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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模板(10篇)

時間:2023-06-16 16: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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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

篇1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2008 年 1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該法第一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提出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應進行定期評估。但該法對評估的內容并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

2009 年 5 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在大的方向上確定了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的基本內容。但對于規劃編制部門以及規劃管理部門來說,依據該辦法進行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工作依然存在很大困難。評估的具體內容及側重點難以掌握,容易造成評估結論在客觀性和科學性上打折扣,影響到規劃實施評估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對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的內容進行更為準確和更加詳細的界定,以指導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工作的開展。

二、城市總體規劃評估的價值取向

城市總體規劃作為統籌和引導城市經濟社會環境整體協調發展的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對其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將涉及到城市建設的方方面面。但是,在這方方面面中,本文認為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的評估。

1.公共性評估

城市總體規劃是政府發揮管理城市公共事務職能的重要公共政策平臺,其面向的是城市地區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而不是為某一特定地區或利益群體服務的;而且,隨著互聯網等傳播媒介的多元化發展,以城市規劃建設為承載的公共利益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因此,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效果評估,必須做好其公共性實施效果的評估。

2.整體性評估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空間資源配置和各項建設活動的空間表達。因此,城市總體規劃應更加關注城市的發展方向、整體布局和要素配置結構,其內容涉及到城市功能、用地、設施、政策以及區域范圍內鄉村發展空間的政策安排。因此,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效果評估,必須做好其整體性實施效果的評估。

3.人文性評估

正因為城市總體規劃具有公共性特征,其在客觀上就被要求在不同層面體現出人文主義精神。這里的人文主義精神指要從科學長遠的公共利益角度去考慮城市的整體發展,要符合城市絕大部分群體的利益,特別是要充分考慮弱勢群體的訴求。因此,城市總體規劃是否具有人文性,是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效果評估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4.適應性評估

城市總體規劃具有長期性和相對的穩定性特征,但同時它又是一項動態調適性的規劃,需要在不同時期根據發展環境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或修改,因此,需要不斷地重新審視和判斷現行規劃與現有環境條件的適應性,進而提高其應有的綜合統籌作用。因此,城市總體規劃適應性的強弱,是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效果評估中的另一個重要的方面。

三、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效果評估框架的構建

基于現有評估指導意見存在的缺陷,本文將構建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框架,以期以此推動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效果評估工作的開展及其目的和意圖的實現。

1.規劃評估框架構建的目的和內涵

構建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效果評估框架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評估能夠更為全面客觀地掌握城市總體規劃內容的實施過程和具體情況,充分反饋現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實施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實際,對下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提出更為科學合理的指引和具體建議。

2.規劃評估框架構建

基于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效果評估的基本目的及內涵,結合城市總體規劃所具有的公共性、整體性、人文性和適應性等價值屬性,本文將構建由四大方面評估內容所組成的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效果評估框架。

該四大方面評估內容即內容綜合評估、實施可達評估、公共價值評估和環境適應評估。

其中的內容綜合評估是針對文本及其規劃內容本身進行的評估,實施可達評估是對規劃實體目標進行評估,公共價值評估是對規劃公共利益體現的效果進行評估,環境適應評估是對現行規劃對現時內外部環境的適應性進行評估。

3.規劃評估框架內容分析

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內容構成復雜,涉及到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發展的多個方面。

其中,內容綜合評估是對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內容的完整性、針對性等進行評估,包括規劃內容、強制性內容、內容成果的完整性、編制內容與思路是否針對地區發展階段的重點問題,等等;實施可達評估則涵蓋城市總體規劃實施過程的主體內容,尤其是物質實體空間內容,包括空間結構、用地布局、公共設施、綠地建設、市政管線等內容,以此評估實施效果與內外部環境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公共價值評估是針對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目標所具有的公共性價值進行評估,重點包括城市總體目標的實現情況、實施過程中的公共政策屬性特征的體現等相關內容;環境適應性評估則是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的現實與未來的適應性進行評估,即結合現實環境的變化而對未來趨勢進行評估與判斷,并據此對現行總體規劃提出若干調整或修改建議。

四、小結

篇2

Abstract: urban overall plan for the discussion, in recent years in planning circle has never stopped. According to many years engaged in the planning from a design point of view about the planning workers of urban planning tasks, content, prepare results, some programming on this paper. For communion.

Key words: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The task; Content; Prepare the results; Programming; discusses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城市總體規劃是通過確定城市未來發展目標,制定實現這些目標的途徑、步驟和行動綱領,并引導和控制社會實踐來干預城市發展。具體方式是提供城市空間發展的戰略,控制土地使用及其變化。下面就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內容、編制成果、編制程序展開了幾點論述。

一、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狀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2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3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4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三、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成果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成果包括:城市總體規劃文本、總體規劃說明書、有關專題報告及資料匯編、城市總體規劃圖紙等幾個部分。

1城市總體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

1.1說明規劃編制的依據和原則。

1.2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點。

1.3城市規劃區范圍。

1.4城市性質、城市人口發展規模及用地規模。

1.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

1.6自然環境和歷史文化環境保護。

2城市總體規劃圖紙的主要內容

2.1市(縣)域城鎮分布現狀圖。圖紙比例一般為1:50000~1:200000。

2.2城市現狀圖。圖紙比例一般大中城市為l:10000~1:25000,小城市為1:5000。

2.3城市用地工程地質評價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2.4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2.5城市總體規劃圖。表現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規劃內容,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2.6環境保護、防災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圖。

2.7近期建設規劃圖。

2.8各項專業規劃圖。

四、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程序

1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與分析

1.1城市總體規劃基礎資料的收集,應根據規劃內容要求,結合城市特點,擬定調查內容,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最終形成資料匯編。

1.2調查城市各項用地的分布和面積,并要求經過實地踏勘,查明各種用地的界線,在圖上用不同的顏色標示,形成城市用地現狀圖。

2城市性質的確定

城市的職能是城市在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所擔負的任務和作用。城市的主導職能就是城市性質。城市性質是城市建設的總綱,是體現城市的最基本的特征和城市總的發展方向,科學地確定城市性質是充分發揮城市作用的重要前提。

2.1確定城市發展性質的依據。a.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國家經濟發展計劃對城市建設的要求。b.城市在所處區域的地位與所擔負的任務。c.城市自身所具備的條件,包括資源條件、自然地理條件、建設條件和歷史及現狀基礎條件。

2.2確定城市性質的方法。確定城市性質的一般方法是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定性分析就是在全面分析說明城市在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定量分析就是在定性基礎上對城市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采用一定的技術指標,從數量上去確定主導的生產部門。確定城市性質應當以區域規劃為依據。如區域規劃尚未編制或編制時間過久,應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以地區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為依據,結合生產力合理布局的原則性質展開全面的調查和分析。

3城市規模的確定

城市規模包括了兩部分的內容,即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

3.1城市人口規模。城市人口規模的研究主要是對城市人口發展進行預測,根據預測的結果對規劃期限末城市的人口總數作出判斷。我國目前常用的城市人口規模的預測方法有綜合平衡法、區域分配法(城市化法)、環境容量法、線性回歸分析法等。這些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可完全信賴,但它們之間可以相互校核。一般的做法是以一種方法為主,以其他方法進行驗算以彌補不足。對根據各種預測方法所得出的城市人口發展的數量進行全面評估。同時考慮城市化發展的水平、城市發展的政策、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階段與水平以及財政能力、城市的環境容量等,最終確定規劃期末的城市人口規模。

3.2城市的用地規模。城市的用地規模是指到規劃期末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的大小。在對城市人口規模進行預測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的《城市用地分類與城市規劃用地標準》(GDJ 137-1990)確定人均城市建設用地的指標,就可以計算出城市的用地規模。城市的用地規模=預測的城市人口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標準。

4城市總體布局的確定

城市總體布局反映城市各項用地和空間的內在聯系,主要是通過合理組織城市用地和空間,保障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城市安全和整體運行效率,塑造優美的城市環境和形象。城市道路交通與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有密切關系,因此在確定城市總體布局時,應同時確定道路網的基本框架。城市用地布局模式是對不同城市形態的概括表述,城市形態與城市的性質、規模、地理環境、發展進程、產業特點等相互關聯。大體可分為以下類型:

4.1集中式的城市用地布局。特點是城市各項用地集中連片發展,就其道路網形式而言,可分為網格狀、環狀、環形放射狀、混合狀以及沿江、沿海或沿主要交通干道帶狀發展等模式。

4.2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城市用地布局。一般有集中連片發展的主城區,主城形成若干具有不同功能的組團,主城與組團間布置綠化隔離帶。

4.3分散式城市用地布局。城市分為若干相對獨立的組團,組團間被山丘、河流、農田或森林分隔,一般都有便捷的交通聯系。

參考文獻

[1]陳秉釗.變革年代多變的城市總體規劃剖析和對策[J].城市規劃,2002. 2.

[2]楊保軍.直面現實的變革之途――探討近期建設規劃的理論與實踐意義[J].城市規劃,2003.3.

篇3

1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BT)]

1.1 首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相同編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樣,在《城鄉劃法》第一章五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因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是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性文件。城市總體規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有關內容合理確定城市發展的規模、速度和內容,同時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對生產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等框架安排落實到城市的土地資源配置和空間布局中,并通過城市規劃的實施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終得以貫徹和實現。城市總體規劃還要根據城市發展的長期性和連續性特點,作更長遠的考慮,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尚無法涉及但卻會影響到城市長期發展的有關內容,作出更長遠的預測。

1.2 規劃內容和重點有所不同。城市總體規劃側重于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安排,相對于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更注重總量的控制與平衡。

1.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城市總體規劃提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得確定提供依據和約束。

2 存在的主要分歧

2.1 土地規劃的范圍與城市規劃的范圍不統一

一直以來有一種觀點,認為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是點與面的關系,土地規劃的范圍大于城市規劃的范圍。各級土地規劃的范圍是本級行政區域的范圍,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區,一般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

2.2 用地分類存在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類用地面積采用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面積,用地分類標準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及含義》(見于《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中的附件一)。城市總體規劃用地面積采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的量算結果,用地分類標準采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這兩個規劃在同一地類上卻出現了面積不一致的現象,其原因除去基礎圖紙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誤差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兩個用地分類標準有相互矛盾之處,即同一名稱或相似名稱的地類,其含義卻大不相同,這就直接造成了兩個規劃在用地上的難以比較。

2.3 兩個規劃在宏觀控制和約束力不同

《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都簡單地講各級政府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規劃應對哪些土地利用進行宏觀控制,如何保證規劃的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無法律約束力,違反了規劃如何處置等均未能明確。

2.4 兩個規劃在的審批權限上的表述不同

根據最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第二十六條,“評審合格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綜合平衡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這種規定不及城市總體規劃的明確。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根據《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是國務院,其余城市的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是上級人民政府。因此,對于其他城市或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來說,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不同。

3 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設想

3.1 建立統一規劃范圍、用地分類、數據統計標準,實現規劃技術體系的無縫鏈接,促進規劃在更深層次的協調統一。

篇4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 A

城市總體規劃的實質是在維護城市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對各種利益主體利用土地資源做出政策協調的過程,而本文就將對城市總體規劃方面予以簡單的闡述,希望能對同行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一、新型城鎮的背景

隨著2011年我國內地城鎮化率首次突破50%,達到51.3%,我國的城鎮化已經進入關鍵階段。在黨的十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中央提出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走集約、智能、綠色和低碳的新型城鎮化道路。小城鎮作為溝通城市和鄉村的紐帶和橋梁,不僅是實現農村城鎮化的必要途徑,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載體,具有極大的發展潛力。在現今新型城鎮化背景下,解決城鄉問題,實現城鄉統籌,促進城鄉一體化,保持穩健的城鎮化進程,關鍵在于發展小城鎮。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趨勢,由城市到城鄉

以空間組織為中心的城市規劃更多地與“物質性規劃”相對應。隨著社會問題的突出和城市規劃師對社會問題的關注, 城市規劃也越來越具有了社會性規劃的屬性。基于以上分析, 可以認為未來城市規劃應該是理性與感性結合、物質性與社會性兼備、科學性與政策性增強的規劃, 是具備分配社會資源和調節社會公共利益職能的規劃。如何把城市規劃發展成為具有廣泛調控功能的公共政策, 是我國城市規劃改革的主要方向和任務。

要實現城市規劃的轉型, 使其成為真正具有廣泛調控能力的公共政策, 必須加強城市規劃與相關政策的內在聯系。首先, 城市規劃要反映外部政策的要求, 如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等對城市發展的影響; 其次, 城市規劃的內容應作為城市其他各項政策的起點和最終歸結, 城市規劃要反映城市各項組成要素在城市發展過程中的政策取向,城市各個方面的發展必須是在城市規劃所確立的基本框架之中。此外, 城市規劃還要反映城市發展的新趨勢。某些發展趨勢雖然在政策上還沒有得到及時的反映, 卻已經成為城市發展的現實影響因素, 并且影響力在逐步增強, 這些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社會、文化等。

三、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建議

1、要正確把握遠期規劃和近期規劃的關系。在城市發展和建設中,政府始終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利用有限的資源做有限的事情,而基于這種情況,應正確把握“務虛”和“務實”的關系,一方面,應強化遠景規劃,落實好城市結構,布局形態,土地利用等問題,使城市決策者看清自己現在的決策對未來發展的影響,從更長遠的角度更廣闊的視野把握城市的發展;另一方面,要夯實近期規劃(即“務實”),滾動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應將城市具體的建設項目于政府“五年”計劃、年度計劃和城市遠期規劃有機結合,建立近期建設項目庫并進行投資與財務分析,要解決總體規劃實施時序的問題,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分階段實施的內容,幫助政府決定在恰當的時機以恰當的方式采取最恰當的行動。

2、要注重城市總體規劃作為城市公共政策的特征。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絕非僅僅是城市規劃部門開展的一項技術工作,而是政府部門實際運作的一個政治過程,是政府行政和制定政策的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只有與城市政策的各個方面相結合,將規劃確立的城市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的原則、準則、布局以及規劃所確定的行動步驟轉化為這些政策的一部分,通過政府及其各部門的政策支持才能最終落實,才能得到全面的貫徹落實,也才能真正實現所期望達到的城市空間關系,規劃的目標才能更好實現,而城市總體規劃作為城市未來空間發展的指引,也應當成為整個城市及其各部門制定政策的依據。

3、要注重與城市其他部門的協調與銜接。城市外部環境的復雜多變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技術內容的綜合性,城市規劃的社會性,城市各階層目標價值取向的多元性特征,以及城市規劃向導與各級團體和市民利益的密切相關性等等,就決定了一個科學合理的總體規劃不可能是依靠個別技術精英閉門造車所能及,其必然是多方參與、協作式規劃的產物,城市規劃的實施將依賴于城市中的各類組織和個人,規劃師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從根本上講,規劃的實施并不是由規劃師或者規劃部門來進行的,而是由整個社會來運作的,所以要保障規劃的實施,較為務實的做法就是尋求總體規劃與“計劃”之間的結合,一方面,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以“計劃”確定的發展目標以及發展方針為依據,“計劃”強調的建設項目,其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另一方面,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也應當分期分批地落實到“計劃”中,這樣才能保障城市規劃意圖得到實現。

4、要增強規劃內容的強制性與靈活性。新時期的城市總體規劃一定要從指導功能布局、用地安排,轉向以資源環境為出發點,指導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從確定性質、規模、指標,轉向控制合理的環境容量和科學合理的建設標準:從確定發展什么,轉向保護什么,即從以開發建設為重點轉向以資源利用和空間管制為重點,在具體的編制工作中,也要淡化規劃年限,強化規劃階段;淡化用地性質,突出市場經濟對土地資源的配置;淡化具體用地布局規劃,突出空間結構規劃在總體規劃中的主導地位,要以有效引導和調控城市發展為目標,合理確定總體規劃階段強制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強化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突出指導性內容的適應性,以應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發展的不確定性。

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建設和發展發揮著“規劃先導”的作用,我們在加快推進城市化的過程中,不僅要制定一個科學的城市總體規劃,更要落實好城市總體規劃,只有這樣才能使城市總體規劃發揮它應有的實效性。

篇5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7-0154-02

一、現實意義

“兩規”既有聯系,又有較多差異。計劃與規劃的不協調是“兩規”不協調的根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別體現著計劃與“規劃”的特性。“兩規”都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依據,進而分析和研究用地布局,進行土地資源優化,合理實施征地和流轉,切實提高集約利用效率,實現城市建設和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因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提出,耕地紅線、土地利用規劃等詞匯隨即擺上臺面,故理清“兩規”的差異,實現“兩規”相互協調和銜接,具有不可替代的現實意義。

二、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差異

合理利用兩個規劃,在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和環境的宏觀規劃的目標上是一致的。但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特定的焦點上還是有一定差異。

1.兩規的核心支撐法規體系差異。城市總體規劃法規體系由《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條例》等組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規體系是由《土地管理條例》、《土地管理法》、《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等組成。

2.兩規的規劃管理體系差異。由“兩規”產生的規劃管理體系在中國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行政規劃系統。現在,不同的部門分別負責規劃,發展改革部門管理著社會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土地規劃又由土地部門管理,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交通專項規劃、水利、農業、電力分別由各自的部門負責組織。

三、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的內容

依據《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3―2020)》和《長沙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指標(見表1)。

1.加強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基于功能區土地利用的劃分,進一步明確了四類建設用地(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管制分區的建設,并明確區域規則,提出了這四類功能區土地使用要求。(1)允許建設區主要用于城市、鄉鎮工業發展,按照依法批準的相關規劃具體安排土地。(2)有條件建設區在不突破允許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情況下,土地面積可用于布局調整規劃,或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指數施工中的應用。(3)限制建設區內,應該大力開展土地整治特別是基本農田建設的綜合整治,促進耕地質量的提高,提高土地綜合生產能力。 (4)禁止建設區內,土地主要用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建設,嚴禁在禁止建設區內進行與主要功能不符的建設活動。

2.強化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的銜接。城市總體規劃中將逐步增加城市的區域規劃強度和農村地區的統籌力度,在確保健康和諧發展的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指導思想逐步確立。通過對城市和農村地區的協調發展,城市支持農村,實施工業反哺農業,促進工業向園區集中,向產業集中,郊區和農民向城市集中,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服務體系。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潔,民主管理,鄉風文明的原則,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嚴格保護基本農田的基礎上,對農村土地流轉循序漸進地實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加強城市反哺農村,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3.加強建設用地總量調控。調控城市和農村建設用地的過程中,全面推進城市建設用地的結構不斷優化,實現土地集約利用的規劃目標。在長沙市建設用地總量的測定中,不僅要充分考慮基本農田和其他要素的保護,也可根據不同地區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發展的要求,從總量和空間分布角度,與城市總體規劃充分協調,確保實現城市總體規劃與實施。

四、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建議

1.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法規體系。(1)法規體系的完善。協調“兩規”先協調“兩法”,即協調《城市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因此,需要修改兩部法則的部分內容,從而協調兩法的關系。其次,制定區域規劃法。編制區域規劃是協調兩規最好的方法,若把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作區域規劃的兩個專項規劃進行編制和協調,那么矛盾也將不復存在。建立完善的區域與城市規劃法體系,制定區域規劃法是必要的,如果沒有區域規劃法作為區域規劃的法律依據,就會導致相應的規范缺位。(2)用地分類標準的完善。針對用地標準分類的差異,應以《全國土地分類》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一套為基調,對另外一套進行協調,使兩套分類標準同時具有較強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編制體系。(1)規劃指標的協調。第一,要研究人口及人口規模。在人口統計方面,統計、公安、計生等部門應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方法和措施,對本地區流動的人口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并結合人口普查數據進行更新。同時,對于環境容量應加強研究能力,使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達到在人口規模上的同一水平。第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劃分。對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劃定時,城市總體規劃不應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范疇,而且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建設內涵上必須保持一致的定義。為了保證城市用地在內涵上的一致性,以及保證在用地指標上兩個規劃的一致性,在兩個規劃的用地分類時應盡可能地對建設用地的分類保持內涵上的定義相同,建設用地這一大類下的各中類的外延和內涵至少要保證相同。(2)“兩規”在編制內容上進行明確分工。“兩規”在編制內容上有很多相似或者相同點,因此務必明確各自的編制重點,避免在同一編制內容上的重復。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放在糧食安全的確保上和耕地的切實保護上,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等非農用地。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應樹立整體觀念,統一規劃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各種類型的工業園區、開發區、城鎮、村莊和集鎮建設,明確各級、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開發區的用地規模、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3.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實施體系。(1)區域規劃體系的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空間區域規劃上的具體實施,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則是進一步深化,銜接兩者的路途還很遙遠,除了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以外,區域范圍內的資源環境保護問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各類產業園區和農村居民點布局等都是兩者協調須首要關注的問題。(2)整合區域規劃管理權利。法定的權威機構與區域規劃工作的開展是密切相關的,它可以是負責組織規劃的編制和審核,并監督實施規劃,使各部門、行業、區域位置的觀點和立場相互融洽,并及時調整發展過程中的新問題,進一步修改和評價計劃。

五、結語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問題牽涉多個方面,而且規劃布局也是因地制宜,空間概念很強,今后可以從獲取基礎圖件、3S綜合運用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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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984

一、 城市總體規劃工作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規劃觀念的落后。首先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當作描繪一幅“終極藍圖”,缺乏對實現藍圖的過程、步驟、制約條件和措施的研究。其次是規劃思維模式化,“調查——分析——規劃方案”仍然是許多規劃師采用的工作方式,這是一種單向思維方法,缺少總體規劃編制根據實施反饋的信息,經常性地主動地進行調整和不斷適應的環節。城市總體規劃還是被看作是一種價值中立的純技術性的工作,存在編制人員不問實施管理,管理人員不問技術的傾向,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相脫節等問題。

2、編制內容繁雜。總體規劃不僅其內容涉及面太廣、深度要求不一,大到戰略性的“市和縣轄行政區范圍內的城鎮體系、交通系統,小到微觀性的城市主要廣場、停車場及主要交叉口形式,涉及面廣,面面俱到,戰線過長,體系龐大,結構中子體系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專項規劃難以深入,往往變成了“形式主義”。規劃線條粗曠,規劃預測的成果帶有很大的“偶然性”,使總體規劃難以真正起到指導建設實踐的作用。

理論上講,城鎮體系規劃應是對城市總體規劃起指導作用,應獨立事先編制,而不應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一項編制內容另外,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部門為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局限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范圍為整個市域,按照目前的體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法對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管理,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大量村鎮規劃建設,主要由各市建委或建設局管理,導致了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法律地位及其實施管理部門不甚明確,從區域城鄉一體化規劃、城鄉規劃一體化管理的角度,急待加快制定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從法律上授權整個市域的規劃管理權限集中于地級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由其負責實施管理。

3、規劃編制主體單一。《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實際編制過程中,由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從專業角度出發對城市用地作空間上的安排,從技術上往往是合理的,但從經濟學和社會學角度出發可能是不合理的,這是造成已編制完成的規劃無法順利實施和頻繁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區一級人民政府統籌全面社會經濟發展,對其轄區內的產業發展和社會需求有著更深的了解,但卻無法參與規劃的編制,這就造成了規劃藍圖和現實發展需求兩層皮的局面。

4、規劃適應性差。結合目前廣西的實際情況來看,2005年左右編制的廣西地級城市總體規劃,60%以上去年已經完成總體規劃修編,基本是5年進行一次修編。雖然城市總體規劃修編主要是由于區域基礎的建設,導致城市發展方向及布局要進行調整嗎。但是結合筆者實際經驗,總體規劃的布局在實施時序、近遠期的協調方面還是存在一定的銜接,用地空間布局也缺乏一定彈性,不能適應城市快速發展的需要。

二、城市總體規劃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基本對策

1、注重前期戰略研究,融入總體城市設計方法。例如采用總體城市設計與戰略規劃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專題研究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總體定位城市形象,確定景觀軸線,明確景觀節點,劃分城市建筑高度分區,界定視覺景觀走廊和眺望點系統設計城市第五立面,構造城市夜景控制系統。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建議編制城市戰略規劃,對城市發展的定位、產業、規模、空間布局等進行重點研究,提高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的科學性,這在國內很多城市例如武漢、廣州等都有過較為成功的嘗試。

2、明確重點,有的放矢。面對城市發展中的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加和城市建設主體日趨多元化的趨勢,期望現階段的城市總體規劃實現對城市發展建設的完全控制是不可能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城市總體規劃是作為政府對城市發展進行宏觀調控的手段而存在,引導城市空間朝著有利于實現政府政策目標的方向發展,是政府平衡各種利益集團沖突的杠桿。因此,需要將城市總體規劃從紛繁復雜的內容中解脫出來,避免綱目并舉,主次不明。總體規劃應重點研究城市發展方向、研究控制環境容量,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制定城市產業發展策略,提出市域空間開發與建設管制要點,確定市域城鎮聚集空間與綠色開敞空間,劃定優先建設地區、引導建設地區和不宜建設地區。進行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和建構城市道路網主要骨架,提出實施策略與機制;城市布局應對現狀土地利用作細致的多方面評價,規劃則在整體優化基礎上以結構控制與分區引導為主,不使編制自身無原則與無必要的擴展。

3、開門編規劃,注重部門和公眾參與。新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決非僅僅是城市規劃部門開展的一項技術工作。而是政府部門實際運作的一個政治過程,是政府行政和制定政策的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只有與城市政策的各個方面相結合,將規劃確立的城市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的原則、準則、布局以及規劃所確定的行動步驟等轉化為這些政策的一部分,通過政府、廣大市民及其各部門的政策支持才能最終落實,才能得到全面的貫徹執行,才能真正實現所期望達到的城市空間關系,規劃的目標才能更好實現。而城市總體規劃作為城市未來空間發展的指引,也應當成為整個城市及其各部門制定政策的依據。

4、增強規劃的可實施性。應在規劃中引入時序規劃,加強分期建設的研究,首先是近期建設規劃由于其可操作性,應在總體規劃中予以積極探索。近期建設不應是總體規劃在規模上的簡單裁減,而是從現狀出發合理安排今后五年中應具體落實的行動和工作,從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安排各項設施與用地布局。國務院13號文件中《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明確指出“近期建設規劃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步驟,是城市近期建設項目安排的依據。”近期建設應從城市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出發,研究近期城市發展策略,分析各類產業與房地產業發展趨勢、土地投放量及城市整體功能優化之間的關系,確定城市建設目標、重點發展區域,通過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明確,引導城市建設資金的投入,以此帶動項目周邊區域的發展,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的城市發展方向。 其次是處理好遠期規劃和遠景規劃的關系。在遠期規劃和遠景規劃的關系上,由于當前我國大多數城市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總體規劃很難預測在今后的二十年里哪塊城市土地先開發,哪塊后開發。規劃能夠控制的是整個城市最終的空間形態,而遠期規劃僅僅只是年后城市形態的一種可能性之一,因此應當提高遠景規劃的地位和重要性。

5、簡化規劃審批程序。《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事實上目前規劃調整的程序過于復雜,使得調整行政成本高,審批周期長,等到調整被批準時可能城市發展環境又有了新的變化,不得不再次進行調整。因此,應當在現有的編制審批框架下,盡可能的簡化規劃調整審批程序的流程,既保證調整審批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又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縮短調整審批的周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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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發展呈現出新的特征,不同規模的城市面臨著各異的發展問題,而中小城市作為推進城市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載體,面對傳統的總體規劃編制體系及城鄉一體化新格局,與現行的總體規劃編制方法已不相適應。中小城市由于自身發展的特點和實際建設的需求,其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方法和內容應根據自身的條件來決定。

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及本質

城市總體規劃是確定城市未來發展目標,制定實現這些目標的途徑、步驟和行動綱領,并引導和控制社會實踐來干預城市的發展,具體方式是提供城市空間發展的戰略,控制城市土地使用及其變化。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作為城市規劃實踐過程的要素之一,主要是制定有關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和土地利用規劃政策。從城市發展的動力機制上看,城市是在政府、經濟組織、居民之間互動的利益關系推動下發展的,因此,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實質上是在維護城市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對各種利益主體利用土地資源做出政策協調的過程。

二、現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實際工作中,在市場行為和政府干預雙重作用下,城市總體規劃被修改、被違反的現象層出不窮。城市總體規劃不能很好得到實施,存在規劃自身的原因。

1.與城市發展、建設的相脫節

城市宏觀經濟論證與用地布局相脫節。往往把社會經濟高速增長的量的變化直接地等同于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張,而沒有從社會經濟總量增長所孕育的產業結構成長角度來研究城市空間形態的內在變化;社會經濟發展指標和現代化標準的量化指標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缺乏有機聯系與協調,社會經濟現代化指標究竟對應著何種城市建設水平,何種城市現代化標準,尤其是與目標相對應的物質環境空間建設水平及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1)由于大的經濟形式的突變及市場經濟的不確定性因素,所制定的經濟戰略及目標缺乏應變、調整能力;(2)對城市經濟投入、建設能力的分析不夠,所制定的指標體系難以對城市規模、城市建設速度、發展時序起到指導作用。

2.規劃觀念上的落后

在傳統意義上通常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當作描繪一幅“終極藍圖”,缺乏對實現藍圖的過程、步驟、制約條件和措施的研究。其次是規劃思維式化,“調查——分析——規劃方案”仍然是許多規劃師采用的工作方式,這是一種單向思維方法,缺少總體規劃編制根據實施反饋的信息,經常性地主動地進行調整和不斷適應的環節。城市總體規劃還是被看作是一種價值中立的純技術性的工作,存在編制人員不問實施管理,管理人員不問技術的傾向,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嚴重脫節。

3.編制內容過于龐雜

現階段中小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內容過于繁瑣、龐雜,而缺乏對城市發展的戰略性和前瞻性把握。

4.規劃層次的問題

規劃層次脫節。城市對區域的影響與依賴作用越來越大,區域中各縣、市之間的分工也越來越細,城市地域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建成區,城市密集區、城市連綿區內的城鄉一體化發展意味著未來城市將是包含市、鎮、鄉、村的地域綜合體,有必要對傳統的規劃層次進行變革。總體規劃定位不明確。在現行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評審制度下,總體規劃的成果內容過于全面細致,包容過多過雜,上至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城鎮體系,下至工程管網、文物古跡保護以及詳細的現狀資料、數據,統統包攬了進來,造成總體規劃宏觀問題研究不透。

5.規劃編制標準單一化

目前,城市規劃法界定的“城市”從直轄市一直延伸到建制鎮,人口規模從上千萬到幾千人,幅度很大。總體規劃執行同一標準很不合理。

三、中小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方法及內容探索

總體規劃是城市的社會、經濟、生態、可持續發展等重大問題在物質空間上的投影,只有把這些問題研究透了,確定了城市發展的宏觀目標,才能指導好下一層次的專項規劃等具體實施性規劃。解決目前總體規劃修編內容龐大、冗雜、工作時間過長、無法指導實施的弊病,需簡化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強化編制中關于城市宏觀戰略的研究。結合規劃審批制度改革和具體操作的要求,將總體規劃規劃編制成果分化成兩個部分,即戰略規劃和專項規劃部分。其中涉及到城市發展戰略性問題的城鎮體系、城市性質、規模、發展形態、人口就業、土地供應與利用、重大基礎設施等納入總體規劃中的戰略性規劃部分。

1.突破全盤覆蓋式的編制方法,內容上應突出重點

中小城市發展規模相對較小,其總體規劃的編制既需要戰略層面的宏觀指引,以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指導性的戰略發展框架,也應對各類主要設施的用地安排加以明確,為規劃管理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有效指導開發建設。而對于紛繁龐雜的市政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作為總體規劃的支持性規劃,應當適當簡化,可考慮采用開放性的“模塊”方式來納入總規。相應地,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框架可以分為3個層次:戰略性的發展規劃、建設規劃和支持規劃。

(1)發展規劃:在戰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城市發展的總體目標、城市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明確戰略層面的城市空間發展框架,與地方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互為依據,并相銜接。

(2)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各項設施用地布局,大體上達到分區規劃的深度,并進行分片區的開發控制指引。

(3)支持規劃:包括基礎設施等專項規劃,建立開放系統的協作規劃模式。總體規劃僅提出原則性規定,對重要設施的空間進行布局,預留發展用地。而具體的專業性內容由獨立的專項規劃來完成,根據需要可動態地納入總體規劃。

2.建立彈性、滾動的規劃審批和調整方法

中小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是一項基于法定程序性、適時滾動性原則的工作,以應對建設發展的新需求,可以結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以五年為調整修訂期限。戰略層面的發展規劃,具有全局性和長期性,應由上一級政府組織論證和審批,對其調整需要經過一定的研究論證和審批程序。對支持系統的各項基礎設施規劃可分別進行技術性審查,不必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捆在一起”。這種短期限的規劃動態調整是在原規劃內容的基礎上,針對新的發展需求而作的相應調整。總體規劃戰略層面的發展框架,尤其是城市定位和發展目標,是城市長遠發展的宏觀指導依據,應由上一級政府組織論證和審批,在規劃調整過程中是應當理性對待的,不能隨意修改。如需變更則需要經過一定的研究論證和法定審批程序。

3.倡導公眾參與

城市規劃與建設是一項政策性很強、涉及每個居民切身利益的技術工作,必須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我們在規劃編制的過程中利用多種方式與各方代表進行交流,集思廣益,把規劃編制、規劃實施和規劃管理融為一個開放、透明的工作過程。中小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應該將公眾參與貫穿于規劃編制的全過程。在編制準備階段,向市民公布,使公眾一開始就參與到規劃程序中。

4.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貫穿與中小城市總體規劃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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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期建設規劃作為城市建設的實施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從宏觀藍圖走向實施管理的必經之路,是調控和引導城市近期建設的重要依據。長久以來,城市總體規劃被認為是城市規劃管理的根本大法,城市規劃的編制者和執行者以它的綜合性、科學性、先導性和完整性引為自豪。然而在整個規劃的實踐過程中,這種對城市用地空間的終極藍圖式的設計卻總難以適應以項目建設為主體的城市建設的需要,經常使規劃管理者處于被動的局面,使不少新出現的項目很難在總體規劃這部“大法”中找到適用的條款。城市總體規劃的宏偉藍圖也不可能在近期建設中簡單照搬照套,而全社會都要求規劃工作者必須在每個時期都要拿出能解決現實問題的分階段措施,在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中,突出強調了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重要性,國務院貫徹落實《通知》文件也都出臺,對制定和實施近期建設規劃提出明確要求,并明確指出近期建設規劃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步驟,是城市近期建設項目安排的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其實,“近期建設”從來就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一項必要內容。只不過在以往的總體規劃編制中往往將它置于總體內容的最后章節,城市總體規劃是在宏觀層面上對整個城市及其各個系統的發展進行整體的把握和調控,時間較長,因此,缺乏對當前城市建設的具體指導內容。在市場經濟主導下,城市建設環境不定因素較多,對“近期建設規劃”進行檢討、更新和滾動修編應該是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城市問題的一個好舉措。

1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因素

1.1近期建設規劃編制的內容

由于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內容組成并沒有明確規定,各編制主體都結合城市自身的特點進行不同的改進,目前對于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內容組成并沒有形成統一認識。近期建設規劃內容的適應性是決定規劃實施效果的關鍵所在,倘若規劃內容本身適應性不強,又何以冀望規劃得以實施。即便規劃依靠強制手段得以實施,也達不到其良好地控制和引導城市發展的作用,反而會給城市發展帶來障礙,甚至是難以彌補的過失。就目前近期建設規劃編制的內容來看,有以項目規劃側重為主和以結構生長側重為主兩種方式。以項目規劃為側重的編制方式主要通過滾動實施項目庫的方式實現重點地區的建設,從而帶動其他地區的建設。以結構生長為側重的近期建設規劃方式主要從結構實施的方面考慮,通過重點地區的實施朝著總體規劃的目標方向前進。不管偏重哪種方式的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在規劃內容部分都有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在城市結構方面,對于城市結構的引導作用不夠有力,使得城市結構的增長距規劃設想目標較遠。在重點地區判斷方面,規劃判斷的區位基本正確,但對于重點地區何時展開建設的時機把握存在偏差。在重點地區土地利用布局方面,兩種側重的規劃方式沒有充分地發揮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作用,致使重點地區土地布局建設效果較差。實施措施,按理應該成為近期建設實施的有力保障,但很多城市近期建設規劃中的實施措施有些缺失,有些又過于原則化,沒有發揮作用。

1.2近期建設規劃所處的地位

近期建設規劃所處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內容的組成,也影響著近期建設規劃的實施。2006年《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出臺,其中將近期建設規劃單獨作為一個章節來說明,并將近期建設規劃作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要手段,然而對于近期建設規劃如何定位并沒有明確說明。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第三章城鄉規劃實施章節中也突出了近期建設規劃的地位。從2002年國家頒布一系列關于實施近期建設規劃政策到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各編制主體對于近期建設規劃定位及編制內容并無采取同一方式進行。如廣州、深圳編制時采取以項目規劃為側重的近期建設規劃,而渭南、肇慶采取以結構生長為側重的近期建設規劃。不同城市編制主體對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內容、工作方法、技術路線、編制成果和保障措施等都有著不同的認識,在審批及實施管理方面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使得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效果受到一定影響。

1.3發展模式的慣性

每個城市的發展都是逐步累積的過程,存在著舊城區與新城區同時存在的現象。在漫長的城市建設過程中,舊城區由于發展時間較長容易存在一些問題,近期建設規劃考慮到舊城區解決問題的同時,還要與新區良好銜接,并充分發揮近期建設規劃的協調作用,即在近期建設規劃編制中都考慮舊區改造和新區建設同步進行。但就實施情況來看,舊區改造的力度卻沒有新區建設的強度那么大,究其原因是受到發展慣性模式影響,城市地方特色得不到延續發展,城市的生成環境得不到真正的改善,形成城市空間松散性的發展,造成城市空間的發展連續性、完整性和時序性受到影響。

2 城市近期建設的策略實施

在城市近期建設策略的具體實施過程中,我們應該有條不紊,實實在在的依據總體規劃,積極解決城市近期建設時的重點、發展方向與建設時序。

2. 1 明確技術路線

近期建設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的實施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從宏觀藍圖走向實施管理的必經之路,是調控和引導城市近期建設的重要依據。從傳統編制方法來看,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僅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一個專項,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進行編制,主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并對城市近期內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為各單項工程設計提供依據。

2. 2 動態修正總體規劃

在對城市總體規劃執行情況總結檢討的基礎上,結合新的變化因素、現狀城市建設狀況及近期建設規劃,修正與完善總體規劃用地布局,真正使城市總體規劃由規劃期末的終極藍圖轉變為適應城市發展的動態戰略,真正體現城市規劃的編制是一個動態的、長期的、連續的過程,使規劃更富有實際操作意義。

2. 3 突出規劃重點

根據要求,近期建設規劃的基本任務是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重點和建設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和空間布局,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安排的意見。由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城市建設規模和速度出現前所未有的景象,如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需要,增強規劃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是近期建設規劃編制的一個重要原則。針對工業經濟發展的強勁勢頭與發展空間不足的矛盾和城市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等實際情況,規劃重點解決城市發展空間不足和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問題,突出對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城市生態環境等建設項目的具體安排。

2. 4 注重規劃實施

由于傳統的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內容過粗,過于注重規劃布局,沒有落實到具體的項目,不能滿足城市建設項目審批的要求,因而近期建設規劃失去了指導意義,不能有效地得到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決策的隨意性。根據城市發展策略和功能安排,規劃從“城市經營”的角度對影響城市發展的重大項目進行策劃安排,以項目和項目建設的時序帶動城市不同地區的發展。同時根據建設重點,通過列表分區域對重點建設項目作出具體安排,分析建設項目的投資渠道,并對重點建設項目在圖紙上進行布點落實,為政府制定年度計劃提供參考,有效指導城市建設。

2. 5 倡導陽光規劃

城市建設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需要最大限度的提高公眾參與范圍,為增強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科學合理性,協調公共利益與私人、團體利益之間的沖突,實現公共利益與各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實現規劃為最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的目的。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在根據各單位上報的近期建設項目計劃基礎上加以編制,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公示等多種途經及時向社會公布。通過對公眾意見的及時整理、吸納,充分反映了廣大市民的意愿,因而,得到市民的支持,將有利于規劃建設的進一步實施。

增強近期建設規劃的思考

近期建設規劃的實效性,并不是意味著城市建設必須與規劃設想完全吻合,部分內容的改動并不意味著近期建設規劃的失敗。在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過程中,規劃應對市場做出積極的反應以減少市場帶來的外部效應,并積極地推動城市的建設。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是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的,同時它也是推動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工具,因此,應該鞏固近期建設規劃作為實施總體規劃的工具。考慮到改進后的近期建設規劃是作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要工具,且具有動態性、連續性及其本身統籌性的特點,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內容由城市結構、重點地區及其土地利用布局和實施措施組成。在規劃內容方面,為了增強近期建設規劃編制的適應性,增強使其能更好地適應近期年限內城市開發建設與規劃管理的需要,應加強城市結構的引導;加強重點地區設的控制和引導;促使實施政策向空間政策的轉化,加強與相關規劃、政策的結合;從而提高其實施的效率。

篇9

1 新時期城市總體規劃發展的背景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的城市化建設,提高現代化水平,相關部門十分重視城市的總體建設,并努力完善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下面,作者將對新時期城市總體規劃發展的背景進行相應地闡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的職能也在發生轉變,向著服務型政府轉型。在此種趨勢的影響下,城市規劃發展部門也要從政府職能的戰略要求出發,按照城市發展的總體要求,制定合理的發展規劃。因此,做好城市的發展規劃是服務型政府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做好城市發展規劃也是當前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經濟發展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城市發展方面還不成熟,制定合理的發展規劃能夠為城市發展提供良好的導向,促進城市的長遠發展,為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

2 新時期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的現狀

結合當前我國部分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作者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了分析,并總結了其中存在的各個問題。首先,城市總體規劃存在偏差。所謂城市總體規劃的過程,就是指對城市規劃和發展過程中的各種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儲以及處理和控制的過程。因此,在城市規劃的過程中,相關人員必須充分考慮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但是,信息更新和變化的速度之快,導致城市的總體規劃很容易與社會發展脫節,導致城市發展規劃存在一定的偏差。其次,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主體較多,主體之間的矛盾較為激烈。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經濟的主體在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而城市建設的主體也在不斷增多。除了政府之外,企業或者一些海外投資也加入進來,而不同的主體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利益關系。這樣一來,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不同的矛盾、利益與沖突等,影響城市的順利發展。再次,城市總體規劃的科學性、規范性都較差。合理的發展規劃是促進城市順利發展的重要基礎,但就當前部分城市的城市發展規劃來看,很多規劃沒有合理的實施環節或者反饋機制。大部分規劃著眼于從各方面不斷完善內容,而忽視了城市發展規劃實施后的評價過程,導致實施過程中的很多問題不容易被發現。城市總體規劃中也沒有制定規范化的實施程序。很多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過程,并沒有經過認真地研究與試驗,而是在國家政策的限制下進行相應的發展。這樣一來,城市發展很容易被限定于某一特定的范圍,也不利于城市的長遠發展。除此之外,我國城市總體規劃的評價體系也沒有建立起來,評價標準等都不完善,這也不利于我國城市的順利發展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

3 構建科學的城市總體規劃評價體系

完善城市總體規劃評價體系,才能對當前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作出合理的判斷,才能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保證城市的健康發展。下面,作者將對如何構建科學的城市總體規劃評價體系這一課題進行深入探討。

3.1 評價體系的建立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城市的發展與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與配合。同時,城市總體規劃的評價體系的建立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首先,城市總體規劃的評價體系要保持與目標的一致性,這樣才能更好地判斷出不同時期、不同領域內部不同目標的實現情況。也就是說,在制定評價指標時,相關人員應該從當前的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簡化量化方法和操作步驟,充分考慮數據采集的難以程度,制定合理的定性評價方法。其次,代表性原則。也就是說,評價體系中所選取的評價領域或者指標必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最好為綜合性與專業性兼具的指標,同時還要避免不同指標之間出現重復、交叉的情況,所有的質量能夠客觀地反映出當前城市規劃與發展的相關實際情況。再次,公眾參與的原則。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的評價體系必須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體現公眾的利益和根本需求。在評價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公眾對于城市發展規劃的滿意程度,這樣才能獲得更多的公眾支持。

3.2 評價體系的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價體系必須充分反映城市發展的綜合狀況,因此,評價體系的內容全面。首先,在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進行評價的過程中,應開展各種綜合的評價工作,包括對城市各種建設用地規模的擴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以及社會效益的評價等。另外,我們不僅僅要對當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還要注意加強未來城市發展與建設過程中的各種空間布局與城市配套設施的建設。為了提高人民的參與度,城市總體規劃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大眾的意見或感受,了解公眾對城市規劃與發展的滿意程度,使城市的發展與建設順民意。

3.3 確定科學的指標權重

城市總體規劃評價指標權重的確定方法有很多種,包括專家分析法、層次分析法等等。下面,作者將主要運用層次分析法,結合專家分析法等,合理制定評級的指標權重。首先,在權限設定的過程中,工作人員要把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看做是不同的環節進行評價,其權重系數之和為100。其次,要根據專家分析法,分別確定不同評價指標的權重系數。例如,我們可以將權重標準分為城市的空間組織與布局情況、規劃項目的實施情況以及公眾的滿意度,其指標權重分別為40%、40%、20%。

3.4 指標的等級評定

合理的評級指標,能夠充分反映出當前城市總體規劃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因此,相關部門必須完善各個評價指標,并做好指標的等級評定工作。第一,城市建設控制性指標可以分為六級,以此來判斷城市建設用地控制性指標的實際值與規劃中的目標值之間的偏差。第二,空間形態指標。該指標主要由形態率和緊湊度兩部分組成,也反映出城市用地的合理性與集約性,該指標也分為六級。第三,城市建設用地指標。該指標也分為六級,主要對城市建設實際用地的合理程度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目標之間的差距進行評價。

4 結束語

在當前形勢下,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的評價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制度因素、人為因素和其他不確定因素等。因此,城市發展規劃部門必須從當前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合理的發展策略。同時,相關部門必須完善評價指標,合理設定評價指標的權重及等級等,保證評價結果真實、合理。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國的城市規劃會更為合理,發展將會更加順利。

參考文獻

[1]李東泉,葉裕民.《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居民滿意度調查研究[J].北京規劃建設,2011(6).

篇10

城市是現代文明的標志,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載體,是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它的出現極大地推動區域內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城市規劃是一項科學性、綜合性、專業性極強的工作,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是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的規劃應該從總體出發,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設計其獨特的城市理念,它的研究對象是整個城市和城市所在的區域,如何進行合理的城市規劃設計,又如何設計出特有的城市理念,是擺在城市建設設計人員一項緊迫而富有挑戰性課題。

1 城市總體規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1 規劃觀念的落后。首先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當作描繪一幅“終極藍圖”,缺乏對實現藍圖的過程、步驟、制約條件和措施的研究。其次是規劃思維模式化,“調查——分析——規劃方案”仍然是許多規劃師采用的工作方式,這是一種單向思維方法,缺少總體規劃編制根據實施反饋的信息,經常性地主動地進行調整和不斷適應的環節。城市總體規劃還是被看作是一種價值中立的純技術性的工作,存在編制人員不問實施管理,管理人員不問技術的傾向,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相脫節等問題。

1.2 編制內容繁雜。總體規劃不僅其內容涉及面太廣、深度要求不一,大到戰略性的“市和縣轄行政區范圍內的城鎮體系、交通系統,小到微觀性的城市主要廣場、停車場及主要交叉口形式,涉及面廣,面面俱到,戰線過長,體系龐大,結構中子體系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專項規劃難以深入,往往變成了“形式主義”。規劃線條粗曠,規劃預測的成果帶有很大的“偶然性”,使總體規劃難以真正起到指導建設實踐的作用。

理論上講,城鎮體系規劃應是對城市總體規劃起指導作用,應獨立事先編制,而不應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一項編制內容另外,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部門為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局限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范圍為整個市域,按照目前的體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法對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管理,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大量村鎮規劃建設,主要由各市建委或建設局管理,導致了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法律地位及其實施管理部門不甚明確,從區域城鄉一體化規劃、城鄉規劃一體化管理的角度,急待加快制定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從法律上授權整個市域的規劃管理權限集中于地級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由其負責實施管理。

1.3 規劃編制主體單一。《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實際編制過程中,由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從專業角度出發對城市用地作空間上的安排,從技術上往往是合理的,但從經濟學和社會學角度出發可能是不合理的,這是造成已編制完成的規劃無法順利實施和頻繁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區一級人民政府統籌全面社會經濟發展,對其轄區內的產業發展和社會需求有著更深的了解,但卻無法參與規劃的編制,這就造成了規劃藍圖和現實發展需求兩層皮的局面。

1.5 規劃適應性差。雖然城市總體規劃修編主要是由于區域基礎的建設,導致城市發展方向及布局要進行調整嗎。但是結合筆者實際經驗,總體規劃的布局在實施時序、近遠期的協調方面還是存在一定的銜接,用地空間布局也缺乏一定彈性,不能適應城市快速發展的需要。

2 城市總體規劃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2.1 注重前期戰略研究,融入總體城市設計方法。例如采用總體城市設計與戰略規劃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專題研究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總體定位城市形象,確定景觀軸線,明確景觀節點,劃分城市建筑高度分區,界定視覺景觀走廊和眺望點系統設計城市第五立面,構造城市夜景控制系統。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建議編制城市戰略規劃,對城市發展的定位、產業、規模、空間布局等進行重點研究,提高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的科學性,這在國內很多城市例如武漢、廣州等都有過較為成功的嘗試。

2.2 明確重點,有的放矢。面對城市發展中的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加和城市建設主體日趨多元化的趨勢,期望現階段的城市總體規劃實現對城市發展建設的完全控制是不可能的。總體規劃應重點研究城市發展方向、研究控制環境容量,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制定城市產業發展策略,提出市域空間開發與建設管制要點,確定市域城鎮聚集空間與綠色開敞空間,劃定優先建設地區、引導建設地區和不宜建設地區。進行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和建構城市道路網主要骨架,提出實施策略與機制;城市布局應對現狀土地利用作細致的多方面評價,規劃則在整體優化基礎上以結構控制與分區引導為主,不使編制自身無原則與無必要的擴展。

2.3 開門編規劃,注重部門和公眾參與。新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決非僅僅是城市規劃部門開展的一項技術工作。而是政府部門實際運作的一個政治過程,是政府行政和制定政策的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只有與城市政策的各個方面相結合,將規劃確立的城市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的原則、準則、布局以及規劃所確定的行動步驟等轉化為這些政策的一部分,通過政府、廣大市民及其各部門的政策支持才能最終落實,才能得到全面的貫徹執行,才能真正實現所期望達到的城市空間關系,規劃的目標才能更好實現。而城市總體規劃作為城市未來空間發展的指引,也應當成為整個城市及其各部門制定政策的依據。

2.4 增強規劃的可實施性。應在規劃中引入時序規劃,加強分期建設的研究,首先是近期建設規劃由于其可操作性,應在總體規劃中予以積極探索。近期建設不應是總體規劃在規模上的簡單裁減,而是從現狀出發合理安排今后五年中應具體落實的行動和工作,從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安排各項設施與用地布局。國務院13號文件中《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明確指出“近期建設規劃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步驟,是城市近期建設項目安排的依據。”在遠期規劃和遠景規劃的關系上,由于當前我國大多數城市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總體規劃很難預測在今后的二十年里哪塊城市土地先開發,哪塊后開發。規劃能夠控制的是整個城市最終的空間形態,而遠期規劃僅僅只是年后城市形態的一種可能性之一,因此應當提高遠景規劃的地位和重要性。

2.5 簡化規劃審批程序。《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事實上目前規劃調整的程序過于復雜,使得調整行政成本高,審批周期長,等到調整被批準時可能城市發展環境又有了新的變化,不得不再次進行調整。因此,應當在現有的編制審批框架下,盡可能的簡化規劃調整審批程序的流程,既保證調整審批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又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縮短調整審批的周期。

3 結束語

在新的趨勢中,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力度將進一步加大,人性化的設計理念將在規劃中凸顯,追求和諧的基本準則將成為重中之重。為適應新時期城市發展建設的需要,就必須要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和探索,找出我國現階段在城市規劃設計建設中出現的問題,汲取其中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并借鑒發達國家在城市規劃中的成功做法,創建我國城市規劃建設的新面貌。

參考文獻:

[1] 仇保興.追求繁榮與舒適:轉型期間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的若干策略[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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