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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適應市場經濟新的形式要求,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影響下資產管理顯得尤為重要,使國有資產管理變得更有廣度和深度,更好地發揮國有資產管理的效能,科學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運行效率,從國資監管的總體要求出發,深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一、當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產管理中的主要風險
1.存貨積壓或短缺,可能導致流動資金占用過量、存貨價值貶損。
2.固定資產更新改造不夠、使用效能低下、維護不當、產能過剩,可能導致單位缺乏競爭力、資產價值貶損、安全事故頻發。
3.無形資產缺乏核心技術、權屬不清、技術落后、存在重大技術安全隱患,可能導致單位法律糾紛、缺乏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資產管理控制存在的問題
(1)資產的賬實不符,資產存量不清。
主要原因是:①財務會計信息不真實、不及時,無法真實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資產實物狀況,導致賬、物脫節,賬面總值對實物失去控制;②建造的固定資產,由于資金不足、決算不辦理等原因,造成結算不及時而未入賬;③盤盈、接受捐贈和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由于各種原因滯留賬外不入賬,形成資產的賬外循環。
(2)資產長期被隱滿、借用、侵占。
①有相當數量的國有財產由單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員更換不清點、不交接;對拆遷、報廢、調出的資產不核銷;上級部門匹配、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不入賬的情況也較為普遍;②一些貴重財產被私人長期無償占用,有的人調走或離退休也不清退,國有財產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產。
(3)政府采購法對資產購置的制約力度不夠。
(4)房屋出租不規范,收支自行支配搞“賬外賬”。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控制的幾點建議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完善制度建設。
1、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有賴于單位領導的高度重視,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要樹立資產效益觀念,強化資產管理觀念,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保值增值納入單位領導政績考核體系,從而督促單位領導自覺重視資產管理,認真落實資產管理責任。
2、建立實物資產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實物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3、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實物資產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實物資產業務的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嚴禁未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實物資產業務。
4、制定實物資產業務流程,明確實物資產購置(投資)預算編制、取得與驗收、使用與維護(保管)、處置等環節的控制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開展情況,及時傳遞相關信息,確保實物資產業務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5、可以根據業務特點及成本效益原則選用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技術實現對實物資產的管理和控制,但應加強計算機系統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項的有效措施。
6、單位內部除材料物資管理部門及倉儲人員外,其余部門和人員接觸材料物資時,應由相關部門特別授權,如材料物資是貴重物品、危險品或需保密的物品,應當規定更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執行授權接觸。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固定資產預算制度,加強實物資產的取得與驗收控制。
1、建立實物資產預算管理制度,在內部各部門或單位提出申請的基礎上,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會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名、規格、數量,測算經費額度,進行充分論證后編制資產購置預算,經單位負責人審查批準,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編入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對于重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組織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評價,并由單位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出現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2、按照程序辦理實物資產的采購工作,已驗收入庫或直接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正式發票的實物資產,應根據實際數量估價入賬,待正式發票收到后再進行調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確認固定資產的購置成本,對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先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工程實際成本等估價轉入固定資產核算,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進行調整。嚴禁已交付使用的實物資產不入賬。
4、單位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由建造部門、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共同填制固定資產移交使用驗收單,移交使用部門使用,對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無償劃撥轉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均應辦理相應的驗收手續。
(三)制定管理細則,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實物資產的使用與維護控制。
1、加強實物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權具體部門或人員負責實物資產的日常使用與維修管理,保證實物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2、根據國家及行業有關要求和自身管理的需要,確定固定資產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實施固定資產目錄制度;
3、建立固定資產的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
4、采取資產保全措施,根據固定資產性質確定固定資產投保范圍和政策。單位應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應投保的固定資產項目提出投保申請,按規定程序審批后,辦理投保手續,發揮財產保險對國有資產保全的積極作用。
5、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檔案管理制度,設立本單位占有使用資產的基礎臺賬,記錄資產的總量和分布情況以及變動信息,確保資產賬面記錄真實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確保賬、卡、物相符。
(四)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國有資產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實物資產的處置與轉移控制。
1、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1)單位應當建立實物處置的相關制度,確定實物資產處置的范圍、標準、程序和審批權限等相關內容,制定實物資產處置業務的控制流程,確保實物資產合理利用。對于重大實物資產的處置,應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2)單位將占有、使用的實物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由單位的資產和財會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并進行必要的可行論證,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報主管部門或有權限審批后予以辦理,并簽訂合同,對出租、出借期間所發生的維護保養、稅負責任、租金和歸還期限等相關事項予以約定,未經批準,單位不得將實物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提供擔保等;
(3)單位實物資產的處置收入、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實物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及相關的費用支出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4)單位對于固定資產的內部調撥,應填制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位,明確固定資產調撥時間、調撥地點、編號、名稱、規格、型號等,經有關負責人審批通過后,及時辦理調撥手續。
2、充分發揮單位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在資產管理中的作用
(1)增強監管意識,適時組織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防止資產使用不當造成損失。
(2)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的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中圖分類號: TN911-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6)31-166-2
1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系統的設計要點
1.1 設計思路
為了對國有資產進行全方位、系統化的管理,利用計算機網絡及相關軟件構建相對完善的監管系統,以此來實現對監督管理企業聯網發送數據信息,從而實現對其國有資產進行追蹤管理的目的。本文所設計的系統可以對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提供數據查詢、檢索、匯總、統計等功能,根據相關的數據信息自動生成統計報表,由此不僅為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而且還為決策提供了翔實、準確、可靠的依據。
1.2 系統的框架結構
在對系統進行設計的過程中,選用了當前較為流行且非常完善的B/S架構中的J2EE平臺,該平臺是一個基于Java技術的企業應用系統開發規范。整個系統由以下5個層次組成,分別為表示層、Web層、業務邏輯層、數據持久層和數據庫服務層。
1.2.1 表示層
該層是由JSP頁面組成,主要包括登錄、維護以及操作等頁面。
1.2.2 Web層
該層采用的是MVC模式當中的STRUTS架構,具體包括STRUTS動作、STRUTS表單、STRUTS主控程序等。
1.2.3 業務邏輯層
該層由多個模塊組合而成,如編碼管理、系統維護、決策管理、財務管理、報表管理、綜合統計等等。
1.2.4 數據持久層
該層是由若干個持久化對象所組成,其主要是在Hibernate的管理下,來實現對數據庫的訪問。
1.2.5 數據庫服務層
該層采用的是MySQL數據庫,以此來實現對持久化數據的存儲,主要包括以下數據:國有資產數據、財務數據以及權限數據等等。
1.3 數據庫設計
在本系統的設計中,由于選用了較為成熟的J2EE平臺,所以數據庫的設計成為整個系統設計的關鍵環節。通過對一些數據庫進行比選之后,決定采用MySQL作為系統數據庫。該數據具有體積小、運行速度快、開放源碼、成本低等特點,其在一些中小型網站中的應用較為廣泛,由于MySQL數據庫所具備的開源性特點,使得用戶不需要支付費用便可對其進行使用,通常只需要從互聯網上下載即可,并按照自己的使用需求對其進行修改。
1.3.1 概念設計
這里所指的概念是對用戶使用要求的具體描述,以數據為基礎,構建抽象的概念數據模型,該模型能夠反映出信息的關系以及對信息的各種要求,如存儲、查詢、加工等。
1.3.2 邏輯設計
它是對概念設計的延伸,即將概念設計階段獲得的數據模型轉換為關系模式。
1.3.3 物理設計
這是整個數據庫設計的關鍵環節,具體是指對數據在內存中進行合理的安排,可以通過對索引及緩沖區的設計來實現。如果采用外部存儲設備,則需要設置數據的訪問方式及數據庫表。本系統中的數據庫表包括資產信息表、借用信息表、資產變更記錄表、用戶信息表、部門表、人員信息表、管理員信息表、企業編碼表、國有資產編碼表、通用編碼表、數據字典表等。
1.3.4 安全設計
由于本文所設計的系統是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其中大部分數據信息都非常重要,一旦丟失或泄露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在數據庫設計時,必須對安全設計予以重視。為對數據信息進行全方位的保護,系統在程序設計上對數據的保密和安全進行了充分考慮,并設置了三級用戶,分別為普通、授權和系統管理員,不同的用戶使用權限不同。系統管理員可以對系統的全部功能進行使用,授權用戶只能使用部分功能,普通用戶則只能進行瀏覽、查詢等基本操作,不具備刪除、修改等權限。為了進一步提升數據庫的安全性能,在設計時,采用了故障自動恢復技術,如果系統發生掉電故障,只需要進行重啟,數據庫便可自動恢復進程。
1.4 界面設計
在本系統的設計中,界面是較為重要的環節,其設計與系統的使用密切相關,如果界面設計得不合理,則會影響系統的使用性。鑒于此,在界面設計時,應把握以下要點:操作界面可以圖形化為主,相關術語要符合用戶的使用要求,盡可能做到簡便;用戶界面要一致,菜單的形式要相同或相似,并在各個層次和界面上提供詳細的幫助功能。
2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系統關鍵功能模塊的實現
2.1 權限管理模塊的實現
該模塊的主要作用是對用戶、角色及權限這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處理,用戶是整個系統的使用者,所有的系統用戶都擁有賬號和密碼,這是用戶的基本屬性;角色則是按照用戶的職位及其所負責的工作任務,對用戶進行的具體分類;如普通用戶、授權用戶、系統管理員等;權限是系統的所有權限信息,可將之分為多種類型。不同的用戶其自身的角色不同,據此授予其不同權限,便實現了權限管理的目的。
2.2 報表數據存儲的實現
對報表數據采用了分割式的設計思路,該設計思路與系統數據庫的設計思路相類似,通過VOReport、VODataInof、VODPIValue這三個對象來實現報表數據的存儲。其中VOReport可以使用相關的屬性對唯一的標識、報表類型、報表標題及表中的信息進行存儲,同時還能對報表中對應的數據進行存儲,這里所指的對應數據即VODataInof對象。VODataInof的存儲與VOReport的存儲較為相似,它可以借助相關屬性對多個配對值進行存儲,這里所指的配對值即VODPIValue對象。而VODPIValue對象則能夠對表格中的信息進行保存,利用VOReport便可對數據表中的全部信息進行存儲。從上述的存儲過程上看,三個對象之間具有一定的邏輯關系,這給數據存儲的實現提供了方便,不僅如此,VOReport中還包含了一些附加信息,所以在實現的過程中,可以按照模板文件對附加信息進行初始化賦值。
2.3 報表對象的實現
本系統中,報表對象的實現采用的是三層繼承的方式,其經過抽象之后的基本類型是Report,財務報表FiReport,它是對Report的繼承,具體的財務類報表則都繼承FiReport。報表對象的處理方式為面向數據,并以數據的最終值作為對象進行數據傳輸。報表對象的數據操作可以通過DP PDate來實現,由于報表對象的構造函數接受唯一的標識屬性,所以可借助PDate來操作報表中的數據,如添加、刪除、修改等等。對于財務報表而言,與之相關的數據較多,大概在百余條左右,若是以遍歷的方式進行查找,則需要對數據庫進行多次訪問,由此會導致系統的性能及效率下降,為使查找更加快速,且不影響系統運行,可以利用哈西表來實現。
3 結論
綜上所述,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是一項較為復雜且系統的工作,在當前的新形勢下,為進一步提升監管效率和水平,應當在工作過程中合理運用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的運用,除了能夠使業務環節的工作流程得以簡化之外,還能有效減少主觀的不利因素,為管理決策提供更加及時、準確的依據。
參 考 文 獻
[1] 曹學禮.大連市金州新區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與實現[D].電子科技大學,2015.
[2] 李儉.上海市普陀區國有型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設計與實現[D].華東師范大學,2013.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統稱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政府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出資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政府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市國資委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并對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市國資委不行使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政府其他部門、機構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政府出資企業享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自。
第二章市國資委職能
第六條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負責監督管理的國有資產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市國資委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對企業的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二)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有關制度;指導全市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和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三)推動全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擬訂和執行全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擬訂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七)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貫徹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擬訂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政府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八)依法對市以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宏觀指導。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國資委應當依法維護政府出資企業的法定經營自,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市國資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并及時報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條市國資委根據授權,任免或者建議任免下列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第十一條市國資委應當與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根據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嚴格執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確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政府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三條市國資委負責審批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條市國資委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產、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市國資委決定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國有股權轉讓依法須報經上級機關批準的,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產、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資、融資項目及對外擔保、收購行為,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報批或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審批政府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市國資委依法組織協調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條市國資委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公司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公司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編制國有資產經營發展規劃;
(二)編制下一年度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草案;
(三)與市國資委及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分別簽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書》;
(四)向市國資委報告經審計的年度營運報告、會計報表以及國有資產變動事項;
(五)組織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統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六)審批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的資產處置事項。其中,資產處置達50萬元以上或雖不足50萬元但屬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的,應當報市國資委核準。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產權交易監管、清產核資、資產損失認定與核銷、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市國資委協調處置政府出資企業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二十三條企業下列資產依法界定為國有資產:
(一)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各種形式對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潤以及用于轉增資本公積金的資本盈余;
(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四)國有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的國有資本及其按參股比例應分得的股息、紅利、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
(五)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的自然增值,以及國有控股公司、參股公司資產的自然增值按參股比例應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國有資產擔保承擔投資風險借貸創辦的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的凈資產或積累;
(七)依法應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資產。
第二十四條政府出資企業按下列規定向市國資委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開辦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
(二)政府出資企業分立、合并及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企業組織形式變更、企業國有資產增減、出資人發生變動的,由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
(三)政府出資企業撤銷、解散、破產或企業國有資產全部轉讓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由原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
(四)依法應當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核準備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嚴格依照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市國資委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必須進入產權交易中心,采取招標、拍賣或協議方式進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并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國資委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制定政府出資企業監事會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市國資委對派出的監事會實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誤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條政府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規定的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工作程序,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政府出資企業一定營運期間的經營效益及其經營者的業績作出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結論。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政府出資企業違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統計評價等有關規定的,由市國資委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市國資委報送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本辦法,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行政事業單位在管控社會事務、配置公有資源和履行社會職能時消耗了很多公有資源,形成了數量可觀的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尤其是在依賴財政撥款的衛生、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非生產的帶有服務特點的行政部門,如何使這些部門的資產增值,保證資產更好的服務于社會,是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重點改革方向。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問題研究
行政事業機構國有資產主要來源于國有資產收益,其資產使用特點表現為保證社會事業的順利開展和維護公共服務秩序等帶有服務特色的資產活動過程。因長期以來,行政事業組織不直接參與生產和營銷活動,組織工作重點集中在消耗與分配社會資源方面,因此,國有資產也就存在監督管理不力和分配不公等問題。
第一,因行政事業組織管理體制存在缺陷,使得行政事業組織在監督和管理國有資產時不能明確產權關系。個別政府人員甚至認為,其組織并不代表國家,在使用國有資產時不受使用權的限制,將國有資產當做組織的私有財產,致使組織內公物私用現象十分嚴重,導致組織從本部利益為出發點配置國有資產使用方式。第二,浪費消耗現象十分嚴重,降低了國有資產使用效率。行政事業單位通常都有較大的資金自由使用權,組織可以根據職能需求配置國有資產,在資產核算方面輕預算、重支付的現象較為普遍,某些組織因領導變動或業務水平有限造成組織壞賬和呆賬行為頻出。第三,組織內部缺乏有效管理國有資產的手段,組織內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分屬不同機構,沒有統一有效的資產使用和配置準則,組織業績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要求不夠明確,使得組織負責人只重視購進國有資產,而不重視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最終導致組織國有資產出現損壞和流失現象。
二、行政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主要方法研究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意識、監管體制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有關,因此,筆者認為要想解決國有資產管控問題,就必須應做好三方面工作,切實提高組織監管國有資產的力度。
1. 明確組織監督國有資產的管理目標
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國有資產時,其主要任務就是為社會提供務實的服務和公共產品,因此,行政事業單位在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時,首先應明確定位監管目標,實現社會效益與公平效益服務目標,促使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該發展目標可以有效解決以利益群體為中心的國有資產監管問題,推進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規范化管理,使組織形成一套進入管控、使用管控和收益管控的資產管理方案,例如:實現資產信息體制,確定資產使用審批的程序等。
2. 加強組織與國有資產管理單位的溝通和交流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國有資產的趨勢是使監管工作傾向于購進端,在近年來我國政府機構在改革中愈加明確了有關制度,并總結了一些資產管控經驗,其中最主要的一條經驗就是實現行政事業單位與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信息交流與溝通,實現了組織管理國有資產的同步監管體系。由于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成熟,組織在購進國有資產時,資產使用情況會通過互聯網傳遞到資產監管部門,并且資產使用組織還會與資產監管組織進行實時的信息聯動,這樣就有利于資產監管組織管控國有資產,促使行政事業單位加強資產管控力度,預防各種違規使用資產的問題發生,同時,也可以使資產監管組織更加及時的糾正違規使用資產的行為,控制大范圍和大規模資產流失問題的出現。
3. 制定微觀與宏觀結合的全新監管制度
近年來組織管理國有資產的趨勢由監管使用過程向購進端傾斜,同時政府監管制度的改革過程愈加清晰,明確了制度管理內容與管理目標,使資產管理制度更具約束力與管控力,滿足了資金管理需求。但是,就管理效果而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仍有很多不盡人意之處,所以,在制定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目標的同時,組織還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措施,保證制度運行的有效性。
3.1內部監督
組織應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體制,體制的制定應滿足單位內部各職能機構的需求。財務單位應強化財經紀律執行的監督力度,應確定財務人員監督管理的職責,對組織內的任何經濟業務都應加大管控力度。資產管控部門應加強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水平,做好單位資產驗收與購置工作,做好單位資產賬目表,清查日常監督工作,審計單位應以資產保值為工作方向,保證資產安全與完整,堅持做到重大投資必審和干部退休必審。監察單位應強化黨紀教育力度,改變當前國有資產管理中偏重事后監察的現狀,強化事前防范與事中監控力度。
3.2外部監督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分布于政府各職能機構,因此,保證資產的完整性與安全性不僅是經濟管控問題,同時也是政治管控問題,其關系著政府與黨的威信和形象,也關系著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所以,必須強化國有資產外部監督力度。
第一,人大應建立資產監督體系,采取監督的主要方式有:批準、審查國有資產預算和調整內容,并對審查結果進行決議;組織調查特定或重大的國有資產管控問題;按照相關法規內容對組織監督問題進行質詢;聽取財務單位資產管控匯報。第二,國家財政單位應開展監管工作,財政單位主要監管職能與監管行為包括:監督預算約束、監督資產評估、監督資產處置、監督資產配置、監督資產非轉經、監督資產收益和績效評價情況等,監督預算約束指的是財政和相關主管機構應對國有資產進行單獨編制和預算,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建立資產執行與決算體系,對預算約束進行監督。監督資產評估指的是國家財政組織應按照分級管理、統一領導的原則管理國有資產。財政組織應對資產評估單位的資格進行管控,并對評估過程進行實時檢查和監督。
總結
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在改革過程中,強化對國有資產的管控力度十分重要,從組織職能為出發點,明確單位監管國有資產的目標,將切實的、可行性高的監管機制制定出來,強化單位監管國有資產的力度,是管理國有資產最有效的途徑。
清產核資是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礎。各鎮要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有領導、有計劃的開展。清產核資工作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查為主。區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各鎮經管部門具體負責這項工作的組織、監督、檢查。
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
1、資產清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企業賬內外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理,填制統一的清產核資報表,由填表人和實地盤存人員簽字,作為填制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的原始依據。
2、資產核實。對清理后的資產進行逐項核實,將需要處置的資產列出清單,按資產處置程序處理。經核實,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情況與產權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產權變動登記。集體資產產權界定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進行,對權屬存在爭議的資產,應本著尊重歷史,維持現狀的原則,暫緩資產處置。
3、建立臺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清產核資的結果,對已核實的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債權債務和其他資源性資產以及暫緩處置的資產逐一登記,分類歸檔,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臺賬,如實反映農村集體資產的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并報鎮經管站歸檔備案。
二、健全各項制度,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制
1、農村集體貨幣資金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健全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制度,保障貨幣資金的安全和完整。要制定庫存現金限額標準,杜絕庫存現金超額、白條抵庫、坐支、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現象的發生。要按照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嚴格貨幣資金開支審批手續。要及時清點核對現金,定期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銀行存款,做到賬款相符,賬賬相符。
2、農村集體固定資產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固定資產崗位責任制,明確主管村干部、會計和保管人員的責任。保管人員和會計對固定資產的增減及變動情況逐一進行登記。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必須簽訂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借。以集體資產或自有土地進行投資,要進行可行性分析,并經資產所有者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后方可執行。基建工程必須要有預算,在建工程應當有專人監管,完工后及時組織驗收,并進行基建項目審計。農村財務人員要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和使用年限,對固定資產按期計提折舊。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自取得當月起在合同或有關制度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按月平均攤銷。每年應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地盤點,核對賬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3、加強農村集體債權債務的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嚴格控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的債務產生,對特殊情況需要舉債的,要在落實償債責任人和確保還債資金有來源的前提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程序通過后方可舉債。對現有的應收款項要積極催收,防止形成壞賬。
4、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對所屬資產建立臺賬制度,臺賬設計要規范、完整。固定資產臺賬應包括資產編號、購置時間、類別、原值、折舊年限、凈值、存放地點、資產保管人等;債權債務臺賬應包括債權債務發生日期、金額、來源、用途等內容。其他資產及各種權證、經濟合同、租賃協議等原始資料要妥善保管,也應建立相應的臺賬。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登記的內容、金額必須做到賬賬一致、賬表一致、賬實一致。
三、嚴格履行申報審核和民主決策程序,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管理
農村集體資產屬于全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凡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集體土地征用、變賣、出租,集體企業改制、資產的轉讓,大額舉債,大額對外投資或不實資產核銷等重大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申報審核程序和民主決策程序。
1、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的公開
涉及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在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必須在村務公開欄將資產處置方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一周。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廣泛得知、充分參與、無異議后,上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要充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效行使對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2、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申報審核程序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公布的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方案向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申報。并上報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和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公開情況的相關材料。
(2)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接到上報材料后,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上報的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方案和公開情況進行審核,審核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審核結束后,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簽署書面審核意見,加蓋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公章,送達提出申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做好歸檔工作。
主管單位:
主辦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語
種:中文
開
本:16開
國際刊號:1672-6642
國內刊號:11-5169/D
郵發代號:
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2002
期刊收錄:
核心期刊:
期刊榮譽:
聯系方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23
隨著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政策的陸續出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得到了全面提升。以2006年、2016年兩次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為例,2006年清查時各行政事業單位只有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2016年已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2006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規定金額以上的資產時沒有預先審批并編制預算,2016年購置規定金額以上的資產時先經審批并列入預算;2006年國資清查時,各行政事業單位清查情況紙質文件上報,2016年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加入清查模塊,實現網上辦理和紙上文件同步進行。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含義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1)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和非財政資金購置的資產,我國一律按國有資產管理。
(2)注重強調服務性。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的主要目的是為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提供基礎保障,進而推動社會的有序發展,強調非營利性的服務。
(3)資金補償、擴充的非直接性。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自身不會產生利潤,所以使用國有資產時,著力注重國有資產的使用效能和效果。
2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狀分析
21資產價值不清晰
隨著國家科技進步的不斷發展,行政事業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辦公信息化逐漸增強,軟件種類和應用越來越多。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軟件資產未引起足夠重視,未記入無形資產賬,致使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嚴重脫離;在國家提倡保護生態環境,創建園林綠化的當前形勢下,行政事業單位購買的名貴花卉、樹木未記入固定資產賬,導致資產賬面價值完全背離了實際資產。
22管理意識薄弱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不夠重視的情形,致使資產閑置現象時有發生,資產使用效率低下;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未明確國資管理機構和人員,或存在職責權限不清、職能交叉使用的現象,致使監督管理權出現了嚴重的重疊或者落實不到位,直接影響了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使得國有資產管理中一些不合法的行為難以及時被發現與控制。
23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性評價有待加強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相關政策齊全,但在國有資產管理評價績效管理方面未建立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資產使用期限、資產價值、使用頻率、處置收入等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未進行考核。當前國有資產管理重心放在了實物資產管理與流動資產后期管理上,而對實物資產的后期評估缺少充分的考慮。
24缺乏完善的政策指導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盡管在國資管理中出臺了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出租出借、處置及公物倉等一系列管理辦法,積累了一定的管理經驗,管理已見成效。但行政事業單位對實物資產的配置數量和標準方面,地方各級政府都存有政策不健全的現象,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配置時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據,無章可循,無據可依,相關問題無法消除;在行政事業單位國資管理方面,省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資產管理及使用是否進行考核評價政策存有不一致、不統一、不協調之處,當前運用的法規和管理制度之間還不完善,對于該問題,資產管理部門無所適從。
3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具體途徑及措施
31強化政策培訓和指導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抓緊落實軟件資產及名貴花卉、樹木等資產管理的會計制度培訓,提高會計業務水平。加強固定資產目錄的培訓學習,使行政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六大類及相關明細弄清弄懂。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應用培訓,使單位準確、熟練操作信息系統,保證數據信息的全面性、及時性、嗜沸浴2普部門應建立會計制度、國資管理相關政策、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等定期培訓制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集中培訓學習,使行政事業單位財會人員、國資管理人員熟練掌握相關知識,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家底清楚。
32建立實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內部控制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內部控制本身就是一項管理活動,應按照各類資產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類資產的內部管理制度。一是做到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業務工作的合規性,建立健全資產業務經辦與審核分離機制。二是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分離,管錢與管物分離。三是明確國有資產監督與資產管理相分離,保證監督的獨立性。四是合理設置資產管理機構,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五是運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六是將制衡機制嵌入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業務過程及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將資產經辦、審核、審批分離機制設計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業務的有效管理。
33對單位國資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考核評價辦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不同單位相同資產的安全、維護、保管、使用壽命、使用頻率、配置標準、配置數量、運行公里、空置率、處置收入等項目進行綜合評價,運用個別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討論、實地查驗等方式,采取因素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量化評分,評價結果好的單位可在資產配置數量或標準、資產預算及經費方面優先考慮并審批,以獎勵評價結果好的單位,并給予一定的經費用于資產維護;評價結果差的單位在資產配置數量或標準、資產預算方面可酌情減少或不予審批,以懲戒資產浪費、資產毀損、維護不當、資產閑置、資產使用效率低下的行為。對資產配置頻率高、數量多及資產處置頻率高、數量多的單位進行評價。對相同或相近時間同類資產配置單位進行評價。對相同或相近時間同類資產處置單位進行評價。使行政事業單位自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使用。
34建立健全國資管理的各項法規制度
吳正剛
(襄陽市財政局 湖北·襄陽)
2015年4月29-30日,襄陽市財政局分別在南湖賓館水上禮堂和南山會議中心舉辦了《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培訓班。市直300多家行政事業單位分管領導、財務科長和市財政局全體干部1000余人參加培訓,在培訓會上,省財政廳的有關領導對《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背景、重大意義、起草過程、條例內容及新舊制度變化等作了詳細講解;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問題和基本要求等作了詳細的闡述,其內涵深刻、內容豐富、主題明確,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這次培訓對于宣傳好、學習好、貫徹好該條例,全面規范和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實現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效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為經區政府批準擁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資格,并授權其經營國有資產、國有股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是區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出資者。區國資委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與管理,對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區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享有重大投資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依法委派產權代表、財務總監等所有者權利,具體工作由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二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
第四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應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應國家和本區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的需要,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資產整體營運效益、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
第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區政府批準同意設立;
二、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機構;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四、以產權為紐帶建立規范的母子公司管理體制;
五、區國資委批準其公司章程。
第六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資本的來源:
一、政府注入的資本金;
二、存量國有資產的調撥;
三、政府債權或股權的劃轉;
四、國有資產收益的再投資;
五、政府批準的其他資本來源。
第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持續經營期間,對注冊的國有資本,不得抽回。
第八條設立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申報材料、申報程序及審批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授權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織結構
第九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應依法制定議事規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規范運作。
第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要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董事會制度。董事會對區國資委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職權,執行區國資委決議,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法設立監事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會對區國資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法設置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及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與經理原則上應分設。公司經理和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區國資委對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對其資產營運、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有關財務總監的管理,參照《市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市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財務總監聯簽和報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職權與義務
第十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職權:
一、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權利;
二、區國資委授權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行使的職權;
三、對其投資企業按出資額享有重大經營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出資者權利及依法收取投資收益;
四、按產權關系決定或參與其投資企業的組織機構調整、資產重組、企業公司制改造、股權變動等;
五、依據產權關系向全資子企業、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委派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及選派或推薦高級管理人員;
六、享有法律、法規及區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義務:
一、完成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責任目標,負責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與管理,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營運效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二、按照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益;
三、接受區國資委的監督與管理,定期報告資產營運情況;
四、承擔法律、法規及區國資委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管理
第十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應根據《公司法》、《會計法》及其他關于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業務特點,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下列事項,必須報區國資委審批:
一、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運資產的授權事項,從事授權經營范圍以外的經濟活動;
五、公司重大的對外投資活動;
六、公司重大的國有產權(股權)轉讓、資產處置等事項;
七、為無產權關系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財產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八、區國資委認為需要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下列事項應向國資委報告:
一、公司發展規(計)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和總結;
二、公司年度審計、經營業績、保值增值、收益收繳等報告;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及分析;
三、區國資委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轉讓、出售、置換等方式處置國有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并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轉讓等市場機制運作。
第二十一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為其投資企業提供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必須根據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權限審議決定,并按《擔保法》的規定規范操作,建立備查賬目。
第二十二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及其所投資的企業應建立正常的不良資產自我消化機制。對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壞賬損失、存貨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抵押)損失以及經營證券損失等,應在核實和追究責任的基礎上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執行企業勞動工資制度。公司應依法與企業職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確定職工工資分配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經理等經營層人員的報酬由區國資委考核后決定。
第二十四條區國資委向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派財務總監。財務總監的職責是根據區國資委的要求,對公司的日常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維護出資者權益。
第二十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調動、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由區審計局依法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產權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產權代表,是指區國資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按照現行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堅持黨管干部和市場配置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結合,由區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的內容主要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和經營業績等。
第二十九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收入管理實行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結合,具體辦法見《區國有經營性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及《區國有經營性企業負責人實行年薪制暫行辦法》。
第三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權益接受審計監督,對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由區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標由區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由區國資委與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簽訂責任書。
第三十二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原則上不得兼任與其任職的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無產權關系的其他企業負責人。如確需兼任的,應經批準。
第七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決策和產權轉讓
第三十三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是指用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設立全資子企業、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關系到公司發展和出資人利益,公司必須建立投資管理制度,健全投資內控機制。
第三十四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發展規(計)劃和業務經營范圍,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接受省、市及本區外企事業單位劃轉的資產,應報區國資委審批。
第八章國有資產收益管理
第三十六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收益主要包括:
一、對外投資收益(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收益和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二、自營業務取得的稅后凈利潤;
三、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
二、按照《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潤,按核定比例上繳區國有資產收益專戶。
第三十八條經區國資委批準用于公司再投資的國有資產收益,作增加國有資本處理。
第三十九條國有資產收益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對未按規定足額上繳和使用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資產的收益收繳情況納入對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的考核范圍。
第九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違規責任
第四十一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違反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區國資委應責令其限期糾正、追回損失或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在評估中使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資產評估價值;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折股或者無償處置、量化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三、違反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投資、賒賬經營等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四、未經批準擅自實行產權激勵制度,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薪酬,損害國有資產出資者權益;
五、違反規定隱瞞、截留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或者拖延應繳國有資產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