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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稅三期 高校個人所得稅 管理信息化建設
一、金稅工程三期概況
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稅收管理信息化系統的建設,經歷了“征管電算化”、“稅收電子化”、“稅收信息化”、“稅收管理信息化”等多個階段。標志性系統由“GPRS”、“金稅一期”、“金稅二期”發展到今天的“金稅三期”。金稅三期工程屬國家級信息系統工程,是國家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系統融合了稅收征管變革和技術創新,統一了全國國地稅征管應用系統版本,搭建了統一的納稅服務平臺,實現了全國稅收數據大集中,對于進一步規范全國稅收執法、優化納稅服務、實現“降低稅務機關征納成本和執法風險,對稅收征管改革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以筆者所在的江蘇省為例,2016年10月8日金稅工程三期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正式上線,該系統統一了全國征管數據標準、口徑,在全國范圍內規范納稅服務系統,實現全國征管數據應用大集中。同時,也為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打下了夯實的基礎,意義重大。
金稅工程三期系統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對數據格式、數據的完整性及數據的準確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與原江蘇省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相比有如下不同:
1、增加人員信息管理模塊,加強申報人員基礎信息的管理。金稅工程三期系統增加了人員信息管理模塊,每月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首先要進行人員信息的維護,對于新增人員必須完善基礎數據,對于離職退休人員也要做相關的人員變動處理,大大提高了對人員信息的管理要求,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2、加強與社保中心、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數據交互,嚴格控制超限額申報。金稅工程三期系統中對明細申報數據做出了更高的要求,通過與社保中心、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數據交互,由系統檢驗對社保及公積金數據的合理性,在納稅申報時及時發現超額扣繳的社保及公積金,有效控制了超限額申報免稅收入的情況。
3、通過信息化系統,統一數據格式,為全國信息資源共享打下堅實基礎。金稅工程三期系統統一了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的數據格式,進一步規范了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數據,為個人收入信息的資源共享打下堅實基礎,為之后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好數據準備工作。
二、高等院校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的特點
1、需求推動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的建設
近年,我國的稅制改革不斷深化,對稅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高校科研事業蒸蒸日上,與境外科研學者的交流不斷增加。同時為了促進科研事業的發展,引入外籍優秀學者的數量也與日俱增。納稅人結構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其次,在前幾年高校大規模新建校區的影響下,高校規模迅速擴大,在職員工人數隨之增長,納稅人數量顯著增加。再次,稅制的深化改革,對稅收申報數據的要求不斷增加。數據要求由粗放到精準。同時稅務局管理系統不斷完善,數據風險分析不斷加強。面對大量復雜的數據和稅務監管部門嚴格的監管,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的需求迫切,在技術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應運而生。需求與技術相互促進推動成就了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的建設和發展。隨著稅務系統的不斷變革,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建設也在不斷的完善,隨著金稅三期的上線,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建設面臨新的挑戰。
2、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的建設從點到線再到面。隨著近年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高校的信息化系統建設也在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從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這一業務點切入,慢慢延伸至不同類型人員收入的個稅計算,從手工計稅到系統線下計稅慢慢發展為線上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用經歷了“嵌入高校財務系統局部應用各類型收入全覆蓋的線下計稅應用個人所得稅線上申報管理系統應用”階段。從紙質申報向管理信息化蔓延。
3、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較為封閉。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大多由財務部門牽頭開發,應用于收入的申報、計稅、賬務處理等工作。數據來源僅限于財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基本不與人事等相關部門進行對接,在人員基本信息的數據采集方面較為薄弱。
三、金稅三期背景下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建議
1、需求拉動,進一步提升和優化個人所得稅系統的功能和性能。隨著金稅工程三期的全面推廣影響稅收管理信息化系統發展的因素愈加復雜,信息化系統的建設過程既會受到稅收業務與信息技術的影響,又將受到人員素質影響。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應轉向深化應用。近幾年是國家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稅制改革特也將越加深入,在“營改增”之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案也呼之欲出,這些都將對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的信息化的建設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在金稅工程三期的大背景下,高校必須根據監管需求,妥善處理好當前信息化需求與建設、應用的關系,將業務與技術緊密結合,進一步提升和優化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的功能和性能,以保證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健康、持續發展。
2、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的建設轉向深化應用。金稅工程三期全面實施后,實現了全國個人收入信息的共享,稅務機關能夠全面掌握個人在全國范圍內的收入情況。同時,申報數據格式更加的規范,稅收申報已不再是簡單的將高校系統中的數據復制、粘貼。他對數據的合理性、準確性、完整性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同時,隨著教育部等監管部門對高校收入情況越加的關注,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的建設應從簡單的數據采集、計算轉向稅收數據的綜合分析與應用。數據應用的需求千差萬別,而且變化較快,因此應深化應用,建立數據應用技術平臺,通過搭建較為完整的技術平臺架構,為數據應用提供基礎服務和技術支撐,實現對各類源數據的集中處理和存儲,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數據模型,為數據應用提供口徑統一的、高質量的基礎數據。
3、多部門協作,加強數據對接,進一步完善人員信息的采集數據。金稅工程三期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中加強了對人員基礎信息的管理,包括單位在職人員及申報勞務的外單位人員。并要求必須填報人員的聯系方式及人員狀態等信息。高校財務部門做為財務業務單位,負責收入的計稅及發放工作,不責人員基本信息的登記和管理。而在人事部門卻有著非常詳實的個人基本信息。因此,財務部門可將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系統與人事部門的人員信息苦進行數據對接,這樣就能全面掌握人員的基本信息與動向,更好的完成納稅申報及稅收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1]靖樹春.基于系統管理理論的稅務管理現代化框架與路徑分析[J].稅收經濟研究,2015,05:23-28
為確保全區個稅系統推廣應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區局成立推廣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其他領導協同抓,舉全局之力,周密部署,妥善安排上線各項工作,人人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廣目標
為貫徹落實總局個人所得稅“四一三”工作思路,現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其總體目標是:全面建立以個人身份證明號碼為主要標識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匯總所有扣繳義務人、納稅人信息資料,建立和完善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申報與扣繳情況的交叉稽核和監管,實現對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單位、不同收入項目納稅情況的收集匯總、查詢、統計、分析和完稅證明開具功能,有效加強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和對稅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三、推廣對象
各地2012年度推廣戶數為2011年度年扣繳個人所得稅額1萬元(含)以上的扣繳義務人和全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四、時間安排
1、6月上旬,參加全市地稅系統個稅軟件上線動員大會,確定區國庫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井岡山師范學院附屬中學、華拓企業()有限公司、市中醫院、國光商業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店、水泥有限公司、金蘋果實業有限公司、市區東固采育林場、市區林場、市水利水電管理局等10戶單位為本年度推廣單位。
2、6月中旬,稅政股、信息中心、征收大廳及管理分局分別派員到市局接受上線培訓,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企業端)和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管理系統(稅務端)進行學習,熟悉軟件。
3、6月下旬,組織10戶單位到市局接受上線培訓,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的扣繳情況增加20個名次的培訓。
4、7-12月,各分局逐步完成本轄區內扣繳義務人的上線工作。
五、分工配合
一、提高認識,完善管理機制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性強,既涉及國際間稅收管轄權判定與劃分問題,又涉及對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具體政策和程序,屬于國際稅務事項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使其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不僅事關國家稅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關國家稅收主權的維護。各地要提高對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國際稅務管理的崗責體系,充實專業人才,完善和規范管理程序,為開展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管理提供保障。
二、規范執法,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適用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包括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各地應通過加強自身素質教育,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準確掌握相關政策。要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嚴肅稅收法紀,理順征管程序,確保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落實到位,為外籍人員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
三、優化服務,為外籍人員依法納稅提供方便
加強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和為其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的職責和義務。各地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為外籍人員解決申報納稅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通過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積極宣傳稅收政策,有針對性地對外籍人員及其扣繳義務人員進行輔導,為其提供通暢的咨詢渠道,幫助他們了解我國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熟悉稅收征管程序,提高對稅法的遵從水平。要加強部門合作,通過加強與出入境管理、工商、海關、外經貿、教育、文化、體育、科技等部門的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及時掌握外籍人員的就業和流動情況,為稅源監控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加強征管,切實抓好清理欠稅工作
各地應在2004年底前,開展一次以鼓勵納稅人自查自糾為主要內容的欠稅清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2004年6月底前,外籍人員或扣繳義務人主動申報以前年度未繳稅款的,除依法補繳稅款外,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但不予處罰;
【正文】
個人所得稅是一種稅基廣、彈性大、調節收入分配能力強的稅種,卻也被認為“征管第一難”的稅種。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也是在此背景下破繭而出的。
所謂全員全額扣稅扣繳申報制度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均應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高校財務部門是高校實施收、支統籌分配的具體執行機構,具有稅法賦予不可推卸的代扣代繳義務。為此,深入研究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這只小麻雀有助于以小見大,為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政策方案。
一、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存在的問題
1、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落后
現階段我國的稅收信息化水平還未能都覆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在稅務系統中未能形成有效的資源共享,也無法與銀行、工商、企業等部門實行信息聯網。個人所得稅的管理主要是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和自行申報的納稅人為主進行數據采集、計算和繳納的。這就給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落實留下了監控盲區。
高校具有人員數量較多,所得發放金額小但次數多,所得發放依國家政策變化而變化的特點。高校作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博弈過程中,納稅人顯然處于信息優勢,扣繳義務人即使有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意愿,但信息瓶頸的存在勢必造成計算上的不準確,人員梳理上的不完全,金額申報上的不完整。
2、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難以準確區分
高校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主要體現在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代扣代繳。雖然在職人員的工資比較容易區分,而工資以外的津貼、課酬、獎金等,由于匯總計算較困難,為了簡化核算,往往按照某一固定的稅率計算納稅額。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校對“全額”的基數與變化數的掌握。
3、高校無法及時提供納稅憑證
高校一邊代扣代繳稅款,一邊又無法及時提供納稅憑據,使得個稅扣繳工作中處于兩難的境地。從而使得扣繳申報這一鏈條出現了延時性斷裂,這對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4、高校人員類別及構成復雜
高校作為一個特殊的收入群體,人員組成較一般企事業單位具有人數多、身份復雜的特點。與高校人員結構復雜局面極不對稱的是,稅法中并沒有詳盡地對不同性質的人員分類方法給予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因為各類人員身份不盡相同,高校財務人員只能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個人的判斷進行分析處理,這種模糊性給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運行產生了制度上的障礙。
5、收入發放時間及發放形式不統一
高校中的許多薪酬因其特殊性很難按月發放,比如,校內教師的崗位業績津貼以及科研獎勵等,需要授課或終考核結束才能予以發放;外聘人員講授不同課程所得的課酬,待授課結束后一并發放。然而,稅法要求按發放收入當月計稅,這種計稅方法勢必造成教師的某些本屬于不同期間或不同項目的收入只能在其發放當月集中扣稅,倘若按公平性原則將這些薪酬分攤到以前月份,稅額就需重新計算,對個人所得稅的全額扣繳申報工作帶來很大的麻煩。
二、 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度層面:出臺針對高校的稅收管理辦法
稅務部門應當采取實地考察的形式,全面深入了解,對高校所得情況復雜、發放時間不一致的情形予以研究;積極協調稅務機關、高校、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有針對性地出臺一些具體的征管方法,以保證個人所得稅及時上繳及避免教師實繳稅金的不合理增加。對于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有歧義或難以界定的收入形式,本著稅負公平的原則,應該及時作出相關補充規定,保證高校在實際工作中有章可循,從而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提供制度保障。
2、高校層面:嚴格執行全員全額管理
(一)全員管理
人員管理包括個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動態維護兩方面內容。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教師的姓名、地址、納稅人狀態、納稅人狀況等。對人員基本信息的數據采集完成后,還需要對基礎數據實施動態維護。動態維護不僅指人員本身發生增減變化時的動態維護,還指人員前述各項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發生了變化的基礎數據進行動態更新。
(二)全額管理
全額管理通過以身份證代碼為唯一標識的一戶式管理模式實現。 一戶式管理指高校在按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時,將每個教師依姓名和身份證建立一戶式檔案,在前述對個人校內收入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個人按月各類應稅收入及其對應所得稅的分類明細檔案,按個人所得項目明細填報“支付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表”,并按時向所屬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內容,包括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以及《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進行明細納稅申報。
3、教師層面:鼓勵教師自行申報
雖然代扣代繳是實現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重要途徑,但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來源具有多樣性,這就要求在出現取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或扣繳義務人沒有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時,教師應按稅法要求主動自行申報納稅。
對于納稅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的部分,學校盡管對其沒有扣繳義務,但應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各種校內媒介,采用多種形式宣傳稅法知識和稅收政策,宣傳全員申報的意義,即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全員全額監控的目的是實現稅款的應收盡收,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職能,使教師理解個人所得稅不單純是國家聚財的法律,也是一部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增強教師作為納稅人的責任感和自豪感,從而形成自覺納稅的氛圍。
4、信息層面:加強個人信息化管理
信息渠道的不順通,信息來源的單一化都會降低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質量,因此,信息化建設將有利于稅務機關信息的獲得以加強對全員全額申報的監控,也有利于簡化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申報程序。
首先,要加強和推行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結合現代化方式完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以減少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遵從成本。與此同時,教職工依法納稅后,稅務機關應該及時提供納稅情況的明細表,確保全體納稅人依法享有知情權。
其次,建立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護稅制度,及時掌握稅源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共同制度和實施協稅、護稅措施,堵塞申報漏洞,這不僅能節約社會資源,又能充分發揮已采集信息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掌握高校教師的收入來源情況,減少信息不對稱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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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明華:《淺析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國管理信息化》,2006年第7期。
[3] 王艷:《淺析如何完善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10期。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模式轉換的必要性
(一)國際趨勢
鑒于其重要地位,個人所得稅不僅成為許多發達國家的重要稅種,而且也是各國稅制改革的主要切入點。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模式一般分為三種,即分類所得稅模式、綜合所得稅模式和二元或混合所得稅模式。盡管不同國家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寬窄不同,但從整體上,個人所得稅都采取了綜合或分類綜合課征模式,而且征稅對象即應納稅所得的范圍相當的廣泛。而分類所得稅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真實充分地反映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改革也是勢在必行。
(二)納稅目標定位不準,調節功能彰顯有限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設計上可能把重點放在了方便征收的納稅目標上。但隨著人們的收入逐漸增多,形式也不再單一。高收入者由于收入來源多樣,逃稅和漏稅的現象也較多見。只有工薪階層收入來源單一,征收簡便,個稅已經淪為“工資稅“的尷尬境地。工薪階層群體承受巨大的民生負擔。因此,人們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個稅的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日漸弱化。
(三)費用扣除不盡合理
從1994年至今個人所得稅進行了6輪稅改,費用扣除也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但仍不斷受到各個階層民眾的批評。每個人家庭結構的差異造成的支出都沒有在法定的費用扣除中體現;此外,通貨膨脹帶來的問題對工薪階層也形成一種壓力,而稅法并沒有做出在通貨膨脹環境下費用扣除的調整的規定,缺乏指數化機制的費用扣除標準。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模式轉換須具備的條件
(一)社會條件
1、建立個人所得稅檔案號制度
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新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識別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惟一檔案號制度。2005年7月6日出臺的《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120號文件)已經明確提出了稅務機關“對每個納稅人的個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納稅信息以及相關信息建立檔案,并對其實施動態管理”以及“逐步對每個納稅人建立收入和納稅檔案,實施‘一戶式’的動態管理”的要求,但在實踐中仍未落實。
2、實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與現金管理,居民收入的顯性化
個人的收入與賬戶信息可以在稅務部門與銀行間傳遞與共享。就我國目前的狀況,首先,雖然銀行實行開戶實名制,但仍然存在瑕疵,稅務部門與銀行的合作層次較低;其次,個人收入以現金形式獲取的較多,居民收入很難達到顯性化;最后,信息共享機制尚需建立,信息不能及時有效共享。
3、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建立,更加健全的社會協稅護稅網絡
(1)需要建立以信息化為依托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即個人收入銀行監控系統、個人納稅申報管理系統、代扣代繳申報管理系統等;(2)社會稅收網絡的協作水平主要體現在:一是國家行政信息網絡的聯網和共享程度;二是有關信息網絡對稅收的支持程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了個人所得稅制度建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八個方面要求,其中建立“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其關鍵在于社會各部門的協調配合。這是改革個人所得稅模式必須解決的課題。
4、全民較高的納稅意識,構建起社會普遍的社會稅法遵守環境
全民較高的納稅意識的社會環境是推行自行申報模式的社會基礎。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水平主要體現在個人納稅意識的強弱和社會和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約束水平。我國長期以來絕大多數是源泉扣繳的形式,納稅人處于被動地位,不利于主動納稅意識的培養,所以也導致了納稅意識整體薄弱;稅務部門對納稅人偷稅漏稅的處罰力度不夠,此外,社會的監督制約和現實還相差甚遠。
(二)征管條件
1、完善實質有效的征管方式
充分利用長期以來人們習慣的源泉扣繳制度的優勢,并繼續推行該制度。改進當前自行申報制度,筆者認為可以適時引進或以試點的形式推行夫妻聯合自行申報,對自行申報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退稅鼓勵,對低收入群體實行免予自行申報制度,給予相當的稅收鼓勵和優惠措施。此外,還需要加強對高收入和收入多元化的群體收入的監督和監控,盡可能減少稅源的遺漏和流失。
2、適應新模式的征管業務條件的具備
首先,亟需構建全國范圍聯網的計算機網絡征管系統,在這個系統中,納稅人有一個個人所得稅檔案號碼,單位向員工支付報酬都體現在這個征管系統中,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登記、代扣代繳、申報征收、催繳稽查等業務和數據都在這個系統中處理,使個人的收入與納稅情況都在征管監督下;其次,建立、完善上述提及的與多部門信息共享機制,與海關、銀行、工商等相關部門實現系統聯網,加強各部門間的配合與協作,這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得以順利實行的信息與技術前提。此外,也要求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執行力度有所提升與改進。
三、我國實行新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具備的條件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國際趨勢下,人們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也展開了激烈的討論與展望,目前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新個人所得稅模式有以下有利條件:
1、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征管的重視,推行了其開發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已在全國逐步推行,這也使得稅收信息化水平得到改善好和提升。
2、現行的個人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為新的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有助于建立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源的重點監控。
3、西方國家進行稅制改革以來,國際中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成功經驗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4、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比之前都大有增加,收入結構和收入形式也發生很大變化,個人所得稅改革以加大收入分配的調節的呼聲日益高漲。人們對其改革及模式轉換寄予期望,為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有一種思想準備。
四、結語
進行個人所得稅模式轉換必然是我國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上邁出的有重要意義的一步,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和技術的支撐,雖然我國暫且有一定有利條件,但是改進的地方仍然很多,例如細化稅前扣除、費用扣除指數化的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形成、征管水平、信息化建設等。個人所得稅改革是關系到國計民生,應該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將實際與創新相結合,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
(作者單位:云南財經大學財政與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 陳工,陳偉明.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若干問題探討[J].稅務研究,2011,(6)
[2] 張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轉向綜合稅制分析[J].稅務研究,2008,(1)
1引言
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不斷增長,稅收已經成為國家的經濟基礎,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1799年英國首創個人所得稅,即對個人所得所征收的一種稅,是與個人關系最密切的一個稅種。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通過利益的再分配來矯正市場原始分配的不公,通常在市場的競爭機制下,個人所得稅是把基尼系數來當作收入分配公平的標準,基尼系數變大時,容易出現貧富差距懸殊的局面,國民收入差距擴大,公平程度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反之,則相反。由于個人所得稅在國家財政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與完善變得刻不容緩。
2完善與改革個人所得稅法的作用及意義
個人所得稅是人民與國家之間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直接對納稅人征收,具有不易轉嫁,稅率超額累積的特點。個人所得稅能夠調節國民收入差距,使國家財政與個人財力之間的張力關系得到集中,全面的展現,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作用。在社會發展的新形式下,社會財富和經濟總量持續增加,個人所得稅容易出現征管不力、征收不公等現象,降低國民納稅熱情,導致經濟發展受阻。而個人所得稅法作為調節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工具,在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不斷完善和改革個人所得稅法有利于稅法的合理化、規范化,從而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推動國民經濟穩步增長。
3個人所得稅法改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1稅收調節作用減弱
一般來說,擁有社會財富多的人,應該會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但中國現狀是高收入群體繳納的稅額占個人所得稅額總收入的6%,而中低層收入群體繳納的稅額居然占個人所得稅額總收入的47.9%,而由此可見,中低收入群體負擔過重、壓力過大,社會兩極分化加劇,貧富差距日益加大,個人所得稅沒有起到良好的調節作用。
3.2征管部門信息不暢
由于征管體制的局限,不能跨征管區域傳遞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無法統計匯總,在征管手段落后地區易出現失控的狀態。甚至同一級部門征管與征管、征管與稽查、征管與稅政之間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導致征管信息不能準確傳遞。且由于稅務部門與其他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所以信息無法共享,欠缺獲取外部信息的渠道,造成征管部門工作效率低下,納稅人不能及時納稅的現狀。
3.3稅制模式的缺點
中國現行的稅制模式為分類所得稅的模式,種制度陳舊、設計粗糙,不能準確區分個人收入狀況及其實際納稅能力,不能準確反映納稅人的基本情況,缺乏個人所得稅的人文關懷。例如房地產經紀的飛速發展,導致混亂無序的炒房現象的出現,給經濟發展打來巨大危害,引發社會分配不公。因此,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合理調整收入分配,具有累退性,無法適應社會變化,不適合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4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工作的思路
4.1調整稅制模式
根據新形式下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個人所得稅的修改應該與本國國情相符合,人們應當摒棄單一的分類所得稅的模式,以綜合所得稅為主,不能僅局限于個人免征額的提高和稅率級次的微調,這樣難以發揮公平的分配作用。調節企業及國民收入的均等化,是中國政府正在努力的目標,公平稅收負擔,校正收入分配,真正調節個人收入,防止兩極分化,體現社會公正,建設以人為本為導向的稅收制度,從而促進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1]。
4.2物價指數
稅收是一種宏觀調控的手段,政府可根據通貨膨脹率、工資收入水平及各種社會保障因素進行適當調整。例如,在實行擴張政策時,可以通過減稅、免稅、降低稅率等措施來擴大社會需求;在緊縮政策時,則可以提高稅率、開征新稅達到縮小社會需求的目的,從而使社會需求與供給達到平衡,避免了供大于求或供不應求的現象的出現[2]。通過對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確保經濟的可持續性增長,促進中國綜合國力的提高,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的步伐。
4.3調整中低收入階層的稅負
堅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目的,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靈魂。稅負必須按照國民納稅的能力來進行公平分配,在個人所得稅法法律中,必須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國民,只有將稅負公平落實到實事上,才能體現對人性的關愛和對人權的維護。稅收是國家強制分配手段,應該考慮到納稅人群體不同,收入存在個體差異[3]。從而制定人性的個人所得稅法,使在不同地區以及不同家庭結構但相同收入的納稅人享有同等的生活質量,同時降低工薪階層中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激發工薪階層高收入者的勞動積極性,達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4.4制定有效的監管模式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信息化成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撐。要全面推進匯總納稅平臺的應用,要做到設備及時到位,數據及時上傳,系統正常運行,從而提高匯總納稅管理水平,加大偷稅、漏稅的行為查處,加強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合作,通過立法,加大執法力度[4]。其次要規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程序,監督納稅人正確使用扣稅憑證,對扣繳義務人進行不按稅法的規定履行扣繳款義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宣傳,使其認識到稅法的嚴肅性,從而推動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和普及。
5結語
在社會發展不同時期,人們對個人所得稅法有不同的需求。在設計之初人們強調個人所得稅的效率性,如今人們對其稅制模式、監管模式進行改革,通過調整物價指數和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來秉形“以人為本”的理念,增強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更好地實現個人保護。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是漸進式改革,在現實條件下兼顧效率與公平,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構建符合社會發展的全新的個人所得稅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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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009-02
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的實行,地稅部門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監管不斷加強,取得了較好成效,但不可否認,對高收入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征管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準確稽核高收入群體個人收入,避免國家稅款流失,已成為中國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中國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顯示,1994―2004年間,全國個人所得稅年平均增幅高達48%,遠遠高于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長率。2005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首次突破 20萬億元,共完成 2 093.91億元,比上年增長20.5%,增收356.6億元;2006年,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 600元后,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仍保持17.1%的增長,達到2 452億元;2007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再創新高,達到3 185億元,增長29.9%,增加733億元。個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由1994年的1.6%迅速提升至2007年的6.44%,個人所得稅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可見,個人所得稅已成為中國的一個重要稅種。個人所得稅稅款的大量流失也是不爭的事實,其中,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情況尤為突出。從2005 年中國個人所得稅分項目收入比重看,工薪所得稅占54 176 %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占1 412 % ,兩者合計占68 196 %; 企事業單位承包、勞務報酬等其他項目應交稅所占比例較小,約占3 141 %。這就意味著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應交的個人所得稅沒有足額繳上來。
二、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
(一)分類所得稅制
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模式,廣泛采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減少匯算清繳的麻煩,節省稅務機關征收成本,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高收入的作用。分稅制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稅,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
例如,有甲、乙兩個納稅人,甲某月收入為4 400元,其中工薪收入為2 000 元,勞務報酬收入為800元,稿酬收入為800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元。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甲本月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乙獲得工薪收入為2 200元,要納10元的個稅。乙的收入只有甲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納稅,乙卻要繳納10元的個稅。所以,這種稅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容易導致稅負的不公。
(二)源泉扣繳的不到位
目前,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采取個人申報納稅和單位代扣代繳兩種主要征收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繳為主。由于,中國高收入群體收入來源具有多元化、隱形化特點,收入通常直接以現金支付,并不通過銀行轉賬,稅務部門無法如實掌握個人的收入來源和收入狀況。因而源泉扣繳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繳規范的工資收入,而高收入者可以通過稅前列支收入、股息、紅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負擔個人高消費和買保險、現金交易等多種手段“合理避稅”,從而引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三)高收入者納稅義務意識薄弱
在西方國家,“只有死亡與納稅是不可避免的”觀點,是被廣泛認可和普遍接受的。而中國卻流傳著這樣一句話:“要致富,吃稅務。”兩者的納稅義務意識形成鮮明對照。近年來,高收入者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意識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這種意識只是淺顯的,主動的申報意識仍比較薄弱。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受個人利益的驅使,千方百計偷逃稅款,以達到高收入的目的,毫無納稅義務責任感。
(四)稅務執法懲處不力,偷逃漏稅屢禁不止
依法納稅是國家公民的基本義務,對偷逃漏稅行為必須依法懲處、有效打擊,激勵公民依法納稅。但目前稅務部門的稽查力量較弱,不能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高收入者進行專項稽查,而對查出的偷逃稅行為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法律威懾力不強。加之對偷逃稅處罰標準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懲罰的損失,難以起到懲戒作用。
三、完善中國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措施
(一)實行混合稅制模式
混合稅制模式,即對某些應稅所得實行綜合征收,即在繼續普遍實行源泉代扣代繳的基礎上,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實行綜合申報納稅,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然所得等一次性所得實行分類征收,從來源上進行扣繳。這樣稅制模式,吸收了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既對納稅人部分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課征,體現了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又將所列舉的特定項目按特定辦法和稅率課征,體現了對某些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的原則。此模式與中國現行稅制最根本的區別,是將勞務所得并入工薪、經營所得一同計征,是比較適合中國公民實際收入狀況的。同時可防止稅收流失。
(二)進一步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代扣代繳便于實現從源頭上對稅款的計征,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有效辦法,即使是在公民納稅意識較強的美國,雇主代扣代繳仍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主要形式。中國要提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質量,應進一步落實代扣代繳辦法,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責任,加強對扣繳責任人的業務培訓。同時要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責任進行系統的監督,在中國部分單位已鑒定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責任書”,但這僅是落實代扣代繳辦法的第一步,還必須建立一整套系統的管理機制,對扣繳責任人的扣繳行為實施有效的跟蹤管理和監控。對扣繳義務人拒不補扣補繳,法律沒有也無明確相應的強制措施。在以后的稅收政策調整中可以考慮增加對扣繳義務人的強制執行措施,這樣不僅減小稅務部門查補稅款入庫的難度,而且還增強了扣繳義務人的責任感和納稅意識,讓他們意識到如果不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將和納稅人一樣進行強制執行。
(三)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識
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識表明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是稅收法律實施的重要支撐。只有納稅人具有良好的納稅遵從意識,能夠自覺的按照稅法的規定,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填寫申報表,按時繳納稅款,稅款的征收才能順利實現,并有效減少稅法實施過程中的摩擦,促進稅收法制秩序的形成。因此,根據中國高收入者的具體情況,應對高收入者繼續開展深入、持久的稅法宣傳。利用一切渠道,開展形式多樣、行之有效的稅法宣傳、輔導和培訓。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宣傳攻勢,讓個人所得稅法深入人心,提高高收入者納稅自覺性。同時也應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把納稅人的錢用好、用得有效才是變被動征稅為主動納稅,從而逐漸養成納稅意識的根本途徑。
(四)強化稅務稽查,加大對高收入者逃漏稅的稅收處罰力度
從中國實踐看,隨著征管模式的轉換,實行納稅申報和稅務之后,稅務稽查顯得更加重要。因此,強有力的稅務稽查制度,是個人所得稅申報得以高效運行的關鍵。強化稅務稽查不僅要為稽查人員配備現代化的稽查手段,更要提高其業務能力和政治素質,不斷提高稽查質量。同時要突出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檢查,重點打擊高收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訂假合同、假協議,少報收入少納稅,共同實施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故意為納稅人隱瞞收入,進行虛假申報的行為。對一些情節嚴重、數額巨大的偷稅、逃稅行為除經濟處罰外,還應給予相應的刑事制裁,只有這樣才能減少高收入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總之,影響中國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對其治理也是一項系統工程,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稅務部門征管力度的加大,相信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會更加完善,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管理問題會得到進一步解決,中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保障社會公平等方面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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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明.中國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轉向綜合稅制評論[J].稅務研究,2008,(1).
2.個人收入分配隱性化、多元化。腐敗和違法現象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偷稅漏稅、走私販私、制銷假冒偽劣產品、進行非法交易、貪污受賄或的現象存在,成為各種黑色收入的主要來源。
3.壟斷和其它不公平競爭現象的存在,以及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擴大,使得人民群眾的生產勞動積極性、創造性受到挫折,這必然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4.在收入監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門配合和監控手段。如現金管理偏松,經濟生活存在大量現金流通和交易;信用制度還不發達,大部分居民沒有運用信用制度的習慣,等等。
5.在指導思想上,有的地區忽視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職能作用。
6.在政策規定上,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法律不夠完善,我國實行分類計征的個人所得稅,優點是便于征收,適應當前稅收管理水平,但容易產生分解收入少納個人所得稅的漏洞,自行申報納稅面也過窄,等等。
7.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況仍然存在。
綜上所述,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政治問題。稅務機關要進一步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改進和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管理,把調節高收入、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重點。
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是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重點。新稅制實施以來,各級稅務機關每年都根據當年社會高收入情況的變化和稅收工作的總體部署,采取許多措施突出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征收管理。去年國家稅務總局又專門下發了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列舉了九類高收入行業(單位)和九類高收入個人作為征收管理的重點,并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要加強調查研究和基礎工作,進一步摸清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個人的基本情況;二是要建立重點納稅人納稅檔案,對其實行跟蹤管理;三是要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專項檢查,嚴厲打擊涉及違法犯罪行為;四是要進一步完善申報收入制度,建立納稅人和扣款義務人編碼制度;五是要進一步強化高收入行業的代扣代繳工作;六是要加強對個人投資者、建筑工程和企事業單位承包人以及演員等取得勞務報酬的個人的征收管理。今年我們要在進一步落實上述措施的同時,針對一些高收入者征管的漏洞,制定堵塞漏洞的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
為全面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職能作用,應采取標本兼治對策進行綜合治理。從較長時期看,應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適當調整稅負,擴大自行申報納稅的范圍,強化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2.加強法制建設和個人所得稅法宣傳,創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環境。研究制定有限的征管措施,嚴格執法,進一步堵塞個人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漏洞。
3.加快建立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的監控體系,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針對高收入重點納稅人的檔案管理系統,對其實施重點追蹤管理。
4.強化重點所得項目和重點行業的征管,進一步加強對演出和廣告市場演職人員的征收管理力度,對影視、演出等文藝團體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推行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辦法。
5.在強化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同時,也要對其投資企業的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各稅嚴加管理,形成各稅對高收入者加強征管的合力。
6.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檢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稅收專項檢查時,要始終把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作為檢點。
7.加快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快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通過立法推行稅務機關與銀行、出版、土地管理、房屋產權登記等部門計算機聯網,以及向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收入者經濟活動情況的制度。實行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在高收入行業推行全員申報制度,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要積極試行與個人所得稅應稅工資薪金收入全員申報掛鉤的做法。同時,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監控系統應盡快與政府其它公共部門實行網絡對接,以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門與納稅人有關的公共資料與數據。
8.加大打擊偷稅個人所得稅的力度,并對典型案例及時給曝光。
一、獨立學院特征
(一)獨立學院特點
2003年4月教育部出臺了《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規定》(即8號文件)。首次提出了獨立學院的名稱,并界定獨立學院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這種新機制、新模式的獨立學院必須達到六個獨立的辦學要求,即:獨立的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條件;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招生;獨立頒發文憑;獨立財務核算。十幾年的發展歷程,獨立學院發展迅速,規模宏大,成為高等教育一支主力軍。
(二)獨立學院人員構成
獨立學院人員構成比較復雜,按取得收入身份不同分類:自聘人事身份人員、長期聘任合同制人員、母體學校指派或委派管理人員、母體院系代課教師、外聘代課教師專家等;按取得收入在職情況分類:有編制的在崗人員,沒有編制的臨時人員、母體學校離退休返聘人員、外聘專家學者等。外聘人員有中長期聘任專家,也有臨時講學的學者。但相當一部分人員在獨立學院取得的收入為非唯一、非主體的。對于不同性質人員,稅法沒明確對其進行詳盡規定,財務部門不知道其收八詳細信息,只能依據個人所得稅稅法的相關規定及個人職業判斷處理,在個稅扣繳操作方面存在很大困難。
二、獨立學院代扣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
(一)教職工收入項目繁多、發放時間分散
收入項目主要有:工資、交通費、誤餐費、通訊補貼、值班補貼、上網補貼、監考費、出卷閱卷費、評審費、論文答辯費、講座費。過節費、加班費、課時費、取暖降溫費及各類獎金等等。實行全年或半年一次性發放的有課時費、目標獎、奮斗獎、考核獎、考勘獎、先進獎、計衛獎等;按月發放的有:工資、交通、誤餐、通訊補貼;其余如監考、評審、講座等是按次發放的。
(二)獨立學院在個稅代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獨立學院一般不單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稅稅務申報,而是通過母體學校財務部門匯總申報。獨立學院代扣個稅具體形式:母體學校各院系在編人員課酬等發放先是通過母體學校財務進入個稅代扣系統扣稅,將個人扣稅明細給獨立學院財務,由獨立學院財務發放時把稅款扣除,因為這些教師在母體學校有編制i獨立學院自聘人員則由獨立學院財務部門進入個稅代扣系統進行扣稅;從社會上長期聘請代課教師課時費則由獨立學院財務部門實行手工計算扣稅,每月初獨立學院財務部門將上月扣除個稅明細轉入母體學校財務部門,最終由母體財務部門匯總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在日常發放過程中,各利益部門為了尋求稅負最小化絞盡腦汁設法避稅,在避稅方面存在各種錯誤認識。導致財務部門個稅扣繳工作難度加大。現將個別院系的具體做法列舉如下:1.各發放院系為了不繳或少繳個稅,紛紛采用讓廣大教職工找票據報銷的方式,報銷票據種類繁雜。如車票、食品、服裝、辦公用品、用具、電器等等。應有盡有,幾年前的票據都有,均為非真實業務。2.有些發放院系為了個別人利益,利用做假單據,將高收入者的報酬做成低收入者的姓名。這樣進入扣稅系統就會少扣稅。財務部門在不知實情情況下正常進扣稅系統扣稅,導致稅款不實。3.存在大量應扣未扣款項,如零星發放(不同活動項目)分別做發放單據,而且直接發放現金,到財務報銷時,發放已成事實,是一筆不小的漏稅項目。4.重復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納稅申報,學期末、年度終發放的各種獎金多次進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項目進行扣稅。5.曲解了勞務報酬所得支出標準和范圍。將本單位教職工的加班、值班、監考、評委等收入應納入工資薪金合并納稅的,都紛紛做成勞務,以勞務形式每月發放800元之內不等數額,以逃避稅款。6.支付外聘專家的講座費、評委費不扣稅。7.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和業務素質差別,不同程度上影響個稅代扣代繳數額。以上種種錯誤避稅方法已經嚴重影響獨立學院正常扣繳個人所得稅,致使個人所得稅款扣繳不實。
三、加強對獨立學院個人所得稅管理建議
(一)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及制度建設方面應采取相應措施
1.稅務部門應重視獨立學院這一類特殊的納稅群體,近幾年獨立學院規模迅速擴大。納稅人數越來越多,納稅數額越來越大。既然獨立學院是獨立的法人,實行獨立的財務核算,那么稅法就應明確規定獨立學院進行獨立納稅申報,不應裹在母體大校之中,從而可以準確劃分各類人員身份,對收入分類也就明確了。同時也應出臺相關政策,如教師課酬、科研獎勵、超課時酬金等可以允許分攤進入各月。因為這些費用確實是教師一個學期(或一段時間)的勞動所得,并非一個月的所得,如果能合理減輕納稅人負擔,可能會產生不同效果。
2.全年一次性獎金扣稅設計上存在缺陷。在軟件開發上沒考慮與實際制度相吻合,比如制度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每年每人只能使用一次,可軟件每年每人可以無數次使用,正是因為這種設計缺陷,導致發放單位數次使用。稅務部門應該對軟件開發商提出改進要求,建議在軟件設置上通過身份證號進行識別,在同一個納稅年度某人若已使用了一次性獎金扣稅,再次使用系統就會自動禁止,從而在源頭上堵住漏洞,就不會有重復使用現象。
3.科學設計扣除標準,綜合考察家庭負擔。納稅對象應以家庭總收入為單位,而不能以個人收入為納稅基數,如綜合考慮贍養費用、子女教育費用、父母醫療、住房開支等大項支出。這樣個稅自然而然就能起到調節收入、公平負稅的作用。
4.簡化工資薪金所得稅稅率表,減少累計級距。臺并性質相同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收入,進一步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為故意避稅堵上通道。同時適當降低中低收入區間稅率總水平,相應提高高收入區間稅率總水平。適當調低最高邊際稅率和減少稅率級次。強化稅收對高收入群體收入分配調節器功能。
5.稅務機關缺少現代化征收管理手段。無法獲取關于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計算核實納稅人收入比較困難,而納稅人傾向于將個人真實收入隱蔽化、私有化,以達到規避稅收或逃稅目的。針對上述種種現象,稅務機關應加大稽查力度,進行不定期抽查,加大對偷逃稅單位和個人的處罰力度,增加其風險成本(懲罰成本)。
(二)學院方面采取積極納稅籌劃同時,應嚴格加強管理,接實扣除
學院應完成對各類人員基本信息采集,并對基礎數據進行動態維護,達到全員管理要求。建立與個人應稅收入相對應的所得稅分類明細檔案。嚴格規范財務報銷制度,對該扣稅不扣稅的情
況一律不予報銷,并給廣大教職工講清楚扣稅的范圍和程序,讓他們了解合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偷稅漏稅的法律后果。財務部門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財務、稅務法規等相關知識學習培訓,只有財務人員熟練掌握財務稅法相關要求,業務辦理才會得心應手。
要想取得廣大教職工的理解和支持,學院在辦理積極納稅的同時,要進行納稅籌劃,以尋求合理合法的避稅途徑,對每個納稅人來說都是很有必要的。納稅籌劃主體是在單位中能夠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制訂或確認收入分配標準的部門,財務部門是執行發放部門,這就要求權利部門與執行部門通力合作,通過周密設計和安排,運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所得稅,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使個人稅后收益最大化。具體做法:1.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減少名義工資。即進行費用轉移籌劃。可為教職工提供吃住行上的方便。解決教職工日常必要的大項目開支。2.改善教職工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此項物品設施所有權歸單位,使用權歸教職工。3.對工資、薪金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所得進行稅務籌劃,籌劃時要利用最佳經濟節稅點。通過費用支出、延遲收入、均衡各月收入等多種形式,并將一次勞務報酬安排在較低稅率區間發放。合理確定不同類型收入水平人員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數額,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人的納稅金額。4.充分利用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三金一險可以在稅前抵扣。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補貼、符合國家規定的誤餐補貼均可在稅前抵扣。5.稅務部門不定期舉辦講座,通過媒體進行稅收相關知識咨詢以及稅收知識競賽等形式,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納稅人了解為什么納稅,納多少稅和怎么納稅問題。增強人們依法納稅意識,讓他們明明白白納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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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作為地方稅的第一大稅種營業稅已經告別歷史舞臺。個人所得稅改革成為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難點。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直接稅,無論從穩定宏觀稅負的稅制安排,還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飛速發展來看,都是稅務部門組織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來,股權轉讓行為日益增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增長潛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權轉讓交易行為較為隱蔽,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信息不對稱,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情況較為嚴重。
一、現階段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必要性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5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62,一般發達國家的基尼系數在0.24~0.36之間,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這意味著我國收入差距懸殊,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難以發揮,應該引起高度警惕。隨著近年來股權轉讓行為的增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增長潛力巨大,同時,數據顯示美國等發達國家資本利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由此可見,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能有效地實現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的職能。
二、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征管工作現狀
(一)現行有效的政策依據
2013年12月浙江省辦公廳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45號),其中規定,在受理納稅人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核對納稅人提供的所得稅完稅憑證或不征稅證明,對不能提供的,暫緩辦理變更登記,并將情況通報給同級稅務部門。隨后,余杭區地稅局和工商局聯合了《關于加強企業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稅收前置機制納入常態化管理要求,并陸續出臺了《關于加強企業自然人股東股東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指導意見》,對個人股權轉讓征管工作進行流程化設置,細化了從資料受理、審核流轉到臺賬登記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現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涉稅流程為例,稅務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資料。以杭州市納稅服務局《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為例,共計股權轉讓協議等11項必需資料。(2)專人審核。根據所提供資料對企業房產、土地、賬面凈資產、財務報表、轉讓雙方資格具備等多項事宜進行審核。(3)出具征收意見。轉讓受讓方繳納稅款,同時取得完稅證明,用于工商辦理變更。
(三)現行稅款征收情況
從2014年開始,全國各地個人股權轉讓繳納稅款數屢創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荊州市地稅局征收單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2.8億元(中國稅務報),創全省個稅單筆繳納之最;2014年,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東通過BVI持股公司減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補交個人所得稅2.48億元。同時,以杭州市余杭區個人所得稅數據為例(見下頁表)。通過以上數據分析,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從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情況來看,2011—2015年余杭區個人所得稅保持著較大幅度的增長,而相較于工資薪金所得,股權轉讓個稅收入年均增長不穩定,收入起伏較大;二是資本性所得、特別是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潛力巨大;三是加強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在適用范圍、收入確認、成本和費用扣除、納稅申報、征收管理等方面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明確和細化,為基層稅務機關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結合余杭區對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從政策層面而言,目前還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從征收管理層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問題和漏洞。
(一)政策層面的空白及爭議
1.對“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不夠細化。67號公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界定了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即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但是,公告沒有對于“合理費用”給予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從而造成了稅企爭議。目前比較有爭議的點就是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是否可以扣除律師費、中介費、評估費、咨詢費以及首次公開募股的發行承銷費等費用。2.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或無償轉讓征稅未明確。資本市場中,低價或無償轉讓股份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權激勵。上市之前的股權激勵中既有大股東給管理層無償讓渡股權的,也有以非常低的價格轉讓給管理層,這個價格比PE的價格要低得多。一般企業股權激勵中的低價轉讓則是低于原始出資金額或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按照67號公告的規定,這種行為顯然屬于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認定有正當理由,應該如何征稅,目前政策仍未明確。3.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的股權轉讓個稅征收未明確。從2014年3月1日開始,工商登記由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在認繳登記制度下,企業章程約定的股東股權比例與股東實際投資比例往往不能統一,一筆股權轉讓既有實繳股權轉讓,又有認繳股權轉讓,這為股權轉讓個稅的征收帶來了新的挑戰。以2015年4月我區某公司發生的一筆股權轉讓為例,杭州某建設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東莫某、方某二人分別出資成立(注冊資本500萬元)。莫某認繳比例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萬元),方某認繳比例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萬元)。現方某將其股權150萬元轉讓給王某,合同約定轉讓價格為100萬元,其中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50萬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繳足。該公司3月31日凈資產為300萬元,方某、王某非直系親屬。此案例明顯屬于低價轉讓而無正當理由,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問題是如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凈資產份額按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核定還是按實際出資額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確的征稅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問題
1.納稅申報配套不夠完善。雖然股權轉讓個稅征管已被國家稅務總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廣試廣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設計針對股權轉讓所得專門的自行納稅申報表。在余杭區的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均采用綜合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針對所得申報而言,綜合申報表過于單一,不能細致反映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的全過程。2.資產評估報告的兩難抉擇。67號公告對于“必經評估”的規定較之前更加嚴格,即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就需要中介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顯然,被投資企業資產金額較大時,資產評估費用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而現實情況是,小股東轉讓持有的大企業股權,小股東的轉讓收入甚至沒有資產評估費高,從而出現轉讓方無法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的情況。
四、完善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細化政策,消除爭議
1.細化“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納稅人能舉證是與股權轉讓有關的、由轉讓方承擔的并且符合常規的費用就應該允許扣除。部分省市在這方面的文件及規定的細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第8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所支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宿遷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暫行辦法》(宿地稅發[2009]104號)第13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與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直接相關的、并按規定已支付的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金和費用。已作為被投資企業成本費用核算的稅費支出,不得在計算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2.明確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和無償轉讓征稅政策。股權激勵性質的股權轉讓,不應單純地以轉讓收入偏低來進行調整,而應按其業務實質確定征稅辦法。根據《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規定,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樣的,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和無償轉讓也可以參照此條規定,認定轉讓方低價轉讓具有正當理由,受讓方實際支付的價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的數額部分,在股權轉讓發生當期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征收個人所得稅。3.確定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的股權轉讓個稅征收政策。67號公告中關于“凈資產核定法”的具體處理辦法為: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雖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金額創造的,但是從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認可的股東對公司權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對于既有實繳股權轉讓,又有認繳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行為,一般情況在按凈資產核定法核定時,應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認繳比例確認相應的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完善配套,加強管理
1.逐步完善納稅申報配套。參照并借鑒《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設計專門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將納稅人基本情況、轉讓企業、轉讓股數、轉讓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項目、轉讓所得及稅款繳納情況悉數反映在申報表中,全面細致反映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算全過程。同時,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多樣化電子申報,完善配套,滿足納稅人的申報需求。2.引導中介機構誠信評估。解決資產評估報告兩難抉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參照67公告的指導性意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資信評級、綜合評定及公開招標相結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資信較好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當然,這必然會大大增加地稅部門的經費開支,涉及到財政預算支出的調整,需要財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區縣、市或省為區域和平臺,每年通過資信評級、綜合評定、評估反饋等方式確定幾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由納稅人自由選擇其一進行資產評估,為稅務部門依法征稅提供可信依據。但這必然要求地稅部門建立起公開、公正、透明、廉潔的評價機制,引導評估機構進行誠信評估。3.強化股權轉讓專項管理。加強個人股權轉讓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準確把握相關稅收政策,并定期開展對從業人員的崗位和業務培訓。針對股權轉讓價格真實性難以核實的實際情況,應以業務骨干團隊為人員基礎,成立專門的機構或部門負責股權轉讓案件的評估檢查。同時,完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充分利用納稅評估,加大對股權轉讓的評估力度,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強化股權轉讓的專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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