制度

涉農專項資金主要是指國家財政撥款,援助收入、金融貸款等用于農業發展、農村建設的專項資金,資金來源廣泛,主要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村養老保險、合作醫療保險基金、家電下鄉補貼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涉農專項資金的運用情況一直為全國人民所關注,在這些資金的實際管理過程中常常存在多人管理或者無人管理的現象,存在挪用、擠占、弄虛作假等問題。按照現有法律規定,農村審計中不包含對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但這部分資金又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對涉農專項資金進行調查審計,建立全面的審計調查體系顯得非常重要。基層農村審計人員在業務方面可能存在不足現象,但他們熟悉農村基層情況,對涉農專項資金使用狀況有直觀的印象,因此可以考慮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吸收熟知基層情況的農村審計人員參加到涉農專項資金審計工作中,充分調動農村基層審計人員的積極性,消除涉農資金使用時存在的問題。

5.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制度

農村的經濟基礎是集體經濟,考慮到集體經濟組織的特殊性質,相關審計理論的研究還比較薄弱。而農業在我國又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須應廣大農民的需要對集體經濟進行監督審計。我國的集體經濟審計制度需要在工作中不斷完善。在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查時缺少高層法律依據,導致審計出來的一些問題不具有法律效應,埋下了較大的隱患。同時集體經濟審計的獨立性不強,性質模糊,也困擾了審計工作的開展。此外,審計內容形式單一,審計規范制度缺乏,加之信息不對稱現象都對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開展產生了阻礙。因此有必要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制度,明確其法律地位,建立規范化的審計程序,深化審計內涵。作為集體經濟審計的執行者,農村審計工作人員也必須要能夠有效應對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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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由誰來執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確立執法主體及其權限是設定執法權的關鍵所在。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中的主體地位和權限,但審計機關仍要注意執法主體的法律授權。比如,《條例》基本取消了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但《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私設會計賬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或5000元以上5萬元或10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基于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則無此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會計法》賦予了財政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審計機關能否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回顧審計執法的,由于初期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出于對審計執法效率的考慮,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在發現一些違法違紀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的財經法規直接處罰,而沒有考慮審計執法主體資格的獲得。這一點在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關于稅款處罰的爭執中集中得到了說明。

行政主體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因而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審計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章中多處規定,對金融違法行為由人民銀行予以處罰。審計機關直接依據《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罰款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就是越權行為。在新形勢下,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執法意識,在審計職權范圍內行使審計權力。《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審計機關公告、移送處理、檢查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執法主體資格,《條例》第三十條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審計處罰的法律適用

如何正確適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維護法制的協調統一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關鍵。在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立法法》規定了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比如,“同位價的法律規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實施”。但有時同位價的法律也會有不一致之處,比如同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拒絕、妨礙檢查的,可給予5萬元的罰款,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類行為卻沒有賦予罰款權,那么針對這一行為,能否罰款?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規則,根據立法環境的變化和立法精神,就不應處以罰款。這一規則同樣適用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該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條例》卻無此規定,而只規定了處分權,這些不一致之處,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過程中應該得到重視。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法律沖突時的又一適用規則。比如《行政處罰法》作為一般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是2年,而《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規定為5年。因此,對審計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而《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程序,審計執法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由于《審計法》規定的各種時限過長,對一些緊急事項顯得有些繁瑣。針對無行政處罰,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項目引入簡易程序值得考慮。

三、審計報告的法律銜接

審計報告及相關文書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內如何銜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據1999年中央兩辦關于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由于文件規定與《審計法》并無沖突,因此,對同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既要依據《審計法》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又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署第6號令《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又以審計報告取代了審計意見書。

如何劃分幾種公文在內容和體式上的區別,也是一個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依據《審計法》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內容加以改進,抄送有關部門完全可以作為責任界定的法律依據。更值得注意的是,審計項目如果與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部署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項目相重合,那么,對同一個被審計單位,則要出具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又要出具領導干部任期(或離任)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其繁瑣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也要注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再如,在審計處罰過程中,審計機關以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代替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由于《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審計法》是特別法,這就涉及到新法優于舊法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兩條適用規則不一致時如何解決的。總體上說,審計行為并不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但在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上,似有不完善之處。比如復議權利是在其后的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沒有處罰前告知。審計報告對違法問題的公告,是否是一種比警告更嚴厲的處理處罰?是否應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濟權?這些在審計體系構建過程中也應該得到重視。

四、與原有處罰規定的銜接

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如何做好與同時廢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之間的銜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別注意的一個重要的法規適用原則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規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規范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法律規范只能對其生效后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起規范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的法律規范。一個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法規,其對后果的預測是根據當時的法律規范作出的。如果允許法律規范具有溯及性,人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將要受到懲罰,也就沒有了行動的自由,社會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運轉。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僅此還不夠,還要注意另一個重要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是法律法規適用的慣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條對此就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條例》的正確實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查閱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時期的賬目。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出發,我們對2005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還不能完全放棄引用1987年《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比如在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追究中,《條例》加大了處分的力度。如果《條例》關于對責任人處分的規定與《暫行規定》不一致,則只能是遵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暫行規定》或與《條例》相比中的較輕處分。再如罰款,《條例》基本沒有賦予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行政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的罰款權,那么對于2005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我們從“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出發,就不能再適用《暫行規定》的條款,也就不能對行政單位進行罰款處罰。這樣處罰才更符合當前公共財政體制的實際,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沒有《刑法》明確,因此這兩條原則尤其值得我們在法律法規的過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篇6

公立醫院內部審計是醫院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增加醫院的價值,提高醫院的運作效率,幫助醫院實現總體發展目標。內部審計能夠科學的評價醫院的內部控制制度,有助于防范各種風險,并貫穿于醫院所有的行政管理和經營管理之中。公立醫院審計的特點是依社會效益為基點,經濟效益為依托。

一、公立醫院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

1.院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院長任期內的每個年度,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必須對院長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檢查任務目標完成進度,加大日常監督力度,以保證院長在任期內高質量地完成任務。還應將醫院長期發展規劃、好的工作作風和思路延續下去,保證醫院決策和政策的連續性。

2.財務收支審計。現行《醫院財務制度》對收入和支出采取了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不同的分類辦法,要求醫院內部審計必須按照“大收大支”的范圍進行。審計內容包括:

(1)審計藥品“核定收入,超收上繳”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主要審查藥品收入總額的核定是否正確合理;藥品折讓收入是否計入藥品進銷差價;醫療收支與藥品收支的劃分是否明確;超出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藥品收入總額的部分是否按規定足額上繳。

(2)加強成本核算的審計。醫院成本核算的對象是醫療服務和藥品經營,應重點審查醫療服務成本的劃分是否正確,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得當,管理費用(間接費用)是否按規定合理分攤,加強成本定額管理,定期審查定額完成情況,尋求降低成本的途徑。

3.無形資產審計。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其審計的難度比有形資產更大。審計的主要內容有:無形資產是否已全部入賬;無形資產的價值是否真實,是否符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是否真實合理;購進或轉讓無形資產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經過評估,評估價值是否真實,合同契約是否齊全等。

4.對外投資審計。應重點審計:對外投資是否經過可行性論證(包括投資風險論證、投資收益論證);是否經過財政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投資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估價是否正確;投資收益是否能及時回收;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5.負債審計。《醫院財務制度》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要求,首次系統地將“負債”的概念引入醫院的會計核算。對負債應重點審計流動負債與長期負債的劃分是否正確;病人預交金額的確定是否合理,預交金退交手續是否完備;社會保障費的提取和繳納是否符合規定;各類負債是否及時清理,賬實是否相符。應嚴格控制負債規模,引導醫院正確負債,適度負債,避免因負債過多影響醫院的經濟效益,或出現償還能力不足而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6.壞賬準備審計。為體現穩健原則,增強醫院自我發展能力,《醫院財務制度》規定可計提壞賬準備金。在對壞賬準備金審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壞賬準備金是否按規定提取,是否計入成本;壞賬損失的確認是否符合制度規定;發生壞賬沖銷時,是否經上級部門批準;對確認壞賬后又收回的款項是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二、公立醫院內部審計的依據

1.審計的依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事實依據是指被審計單位已經發生了的客觀事實,包括已經發生的各種經濟業務和成果,以及反映這些業務及成果的會計資料和與此相關的各項內控制度。用以檢查、分析、判別、證明經濟活動和成果是否真實、準確的基礎。

2.審計的理論依據。是被審計單位在處理各種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活動各種資料的原則、程序和方法。

3.審計的法律依據。是指國家制定的有關財經方針、 政策,頒布的法律、法規、制度和規定等書面文件。是在審計工作中據以檢查、分析、判斷,證明被審計單位已經發生經濟事實是否合法的標準。在運用法律依據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法律依據必須是國家制定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凡與審計無關的法規,不能作為審計依據。

(2)各級地方政府和部門,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的補充規定和實施辦法。凡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相抵觸的不能作為審計的法律依據。

(3)法律依據的時效性,即應用的法律依據必須是現行有效的。

三、建立與完善公立醫院內部審計的對策

1.轉變觀念,提高單位領導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程度

一個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能否建立起來,內審作用發揮水平的高低,關鍵取決于單位領導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實踐證明,醫院領導的審計意識強,醫院的審計監督就得力,醫院的經營就會健康地向前發展。醫院領導要站在依法治國的高度,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高度重視審計工作。

提高領導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一方面要積極支持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把內部審計納入單位的日常工作計劃,對內部審計人員提出嚴格的要求,使內審機構較好地行使內部監督職能,加強財務管理、減少損失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努力為審計部門排除工作上的阻力,從各個方面給予支持,為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保證醫院內審部門的獨立監督地位,推動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健康發展。

2.努力提高醫院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

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審計人員作為審計工作的執行者,其自身形象直接關系到審計工作的權威和效果。努力提高醫院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是醫院內部審計事業發展的重要前提。

首先,應加強內審人員素質教育和能力的培養。不斷學習新法規、新制度,補充和更新知識,不斷拓寬內,審人員的視野,使其不僅熟悉會計、審計及相關業務,還要熟悉有關規律、法規、方針和政策。不僅要增強其宏觀意識、管理意識、效益意識,且還要增強其調查研究能力、分析判斷能力和協調配合的能力。不但要具有一定的口頭及文字表達能力,還要具有運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的能力。

其次,在實際工作中,內審工作要講究堅持原則,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從而樹立高效、優質、文明的審計形象,形成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內部審計隊伍,履行經濟監督職責,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醫院經濟管理中的作用,為醫院的經濟建設服務。

3.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制度化建設

法律法規是審計人員的依據,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依法審計是審計人員應遵守的道德規范。狠抓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是保證審計質量,實行有效監督的重要手段。設立科學、合理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實現內部審計職能的重要保證。醫院應按照上級審計部門的要求,設立由醫院領導直接管理的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配備相應的專職審計人員,保持審計人員的穩定性。

制定醫院內部職業準則和道德規范,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的行為,明確內部審計的職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業審計條例,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制訂出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使內部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從制度上保證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4.發揮內部審計的管理效益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醫院管理模式的變更,醫院應結合行業特點和自身特征,不斷拓寬內審領域,遵循以較低廉的投入,提供較高質量的醫療服務的宗旨,服務于醫院,降低醫療成本,讓廣大患者得到實惠,體現內審工作的管理效益。從經濟活動的事后監督轉向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將工作重點從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向以內部控制為中心的綜合性基礎審計轉變。突出決策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內部控制系統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讓內審工作滲透到醫院整個經營作的全過程。

篇7

(二)加強對鄉鎮審計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l、鄉鎮審計是解決當前鄉鎮經濟、經濟發展中存在問題的有效舉措。浙江省部分地區鄉鎮審計工作取得的顯著成效,是與縣級人民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分不開的。縣級政府要從組織上、制度上為鄉鎮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當前主要抓好鄉鎮審計組織機構的建立健全,解決好鄉鎮審計人員的編制問題。組織不落實、機構不健全、隊伍不穩定,最好的事情也沒人去做。當前,縣級政府要促進和推動鄉鎮審計機構的建立,解決鄉鎮審計人員的編制問題。這是鄉鎮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

2、審計機關和內審協會要遵照《審計法》的規定,充分利用自身優勢,搞好對鄉鎮審計的指導和監督。一是搞好鄉鎮審計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鄉鎮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其適應審計工作的需要。對一些重大的審計項目,或是初次開展的審計項目,審計機關(內審協會)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審計機關(內審協會)還可以每年召開鄉鎮審計工作會議,利用例會,交流經驗、溝通信息、座談討論、排除疑難,促使整體素質提高。另一方面是注重鄉鎮審計業務規范。審計機關(內審協會)從一開始就要抓好規范,對鄉鎮審計的工作程序、審計文書、審計工作底稿等方面進行指導,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此外,要協調各方關系,加強與各鄉鎮領導的聯系,宣傳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傾聽他們對審計工作的要求和建議,使他們支持審計工作。同時要協調好與農經委、農經站的關系,共同搞好村級經濟審計。

(三)正確處理監督與服務的關系

審計是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我國的鄉鎮審計是隨著鄉鎮經濟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鄉鎮經濟領域的弊端逐步暴露,迫切需要加強審計監督的情況下逐步建立并發展起來的。對經濟活動實行審計監督,是鄉鎮審計部門的基本職責。但是,審計監督的最終目的是為發展經濟服務的。審計的過程,也就是服務的過程。審計不能為監督而監督,監督只是手段,為經濟建設服務才是根本目的。鄉鎮審計監督與服務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審計的服務性寓于監督之中,如果把監督同服務對立起來,離開審計監督是為經濟建設和改革服務,那將是南其轅而北其轍。鄉鎮審計的服務性主要表現在為鄉鎮政府決策服務,通過對鄉鎮國有、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廉政建設保證改革措施的落實,促進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鄉鎮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同時,鄉鎮審計還對一些重要的財經問題和帶來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題審計調查,向鄉鎮政府和上級部門反映真實情況,為各級黨政領導決策服務。

在鄉鎮審計的各項工作中,要堅持依法審計和一審二幫三促進作用。一方面,鄉鎮審計機構應強化監督力度,敢于堅持原則,嚴肅執法,排除干擾,落實決定,樹立權威。另一方面,在加強審計監督的同時,還要發揮幫促作用,服務于經濟建設。當前,鄉鎮審計機構應從以下幾方面做好服務。一是擴大法制宣傳,和宣傳《審計法》、《法》等有關經濟法規。通過開展審計,幫助被審單位及責任人從思想認識上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增強法制觀念,樹立經濟責任意識,財務管理概念。二是幫助財會人員尤其是村級財會人員理順會計業務,建章建制,幫助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三是在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違法違紀問題的基礎上,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為鄉鎮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當好參謀。四是促使鄉鎮有關職能更好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減少農民負擔。

(四)貫徹“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工作方針

全面審計,從全局和戰略上講,一要全面履行鄉鎮審計的職能,加強審計監督;二要始終牢記審計工作的最終目標,即促進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為鄉鎮經濟、廉政建設服務。從局部和戰術上講,一要對每一個被審計單位,真正做到摸清家底;二要對任何一項審計,都要以真實性為基礎,要防止出現監督死角。突出重點,從全局和戰略上講,是要注意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的審計,要圍繞鄉鎮黨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選擇重點,要圍繞鄉鎮熱點難點確定審計重點,要注重通過審計,從宏觀提出有份量、有價值的報告和建議,以引起鄉鎮領導和各方面的重視;從局部和戰術講,突出重點表現為在每一項具體審計中,都要關注違法違紀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要圍繞我們近期的目標去抓重點。

當前應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審計:一是重點抓好鄉鎮屬部門單位和村級財務收支審計,確保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促進依法規范鄉鎮財政分配秩序和財政管理行為,促進村級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接受群眾監督。二是重點抓好農民負擔審計。減輕農民負擔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要重點抓好這方面的審計。三是開展好鄉鎮廠長、經理和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客觀地評價任期內經濟責任和工作實績,為選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據。四是重點抓好經濟合同審計和基建工程審計,嚴格控制開支,避免經濟損失。五是開展鄉鎮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促進依法經營、保障鄉鎮企業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六是積極完成黨政領導交辦的審計調查和專項審計,為領導決策服務。

(五)加強鄉鎮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制度化、規范化問題是當前鄉鎮審計工作力度和質量的主要問題。當前,應認真參照國家審計準則,結合鄉鎮審計實際,制訂一套切實可行的、操作性強的鄉鎮審計暫行辦法,以此規范鄉鎮審計工作,使鄉鎮審計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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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審計法律法規不健全,指標體系不完善

一是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賦予政府審計機關環境審計的職責。我國憲法、審計法和環境保護法中都沒有明確審計機關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的權責。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作支撐, 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往往處于相對被動的位置,政府環境審計工作力度受到了影響。二是未制定環境審計準則,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不完善。環境審計對審計對象的鑒證和評價需要依據相關的環境標準,我國環境保護標準雖在不斷完善,但與國際環境保護標準相比較還存在適用性不強、銜接配合不夠充分、制定不夠科學等問題,且適合我國國情和環境狀況,具有權威性、適用性的環境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尚未建立,導致環境審計工作缺少規范和指導,增加了環境審計的操作難度。

(二)環境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單一

我國近些年開展的環境審計項目一般都是以環境專項資金為審計主線,主要集中在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管理方面,而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的評價、對政府資源環境政策制訂與執行等方面的審計監督則相對滯后。目前我國的政府環境審計方式也比較單一,較多地停留在環境財務審計和環境合規性審計的層面上,不能有效地實施環境績效審計,限制了環境審計的發展,導致我國政府環境審計層次不高、審計評價不夠全面具體、分析查證問題不夠深入透徹、審計結論不夠科學權威,不能充分發揮其評價環境管理系統績效、控制環境風險的作用,致使相同問題屢查屢犯。

(三)審計能力不足,審計技術方法落后

一是審計人員缺少專業勝任能力。當前,我國實施的環境審計項目有限,致使審計人員對環境審計的認識不夠、理論知識和實務經驗相對欠缺。環境審計是個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審計類型,綜合了環境學、經濟學、工程學、統計學等多面的知識,對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和綜合素質要求非常高。而大多數審計人員是經濟管理類學科出身,審計工作也多集中于財政、金融、會計方面,對環境審計的目標、程序、內容和方法等不熟悉,無法勝任環境審計工作。二是審計技術方法比較落后。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涉及實務技術方法的很少,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審計技術方法體系,在從事環境審計工作時,只能沿用審閱資料、實地核查、審計抽樣、分析性復核等傳統財務審計的思路和方法。隨著我國環境審計范圍的拓展、內容的深化,現有的審計方法難以滿足環境審計的復雜性和綜合性要求。

(四)審計結果不夠公開透明,環保意識需加強

當前,很多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依然是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制定經濟發展規劃時沒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甚至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經濟的片面增長。在這種理念的驅使下,不重視環境審計結果,不積極整改環境審計問題。而且,我國環境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不完善,環境審計結果公告數量有限,已的結果公告中對審計處理處罰、問題整改情況的闡述不明確甚至缺乏,這樣既不利于審計結果的執行,也不能引起社會公眾對我國環境污染形勢的嚴峻性、環境破壞的危害性以及開展環境審計緊迫性的應有重視,不能激發他們的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

(五)審計結果執行不到位,審計整改不力

目前,在處理處罰環境違法行為時很少追究領導干部或相關責任人在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政策措施、進行科學決策、實施有效管理等履職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責任,對沒有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行為缺乏問責、追責,且對被審計單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沒有進行處罰或者處罰的較輕,致使有些被審計單位不愿意執行環境審計結果,不愿意取相應的措施糾正自己的錯誤行為,最終影響到審計結果的執行,導致整改不徹底、不到位。

二、新形勢下改善政府環境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環境審計制度體系

要盡快統一和完善環境審計相關法律制度和準則體系,通過修訂現有的法律法規和制定可操作的環境審計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政府環境審計的地位、職責、對象、程序、范圍、內容、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合作關系、法律責任,以及審計人員在專業素質、環境審計風險、環境審計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規范要求,作為政府環境審計的工作指南,讓政府環境審計有法可依,不斷促進環境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另外,還要建立和統一環境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作為環境審計的技術支撐,提高審計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二)拓展政府環境審計范圍

將政府環境審計融入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的各方面和全過程,突破傳統環境審計只關注環境保護資金運用情況、環境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環境保護建設項目開展情況的局限,還要關注環境管理系統運行情況、環境責任和環境效益的履行情況,在環境合規性審計和環境財務審計的基礎上, 拓展環境審計的范圍和內容, 把資源環境審計同財政審計、金融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企業審計、投資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審計類型有機結合起來。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納入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范圍; 將與資源環境有關的產業政策落實情況審計納入金融審計項目審計范圍; 將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情況納入企業審計項目審計范圍; 將地方行政領導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情況納入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范圍;將審計范圍逐步擴大到固體廢棄物處理、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保護、能源審計等新興項目中。同時,實行多部門聯合審計,整合審計資源,提高環境審計效率,減少資源環境的損失,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三)改進政府環境審計方式

要借鑒、引進國際上開展環境審計實務的先進經驗,突破傳統財務審計的思路,改進環境審計方法。一是不斷創新審計技術手段。將傳統審計方法與績效評價方法結合起來,采取聯合審計和交叉審計等形式,充分發揮技術鑒定法、實驗分析法、專家咨詢法、問卷調查法、工藝流程法、委托第三方取證法等方法在搜集審計證據方面的作用;針對具體的項目因地制宜地選擇環評分析法、成本效益法、人力資本法、風險評估法和在線檢測法等新的審計技術,不斷提高審計效率。二是將信息技術手段運用到環境審計中,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污水處理信息系統、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等數據進行篩選和查詢,獲取真實、有效的環境數據,據以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環境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率性,提高環境審計的效果。

(四)提升政府環境審計能力

要提高政府環境審計的質量和效率,真正發揮政府環境審計在國家治理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就必須提升環境審計能力和水平。一是完善審計工作機構設置。各級審計機關要積極探索設立或完善專門從事環境審計的工作機構,明確環境審計工作的職責和任務。二是建立專業的環境審計隊伍。通過引進專業人才、組織專門培訓、聘請專家等方式提升環境審計工作人員素質。引進專業人才,即引進與環境審計相關的環境學、工程學、公共管理學等專業人才擴充審計隊伍;組織專門培訓,就是通過向審計人員傳授環境審計相關知識、講解環境審計工作方案、分析環境審計案例,引導其把握環境審計的重點和難點,提升環境審計能力;聘請專家,就是聘請項目評估師、工程師、環境專家等組成專家小組,參與審計項目或者為審計組提供業務指導和咨詢。三是強化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積極引進國外環境審計先進經驗, 形成環境審計實例匯編,推行審計項目課題化,以課題化研究成果指導我國環境審計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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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不充分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是依據審計法及實施條例所賦予的職責。2006年修訂的審計法第三章規定了審計機關的職責,共計15條,如規定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但沒有明確規定環境審計的條款,更沒有涉及節能減排審計。2003年5月1日起實施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也沒有關于內部環境審計、節能減排審計的明確條款。與之緊密聯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也沒有對節能減排審計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節能減排審計缺乏有效法律支撐。

(二)管理體制存在障礙

依照現行審計管轄層級和范圍,開展節能減排審計存在體制上的障礙,制約工作的有效開展。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節能減排工作是按一個地區為單位來進行考核評價,涉及轄區內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同時這項工作也具有持續性和綜合性的特征。而現行審計管轄和審計范圍的規定,使得審計無法進行駐地央企、外企、民企、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的節能減排審計。內部審計工作接受審計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的也僅限于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涉及面也非常窄。這種審計管理的格局將導致審計計劃制定不完整、審計業務開展不統一、審計單位協調很被動,從一個地區總體節能減排審計的效果看,很難達到預期目標。

(三)制度建設亟待完善

2011年審計署公告了對河北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鋼鐵和水泥等行業節能減排情況審計調查結果。這是國家審計署的第一份節能減排審計情況的公告,是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節能減排審計的實務范例。從地方審計機關來看,一是沒有全面開展;二是各地開展的不平衡。雖然個別大型企業有開展內部審計的案例,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涉及這方面審計項目很少。如何審、審什么、采用什么樣的審計方法、審計的標準如何確立、審計的內容有那些、審計報告是否需要有所調整等,目前沒有統一操作的模式。有的審計項目尚停留在專項資金審計模式下,未能對耗能數據進行分析;未能從效益審計的角度查找問題;未能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基于以上現狀,相應的制度建設亟待完善,同時更需要不斷推出系統化、體系化的的專業規范和較好的實務范例用于推動節能減排審計進程。

(四)專業人才儲備不足

眾所周知,無論是國家審計機關還是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專業知識結構主要以審計、會計知識為主。從事節能減排審計工作的人員不但需要具備審計業務方面的專業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掌握和熟悉有關能源管理、能源節約、循環經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就企業內部審計而言,審計人員不僅要了解能源采購、存儲、管理、傳輸、使用的傳遞流程,并能對能源種類實物量和折標量進行結構性分析,對企業的主要工藝過程、能源系統、主要耗能設備、一線人員執行企業內部能源管理規定的情況也要掌握,這樣才能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議。目前具備這種專業知識背景和能力的審計人員可以說是少之又少,尤其是基層審計機關和規模較小的企業更加缺乏。

二、完善節能減排審計的建議

(一)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雖然沒有明確的,全國范圍內關于節能減排審計的法律法規,但審計部門決不能停滯不前,而要借助專項資金審計、效益審計、審計調查、政府交辦審計的方式開展工作。通過調查研究、總結已有的審計成果,出臺有關節能減排審計地方性法規,或者結合節能減排任務制定各地規范性文件,使這項工作開展具有初步的制度性保障,使之成為整個節能減排環節鏈的關鍵節點。這樣也能同時達到通過制度性安排,在審計人力資源儲備和審計工作協調上消除或減少不利因素,取得良好效果。如同經濟責任審計一樣,通過若干年廣泛而深入的工作促進,伴隨節能減排向縱深發展,再充分吸收各地成熟有效的經驗做法,形成體系化理論用于指導審計工作,并保障節能減排取得明顯成效。一旦條件成熟,就可以進行審計法的修訂,增加包含有節能減排審計內容的環境審計條款,從而把節能減排審計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構建符合節能減排實際需要的審計管理模式

概括起來就是“實現兩個結合,發揮三觀作用”。兩個結合就是中央審計與地方審計相結合,政府審計與內部審計相結合;三觀審計就是建立以審計署為主體的宏觀審計,以地方審計機關為主體的中觀審計,以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為主體的微觀審計的三位一體審計監督體系。具體實施應對固有的審計模式有所突破,可采取屬地審計的原則,不分監督對象的性質,按照資金的流向和能源消耗數量的原則,由同級環保部門提供委托審計名單。再由審計機關審核后提交當地政府審定,納入當年政府的審計計劃。對于企業內部的節能減排、節能降耗審計應該在當地審計、環保機關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最終結果納入地方整體節能減排審計成果之中。

篇10

我國內部控制理論的引進和研究起步晚。90年代,大都由政府在國有公司強行推進。直至目前,才有財政部頒布兩部有關內部控制的試行法規,另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出臺了《獨立審計準則第19號一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我國內部控制的實踐時間短,對其認識遠未達成一致。內部控制還未形成整體構架,審計對其評價只作為接受其他受托業務的輔助手段,還不能作為一項專門受托業務。有關內部控制法規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評價都只有原則性的規定,方向的指引,其操作性、推廣性、可矯正性及可評價性不夠。

二、評價內部控制應具備的條件

(一)評價內部控制應獲得法理支持

法是懲處的法,也是預防的法。內部控制作為管理的手段,首要功能是預防錯誤,保護資產,以降低管理成本和社會成本。內部控制能作為立法的內容將可以為監督評價公司的內部控制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法的普遍約束力促使公司內部控制的控制力度得以普遍提高,有效的內部控制還可以成為橫向比較的標準及推廣的模式,目前,我國有關內部控制內容的法規在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出臺相關的法規條例有所涉及,但遠未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二)先進的內部控制理論是開展內部控制實踐的指南

我國內部控制實踐的現狀,是由我國所處的市場階段有關,內部控制理論研究還是新興領域,對如何界定內部控制的概念,架構內部控制及在法律法規上統一表述都存在認識差異。

美國的內部控制理論最為發達,實踐最為豐富,成效最大。因為立法、公司、研究都把“內部控制成分淪”作為有關內部控制的立法、制度設計、評價考核的依據和指南-因此,內部控制的領域廣,可操作性強,權威性高。

(三)公司對內部控制的需求是評價的前提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是公司權力機構或管理當局基于自我利益實現需要而開展,對其評價一是看對公司運作的效率效果有何實質性影響,借以發現經營管理漏洞和缺陷;二是看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規的遵循性,以維護及擴展公司聲譽和形象。

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同的利益主體,龐大的公司規模和業務的錯綜復雜,都使民主化的管理,透明的信息披露成為公司的必須。評價內部控制著重要評價公司內部的牽制和分權形式和實質能否保護中小投資人的利益。

(四)內部控制評價標準

評價就需要標準。標準由法律法規,規范條例、規章制度等構成。而內部控制屬于管理學范疇,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實施,既要遵循一般原則,也要緊密聯系公司的實際,還同參與評價的人員素質有關。

我國對內部控制理淪研究不深,認識不一致,法律法規不銜接,沒有完整的行業規范體系,更沒有成功的評價案例可資借鑒。

三、內審評價內部控制的現狀

(一)現存的內部控制環境不利內審評價

1.公司環境。內審作為作為內部控制的內容之一,幾乎同內部控制實踐同步,推進的動力和范圍也同內部控制實踐一樣,其目的是探索性的。上至國家法規,下至公司的內部控制審計規范都是試行。

產生上述的原因,是由公司對內部控制需求決定的。現真正具備健全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公司不多,公司規模普遍偏小,管理成本偏高,考核重效果輕效率,控制起點是在事后。

2.行業及法理環境。審計法規定國有公司應當設立內審機構,而今非國有公司已成為一支重要力量,但設有內審機構就不多。疆內民營公司在新疆內審協會登記為會員的只占會員總數的10%。

我國內部審計準則才于最近出臺,對內審人員的宣傳、培訓還未開始;內審實務指南也還在醞釀中-財政部有關規范公司內部控制的規定才試行兩年。

3.內審的組織環境。我國專業內部審計隊伍尚在組建中,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為數極少。目前,內部審計的主要力量是80年代末90年初從企事業組織選拔經過短期培訓,在實踐中成長起來那批人。內審對公司內部控制評審尚未有先例,對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評審也極少,中油集團歷年優秀內審項目有關內部控制的也只有一項。

(二)內審的范圍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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